国际教育理论论文范文(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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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一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双语教学实践现状出发,阐述了双语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必要性,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课堂教育的特殊性,应当提倡双语教学,并针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选用教材、师资力量、水生英语水平、课堂教学模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字:
双语教学;国际法教学;师资力量;课堂教学模式。
1.什么是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在英语中称为“bilingualeducation”,世界语言学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目前国内外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林林总总,没有定论。鉴于我国双语教学实际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双语教学是指采用英语和汉语进行的法学学科教学。
2.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2.1顺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不同于国内的民法、刑法等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法更多涉及的是各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惯例等。又由于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尤其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术语众多,所以仅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够的。鉴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3.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以及改善方法。
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要想提高科研能力,写出一流的文章,必须对国外最新的专业资料进行研读,若不全面强化自身英语语言能力,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优势,也不能胜任相关实务工作,其专业实践能力就难以得到提升。因而,无论是从培养目标还是专业特点的角度看,都应引入双语教学,目的是在提高学生英语能力的基础上来全面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1选用教材。
选择什么样的教材是进行双语教学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学双语教材的选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国内存在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原版教材,二是使用现有的统编法学教材,三是编写适合国内法学双语教程的教材。笔者认为,直接引进原版教材,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不利于教学的进行。外文原版教材多晦涩难懂,尽管原汁原味,但学生理解困难。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由中国学者编写适合国内使用的双语课程教材。世界上首本用英文写作的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是霍政欣的《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china》。应当注意的是编写双语教材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且应当正确处理双语教材与统编教材的关系,两者应形成互补的关系,教材难度应当适中。
3.2师资力量。
双语教学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当然是教授课程的教师们英语水平的优劣。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程度的英语水平。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的老师大有人在,口语流利、通过专业八级的英语高级人才也不在少数,但真正能将两者结合,在教学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的人却少之又少。而高英语水平的人才,法学专业基础一般较薄弱,知识理论深度不够。
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应该是外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要培养出数量相当可观的此类教师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有一个长远的培养计划。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类项目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刺激各高校有动力开展这样的工作,高校也应当创造条件对现有专业教师进行英语能力的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外学习,利用国外丰富的教学资源;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3学生英语水平。
双语教学的开展,也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密切相关。但是与我国教学的投入相比,我国的外语教学效率并不高。缺乏语言环境、教材脱离实际生活等原因导致我国“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现象比比皆是。
具有扎实的英语功底以及法学基础是学生参与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前提条件。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一部分研究生已经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使其法律英语水平更快提高的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教师布置一定量的国际法相关的翻译作业。学校也应当为推进双语教学设计校园环境,如开设“英语角”,鼓励学生加强英语学习,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也可邀请外国法律专家开设讲座,形成良好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氛围等。只有这样从校园环境出发,才能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和推广铺平道路。
3.4课堂教学模式。
研究生课堂不同于本科。本科大多进行的是基础的普及性教育,班级人数一般较多,以大课为主。一般采用灌输式教育,而研究生教育由于人数较少,多以小课为主专业性强,更注重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但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大部分研究生的课堂仍旧多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缺乏必要的沟通,尤其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具有不小的难度,再用全英文的教材上课,学生本身也容易丧失兴趣,事先不预习功课更加大了授课的难度。
要使双语教学事半功倍的顺利开展,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研究生课堂由于人数较少的缘故,课程设置可更加灵活。课堂除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老师最后总结的方式,这样学生掌握课堂的主动权,在上课前查找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围绕一个或若干个主题进行讨论,这样采用英语对话的形式,创造了说英文的环境同时又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学术沟通。在这样的课堂上,应当尽量少纠结于英语句子本身如何翻译、语句结构、语法问题等,重点应当放在法律语言的语言特点分析上,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双语教学仍旧处在摸索阶段,且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教师、学生和整个教育大环境的配合。但是更多人越来越意识到双语教学的重要性,随着大家更多的关注双语教学领域,相信双语教学的普及以及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好,也为日益国际化的中国培养更多的外语水平高、专业知识强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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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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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一项协议,一经有效订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对于当事人和法院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阻止当事人就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和排除法院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都能严格遵守,依约将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但在实践中,也常有一些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反悔,无视或违反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之前,甚至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甚至命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以强制执行仲裁协议,为仲裁协议的有效实现提供支持。本文拟从法院支持仲裁协议的角度,就诉讼程序的中止和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等问题作一些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和剖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启发和助益。
当事人违反约定将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法院应拒绝受理或中止诉讼程序,以支持仲裁。但是,法院是应主动中止诉讼程序,还是只能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以及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中止或拒绝中止诉讼程序,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
根据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该仲裁协议的请求时,法院才能中止诉讼程序。换言之,法院一般只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而不主动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在起草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过程中,英国代表曾经建议,法院不仅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且可以自行决定将争议交付仲裁。英国的建议遭到了以土耳其、以色列为代表的多数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交给法院审理时,法院不应享有强制仲裁的权力。最后,《纽约公约》采纳了当前的条文,不允许法院自行中止诉讼程序。
不允许法院主动依职权或自行中止诉讼程序,无疑是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有协商订立仲裁协议,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自由,那么当事人也应有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仲裁的自由,只要他们彼此之间能就此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提起诉讼,已表明该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援引仲裁协议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而是实质性地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则亦表明其对仲裁协议的放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行为,默示地达成了放弃仲裁协议的一致。对此,法院理应予以尊重,并及时行使其已经合法取得的管辖权,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否则,将可能陷当事人于打仲裁不愿、打诉讼不能的尴尬境地。
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的存在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是否准许,往往还需视仲裁协议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而定。例如,在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中,通常会有关于仲裁协议不是无效的.、失效的、不可执行的,或申请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地参与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否则法院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继续诉讼程序。在有的国家,还曾有过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宽、严不同的标准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的做法。这一方面,英国在以前的做法十分具有代表性,以下将重点进行论述。
(一)依国内仲裁协议裁量中止诉讼程序。
英国传统的仲裁法中曾有所谓法院管辖权无处不在、无所不及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不得借助于意思自治原则,以仲裁协议的形式剥夺法院的管辖权。凡仲裁协议中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员是双方唯一的和最终的裁判者等条款,在英国法上都被认为是无效的。以后,英国在司法实践中虽一般不主动干预仲裁,但在法律上仍不愿意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的作用。
英国《1950年仲裁法》颁布后,英国在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方面虽然有明显放松,但仍然很不彻底。主要表现在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不同的标准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这种区分在其后的《1975年仲裁法》中进一步得到了强调,并一直延续至《19仲裁法》生效实施前。
根据《1950年仲裁法》,如果当事人援引一项国内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是否准许,法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当事人的请求才可能得到满足:(1)争议事项是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2)被告除出庭外,没有提出(实质性)答辩,也未采取其他步骤;(3)争议的问题不依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充分的理由;(4)请求中止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已准备并且愿意进行仲裁。其中,争议的问题不依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充分的理由这一条件中的弹性措词,为法院认定是否存在拒绝中止诉讼程序的充分理由,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使得诉讼程序的中止充满了不确定性。
(二)依国际仲裁协议强制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援引一项国际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一般须予强制中止,而不拥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英国所强调的尊重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政策的体现,也是英国依《纽约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根据《1950年仲裁法》及主要体现《纽约公约》内容的《1975年仲裁法》,除非仲裁协议无效(null)、失效(void)、无法执行(inoperative)或不能履行(incapableofbeingperformed),或者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没有应依该协议提交仲裁的争议,法院不得拒绝中止诉讼程序。
对于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无法执行一般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何谓不能履行,则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雅诺什?帕克齐诉亨德勒与纳特曼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由于贫穷,需要司法救助,因而请求法院同意继续诉讼,因为这种救助是仲裁所无法提供的。此外,他也不具备依有关仲裁规则支付必需的保证金的能力。因此,他提出仲裁协议是不能履行的。但法院裁定,这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不属于仲裁协议不能履行。对于国内仲裁协议,原告的贫穷和他对司法救济的依赖,是可能说服法院拒绝中止诉讼程序的,尤其是在所称的贫穷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时候,否则原告就不会有挽回局面的机会。但是对于国际仲裁协议,这却不是一项有效的理由。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三
摘要:因材施教之教本身是为了不教的启发诱导,也就是依材诱其趋向自主学习;反过来,自主学习的前提是基于学生的天赋潜能与内心倾向之材,并在引导学习者不断体验收获快乐和好奇心得以保护的基础上生发的,所以,因材施教与自主学习内在相合,具有本质同一性。依据学生的个人潜质与兴趣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并借助自主学习氛围的营造和泛在学习资源的提供,则可以逐步把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为自觉自为的自主学习,从而让人趋向学习、生活、工作、娱乐四位一体的幸福境界。
关键词:因材施教;自主学习;学习兴趣;个性化;
因材施教之教不是单纯的知识传递,也不是导向特定教育目标的学生的批量化生产,而是一种引导,引导学生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兴趣,并以自己独有的格调和进程获得良好的发展和属于自己的学业成就。所以,真正的因材施教不是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措施和投入程度使不同天赋、智力的学生朝着同样的目标发展或取得一致的学业成就,而是以发现并承认学生天赋潜能和兴趣的差异性与独特性及其价值为前提,引导学生沿着自己的天赋、兴趣自主发展,最终使每位学生都能获得独有的成功,成为最好的自己,发挥他们为人在世的最大价值。
(一)因材施教之教是启迪学生主动思考的适时点拨与引导。
人的理性是在自我认知与反思的过程中不断趋向完善的,不能强迫,只能适当引导。所以,教育不是灌输,不是强迫,而是一种基于学生特点和兴趣的引导,其目的就是导向学生的自我发展之路。[2]前言每个人生而为人都有自己内在的发展需要与倾向,这也是人们自主发展的最大动力。而教育就在于通过激发生命,充实生命,让人的潜在动力焕发出来,协助他们用自己的力量生存下去,并帮助他们发展这种激情形成自觉或专注的良好品质。因此,只有人的自主自发的活动才能使他们获得发展,而知识灌输式的强迫学习不能称为真正的教育;一味地给学生灌输“呆滞的思想”,不能促进他们的文明化,不能让他们享有更加充实幸福的生活,只能越发将他们推向被动的地位并最终变成没有自我的工具人。
教育活动只有深入到人的情感中去,引导他们全身心投入,才能激发生命,洗涤心灵。所以,教育给人的感受应该是宽松自由的,而不是有外在的压力驱策或者强迫的。恰如一棵蕴藏着成长为参天大树巨大潜力之幼苗的发展,只要有阳光、雨露的滋润,它便能朝着自己的自然倾向不断地发展,学生的成长同样需要教师以真爱加以引导而不是强迫。所谓真爱,就是把孩子当成真正的人,具有选择权和发展权与独立人格的人,引导其发展,而不求私欲之利。[3]基础教育阶段的首要意义并不在于所学知识的多寡,而在于帮助学生在试误和探究式实践经验丰富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并获得越来越多学习中的愉悦体验,积聚越来越强烈的学习欲望。当教师真正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尊重学生的自尊心,尊重学生独特的基调与节奏,以真爱浇灌学生的心灵时,每一个学生的成功自会水到渠成。
综上所述,因材施教之教应当是教师在充分了解学生的基础上所做的一种帮助学生趋向自主学习的启发与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的理性认知能力、理性认知兴趣和理性认知模式进行探究、学习,教师更多地是在一旁指导、协调、鼓励、监控。[4]要做到因材施教,首先要了解学生之“材”,要了解学生的天赋才能、认知模式、认知能力以及认知兴趣等独特之处。其次,因材施教应致力于引导学生兴趣的发展,使有兴趣者能够持续地自主学习,为无兴趣者提供各种机会使每个学生能够认识自己内心的倾向,发现自己的兴趣点和兴奋点并形成学习动力。一般而言,学生浓厚的兴趣都生发在天赋潜质较高的领域,发展学生多方面的兴趣有利于学生发现自己的天赋潜质。赫尔巴特认为,以兴趣为基础建构的课程论可以将人的兴趣分为经验的兴趣、思辨的兴趣、审美的兴趣、同情的兴趣、社会的兴趣和宗教的兴趣等;对应这些兴趣,他提出了相应的学科划分,并建构出了以学生的兴趣状态为基础的教学形式阶段理论。[]所以,任课教师的首要任务便是通过寻找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或兴趣与所教学科的匹配点,唤起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衍生出持续的学习热情和动力,形成他们自主探究的习惯和不断学习的欲望。
(二)因材施教之教的目的与根本取向是把学生引向自主学习。
自我发展才是最有价值的智力发展[2]1,所以,因材施教的“教”是为了不教,为了最终导向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学习是学生在具有了基本认知能力后,依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以自主探究式和体验式学习方式为主,由自己或在教师引导与启发之下制定目标,安排学习计划,监控和调节学习过程,并对学习结果做出评价的学习。不教并不是完全放任自流,而是强调转变传统的以灌输和强迫为主的教学方式,解放教师大量课堂讲授的时间,转向课前以备学生、备学情、备学法、备学案、备可能生发之事之理之物为主,课中以观察和引导学生为主,课后以回顾反思为基础研究学生需求的满足度和学习动力与兴趣的激发度。所以,因材施教的不教主要是解放教师的口和教师原来用作知识灌输的时间,调动教师的眼睛、专注之心和大脑,要求教师更多地投入精力关注学生以发现细微的教育契机。这也提高了对教师基本素养、指导能力、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要求。一般来说,学生的学习动力有三种,即附属内驱力、自我提高内驱力以及认知内驱力。附属内驱力即学生为满足家长或教师期望,满足外在的奖赏而进行学习的动力;自我提高内驱力是指学生为获得自己在班级中的地位或在同学心目中的地位而学习的动力;认知内驱力是学生为满足对知识的渴望,满足好奇心而进行学习的动力。前两种驱动力都是外在的、不稳定的,只有认知内驱力才是内在的、持久的、不断强化的。我国当前基础教育中大部分学生都是由附属内驱力和自我提高内驱力驱动的,这主要源于考试以识记考察为主、各方力量一起聚焦应试成绩的客观现实,以及功利化倾向极其强烈的社会环境;相反,因材施教所导向的自主学习则是以认知内驱力驱动为主,由学生自我发起、自我组织、自我反思与评估为基本特征的基于兴趣内生的自主学习。因材施教要求教师将灌输转为引导,将课堂还给学生,将生活还给学生,将生命回归鲜活,使学生从沉重的课业负担下解脱出来,从单调的知识传递回归到丰富多彩的生活体验式自主学习与生命尊重,在此前提下以兴趣为突破点发展学生的认知内驱力。
有了因材施教之教才会有自主学习的快乐体验基础和基本的学习动力,才可能引向人的自主学习。所以,自主学习的前提与基础是因材施教之教的引导与教化,而自主学习习惯的养成又会强化因材施教的效果,促成人的个性化发展。
(一)自主学习的潜质需要适切的因材施教之教去呵护与唤醒。
如前所述,自主学习习惯需要学生在因材施教之教的引导之下,借助即时产生的快乐体验和不断生发的成就感逐步加强,并最终成为自觉。所以,自主学习潜质的激发需要适时而恰当的早期引导,因材施教式的引导与唤醒正是满足这一需求的良方。
1.因材施教之教可以从婴儿时期开始持续保护学习者的好奇心。
正确引导之下的好奇心可以诱发无数创新,也可以变成无穷的发展动力。这种巨大的财富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与生俱来的,但却因为很多人的好奇心没得到很好的保护而致使他们“泯然众人矣”。婴儿从睁开眼睛的那一刻起,就对身边五彩缤纷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心与探究欲;当他成为一个具有自主活动能力的主体之后,更是急于四处去探索和认识这个世界,因为他又经历了一年左右想去哪里却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煎熬;在经历咿咿呀呀无法正常交流难以让成人明白的焦躁之后,幼儿的语言能力发展到可以正常交流的时候,他们总会有无穷无尽的“是什么或为什么”的疑问。实际上,这些都是幼儿对周围世界本能产生的新鲜感和好奇心。保护与引导好他们的好奇心,便是对他们创新能力和自主探究学习最大的帮助,便是对他们真正的爱与关注。但是,现实世界中却常常由于家长或教师自己缺乏对孩子好奇心的足够重视与必要认知,加上缺乏解答孩子问题的能力与技巧,转而责备孩子添乱或对孩子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在这种不断的消退作用下,幼儿便失去了强烈的探索世界的热情,逐步趋向机械和木讷。保护学习者的好奇心,采用因材施教之教把他们引向符合学习者潜能发展的方向,就是在帮助他们生发自主学习的热情和动力,也是他们幸福生活的起点和成功人生的开端。所以,家长和教育者要用百倍的耐心去观察和理解孩子,去认识他们的发展潜力,去和他们一起研究好奇心驱使下无穷无尽的问题,帮助他们养成自主探究的能力,生发基于潜能方向越来越强烈的探究欲。
2.因材施教之教依据学生兴趣引导学习者不断体验收获的乐趣。
幼儿自学会走路起就有用不完的精力不断地去活动,其原因就在于在活动的过程中会不断地获得新的体验与新的发现,并生成新的认识。通过生命最初阶段的感觉运动,幼儿不断发现各种物体的特性,了解空间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等。这是幼儿作为一个主体与环境客体不断发生交互作用并建构自己对世界的独特理解的过程,不断生发的新体验和新发现为幼儿提供取之不竭的动力,或者称为由认知内驱力驱动的主动学习和探索。这一过程不应有强迫、压制、说教和灌输,而应在适时引导下,让幼儿相对独立地完成认知结构的建构。所以,要想较大程度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潜能,就需要因材施教之教适时而适切地引导他们不断有新的体验与发现,使他们不断保有对新鲜事物和内在规律或道理进行思考和探索的热情与激情,让不断生发的热情触动他们的兴奋点,点燃他们的激情,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快乐体验和越来越强烈的探究欲望。
(二)终身性自主学习状态的养成需要因材施教之教的引导与教化。
终身性自主学习的状态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更不是天然而成的,它需要通过因材施教之教的引导与教化不断强化学习者的主动学习能力与欲望,并逐步形成学习自觉和学习自为。
1.终身性自主学习需要借助因材施教之教趋向生命潜质的激发和人文素养的涵养去实现。
可以说儿童天生具有探究的欲望,具有学习的能力和强烈的好奇心,而且具有良好的发散思维品质。但是,具有这些潜质和能力并不等于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更不等于可以自然而然地进入以自主自觉学习为基本特征的终生学习状态。正如夸美纽斯所言:“知识、德行和虔信的种子自然地深植在我们身上。”[5]但是,“千万要谨慎,一时一刻也不要认为,放任儿童撒野,不予监督,不予教养,就能培养出伟大人物。”[1]19儿童身上只是存在着好奇心、兴趣和求知欲这些养成自主学习习惯不可或缺的种子而已,种子的生根、发芽与茁壮成长还需要教育像土壤、阳光和雨露一样去滋养才能实现。所以,作为自然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潜力与可塑性,只是没有因材施教之教的引导是很难自然而然地进入终生性自主学习状态的。受教育者作为一个个千姿百态静待花开的鲜活个体,需要教育者用赏识的眼光去鼓励、激发、静候与引导,需要教育者用人文关怀和悉心呵护去滋养学生的心田,否则便不可能精彩绽放。要生成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导向终身性的自主学习,除了教师的引导与人文教育滋养,还需要家长从小保护孩子的好奇心,允许孩子依照兴趣实现个性化发展,“并依据每一个孩子独特的,与生俱来的设计来抚育他们成长”[6]。
2.终身性自主学习习惯是在依据学生个性特点逐步增强其学习自觉性的过程中养成的。
(一)在个人潜质与兴趣得到激发的过程中趋向学生自主学习。
由于每个孩子先天遗传素质和家庭生活环境各不相同,他们在天赋潜能、性格特点和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儿童天生会根据自己的心理需要和倾向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事物。所以,成人不能代替儿童去做选择而扼杀他们兴趣得以明确和强化的机会,而应以一种静待花开的心态安静地观察和倾听儿童的自主成长之妙,通过儿童自己所做的自由选择实现他们个性潜能的最大化发展和幸福生活的获得。
1.依据学生多样化的天赋与兴趣,引导每个学生养成自主学习习惯。
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多元智力视阈下,每个学生的智力组合方式和组合结构各不相同,即,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智力差异,都具有个性化潜质。这种特点客观造就了学生千差万别的潜质与兴趣,也决定了只有因材施教才可能导向每一个人潜能的激发,并最终成为最好的自己。取向人本化的社会普遍认为,每个儿童都应有机会充分挖掘自身潜能,成为一名具有一定精神内涵而有益于社会的人。[13]现实生活中,少数学生可能对一些学习科目毫无兴趣,但大多数学生并不是对所学科目都毫无兴趣,只是对各科兴趣有强弱之分,即便是没有任何兴趣的学生也有与生俱来的好奇心,比如个别学生对学习科目本身没兴趣但在人际交往方面具有过人的天赋,语文教师就可以请他带领学生分析《水浒传》《红楼梦》等类似文学作品中复杂的人际关系,从而激发他对这类学习内容的兴趣。如此坚持下去,只要沿着每个个体感兴趣的方向善加引导,便会对学生的自我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力,并逐步产生更强烈的发展欲望与乐观情绪。再如,有些学生文笔好爱写作,任何科目的教师都应该为他提供基于自己学科的锻炼和展示的机会,应该像郑渊洁之父对待儿时的小渊洁一样,而不是像开除郑渊洁的教师那样因为片面的认识就对一个很具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进行“死刑判决”。
总之,兴趣是后天逐步彰显出来或者在强化中逐步形成的,教师应善于发现并依据学生个人的潜质培养学生的兴趣,激发他们日益强烈的学习动机,引导他们循着兴趣的发展和发展特长的需要逐步拓展探究面,培养适合于每一个学生个体的自主学习习惯,最终走向基于个性解放的全面发展。
2.依据学生的智力水平与认知方式差异,鼓励学生形成适合于自己的学习节奏。
由于学生智力水平和认知基础与经验基础的差异,他们在接受信息的速度,消化信息的程度、范围和深度等方面都有所区别。所以,教育者或其他参与教育指导的成年人不能对不同的学生做完全相同的要求或希望他们整齐划一地前进。在正常的学习生活里,每个孩子都希望按照自己独特的学习节奏去学习并获得乐趣,尤其是在培养学生兴趣的过程中,教育者需要小心呵护孩子们的学习兴趣,尊重他们的学习节奏。在孩子早期的阅读观察中,研究者普遍认可孩子天生具有良好的阅读品质,因为孩子们在早期阅读时都在按照自己的节奏实施身心融合式阅读活动。他们会把自己置身阅读内容之中,去亲历、去体验、去互动,只是他们或快或慢,或进或停,节奏各异。在此阶段,只有坚持做好对孩子们早期教育的耐心引导与静候,他们才可能真正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并逐步趋向自主学习和快乐学习阶段。不尊重儿童内在节奏的教育,必然导致儿童自信心的挫伤,对遥远的教育目标望而却步,过早地失去探索知识的欲望和动力。教育的基本功能与目的,正是协助不同孩子找出最适合的发展与学习模式,鼓励他们乐于持续前行,以马拉松的跑法不断调整步伐找到适合自己的速率和节奏。[14]所以,幼儿园阶段不应该出现教材,而只有多样化的幼儿图书供应;小学低年级阶段的教材应该以诚实、责任、爱与互助等为核心建构基本的教学参考资料,并辅之以大量的自由阅读资料,给孩子较多的自由学习空间和较多的实践活动机会与时间;之后虽然要逐步增加共用的教学参考资料,但是,应该实现多元化,允许不同的孩子有不同的喜好且鼓励各自的特长,在基本认知能力建构过程中,帮助学生强化兴趣与学习能力,在尊重他们自己学习节奏的前提下逐步趋向多样化自主学习状态养成。
(二)在开放的学习环境中把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为自觉自为的自主学习。
在当前以知识传递为主的教育模式下,学生如果仅仅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的学习兴趣而没有机会得到应有的引导和强化,则可能在过重的学习压力及单调的学校生活下逐渐丧失原有的兴趣,演变为机械应付式的学习。所以,学校和教师需要共同努力,通过自主化学习环境创设和个性化资源获取途径建构,营造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和强化功能的学习氛围,逐步唤醒并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潜质和个性化学习兴趣;并通过教育者对学生的观察和研究给予适时的引导,帮助学生逐步把模糊的兴趣和基础的自主学习动机明确化、坚定化,最终引向自觉自为的自主学习和基于个性解放的全面发展。
1.需要通过动机激发、成功体验、方法选择和空间营造来创设利于自主学习的学校环境与氛围。
第一,应该借助兴趣,激发学习动机,导向学生自觉自为的自主学习。兴趣与动机相伴而生,互相促进,教育者只要清楚每一个学生的兴趣,就可以借助学生兴趣设计教学,激发学生自主探究的学习动机,调动孩子们的好奇心与探究欲望,并逐步扩展这种学习动机驱使下的探究面,通过相关性和支撑性,帮助学生沿着兴趣在某一方面学习的深入,衍生日益广泛的相关知识需求和技能支持需要,这样,学生就可以沿着兴趣的需求将片面的学习动机迁移到其他方面,最终将个性化学习兴趣转变为全方位的自觉自为的自主学习。
第二,应该积极举办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启迪思想催生智慧的比赛,创设宽松愉悦的学校环境和心理氛围,给予不同爱好和天赋的孩子体验成功的平台。美国教育家布鲁姆说:“教育必须日益关注所有儿童和青年最充分的发展,而学校的责任是提供能够使每个学生达到他可能达到的最高学习水平的条件。”[15]学校有义务创设条件促使学生在某一领域获得阶段性的成功,帮助他们及早在某一方面反复体验成功的滋味,并伴随这种成功体验的丰富化,促进学生自信心的提升和积极态度的形成,为学生学习动机的迁移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引导学生积极探索自主学习的方法。由于儿童自我监控意识发展程度尚处于低级阶段,不能够自己制定合理的目标,也不能合理监控并调节自己的学习过程。教师要在了解学生的个性化学习兴趣与爱好之后,给予他们逐步的引导,帮助他们制定目标,监控和调节他们的学习过程,评价他们的学习结果。在学生自我发展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再逐步放手让学生自主发展。第四,积极创造可供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我国的基础教育一直存在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各科教师布置的作业叠加起来占用学生太多时间,学生经常是屈服于教师的权威而去应付机械劳动式的作业,这种学习方式会逐步吞噬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意识。因此,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主动而彻底地转变观念,通过个性化、开放性、多样化的探究与实践作业布置,把学生从枯燥而沉重的识记式课业负担下解放出来,让他们有精力去关注学习的质量以及自我评价学习的结果,有养成自主学习能力的时间、空间和机会。
2.引导学生学会善于利用校内外无处不在的学习资源进行自主学习。
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互联网与移动终端的使用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了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泛在学习资源。[16]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可以随时随地检索自己需要的任意学习资源,这为教育带来了得天独厚的机遇与挑战,为每个人的个性化自主学习提供了便捷条件和更大的可行性。多样化的通信方式和高性能的通信途径使学习者能够很容易地找到适合自身的学习资源、工具和方式。[17]面对网络世界爆炸性信息的冲击,教师要引导学生摒弃不良信息,依据个性化兴趣和爱好收集资料进行自主学习,使网络为自我个性化发展服务,将学生引入终身性自主学习的状态。
第一,教师应该在为学生提供资源获取之便利的前提下鼓励学生自主解决基础知识学习类问题,并引向内在道理与实践创新的深层探究。在一些课程的课前准备中,教师应当放手让学生自己去收集整理资料。比如在美术、历史等课程中,并没有很多需要教师抽丝剥茧般地进行讲解的概念与理论,教师可以在课前以问题的形式布置一些作业,让学生自己查找资料并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究,继而引向对人的人文素养提升高度去进行思考和讨论。
第二,教师应该和学生合作为学生创造尽可能多的体验式学习和参与式学习机会,让学生在感知中生成知识,在体验与感觉中丰富心灵。比如阅读或悦读的多样化感觉追求,不同交际方式的舒适度或厌恶度对比感受等。
第三,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对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制定个性化目标并实施自我评价与自我调控。自我反思可以促进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更加有效地进行自我监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学习兴趣上升为习惯性的自觉自为的终身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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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四
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单地说,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造法性条约的主体涉及到世界性的内容,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与批准、制定,这样的条约可以长久性地存在,它有普遍的意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契约性条约一般指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达成协议,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得到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有通例存在,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所谓的“物质因素”;二是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是法律规范,就是所谓的“心理因素”。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立法方式不同。
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越国家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由各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条约),或由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而确立(国际习惯)。而国内法则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2)生效条件不同。
国际法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方能生效,得到国家的承认就意味着得到该国国内法的承认,它是体现各国家的集体意志的.。而国内法则是由该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经过该国一定人数的公民通过即发生效力,它体现的是该国的国家意志。
(3)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一旦生效,其适用范围是世界上明确承认国际法的所有国家;而国内法则只适用于该国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只调整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调整一国权力下的国内成员之间关系即自然人之间、法人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实体间的关系。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只能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强制措施来保证。一旦有人破坏国际法,某个或者几个国家,甚至也可能是整个国际社会就会遭到非法侵害,这时就需要整个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止打击违法行为,使国际法得到维护和执行,使违法者回到国际法的立场上来。国际上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它没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的实施除依靠各国自觉遵守外,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力量。国内法依靠国家权力之下的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内的军队来保证遵守和执行。
国内法有时也可以变成国际法,其成立的条件是该国内法要得到多数国家的承认;同时,国际法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能渗透到国内法当中,成为该国内法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宪法和一般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与一般法律冲突时,优先执行国际法。如果不遵守、执行国际法,就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1.确立辨明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间互相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决是否脱离和违反国际法的审判标准。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是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减少国际纠纷。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通过一致协商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的特权国家存在。一方面,国际法是各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单个的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他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施。
3.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建立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便明确国际责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确立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规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由各国予以遵守,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五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advoca2cy)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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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六
前言。
第一章儿童权利保护概述。
第一节:儿童的界定及与相关用语的辨析。
第二节:儿童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节: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历史变迁与发展。
第二章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架构与特征研究。
第一节:儿童权利保护的全球性公约及其特征。
第二节:儿童权利保护的区域性公约及其特征。
第三节:儿童权利保护的其他相关国际文件。
第四节:儿童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小结和展望。
第三章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研究。
第一节: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尊重儿童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多重责任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国际法框架下的儿童基本权利研究。
第一节:儿童生存权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儿童发展权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特殊状态下的儿童权利问题。
第五章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条约的国内实施研究。
第一节:国际条约国内实施概述。
第二节:儿童权利保护条约的国内实施。
第三节:儿童权利保护条约自身的实施机制。
第六章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第一节: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及其问题。
第二节:司法程序中儿童权利保护及其问题。
第三节:儿童权利的行政保护问题。
第四节: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建议。
尾论。
参考文献。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七
摘要: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形势严峻,在严冬中,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希望。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更为方便快捷,大大提高效率。我国中小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这个有效工具,主动出击国际市场,寻找更多的贸易机会,谋求更大的生存空间,顺利渡过金融危机这个“寒冷的冬天”。
关键词: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国际贸易,金融危机。
一、电子商务可帮助中小企业减少实物基础设施的投资。
传统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都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办公用房、仓储设施、产品展示厅、销售店铺等。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若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则在这方面的投入显然要小很多,如美国亚马逊网上书店与传统的实物书店相比,几乎找不到豪华的办公楼、宽敞的营业大厅,甚至除了少量的畅销书有部分库存外,其他绝大多数的图书品种都是在接到顾客的订单后再向各出版社订购的,几乎不占库存,但是亚马逊网上书店提供近300万种多种语言版本的图书,并且销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用户达1000多万,1999年的营业额达15亿美元。因此,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可以显著减少在实物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对于信息产品而言,如报刊杂志的电子版、视听娱乐和电脑软件及信息咨询提供等,若产品本身可以在线成交和在线交付的话,则销售柜台、仓储设施等完全是多余的。整个销售环节,从研制开发、订货、付款到产品的交付都可以在网上实现。由于减轻或消除了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开支大部分地让渡给消费者。
二、电子商务可帮助中小企业突破贸易壁垒,扩大贸易机会。
因特网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彻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有形和无形壁垒有着积极的意义。在网上做生意,没有了宗教信仰的限制,也没有了种族的歧视,甚至公司的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都显得不再重要。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极力主张电子商务达成的国际贸易免征关税,这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业务量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更快地向前推进。
三、电子商务可帮助中小企业全天候业务运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进行国际商务的谈判就相当不便,对企业来讲,在传统条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客户服务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而利用电子商务可以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务,任何客户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还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询问,只要企业及时回复,即可使访问者得到满意的答复。电子商务全天候、不间断运作可使全球范围内的客户随时得到所需的信息,为出口企业带来更多的订单,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四、电子商务可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国际贸易成本。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单证数量繁多,处理费用高昂。如1996年全球跨国贸易中以纸面单据为主的各种杂项开支达3500亿美元,占当年世贸总值的.7%。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既可节省大约90%左右的文件处理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还可节省利息开支,成本优势十分明显。另外,由于减少了大量的中间环节,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商务活动,交易费用显著下降。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因为大量的中间商的参与,国外进口商的买价往往是国内生产企业交货价的5-10倍。现在有不少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把中国生产企业和国外进口商的供求信息整合在网上,让他们在网上直接交易,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双方都得到了实惠。
五、电子商务可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交易效率。
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可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和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大大节省了单证的传输时间,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因纸面单证中数据重复录入导致的各种错误,对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显。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每一程序包括签约、洽谈、报关、租船订仓保险以及支付结算等都必须由人工参与,交易效率低,错误发生率高,受时间的局限性大。而通过网上办理相关业务,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参与,并且不受时间限制,提高了业务处理的灵活性,为客户带来更多的便利。
六、电子商务可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站点主动发布供求信息,及时与客户进行双向沟通与交流,借助网络宣传自己的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逐渐利用电子商务这一先进的工具为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服务。
七、结束语。
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有1000多万家企业成为或正在成为电子商务的用户,中小企业网络接入率已接近90%。我国中小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这个有效工具,主动出击国际市场,寻找更多的贸易机会,谋求更大的生存空间,顺利渡过金融危机这个“寒冷的冬天”。
参考文献:
[1]中投顾问.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进出口分析.中国评论新闻网,2009年4月21日.
[2]新浪.阿里巴巴高管披露:09年重拳出击投资.麦易网,2009年3月24日.
[3]高功步,焦春风.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国际化发展战略[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02).
[4]刘继萍.中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探讨.中国经贸,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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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八
从国际项目的角度上来说,在项目生产作业开展过程当中,与生产相关的设备、设备配件、生产工具、辅助材料、原材料、燃油动力原料等均属于设备物资的管理范畴。国际项目中物设备物资管理人员开展设备物资管理工作期间所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是:确保项目建设期间设备物资的充足供应,在降低消耗的同时节约成本,确保项目生产经营能够顺利且高效开展,以便获取更加理想的经济效益。
2.国际项目设备物资管理的特点分析。
已有的工作经验证实,从国际项目的角度上来说,设备物资管理工作开展中由于受到了地域的限制,且往往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活动密切相关,因此除了具有国内设备物资管理种类繁多、规格复杂等方面的特点以外,还受到管理地点特殊性的影响,呈现出了大量的全新特点。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当前所负责建设的国际项目大多处于经济条件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地区,项目建设期间相关设备物资供应回旋余地较小。2)由于项目所处地区的经济条件较差,决定了项目施工期间大量设备都需要通过国内采购并运输的方式供应现场施工。在国内、国外物理距离的作用之下,管理难度明显增大。3)由于我方工作人员对于项目建设地区的环境条件缺乏系统的认识,因此导致设备运行期间的故障原因分析存在比较大的难度,容易发生故障的配件以及物资数量以及需求时间难以得到准确的预测。
3.1对设备物资的合理配置。
在对设备型号进行选择以及设备配备的过程当中,需要充分遵循工程项目的工作性质不同,工作量以及施工条件,对各种品牌、不同型号设备在一般使用过程当中的性能优劣,以及可适用的工作条件进行全面审核,使设备的型号与品牌选择更加的切合实际。避免项目施工过程当中因所选择的设备型号不合理,数量不充足,或者结构配置不科学等问题,而造成施工期间的缺陷。例如,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具有点多面广、结构分散、以及战线较长的特点,为了遵循这一特点,就需要在现场施工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设备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满足现场工况,操作维修简便,且价格适中的设备,而不能一味的追求先进,智能,或者是价格低廉的设备,避免造成隐形浪费的问题。
3.2对设备物资配件的管理。
国际项目开展过程当中,设备物资的完好率将直接对设备运行性能产生影响,设备完好率的提升决定了相关设备是否能够在性能理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投入到项目建设的过程当中。结合以往的实践工作经验来看,若项目建设所在国家对相关设备的配件购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则在设备采购的同时,除了需要做好对设备供应商所提供随机配件的登记与保管工作以外,还应当额外配置一定数量的配件(特别是项目所在地难以直接取得的设备)。除此以外,三滤和易损件也应当作为配件管理的重点内容,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基础之上,增加一定的采购配置比例。一般来说,建议按照8.0~12.0%×设备采购总价款的标准来制定设备配件的采购计划。同时,在二次采购工作当中,可以根据设备物资的现场使用情况做灵活的调节与补充。若易损件发生损耗或使用,则需要尽快采购相对应的易损件,补充库存。除此以外,在对项目设备以及关键配件进行维修管理的过程当中,为了遵循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建议设备物资管理人员在国际项目的整体管理框架下,建立专门的管理数据库,以便工作人员能够全面掌握与设备配件相关的库存信息,对不同类别配件的使用范围,使用频率,以及使用寿命进行系统分析,量化各类设备追加库存的数量与时机。这些指标的选取与日常工作中所积累的工作数据密切相关,会对整个项目的设备管理工作以及成本控制工作开展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3.3对设备物资的保养记录。
由于当前国际项目的建设市场当中,公司大多要求在职工选择上尽量遵循就近化工作原则。因此,项目设备物资管理中所涉及到的设备操作人员以及维修保养人员大多都是雇佣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员工。这一规定下,当地员工难以培养其对机械设备操作、维修保养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致使相关工作的完成效果不够理想。针对此问题,为了能够更进一步的改善国际项目设备物资的管理水平,就需要我方设备维修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对机械设备的主动性维修,选派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机械维修工程师担任项目设备物资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岗位。除此以外,还需要建立一对一的维修工作档案,将维修档案与机械设备对应起来,记录该台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的保养信息以及维修信息。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落实与设备运行工况相关的统计工作。若设备管理期间出现操作人员的更换现象,就需要完善相关的交接手续。同时,我方所派遣至项目施工地区的'设备管理人员还需要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地区有关设备、配件、以及维修的资源,结合设备构成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综合比选,形成最优化的设备维修保养方案,确保设备性能达到理想状态。
3.4对设备物资出口退税的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为了能够进一步鼓励我国国产品牌走出国门,通过外部销售的方式实现出口创汇,同时达到提高我国国产机电产品以及机电物资设备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在国际项目物资设备管理中还需要重视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工作。在现行规范性条款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当前对出口的国产机电产品以及相关物资可依法实施出口退税,遵循的出口退税税率在14%左右。同时,按照国内设备物资占项目总工程造价20%的比例来看,退税部分所占的比例达到了整体工程造价的近3%比例,由此可见,对于国际性的工程项目而言,在设备物资管理中重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要价值。从设备物资出口退税管理的角度上来说,可以通过改变设备物资采购支付地的方式,在采购方退税以及销售方退税两个层面中进行选择。若项目建设方自身就具有对外经营的权利,可以在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当中,直接计算受到出口退税因素影响后的价格,并将其作为合同最终签订时的工程价款。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一方面能够利用退税时间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节约财务费用,另一方面能够解决项目建设初期投资紧张的问题。
4.结束语。
在国际工程设备物资保障管理中,要至始至终保持管理集中状态,落实责任制度,分工明确,资金到位与资金运用的公开化。国际项目工程本身所承载巨大的工程量,设备物资在供应、需求、保障上都是极其关键的问题,而设备物资的保障工作的是否运转良好,关系到工程建设。立足于这一背景,本文系统分析了在提升国际项目设备物资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工作要点与注意事项,希望以上问题能够在后续的实践工作中加以重视。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九
本文以某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为案例,探讨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策略。该国际施工项目所在国家具有系统、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当地环保部对项目施工环保许可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编制,对施工项目中涉及到的环境监测、仪器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与循环使用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该国际施工项目包括车辆码头、集装箱码头、海岸警卫队码头、邮轮码头和通用码头等,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护岸施工、防波堤、路上挖入式港池以及码头结构建造等。
1.1编制施工项目环保管理方案。
根据相关项目施工环保要求,在项目施工之前,必须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公司来进行施工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经环保部批准后才能开始施工。该国际施工项目委托一家国际化环保咨询公司进行该施工项目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环保咨询公司根据项目工程的具有情况,结合业主项目环评报告和施工方案,全面分析环境因素危险源,编制了详细的环保管理计划,主要检测项目和管控标准如下表所示:
该国际施工项目环保管理的项目包括水质监控、空气与设备尾气监控、噪声与振动监控以及土壤监控等。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环保管理方案,该施工项目对水质监控时需要检测ph值、温度、溶解氧等参数,对海洋生态环保进行tph、tss、硫化物以及盐度等参数的.监测。在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超标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通过暂停抽取超标的降水井、调整降水井抽水顺序等措施来确保水质监控的效果。施工现场的车辆行驶过程容易产生粉尘,对空气与设备尾气进行监控时,主要监测pm10、tsp等参数,发现空气粉尘超标时,要通过硬化路面、土石覆盖等方式来降低空气粉尘量。根据该项目所在地区环保法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都需要进行每半年一次的尾气检测,检测尾气排放烟度是否在标准范围内,如果检测结果超标,就需要暂停施工,待达标后才能正常施工。该国际施工项目进行噪声与振动监控时,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监测位置,对施工区域的混凝土搅拌站、预制场、边界外围工业区等区域进行了噪音监测,严格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进行爆破作业,做好爆破的振动监测工作,通过监测振动和空压参数来有效控制振动,以免为附近建筑物造成安全问题。一旦发现噪声与振动监测参数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噪音和振动造成的影响,例如调整作业强度、减少单次爆破的用药量等,确保噪声与振动在合理范围内。此外,国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废弃物,因此,在环保管理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废气物进行管理,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选择专业的垃圾处理公司一并将废弃物运出进行处理。
2、结语。
总而言之,造成施工项目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在于现场作业人员环保安全意识薄弱,机械设备没有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环保审时间长等。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综合分析造成环保管理困难的因素,在相关法律条例约束下,编制详细的环保管理方案,满足各项环保要求,有效处理项目施工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施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保理、信用证、福费廷、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
(一)国际保理融资。国际保理融资是指在国际贸易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银行或出口保理商通过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二)福费廷。福费廷也称票据包买或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三)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
(四)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五)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通常与信托收据配套使用法。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分配不平衡。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其一为各商业银行,其二为政策性银行。相比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雄厚,但他们做的多为期限短、流动性强、金额小的贸易融资;而对于政策性银行,由于国家的大力支持,风险由国家来承担,就可以做那些中长期的贸易融资。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来源出现了结构性不平衡。
(二)担保难问题仍是制约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据了解,由于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大多数外贸企业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即使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也被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因外贸企业普遍存在可供抵押的资产不多、能提供保证的单位难找的问题,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所以,担保难是外贸企业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融资方式简单,融资对象集中。目前,国内各银行办理的业务主要以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为主,如出口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约占贸易融资总量的70%,而相对较为复杂的保理、福费廷等业务则开展有限。如福费廷是一项无追偿权的贸易融资方式,对外贸企业而言,可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加速资金周转,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且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但目前各银行对这项业务开发不够,业务额极其有限,很难满足企业需要。
(四)审批程序繁多,操作流程不畅。不少企业反映。申请国际贸易融资所需程序复杂、手续繁杂,办理期限较长,效率较低,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给办理业务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审批等同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忽略了贸易融资的业务特点,缺乏一套符合其特点的快速、高效的审批方法。有时甚至出现货款已经收回,融资申请还未批复的尴尬局面。
(五)缺少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但它们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然而科学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并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具体的应用。
(六)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易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生法律纠纷。国际贸易融资由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然而在我国,却存在着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不相协调甚至是相冲突的情况,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纠纷不断。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信贷力度。在银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做好传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进一步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保理、福费廷等新兴产品及目前使用不多但前景广阔的产品,同时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成本压力。另外,银行还应利用国际业务方面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加强对外贸企业的业务培训和风险提示,充分发挥好理财顾问的作用。
(二)探索建立适应外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与国际贸易融资贷款审批制度。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等级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创建有别于其他企业的授信管理新模式。在进行传统财务报表分析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外销渠道、经营者素质、结算方式、产品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等方面的审查,对基本面好、有订单、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国际贸易融资支持。
(三)提高金融机构贸易融资能力。国家直接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或利用国际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内出口信贷机构的主权信用和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贸易融资。我国外汇储备充足也可以通过回购协议向我国银行或进口商提供外汇资金。
(四)帮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融资担保问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由于存在贸易背景,又有物流保障,信贷风险总体上低于普遍融资。因此,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建议银行适当降低国际贸易融资的担保要求。重点考察贷款企业单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及企业的历史信誉状况,保证外贸业务发生后的资金回笼,以控制风险。同时,建议省里设立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资金,专项用于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担保,帮助企业解决担保问题。
参考文献:
[1]陈静.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及其风险防范[d].河海大学,.
[2]张宏伟.国际贸易融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一
面对这一现状,传统的国际贸易唯一的出路即是与互联网相结合,形成互联网+国际贸易的模式,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升级原有的传统外贸模式,企业只有这样,才不会被时代的浪潮所淘汰。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
传统的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物品或服务的交易,一般是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所以也称之为进出口贸易。
而跨境电子商务是是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借助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使得商品,服务,要素等等的流通变得更加便捷,更自由。
而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拥有更多的优势。
(一)商品和服务信息获取更加便利。
因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而言,具有更多的丰富的、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贸易信息,通过互联网快捷的平台支持,直达全球的消费者,使得获取信息不在受到传统贸易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优势在于互联网上的市场信息广泛的共享和公开,网络平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搜索到全球的不同商家提供的相同商品的信息,方便消费者对同一款产品进行质量和价格上的比较,从而选择出最合适自己的优质产品以及最合适自己的优质服务。
(二)企业直接面向全球市场。
从局部的角度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不足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由厂家到经销商在到各个分销商的模式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营销成本,浪费了企业的资源,而新兴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则是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直接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使得无形之中,企业大大的降低了企业营销的运营成本,并且让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价格享受更优质的服务。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不能有效的对接企业与消费群体的供求关系,使得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大幅度减少。
从全局来看,跨境电子商务为各个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使得更多多样化的同类产品流入市场,使得商品流动的范围不断的扩大,更有利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打造自己的品牌。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更便捷。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收到的各种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更具有时效性,我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只需要轻松的点点鼠标,便可直接完成交的易信息互通,单证的传递,支付货物款等流程,省去了我们购物时繁琐的一系列流程。
消费者也可以随时查看自己购买商品的物流信息,通过跨境物流系统,产品可快速的配送到全球各处。
信息的高时效,商流的多样化,物流的高效化使得国际贸易更加的便捷。
二、跨境电子商务推动国际贸易升级。
(一)促进国际贸易多边发展,优化配置各类资源。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更高效的信息传递性,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更加庞大的客户群体,进入门槛更低,所以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同时,要把相关配套的各类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配套进行深度的优化,使得生产,销售,物流达到充分的融合,以信息为交汇点,充分融合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在到海外配送,以及电子支付,以消费者为中心,构筑相对与传统经济更便捷,更高效,更快捷的全球服务产业链。
传统国际贸易是由企业按计划生产出相应数量的产品以满足国外消费着的需求,而这样的方式常常出现一种供不应求或者是供大于求的尴尬情况,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跨国电子商务为这种弊端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收集整合的信息,通过云计算来精准判断境外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并以此制定生产计划,这样大大减少了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的弊端,减少了企业盲目生产而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除此之外,透过大数据云计算可以及时的收集到境外客户群体对相关的产品反馈,及时的对产品的不足之处做出行之有效的变更和改进,以满足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文明的人群的需求,使得企业生产的产品走的更远。
(三)推动差异化竞争。
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影响,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国际贸易的大门,推动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而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为各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商家的产品,云计算功能,更是让消费者很容易的找到符合自己心理需求的产品,消费者在面对自己的需求时,增加了更多的可选择性,这样的消费方式使得国际贸易的竞争更加激烈,而激烈的竞争会促使企业去完善自己的产品,提高自己的服务,以此来打动消费者,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如何让自己的产品在众多的产品之中脱颖而出,让消费者满意,成为了当今外贸企业的一道难题。
这样的竞争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物美价廉的产品,更多的满足自己心里需求的产品。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弊端与改进。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告诉发展,随之而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首先是这个新兴的跨境营销模式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门槛低,各种失信企业乘虚而入,造成了信用缺失,监管不完善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物流系统的.不成熟,缺乏时效性和安全性也为跨境电子商务蒙上了一层阴影,各个国家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税贸易协定也是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一道屏障,没有完善健全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法律也是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原因。
改变这些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各国家,各民族,各个拥有不同的文明,宗教信仰的人群共同去努力,以真正的在這个互联网时代,让地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
四、结束语。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的潮流中,让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平台结合,发展互联网+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的事,它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发展需求,在未来,我们能达到一种足不出户,即可买到世界各地物品。
我们的国际贸易,正在朝着这个长远的目标,一步步的完善着,迈进着。
在未来跨国电子商务将为世界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浅析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一、何为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含义。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internet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
其体现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在符合商业经济内在要求的同时,还使其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
它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带来冲击。
其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益。
在带动经济结构变革的同时,对整个现代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而且深远的影响。
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上的“商店”所从事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买卖活动。
交易内容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和劳务,如汽车、书籍、日用消费品、在线医疗咨询、远程教学等;也可以是一些无形产品,如新闻、音像产品、数据库、软件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品。
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借助internet企业可以在全球市场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而且还可以避免采购人员虚报价格而增加成本,有资料表明,使用edi通常可以为企业节省5%-10%的采购成本。
企业为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需求,不得不保持一定库存产品和原材料。
产生库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畅,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同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
通过internet可将市场需求信息传输给企业管理人员以决策生产,同时企业的需求信息可以马上传递给供应商以适时补充供给,从而降低库存。
一个产品的生产是许多企业相互协作的成果,因此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销售可以涉及许多关联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将过去由于信息封闭导致的分阶段合作方式改为信息共享的协同并行工作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因信息封闭而无谓等待的时间。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二
小学语文是一门很重要的基础学科,因为小学生需要通过系统的小学语文学习,才能够夯实语言理解和组织表达能力。当前小学语文教学已经逐渐引入信息化手段,在教学上效果会更好、效率会更高。但是小学语文课堂教学对于电化教育手段的利用并不是很理想,有些学校在开展语文电教化教学时,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规律性,没有对电教化教学进行规划。因此,探究电教化教学手段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能够帮助小学语文教学更加合理、科学地运用电教方式,提升小学语文课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从而鼓励更多的学生热爱语文,最终提高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效率。
2通过电教手段提升学生课堂学习兴趣。
传统的小学语文课堂吸引力不够强,仅仅采用板书说教的方法,学生不容易对语文课程产生学习兴趣。针对当前小学语文课程的发展,适当地采用电教化手段,能够让学生对语文课堂学习产生兴趣。小学语文可以让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比如解放战争、抗日战争等抽象的历史概念,通过电子化教学,播放视频或者图片等形式,学生能够产生更为具体详细的认知印象,从而产生对语文学习的兴趣。对于小学生而言,产生学习兴趣是一种能动过程,通过电教手段可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1]。
古诗作为中国传统文学当中的宝贵的财富,其在小学语文课堂中的教学价值是非常高的。但是古诗是古代的文学家所创作的,其内容相对不容易被理解,很多古诗中的平仄、韵律等,都会给学生在理解上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很多学生也不容易喜欢上古诗的学习。运用电教化手段,能够帮助学生提升课堂上的学习兴趣。
学生喜欢唱歌,用歌声表达内心的种种想法。古诗中很多都是讲究押韵的,实际上可以让学生通过电教视频等模式,学习古诗歌唱的方式。很多优美的歌曲都是从古诗或者古词改编而来的,小学语文教师可以注重对相关视频的提取,转变成为语文课堂上的教学材料,学生能够更加投入到日常的课堂学习中。这样的课堂学习不会过于枯燥,通过让学生聆听古诗词歌唱,并且在语文教师的鼓励下,逐渐放开自己的声音歌唱等,可以让小学语文课堂学习气氛较大程度地调动起来。将古诗词转变成为歌词,能够让学生减轻背诵的辛苦,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对于古诗词学习的爱好。
3运用电教手段让学生启发思维与解决问题。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提取文章中心内容,并且分析文章中的关键字、词等段落内容,是学生需要在语文课堂上学习到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语文技能。但是传统的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过程中,如果语文课程不能够调动起学生积极参与发言的氛围,那么课堂教学就变成一言堂,很多学生无法真正理解语文课程中的内容,也无法掌握语文阅读并且提取中心大意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小学语文教师可以运用电教手段进行培训。电教手段中的多媒体技术手段,能够让现象和事物的空间和时间进行放大或者缩小调整,其表现力超过纯粹说课。电教手段突破传统教学过程中的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更多的学生能够对于教学内容进行理解,最终调动动脑思考的主动性。
比如在教学《赵州桥》时,很多小学生根本没有办法真正理解赵州桥为什么在中国乃至于世界桥梁建筑史上是一项创举。要解决这个问题,小学语文教师就需要让学生明白赵州桥的特点和在建筑过程中攻克的难题,比如赵州桥在建筑上的结构特色。很多学生不容易理解建筑学中的概念,可是运用电教手段,能够让学生观看赵州桥的剖面图。学生通过电教中的多媒体呈现方式,可以发现赵州桥的每一个桥洞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半圆形,而是形成一个弓形,这种弓形结构能够支撑桥梁上的结构;如果赵州桥的某一个弓形结构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到整座桥的结构安全。因此,赵州桥虽然没有桥墩,但是其桥身确实非常的牢固,桥洞发挥了稳固的作用[2]。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运用电教手段,一边展示赵州桥的结构,一边讲解,但是这种旁白讲解不需要非常多,因为在电教手段的辅助下,学生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这座桥梁的特点,也能够很好地理解赵州桥的建筑者,通过对赵州桥的了解,充分激发出对于中华民族伟大文化的热爱。而且小学语文教师在电教手段的辅助下,可以展开小组研究讨论,让学生从集思广益地理解课文内容。小学语文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自己上台进行分析讲解,让学生指着电教平台上的图片进行说明。学生通过知识的吸收和反馈,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篇课文当中的内容,对课文中抽象的文字进行具象化理解。
4通过电教手段引发学生对课程的情感共鸣。
小学语文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接触到非常多的中国或者外国的经典文学作品,这些经典的文学作品能够入选小学语文课本,本身就具备非常强烈的吸引力。但是学生因为自身的社会和人生阅历并不是十分丰富,不容易对语文课产生情感上的共鸣。通过电教手段,能够让学生对小学语文课本中的文章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进一步理解文章的情感美学,深化对艺术形象的理解。从文艺审美学的角度考虑,只有通过心理上的理解,特别是对情感的理解,才能够推动个人对于文字的理解。
比如美国女作家海伦凯勒的文章中,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教师莎莉文老师对自己的影响,特别用了再造生命这样的词汇。一个女作家为什么会认为教育如同再次塑造了自己的生命关键是因为海伦凯勒是一个盲人,她看不到光明,也分不出眼前的颜色。对于海伦凯勒而言,生命本来就是一片黑暗。可是因为莎莉文老师,海伦凯勒真正理解了自己的人生原来可以过得不一样。学生要在课堂学习中对于这样的一段感情进行理解,可能没有海伦凯勒一样的人生经历,不容易真正被她的文章打动。
小学语文教师可以把一些身残志坚人士的视频播放给学生,运用电教手段,把海伦凯勒这种面对身体残障时的痛苦更加具体地表现出来;同时把这些身残志坚的人如何克服困难的场景,用更为生动的方式展现出来。通过这样的对比展现,学生对于海伦凯勒的文章能够有更加具体的理解,最终真正被这样的一篇文章打动,产生对课程内容的情感共鸣,教师在教学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
5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小学语文课程中可以广泛采用电教化手段,实现小学语文课程在教学上的生动化、具体化。对于小学语文教师而言,采用电教手段,特别是通过视频、音频以及图片等,能够让文章中的形象和事物更加具体,最终打动学生,让学生热爱语文学习,实现提升小学语文教学质量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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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电教媒体创设小学语文生态课堂。
一、创设生态化意境,以境激趣。
电教媒体有其色彩丰富的画面,身临其境的声音,让课堂快速进入生态化的情境。生动可感的声音有利于创设特定的意境,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对文章描写的景、物、人,仿佛带上3d眼镜,就在眼前,易激发学生极大的兴趣,唤起强烈的探索欲望,学习便成了一种轻松愉快、主动求索的过程。
骆宾王的《咏鹅》以清新欢快的语言,抓住事物(鹅)的突出特征来进行描写,写得自然、真切、传神。我利用电教媒体把古诗变为动画,让学生在画中领悟,用动画促进学生朗读,用动画创设一种鹅在水上游的场景,边读便欣赏,对诗意的理解难度降低,充分感受到小作者对鹅的喜爱。首先借助音乐课件,正确流利地读熟诗。其次出示图片,让学生读诗选诗句描写的图形,从而理解、感受曲项向天歌的完美艺术造型,并倾听鹅的叫声,渲染气氛。由此再依据诗句为画面涂色,领略白毛、红掌、绿水、清波色彩的鲜明与和谐之美,拨清波动作的轻盈。最后通过视频再现让学生直观感受,把学生带到鹅的身边,加深对动词拨的理解。这样就理解了诗意,同时强化了记忆,感悟到作者对鹅的喜爱之情,激发对古诗学习的兴趣。
二、创设生态化情境,以情促思。
借助图像烘托、音乐渲染等手段促使学生进入教材所描写的特定生态化情境中,便能使学生的情感自然而然地与作者的情感交融在一起,入景生情,学生对事物的感受和情感体验越深刻,对事物的感知理解便越深入,思考分析也越透彻。
如《草原》一文,前半部分重点写了作者进入草原感受到的草原之美。我在教学这一部分是这样处理的。首先,请学生闭目听教师配乐朗诵,想象老舍笔下的草原是什么样的。其次,请学生来读读课文的第一自然段,看看课文作者是从哪些方面描写了草原之美的,划出认为描写优美的词句,印象深的地方多读几遍。再次,根据学生的汇报,教师重点出示四张图片:草原天空、天涯碧草、草原羊群、柔美小丘,导读并理解。
(1)能不能说一说在你脑海中是一幅怎样的画面。
(2)配腾格尔的《美丽的草原我的家》音乐指导诵读,全班齐读。
(3)你能想象一下作者看到这美景会有什么感受。
这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而且还培养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达到既感悟草原之美,又以情促思的目的。
三、创设生态化幻境,以幻促想。
电教媒体可以为学生提供生动的生态化情境幻境,以促进他们开动大脑,积极主动地去想、去创造。
多种媒体的综合使用,能将课文的内容以声感、形感、色感、动感直接作用于学生的感官,让学生产生丰富的幻象。《夹竹桃》这篇配图学文,是学界泰斗季羡林老先生的作品。文章描绘了在万紫千红、五彩缤纷的花季里,夹竹桃的可贵韧性,以及加月光下的夹竹桃带给作者的幻象,表达了作者对夹竹桃的喜爱之情。从个体看,文中描写的一红一白夹竹桃色香俱全,姿态各不相同;从整体看,满盆夹竹桃挨挨挤挤,静态极美;加上可贵的韧性,带给作者的种种幻象,令人赏心悦目。根据本课教学要求,为了达到激发兴趣,深化认识,全面提高听说读写能力的教学目标,在课堂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种电教媒体的组合使用:用夹竹桃插图,欣赏画面导入,进入学习夹竹桃的静态美;学习夹竹桃可贵韧性段落文章用投影,出示重点句子,朗读体悟;在学习夹竹桃带给作者的幻象段落时,可以制作动画,感受夹竹桃带给作者的幻象:地图、荇藻、墨竹,体会静中有动、动中有静的美感,接着想象还会带给作者什么样的幻象,把它写下来,分组汇报。最后播放夹竹桃录像,这样循序渐进,带着学生走进教材,辅之以学生听说读想写的训练,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四、创设生态化动境,以动生情。
创设动态的情境更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因为小学生只有置身于动态的情境之中,才会真正受到感染,产生情感的共鸣,在求知的海洋中遨游,感悟知识的乐趣,真正走入文本,和作者心与心沟通交流。而运用电教媒体,就可以达到创设生态化动态的情境。
如教学《卖火柴的小女孩》一课,为了使学生深入理解作者对小女孩的同情,对黑暗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控诉,我利用自制flash课件进行范讲,用动画的形式对文中进行了梳理,让学生清楚地看到小女孩在大年夜卖火柴,特写镜头把那双大拖鞋拉近,由近景卖火柴,到远景消失在雪夜中,配以音乐范读天冷极了,下着雪,又快黑了。这是一年的最后一天大年夜。这一整天,谁也没买过她一根火柴,谁也没给过她一个钱。接着指导学生生说出内心的感受:小女孩真可怜啊!太悲惨了!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呢学生又从动画投影中了解了五次擦燃火柴过程。同时安排小组讨论学习,完成表格。
(幻灯片出示)。
这样通过投影的演示,使学生对小女孩悲惨的遭遇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犹如身临雪夜。在讲课文最后一节谁也不知道她曾经看到过多么美丽的东西,她曾经多么幸福,跟着她奶奶一起走向新年的幸福中去。我又用上了半边富人庆祝大年夜的情景,半边是小女孩卖火柴,五次擦燃火柴,最终小女孩面带微笑的死去的动景,强烈的视觉对比,使学生自然理解了富人穷人的天壤之别。学生仿佛置身雪夜,陪同小女孩一起度过,并沉浸在对小女孩深切的同情之中。
总之,恰当地运用电教媒体进行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有助于学生进入生态化课堂,化解学生认识生活中的难点,深化学生情感活动,能让学生学得兴趣盎然,教师教得生动活泼,达到激情引趣,以情促思,提高课堂效率的目的,真正是小学语文生态化课堂的灵魂所在。
参考文献。
[1]电化教育,2012(1).
[2]谢进军.构建语文生态课堂策略,2011(11).
[3]新语文学习,2012(2).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三
丰富、系统、综合为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不论是价值评判、实证分析,还是批判解构、政策定向,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必建立在对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之上。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也需要确立一定的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不仅是研究的必要工具,也是研究的评价标准。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的研究,并不解决具体的国际法问题;它是对学者研究国际法渊源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甄别,目的是为后续的研究、学术的发展提供轨道与评价标准。国际法的渊源通常被理解为寻找国际法的确定方法,是国际法法律体系在技术层面运作的规定。
虽然没有“渊源”的字样,但毫无疑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就是国际法渊源内容的权威表述。虽然条约、国际习惯还有一般法律原则都可以单独的作为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渊源;但是不论是学者论著还是国际法院的判决,在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时都会全面地分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渊源,包括补充资料。国际法研究总是在广泛搜集相关的渊源之后,将诸按照相互的关系进行系统化处理以得出结论。法律渊源的内容是否丰富,逻辑是否自洽,种类是否多样决定着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可以说,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从来不是片面的:丰富、系统、综合是国际法渊源研究方法的大原则,不同类别的渊源的研究也有不同的要求。
二、不同类别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各有侧重。
(一)条约的研究。
须结合判例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剖析明白。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条约的解释需要将相关术语的通常含义结合上下文与条约的目的宗旨进行善意的解释即可,如意义难解或解释结果荒谬不合理,还可以使用补充资料。可见条约的解释与案例没有必然关系。但是作为研究的方法,结合案例解释条约是一条捷径。案例不是条约解释的依据,但是案例材料会涉及到几乎全部的相关依据,包括术语的通常含义确定、对条约上下文的界定、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具体而言,如果某一条约曾经为某一案件的争议焦点,那么该案件的当事各方势必围绕该条款进行大量的论证工作,以试图将条约的含义解释的对己有利,审判机构要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也会对争议条款进行详细的阐述:该案件的相关书面材料就是研究这一条文的必读资料与重要索引。比如,在研究“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时,涉及到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可用尽的自然资源”。那么有关这一款的“美国汽油标准案”与“虾龟案”就可以说是必读材料了。从学者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讨论到如何解释“可用尽自然资源”的文章,无不援引“美国汽油标准案”与“虾龟案”。
(二)关注国家实践的相关度,慎重评价。
法律确信国际习惯无疑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内容确总是十分模糊。国际习惯如何确定,以及什么时候新的习惯代替旧的习惯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本文无异于纠缠国际习惯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归纳国际习惯的研究方法。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习惯的研究总是要落到国际习惯要素的研究上,也即法律确信的研究与国家实践的研究,正所谓习惯法的实质内容必须“在国家的实际行为和法律确信中寻找”。在研究中,国家实践的选择要注意实践是否依然存在、实践国在相关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所言,“所论及的国家实践必须包括了那些相关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法律确信的标准一般来说很高,在实践中也难于证明法律确信是否存在,目前研究的关注点在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决议通过时的情况。
故此,对与法律确信还是应当谨慎处理。以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为例,国际红十委员会列举习惯国际人道法的不同规则,在每一条习惯规则下列举国家实践,然后结合司法判例对国家实践做简要总结。通过丰富的国家实践材料与细致的论述,“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结论颇具权威。
三、国际法渊源研究的发展趋势。
詹宁斯和瓦茨在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的序言中说道,自1950年以来,国家行为的范围扩大,国际法发生了实质的变化。现在的国际法正处在一个“资料爆炸”的时代。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多元化,学者可研究的素材也相应增加。从数量上来看,习惯法的发展并未突飞猛进,但是条约和判例显著增加;遑论各国际组织的文件,各国国际法学者的论述。从类别来讲,诸多国际法的新领域出现,诸如国际水道法等,而旧有的领域内又因国家实践的丰富伴生新的素材。
以国际刑法为例,在40年代,因没有足够的材料,学者只能研究国际刑法的地位、性质,甚至质疑国际刑法的存在;时至今日,随着前南刑庭、卢旺达刑庭、国际刑事法庭、各个混合法庭的实践,国际刑法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学术研究也相对言之有物。在反复解读实证材料的过程中,国际刑法渊源的研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方法。不难预测,国际法渊源的研究将走上更为具体、实证的道路;不同领域的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也会随着国际法实践的发展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模式。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四
不过,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古代国际法(或国际法的遗迹)为近现代国际法提供了早期的实践、理念、术语及其概念等。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基督教因素动态地影响了其发展。从起初《圣经》有关人权、战争的经文、教父神学对战争观的阐释,中世纪教廷有关战争、使节、仲裁等的实践,到近现代社会教廷参与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基督教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影响国际法的实践。可以看出,基督教历史发展起伏对国际法产生了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历史特征的影响。
基督教对国际法的影响是以《圣经》为基础和核心,以神学为纽带和动力推动国家法发展,进而在国家法的实践和发展中影响国际法发展的。与国家法发展的同时,浸透着基督教因素的国际关系现实也需要相应的国际法。面对不同历史时代的世俗问题,实践中需要信仰通过神学予以有力回应。道德神学全面、系统阐述基督教对于国际关系、国际法的信仰主张,是影响国际法的基础性神学因素。基于神学基调,神学家建构并发展了神学主义法学律,其中有关国际关系、国际法的思想主张丰富了国际法的思想宝库。教廷和基督教非政府组织立足其信仰主张,作为非国家行为体,一方面增加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性,另一方面显出传统国际法的内部缺陷并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场域和新资源。
国际法在历史演进中主要是欧洲基督教文明的产物。不过,从基督教的历史发展看,基督教在初期延续并发展了犹太教对国际法的影响。犹太教对国际法的影响是持续性的。
早期的国际法学者有很多受益于犹太教及其法律理念、制度。国际法形成之后,基督教因世俗性的广泛进取对其的影响日渐式微,但延续了此前的基本范畴,并在全球宗教复兴的大背景下对国际法的影响呈现新景象。
从国际法史可以看出,最先有意识、系统化地阐释国际法理论的尝试由15-16世纪西班牙学派的天主教学者和神学家开启,这项工作接着被许多新教的学者,尤其是由荷兰、英国和德国的新教学者接续。法国大革命及其民族国家巩固后,在民族国家与世俗基础上对国际法的系统阐述才变得常见。自然而然地,欧洲基督教文明施与法律的印记使其发展为一般国际法——基于此可以认为,美洲是构成整体的欧洲文明之一部分。而这种智识的领导权现在正处在混乱和被瓦解的过程中。总体来看,这种影响表现为全面广泛、日渐衰减、宗教回归三种形态。从国际法史的角度看,基督教对于国际法的影响可分为1648年之前、1648-1945年、1945年至今三个阶段。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五
国际法这一构想,最初是由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者们在一战结束后为构建世界和平秩序遏制未来可能的战争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项。国际法的制定是出于希望能在无政府制度的国际体系中建立一个可能管辖各国的法律。同时期,同样的举措还有国际联盟(联合国的雏形)等。但是后来现实主义居上,且二战爆发,使得人们怀疑国际法的可行性。但无论如何,它还是保留至今了,而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国际法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在国家之上没有支配他们的权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并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共性。有些学者为了在名称上对应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法为国际公法,但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相互关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通常所说的.国际私法并不是直接用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本身,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协议,直接制定或者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五)国际法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家条约和国家习惯作为表现形式。它们为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整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承认。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声明否认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都表明遵守国际法,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规定,本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而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如《联合国x章》序言宣布会员国应“尊重有条约和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在x章宗旨中,强调“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四)国际法具有强制性。虽然与国内法强制方式不同,但也是特殊的强制方式。《联合国x章》第7章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制裁方法,实际上就是执行国际法的集体强制方式,战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x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x章》规定了对战争罪、违反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惩处,许多国际公约规定了对国际犯罪的惩处。在国际实践中,国家采取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对某些侵略行为实施制裁的事例时有发生。
(一)社会基础的国际性。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内社会。
(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三)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长期以来,人们在探讨国际法的国际性时主要关注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关系,关注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的确,自国际法形成以来,国际法一直以国家为中心,即使在今天,国际法也主要是关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但是,20世纪以来,国际法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早在1923年,国际常设法院在关于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发表咨询意见时曾指出,某一事项是否纯属于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主要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它取决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国际法的法律性与国际性是密不可分的,与传统国际法相比,国际法更注重下述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1.国际正义。正义既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也是法律的内含要素。国际法也应以追求国际正义为目标,并以维护国际正义为己任。1945年《联合国x章》也表明了维持正义的决心。维持正义是联合国要实现的目标,《联合国x章》所规定的集中力量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等原则和措施是实现国际正义的重要手段。《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明确宣布,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和执行国际正义。
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不应只关注和考虑个别国家的特殊利益,而应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1945年《联合国x章》在强调不使用武力时,明确提出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在确立有关为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原则时,明确提出了“全人类利益”的概念。进入21世纪后,国际社会又提出了建立和确保全球公益物的理论和措施。
3.国际法治。国际法治成为国际法追求的目标主要是20世纪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来。
我们看到国际法得到普遍遵守的客观事实,但我们也不否认国际社会确实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受害国和受害人没有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这表明国际法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体系。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六
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即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派别。
(一)单一内涵学派。
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是单一的,其中主要流派有三个。其一,起源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起源地。例如王铁崖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二,形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就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得以显现的表现形式。例如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和奥斯塔频科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协调国家意志的形式,是在互相接受的基础上把国家(以及其他主体)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的形式。”其三,程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程序。例如周鲠生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复合内涵学派。
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渊源可以有多重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流派是主张国际法渊源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正如国内法渊源一样,主要区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这种规则的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持类似观点。除上述观点外,复合内涵学派中还有一些其他意见。例如梁西教授认为:对国际法渊源的多种解释中,一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两者各有侧重,可以兼采其长。
二、国际法的形式独立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学作为法学的具体分支,其许多概念和理论植根于法理学,渊源问题也是如此。对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自己也没有在“法的渊源”问题上达成一致。翻阅中外法理学著作,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同样是五花八门。由此,凯尔森不禁感慨: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涵义的概念。博登海默也说:“法的渊源这个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涵义。法理学的研究滞后拖累了国际法对自身部门法渊源的探究。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学者要么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要么认为法的渊源已经包含法的形式,可事实上两者不但互不等同,而且相互独立。
(一)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渊源不等同于法的形式。
在法理学上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观点,最早可追溯至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实用法理学》一书。一些国外学者的著作,如高柳贤三的《英美法源理论》、庞德的《法学肄言》等,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在我国,明确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代表人物是周旺生教授。他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密切关联,但它不是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法,或有可能形成为法,对法而言,它是一个可能性的概念;而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法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不同的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效力等级,对法的渊源而言,法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渊源发展的结果。”国内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王勇飞先生也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形式说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人为地画上等号,显然是一厢情愿的。
三、国际法形式的内涵界定。
既然法的形式独立于法的渊源,那么在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时,就必须首先剥离国际法的形式。那么国际法的形式又如何界定呢?首先,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是由三大要素组成的,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三大要素的组合就构成了法的形式。国际法也不例外。其次,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但由于世界上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再次,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无疑是具有约束力,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国际法形式所具备的只是“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
(1)并非只有全部国际法主体都遵守的法律规范才是国际法的形式。例如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有人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形式,契约性条约由于约束不了第三国,所以不是国际法的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特定的法的形式所约束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性并不妨碍它作为法的形式的根本属性。例如上海的地方立法一般无法约束北京市民,但这并不影响它是法的形式这一属性。国内法况且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苛求国际法的所有形式都必须具有普遍的、绝对的约束力。
(2)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后必须实际得到惩罚。“约束力”是一个“应然”概念,“制裁”是一个“实然”概念,“有约束力”不等于“制裁”,“不制裁”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更不能说“不是法”。而且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各国遵守国际法的事例,较之违反国际法的事例,在数量上要大得多。实际上,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即使是国内法也很难做到完全的“违法必究”。综上分析,国际法的形式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七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双语教学实践现状出发,阐述了双语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必要性,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课堂教育的特殊性,应当提倡双语教学,并针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选用教材、师资力量、水生英语水平、课堂教学模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字:
双语教学;国际法教学;师资力量;课堂教学模式。
1.什么是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在英语中称为“bilingualeducation”,世界语言学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目前国内外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林林总总,没有定论。鉴于我国双语教学实际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双语教学是指采用英语和汉语进行的法学学科教学。
2.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2.1顺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不同于国内的民法、刑法等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法更多涉及的是各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惯例等。又由于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尤其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术语众多,所以仅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够的。鉴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3.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以及改善方法。
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要想提高科研能力,写出一流的文章,必须对国外最新的专业资料进行研读,若不全面强化自身英语语言能力,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优势,也不能胜任相关实务工作,其专业实践能力就难以得到提升。因而,无论是从培养目标还是专业特点的角度看,都应引入双语教学,目的是在提高学生英语能力的基础上来全面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1选用教材。
选择什么样的教材是进行双语教学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学双语教材的选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国内存在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原版教材,二是使用现有的统编法学教材,三是编写适合国内法学双语教程的教材。笔者认为,直接引进原版教材,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不利于教学的进行。外文原版教材多晦涩难懂,尽管原汁原味,但学生理解困难。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由中国学者编写适合国内使用的双语课程教材。世界上首本用英文写作的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是霍政欣的《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china》。应当注意的是编写双语教材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且应当正确处理双语教材与统编教材的关系,两者应形成互补的关系,教材难度应当适中。
3.2师资力量。
双语教学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当然是教授课程的教师们英语水平的优劣。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程度的英语水平。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的老师大有人在,口语流利、通过专业八级的英语高级人才也不在少数,但真正能将两者结合,在教学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的人却少之又少。而高英语水平的人才,法学专业基础一般较薄弱,知识理论深度不够。
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应该是外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要培养出数量相当可观的此类教师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有一个长远的培养计划。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类项目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刺激各高校有动力开展这样的工作,高校也应当创造条件对现有专业教师进行英语能力的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外学习,利用国外丰富的教学资源;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3学生英语水平。
双语教学的开展,也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密切相关。但是与我国教学的投入相比,我国的外语教学效率并不高。缺乏语言环境、教材脱离实际生活等原因导致我国“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现象比比皆是。
具有扎实的英语功底以及法学基础是学生参与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前提条件。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一部分研究生已经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使其法律英语水平更快提高的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教师布置一定量的国际法相关的翻译作业。学校也应当为推进双语教学设计校园环境,如开设“英语角”,鼓励学生加强英语学习,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也可邀请外国法律专家开设讲座,形成良好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氛围等。只有这样从校园环境出发,才能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和推广铺平道路。
3.4课堂教学模式。
研究生课堂不同于本科。本科大多进行的是基础的普及性教育,班级人数一般较多,以大课为主。一般采用灌输式教育,而研究生教育由于人数较少,多以小课为主专业性强,更注重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但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大部分研究生的课堂仍旧多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缺乏必要的沟通,尤其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具有不小的难度,再用全英文的教材上课,学生本身也容易丧失兴趣,事先不预习功课更加大了授课的难度。
要使双语教学事半功倍的顺利开展,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研究生课堂由于人数较少的缘故,课程设置可更加灵活。课堂除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老师最后总结的方式,这样学生掌握课堂的主动权,在上课前查找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围绕一个或若干个主题进行讨论,这样采用英语对话的形式,创造了说英文的环境同时又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学术沟通。在这样的课堂上,应当尽量少纠结于英语句子本身如何翻译、语句结构、语法问题等,重点应当放在法律语言的语言特点分析上,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双语教学仍旧处在摸索阶段,且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教师、学生和整个教育大环境的配合。但是更多人越来越意识到双语教学的重要性,随着大家更多的关注双语教学领域,相信双语教学的普及以及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好,也为日益国际化的中国培养更多的外语水平高、专业知识强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燕.美国双语教师培训制度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华东师范大学,2004.
[2]邵津.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郭玉军,乔雄兵.国际私法双语教学的思考[j].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4]王寅.语义理论与语言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八
abstract6—7。
目录8—10。
导言10—20。
一、论文选题10—12。
二、文献综述12—15。
三、选题意义15—16。
四、主要观点16—17。
五、研究方法17—18。
六、章节安排18—20。
第一章21世纪前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历史回顾20—27。
第一节海合会建立前土耳其与海湾国家的合作关系20—22。
第二节冷战后期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状况22—24。
第三节后冷战时期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突破24—25。
小结25—27。
第二章21世纪以来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发展27—40。
第一节土耳其与海合会政治合作关系的发展28—30。
第二节土耳其与海合会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30—36。
第三节土耳其与海合会安全合作关系的发展36—37。
第四节土耳其与海合会文化合作关系的发展37—39。
小结39—40。
第三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发展的动因40—51。
第一节国际格局与中东格局的背景40—42。
第二节大国因素对双方合作关系的影响42—43。
第三节经贸关系在双边关系中的作用43—44。
第四节建构地区安全在双方关系中的作用44—47。
第五节政治改革和宗教因素的影响47—50。
小结50—51。
第四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发展的影响51—59。
第一节对土耳其和海合会的影响51—52。
第二节对中东地区权力结构的影响52—54。
第三节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影响54—58。
小结58—59。
第五章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发展前景59—64。
第一节当前双方合作关系发展中存在的局限性59—61。
第二节土耳其与海合会合作关系的前景判断与强化措施61—63。
小结63—64。
参考文献64—74。
中文参考文献64—67。
外文参考文献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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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十九
不过,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古代国际法(或国际法的遗迹)为近现代国际法提供了早期的实践、理念、术语及其概念等。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基督教因素动态地影响了其发展。从起初《圣经》有关人权、战争的经文、教父神学对战争观的阐释,中世纪教廷有关战争、使节、仲裁等的实践,到近现代社会教廷参与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基督教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影响国际法的实践。可以看出,基督教历史发展起伏对国际法产生了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历史特征的影响。
基督教对国际法的影响是以《圣经》为基础和核心,以神学为纽带和动力推动国家法发展,进而在国家法的实践和发展中影响国际法发展的。与国家法发展的同时,浸透着基督教因素的国际关系现实也需要相应的国际法。面对不同历史时代的世俗问题,实践中需要信仰通过神学予以有力回应。道德神学全面、系统阐述基督教对于国际关系、国际法的信仰主张,是影响国际法的基础性神学因素。基于神学基调,神学家建构并发展了神学主义法学律,其中有关国际关系、国际法的思想主张丰富了国际法的思想宝库。教廷和基督教非政府组织立足其信仰主张,作为非国家行为体,一方面增加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性,另一方面显出传统国际法的内部缺陷并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场域和新资源。
国际法在历史演进中主要是欧洲基督教文明的产物。不过,从基督教的历史发展看,基督教在初期延续并发展了犹太教对国际法的影响。犹太教对国际法的影响是持续性的。
早期的国际法学者有很多受益于犹太教及其法律理念、制度。国际法形成之后,基督教因世俗性的广泛进取对其的影响日渐式微,但延续了此前的基本范畴,并在全球宗教复兴的大背景下对国际法的影响呈现新景象。
从国际法史可以看出,最先有意识、系统化地阐释国际法理论的尝试由15-16世纪西班牙学派的天主教学者和神学家开启,这项工作接着被许多新教的学者,尤其是由荷兰、英国和德国的新教学者接续。法国大革命及其民族国家巩固后,在民族国家与世俗基础上对国际法的系统阐述才变得常见。自然而然地,欧洲基督教文明施与法律的印记使其发展为一般国际法——基于此可以认为,美洲是构成整体的欧洲文明之一部分。而这种智识的领导权现在正处在混乱和被瓦解的过程中。总体来看,这种影响表现为全面广泛、日渐衰减、宗教回归三种形态。从国际法史的角度看,基督教对于国际法的影响可分为1648年之前、1648-1945年、1945年至今三个阶段。
1648年之前,欧洲历经中世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历史时期。基督教进入法律领域是从罗马帝国定其为国教开始的。基督教对国际法的影响,起先是从罗马帝国的国内法开始的,最初表现为对当时国家政治、法律的影响,在法律观念和国家关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具有影响力的因素,包括在罗马法中的对外法律规范,是国际法发展的最初渊源之一。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二十
尊敬的各彩虹灯参展企业及参观观众:。
您好!非常感谢贵司对“w市国际彩灯展览会”的大力支持。
由中国广告协会彩虹灯委员会与晴易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w市国际彩虹灯展览会”已于11月16日在交易会展览馆隆重闭幕,并在展会期间还举办了“2005国际彩虹灯发展论坛”。
展会在各方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圆满成功。
“w市国际彩虹灯展览会(第三届)”将于2月20-27日在w市商品交易会展览馆继续举行,“让中国彩虹灯走向世界”是组委会办展宗旨,我们在总结本次展会的成功与不足基础上,将继续努力塑造成为展示当前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趋势、国际化的彩虹灯行业盛会。
并继续加大在国外宣传推广力度,在美国、欧洲、中东、韩国、日本、台湾设立联络机构,专门组织海外展商及买家参展参观,使“w市国际霓虹灯展览会”朝向名副其实的国际盛会阔步迈进。
各参展企业可以从即日起以老客户的优惠价格,预订最佳展位。
本届展会之所以能够成功举办,与贵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是密不可分的。
在此,我们对各参展企业、行业协会及业内媒体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诚挚希望与贵司再次合作,同时希望贵司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在整个展会期间如有不周之处,还请贵司多多谅解。
再次感谢贵司的鼎力支持!
致礼!
晴易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二十一
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各个领域,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标准。只有做好国际法的研究工作才能保证国家交往与合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保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维护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发展。
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有学者指出,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决定了主权行使的限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多数学者赞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重大影响值得细化研究。
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由个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从方式上讲,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正义与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能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对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成立以来,缔约国在履行国际法的义务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适应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问题有许多,独立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能抽象地、无针对性地议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区别论证。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修改宪法或在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中加入有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使国际条约具有高于一般国内法的地位,二者并用,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前者。因为在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制定法律的两种议案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并且经同一立法机关审议进行,二者不会发生矛盾。
有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不仅将导致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履行条约的国际义务。我国应修改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其符合我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即要以执行国内法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3.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与制约因素。
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为人类活动开辟新领域。世界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关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当代国际法亦然。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明显,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法各个分支的演进。
回顾国际法的演进,我们能够找到许多反映科学技术对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有影响的例证。然而,国际法的发展经常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展所带来的严重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这几乎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例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弥补南北经济发展的鸿沟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学技术本身当然不能为自己制定规则,人类也同样不能成为科学技术的奴隶。唯一的选择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事实证明,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而国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生机,因为它为国际法划定了一个非常狭窄的天地。人们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畸形的从属性。中世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
参考文献:。
[1]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五版)[j].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j].法学评论,第二期.
[3]黄世席.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第11期.
[4]潘抱存.论国际法的发展趋势[j].中国法学,20第5期.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二十二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advoca2cy)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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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二十三
在前文,我们已提到国际法渊源的外延非常广泛,至少包括:道德规范、正义观念、法理或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法律解释、司法判例、国际习惯等。这里将其中争议较大、易混淆的三种(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国际法渊源挑选出来,做一简单说明。对于司法判例,《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已明确规定:“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样的规定就排除了英美普通法的“依循判例”,法院判决只对案件当事国和本案有拘束力,而对于后来发生的案件没有拘束力,从而使法院没有在英美普通法中创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例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会对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原理进行论述,这些论述常常会被援引,并且在一般国际实践中也得到尊重,也有可能发展为一般法律原则、规则,因此判例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也应为国际法渊源,但很多人持不同看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没有提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这可能与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重要有关。但是,国际组织本身是独立的国际人格者,其做出的决议属于单方面的行为,一般无法律约束力,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虽然它们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不仅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有贡献,有的还成为缔结条约的基础。因此,它们是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因素是指不能单独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却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成分或因素。它的特点在于:。
(1)片面性和必要性。像公法家学说,法官内心确信等,它们虽然不能单独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如果能与其它因素相结合就有可能转化为上述的国际法渊源。
(2)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法因素的最大贡献是它对国际法的推动作用。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于16出版,在当时便提出海洋自由或称为公海自由原则对推动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法规范的产生和发展;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通过对二战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为之后的卢旺达军事法庭的审判、前南军事法庭审判,以及现在将要对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的军事审判提供了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范、原则、制度。
国际教育理论论文篇二十四
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即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派别。
(一)单一内涵学派。
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是单一的,其中主要流派有三个。其一,起源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起源地。例如王铁崖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二,形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就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得以显现的表现形式。例如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和奥斯塔频科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协调国家意志的形式,是在互相接受的基础上把国家(以及其他主体)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的形式。”其三,程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程序。例如周鲠生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复合内涵学派。
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渊源可以有多重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流派是主张国际法渊源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正如国内法渊源一样,主要区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这种规则的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持类似观点。除上述观点外,复合内涵学派中还有一些其他意见。例如梁西教授认为:对国际法渊源的多种解释中,一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两者各有侧重,可以兼采其长。
二、国际法的形式独立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学作为法学的具体分支,其许多概念和理论植根于法理学,渊源问题也是如此。对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自己也没有在“法的渊源”问题上达成一致。翻阅中外法理学著作,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同样是五花八门。由此,凯尔森不禁感慨: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涵义的概念。博登海默也说:“法的渊源这个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涵义。法理学的研究滞后拖累了国际法对自身部门法渊源的探究。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学者要么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要么认为法的渊源已经包含法的形式,可事实上两者不但互不等同,而且相互独立。
(一)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渊源不等同于法的形式。
在法理学上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观点,最早可追溯至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实用法理学》一书。一些国外学者的著作,如高柳贤三的《英美法源理论》、庞德的《法学肄言》等,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在我国,明确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代表人物是周旺生教授。他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密切关联,但它不是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法,或有可能形成为法,对法而言,它是一个可能性的概念;而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法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不同的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效力等级,对法的渊源而言,法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渊源发展的结果。”国内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王勇飞先生也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形式说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人为地画上等号,显然是一厢情愿的。
三、国际法形式的内涵界定。
既然法的形式独立于法的渊源,那么在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时,就必须首先剥离国际法的形式。那么国际法的形式又如何界定呢?首先,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是由三大要素组成的,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三大要素的组合就构成了法的形式。国际法也不例外。其次,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但由于世界上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再次,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无疑是具有约束力,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国际法形式所具备的只是“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
(1)并非只有全部国际法主体都遵守的法律规范才是国际法的形式。例如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有人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形式,契约性条约由于约束不了第三国,所以不是国际法的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特定的法的形式所约束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性并不妨碍它作为法的形式的根本属性。例如上海的地方立法一般无法约束北京市民,但这并不影响它是法的形式这一属性。国内法况且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苛求国际法的所有形式都必须具有普遍的、绝对的约束力。
(2)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后必须实际得到惩罚。“约束力”是一个“应然”概念,“制裁”是一个“实然”概念,“有约束力”不等于“制裁”,“不制裁”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更不能说“不是法”。而且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各国遵守国际法的事例,较之违反国际法的事例,在数量上要大得多。实际上,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即使是国内法也很难做到完全的“违法必究”。综上分析,国际法的形式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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