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调解申请书(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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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解申请书篇一
性别: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为此,向__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_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说明_______________。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一案,向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____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_____,曾用名杨_____,女,白族,农民,1969年07月01日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8872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男,白族,农民,1942年08月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社_____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136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社原社长,申请人杨_______________之父亲。
案由: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依职权强占的属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0.80亩,并独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杨_______________系被申请人杨__________的女儿。1992年11月13日,申请人嫁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与李__________结婚,1993年离婚后回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_____社娘家。1994年01月24日,申请人与赵__________结婚,1995年07月14日协议离婚后回到娘家。由于父亲杨__________重男轻女,多次逼我离家出走,无奈之下,我只好离开家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打工为生。1999年04月21日,我与牛__________登记结婚,至今一起生活。期间,我的户口一直和被申请人杨__________及弟弟及弟媳、侄儿在一起,直到现在。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也和在被申请人承包经营权范围内。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四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五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体不适,于是前往某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某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一份,诊断书上写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具体病症状况等,医方准针对患者病症给出了建议。患者谨遵遗嘱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不慎××××,导致患者××××。
本案件申请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补助费、身体残疾补助金等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患者姓名
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六
_____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____,性别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住址或单位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发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月__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七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x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xxx6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6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x。
20xx年x月x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xxxx(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xx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月x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九
尊敬的人民政府:
住址:xx。
法定代表人:xx。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xxxx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xx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xx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日期:xxxx年x月x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十
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体不适,于是前往某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某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一份,诊断书上写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具体病症状况等,医方准针对患者病症给出了建议。患者谨遵遗嘱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不慎××××,导致患者××××。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本案件申请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补助费、身体残疾补助金等。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患者姓名。
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政府就被申请人占据的申请人的土地作出调解。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某村中学因扩建,另选校址需占用我的承包耕地2418.16平方米,当时因听闻国家相关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48元)与某村中学给出的补偿费(每平方米15元)悬殊太多,怀疑其中有侵吞,剥夺因素,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问题,所以迟迟没有签字同意领取补偿费。
村委和某村中学又以调整土地交换的方式与我进行调解,提出的调解方案为调换其他村民土地给我,土地按相等面积平等交换。被申请人周主动与我商量,说与我家多年来无矛盾纠纷,理应优先考虑,希望我能与他交换。我因被申请人周是老党员,老村委。以为其思想觉悟高,明事理,觉得与他交换不会有纠纷产生。加上村委大量的思想工作和土地已被施工中,无法种植。便于20xx年5月经村委,某村中学调解,同意与被申请人交换。同时还交换了某村中学代表周某贵和三元村委周圭的土地。其中周某雄拿出交换土地1400平方米,周某贵拿出交换土地50平方米,周圭拿出交换土地120平方米。按相等面积平等交换和征地所给1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总占地2180.16平方米补偿费36272.4元,周某雄领取21000元,周某贵领取750元,周圭领取2100元,剩余12422.4元归我。
后因某村中学施工停顿,部分征地被闲置,20xx年我父亲吴某伟在我被征土地上耕地,被申请人周家人看见并阻止,之后被申请人周家便将我被征土地出租与别人耕种,连同我与他交换面积剩余部分一同霸占,我父亲向村委和文阁乡领导反映,要求被申请人周归还交换剩余部分,被申请人反而叫我交还他拿出交换土地,违背交换协议,由于在此期间,我将被申请人交换给我的部分土地凑合我自己原有土地在政府的危房改造帮助下建了房屋,无法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周便提出要我将房子搬走的要求。至今仍拒不归还和我交换剩余面积土地。鉴于多次请求处理无效,特此申请上级政府依法调解裁决。
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十二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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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十三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20xx年02月27日。
工伤调解申请书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委托代理人:李泉
被申请人名称:乐山市恒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长清
委托代理人:黄伟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xx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xx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xx年9月10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
被申请方代理人: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