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厂申请书范文(17篇)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已经取得的成就,激发自信心和动力。如何提高自己的领导力和影响力?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本人已决定辞去__的职位,并由10月15日(最后一个工作天的第二天)起开始正式生效。
首先,我要感谢__人才网几个月来对我的培养,各级领导和同事给我的帮助,给我的舞台,才使我有一个锻炼的机会。
今后,无论我将怎样生活、工作,我都会永远感激公司对我的培养,倘若以后有机会希望能为公司继续效力。
公司是一棵参天大树,而我,只不过是树上的一片叶子。每年的秋风起时,都有些树叶会掉落,但是,大树总是那么挺拔和伟岸,希望我的走开不会给公司带来不便。
本人希望在离职之前,能够取得离职通知书。
再次感谢公司,感谢各位经理。请接受我的辞职请求。祝公司业务飞速上升!
申请人:__
20__年10月13日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二
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
最近,我厂由于包装木箱供应紧张,造成产品大量积压,不能及时发运,目前金属锰积压500吨,占用资金130万元,低中碳锰积压200多吨,占用资金30万元,从而致使我厂资金周转困难。现我厂银行户头已无结存,而即将到期的材料托收款还未支付。根据初步计算,从现在起至3月10日止,我厂需付材料款80万元,2月份电费10万元,共90万元,但实际产品销售收入尚不足40万元。为此,请求贵行给予我厂贷款60万元,以解决生产急需。
对于产品包装箱供应紧张一事,我厂正在采取各种措施,预计到3月下旬即能解决。这次所增贷款60万元,计划于4月底以前归还。恳请贵行大力支持。
此致
敬礼
×××铁合金厂。
20**年2月23日。
申请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大致包括5个部分: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
(一)标题。
在申请书第一行的.中间写上申请书的名称。有两种写法:一种只写“申请书”;另一种则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写出具体名称,如“××申请书”.
(二)称呼。
称呼应写在标题下一行的顶格处,具体写清接受申请书的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姓名,如“××市政府”、“××人民银行‘’、”×x处长“等。名称后用冒号。
(三)正文。
这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要写清申请事项与理由,正文写在称呼的下一行,并空两格。申请事项和理由最好分段写。
(四)结尾。
申请书结尾可写可不写。若写,可写上表示敬意、感谢、祝颂之类的话,也可以写上”请予批复为祈“、”请领导批准“等语。
(五1落款。
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要加盖公章)写在结尾下一行(无结尾则写在正文下一行),申请日期写在署名下面。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三
本人,性别:,工号:,身份证号码:。为丹露公司员工,因原因,特申请在外住宿。在外住宿期间,本人保证如下:
1、本人在外住宿的时间从。
2、外宿详细地址:
2、如有个人原因需搬回厂内住宿者,需提前7天写联络单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由行政部安排宿舍床位。
5、本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不影响在公司的正常工作;
6、从事违法活动被拘捕判刑者,厂方均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开除出厂;
7、如果外宿地址有变动,必须实时向行政部反应更改;
8、因公司有给员工提供住宿条件,外宿人员无补助;
9、外宿人员在不影响正常上班的前题下可以申请外宿;
10、外宿时间连续超过十天者则取消厂内床位(以保安登记的时间为准)。
申人(指印):
审核栏。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五
xx厂长:
我因__________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下个月xx号正式离职。在次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辞职人:
日期:
尊敬的xx厂长:
我因__________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下个月xx号正式离职。在次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望领导早日批准我的申请,在此非常的感谢!
尊敬的厂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入厂三年来总觉欠缺很多,力不从心有待加强,望领导批准辞职。
在这里谢谢领导和同事的关怀与照顾,三年来无论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领导都关怀备至,殷勤指导让我有幸学习工段内部的各种操作,不加保留的悉数教导,然我力不从心不能胜任自愧有余,有负领导和同事们不胜惶恐。
今决定辞职,然心甚是挂怀大家,咱们厂待遇优越,制度健全,体恤员工,这几年感受颇深大有以人为本的国企风范,夏天和冬天还有补助很是能体察工人的劳苦。与效力然力不足,三年来没一天让领导省过心,很是过意不去,痛下决心真心辞职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日期: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六
工厂需要大量的员工才能好好的运营起来,但是工厂人员流失率也是挺高的。接下来了工厂辞职申请书,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您好!
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我决定向您提出辞职申请。
首先,我要感谢您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去感受工厂给我这个舞台,才使我有了非同一般的经历。特别让我难忘和感动的,是这几天,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造成工厂的损失时,您能原谅我们,这让我十分感动。
时间过得真快,来到工厂快两年了,让我正式完成了向社会人的过渡。经历了工厂由老厂至新厂的转变,其间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但工厂也曾让我一度有了一种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地工作,认真地学习,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也让我彷徨。我曾对自己说过,如果两年内没有起色也就该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或许这是对的。
但对于我此刻的辞职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不能够处理好目前的工作,我深深感受,这份工作严重影响到我的工作与生活,使我不能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时间,自己的安排,我也已不能胜任,不在适合,我不能容忍自己赖在这神圣的岗位上的,于公于私我都不会,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一棵参天大树,我也只不过是树上的一片小小的叶子,每年的秋风起时,都有些树叶会掉落,但是,大树总是那么挺拔和伟岸。我也向您保证,今后我也会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人。
我知道在我离开的时候我会忍不住流下我的眼泪,可是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我只能对工厂说对不起了,我实在是不能控制我自己了。我希望我的离开不能够给工厂的领导和同事任何的不快,我的能力在工厂是数不着的,比我能力强的同时太多、太多,我希望工厂能理解我的心情。我也是迫不得已才做出的决定,我相信各位能够谅解,不和我一般见识再次真诚的感谢您,恳请您接受我的辞职请求!
此致敬礼!
日期:
您好!
我是生产一部散热间的一名工人,对于这一点我真诚的感谢机缘也感谢给我这次机会,在我急需工作的时候,让我获得我人生中的第一份工作。
截止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很荣幸在车间里和很多优秀的人成为同事,也很感动他们无私地照顾我这个新工,我也学会了很多,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我相信在将来也一定会深深地影响我,我诚挚的感谢大家,感谢,因为你们让我成长。我将铭记这段在的时间以及那些帮助过我的人!
虽然我常常自求进步,很努力地工作,班长和主任也知道我经常迟一点下班,尽力将分配给我的工作做得更好。可是由于每天长时间在车间工作,可能是因为不适应车间的环境,经常感觉手指和腿部关节疼痛,最近更是越来越难以忍受,我想我是不适合做这份工作的。本来打算坚持干完试用期再辞职,可是家中有事不得不提前离开,所以现在提出辞职。若因为我的辞职给领导及同事造成不便,我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希望可以按照合同在一个星期之后离开工厂,恳请领导批准!
最后再次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老员工和领导!
此致
敬礼!
日期:
您好!
我很遗憾的在此时向您提出我的此致申请,希望您能够阅后批准!
此刻我提出辞职申请也是逼不得已的,很多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不是自己能够左右的,这是我最感到遗憾的地方,我不得不辞职。本来我想在公司继续努力下去,一直工作下去,可是现在的我却没有办法使自己继续待下去了。
今年3月我来到公司,正式成为喷漆车间的主任。对于这一点,真诚的感谢机缘。截止到今天,已然过去了五个多月。在这段时间,和很多优秀的人成为同事,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我相信在将来也一定会深深的影响我,我诚挚的感谢大家,感谢这个企业中的每一位,因为你们让我成长。
我不喜欢夸大事实,也不喜欢太过谦虚,我会尽力去接近事实,惟其如此,才可能客观。在这五个多月之中,我付出了劳动,也得到了回报。但我想,我的付出不足以得到如此之多的回报,所有同事的慷慨。相信同事都了解我,我不会去拍任何人的马屁,何况现在即将离开,更没必要。所以,请相信这句话是我发自肺腑。
有很多优秀的同事,给了我很多帮助,谢谢大家。虽然我常常自求进步,但因为天性愚钝,无法有力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也不能按期完成生产任务,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期望,对此我自感惭愧。所以我现在提出辞职虽然中国的法制不完善,守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还要高。但我依然很乐意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最后我希望自己的离开不能够给公司带来损失,也希望公司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愿公司的发展越来越大,明天会更好!
此致敬礼!
日期: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七
尊敬的领导: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与同事配合默契,平时刻苦钻研,不断创新,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出色的完成任务,保证公司项目进度,做到让客户、领导、自己都满意。
总之,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单位领导:
我于年月日到本单位xxx部门负责xxx工作至今已有两个月,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现申请转正为正式职工。
在我进厂两个月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师傅们的教育、帮助下,使我很快适应了这个环境,并学到了不少的技术和社会知识,基本熟悉新的工作内容,适应了新的环境,并与师傅和周围的同事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我希望能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提高自己,增加自己的能力,为企业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此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热情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为自己展开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八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xxx)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绥中县城郊等乡(镇、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宽帮满族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
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此致
xx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九
湖南省物价局:
我公司对贵局湘价检告(201x)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湘价检听(201x)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现书面要求听证,听证的.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没有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贵局进行物价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1、我公司并未违反《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我公司一直严格守法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任何一种,请贵局依法核实。
2、我公司也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没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任何行为,不应构成违法。
二、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我公司并未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贵局在我公司进行物价监督检查,我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检查所需资料,只是未提供齐全,并未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特书面请求听证,请依法安排!
申请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x年12月20日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一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二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四、特殊食品生产从严许可。
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二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除需要具备普通食品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五、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六、明确许可证载明事项。
为强化责任落实,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七、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二是生产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不需要增加或者变更许可,只需要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三是在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中,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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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三
1、好吃美味,牛叉叉!
2、嗯,好吃!再来个牛叉叉。
3、好一份牛叉叉,味美人人夸。
4、牛叉叉食品就是牛!
5、牛人就应该牛叉——牛叉叉食品。
6、牛叉叉食品,口味真的不错。
7、你别说,牛叉叉食品就是牛叉叉!
8、牛叉叉,叉遍苹果无敌手!
9、以您为重,牛出经典——牛叉叉!
10、牛叉叉,味道真不差。
11、牛叉叉,吃了就忘不了的味道!
12、牛叉的人,锻造出牛叉的食品。
13、不仅有,更独有——牛叉叉食品。
14、快乐生活,畅享美味,从牛叉叉开始。
15、牛叉叉的味道,想忘忘不掉。
16、美味无处不在——牛叉叉食品。
17、选择牛叉叉,你才牛!
18、五谷飘香,香飘万家,美味生活从牛叉叉开始。
19、要吃就吃最牛的——牛叉叉食品。
20、小样!看谁最牛!
21、牛叉叉,谁比谁更牛。
22、牛叉叉,口水挂。
23、美味牛叉叉,可口乐哈哈。
24、牛叉叉,味爽爽。
25、牛叉叉,好吃的就是它!
26、当今世界谁最牛?当然是我牛叉叉!
27、牛叉叉,美味就是牛。
28、吃了牛叉叉,人也牛叉多了。
29、给力美食,邀您共享——牛叉叉食品。
30、你今天“牛”了吗——牛叉叉食品。
31、牛叉叉——最好的'就在牛a与牛c之间。
32、金牌食品,金牌牛叉叉。
33、牛叉叉,味不错。
34、小儿就爱吃牛叉叉。
35、牛叉叉,我爱我的滋味。
36、跳动舌尖的余味——牛叉叉!
37、牛叉叉,牛,实在是牛。
38、美味牛叉叉,美嘴乐哈哈。
39、做牛叉叉的食品,因为有牛叉的你!
40、牛叉叉食品,连喜羊羊都喜欢。
41、香味四溢——牛叉叉。
42、快乐时刻怎能没有牛叉叉?
43、牛叉叉食品,味道真牛叉。
44、喜爱牛叉叉食品,喜爱健康生活。
45、牛叉叉——小吃食,大讲究。
46、吃出你的蛮力——牛叉叉。
47、谁牛叉?我牛叉!
48、那一天,是我遇见你——牛叉叉。
49、牛叉叉,拥有牛的勤劳。
50、牛叉叉,享受丝丝香味。
51、此物只应天上有,人间哪曾几回闻—牛叉叉,真牛叉!
52、家乡的味道——牛叉叉。
53、牛叉叉,喜涮涮!
54、今天你牛了吗?牛叉叉让你天天牛。
55、幸福,就是这个味。
56、尝鲜?我们最拿手!
57、牛叉叉,味道一绝顶呱呱。
58、坚信最美妙的味道——牛叉叉。
59、食牛叉叉,牛气冲天。
60、健康无价,美味到家--牛叉叉食品。
61、什么食品是美味,牛叉叉让你明白。
62、选择牛叉叉,你牛我牛大家牛。
63、吃得安全,吃得开心,美好口味,“嘴”好选择——牛叉叉食品。
64、牛叉叉食品――味道超酷。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
自xx年xx月进入工商银行这个大家庭以来,我有幸得到了单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使我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非常感激领导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
虽然对单位的`一些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要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鉴于我个人的兴趣偏好和能力等原因的考虑,要在单位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现有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很多人也经常提醒我这一点,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单位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不断的去适应,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始终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自己。
不论怎样,在工行的这段工作经历作为我迈入社会的第一次社会体验将是我永生难忘的,也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感谢各位领导给了我这次工作的机会。
最后希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x权、徇x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六
1、企业用户注册登陆
企业用户要想进行网上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先注册用户,然后登陆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办。
2、业务类型说明
选择自己要办理的选择业务类型然后进行登记办理。
3、填写对应的申请信息
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填写完后请认真核对信息的正确性,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相应的申请表和申请回执。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根据20xx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食品工厂申请书篇十七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为,并已取得营业执照(见复印件)。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特申请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食品品种及执行标准为。
本申请人承诺,试产期间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品种范围内的产品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没有流入市场。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骑缝章(以上内容由企业填写)骑缝章。
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递交的食品生产许。
可发证检验申请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年月日之前到你单位现场取样,取样后由你单位送往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由你单位自主选择。
(许可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