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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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一
一、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的描述应全面完整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目、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层次应明确
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
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来,即将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把曾经发生在南京的历史典故列入老城保护的内容,并汇编整理出《南京老城历史典故的发生地保护名录》。特别在秦淮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着重收录了24个节令习俗、4个婚丧嫁娶的民间习俗、9个百姓日常礼俗、6个风情习惯等。此举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开了个好头。所以,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先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和界定,确定保护范围、保护项目、保护对象和保护体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虑把无形文化遗产进行有形再现,诸如,设置历史典故标识牌、雕塑民间传说、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开辟民俗民间文化长廊、恢复传统习俗等。
五、规划图纸绘制应全面准确
图纸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尽量绘制得准确全面。一般包括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分布图、旧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图以及建筑年代、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现状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交通现状图等。特别要有未来规划和措施的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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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二
(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工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
(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
(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新城新区建设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乡村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三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那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达到了“学而优则仕”的境界,有利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科技发达,也备受西方人推崇对欧洲文官制度的确立产生积极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只有通过严格考试的人才能出任官职‘中国由那些及第的人治理者’,政治清明,经济繁荣。”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时得到发展,宋代得以完善。科举制的推行,打击了腐朽的士族的势力,符合庶族地主经济发展的趋势,适应了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文化素质,也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稳定、政治清明廉洁。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唐朝学制完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也推动了宋代科技革新,使得宋代科技领先于世界。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高度繁盛发达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新航路开辟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潜心研究中国的典章制度,不断向欧洲传递东方的信息。16世纪中期来华传教士克鲁兹在他的游记中把中国科举制介绍到欧洲。欧洲人了解到中国科举制度以后,都异口同声的称赞。16世纪的门多萨认为,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治理得最好的一个,他把原因归于中国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说中国通过竞争开放一切官职,从而利用了所有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牛津大学教授纽曼说:中国行政制度是迄今为止存在于东方的无与伦比的优秀制度。他们认为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值得效法。法国首先师承中国,在1791年进行了文职人员的考试,德国在1800年。1833年,英国确认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但直到1847年,英国某一驻外机构为聘任办事员,才进行了最早的竞争性的考试。185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文官委员会、主持普通文职人员竞争性考试。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使文官的竞争性考试正常化,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最终确立。英国文官考试面向公众,定期举行,强调入选者必须备有良好的品行和确定试用期,与中国科举制度的形式非常相似。《大英百科全书》对英国文官制与中国科举制的渊源关系也有公允的结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在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进行定期考核。”英国文官制吸收中国科举制的精华,又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
可见,中国科举制对中国乃至于世界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的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啊!科举制最大的功,在于给草根平民出人头地提供了一条通道,为维护封建统治立下大功。剩下都是过了。反观我们当今社会,平民百姓当官到底从何渠道进入?连个游戏规则都没有了,老子当官儿子跟着当,老子种地儿子跟着种,这还不如科举制呢!请诸位注意,我们同学们这些当官当吏的,可还是20年前高考制度的产物,那时还是科举制的残余,"学而优则仕"哪!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挖掘、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环卫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的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土地、消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历史文化名城专家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论证或者评审,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建成五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惠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
(三)在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标志性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预先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并组织勘验;经勘验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启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申报程序,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对象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级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动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二)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风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观视线通廊;
(六)演达小学、鼎臣亭、惠州生产资料商店、淡水战时钟楼、三太子庙等历史建筑;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除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当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定位、合理利用发展指引。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重点内容;
(三)历史建筑价值评估和存在问题;
(四)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要求;
(五)分类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七)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明确边界,并符合下列规定: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又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文笔塔-泗洲塔、合江楼-泗洲塔、文笔塔-飞鹅岭、合江楼-飞鹅岭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居住用地规模,禁止新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已有大型客运站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外观保存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修缮历史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给予补助。维护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体现惠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或者恢复。确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文化信息等内容。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并加强对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发布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六)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文化体验、开办展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留、恢复传统地名,或者擅自更改传统地名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的;
(七)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城区,是指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东片区、桥西片区,其中桥东片区主要为东江、东平大道以西、东湖西路以北及西枝江围合部分,桥西片区主要为惠州大桥、东江、南坛路以及南门路围合部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
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九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六
按照市政协《关于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活动的提案》要求,有关部门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古城建设工程指挥部
开原历史博物馆已经开工建设。作为开原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一景点,开原历史博物馆建设工程已经开工,灌装基础已经完成,目前已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工程有望年底前封顶。
二、文化局
开原古城内的崇寿宝塔维修工程已经开工,目前规划已经制定,正在搭设脚手架,这个跨年度工程包括塔基、塔身维修,塔刹等装饰,灯光亮化、草坪绿地等四个部分。
维多利亚影都投入运营,填补了我市没有高档影院的空白,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旅游局
象牙山恢复正常秩序,投入近十万元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为了把象牙山打造全国象文化名山,旅游局开始打造网上象牙山,成立了象牙山文艺沙龙和象牙山书画摄影沙龙,组建了象牙山网站和象牙山博客,邀请众多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家为象牙山设计创作,目前网上象牙山的目标已经实现。
启动大象牙山规划,象牙山东坡的金沙滩漂流项目正在紧张施工,南坡的九鼎龙泉寺风景区、百丽山庄、象牙仙庄全部投入使用。
组织新闻媒体对开原“丝关”历史文化现象进行深入挖掘,把开原古城提升到东北亚丝绸之路上全国唯一“丝关”的地位,增强开原在国际文化交流上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四、宣传部
配合《乡村爱情3》的拍摄,进一步打造开原在全国的知名度,目前拍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五、建委、规划局、绿办、亮办
开原城市绿化工作又上新台阶,亮化工作又上新水平,净化工作和美化工作进一步得到市内外的广泛认可。
六、开原大戏院
开原大戏院按照全国一流二人转剧场标准,进一步装修,初步实现了这一构想。同时按照赵本山倡导的绿色二人转的倡议,大戏院的节目质量和演艺水平跃居二人转剧场前列。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七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在旅游资源开发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
然而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使旅游开发失去可持续性,而且会给城市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对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提出可行性建议,以助于旅游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研究对象。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指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而且必须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计99座,此后十几年间又有陆续增补。
截止到,中国已有119个市、县、区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1.2城市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指的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城市旅游开发则是以城市旅游为核心的旅游开发活动。
2.1保护对象。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按照旅游资源的各自特点可以分为七类,保护对象也因此各不相同。
以北京、西安、洛阳、南京为代表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作为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和古都风貌。
以平遥、韩城为代表的传统风貌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
以苏州、桂林为代表的风景名胜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彰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因历史原因而叠加的古建筑和山水环境。
以银川、丽江、拉萨为代表的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由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的城市风貌。
以上海、遵义为代表的近现代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以景德镇、自贡为代表的特殊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与城市中在历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某种职能相关的文化风貌。
以山海关、济南、无锡、长沙为代表的一般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
2.2保护措施。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特点鲜明,形态各异,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
总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3)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全局保护的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来执行。
(4)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5)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3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饱含历史的沧桑,悠久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类历史的古老见证。
人们越发意识到全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历史文化名城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名胜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而完整地传承下去,既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者的职责,又是旅游从业者的义务。
众多历史文化名城能够经久不衰地延续并发展下来,其核心因素就是这些市、县、区始终代表着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传给后代。
不研究古代文化,不保护历史遗产,就不可能创造出新的、现代的'城市文化,更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我国拥有超过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涌现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名城。
作为全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世界历史文化星空中的璀璨明星。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这些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但饱经自然因素的破坏,而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还遭到了人为因素的破坏,很多名胜古迹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危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再局限于凭吊、怀古、探险等内容,旅游活动日新月异,旅游现象也变得更加复杂,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否完全适应游客接待、文化承载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等需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旅游城市化带来的巨大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景区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使城市环境质量下降。
(2)风景名胜区不断遭受蚕食和破坏。
(3)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矛盾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保护与开发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不过在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完全可以在保护和开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的办法。
如何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开发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实现其历史文化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赢,使其在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风貌,并富有创造性地传承给子孙后代,是旅游从业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针对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3.2.1避免超负荷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必须以此为前提来进行。
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不考虑景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对景区的长远规划和长期经济效益的增长有害而无益。
可持续的旅游开发以发展为核心,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手段,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改善为标志,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
3.2.2实施保护性建设。
保护性建设的目的是彰显个性品质,为文化旅游的开发提供真实的载体,避免文化的同化、异化和商品化。
3.2.3杜绝粗放型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在旅游开发中应尽力改变因宏观调控乏力或规划执行随意性大的发展格局,改变对景区开发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实施全新的开发战略。
4.结语。
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11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是国家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对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形势下,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也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力求使研究者在旅游开发理论方面有所创新,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使游客在享受高品质旅游服务的同时,感受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醇美。
【参考文献】。
[1]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八
[讲解]地球上的金属资源广泛地存在于地壳和浩瀚的海洋中,除少数很不活泼的金属如金、银等有单质形式存在外,其余都以化合物形式存在。以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金属在自然界中以矿物形式存在。含有矿物的岩石称为矿石。工业上就是从矿石中来提炼金属的。
[过渡]不同种类的金属在地壳中的含量并不相同。它们在地壳中呈怎样的分布趋势呢?
请大家看课本p15“金属元素在地壳中的含量”的资料。
[问]人类目前普遍使用的金属有哪些?
[答]铁、铝、铜等。
[追问]这是否和它们在地壳中的含量有一定的关系呢?
[生]肯定有!因为铝、铁在地壳中的含量是所有金属中最多的。
[可让学生讨论、各抒己见]。
[总结]这主要与铜的性质和铜的提炼成本有关。
[追问]那么,自然界含铁、铝、铜的矿石主要有哪些呢?它们的主要成分是什么?
[生]含铁的矿石主要有赤铁矿(主要成分是fe2o3)、黄铁矿(主要成分是fes2)、菱铁矿(主要成分是feco3);含铝的矿石主要是铝土矿(主要成分是al2o3);含铜的矿石主要是黄铜矿(主要成分是cufes2)和辉铜矿(主要成分是cu2s)。
[承接]我国的金属矿物分布怎么样?
[引导学生看课本有关内容]。
答案:矿物种类齐全,矿物储量丰富,其中钨、钼、钛、锑等储量居世界前列,铜、铝、锰等储量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
[补充]虽说我国矿物种类比较齐全、矿物储量比较丰富,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主。
要矿产品进口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增长很快,主要矿产资源短缺的态势日益明显。如果地质勘探无重大突破,21世纪初,我国矿产资源将出现全面紧缺的局面。
[过渡]现在,人类每年都要向地壳和海洋索取大量的金属矿物资源,以提取数以吨计的金属。其中,提取量最大的是铁。把金属矿物变成金属的过程,叫做金属的冶炼。炼铁的过程称之为铁的冶炼。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有关铁的冶炼的知识。
二、铁的冶炼。
[介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生产和使用铁器,从公元1世纪起,铁便成了一种最主要的金属材料。
[引导学生观看图8—19(我国古代炼铁图)]。
[讲解]钢的主要成分就是铁。钢和铁有着非常广泛和重要的应用,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工业发展的水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钢铁工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1949年,我国的钢产量只有15.8万吨,居世界第26位;,我国的钢产量首次突破1亿吨,居世界前茅。
[介绍]我国辽宁鞍山、湖北大冶、四川攀枝花等地都有大型铁矿。
[过渡]铁矿石是怎样炼成铁的呢?现以赤铁矿的主要成分fe2o3为例,来学习研究如何实现铁的冶炼。
[启发]比较fe2o3与fe的组成差异,设想用什么方法或试剂去完成铁的冶炼。
[学生讨论]fe2o3与fe在组成上只相差一种元素,即氧元素。要使fe2o3变为铁关键是使fe2o3失去“o”。可能的方案有:
1.加热使fe2o3发生分解反应。
2.找寻一种物质使其主动夺去fe2o3中的“o”。
[教师引导]我们可以从以前接触过的一些物质中,寻找适合这种条件的物质。请大家回忆、思考并讨论。
[学生讨论]。
[结论]mg、h2、c、co等都符合条件。
[教师总结]事实上,这些物质都可把fe2o3中的“o”夺走。但考虑到经济效益等原因,我们一般选用c或co。
[师]请大家写出以co和fe2o3为反应物冶铁的化学方程式。
冶炼原理。
[学生板书]fe2o3+3co3co2+2fe。
[教师引导]请大家利用自己的智慧,设计一个模拟铁的冶炼过程的化学实验,并最好能验证其生成产物。
[学生讨论]教师可引导学生从金属冶炼的一般条件、生成物的证明、尾气的处理等角度进行考虑。如根据经验学生可判断出金属冶炼的一般条件是高温;根据以前所学知识学生可想象到用澄清石灰水验证co2;用磁铁验证铁的生成;co有毒,尾气应处理等。
[演示实验8—3一氧化碳还原氧化铁的实验]。
注意:
(1)实验前应先通co把装置内空气排干净,然后再加热;反应完成后,须待试管内物质冷却后再停止通co。
(2)反应完毕后,把得到的黑色粉末倒在白纸上观察,并试验它能不能被磁铁吸起,以判断反应中是否生成了铁。
[总结]上述实验是实验室模拟铁的冶炼过程,工业上铁的冶炼原理虽与上述实验相同,但其规模、条件、装置与此差异很大。
[介绍]把铁矿石冶炼成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工业上炼铁时,把铁矿石和焦炭、石灰石一起加入高炉,在高温下,利用焦炭与氧气反应生成的一氧化碳把铁从铁矿石里还原出来。
[过渡]在冶铁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料或产物一般都含有杂质,故在计算用料和产量时就不可能不考虑杂质问题。
三、有关杂质问题的计算。
[分析]本题是有关化学方程式的汁算,但化学方程式表示的是纯净物质之间的数量比,而不表示不纯物质之间的数量关系。故计算时须先进行换算。如果题目给出或要求算出不纯物质的质量,必须先换算成纯净物质的质量,或先计算出纯净物质质量再换算成不纯物质的质量。
[师]请大家根据以上分析,解答此题。
[学生活动]。
[投影给出正确解法]如下:
解:1000t赤铁矿石中含氧化铁的质量为1000t×80%=800t。
[课堂练习]习题4。
[对练习中出现的错误进行分析和纠正]。
根据化学方程式进行计算时,要把含杂质物质的质量换算成纯物质的质量。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九
在全球经济中,美国所占的比例在近些年一直呈现出一个下降的趋势,同时美国的国债问题更是成为了世界人们的关注点,由此可见,美国在世界上的霸主地位得到了强烈的冲击。又由于美国的金融市场是全球经济的中心,导致全球的经济也受到了不小的打击。这么多的挫折造成美国的世界地位不断地下降。我们正式步入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发展中国家也在这背景之下不断地增强经济,尤其是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地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关系
第一,金融创新对于金融风险并不能做到完全的规避。金融风险并不能规避全部的金融风险,有一部分的金融风险是能够借助金融创新进行管理的,有一部分的金融风险却只能通过其它的方式进行规避。比如,金融机构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部分都是内部的工作人员自己或是与他人合伙共同作案。这样的金融风险是无法通过金融创新来进行规避的,所以只能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或是制度上的创新来进行规避;第二,金融创新在规避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有效加强了各主体的规避能力。从金融风险直接规避的角度来讲,具有金融风险的主体能够借助金融创新的使用来避免损失的产生和增多。从金融风险间接规避的角度来讲,规避直接风险的做法已经有效减少了间接金融风险的出现机率,所以可以说金融创新对于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出现了一种有效规避银行贷款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第三,金融创新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根据金融创新的本源来看,金融创新最初的诞生就是为了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所以通过金融创新的发展阶段能够表明,金融创新最快的发展阶段就是金融风险最为严重的阶段。出现金融创新的原因也是多元化的,同时与金融风险的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的金融创新措施
1.协调发展好各个角度和各个方面
金融创新是一个具有系統性、复杂性的发展过程,所以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协调发展好各个角度和各个方面,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内容:第一,人才是创新金融产品的基本,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能够进行金融创新活动的人才是非常稀缺的。所以,必须重视此类人才的培养,不断加大培养力度,进而对创新金融产品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二,加大金融监管法制制度的创新力度。保证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高效运行的根本是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也是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创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不断地创新相关的监管制度,进而有效发挥出监管制度的作用;第三,适当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创新金融产品也需要适度进行,否则就会产生反效果,要与投资者以及市场的产品需求、接受能力等相符合,还要与监管能力相协调,并且风险收益也要有所体现,进而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自主能力
金融创新的大部分活动在我国都是通过政治直接主导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规避作用,就需要不断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自主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之下,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应不断通过进行创新来加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还应满足社会上来自于各个角度和方面的需求,这样有助于金融机构健康地、可持续地在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来。所以,金融机构应不断发展和完善激励创新的机制,并且制定出衡量创新绩效合理科学的标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纳入创新业务的内容,进而有效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此外,为了防止刻意追求高收益和高风险的金融创新项目出现,必须从长远发展的眼光进行金融创新,合理分配好金融资源,并且科学管理资产流动习惯和资产负债,保证金融创新活动可以在良好的资本环境中平稳严谨地进行。
3.解决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由再一次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是紧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脱离了实体经济,金融创新也就很难得到实现,这时就必须解决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创新的重点是发展实体经济,让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以及“三农”都能够享受到金融创新的服务。首先,完善和创新“三农”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农村和农业在金融方面的服务需求制定和发展相关的金融项目,例如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进而形成一个基于多方共赢原则以及功能互补、产权明晰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其次,根据生产需求来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寻找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探索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促使直接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成为了大型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方式。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金融业务中最薄弱的项目就是融资,所以金融机构应对此项业务给予一定的重视,树立长期的创新和研发意识。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策略
1.构建金融监管预警系统
金融创新产品中的大部分都具有金融风险隐蔽、扩展速度快等问题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产品自身的透明度较差、渗透性较强以及自由度较大等特征造成的。需要通过不断地管理和监督金融运行状态来减少创新再监管环节中的空白程度,进而有效降低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机率,同时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应构架金融监管预警系统,与原有的监管信息系统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实现预警指标的直接生成,这样就可以实时监控各个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以及日常运行情况等。
2.加强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的监管力度
目前,国际上的银行业呈现出一个日渐激烈的竞争状态,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也开始有所好转,这也就向我国的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效加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金融风险监管在金融机构中具有关键的金融风险管理作用。但是,我国商业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公司管理机制,进而造成了经营业绩一直下降、经营风险不断增加等的问题出现,所以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出金融风险监管的作用,重视金融风险监管在金融创新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应加强金融机构中的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监督运营风险的工作水平,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做好防控的措施,进而有效加强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的监管力度,减少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冲击和影响。
3.建立金融风险协调管理机制
金融创新活动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地发展,开始逐渐出现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这也就要求人们开始重视跨部门协调监管的重要性。所以,应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與权利的对等原则,建立金融风险协调管理机制,将监管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在其中得到明确的分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管空白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出现。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应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会议联席制度,促进各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金融业会逐渐向混业经营以及监管的趋势发展,这就要求形成更好的分业监管模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能够通过金融创新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进而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的质量,有效提高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不可以一味地只注重金融创新,却忽略了监管金融创新产品与工具的风险,进而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所以,在进行金融创新的时候,同时进行风险监管,不可以忽视二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监管和市场导向的,进而为我国的金融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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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一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渊远流长,承载着五千年的历史与华夏民族的灵魂。身为一个纯正的中国人,应具备尊重和发扬祖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品质。
“杜甫很忙”曾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关于他的涂鸦在微愽上疯传与评论。突然,杜甫身穿巫袍,骑着扫帚化身为杜版的哈利•波特,或是他骑着白马“冒充”唐僧,更离谱的是被画成手扛机枪准备随时作战的士兵,一夜之间,网络上形成“两派”——支持方与反对方。关于此现象,正方认为恶意丑化杜甫形象是低俗、浅薄的行为。然而,反方反驳说:“杜甫涂鸦是孩子们开发想像力所创造出来的搞笑图片,而且借此机会可以扩大杜甫在学生中的了解度,以及让成年人回想起杜甫的生平事迹,因此不必太严肃。”
也许众多人可能只是为了娱乐,所以出现了杜甫门事件。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传统文化的不尊重与亵渎。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体现了这个民族的生命力,流传了五千年的中国文化,一定有保留下来的原因与意义。从象形文字到现代的简体字,从古典的汉字到如今的衬衫,从颠簸的马车替换成宽敞舒适的私家车,中国人的衣、吃、住、行发生了一系列的巨大变化,过节的传统却一直延续着,这是因为这些特定的节日只有中国才有,它们象征着中国的发展史,是历史遗留下的珍贵的产物。作为一名华夏子孙,我们不应过度推崇外国的节日与活动,譬如圣诞节、情人节、万圣节彩蛋等等,这些节日是那些国家和民族的灵魂的碎片,倘若我们将这碎片捡起放在我们的躯体上遮住了自身的灵魂,那么我们既体会不到外来文化真正带来的快乐,本国文化也会被遗忘。如此下去,我们的“灵魂”变像一个破旧不堪的娃娃,全身上下都是补丁与线头。
杜甫,是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虽然他在仕途上不是那么一帆风顺,但依然怀有自己的鸿鹄之志,时刻关心国家,做到真正的忧国忧民。李白与杜甫的友情,可能是中国文化除俞伯牙和钟子期外最被推崇的了。只可惜两人相识太晚,作别亦是匆忙,当李白写完送别诗之后,李杜两人就再也没有见过面,而多情的杜甫此后一直处于思念友人的状态中。可以看出,杜甫既是一位忠于国家又是一名重情义的诗人。虽然我没有机会亲自去参观他当年居住的草堂,但,我想,那儿一定是神圣、庄严的地方,它残留着杜甫当年的思念与忧愁的气息吧!如此伟大的人应值得我们去学习,去敬佩,而不是因纯属娱乐让杜甫“很忙。”
尊重传文化,发扬中华民族固有的精神,让我们的“灵魂”屹立在世界的正中央散发饱含五千年的风霜雨雪的中华民族之光!
不管怎样,中国人都不能忘“本”。
“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在紧急情况下,推开了两名学生,自己却被车轮碾压,双腿高位截肢。不少人感叹她的举动,但也有人替她感到惋惜。对比《二十四孝》中的某些类似“埋儿养母”的极端行为,这种行为更让人尊敬。
文章中提到的有违当今社会主义所“规划”的和谐蓝图的“传统道德”如今注定要被剔除,倘若继承这些糟粕,必定会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和“警察的手铐”。对那些垃圾道德必须剔除,毫无疑问。“三纲”,“五常”,男尊女卑,为千年后的我们描绘了一个男权社会。“裹脚”定义了当时的审美标准,那也注定要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被巨浪冲走,尽管它在某些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正所谓“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今天的我们可以用千年后的眼光重审过去的历史事实,讽刺当时的文化糟粕,却不知道后人千年后亦会用这样的眼光打量今天我们的一切。
千年前“精忠报国”的英雄与现在骗津贴的“士兵”形成鲜明对比。过去文化的精华大都随时间的拉长减轻了质量,甚至湮灭了。
不可否认,自中国打开大门迎接外来文化的同时,我们便遭到外来文化的侵袭。新旧思想道德文化的激烈碰撞,新时代的先进文化才能占到上风,而中国本土的传统文化精华大都失去了,或者改变了最初的形态,遭到扭曲,甚至泯灭,无迹可寻。“圣诞日”“复活节”充斥店家“商战”,“七夕”演变成了“情人节”;——这是多么的遗憾。
我们承认,中国传统道德中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就成了必然。中华上下五千年所孕育的未间断的文化精华,留传至今是一笔无法用金钱丈量的巨大财富,更是整个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区别于其他民族血脉的独特精髓。换言之,这就是“本”这就是“源”。
我们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传统道德文化,衡量其思想价值,继承并发展精华,保持传统道德的内在思想形态,维护精华的本原,将它带入当今的生活实践中去,在它的基础之上构建符合这一时代的道德文化大厦。
不忘“本”,只因为我们是中国人。即使外来文化与新思想侵蚀到了我们的每一寸土地,我们也无法丢掉传统道德的“本源”。这“本源”,就是文明从未间断的古国文化延绵至今的重要原因。传统道德中的精华教会我们如何做好一个堂堂正正大写的人。倘若你已被新文化浪潮冲掉了这看似包袱的财富。请一定要找回它。
因为,不管是什么理由,只要我们是中国人,就绝对不能忘“本”!
中华上下五千多年,在前人不断思考创新下,涌现出无数的中华文化。
20年代,30年代的学生脑中满是革命。文化不断被摧残。但也少不了捍卫中华文化的人,我们应该对这些人心存感激。
我看了一篇文章:某公司外方经理在招聘中方工作人员时,首先考虑的是中文的掌握情况。他意味深长的说:“人不能忘本,母语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力见证。一个人不能运用,或不能很好的运用自已国家的语言,甚至对其了解很少,我们怎能用这样的人啊?”不可否认,有很多人恨不得染个黄头发,时不时说几句外语,好像这样他们真成了外国一样。
老师跟我们讲过,法国人很爱自已的母语,虽然大部分法国人都学英语,但他们在法国绝不会用英语跟别人交流,他们认为法语是世界上听的语言。
在中国,许多地方的标示语上都是用英文来提示,有许多人在自己的同胞面前,硬是要把自己的汉语说得不流利,在加几句英文进去,文化不应该被排斥,但是,当一种文化即将取代原有之的文化,我们应只有一种行动-----捍卫自已的文化。
从甲骨文到现代的汉语经过多长的演变?包含了多少人的心血?我们有什么资格不尊重它?对!我们没有资格。
我们要行动起来,捍卫我们的中华语言文化。
中国,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国家;一个具有传统文化的国家;一个具有数亿人的国家;。
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经过五千年的时间长河的积累沉淀,已经是非常之多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传统民间艺术;传统节日等,但是,我最喜欢的有两样,一是节日,二是道德。
节日,这个词语对我们华夏儿女来说非常熟悉,因为一年四季都有许多的节日、例如传统节日有:春节、元宵节、重阳节等。春节是我最喜欢的节日,因为它是可以让所有的亲人团聚,也是拥有重要意义的节日。春节俗称过年。每年过年,每家每户都会吃团年饭,大街上都是人山人海,每个店铺旁边都挂满了红红的灯笼,彩旗飘扬,所有的小朋友都穿上了漂亮的新衣服,大人们的脸上露出幸福的微笑,眼睛里包含着浓浓的关爱之意,这时,在广场上每个人都会拿出许多的烟花、鞭炮来放。在晚上时,一起冲上深黑的天空,迸发出五颜六色的光彩,犹如彩虹般美丽。好看极了。
到了晚上8点春节联欢晚会开始了,人们坐在电视前观看。
春节刚过,迎来的就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在每年的正月十五,这一天人们会、吃元宵,猜灯谜。还会到公园里观礼。重阳节,是农历九月九日,对于这个中国的古老传统佳节,还让我想到了一首诗,一首对他乡兄弟思念的感情诗。那是唐朝时期王维的诗:
独在异乡为异客,
每逢佳节倍思亲。
遥知兄弟登高处,
遍插茱萸少一人。
每当是重阳节时,就会想起王维那种思念他乡亲人、兄弟的情景,让我也不禁地感伤起来。中国的传统节日何其之多,每一个都有故事,述说了节日的来源。每个节日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它阐述了中华民族古人的智慧结晶。但是,现代又有多少人能够完整的记住这些节日了。
每个人都差不多都觉得中国的节日低俗、无趣,只知道盲目的追求外国的节日。例如圣诞节、愚人节、情人节等,但是在他们心中是不是有想过,自己是不是中国人,是否能忘本。或许在他们心中已经没有心里的那份坚持,对于中国五千年文化历史的坚持,只知道一眛的效仿别人,反而舍弃了对于自己的民族来说重要的东西—文化。当然,不是一定要抵制外国文化,只要我们能够取其精华,弃其糟耙,为自己所用,这是可以的,能够让我们借鉴他人的长处,来弥补己身的不足,让我们的传统文化变得更加完美。
道德是一个底线,提醒我们做人的道理。我们人类为什么站在食物链顶端,就是我们心中有那份道德。
学习争先虽重要,文明礼貌也要好。
学校规定都遵守,见到老师要礼貌。
同学之间相友爱,友谊小手锁的牢。
爱护动物放心上,树立新风我做到。
这是一首文明礼貌歌。
礼貌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它的意义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意念和行为,是言谈举止对别人的尊重与友好的体现。现代社会的各行各业之间都离不开礼貌这个词语。它代表了一个人的涵养标准,品性等。一个好的礼貌态度,留下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在小时候,父母总是说见到人一定要叫。小时候的我天真烂漫,很听父母的话,一见到认识的人就会叫个不停,什么叔叔阿姨啊,姑父姑母啊。
现在的我已经是一个高二的学生了,现在的我已经变得不爱叫人了。只有在父母的逼迫下才会开口叫人,一般的时候也就会见到熟人才叫一声,这还是老妈一直在我耳边唠叨的缘故,这是礼貌问题。要做一个有礼貌的好孩子。在学校老师教导我们要守礼貌懂知识,见到老师要问好,遇到熟人也要打招呼,要做一个乖孩子。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可是现在的我,总觉得自己是一个小大人了,嘴边一直挂着叔叔、阿姨什么的,会被我自己得朋友、同学笑话,会觉得自己仍然是一个长不大的小孩子。这也是现代社会上青少年的通病。中国现代社会科技飞速发展,各种商品日益更新。但是,很多东西已经在人们的心中失去。
但是,有好就有坏,人也有好人,比如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两弹一星邓稼先”这些都是中国人的榜样。为什么他们都会被很多的人牢记,就是因为他们心中有对祖国的热爱和心中的坚持。正是因为这份心他们能够做出让人敬佩的事,克服困难取得成功。
从他们的身心上我学习到了一些十分可贵的东西—谦虚、待人友善,更是有着自己的道德底线。时刻要求自己做到心中的。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但是礼貌是我们每个人必须具备的,它代表了我们中华民族的国民精神,代表了中国人的自豪!
礼貌不用花钱,却能赢得一切,礼貌能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是那些受人礼貌相待的人喜悦!让我们行动起来,做一个有礼貌的人,来继续传承中华的传统美德。
中国之所以能成为世界上的文明古国。我想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华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与内存的活力。
前不久,有两件事情引起了格外关注。先是孔子、老子两位古人画像被穿上西装,打上了领带,或为商家推出衣服的品牌代言人;再就是韩国人宣称孔子、西施、李时珍是韩国人。这两件事都有些可笑,却也促使我们反思自己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
传统文化是民族内在的灵魂和血脉,是古人对民族的身份证明,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纽带,是中华儿女和睦相处共同繁荣的家园,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发源地,是中华民族的动力。
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传统文化不怎么尊重。在20世纪中后期,文化革命使得中国文化元气大伤。固然传统文化有缺陷,它的封建专制思想,纲常名教和等级尊卑观念,它保留了。然而世界上又有哪个民族文化是完美无缺,无懈可击的呢又有哪个民族对自己传统文化的鞭挞、摧残得如此绝情呢恰恰相反,我们到处可见人们对传统文化的爱惜和保护。它包括一片街区,一栋楼宇,一所宫殿,都可能保存其原物风貌,尽可能给后人留下曾经的情感记忆和历史文化。
有缺点我们不是不可批评。我们大家一贯主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传统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一再强调立足时代,推陈出新。只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一定要非常慎重,致力于挖掘其永不糜灭的精神力量,弘扬高贵的精神品格,以此丰富我们的时代精神突现民族个性。
实际上,彻底否定传统文化是不可能做到的是事情。既然他不能像包袱一样仍掉,就不如好好的对待它、尊重它、改变它、更新它,使之注入新的精神活力和血液,让他焕发神采。激发他的活力、清理、挖掘、弘扬其中有价值的因素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当年梁启超曾说:“我们希望我们的青年,第一要做一个尊重爱护本国传统文化的诚意。第二要用那西洋人研究学问的方法研究它,得它的真相。第三把自己的传统文化综合起来,还拿时代文化补助它,使它成为一个新的文化系统。
文化是灿烂的,也脆弱的。它需要我们精心的照料和培育,而不是随意的亵渎与践踏。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二
研究评价了福建省农用地资源的数量、质量、潜力及其分布.结果表明,福建省农用地资源总量和人均数量均以宜林地占绝对优势,宜耕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三明、南平和漳州;宜园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漳州、南平和宁德;宜林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三明、南平和龙岩;而宜水产养殖类资源优势则集中于福州和宁德.宜耕地的质量较差,而宜园和宜林地的质量则稍高.现状农用地资源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且以现状宜耕地的`增产潜力最大,中低产现状宜耕地主要分布于南平、三明、龙岩、福州和宁德.全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95.63%,开发利用的总体潜力已不大,但宜园地资源仍有较大开发利用潜力.在农用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农用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若干对策.
作者:邢世和毛艳铃周碧青黄吉作者单位:邢世和,毛艳铃,黄吉(福建农业大学土地与环境学系)。
周碧青(福建农业大学测试中心,福建福州350002)。
刊名:福建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isticpku英文刊名:journaloffujianagriculturaluniversity年,卷(期):29(3)分类号:f301.2关键词:农用地资源福建省适宜性开发利用潜力利用与保护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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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撰写要求。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进行论文撰写。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按我院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
3、学生选题通过后,选题所需查阅的参考资料及文献查询方向、范围可与指导教师协商;资料的参考文献应尽量选择近5年来的文献含[专著、教材、论文]不少于8篇。
4、所有正文内容字号为:宋体,小4号字,行距为22磅。(操作方式:点击功能栏中的格式---点击段落---点击固定值----选22磅行距)。
5、标题都为:宋体加粗—4号字,行距为22磅。
6、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xx年11月11日”。
1.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应结合选题,与参考文献相联系,是参考文献的概括,需要说明国内、国外的发展情况。
3、本选题的研究方法及预期达到的目的。
应结合所要研究具体内容,思路明确、清晰,方法正确、到位,有针对性。
4.本选题的参考文献资料。
5.论文撰写提纲。
拟定论文的结构,即论文分几部分,每一部分主要内容是什么。论文结构完整、逻辑关系合理、拟写的内容与题目一致。
是否同意开题:1、同意2、不同意。
指导教师:年月日。
毕节历史文化论文篇十四
大连历史悠久,早在60前,祖先就开发了大连,18开始称大连。中国的文化既包括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文化传统发生剧烈演变的近代文化与现代文化。
问题的提出。
传统职业教育,指中国古代。
就已存在的本土的原创性职业教育。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对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理念的阶段性总结,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了现代化。
对照《意见》的理念,不难发现,我国古代已经存在职业教育,其在实践性、职业性方面卓有成效。
古为今用,借鉴本土原创性的职业教育为我国今天的职业教育改革之用,显然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历史悠久的中国职业教育并没有完成现代化,近现代的工业文明连同职业教育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其症结何在?以史为鉴,可以获得有益的启示。
中国古代已经形成比较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
社会分工、文字的发明等因素,必定导致生产经验的间接传授,因而产生了职业教育。
早在进入奴隶社会之前,中国的职业教育已经产生,如神农氏传授耕种方法,伏羲氏传授“拘兽以为畜”,螺祖传授育蚕、治丝茧方法等等。
分析发现,本土原创的职业教育其实颇多值得借鉴的内容。
(一)中国古代职业教育强调“立德树人”、“育人为本”
《意见》提出职业教育的前提是“立德树人”、“育人为本”,中国古代的职业教育也非常重视思想品德的培养。
历史上各行各业均要求从业者必须甘于奉献,为事业献身,要爱国利民,有仁人之心。
重视人的培养是中国传统职业教育的突出特色。
在《墨子·尚贤》篇中,墨子为墨家弟子制定的道德标准就是“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
中医授徒非常重视医德的传授,提出了“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的准则。
三国时期的名医华佗,用医术救民于水火,而不愿留居官府为权贵效命,坚持不为名利所诱、不为威武所屈的崇高医德。
护镖也是一种职业,武术行业非常重视学徒的道德水准,要求学武不能伤人,学武要用于锄强助弱,要有侠义之心,要爱国爱民。
当官者也有职业道德,古代流传着一种成文的“官箴”,有劝人坚持民本思想的,如《牧鉴·接人》中的“平易近民,民必归之”;有劝人坚持为官保持清廉的,如徐榜《宦游日记》中提出“一朝点污,终身玷缺”;有要求摒弃以清廉博取名声的虚伪行径的,如《从政遗规》中提出“居官不可作受用之想”。
又如,东汉时期的张衡一生做出了“地动仪”、“浑天仪”等发明成果,在多个职业技术领域有很高的地位,张衡就曾提出“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患禄之不伙,而耻知之不博”的从业格言。
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关系到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古代的职业教育在这些方面值得借鉴。
(二)重视高素质的职业技能。
中国古代的职业教育非常重视高素质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技能训练必须精益求精。
《庄子·养生主》对庖丁解牛的技能做了记载,庖丁可以刀入牛身若“无厚入有间”而游刃有余。
因此,牛刀虽已用了,而其锋利仍“若新发於硎”。
庖丁甚至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精神享受,“奏刀騞然,莫不中音,合于桑林之舞”,完成操作后,“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
文中对职业技能还根据其水平进行了等级划分:“良庖岁更刀;族庖月更刀”。
《庄子》对职业技能的要求之高可见一斑。
北宋政治家、教育家欧阳修记载了一个卖油翁酌油的精湛技能:“取一葫芦置于地,以钱覆其口,徐以杓酌油沥之,自钱孔入,而钱不湿”。
其原因“无他,惟手熟尔”。
卖油翁对职业技能培养的认识,实际上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教育思想。
(三)艺徒制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及职业性理念。
艺徒制是中国持续了几千年的流行最广泛的职业教育方式。
徒弟在生产中接受职业技能的传授,或一师一徒,或一师带几个徒弟,通常是边学边干,学以致用。
艺徒制的形式几乎存在于任何行业,古代各个历史时期都出现了高水平的能工巧匠,他们创造了一件件精品,如冶金业方面的“越王勾践剑”,现代科学仍然无法弄清其高性能的机理;建筑业方面创造出一个个人间奇迹,如故宫的宫殿;陶瓷、工艺品行业贡现了大量国宝,创造这些精品的高超技艺往往与艺徒制的培养模式有密切的关系。
做为一种教育模式,艺徒制有很多优点,首先是坚持言教身传,并且教学过程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相示以巧,相陈以巧”。
学徒一般要熟悉掌握所有的生产岗位,要对整个行业有全面的了解,以保证技艺的专业水平,培养出的人综合素质较高,富有创造精神。
其次是以生产现场学习为教学场所,以生产性实习为主要教学形式。
熟练的技艺是要动手实践后才能掌握的。
徒弟先在现场看师傅干,了解了生产的基本情况以后,徒弟可帮助师傅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辅助工作参与越来越多、越来越熟练,最后就能掌握基本操作技能,逐步过渡,从需要师傅指导开展工作到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艺徒制是最充分地体现了职业教育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的教育模式。
(四)中国古代职业教育重视先进的教学模式。
除了艺徒制,中国古代文化中广泛存在重视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例子。
鲁班,是木工的鼻祖,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先驱,鲁班学艺的传说是古代文化重视先进教学模式的典型例子。
传说中,师傅先是给鲁班已长满锈的斧子、刨子、凿子,鲁班用七天七夜磨好。
师傅又给鲁班满屋子精致的各种亭台楼阁模型,让鲁班把所有模型拆开,又安装起来,如此反复,足足研究了3年,鲁班在实践教学中掌握了木工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最后成为中国木工的鼻祖。
这虽然是传说,但却是传统文化中职业教育理念的反映,鲁班学艺的过程完全符合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只有如此,科学的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鲁班这样富有创新精神的一代宗师。
项目教学法等教育教学方法竟然在中国古代已具雏形。
(五)墨家先进的职业教育发展观。
墨翟是墨家创始人,在春秋战国时期首先提出了重视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技巧的职业教育思想。
墨翟强调科学和技术教育,包括生产知识教育、军事科学知识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技艺等知识教育。
在职业教育方面强调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创新,他一反往常只注重人文教育、道德教育而忽视科技教育及忽略下层社会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的做法,创造了先秦时代科学领域的最高成就,足以与西方古代自然科学相媲美;他一反师道尊严,提出“强说教”的思想,有效地调动了师生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甚至可以说,墨家的发展道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的特征,只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墨家连同其教育思想发了芽,但没有结果。
尽管中国的职业教育历史悠久,成果斐然,但是,在晚清洋务运动之前,中国没有出现现代工业,职业教育没有形成社会化教育系统,没有产生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化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在中国生了根,但没有结果。
因此,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职业教育的束缚有很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对职业教育发展形成束缚。
(一)科举考试对职业教育发展形成束缚。
科举考试以“学而优则仕”为出发点,对官员选拔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逐步形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导向。
官员选任资格严格地局限在科举出身的士子中,而传统社会个人身份是相对固定的,通过科举考试改变社会地位,对绝大多数平民百姓而言几乎是唯一途径,社会各方面甚至皇帝本人对科举考试进行大肆渲染,影响了古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