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检修的论文(优秀20篇)
健康是最大的财富,我们应该注重饮食和锻炼。首先,在写总结之前,我们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请大家注意,以下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具体的写作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一
垂深3000m以内,水平位移不超过1000m的定向井,一般称为常规定向井,这种类型的井是最为常见的,它可以设计的轨道有很多,但要注意造斜点的选择及井斜角大小的控制。造斜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地层,避免在岩石破碎带、漏失地层、流砂层等容易坍塌及复杂地层定向。常规定向井轨道设计的余地较大,但最好把井斜角控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在轨迹设计时还应该考虑井身结构、采油泵下深、井眼曲率的选择等问题。
2大位移井轨道设计。
通常认为现在钻井技术中难度最大的是大位移井,一个好的轨道设计对减少施工难度会有很大帮助。国外在大位移井中推荐悬链曲线(悬链曲线:由圆在一直线上滚动时圆上一点的运动轨迹形成。)轨道。最新的'理论研究表明,较低的造斜率(小于3°/30m)、高稳斜角是大位移井的趋势。
3水平井轨道设计(水平井轨道的基本形状有两类)。
单增轨道,一般采用固定的井眼曲率,井眼曲率范围在3°/30m-6°/30m。井眼曲率小于3°/30m会导致造斜井段太长,不利于井眼轨道控制,大于6°/30m,钻杆将会对套管或者井眼产生偏磨,会磨损套管或对井壁造成伤害。双增轨道,由于双增轨道几乎都是在地质目标不确定的条件下使用,在进行轨道设计时,第一次造斜时,应使稳斜段有较大的井斜角。如图1所示,如果在钻井前,地质没有确定此油层,轨道2采用高稳斜角,相比采用低稳斜角的轨道1,轨道2在油层内井段更长,录井时更容易发现这一油层,同时高稳斜角轨道发现油气显示,可以迅速进行二次造斜,在很短的进尺内进入水平段。如图2所示,轨道1从发现油气层到进入水平段需要更长的进尺,所以轨道1的水平段就不能在油层内钻进,而轨道2采用高稳斜角轨道,在不出油层的情况下就能进行水平段的钻进。通过两种轨道的比较,双增轨道设计时,要采用较高的稳斜角。
4结语。
4.1要根据地层情况、井身结构、完井要求、采油要求等进行轨道设计。
4.2轨道设计要贴近现场实际情况,应该根据造斜工具的造斜能力、造斜点的深度、施工难度等确定合理的井眼曲率和井斜角。
4.3在地质目标不确定的条件下,双增轨道应采用高稳斜角。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二
(1)ats自动监控模式:一般情况下,该运行模式对在线列车的运行进行自动监控,并向列车自动发出进路指令,列车在安全保护下司机按照规定的运行时刻表驾驶列车。
(2)调度员人工介入模式:调度员在工作站下达相关的列车运行指令,并人工干预全线列车的运行。介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列车进行“扣车”、“终止”、改变行车路线、列车增减等。
(3)列车出入车场调度模式:列车调度员在当天列车运行时刻表的指导下编制列车的运营计划及场内行车计划,并上传至控制中心。车场信息值班工作人员根据运营计划调整相应的进路信息,以满足列车的行车需求。
(4)车站现地控制模式:一般情况下只有设备集中站参与到列车运营控制,车站联锁及车站ats系统结合实现对车站及中央二级控制权的调整。经中央ats设备故障后车站值班工作人员的申请后,并经调度员同意后,可改由车站现地控制。
(5)车场控制模式:场地值班人员根据用车计划对列车的出入场及场内的作业安排进路排列。
2项目管理及生命周期。
项目管理,作为管理学中最为重要的分支学科,一般是指在项目活动过程中,应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及方法,并在项目可利用的有限项目资源条件下,实现或超过预期的需求及期望的活动过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对成功实现系列目标相关的活动进行整体的检测及管控,包括策略、进度计划即维护项目活动的进展。一般而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范围、项目时间、项目成本、项目质量、项目人力资源、项目沟通及项目风险等内容的管理。项目管理主要经历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分析、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上线及项目运维跟踪等生命周期。
3.1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项目特点。
与其他的项目相比,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拥有独特的建设特性及建设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需按照地铁业主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轨道建设,确保顺利开通运营。其次、需完成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项目管理生命周期中不同的阶段有相应的管理任务,需使用到多种技术与工具,信号管理项目管理需完成以下的实践过程:
3.2.1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定义。
项目集定义阶段,主要包括对项目期望收益的定义,对关键成功要素的确定及对项目集所需的资源进行估算,并进行论证商业过程。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在项目集定义阶段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掌握用户运营层面的需求,熟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标准流程,以满足信号系统的国产化率达到70%的目标。第二、努力成为信号系统供应商,掌握信号系统领域的核心科技,并提供信号系统领域的完整解决方案,以实现自主化发展目标。而信号系统项目集资源管理,主要是估算人力、财力及物力。而商业论证的任务,主要在于对项目集进行合理性方面的论证,这是信号系统成功的关键因素所在。
3.2.2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启动。
启动阶段,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指派、项目章程制定、收益分解结构分解、项目资源预算编制、项目路线图制定等方面的内容。信号系统项目集经理需同时与多个项目经理或者职能经理打交道,因此指派的项目经理需在沟通和协调方面拥有较强的能力,并具备较强的说服能力。而项目章程的制定,需从信号系统项目集的愿景、核心目标及期望收益等方面出发。对于信号系统项目集而言,路线图就是项目的进度计划,一般是由里程碑构成。而商业论证是启动阶段最为重要的成功之一,等待规划阶段的审批。
3.2.3信号系统项目集的`规划。
(1)明确项目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项目愿景、任务和战略目标。
(2)为项目成功构建必要的组织,主要包括政策、流程、角色与职责的定义,并解决项目进展中的各种争端。
(3)控制、监控、评估及审批项目变更,以确保实现项目目标和收益。
3.3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实施与监控。
在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执行、项目变更活动的管理及交付项目收益等。信号系统项目执行,主要依托于工程、生产及研发等三部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国产化项目目标,一般通过与外方信号系统就技术转让、生产制作授权等内容达成相应的协议,以确保中方信号公司实现掌握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测试流程等内容的掌握。而实现信号系统自主化目标,很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第二、为了确保系统研发的独立性,形成自主化的知识产权,就要求研发部与其他部门的人员编制相隔离。信号系统监控阶段主要任务,包括信号系统项目层次、运营层次的评估,控制项目变更,及对知识和人才的管理。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三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资料。这对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子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我是西安联合学院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2011年7月即将步入社会,心情是那么的激动,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一个奉献青春和热情的集体。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本着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之原则,在大学里,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系统扎实地掌握了专业技能,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
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之中,经验的欠缺似乎使我现在处于劣势,但我有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先进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务实的态度,有对工作的极大热情,有善于与人的沟通方式,有很强的适应、协调能力和较快的接受能力以及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毅力,再加上您的赏识就是我走向成功的资本。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我会还你一个惊喜?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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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四
摘要:微课是教师以视频为主载体记录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过程。它微小、精细、针对性强,能充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本文主要针对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学习意识、学习能力,运用微课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学生的轨道运营管理服务技能。使学生能自觉、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学生能力得到全面锻炼和提高,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微课;激活;训练。
例如,知识点授课视频、操作过程演示等内容。学生可以使用相关多媒体介质,将课堂上由教师课授的学习内容进行反复学习。微视频可以让学生自主学习,师生互动讨论,也可以上课时帮助学生解决不懂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学生个性化的辅导,这种理想化的教学模式大大激发了教师的浓厚兴趣,这就是微课。职业教育改革进行了很多年,但是长期以来,东北地区职业学校的教师还是依赖于传统教师灌输式的语言在课堂上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一直以来,在教学模式上,中职学校一直是以就业为导向,但是普遍采用的都是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每节课需要讲授的理论知识很多,教学的主体仍然是教师,有些知识比较难懂,大多学生难以接受。长此以往,学生慢慢就会提不起来兴趣,课堂教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而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学中,单凭空洞枯燥的说教很难讲清一个观点,说明一个道理。有一些教学的难点、重点,无法形象的表达出来,很难让学生形成深刻的印象,能否巧用现代化教学媒体,在课堂中适时的发挥作用,取得教学效果是十分关键的。
一、利用微课,激发学习兴趣。
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学习意识、学习能力相对来说都比较欠缺,传统的应试教学方法都是让学生被动的去接受,发挥不出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久而久之必将直接导致教学效果的.下降。微课恰是一种结合面对面教学和在线学习相结合的新颖的教学模式,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微课是教师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学活动过程。它微小、精细、针对性强,每节微课时长一般为5~10分钟,能充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新兴专业,在职业学校更以实操为主干课程,使用微课能突破时空的限制,让学生看到、听到不易直接接触到的事物、现象或过程,丰富学生的感性认知,发展他们的智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例如,在地铁车站手摇道岔操作,只凭教师的讲解很难让学生理解手摇道岔六步曲中一看、二开、三摇、四确认、五加锁、六汇报的具体操作,受条件所限,学生也很难进行实操。所以,在备课前我就预先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手摇道岔六步曲的实操做成微课,让学生观看到实际的操作方法,这样学生能更好的理解此部分内容,有效的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中职学生的学习动机与兴趣往往是直接受外界影响而产生的,教师在引入新课内容时,找到一个学生感兴趣的话题或实例,可以结合实际,运用恰当的多媒体电教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吸引学生的学习热情。根据教学内容与要求,使学生不知不觉地进入教学情境。利用微课直观、生动的特点设计趣味的教学情景,吸引学生的兴趣,为导入新课内容做好铺垫。在教学《乘客投诉处理技巧》时,如何示范接待乘客的仪态以及声音、手势等时,先以一个微课短片将应对乘客的技巧展示给同学们,让学生微课中寻找自己的优缺点及注意事项,这比传统教学中教师教条式的说教、示范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体现了课堂中教师的主导、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真正觉得自己是课堂的主人。教师将艰涩难懂的内容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做成微课展现出来,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能力反复观看微课内容,引导学生主动去探索理解重难点知识点。
二、学生参与微课制作,激活课程教学。
让学生参与到微课的录制当中成为视频中的主角,完成知识点的讲解,让学生动起来,让课堂活起来,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学生自主学习,是学习的行动主体,教师以行动过程为导向,全面提高了教学质量,提升了技能训练的效果。例如,轨道车站站台手信号的使用、自动售检票机票箱更换,这些实训操作让每个学生按脚本完成知识点的录制。在制作过程中即熟记了知识点,又完成了实训内容。录制结束后挑选出优秀的作品,做为微课视频展示给大家。而每位同学的作品,教师和学生一起评分,做为平时成绩的采集。在录制微课时,学生感到即新鲜又兴奋,即可以完成了微课的录制,又很好的体验了知识点的应用。微课的使用给课堂教学改革开辟新的天地,给中职轨道运营课堂教学带来生机,给课堂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促进和推进学科素质教育的优化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利用微课构建学生的多种学习渠道拓宽了学生视野,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提高了学习效率,锻炼了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习变得生动有趣。针对轨道运营管理专业各科目、各教材中每一课的重难点研究出利用微课解决的方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微课的优势,突破以往课堂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中职课堂教学微课的应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强化学生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法的服务技能。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学生能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也能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能力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真正领悟知识,成为社会需要的劳动者。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五
随着时代的进步,交通面貌日新月异,车辆与日俱增,我们在充分享受轨道交通带来的便利与快捷的同时,xxxx交通二号线运营和一、三号线建设和筹备工作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轨道交通安全工作毋庸置疑地也是企业平安、稳定、和谐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做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做好以下几点:
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抓好安全教育并采取浅显易懂的方法进行安全教育。我集团公司现在实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和公司签订合同后在正式上岗之前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用品的正确穿戴、消防知识以及各种危险源的防范措施等。在接受层层安全教育后,使得新进员工在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意识到安全是轨道交通行业的重中之重。针对老员工,可举办轨道交通安全教育专题讲座,组织学习轨道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各种例会上反复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并及时学习全国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的案例事件,写出心得体会,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不能走过场,讲形势,必须要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我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运用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乘客坚决实行处罚,合理利用制度规则和权力,保护轨道交通安全设施,使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更高层次,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运营。
三、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这一点也是我集团公司正在完善的工作内容,随着一、三号线的试运行开始,紧接着试运营也临近。开展各种形式的演练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单轨三号线和单轨二号线在应急处理方面有一些相似之处,故可以相互借鉴,但是由于地铁一号线是xx市的第一条地铁线路,所以针对地铁一号线更应展开更多的相关演练。按地铁运营的具体特点,完善各种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院、公交、供电等单位沟通联系的地铁灾害抢险救援联动机制与指挥体系。通过演练,达到各种设备与各级员工之间的“联调”,提高多工种共同配合抢险作业的能力及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能力,同时也检验设备维保质量和应急功能状态。
被站务员强行制止的事件,更说明了乘客需要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公众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建设运营安全文化,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通过培养安全型的轨道交通员工、轨道交通家庭、轨道交通乘客,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中的“全员”概念延伸为“全民、全社会”,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的社会”,达到“全民讲安全,全民懂安全”,从而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结束语: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输行业永恒的主题,只有通过一系列安全措施将隐患降至最低,才能最大限度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安全运营工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六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及众多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抓好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要从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等方面人手,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安全生产。
2.1加强城市轨遗交通规划、建设、运管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
理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参与到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的安全性论证工作;施工审查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力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也应将运营安全保障前移,提前参与前期各项安全审查工作。
2.2制定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
认真总结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地铁法律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保护地铁安全设施,使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更高层次,确保地铁系统安全运营。
2.3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推进设备技术国产化。
设施设备的可靠性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应通过制定统一、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运营设备符合接口的技术要求,切实满足运营的实际需要,为运营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运营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大国产化的推进力度,强化运营设施设备保障,不断提高运营安全质量。
2.4完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铁运营安全需要相应的监控和评估体系来保证。应逐步建立起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安全评估体系及安全控制体系等方面在内的大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形成职责清晰、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个员工。
2.5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按地铁运营的具体特点,完善各种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院、公交、供电等单位沟通联系的地铁灾害抢险救援联动机制与指挥体系。通过演练,达到各种设备与各级员工之间的“联调”,提高多工种共同配合抢险作业的能力及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能力,同时也检验设备维保质量和应急功能状态。
2.6加强运营设施保泽,提高运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一方面应用新技术、新设备,采用白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建立维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对维修过程中的工时、物料、定额、检修规程等进行全面监控,保证维修计划的落实,全面提升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设备设施的质量状态。
2.7开展公众安全宣传教育,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社会”
大力开展公众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建设运营安全文化,努力提高全体地铁员工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通过培养安全型的地铁员工、地铁家庭、地铁乘客,将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中的“全员”概念延伸为“全民、全社会”,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的社会”,从而确保地铁运营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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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光霖.广州市地铁运营安全管理[r].北京: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研讨会.2004.7.
[4]周淮.上海市地铁运营安全管理[r].北京: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研计会.2004.7.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七
1.1在飞机中的应用。
led在飞机客舱中的应用也颇为广泛,大面积的使用隐光源设计使得飞机客舱效果美轮美奂,大大的减少了乘客出行的旅途疲劳.客舱照明使用了节能型的led,随时控制亮度和颜色,夜间乘务员可以为乘客提供白昼的感觉,而当乘客需要休息时,舱顶则可模拟美丽的繁星点点的夜空.
1.2在轨道车辆中的应用现状。
led光源在轨道车辆中的应用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目前led主要应用在车辆客室内部照明,而且应用的程度相对比较简单,只是用led取代了客室普通白炽灯管,实现了简单的功能替代,而在设计上没有发挥出led的优势.比如沈阳地铁采用传统的灯管形式灯带,灯带每隔一段距离会有一块暗区,影响照明的同时视觉感受也相当一般.而在深圳地铁的设计当中将传统的白炽灯管改为了led灯,因采用后部背板点状led布置,所以车辆灯带取消了此前灯管连接处的暗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色带,这样增加视觉连贯性,但这样的改变虽然起到一定的装饰效果但也是谨小慎微的.在国外的轨道车辆设计中,设计师已经将led灯源充分的应用,例如法国的agv高速动车组客室灯光设计有了很大的突破,设计的步伐也在加快.
2轨道车辆led灯具设计要素分析。
led作为照明工具可以在照明方式、灯罩外形设计以及灯光色彩上进行重点设计研究.
2.1客室照明要素分析。
照明方式的不同、照度的不同以及灯源位置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空间效果.
(1)整体照明:最常用的照明方式,光线自光源向四面八方而不受遮挡,但在轨道车辆中这样的照明方式几乎没有.
(2)方向照明:即用不透光罩板将光线控制在一定的方向内,轨道车辆中的照明方式大部分为此种照明.
(3)间接照明:即用灯罩控制光线,使光线先照射到墙壁或天花板上,再反射出来.这种光线柔和,光影效果微妙,能够使得客室空间产生温暖亲切的气氛.这种照明方式应用较少,也是重点研究的设计方向之一.另外,led照明灯罩的外观设计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体客室的设计风格,外观设计要与车内空间的'大小、形状等属性相协调一致,还要符合空间的总体艺术要求,形成一定的环境氛围.最新设计的香港南港岛线全自动驾驶车辆,此车在设计着重对车灯进行了研究,在中立柱扶手上增加了环形灯的同时,两条传统的灯带也设计成了“泡泡”形式,大大的活跃了客室的环境氛围。
2.2车头灯照明要素分析。
led在车头前照灯的设计上有着巨大的造型潜力,由于其安装结构的缩小,照度的增加,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小车灯的造型限制,led能够实现设计师设计出的各种尺寸各种形状的灯罩外观.尾灯的设计同样重要,只有前照灯和尾灯的完美的配合才能设计出新颖别致的车头外观.
2.3照明色彩分析。
除了灯光的布局以及灯罩外形的设计外,能够实现全色彩发光,不同的色彩能够发挥不同的功效,不同的色相能够提供给乘客各自不同的心理感受.例如,蓝色和红色能分别给人带来冷暖的感觉,同时蓝色给人一种冷静感,而红色带给人的是兴奋感.
3结论。
城市轨道车辆发展势头迅猛,轨道车辆项目作为提升产业结构的推进器,担负了提升产业领航者的使命,如何将led照明技术应用于大型轨道车辆项目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从对led照明技术的分析中可以看到led光源在效率、光学设计灵活性、显色性、寿命等方面都具有传统光源不可比拟的优势;从对led照明在其它交通行业的成功应用案例可以看出,led在轨道车辆照明系统中具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利用led现有技术能够设计出更加现代、更具特色的轨道车辆,同时能够为乘客提供更为舒适的乘坐环境。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八
公安部预防特大交通事故汇报会议上,刘金国同志指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减少和降低重特大交通事故这一核心,全面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根本实现“三下降”目标,以机动车辆规范化、正规化管理为突破口,强化驾驶员源头管理,进一步促进运输业健康、有序、正常发展,努力开创道路交通事业发展新局面。
20多年来,我国的交通事业呈现出了日新月异的好局面,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安全问题日益极化。无牌车、假牌车、克隆车的出现,给交通行业的管理及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机,不法分子绞尽脑汁,纷纷使出各种办法、利用各种渠道,他们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为了自己的私有利益唯利是图。使得一部分原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营运户和车主不得不效仿那些违法分子,造成了道路交通运输业市场的混乱局面,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偏远山区和边缘县区,已经成了违法车辆和淘汰、克隆车辆的集散地,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重大威胁。去年,全国就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达19亿元,这中间有相当一部分损失是由上述因素造成的,我们不得不加以思考,必须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建立机动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本遏制非法机动车和违法驾驶员合法上路、合法运营的怪现象。
回顾10年前的客运交通市场,就存在着涣散、管理不统一、协调不到位的现象,任意拉客、站内无车、个体商贩随意挂靠、运营企业无序竞争现象就很猖撅,而且有的车站出现了关门谢客,无人光顾的现象;反之,大街上到处有车主拉客、揽客、宰客、霸客现象,还有的车主超员超载,为了更多地招揽生意,竟对旅客大打出手,要么把客人和行李拉到这辆车上,要么把小孩和家属装到那辆车上,总之,达到独揽市场的目的方可摆休;甚至有的车主雇用打手强行拉客,旅客如入雷场,稍有不慎,便会招之拳脚相加。
近年,各级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各项管理政策和施,公安交通部门从多方面进行严查重罚后,才有了目前这种局面。就交通客运方面来讲,相对的市场秩序和规范化运作有了可以遵循的章程,但是,距离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客运出租方面又出现了市场混乱的新现象。办了营运手续的车辆无生意做或生意很淡,而一部分没有办理或根本不办理营运手续的自用车辆抢生意或霸市场现象十分严重,并且火爆,他们的观点就是一旦被抓住后,罚几个小钱放出来还可运行,问题的关键就是一旦被抓着后都说车上拉的是自家人或是亲属,这样一来,交通运管部门也就无法取证和进行查扣了,因此,取缔那些自用车的投机营运资格,使那些办了营运手续的车主能真正感受到政策的公正而满怀希望的进行运输业生产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不但客运出租市场混乱,而且货运车辆也比较混乱,国家的政策是不允许私营车辆在各单位进行挂靠,也是为了防止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要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连带责任。所以只准以公司和私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入户,这样一来除公司以外就缺少了统一管理机制,使那些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经营户和家在农村的私营户都呈现出了一盘散沙的局面。如出租公司,原本就是广揽社会闲散车辆的正式公司,但是,相当一部分车主无视公司的存在,竞然通过各种非法渠道完善各种手续而私自上路运营,结果出现问题后要么逃之夭夭,要么耍横耍赖,最终还是消费者自认倒霉。这些人,除了交警上路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以外,其余就是自己说了算。什么上级的有关政策、安全措施等与己无关,这种无政府状态和无人督促检查的情况最终造成市场混乱和各行其事的现象,因此,还得靠政府的统一管理政策和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但是统一管理面临着一个制约性的问题,就是要弄清楚什么是统一管理?什么是挂靠管理?二者应该有所区别。应该说:统一管理就是让所有单位的个体营运户有一个统一管理的组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的优点是能够将各级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的宣传到位,并且能够随时检查安全情况或者进行制约性的查处,如果车辆管理部门每年对那些不进行年检或者自行报废到农村里跑黑车的行为,只要到管理单位调查就能及时的得到查处,如果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就应该对管理单位进行查处,这样就能杜绝那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也还能督促各种规费的收缴工作,监督保险费的购买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或者少受损失。
统一管理应该区别于挂靠管理,挂靠管理的行为应该是非交通专业管理部门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代管。过去就有类似的管理,实际成了代而不管,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得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这样的管理就会给政府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实际还是达不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统一管理有两种办法可以参考:第一种办法就应该发挥公司的作用,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公司要和车主签订协议,车主应该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检查和保养车辆。按时缴纳公司核定的属于自购车辆加入公司的管理费用,全年平均每年每日不低于10元的管理费。如果租用公司购买的车辆就要根据公司车辆的进价标准而决定,公司应该为车主提供一切响应的服务,签订公司协议的车主要和公司共同承担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其它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付责任,减轻车主在营运中交通事故的风险。为了达到统一管理的目标在以后的登记入户时,应该以自购车办理入户手续为最佳选择,租用公司的车辆仍然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安定因素。租用公司的车辆本身就得向公司上缴80%的现金,才能给用户办理租用手续,一旦手续办好以后,每月要给公司上缴的管理费很高。使一部分没有货源的驾驶员无法按时承缴,只能托欠,最后变的公司找不到车主。也有一部分车主发生了恶性事故后,弃车而逃的。如果以个人自身的经济能力所购买回来加入公司统一管理的车辆就可以避免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办法应该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所有个体车辆应该在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在自愿的基础上和协会签订协议,车主和驾驶员应该按照协会的规定按时检查和保养车辆,按时缴纳协会的全年平均每车每日不低于1元的管理费用,以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行,又不会给车主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协会的任务应该是为车主代办各种费用的收缴工作和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不承担交通事故中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加入公司和加入协会都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进行,因为公司和协会的责任各有不同,如果都不加入者应不予办理一切手续,以达到统一的目标。成立协会应该以辖区为管理单位比较符合管理基层化的需要,最关键的总是还得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统一性的管理政策,才能真正达到统一管理的作用和目标。
采用以上两各办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能减轻交警部门警力不足的矛盾,又能提高交通安全的效果,限制和减少报废车、无牌车、克隆车的营运市场,防止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运输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车辆的统一管理应该是对交通安全运行的一项很关键的措施,过去10年前就曾经对该交通行业协会的途径上运行过多年,可是后来一度的运行没有能够坚持运行,除了有少一部分还在运作外,有很大一批已经不复存在,其原因就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未能加强深化管理。根据现在的交通发展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实质性的问题,应该重新加以考虑,如果不加以重视统一管理的作用,那些以个人名义入户的自用车就无法达到统一管理。农村也就变成了黑车,报废车辆的大本营。现在已经发现了这样的问题,虽然交警和交通部门也下大力进行打击和清查,可还是只能治面不能治本,给得大交通事故埋下了一棵棵的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发生重大的交通人生伤亡事故。
多年来,交通安全工作一直是一个全社会比较关注、复杂、而又棘手的大问题。怎样管。
理?用什么样的办法管理更有效,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交通安全畅通更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让更多的人关心交通事业的发展和交通安全工作,使我国的交通安全工作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再创新的管理水平。
名人与车祸--触目惊心,令人扼腕!
1945年12月9日,美国的巴顿将军乘车外出,被迎面驶来的大货车撞成重伤死亡。1948年8月16日,美国享誉世界的著名小说《飘》的女作家码格丽特、米切尔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摩托车撞死。
1991年11月29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伊萨诺夫被一辆货车撞成重伤后死亡。1995年10月2日,著名曲艺新星洛桑尼玛出车祸身亡。
著名科学家居里,中共一大代表刘仁静等都是在车辆中身亡的……。
交通事故--频繁不断!惨痛残酷!
在当今所谓的人类的四大死亡原因中,交通事故名列车员其中,交通事故不仅在政治上造成严重影响,经济上也造成巨大损失,还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痛苦,故人们称交通事故为交通战争,称汽车为滚动的杀人武器。
中小学生道路安全教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由于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差,时间和空间观念较模糊,遇意外情况易惊惶失措,再加上近年来中小学生出行人数逐年上升,乘坐的交通工具也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上升,在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中,近年来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各种伤亡事故中,非正常死亡率高达万分之一!孩子们以风华正茂的生命为代价,向人们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不良的交通习惯。
1.不走人行横道,不靠路右边走。
2.不走人行横道、天桥,随意横穿马路。
3.不注意道路和车辆信号,不服从交通管理。
4.在车行道、桥梁、隧道上追逐、玩耍、打闹。
5.穿越、攀登、跨越道路隔离栏。
6.在铁路道轨上行走,玩耍。
7.横穿铁路和钻火车。
8.不听从铁道口管理和信号管理。
(二)中学生骑自行车的问题。
1.未满12岁的儿童独自骑车。
2.在人行道、机动车道骑车,逆行骑车。
3.骑车横冲直闯、争道强行,与机动车抢道。
4.转弯不减速,不打手势。
5.在路口闯信号。
6.骑车双手离把。
7.追逐打闹,三五并行。
8.手攀机动车行驶,紧跟机动车行驶。
(三)中学生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4.存在麻痹思想。
5.存在侥幸心理。
(四)正常的行路常识。
1.走人行道,靠路右边走。
2.横过车行道,要走斑马线,或走天桥。
3.要注意各种信号灯的指示(红绿灯、人行横道信号灯)。
4.上下汽车要避让过往车辆。
5.不在马路上逗留、玩耍、打闹。
(五)正常的骑自行车常识。
1.不要骑有故障的车。
2.不在人行道上骑车,非机动车靠右行驶。
3.横穿马路最好推车行驶。
4.转弯时减速慢行,观察并打手势。
5.不要双手离把,不并肩行驶。
6.骑车不打闹,追逐。
好同学,正年轻,交通法,要记牢。
走路时,靠右行。
过马路,斑马线。
人行道,看分明。
红灯亮,脚步停。
绿灯亮,抬脚行。
马路上,不打闹。
别玩耍,慢慢行。
转弯前,手示意。
不猛拐,不强行。
人让车,车让人。
守法规,讲文明。
一、上学路上的安全。
1.行走的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行走时,哪些情况最危险呢?
(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2.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3.乘车安全。
(1)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5)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一种高科技含量的交通安全标志帽将在中小学推广。这种交通安全标志帽颜色为黄色,帽圈为红、蓝彩边装饰,四周配有反光图案。反光标识白天夜晚均十分醒目,司机在200米以外就能发现目标。(新华社)。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九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搞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深入现场检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协助镇船管办、海事、渔政等部门执法搞好船舶安全检查、监督船员搞好安全生产,船舶所有人按时交纳各种规费,按时对船舶进行检验。
三、经常性检查船舶安全,参加营运、经营的船舶达到三证(船舶登记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二牌(乘客额牌、船名牌)一线(载重线),并规定配齐消防救生设备和防洪用的缆绳桩等救助设施,杜绝“三无”船舶。
四、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工作(客运船舶不得超客、超载、渡口不得停放采砂船、堆放沙石、采砂船不得乱采乱挖,随处倾倒废石料,避免造成水土流失,阻塞河道,妨碍水上交通和农业用水需要)。
五、外来船舶从事客货运输、采砂作业、停靠码头,必须经镇管船办批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签订安全责任书,保持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否则不准停靠或在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采砂作业、停靠码头等活动。
六、船舶所有人经常组织船员学习水上法律法规,教育起严格遵守《船员职务规则》、《内河避碰规则》,船舶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施救,立即向镇船管办、海事部门逐级报告,服从海事机构统一调度的指挥,接受调查处理,提供事故有关的真实证据。
七、认真搞好汛期安全工作,接到镇人民政府、镇船管办等的通知后,各村(居)委组织所属船舶、船主立即做好防汛准备工作,防汛期间船舶所有人保证做到(水位达到警戒水位线,客货运应减载30%,达到封渡水位线时必须停运,采砂船禁止采砂作业)落实到位,确保船舶顺利度汛和无财产损失。
八、奖惩:镇人民政府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居)委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惩兑现,未超载、雾航、夜航,按规定作业进行操作、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为零的村(居)委现金100元,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村(居)委惩现金200元。
龙女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村(居)委责任人: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一
经济体制是社会形态的反映,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私营经济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但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有资产开始逐步产生,从这点而言,计划经济的实行推动了国有资产的产生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的弊端日益凸显,十四大后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新型的体制下,国有资产的来源不断地丰富,也更加的科学化、细分化。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产的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增长式的国有资产,可以称之为国有资本,另一种是固定类的国有资产。前一种国有资产的来源主要来自国有性质的企业的生产所得,如中石油、中海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后一种国有资产的来源是指投入到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单位、教育部门等公共产品供给部门的资产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下,国有资产被统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国有资本属于增值式的资产,通过国有性质的企业扩大生产目标,加强生产投入,来实现经营增长,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增涨。国有资产则属于消费类的资产,通过国有资产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合理分配,来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合理运转,进而为国有资产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立市场经济及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国有资产运营纳入到市场体系,参与到了市场的竞争中来。为了能适应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政府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方针,国有企业开始逐步走向市场,接受市场检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自身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是其保值增值的本质要求。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的提出背景,是在当前经济剧烈转型时期,由于国有企业计划经济“积重难返”或者因国有企业自身涉及业务众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比较严重,部分国有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迫切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增值保值的研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是转型时期经济体制变革的产物,因此势必会带有强烈的转型时期的特点和烙印,这是不可避免的。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应该采用统一分析法,将这个概念放在相应的背景环境下,并通过将“国有资产”与“增值保值”合理划分,逐一进行分析理解来有效的把握这个特殊的概念。“国有资产”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国有资产的增长和扩大,“增值保值”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概念,虽然“国有资产”和“增值保值”是一个看似矛盾的两个内容,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二者之前存在内在的统一性。但由于人们意识的僵固化,导致很多人认为“国有资产”和“增值保值”是相互矛盾的,在理解“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概念时,常常容易产生错误的偏见,这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而且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还会滋生很多的问题,反倒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亏损等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因此,理解“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概念,需要综合各方面的专业的知识,需要从多个领域来统筹兼顾,尤其要强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是其不断流失的现状要求。
十六大后构建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要求,但由于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国有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制的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资产流失。国有企业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在管理体制、分配制度、运营机制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改革,以不断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更好的参与到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中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深化,但改的内容和目的都应该十分明确,且要遵循一个硬性原则,即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程度有三种估计:第一是低位估计,认为国有资产平均每天流失1个多亿元,每年约400-500亿元;第二是中位估计,认为国有资产平均每年流失百分之五,约1000多亿元;第三是高位估计,认为国有资产每年流失高于1500亿元。不管何种估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社会问题,保护国有资产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对我国国有资产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是社会体制转型、保值增值内涵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现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政府职能履行之所在。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二
轨道交通车辆检修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行驶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保证公众交通出行安全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工,我在平日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在这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同行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第二段: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车辆检修之前,我们需要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仔细查看检修计划、走访车站干部、查阅有关资料等,确保对车辆的基本情况有一定了解,避免在检修中因为缺乏基础知识而浪费时间。同时,要保证所有的检修设备都处于良好状态,所需检修工具也要齐全,以免影响工作进展。
第三段:检修中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车辆检修时,一定要注意细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别是针对车辆的电气部分,要保持谨慎,防止发生触电等不安全因素。此外,在检修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车辆外观和内部设备的工作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段:检修后的防范措施。
在车辆检修后,我们要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检修的正确性和效果。同时,要对检修过程中的不足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和改进检修计划和操作规程。在车辆正式投入运营之前,我们还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检测和试运行,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为后续的使用提供可靠保障。
第五段:结语。
轨道交通车辆检修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只有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汽车检修的方法和技巧,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和乘客的安全出行。希望我们的心得体会能够为同行们带来一定的启示和帮助,共同促进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三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1月15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就《守则》中的乘客超时超程乘车、携带儿童乘车、无票和持过期车票乘车等规定作出了解释。
一人带二孩乘地铁需买两张票。
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上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本条款主要是处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因为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
不过,人性化的是,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这主要考虑到目前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关于站内超时的问题,《守则》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轨道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将调整至180分钟。
“目前,合肥轨道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多,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合肥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解释道,“这个时间也不是最终确定的,以后还会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车站范围或车厢内将禁止饮食。
意见稿中争议声较大的就是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问题。“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会是乘坐地铁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早餐都是带着在路上吃的。”意见稿公布后,不少上班族对禁止饮食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对此,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吸引老鼠,老鼠可能撒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那么如何界定在车站内不给饮食呢?马军表示:“我们倡导不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如果带进去了,是不允许饮食的。”
关于无票和持过期票乘车加收票款的问题,《守则》规定:“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持有效票乘车是一名市民应具备的基本诚信,在倡导诚信社会的今天,加大对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人员的处罚十分必要。”马军解释说。
违反规定者予以50至200元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例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活禽畜、管制刀具等影响行车安全及乘客乘车的物品。另外,规定了乘客在车厢内、车站内及周边应予禁止的行为,例如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在车厢内大场喧哗、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如果有乘客违反规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吗?对此,马军表示,下一步将出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主要以劝阻为主,如果不听、强制违反规定的话,将按办法给予50元至200元罚款。”不过,至于处罚的金额,以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为准。
另外,针对市民和网友关心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合肥市交通局将认真考虑并予以吸纳,自12月20日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施行。
附: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公务执行除外)。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六)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月20日起施行。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四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六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乘客须遵守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解读:
不允许饮食出于行车安全考虑。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规定引发一些争议。不少市民认为,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是乘坐轨道交通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很多时候只能在乘车期间吃早餐。
对此,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负责人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招引老鼠,老鼠可能撕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倡导市民不要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即使带进去了,也是不允许食用的。
一个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一个孩子。
针对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下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有市民认为是不是可以更加人性化,比如有妈妈带着双胞胎乘车。马军解读道,只允许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免费携带一个孩子,主要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
不过,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主要考虑到现在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须离开。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超时应该如何界定?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给出了解释,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并非仅指1号线全程最高票价,打个比方,待2号线开通后,如果乘客先坐1号线,再换乘2号线超时出来,此时就要按照2号线最高单程票价补票。
轨道交通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也就是说待2号线和3号线开通后,时间将调整至180分钟。不过,这将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马军介绍,合肥轨道交通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长,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七
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的运行和人民的出行安全。车辆检修作为车辆保障的重要环节,要求我们检修人员必须具备严密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我长期的检修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就给大家分享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检修前的准备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可以有效提高整个检修过程的效率和成功率。首先,需要审核检修任务书,了解车辆故障和检修要求,确定需要用到的零部件及工具。其次,进行现场勘查,检查车辆设备状况及运行状况,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及时汇报。最后,组织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操作规范和安全意识,确保检修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段:检修中的注意事项
在检修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风险的控制。首先,要按规定穿着劳保用品,如安全带、防护鞋等。其次,要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严格执行车辆电源断开,不断电施工,防止电击危险。其次,要确保检修现场整洁、有序,避免乱搭乱拆,防止工具或材料掉落造成人员伤害。最后,要注重检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检修点位和参数进行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的追溯和分析。
第四段:检修后的措施
检修完车辆后,需要进行设备和安全检测,确认车辆故障已经消除。确认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车辆试运行,并对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同时,要做好检修记录和清单的整理工作,将车辆情况详细记录下来,以便下次维护时的参考。
第五段:总结
总结起来,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工作中,每一个细节都非常重要。检修前的准备、检修中的注意事项、检修后的措施都离不开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操作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运行效率,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希望借此机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的过程中,推动轨道交通行业更加健康、高效、安全的发展。
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加工制造行业发展迅速,为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在整个制造行业中,材料成型技术与控制工程技术属于基础性项目。对于目前的工业产品而言,更加凸显精细化与微量化,质量不断提升,朝着标准的方向发展,而模具是推动标准化进程的重要前提。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技术在整个工业产品生产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要重视对这两种技术的完善与改进,这也是提升整个制造行业生产水平的关键,在根本上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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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检修的论文篇十九
论文摘要: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的任务是建立一个视听链路网,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传递语音、数据、图像及文字等各种信息。为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高效地运营,轨道交通通信系统主要从两方面作了改进。一方面扩充完善了一些新的功能模块,如通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对一些传统模块采用新的技术,使它们的性能得到改进。系统主要由传输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广播系统、时钟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电源及接地系统、通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等子系统组成。
1.传输系统。
传输系统是最重要的子系统,在进行总体方案及系统容量设计时,应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求,确保系统性能可靠,容量可扩,系统构建相对灵活。
为了满足轨道交通信号、电力监控、防灾、环境及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及语音等多种业务信息传输的需要,传输系统采用以光迁通信为主的传输介质。传输网络的逻辑拓扑结构采用双环结构,从而保证系统在故障情况下仍可提供更好的系统恢复能力,提高网络运行的可靠性。网络节点及用户接口模块是用户接入网络的唯一途径。用户端的信息经网络节点实现上传下载。由于信息的多样性,系统可为用户提供丰富的接口类型。传输设备的网络管理系统采用成熟的操作系统,功能强大,界面友好,操作人员可轻松完成对网络的配置、管理及维护工作。
2.公务电话系统。
轨道交通公务电话系统是作为专网进行网络构建的,由程控交换机、电话机及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系统与公用电话网的连接方式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方式,通过2m数字中继电路工作。电话号码纳入本地公用电话网统一编号。系统功能主要包括:电话交换功能、计费功能、非话业务功能(包括数据、传真等非话业务)、复原控制方式功能、号码存储和译码功能、电路选择和释放功能、新业务功能(包括缩位拨号、热线服务、呼叫限制、三方通话、呼叫转移、强拆/强插等新功能)、维护管理功能、过压过流保护与抗干扰功能。
3.专用电话系统。
专用电话系统是为运营组织、电力供应、设备维护和防灾救护提供有效通信手段的重要通信系统。该系统主要由调度总机、调度台、调度分机组成,并通过传输系统连接而成。调度总机是调度电话子系统的核心部分,由具有交换功能的交换机或交换模块组成。调度台设在控制中心,是调度业务的操作控制台。调度分机为普通电话机,与总机通过传输系统提供的点对点专用音频话路连接。
实际应用中的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通话功能、选叫功能(即调度台对分机进行单呼、组呼、全呼及分机对调度台进行一般呼叫或紧急呼叫)、会议功能、录音功能、维护管理功能。
4.无线通信系统。
无线通信系统是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辆基地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公安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手段的专用系统。无线通信系统采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传输方式。中心无线设备通过传输系统与车站、车辆基地的无线基站连接,各基站通过天线空间波传播或经漏缆的辐射构成与移动台的通信。无线通信系统根据运营管理需要分别设置了行车调度、防灾调度、综合维修、车辆基地调度等系统。系统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设置等调度通信功能,并具有录音、存储、监测等功能。
5.视频监控系统。
该系统为运营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频信息。系统由车站本地监视系统、控制中心远程监视系统、远程多路信号传输系统以及多媒体网络管理终端组成。系统具有监视、控制优先级、循环显示、任意定格与锁闭、图像选择、实时录像、摄像范围控制、字符叠加等功能。
视频信号远距离传输采用数字传输方式,本地视频传输信号采用视频同轴电缆传输。车站与控制中心的视频和控制信号通过传输系统进行传输,同一时刻同时上传至控制中心的数字视频信号路数仅与控制中心需同时显示的路数有关,与前端摄像机数量无关。所以在控制中心不需设置大容量视频交换矩阵和传输设备,系统结构简单。
6.广播系统。
广播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必要手段,一方面对乘客进行广播,通知相关乘车信息;一方面又是事故抢险,组织指挥的`防灾广播;此外还可以通过广播对运营人员发布有关信息,以便协同配合工作。
该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总线式结构,由车站级、中心级和列车广播设备组成。具有中心广播、车站广播、预存广播信息、自动音量调节、自动音频测试和远程控制等功能。系统采用中心广播和车站广播两级控制方式,控制中心的智能广播台输出的音频信号和控制信号,通过高品质语音卡提供的rs422通道,经传输系统传输到各站,再通过语音卡连接到车站广播设备,从而实现控制中心的远程广播组织和指挥。
7.乘客信息系统。
该系统主要由信息管理系统和终端乘客信息显示屏组成,乘客信息通过传输系统传输。在全线各车站及车辆客室内设置乘客信息显示屏,显示列车到、发、乘车须知、时事新闻等各钟乘客信息,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显示相关报警信息。
8.时钟系统。
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准时服务乘客、统一全线设备标准时间,提供统一定时信号,设置了时钟系统。该系统采用gp标准时间信息,由gps标准时钟信号接收单元、中心一级母钟、监控设备、二级母钟及子钟组成。系统设置数字同步设备,一级母钟接受外部gps基准信号并对一级母钟进行校准,一级母钟定时向二级母钟、控制中心的子钟及其他需提供统一时间信息的各系统发送时间编码信号用以校准;二级母钟产生时间信号提供本站的子钟。母钟具有万年历功能并具有年、月、日、时、分、秒输出与显示。子钟能显示时、分、秒。自身时间精度,一级母钟在10-7以上,二级母钟在10-6以上。一级母钟、二级母钟配置数字式多路输出接口,以便向其他各系统提供定时信号。
9.电源及接地系统。
通信设备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电源系统应对通信设备提供不间断、电压及频率相对稳定的供电,并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一般分为ups机柜和蓄电池两部分,可采用离线式ups系统或在线式ups系统。离线式ups系统平时由市电直接向负载供电,市电故障时瞬时切换到由逆变器供电(实用于对供电稳定性要求不高的设备供电);在线式ups系统由市电经整流逆变后再向负载供电,市电故障时,改由蓄电池―逆变器方式向负载供电,这种方式较前一种方式供电更加稳定。ups系统包含正常工作模式、蓄电池工作模式、静态旁路模式和手动旁路工作模式四种工作模式。
接地系统设计应做到确保人身、通信设备安全和通信设备正常工作。通信设备采用综合接地方式,综合接地电阻值要求不大于1ω,分设室外接地体的保护接地及防雷接地的电阻值要求不大于10ω。
10.通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
为实现通信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维护和故障监测,以便实现故障的快速定位,为尽快修复故障提供可能,轨道交通通信系统专门构建了综合网络管理系统。该系统可对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电话系统、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网络管理系统自身进行监控管理。
11结束语。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通信技术和应用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满足各种不同应用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轨道交通在对功能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了合适的通信系统模式。通过这几年的运营效果来看,通信系统在提高运营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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