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哲学方法论的论文(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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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一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二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实务能力的同时,培养了大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也使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公益服务需求得以实现,提升了学生的律师实务能力及对职业的热爱程度。
但是,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着缺乏资金支持、教师精力有限、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学生热情度不够等困境。
针对困境提出了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鼓励教师参与诊所式教育、严格按照内部规章执行、建立多渠道激励制度激发学生热情的建议。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学专业。
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它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典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起源于美国。
为生活贫困却十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帮助,为其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理论的理解。
这种模式的优点体现在能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方面,特别是针对律师职业技能,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律诊所的起步较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直到才先后在其法学院引进该课程,并将该课程正式命名为“法律诊所”,其影响较为广泛。
目前已有50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几乎都在其中,法学教育改革也将该项措施和内容纳入其中[1]。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当事人的求助,使学生接触真实案件。
河南科技学院法律诊所成立于12月,3月开设法律诊所实践课程。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一年多来,不仅促进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以及再学习,还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实务能力,并且提高了学生的人际交往、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一)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务能力。
法学专业大学生要想具备处理、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力,除了平时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外,还需要不断接触、学习法律实务知识。
目前,大学生知识的学习都是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划分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分课程学习的,缺乏对综合问题的分析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接触实际案件,从而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
在诊所教师的示范和指导下,学生接待当事人。
在接待过程中把当事人关心和疑惑的问题记下来,事后经查阅资料、小组讨论并经过指导教师批阅后,再回复当事人。
在整个过程中由学生发现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然后通过再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积累实务经验。
长此以往,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
(二)丰富社会经验,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没有真正进入社会时,看待问题多停留在书本、学校、教师引导的个人主观方面,不能很好地自我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者不能十分明确地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
除此之外,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有些学生甚至连基本的接人待物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平台,使学生见到了很多求助于诊所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诉求。
在这里,法律不再是停留在课本上的空洞理论,它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和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无形当中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经过这些真实案例的接触,学生见识了社会百态,全方位地增加了社会经验,缓解了与社会严重脱轨的情况。
(三)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诊所式法律教育事实上类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学生亲身经历司法实践的过程,强调“在实践中再学习”,那么就要求学生具备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职业热情等。
在处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学生真实亲身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过程,以此查漏补缺,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同时,这也使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得以提升[2]。
(四)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通过代理案件,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奉献精神,满足大学生的助人需求和奉献需求。
209月,法律诊所承接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律诊所,诊所学生热情接待。
接待过当事人之后,迅速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收集资料,形成了多项诉讼方案,最后筛选融合成一份最佳方案。
在教师指导之后,学生积极投入开庭准备,由讨论小组组长作为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
在开庭完毕之后,小组成员对该案件十分关注,经常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当得知审理结果令当事人十分满意后,诊所学生十分高兴,因为帮助当事人捍卫了自身权利。
不难看出,诊所学生放弃了自己休息时间处理案件,并且对自己的付出没有物质报酬却没有丝毫怨言的表现,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3],深度升华了学生的奉献精神。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得到了学院领导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难给法律诊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并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一)资金支持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代理出庭。
由于法律诊所具有非盈利性,所以为了体现公益性,避免市场化收费,诊所承诺不收任何费用。
然而,学生代理案件时,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没有着落,全靠学生的公益精神支撑。
一个案件需要大约100元启动费用,每名学生一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诊所还需要办公用品及硬件设施等。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给诊所提供了硬件设施及办公用品,其他都是教师和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二)教师精力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学生作为律师亲身经历司法实践,实现了“在实践中再学习”,但也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的诊所指导教师均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因此诊所教师在承担法律诊所教学的同时担任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再者,案件的进度不以教师或者学生的意志决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使其失去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
这就要求指导教师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学院提供给教师的仅仅是每学期30个左右课时量,这与指导教师的付出远远不对等。
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很难进行下去。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诊所指导教师大都同时担任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因此诊所教师不仅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工作而且还担任法学专业任职教师,没有过多的时间,不能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
学生存在惰性心理,若不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如诊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接待当事人时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能立刻回答,一律需要小组讨论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后才能给当事人答复。
可是学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天发现回复有误,重新电话通知当事人。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三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四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五
摘要:家庭教育最大的特点是它浓浓的亲情,它是无与伦比的,是任何教育都不可替代的,孩子的学习离不开每一位家庭,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抽时间陪孩子,家长与孩子一同学习共同成长,通过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来引导、鼓励孩子们热爱学习,学会学习。
关键词:家庭教育;引导;鼓励;奖励;
说到孩子的教育,每一个做父母的都有说不完的话题,道不完的牢骚,虽然家庭背景不同,各家的教育方式不同,但家长们都有同一个目标,那就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快快乐乐健健康康的成长。作为父母,面对孩子的教育问题,相信都会翻阅很多育儿图书,向许多过来人请教育儿经验,目的很明确,就是期盼自己的孩子不走弯路和错路,特别是在学习的道路上能一帆风顺。
一、好的学习习惯的养成是非常必要的,它应该体现在生活的细节中,需要家长细细的引导。
从孩子刚踏入校门,我就和孩子一起商量制订每学期的放学作息时间表,涵盖了从她放学到晚间睡觉这段时间。孩子从小喜欢看动画片《大耳朵图图》,里面有一集是用收集星星的形式实现愿望,我就效仿动画片里的内容,在每日时间表的下方留下空格让孩子对自己今日作息时间遵守情况用敲五角星的形式进行自我评价,红星表示好,绿星表示一般,蓝星表示未完成。每周末准备几张心愿卡,让孩子填写认真的写下自己的希望达成的心愿,并在每张心愿卡的背面敲上实现心愿需要的红星数目,作为下一周周末活动的安排。到了周五晚上,做完作业,我们就一起清点本周获得的红星数,孩子根据星数再挑选可以实现的心愿卡。有时候,孩子的心愿很简单,如一次晚间护城河边的散步,一次超市逛一圈,去游乐场玩一次等。用这个集星星实现愿望的方法来督促她完成每天必须的学习任务,让孩子参与到活动的安排中,明白了放学后哪些事情做了可以加星,通过自己的努力能换得愿望的实现。此活动一周一轮换,注重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小事,增加了亲子间的亲密度。
二、好的学习态度的养成重在日常家长的陪伴。
孩子在低年级时,我始终坚持陪同完成家庭作业,当然陪同并不等于看着,盯着,而是适当地监督和提示,并在适当时候纠正姿势、检查书写质量。陪同孩子完成,虽然要花费时间,但同时也可以用这个机会了解孩子一天的所学内容,便于沟通;并且掌握孩子的弱项,通过询问、提醒和联想启发等互动方式促进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吸收,并及时消除疑问。我们发现同孩子经常讨论问题,还会给大家带来些乐趣和兴趣。如今孩子的学习进入一个稳定阶段,学习的陪伴随着孩子的成长需要进行适当,当孩子按照作息时间点,准时坐到写字台边准备开始做作业时,我先问她三句话:第一句,今天有哪几门课有回家作业?第二句,今天的作业那些是口头的,那些是笔头的?第三句,你觉得今天哪项作业是需要我支援的?问这三个问题,其实,就在和孩子分析今日作业的要点,给她理顺作业的先后关系。相信每个孩子,都是好孩子,都想快快的高质量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得到100分和优秀,回家能获得家长的夸奖和表扬,这时候,家长在做作业前的三句话,让孩子在明确作业内容后,满怀信心的开始完成每日作业。
现在孩子每天写作业,还有安排复习都是很自觉,能够积极、主动地完成各科的作业任务。所以,必要的陪伴是为了让孩子慢慢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把握时间,提高效率。
三、好的学习能力的养成需要家长的鼓励和信任。
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不断的鼓励、称赞和支持。有时笑脸说的一句话远比大声的呵斥来的有效多。这点我相信每位家长都深有体会。估计没有一个孩子不调皮,不惹得家长生气的。在多次和孩子的斗智斗勇中,我逐渐体会到要学会缓和语气,克制冲动,要时刻想到现在我想解决问题,而不是让换来孩子的抵触和痛哭。在学习货币单位时,孩子对钱没概念,做课外题错误百出,当反复讲解她仍旧搞不清时,家长往往会心中怒火熊熊燃烧,讲话声调变高,语气生硬,孩子经常是呆呆的或是眼泪汪汪,一点都学不进,听不进。这时候家长就需及时总结问题,着手想想纸上谈兵这招行不通,能不能有什么贴近生活的方法让孩子将书本的知识点理解到位。为此,家长可以带她去孩子去超市,让她挑选自己喜欢的东西,先从买一样东西开始,提醒她一定要拿好收据,回家后,和她一起回忆买东西的过程,在草稿纸上算买卖东西的金额。孩子性格内向,在陌生人面前腼腆拘束,锻炼她到小超市买东西,不但弄清楚了数学问题,而且发现渐渐的孩子变得开朗了。最近学习新知识分米毫米时,孩子会主动拿着各式各样的尺,把家里的大小物件测量个变。可见,有时,家长适当的转变,往往能得到超预期的回报,孩子的学习就会从被动变成了主动。
四、好的`学习成绩来源于家长的鼓励。
多数孩子都惧怕考试,问其原因责任不在孩子,关键在于家长。不管是月考、中考、末考,甚至是孩子的每次默写成绩如何,家长都要以平常心对待。不要让分数给孩子造成学习上的压力,要帮助孩子养成客观分析试卷的习惯。例如每次考试结束,家长可以和孩子一起分析错误的原因。事先准备一本错题本,让孩子自己把试卷上错题抄下来,自己再重新做一遍。做之前,可以先让孩子说说自己错误的原因,到底是审题错误,还是计算错误,然后家长再帮孩子总结一下,这时家长的首要任务是把孩子的分析再深入一点,肯定孩子的进步和所做的努力,家长要意识到,不管是老师布置的回家作业,还是考试,只有一个目的:掌握知识。考试是检查一下哪些知识点掌握得不够,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习方法是否合适等,然后再来改进。做作业,也是一样的,学习过程中的预习复习,就是为了更好地巩固旧知识,同时为学习新知识做准备。当然,在辛苦的学习时,家长可以实时的注意激励机制的使用,提前给孩子的学习定了一个目标分,当孩子通过努力达到了目标,就可以有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适当的奖励,使孩子对学习更充满了兴趣。
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孩子的成长过程也不可复制,每位家长在孩子的培育中要一定要边学边教,在实践中摸索,在学习中不断进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用平常心看孩子,用耐心等待孩子,用真爱赏识孩子,用智慧引导孩子。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六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七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八
法律谈判论文【1】
【摘 要】我国当前各类社会纠纷总量较大,仅通过法院、仲裁及其他现有机构的力量是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各机构未能统一协调、程序上亦未能恰当衔接的问题。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关键词】法律谈判;优势;基础;原则;注意事项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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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的研究【2】
【摘 要】法律谈判作为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为我们所认识与接受,那么如何认识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法律谈判的本质以及法律谈判达成的谈判协议等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谈判;本土化;谈判协议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 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 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九
如,:“两只老虎”“我有一双小小手,一共十个手指头”等。
有关的儿歌。
2、随兴计数。
上楼梯时和孩子一起数楼梯的阶数;吃水果时一起数“一共5个苹果,妈妈一个,爸爸一个,宝宝一个,还剩几个”等。
3、喝水。
水喝一点少一点,如果往杯子里加水,水就多了起来,类似的方法可以教孩子分辨多与少的概念。
4、排队走路。
散步或玩耍的时候,可以一家人排成一排,让孩子理解前后左右的概念;一家人一起走,可以让孩子理解远近、快慢的概念。
5、量长度。
6、堆积木。
玩积木不仅可以通过数数学得基本的数字概念,还可以通过堆放积木感知尺寸、形状、重量、体积、对称、空间关系等基本概念。
7、区别粗细。
如:用小棒串珠,有的小棒不能串入串珠(说明太粗),还可以按小棒粗细来排列顺序。也可以让孩子比其它物品的粗细。
8、看日历...
儿童学数学是否靠记忆。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十
“化学——人类进步的关键”这是美国核化学家、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西博格博士的著名论断,又是谁说过“人类的文明是从炭火堆中开始产生的”。的确,化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学好化学大有可为,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学好化学呢?“成功一定有方法。”学习化学也不例外,下面笔者谈一谈学好高中化学的几种方法,希望能对同学们有所启迪、有所帮助。
1、学会“看”
“实验是化学的最高法庭。”化学中的现象、原理、规律等都是源于化学实验,从实验中得到的结论。要学会“看”,就是要学会看书,学会观察(演示实验、与化学有关的日常生活等)。也只有通过看,才能看出门道、看出兴趣,增强对化学学科持久的注意力和坚强的学习毅力。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学会生存》的报告中指出:“未来的文盲将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不会学习的人。”因而学会学习是高中学生要练就的基本功。
其中自学能力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预习是培养自己自学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一个良好的习惯。那么,如何预习呢?首先,通过看书我们要对这一节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主要讲了哪些知识点?自己掌握了多少?还有哪些知识点理解不了?带着这些问题走进课堂,那么你的听课效果一定会更好。
2、学会“听”
听课听什么?要听老师分析本节课的重点、难点、考点和疑点;听自己在预习过程中未能理解的内容;听老师对一类问题(或习题)是如何分析的;不仅要认真听,还要做好必要的笔记。笔记如何做也有一定的讲究,有些同学喜欢将老师的板书一字不漏地记下来,其实大可不必。我们只要将老师补充的一些重要的知识点、结论或习题做一些笔记,对于习题也只需记一些主要的分析过程,课后再进行必要的完善即可;万万不可顾此失彼,不要为忙着做笔记而忽略了听课。
3、学会“言”
“言为心声”,“言”代表着自己的见解、自己的思想。21世纪的教育理念讲究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即要鼓励同学们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课堂上对一些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不要总是依靠老师的讲,要力争与老师、同学产生共鸣、互动。每一位同学都应该积极思考,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思维方法好吗?哪种表达更为准确?不妨将自己的思维在课堂上向老师和同学们展示出来,听听大家的意见。也可以对老师和其他同学的解法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不要害怕会出错,即使出错了或有些问题,老师和同学们也一定会帮你纠正过来,同时还会帮你找到出错的原因,何乐而不为呢?高考说明中明确提出对学生的分析综合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要求,学会“言”才有助于提高自己这方面的能力。
4、学会“记”
有道是:“记忆乃才智之母。”记是必不可少的,记忆是学习的基础,没有记忆就不会有知识的积累,就不会有对知识的巩固,化学可谓“理科中的文科”,所以必须讲究一些记忆的方法,如:强制记忆法、编制歌诀法、相互提问法等等,即一堂课下来或一个章节下来,必须要有一个较为系统地复习整理记忆过程,这直接关系到学习的效果。通过复习记忆,一方面将一些重要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巩固、强化,另外也可以对前后知识的系统性和联系性有更深刻的理解。
5、学会“思”
古语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此言提醒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经常进行反思。其实,学习化学知识最关键的是学会思维,掌握化学的学科思想和解题方法(如:守恒法、极值法、关系式法等)。思维能力(思维的正向与逆向、思维的发散与收敛、思维的批判与创新等)是化学学习中高层次的智力活动,往往代表着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潜力。因而,同学们在看书或做题时,要多想想为什么这样做?是否还有其他的方法或表述?此类习题有何规律?这种方法或表述好吗?在反思中提高自己的化学思维模式和答题能力。
6、学会“练”
“百看不如一练”。只有通过“练”,才会防止“眼高手低”的现象的出现。高中化学基础知识点相对较多,解题也往往需要一定的技能、技巧,要想熟练地掌握它,就得进行一定的强化训练。同学们不妨订一份《考试报》、《少年素质教育报》等,在那里每一期都会有精彩的释疑解惑、学习导航,并为你提供一次绝好的练兵机会。通过练习查漏补缺、融会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解题技能的掌握,同时这也是提高同学们解答化学试题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但是同学们千万不要陷入“题海”,要掌握好训练的“度”。
7、学会“纠”
有位哲人说:“一个人最大的错误就是第二次犯了同样的错误。”无论是平时的学习还是期中、期末复习,测试总少不了,那么当老师批阅后的试卷发下来后,我们怎么办?有一些同学在看完自己的分数后就是等待,等待着老师的讲解。其实不知大家注意过没有,试卷中许多问题自己是完全能够解决的,要提前想办法自己去纠错,不少题目之所以出错,完全是因为自己在审题时,信息提炼、知识迁移能力不够或考虑问题不全面造成的。这些问题你完全可以与其他同学一起讨论、交流,自己发现问题之所在并予以更正,这样既能加深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培养正确的思维;又能提高自己的纠错能力,防止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在这里笔者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要建立一个纠错本,它会为你的复习节省大量的时间,它也会使你的化学学习卓有成效。
8、学会“研”
高中化学中有许多重要的结论和规律,传统教学中,往往都是由老师直接教给学生。那么现在,我们能否在老师的引导下,通过自己的观察、实验、探索以及与他人的合作、交流,从而自己得出结论;在这种“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合作精神和实践能力。长此以往,相信同学们的探索能力一定会增强,也必将为学习化学能力的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十一
摘要:对国内日用品市场的牙膏的视频广告及平面广告进行分析。第一段为总结性的开场白.第二,三段介绍了国内外有哪些牙膏品牌及牙膏市场的现状。第四,五,六段对介绍了国内的牙膏视频广告并对它们进行分析。第七段介绍了国内外的一些平面广告并对它们进行分析。第八段是对整篇论文的总结。
俗话说:饭后刷牙三分钟,一生生活乐无忧。牙膏是人们生活中几乎不能离开的日用品之一。
在中国,生产牙膏的品牌比较著名的有:黑人牙膏(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黑妹牙膏(美晨集团),中华牙膏(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田七牙膏(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两面针牙膏(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冷酸灵牙膏(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等,还有国外的品牌,如:高露洁(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佳洁士(宝洁公司)等等。以上列出来的牙膏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接触比较多的品牌。
中国的日用品市场正趋向于不断完善之中,其中势必存在一些弊端。日用品市场的牙膏品牌也是一样。中国的牙膏品牌繁多,又有国外像高露洁这样的一些大品牌入驻中国市场,以至中国的牙膏市场也如其他的日用品一样竞争激烈。
如果一个看电视不会跳过广告的观众看十来分钟的广告就不难发现,其中往往会有一支广告会是以上所列品牌的其中一支。这些品牌广告的侧重点不同。如黑人牙膏体现的是它的健康和纯天然,黑妹牙膏注重提升自己的品牌及美白效果和清新的口气,中华药物牙膏体现的是它的防蛀及中药性质;国外的品牌,如高露洁,则区分子品牌广告项目,如高露洁冰爽牙膏,注重体现它的冰爽口味;高露洁防蛀牙膏,注重体现它的防蛀性质。佳洁士牙膏则注重体现微笑等等。
看过这些广告后,经过对比,不难发现,其实这些视频广告有很多相同之处,那就是他们的表现手法其实都大相径庭。就是请某名气旺盛的明星来代言该品牌,用它的人气度来提升广告效应。例如高露洁冰爽牙膏的广告是周杰伦表演的传递“口气”之后所有的少男少女都陶醉在他的冰爽气氛中。佳洁士牙膏也是通过李宇春的形象一次一次的重播之后让人记住这个品牌。而国内黑人牙膏,黑妹牙膏中华药物牙膏等的视频广告虽各有侧重,当表现手法和内容都很相似。这些牙膏的品牌的视频广告表现手法还容易和其他的不同类产品的相似。如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广告线路也是通过明星在大街上对可乐的传递一个传一个,然后很多的人都在大街上传递的轰动效应。果粒橙,汇源,达派香包等等视频广告的表现手法相类似。我不能能说个行业个品牌的“idea”不是一个好的“idea”,只是太多表现手法相类似的广告在同一个地区,时段出现,很容易让观众记不住或不在乎这个品牌儿降低广告的效应。
我们再来看一些国外牙膏品牌的视频广告。图一是来自美国的某牙膏品牌。附录一1是它们的视频广告的剪切画面。广告描述的是一个快要踏进鬼门关的人,我们在此称他为a,另外一个是将要对a进行抢救的人,在此我们称它为b。b将要对a进行人工呼吸。显然b很怕a口中的口腔异味,我们能见到b用这个牙膏给a刷牙,在进行了一番口腔清理的工作后对a实施了伟大的救人计划。这个广告让人一目了然且幽默感十足,一针见血的`体现了这个牙膏能迅速的去除口腔异味。观众看过之后会愉悦的笑上一笑,并且脑海里会对这个品牌留下深刻的印象。这就是所谓的“bigidea”。个人认为国内的广告因为有太多的相似而显得平凡,他们不用这种独特的“bigidea”部分原因可能是由观众的接受能力决定的。因为在国内,还有很多很传统且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他们可能不会“欣赏”这种独特的“bigidea”,而牙膏面向的市场确是全国大众。国内牙膏的视频广告“利用”明星效应,然后通过一遍一遍的重播来让观众记住这些品牌不失为一个解决的办法。但要彻底解决这种国内牙膏视频太平凡这个问题,还真的需要广告人深思熟虑才行。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内牙膏市场的平面广告。在国内,人们在生活中是很少能接触到牙膏的平面广告。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几种牙膏的平面广告,国内牙膏的平面广告也是各有千秋的。如黑人牙膏的平面广告,见附录二2.它用很简单的牙膏线条表现了山,水,云,然后留出大量的空白。其手法类似于中国传统的山水画。这个创意不仅用自然的“山,水,云”体现了黑人牙膏的纯天然及健康,而且勾起了国人对传统文化的热爱情节,然后透过这种情节认可黑人牙膏。黑人牙膏平面广告的创意简练,独特,有效,是一个很好的“bigidea”。又如附录三3是黑妹牙膏的平面广告。用挤出来的如牛角一样的牙膏形状来以形喻神,体现黑妹牙膏的牛气冲天,这可以理解为牙膏品牌的牛气冲天,也可以理解为黑妹牙膏是一支牛气冲天的牙膏,还可以理解为用过黑妹牙膏的后的牙齿可以“牛气冲天”,会像牛角一样健康,过硬,经得住考验。而且白色的牛角还可以让人联想到象牙。表现手法简洁大方,也不失为一个“goodidea”。再来看看来自美国的大品牌高露洁牙膏,见附录四4。其表现手法与黑妹牙膏类似,也是简洁大方,表现牙膏防蛀健康的特质。从这几个品牌来看国内的平面广告似乎要比国外的平面广告更强势一些,但我要说这个想法绝对是错误的。我所举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但我们可以从这“冰山一角”看到中国的平面广告在进步,正在由不成熟慢慢的向成熟发展。
这一点似乎在提醒着中国的视频广告,某一种表现手法用得太多就会变得俗套了。正如人们每顿都吃同一个菜,总有一天会觉得腻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同一道菜变着法子来吃,幽默的吃,甚至用幻想才能想得到的方式吃,那不管这道菜是不是美味,只要吃起来不是很恶心,我想人们都会把它愉悦的吃下去。因为我觉得幽默是无国界的,没有人会拒绝以更轻松的心态去接受一个品牌,没有人会拒绝以更简便的方式去记住一个品牌,也没有人会拒绝在繁忙的工作之后,在看电视之余笑上一笑。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十二
广告创意的来源是广告的创作者那种独特的广告触觉,对于将制作成为新广告的素材,能够构思出一种新的内容出来,这些内容是广义的,包含了广告的主题、广告的表现形式、广告的内容、广告战略、广告在整个创作过程当中任意的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包含着相关的广告创意,会有广告创作者的主观思维活动。“创意”需要求新求变,在保证合理性的前提下,要充分体现自身的特异性,能吸引广告宣传所面向群体的关注。广告创意可以是主题上的创新、形式或者具体内容的创新,但不管是哪方面的创新,在当前的广告环境下,均是在具体的广告运动中借助科学的广告策划予以实现的。
(二)广告策划。
广告策划较之广告创意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是广告逐步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生动体现。广告策划本质上是一种谋划或策略及谋划或策略的酝酿成熟过程,是一种动态化的、线性的广告活动过程,是从广告创意出发,对广告目的的实现进行的宏观性的统筹规划,包括广告实现的战略以及具体的实现手段等。广告策划是广告业发展不断趋向成熟的显性特征和发展的必然,也是广告业实现可持续和现代化发展的必需手段。广告策划的实现必须基于广告创意并以广告创意实现为基本目的。
二、广告创意和广告策划的相关性分析。
广告创意与广告策划均是广告运动的关键性环节,但二者又存在许多具体性的差异。首先,广告创意和广告策划具有质的差异性。广告创意本质上是一种想法或者主意,是一种针对广告的具体化的构想,是一种静态性的结果;而广告策划本质上是一种规划以及相关的规划过程,即体现一种静态性的结果,也体现结果实现的动态性的过程。简单可以理解为,广告创意是目的,广告策划是手段,两者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其次,两者的操作层面存在差异性。广告创意是一种具体化的活动,是为实现某个具体化的广告而进行的一种构思,即对广告进行主题、内容、形式等相关的具体设计,通过广告自身的不断创新来实现广告最直接的影响力;而广告策划则是一种宏观性的广告活动。是基于广告创意基础上的,对整个广告运动过程进行的一种宏观化的规划和调控,是为保证广告创意的顺利实现而从方法论的层面进行的一种有效控制。另外,广告策划也可以是小策划,即针对较小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划,但即便是“小”,由于其操作层面的关系,较之广告创意仍然是一种相对宏观性的。再次,两者的实现思维存在差异性。尽管广告创意的实现需要在广告策划的整体指导下,但相对于广告策划的.严密、科学的思维过程,广告创意在保证合理性的基础上,一般还需要一定的灵感,即创新性的内容,而灵感的获得紧靠理性的、科学化的思维还是不够的,感性的、艺术化的想法在广告创意中还是很必需的。最后,两者的目的存在差异性。广告创意的目的主要是为实现创意的影响力,而广告策划除了保证广告创意和广告影响力的实现外,还包括借助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保证广告在创意性活动下,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达成广告的最终目的。
广告创意和广告策划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是当前广告运动的两大支点,均是以广告运动为背景,并根据具体的要求实现自身目的的一种广告手段。广告的实现以及影响力的提升需要两者合力的不断提升。首先,广告创意是广告策划的基础,广告策划绝不是盲目的,而是基于一定的广告想法,而这种广告想法正是广告所要达成的最终想法,即广告创意的具体体现,因此,广告策划必须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广告创意进行一系列的构思,并展开具体的策划工作。其次,广告创意是广告策划的最直接目标。广告策划的目标并非是单一的,如借助广告策划,实现广告更高的影响力;借助广告策划,实现广告的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等;但广告策划最为直接的目标是实现广告创意。因广告创意在广告策划的所有目的中是最基本性的目的,是广告策划其他相关目的实现的基础。广告影响力的提高离不开广告创意,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在当前社会中只有建立在一定的广告策划基础之上,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再次,广告策划是广告创意实现的途径。广告创意的构想并非是凭空产生的,是主观臆想出来即可用于具体广告中的,而是必须纳入科学合理的程序中,是在进行科学的市场调研,以及合理的、宏观化的规划基础上展开构思并实现的,而这一过程正是广告策划的过程,因此,广告创意不可能脱离有效的广告策划程序而独立存在于广告运动中。
三、结语。
广告创意是广告策划的基础和目的,而广告策划是广告目的实现的基本途径;同时,广告创意和广告策划又有质的差异,前者是一种想法或主意,而后者则是一种规划以及相关的规划过程;另外,两者在操作层面、实现思维以及目的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明确广告创意和广告策划的相关性,并能对二者进行严格清晰的界定,对于提高广告活动的实现效果,并促进广告产业的发展以及广告学科的合理构建具有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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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十三
初中化学义务教育教学大纲明确指出:从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出发,面向大多数学生,着眼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培养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不仅为他们今后学习化学这门学科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是他们学习其他科学知识和今后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正如叶圣陶先生所指出的“任何功课的最终目的在达到不需要教”。也就是说:学是教的依据,教的目的。
初中学生有较强的求知欲,具备初步的独立思考和钻研能力,但自学能力较差,往往缺乏科学的学习方法。就学化学来说,初中化学是学生学习的又一新起点,趣味的化学实验、悠久的化学史,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化学事实所展现的新世界,能引起他们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这种情况下,学生凭着一时的兴趣来接受化学这门学科。随着学习内容的深入,课程难度的增大,有的学生越学越觉困难,到学完初中化学了,仍会有学生说出“我怎样才能学好化学?”、“我似乎没有摸到一点学化学的门路”等类似的话。因此,我们在化学教学中,除了要“传道授业”、“供人以鱼”,更重要的是“教给学法”、“授之以渔”,使他们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受益终身。下面就如何培养学生学习化学的方法浅谈自己的一些做法。
一、指导学生科学地预习。
课前预习对提高学生的听课效率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途径。但初中学生往往自学能力较差,认为自己看一遍书就是预习了,常常不能抓住重点,也不能发现问题。因此,上课时,仍然是“漫无目的”不能起到预习的作用。
要使预习有效果,根据初中学生的实际情况,我在上新课时,一般都花了5~10min来指导学生预习。在学习预习前,我都给学生列出本节课的预习提纲和要求,使学生有目的去预习,这样可以大大激发他们的求知欲,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例如:在第五章第一节“碳的几种单质”一节的教学中,我给学生提出如下几个预习题纲:1.什么叫单质?一种元素只有一种单质吗?举例说明。2.金刚石和石墨的物理性质有何异同点?3.怎样证明金刚石和石墨是同一种元素——碳所组成的?4.为什么金刚石和石墨有那么大的差异性?5.无定形碳通常有什么物质?联系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列举它们的用途。在预习中,学生能自我解决一部分问题,即学生的自学能力得到了肯定,对未能解决的问题能有针对性地通过听老师讲来解决,减少了听课的盲目性,学习积极性很高,同时有让学生跳一跳才摘到“桃子”的味道,既有重点,又与前面所学的知识有联系,富于思考性。长期坚持,学生养成了良好的预习习惯和预习方法、同时读书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自学能力得到培养。
二、通过化学实验,培养学生的观察、思维能力,使学生初步了解探索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
初中学生对化学实验往往只是看热闹,觉得好玩而已,他们不会观察实验,不会利用实验操作过程和实验现象获得知识。在教学中,我注重教会学生掌握将实验作为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如:在教氧气的性质一节时,我一边演示,一边教会学生观察实验操作过程及现象,从物质的物理性质——颜色、气味、状态等到化学性质——物质在氧气里燃烧。此时,着重要求学生注意观察如何从现象到结论;在进行氢气性质一节的教学时,首先引导学生回顾已有知识,如物理性质包括哪些方面等,然后每做一个实验就帮助学生得出一个结论;在二氧化碳一节的教学时,便与学生一起做实验,做完后,再要求学生由现象得出结论。经这样的引导,学生可基本掌握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而非死记硬背,为今后学习化学打下基础。
三、教会学生记忆的方法,提高学生的记忆能力。
记忆能力是人的基本素质,也是学生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在教学中,我常常教学生采用对比、归纳、总结的方法,以培养学生的记忆能力。比较是初中学生学习化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它能揭示事物的本质特点,使学生获得准确深刻的印象,有利于知识的记忆和灵活运用。在比较中,要特别注意找出相似物的差异以及相异物的共性。例如:学生学完原子、分子的知识后,我与学生一起对原子和分子、原子和元素分别列表比较,培养学生初步的对比归纳能力。学完溶液的知识后,要求学生自己列表比较过滤和结晶、固体物质的溶解度和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等概念。通过比较,学生对概念的深度、广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有更深刻的理解,同时记忆能力得到培养。
为了使学生所学知识有系统性,我们在教学中还要帮助学生形成一定的归纳、总结能力。例如在一至三章的学习中,我们以填空的形式帮助学生完成知识点的归纳、总结,让他们学会这种方法,后面的每章都由学生自己独立完成,再由学生们讨论、老师总结,指出优缺点。
四、培养学生正确科学的解题能力。
要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离不开解题。因此我们在教学中,要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科学的解题方法。首先,审题是关键。审题时要注意把题干中的已知条件、隐含条件和题目的求解用简洁直观的化学语言转化成图式符号,排除与题目所求无关的干扰信息。其次,解题时还要反复理解推敲题意,学会从条件到问题和从问题到条件的正、逆两种分析方法,明确解题过程中的知识点、公式或规律等,逐步提高分析问题的灵活性。第三,验证解题结果,反思解题过程,向自己提出解题结果是否正确,能否验证,如何验证?同时还可以多角度地思考本题的不同解法,从而使学生逐步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增强其辩证性和创造性。
总之,我们在教学中要正确处理好教法与学法的辩证关系,按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学生领入化学学习之门,在教的过程中逐步解决好学生怎样学的问题。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篇十四
认真看书,嚼透细点。在认真看书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做题。因为不像和,要是吃不透点就一点思路都没有。有很多细小的点,看到一点算一点。
(1)制订。
学习计划是学习的行动指南,它能使增强责任感、科学支配时间、积极努力地完成学习任务。主要包括:对上学期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和小结,提出本学期努力的方向、目标、措施等。应向讲明制订学习计划的重要性,指导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必要时帮助学生适当调整学习计划。
(2)多预习。
预习是为了使学生对欲学知识作好准备,能够带着问题,增强的目的性,从而提高。它包括知识性教材的预习和实验教材的预习。教师要指导和组织学生预习,使学生养成预习的习惯。对知识性教材的预习,要大体了解新课的主要内容及自己感到疑难之处,标出不懂部分,为有目的、有计划地作好准备。对实验教材,应要求学生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并写出实验操作提纲或画好图表,列出带记录的空白表格等。
(3)听课。
听课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基本形式,听课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质量。所以,教师应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听课方法,提高听课效果。听课主要包括听讲、观察和记笔记三方面。其基本要求是:要集中精力听讲,紧跟教师讲授思路,积极思考,多方联想;对演示实验的观察,应掌握科学的观察方法,能遵循观察的目的性、客观性、全面性和辩证性原则;笔记应记纲要、思路、要点和问题,要及时做好笔记整理,要处理好听、看、想、记的关系。
(4)做实验。
做实验是学生在化学学习中经常性的重要实践活动,体现了化学学习的显着特征。为了达到实验目的,教师应要求学生做到:实验前认真预习高中英语,做好准备;实验中操作规范、认真、精确、细致,及时记录实验现象(包括数据),并做到实验、观察、思考相结合,坚决废除“照方抓药”的现象;实验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写好实验报告。此外,还应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如爱护仪器、节约水、电、气及实验易耗品的习惯,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的习惯,重视实验安全的习惯等。
(5)复习。
复习是消化和巩固知识的重要环节。它包括:课后复习、单元复习、期中复习和期末复习。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各种复习方法,重视对学生复习的管理。要求做到:复习要及时;复习要有重点;复习时先回忆课的内容,再阅读听课笔记和教材;有疑难问题要及时弄清;注意把经常复习与阶段复习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