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程序实践心得(精选15篇)
生活是充满了各种经历和感悟,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生活的真谛。写总结需要融入自己的思考和观点,展示个性和特色。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旅行的攻略和建议,快来看看吧。
程序实践心得篇一
学习c语言的初期重点要放在掌握语言的语法和规定上,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编程习惯,小编整理了c语言程序设计实践心得1000字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您。
c语言是一种结构化语言,是大部分编程语言的基础,c语言学好了,以后的java,c#以及更多的编程语言才有可能学好。下面就跟南宁达内小编一起,要学好c语言必须了解的四点:
1、课前认真预习,把下一节要上的内容先自己看一遍,把不懂的地方打个标记,等上课的时候可以请教老师。理解书上的例子,搞懂每个语句的含义,用法。看完后尝试着不看例子自己编写程序,编完以后再跟书上进行比较,看自己的程序还有哪方面的不足,再进行改正。想要真正学好c语言光看书是不够的,一定要自己多动手。
2、上课认真听讲积极思考,提高上课效率。老师上课讲述的都是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听好课程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3、课后复习。把每天的上课内容回家再温习一遍,独立完成课后的作业,如果有时间,最好能找点课外书籍、课外习题什么的来巩固所学的内容。
4、主动上机,多多实践,提高动手能力。通过上机实践来验证所学的理论,通过在机器上查找错误来巩固概念,通过提高上机能力来促进理论学习,开阔编程思路,提高反映速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心理素质,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学习c语言的初期重点要放在掌握语言的语法和规定上,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编程习惯,平时写程序注意语法规范格式控制,格式规范了,出了错误也容易找到出错的地方,这是c语言的基础;后期的重点要转移到掌握编程的思路和基本算法上来。课后多做习题,找一些经典例子尝试自己编写,写程序切忌半途而费,想到一个思路,就要按自己思路把它写完,就算错了,也可以让自己了解为什么这样做会错?错在哪里?会出什么结果?以后自己也很难在这个地方犯同样的错误。当学到一个新的知识点,就试着把它运用到以前做的习题上,不但巩固了以前学的内容,也更加能加强新知识的理解。
学习c语言就是要经过以上这样几个反复,才能前后融会贯通,积累所应该掌握的知识。c语言是这样,其他语言也是这样,从基本抓起,多动手,多动脑,不懂就问,注意平时积累。
学习c语言已经一年多,对c也算得上半个入门者,期间也写过一些自娱自乐的代码。其实个人认为无论学习什么语言,最重要的是掌握习编程思想,然而c语言一种学习编程思想的基础语言。所以,c语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课本
无论用的是什么书,要学好c语言,把书上的每一个例题、习题的代码读懂,这是学c最基本的要求。弄懂每一章的内容是什么?在c语言中有什么用?并尝试修改每一个例题的代码,采用不同的代码来实现题目的要求。
二、课堂
在每一节课上,注意老师讲的内容,有的知识,老师稍微提点,你就能弄懂,但是自己看书,或许你几天也弄不懂。老师更能清晰地让你明白所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在课堂上,尽可能多的在草稿纸上写下你自己的代码,让老师看或是自己上机调试。
三、笔记
无论学习什么知识,笔记是重点,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一个认真学习的人,总是记了很多笔记的,想学好编程,你的笔记本上总有课本上的每一个例题代码的核心部分。以及八大经典的算法举例,递推、递归、穷举、贪心、分治、动规、迭代、分枝。
四、交流
想学好c语言,交流是必须的,尤其是学习c语言的新手,这里,我向大家推介dd百度c语言贴吧,这里有很多的学习者,也有很多高手,在这里你能学到课本以及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和他人交流也是很重要的。
五、上机练习
这是学习好c语言的关重要的环节,无论你编程学得多好,上机实现才是目的,所以,不怕要辛苦,把你的每一段代码都敲进计算机,让计算机来实现,这样有助于你对程序的理解,并试着修改你的代码,让你的代码更精简,效率更高。平时没事的时候,在计算机上多敲代码,一个编程厉害的高手,他的计算机上会有多代码。
想成为编程高手的军规:
1、大学生活丰富多彩,会令你一生都难忘,但难忘有很多种,你可以学了很多东西而难忘,也会因为什么都没学到而难忘!
2、编程不是技术活,而是体力活。
3、c语言是基础,很重要,如果你不学好c语言,那么什么高级语言你都学不好。
4、计算机专业是一个很枯燥的专业,但即来之、则安之,只要你努力学,也会发现其中的乐趣。
5、学习编程的秘诀是:编程,编程,再编程。
学习c语言已经一年多,对c也算得上半个入门者,期间也写过一些自娱自乐的代码。其实个人认为无论学习什么语言,最重要的是掌握习编程思想,然而c语言一种学习编程思想的基础语言。所以,c语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课本
无论用的是什么书,要学好c语言,把书上的每一个例题、习题的代码读懂,这是学c最基本的要求。弄懂每一章的内容是什么?在c语言中有什么用?并尝试修改每一个例题的代码,采用不同的代码来实现题目的要求。
二、课堂
在每一节课上,注意老师讲的内容,有的知识,老师稍微提点,你就能弄懂,但是自己看书,或许你几天也弄不懂。老师更能清晰地让你明白所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在课堂上,尽可能多的在草稿纸上写下你自己的代码,让老师看或是自己上机调试。
三、笔记
无论学习什么知识,笔记是重点,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一个认真学习的人,总是记了很多笔记的,想学好编程,你的笔记本上总有课本上的每一个例题代码的核心部分。以及八大经典的算法举例,递推、递归、穷举、贪心、分治、动规、迭代、分枝。
四、交流
想学好c语言,交流是必须的,尤其是学习c语言的新手,这里,我向大家推介——百度c语言贴吧,这里有很多的学习者,也有很多高手,在这里你能学到课本以及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和他人交流也是很重要的。
五、上机练习
这是学习好c语言的关重要的环节,无论你编程学得多好,上机实现才是目的,所以,不怕要辛苦,把你的每一段代码都敲进计算机,让计算机来实现,这样有助于你对程序的理解,并试着修改你的代码,让你的代码更精简,效率更高。平时没事的时候,在计算机上多敲代码,一个编程厉害的高手,他的计算机上会有多代码。
想成为编程高手的军规:
1、大学生活丰富多彩,会令你一生都难忘,但难忘有很多种,你可以学了很多东西而难忘,也会因为什么都没学到而难忘!
2、编程不是技术活,而是体力活。
3、c语言是基础,很重要,如果你不学好c语言,那么什么高级语言你都学不好。
4、计算机专业是一个很枯燥的专业,但即来之、则安之,只要你努力学,也会发现其中的乐趣。
5、学习编程的秘诀是:编程,编程,再编程。
说到我学习c语言时,真是用千言万语呀!记得刚开始学的时候,我的c语言学的并不是很好,学期都过了快一半了,对c语言还是一知半解的,我是第四小组的组长,组长的职位给我了很大的压力,我一直认为做学问都要做到这一点,要么做到最好,要么就不去做它,本着这样一个心太,我下了一个决心就是要学好c语言,开始我用了最笨的方法,就是一个厚厚的本子,一支笔,一本c语言书,天天有事没事抄程序,不管什么程序,我都不放过,一个一个的抄,抄了有好几个本,回到宿舍就在机子上调程序,一个月过去了,老师让做c语言项目,是一个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在当时这样一个项目对我们来说真是难度不小,可是我本着一个试一试的心太去做了,一个打死我都不敢相信的奇迹出现了,这个程序我写出来了,而且几乎是一气合成,而且只用了一个晚上的时间,写了足足有六页的代码,看着写在本子上的代码我有点不相信,这怎么可能呢,当晚我没有睡着觉,高兴啊,谁能睡的着。做这个项目让我明白了一些道理,再大的程序也是有不同的小程序组成的,因为我天天抄程序,抄的全是小程序,做这个大点的程序的时候我发现全是一个一个的小程序,抄了一个月的程序,当然能很顺利的就写出来了。
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计算机在人们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c语言作为一种计算机的语言,我们学习它,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计算机,与计算机进行交流,因此,c语言的学习对我们尤其重要。
在这个星期里,我们专业的学生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了c语言程序实践学习。在这之前,我们已经对c语言这门课程学习了一个学期,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也仅仅是停留在了解的范围,对里面的好多东西还是很陌生,更多的在运用起来的时候还是感到很棘手,毕竟,万事开头难嘛。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的这次实践课程老师并没有给我们详细的介绍,只是给我们简单的介绍了几个比较重要的实际操作。包括了程序模块处理.简单界面程序.高级界面程序.程序的添加修改.用程序做一元线性回归处理以及用c语言程序来画粒度分布图等这几样比较重要的时间操作。
上机实验是学习程序设计语言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特别是c语言灵活、简洁,更需要通过编程的实践来真正掌握它。对于程序设计语言的学习目的,可以概括为学习语法规定、掌握程序设计方法、提高程序开发能力,这些都必须通过充分的实际上机操作才能完成。
学习c程序设计语言除了课堂讲授以外,必须保证有不少于课堂讲授学时的上机时间。因为学时所限,课程不能安排过多的统一上机实验,所以希望学生有效地利用课程上机实验的机会,尽快掌握用c语言开发程序的能力,为今后的继续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矗为此,我们结合课堂讲授的内容和进度,安排了12次上机实验。课程上机实验的目的,不仅仅是验证教材和讲课的内容、检查自己所编的程序是否正确,课程安排的上机实验的目的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加深对课堂讲授内容的理解
课堂上要讲授许多关于c语言的语法规则,听起来十分枯燥无味,也不容易记住,死记硬背是不可取的。然而要使用c语言这个工具解决实际问题,又必须掌握它。通过多次上机练习,对于语法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加深对它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就会自然而然地掌握c语言的语法规定。对于一些内容自己认为在课堂上听懂了,但上机实践中会发现原来理解的偏差,这是由于大部分学生是初次接触程序设计,缺乏程序设计的实践所致。
学习c语言不能停留在学习它的语法规则,而是利用学到的知识编写c语言程序,解决实际问题。即把c语言作为工具,描述解决实际问题的步骤,由计算机帮助我们解题。只有通过上机才能检验自己是否掌握c语言、自己编写的程序是否能够正确地解题。
通过上机实验来验证自己编制的程序是否正确,恐怕是大多数同学在完成老师作业时的心态。但是在程序设计领域里这是一定要克服的传统的、错误的想法。因为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可能你会想办法去"掩盖"程序中的错误,而不是尽可能多地发现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自己编好程序上机调试运行时,可能有很多你想不到的情况发生,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逐步提高自己对c语言的理解和程序开发能力。
2.熟悉程序开发环境、学习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方法
一个c语言程序从编辑、编译、连接到运行,都要在一定的外部操作环境下才能进行。所谓"环境"就是所用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条件,只有学会使用这些环境,才能进行程序开发工作。通过上机实验,熟练地掌握c语言开发环境,为以后真正编写计算机程序解决实际问题打下基矗同时,在今后遇到其它开发环境时就会触类旁通,很快掌握新系统的使用。
3.学习上机调试程序
完成程序的编写,决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你认为万无一失的程序,实际上机运行时可能不断出现麻烦。如编译程序检测出一大堆错误。有时程序本身不存在语法错误,也能够顺利运行,但是运行结果显然是错误的。开发环境所提供的编译系统无法发现这种程序逻辑错误,只能靠自己的上机经验分析判断错误所在。程序的调试是一个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初学者来说,尽快掌握程序调试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有时候一个消耗你几个小时时间的小小错误,调试高手一眼就看出错误所在。
通过这次为数不多的几天计算机实践学习,我们了解了一些关于c语言的知识,理解巩固了我们c语言的理论知识,着对我们将来到社会工作将会有莫大的帮助。同时它让我知道,只要你努力,任何东西都不会太难.。
程序实践心得篇二
第一段:引言(概念与重要性)。
程序实践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学生们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程序实践对于培养学生的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合作与沟通能力的重要性。通过程序实践,我不仅学会了如何编写代码,更重要的是掌握了如何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实现,并发现了许多心得体会。
第二段:技术与思维的转变。
在进行程序实践中,我发现自己的技术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我学会了使用各种编程语言、工具和框架来实现所需的功能,而这些功能又是由我在学习中积累的理论知识以及具体实践中的思考所得出的。同时,我也意识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在程序实践中,我们需要从一个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帮助我更好地理解问题,还培养了我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三段:解决问题的策略。
在程序实践过程中,我学到了解决问题的策略。首先,我明确了问题的目标和约束条件,并进行合理的分解,将大问题分解为小的子问题逐一解决。其次,我学会了通过查找资料和请教他人来获取帮助。很多时候,一个问题已经有了通用的解决方案,所以在遇到困难时,寻求他人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持续的实践和不断的尝试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不断地调试和修改代码,我逐渐提高了对问题的理解,从而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第四段: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
程序实践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过程,而是一个团队的合作过程。在团队合作中,我学到了沟通和协作的重要性。通过与团队成员讨论问题、交换意见和合理分工,我们能够更高效地解决问题。沟通是团队合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想法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在程序实践中,沟通和协作也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团队的目标。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程序实践,我不仅学到了技术知识,更重要的是提升了自己的能力和思维方式。我学会了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实现,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同时,我也认识到了沟通和合作的重要性,这对于一个软件工程师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素质。在未来,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和实践,并将所学所想运用到实际问题解决中,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程序实践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我们不仅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还能够培养自己的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合作与沟通能力。作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认真投入其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程序实践心得篇三
光阴如梭,半年的工作转瞬即将成为历史,伴随着新年钟声的临近,我们依依惜别硕果累累的20__年,满怀热情的迎来即将到来的20__年。在这年终之际,现对来公司5个月的时间里所作的工作汇报如下:
从了解新疆正义项目的背景、及计划安排,熟悉正义公司制度及业务流程,再到熟悉新能开发模式,之后我根据需求调研报告,从基本的数据库创建,到编码,完成了销售部、生产部、采购部、质检部四个模块的基本单据的制单、审核、选单、查询、打印等系列的编码工作;完成了正义项目的模块测试及流程测试。
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使我个人的耐心、细心程度及对工作的合理安排得到了锻炼,学会了在繁忙之中找条理,危难之中找希望。同时自己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一些细节地方技术上还不太成熟,还需加以学习与钻研。
从十一月初开始进行正义项目的实施,每天早起赶在企业上班前赶到企业进行erp的实施。实施期间主要是软件的安装实施及对企业的erp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软件使用培训;纪录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晚上下班后加班加点将每天的小错误及客户变更修改完毕。
通过这项工作,使我原本欠缺的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学到了很多与客户交流的技巧及业务上的知识,更加明晰了erp系统的流程。但离一个成功程序开发人员的标准还差得很远,在今后工作中,定会多多注意,加以改善。
帮助的编写使我熟悉了dreameweaver和fireworks的使用,为后期的oa开发也奠定一定的基础,使用说明的编写,使我更加加深了项目开发的整体思路与技术要点,总结了前期开发和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并又一次的对软件整体进行了测试,对暴露出的小bug进行了最后的修改。
平时注意收集有关pb方面的资料文件,提高自己的处理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并加强学习java及oa方面的知识(现转为学习。net),为后期的工作打好基础。
以上为本人粗略的个人工作小结,请领导审阅,如工作上有不到之处,请领导不吝指出,以便本人及时改正,从而能更好地工作。
展望临近的20xx年,我会更加努力、工作上认真负责,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相信自己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新的挑战。
程序实践心得篇四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
1、确定主题。
2、取舍材料。
3、布局和拟定提纲。
4、起草社会实践报告。
5、修改社会实践报告。
程序实践心得篇五
在xx为期两周的实习时间已悄然离去,刚来时的那种新鲜好奇早飞到了九霄云外,更多的是离开时的那种不舍和对自己及所学的反思。
当我第一天来这里时,和其他同学一样怀着兴奋得心情踏进xxit培训中心,或许是单纯的对这个新环境的好奇、也或许是曾经对这儿有一点了解想亲自见证一下,因为听大二的学长说只有来到xx才能学到与学校不同的东西,才能更接近实际项目工程。的确如他们所说,运行程序前必须作许多准备工作,如:在classview内的 csdidemodoc文档内创建变量或增加成员函数;在resourceview内创建快捷键或增加菜单项……当然做成功一个项目必须先写好需求分析。
就这样既兴奋又好奇的跟着老师一步一步往下走,跟着在键盘上忙碌的敲代码、调整程序。实习时间慢慢的在减少,而程序却相反——越来越难,越来越繁。因为一个小环节与大家拉开了距离,在一个庞大的项目中是不允许任何一处掉链子的。看到同学们早已“轻车熟路”操作自如了,而我却不知所措,立刻就有了压力。一天下来感受最深的就是那种巨大的差距。学校所学与实际应用中的脱节。
在我困惑与迷茫时,老师给我解释说:“咱用的编程软件是vc6。0,更加注重的是对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在学校所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让我们学习最新的编程技术,通过做项目的方式来让我们明白实践中的编程到底是怎样的……”正是冀老师的耐心讲解让我重新找回了自信,几天下来从简单的c++程序到第一个win32程序,从mfc到第一个dialog……虽然程序中还是有太多的疑惑但更多的是增长了见识看清了差距。
1。多向老师、同学虚心请教,也别说自己学的不怎么样,不然会大大减少自己的自信,从而与大家的差距越来越大。
2。编程以前一定要对整个项目有仔细的了解,最好能写好需求分析,这样在实际操作时就会更加调理,而且不会遗漏东西。
3。做任何项目都离不开团队合作。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团队合作意识,多和小组内的人交流。
4。在编程中一定要规范,绝对不可以随性
在xx的这半个月培训我感觉获益匪浅。虽然与课本知识不同,至少我看清了实际做项目与书本知识之间的差距,不至于在就业后手足无措。这次实习对我以后的学习甚至就业带来了巨大的帮助。
感谢学校,感谢xx的王老师,冀老师。
程序实践心得篇六
近年来,数控技术的发展迅猛,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而在数控加工领域中,数控程序的编写是关键一环。通过参与数控程序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编写数控程序的重要性和技巧。下面我将从准备工作、实践过程、遇到的困难、解决方法以及体会与收获这五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在进行数控程序实践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对所要加工的零件进行仔细的测量和分析,了解其几何形状和尺寸,以确定程序编写的起点和结束点。其次,要熟悉所使用的加工设备和数控系统,了解其功能和特点。同时还要熟悉刀具和夹具的选择,合理规划工序和切削信息。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充分,才能保证后续的实践顺利进行。
接下来便是实践过程,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要明确加工顺序和机床的操作流程,将其转化为程序的具体编写。在编写过程中,要注意正确使用数控编程语言,确保每一个语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思维能力,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找出最佳的加工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周围工人的安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可能会遇到材料过硬、刀具寿命短等情况,导致数控加工效果不佳。还有可能会遇到操作失误、编程错误等问题,导致零件加工误差较大。遇到这些困难,我们不能灰心丧志,而应该积极寻找解决方法。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参考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向老师、同学请教等方式来帮助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实践总结经验,积累问题的解决方法,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总之,关键是要保持积极的态度和对解决问题的热情,相信一定能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
通过数控程序实践,我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和收获。首先,我意识到数控程序编写的重要性。一个好的数控程序不仅可以提高加工效率,还能保证零件的加工质量和精度。其次,我认识到了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知识的重要性。随着数控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编程技术和加工方法。再次,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实践过程中,与同学共同讨论和合作,解决问题的效果更好,也能提高自身的能力。
总之,通过数控程序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编写数控程序的重要性和技巧,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和收获。在今后的数控加工学习和职业生涯中,我将不断提高自己的编写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术,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数控程序编写不仅是一项技术活,更是一门艺术,只有不断实践和磨炼,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数控程序编写师。
程序实践心得篇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控技术在工业制造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作为数控技术的核心之一,数控程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学习和实践数控程序的过程中,我逐渐领悟到了其中的一些奥妙,下面就是我对于数控程序实践的心得体会。
首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数控程序实践的关键。在学习数控程序时,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而是需要将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真正领会数控编程的内涵与技巧。在实践中,我遇到了很多问题,但只有当我将理论知识付诸实践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仅帮助我更好地理解数控程序,也提高了我的实际操作能力。
其次,耐心和细心是数控程序实践的必备品质。数控程序编制时,往往需要耐心地阅读和分析机床图样、工序卡和加工工艺,以及对机床的操作特点了如指掌。同时,对于程序编写过程中的细节,更需要细心和细致的观察与处理。只有保持耐心和细心,才能编制出高质量的数控程序,并确保机床的正确运行。
再次,灵活应用数控程序的基本知识是实践的关键要素。虽然在编写数控程序时有一套固定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步骤,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灵活应用这些基本知识。因为每个加工工艺和机床的特点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只有灵活运用数控程序的基本知识,才能更好地满足加工的需求,并提高加工效率和质量。
此外,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对于数控程序实践非常重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常常需要和机床操作员、工艺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合作,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加工需求和机床特点,从而更好地编写数控程序。同时,团队合作也可以分担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加工任务的顺利完成。
最后,不断学习和提升自我是数控程序实践的持续任务。数控程序技术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领域,我们不能停滞不前。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跟上技术的进步,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在实践过程中,我意识到自己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所以我会继续深入学习和探索数控程序的知识,努力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
总之,通过数控程序实践,我深刻理解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耐心与细心、灵活应用基本知识、沟通与团队合作以及不断学习和提升自我是数控程序实践的关键要素。这些心得体会不仅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编写数控程序,也能够提升我在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和素质,使我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制造业。
程序实践心得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两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得延长。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从规定中可以得出,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第二种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三种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三种情形后面一种情况可以归并到第二种情形之中。
本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克服个人对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缺陷,以充分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程序的正常转换正发生变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解释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根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可以少于三十日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与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一致的),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则不得少于三十日。《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看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通常表现为败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证据至少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通常部分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并没有将应当提交的证据或者说是可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并通过第一次的开庭审理发现了自己所举证据的不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要求继续举证已经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为弥补自己举证缺陷的最好救济途径就是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因为只有转换为普通程序,当事人才可能合法地获得举证期限(上面已经陈述,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不得少于三十日),而且可以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针对性的举证。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或者法院认为案情比较复杂(通常表现为承办法官的认为),或者法院由于某种原因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够结案,此时,法院就可以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则可以当然地获得法定的举证期限。不管是哪一种情形,是否转为简易程序,均应当由法院决定。而是否需要转为简易程序的标准中,除因为超过三个月未能结案而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标准是客观的,为三个月的期限,其他是否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没有一个具体的、客观的判断,标准完全掌握在法院。正是由于这样规范性规定的存在,造成了一些“合法”的司法不公现象。司法实践中,从举证的角度来说,经常存在一方因为期限内举证不能的缺陷,通过适当的途径,由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从而弥补了自己举证方面的缺陷,其证据可能将直接影响实体上的处理。相对于法院来说,即使其实际上是为了“照顾”需要举证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其也可以打着“法律规定”的旗号。尽管算不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至少说在程序上以致在实体上对另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
[1][2]。
程序实践心得篇九
[内容提要]。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如何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是每位法官必须认真思考、具体实践的重要课题。作者认为,出台一些方便群众诉讼的措施,仅仅是司法为民的一个方面。从深层次考虑,法官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指导和引导,使双方在诉讼能力上于趋对等,从而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释明权是一项既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体现法治精神,又能指导方便群众诉讼的重要司法为民制度。作者同时认为法官释明是一把双刃剑,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受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中立原则的限制。
[正文]。
司法为民,源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衍化而来,概括了我国司法权的人民性,体现了司法权运行的价值取向。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作者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既能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体现法治精神,又能指导方便群众诉讼,不失为一项司法为民的重要制度。
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民法是保护权利的法律,民事诉讼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私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理想的诉讼制度应该处处为当事人着想,方便当事人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需要信息交换沟通,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也需要信息交换沟通。在这种信息交换沟通中,法官的目的就是使案件审理更加充分,使查明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使裁判更加接近案件真实状态。实务中,法官站在法的立场上评价当事人提交的原汁原味的事实,当事人则站在纯粹的自然事实的立场上来认识法;纯粹的自然事实要进入法的视野,成为符合法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然而,诉讼的高度专业性往往会阻碍当事人将先予诉讼发生的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将诉讼以外的实体权利转化为诉讼中法官所能认可并加以保护的权利。因此,当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或者干脆偏离了法律评价的主题时,那么法官有责任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分或有瑕疵的证据予以补充或补正;在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合理预期与法官的法律评价之间存在落差时,法官不能仅仅停留在加强裁判的说理性上,裁判之前就应当适时地与当事人进行法律观点上的沟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让当事人及时调整自己的诉求和主张,从而避免突袭性裁判的产生。而对于当事人来讲,为自身利益出发,有着知悉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理念及心证过程的强烈愿望,以权衡利弊,修正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诉讼请求,避免接受“意想不到的打击”。于是就产生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释明问题。
法官释明权在实践司法为民宗旨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督促法官正确定位。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互动关系构成了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法官依职权过多干预诉讼的情况逐步减少。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一些法官却又走向另一个极端,有的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地位,缺乏对诉讼的管理,放任诉讼“自流”,造成了诉讼的无序低效。当事人的诉权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对诉权具有修正和补充作用。当事人诉权与法官审判权的互动空间体现在释明权的行使上。因此,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不当或不充分时,就需要法官及时、正确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他们作出解释、说明、陈述或举证,加强对案件和诉讼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行使释明权有利于督促法官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又能避免法官以行使“职权”为名而随意介入诉讼,从而使法官的审判权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起补充和完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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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实践心得篇十
十年之前,8月,国家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年之后,3月,国家司法部发布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5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3日,湖南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视频培训班,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参加了视频会,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的人员在永顺县司法局分会场参加了此次培训。会上,首先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付莉娟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指出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非常重要,要求每位司法鉴定人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然后司法界泰斗陈忆九老师为我们详细讲解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特别解析了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区别,还用典型案例生动具体地进行讲解说明。通过学习,我们对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了充分的了解,受益匪浅。
会后,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给每位鉴定人发放了由湘西州司法局下发的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表格形式逐条对比资料,并要求大家认真自学。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当于司法鉴定的一部程序法,是我们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3月10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司法部修订并向社会发布,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合理,保障司法鉴定案件的质量,我局结合本县实际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贯彻活动的通知》,现将司法鉴定机构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学习讨论,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新《通则》的重要意义。县司法局对有关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统一部署,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针对新《通则》开展集中学习活动,司法鉴定人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新《通则》是适应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以及诉讼活动需要的制度成果。贯彻执行新《通则》,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搞好新通则的宣传活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及时更换新《通则》公示上墙内容,让委托机关、社会群众及时了解新《通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增加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加强对新《通则》的宣传,把其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联合宣教股开展对新《通则》的宣传工作。
三、抓好贯彻落实。司法局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新《通则》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组织并监督司法鉴定业务,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体系,推动鉴定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司法局将新《通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与机构考评、认证认可、投诉处理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检查机制,健全司法鉴定质量评控体系,采取鉴定文书评选、定期质量抽查等方法,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质量意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新《通则》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加大对违反新《通则》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程序实践心得篇十一
首先我感到非常开心能够得到这样一次机会。这是我在离开大学校园之前的必经历程,同样也是自己迈入社会开始工作之前最重要的一次练兵。
一、选择你,让我充满向往。
当我在北京年首届招聘会(首体招聘会和国展招聘会)投出我的求职简历时,我并不知道,这几份简历会把我带进一个怎样的世界,我将走上一条怎样的路。心底的自信强溢在脸上,又带着那样的迷惑、不安和好奇。我参加了五个公司的面试,由于我前期的精心准备,获得了五个公司的录用机会。在选择与自己的倾向爱好中,命运让我走近了你,公司,走近了你,也更让我充满了向往和渴望。
二、一点一滴,温暖在心田。
这里给我的第一印象是公司的人性化制度,对于上下班的时间比较灵活,采用队列的模式,可以早到早下班;其次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对于新来的员工就如同一张员工信息表中添加一条记录那么简单,因为有规范的框架,所以员工入职自然也方便很多;再者就是同事们团结合作的气氛,公司有一批年轻且充满朝气的血液,在这里每个人都很上进,大家都很友好;在这里大家都是朋友,互相帮助,互相关照;还有就是公司的福利会的完善,公司竟会给每个月过生日的员工发放一份小礼物,而且还在公告栏留有一个空地,给本月份过生日的员工张贴生日快乐标语。对于新来的我来说,自然喜欢上了这个公司,同时得到了很多他们最真诚的帮助。前辈们对我的指导,总是无私的毫不保留,亲切、耐心,让我心里热乎乎的,让我很快融入到了这个年轻的集体。
实习期间,除了浅层次地学习了专业技能外,我还感受和体会到了很多技能之外的东西。首先是公司的敬业和那种生机蓬勃的工作氛围。走进这样的一个集体中,你的心会不由自主地年轻起来,你的脚步会不由自主地跟着大家快起来,而你的工作态度更会变得努力、认真,再认真一些,再努力一点。也许,这就是一个集体的凝聚力,这就是一个企业写在书面之外的“特殊文化”!
三、公司,我能为你做些什么。
记得第一天到所在原来的地址办公地点时,一种从未经历过的紧张弥漫在心头,因为看到的是公司员工忙碌的身影;听见的是电脑键盘劈啪作响声与电话洽谈的话语声。在我担心自己会跟不上公司要求的同时又企盼自己能够尽快的跟上公司的步伐,向其他员工一样步入工作正轨。
我自己的实习生涯就从20xx年x月x日这天报道开始了。进行了报道填写相关的手续后,我开始打扫清理着属于我的办公桌椅。紧接着在指导老师的安排下,我开始进入了练手熟悉项目阶段。接触的第一个培训任务是全英文的任务文档,大概意思是在c++中自己编写动态链接库dll并且实现调用该dll。这是任务里有点熟悉的知识,因为c#语言中有接触过dll,但新的开发环境和陌生的开发语言c++让我很不适应。在david的热情指导下和同事andy的启发下,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我顺利的完成了第一个培训项目。
工作一周后正赶上公司发工资,我领取了属于我的第一份工资:710.18元(.2.21—.2.28)。好高兴,看到自己的劳动果实,有无法言比的高兴。
第二周又开始了第二个培训项目,又是纯英文的.文档,内容挺多,看了一遍没理解什么要求,反而发蒙。大概包含service服务的的编写,多线程同步和串口通讯与ups通讯。这个任务涉及到的每个知识点都需要认真研究,查好多资料,因此,这段期间遇到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心态,曾有多次否定自己,有的时候甚至有放弃的念头。在david的先搭好框架,然后一点一点填充内容的启发下,我理顺了思路,又开始认真研读文档要求,经过冷静的研读,能看懂任务的具体要求了。于是我开始了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的攻破,在经历了放弃,重来的曲折之后,这个任务用了两周的时间完成了,控制在时间进度内,沉重的心情算是轻松了很多。通过这个项目的锻炼,使我意识到在做一个项目的时候肯定会有很多不懂的知识,但一定要稳住,不能急躁,不能慌张,每天要有合理明确的日程安排,要有挑战自己的信念,要对自己有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不怕出错、虚心请教。这样切实体会到了工作的真正意义。这意义来源于坚持。
工作一个月恰逢赶上公司搬家,对于熟悉公司是一个好的机会,而且还有了一个动手制作网线的机会。由于学校网络课上亲自制作网线的失败阴影,对自己的动手制作网线的能力总感到怀疑。通过一个下午的练习,更多的学习,制作网线的成功率有很大长进,而且一直记不住的排线顺序连梦里都在说排线顺序。
该项目。兴奋之余又带着紧张,兴奋的是可以参与项目研发了,紧张的是怀疑自己能否胜任。不知不觉中html5项目已经接触4个星期了,接触项目的这段日子里,每天神经弦都蹦紧紧的,这是我接触的第一个具有金钱利益关系的项目,而且还有很多要学的新知识,所以每天很早就来上班,晚上也时常主动加班。看着项目功能一点点完善,看着自己的思路或者是代码在项目中有用武之地,不大不小的成就感油然而生,经过一番努力,在maco的带领下,第一阶段的任务顺利完成,用户也很满意,我也很高兴,也挺佩服自己,虽然我在项目中出的力只能算是九牛一毛。在项目的研发工程中,学到的知识是有限的,但更多是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调整了面对困难的心态。项目的第二个阶段马上就要开始了,我期待着新的任务,新的挑战。
四、谢辞。
光阴荏苒,回顾自己刚来公司那会儿,自信满满的样子。经过了这段时光沉淀,青涩的影子渐渐消逝,留下的是知识的积累与踏实的厚重。实习期间,我是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工作。每天上班早到晚退,在指导老师与同事的帮助下,我慢慢克服了不自信的态度。
我坚信在以后学习的日子里我会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踏实的态度对待每次工作,决不辜负公司对我的教导和期望,我会再接再厉。
感谢公司给我这样的机会,让我为她而工作。
程序实践心得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出台,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对于保障劳务工作人员的报酬和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因为《合同法》的该条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审理案件时,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其在强化了对某一社会成员的特殊保护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及冲突,从而导致该条款在审判实践中很少适用。本文试从法理认识、法规冲突、法律实践、法律后果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一规定的法律缺陷,并对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一、法律缺陷:
1、法理认识不统一。
《合同法》第286条的出台,使得法律界对该权利的性质、优先顺位等争论颇多,难以统一。
(1)权利性质众说纷纭。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所赋予承包人的是一种什么权利?这是对该条文争论最多、争论最大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留置权说[1]。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依据该法条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可以对工程进行留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性质上是承揽合同,所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发生留置。因此,该权利应称为法定留置权。笔者认为该权利的性质不宜认定为留置权,理由是:第一,《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突破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的这一法律原则,否则将造成担保体系的混乱,因此,建设工程不应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第二,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但由于标的物的本质差别,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都是将其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区别对待,法律规则大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第三,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和存续条件,而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已不再占有标的物。所以,《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不应定性为为法定留置权。
二是法定抵押权说。此观点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为代表,其在12月1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发表的《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一文中将此权利认定为法定抵押权。据介绍,合同法起草于1993年,当年10月,包括梁慧星教授在内的8位民法学专家拟定的合同法立法方案,针对社会上严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规定“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可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法定抵押权。”据此,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以及层层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2]。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该权利符合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追及性、优先性等一般特点,区别仅是这种权利不需要登记,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笔者对此观点不太认可,因为:第一,《合同法》第286条并没有抵押权的文字表示,将其说成是抵押权,过于牵强;第二,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立。《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需登记便自然设立显然与抵押权的成立条件不符;第三,抵押权不需转移占有,而建筑工程在交付之前,一直处于承包人的占有之下,这也不符合抵押权的特点。
三是法定优先权说。此观点为目前通说,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所谓优先受偿权,亦称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3]。它是出于保障人权、实现公平和对经济弱者以特别保护以及保护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经济秩序等立法政策上的考虑,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作为债权人平等原则的一种例外,对特定债权给予特别的保护[4]。从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看,确定其为法定优先权既体现了《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也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肯定。如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在这里已经将此权利定性为法定优先权,该条规定也符合优先权的特征。第一,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5]。《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在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就直接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需要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第二,优先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权大于一切债权、物权,这是各国法律对优先权的共同规定。如对同一标的并存有一般债权、约定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的情况下,以优先权优先[6]。《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在该工程的折价、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具有排他性;第三,优先权请求的受偿标的物具有确定性。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主张的标的仅限于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而不是其所有财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也只是承包人所建的工程,也不是发包人的其他财产,所以将该权利认定为法定优先权比较合理。
2、何种权利优先无法确定。
对《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认定,无论是理解为法定留置权,还是理解为法定抵押权,或者理解为法定优先权,都将会遇到一个法律障碍,即与约定抵押权的冲突。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原则即优先权与约定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应当由那一种权利优先?法律界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是约定抵押权优先说。此种观点认为,不论是法定抵押权还是法定优先权,都不需也没有进行登记、公示,第三人很难知道。而约定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公示,据《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应当由约定抵押权优先。
二是法定优先权或法定抵押权优先说。此说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权应当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优先受偿。否则,会出现发包人于法定权利设定后,再在标的物上设定约定抵押权,使法定优先权或法定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出现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给付的诉讼中赢得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
三是平衡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法定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之间,很难说哪一种权利更优先,这两种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应依其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这种观点,看似不偏不倚,但在实践中却无法掌握,可能出现两种极端。如果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权是自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之时成立的话,那么发包人以该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为抵押的约定抵押权永远处于法定优先权的成立之后;如果认为该法定优先权直到工程竣工、发包人欠付价款之时才成立,那么,法定优先权则永远落后于约定抵押权,二者必居其一。
3法律规定相冲突。
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以及该权利与他权利的优先比较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争鸣意见,根本原因在于这一规定与其他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1)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第4条规定了平等、公平原则,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一切民事活动都应遵循这一原则。然而,《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仅仅保护了某一特殊群体,显然与平等、公平原则相冲突。例如,某开发商为了建设一商场与商品房合二为一的大型商城,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先向甲银行贷款启动资金,再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动工后又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楼房建至一半时,又向丁某等众多购房户预售了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开发商既未给付工程价款,也未清偿贷款,购房者亦未如期入住。于是,甲、乙、丙、丁都将某开发商告上法庭。按《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乙建筑公司对该建筑工程有优先受偿权,而甲、丙、丁则无法向该建筑工程主张权利,其结果显然与民法所确定的平等、公平原则相悖。
(2)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制度相冲突。《物权法》第187条明确规定了以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财产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表明,对法定的五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时,无需登记则可优先受偿,如果这种优先受偿是一种法定抵押权,那么这种法定抵押权与《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严重冲突,将会否定我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制度。
(3)与《担保法》规定的“先于受偿权”相冲突。《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个“先于”的权利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法定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未经登记则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是一种法定权利。“先于受偿”与“优先受偿”这两个法定权利仅字义表述不同,其性质并无区别。但如果将这处于两个同一层次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在同一标的物时,将很难做出评判。
(4)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相冲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的利益又优先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按此批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矛盾:其一,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产抵押权的矛盾。虽然《批复》中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但由于法律用语模糊,对该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现范围以及实现程序等均未作出规定,导致该条款的操作性很差,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该权利非常困难,并且在银行贷款的实务中,银行可能会要求前来贷款的开发商出具建筑商提供的自愿放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优先受偿权的声明,并将其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由于开发商与建筑商联系紧密,并且开发商常常将提供该声明作为招标投标的隐蔽条件,因此,建筑商放弃该权利已经成为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业惯例”,从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其二,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期待权的矛盾。《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且不说该规定使用“大部分款项”这一模糊用语可能造成实践中处理标准的不统一,就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无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采用按揭抵押贷款形式付款的预购人,由于他们已经支付全部款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他们没有任何影响,而这两种付款方式是房地产预售付款方式的主流,在此情形下,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是一项被架空的权利。
4、司法实践难操作。
由于理论认识难统一,法律规定相冲突,《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1)当工程款优先权与银行贷款抵押权相冲突时如何处理?房地产项目中抵押权已在各地的司法实务中广泛适用,其法律地位已经确定,通过行使抵押权而拍卖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已司空见惯,银行贷款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已获得确定的法律保障。现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款应当优先于工程项目贷款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必然导致司法实务处于两难境地:如果适用《物权法》第179条及《担保法》第54条规定,则必然是承包人赢得了官司拿不到钱;而如果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则必然会损害工程项目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承包人与贷款银行就同一标的物诉至同一法院时,法庭更是难以取舍:承包人享有《合同法》赋予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贷款抵押银行享有《担保法》赋予的法定“先于受偿权”,审判人员就会难以定夺。
(2)当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与消费者的购房期待权相冲突时如何处理?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如果发包人仍拖欠工程款,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并优先受偿。但该工程如果是商品房,发包人又向消费者预售了房屋,人民法院是应承包人的申请将该工程予以拍卖,还是将房产交于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如果不应承包人的要求将该工程予以拍卖,则没有执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拍卖房产,势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开发商的债务,严重违背特殊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政策。遇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必然难以适用法律。
(3)工程款的优先受偿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关系难以处理。如果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已被法院宣布破产,是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让承包人从中优先受偿?还是按《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的费用优先权来办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对两个法定优先权,法官实难操作,就会造成因为法理认识不统一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处理结果。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判案的并不多,大家习惯的仍然是易于操作、法律地位牢固的《担保法》、《破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合同法》第286条基本上形同虚设。
5、法律后果令人忧。
《合同法》第286条被广泛实施后将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银行不愿与建设单位签订以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抵押标的的贷款合同,建设资金难以筹集,建筑市场将会萎缩。现在的开发商大多是采用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为抵押物的方式进行银行贷款来筹集建设资金。《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拖欠承包工程价款的应由承包人折价或拍卖该工程优先受偿。其结果剥夺了贷款银行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失去了法律保障之后,银行岂敢再接受以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向开发商贷款呢?开发商不能以抵押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筑市场必将出现新的萎缩,这种结果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消费者不敢购买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会对房地产业造成一定的反面影响。城市建筑业中,房地产开发占很大比重,而开发商往往采用边建边卖的方式,如果出现消费者购买了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而该开发商又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后建筑商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建筑物,那么消费者购买的期房将由建筑商拍卖并优先受偿,消费者即使手握合同与发票也得不到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期房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谁还敢购买期房?无疑会对房地产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对制定应对措施的建议:
笔者认为,如何使合同法286条得到有效实施,真正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条文本身看,只有进一步完善合同法286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权利性质作出解释,明确该条赋于承包人的是一种什么权利。否则,将会因法官的认识水平不一致,而导致产生不同的`判决,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笔者认为应该定性为法定优先权,虽然留置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但是解释为法定优先权更为合理,同时也将有效的避免法律规定上的冲突。
2、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应该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全部以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划利润和税金,其数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理由将其中任何一项排除在外。同时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被排除,只有这样才能确实保护承包人实际受损的权益,也才能与合同法286条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3、“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应进一步明确。从生存利益高于经营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出发,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机场码头),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建筑工程(学校、医院、幼儿园),应给予确认,需要进一步弥补和完善。
4、对于司法解释中的“消费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含义去理解。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是司法解释中的消费者,为经营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不是司法解释中的消费者。
5、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程序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才能排除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障碍。对于司法解释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确定为六个月,并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缺乏合理性。建设工程往往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工程价款的决算需要较长的时间,确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显然过短。另外,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确定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由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很多程序,很容易超过六个月时间,从而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因此除斥期间的起算应以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计算方为合理可行。
6、对于承包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的途径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由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获得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者仲裁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也是比较符合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
7、规定该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根本权利。消费者购买期房,这个期房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承包人依《合同法》第286条优先受偿实现的是一种债权。债权不能大于财产权。这样规定,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期房,而开发商又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时,消费者可以依据财产权而获得自己购买的商品房。
总之,虽然我国的法律从国外引进了优先权制度,但是因为法律用语的模糊性而对该权利的的主体、行使方式等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和争议。作为一种新型优先权权利,还有许多理论和实务中问题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该法律规定做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解释,从而能准确的适用法律,实现立法目的。
程序实践心得篇十三
长期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对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审限内未能审结的,便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于我国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审理实践中做法各异,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和具体操作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审理民事案件中,在适用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下列几个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注意。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应否重新开庭审理?有人认为原则上应重新开庭进行审理,但如果在转入普通程序前,案件的事实基本上已经查清,只是由于审限问题而转入普通程序的话,则可以不重新开庭,只需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即可直接下判,有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笔者对这种做法不敢苟同。
我国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仅仅是审限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审理过程和庭审方式的不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混为一谈。简易程序比较灵活、简便,而普通程序则要求严格按审理规则来进行操作。因此,既使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开庭审理或者基本案情已经查清的案件,只要转入普通程序,就应按普通程序的规则来操作,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不重新开庭审理,则会变成原简易程序的延续,势必会剥夺或变相剥夺诉讼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应享受的'诉讼权利,有违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性。笔者认为,所有的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有关审理规则进行开庭审理。
(二)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
我国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见,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是不同的。那么,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应组成新的审判组织(即合议庭)进行审理,为区别于简易程序,原简易程序案件的承办人不应当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否则就会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流于形式,走走过场。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而且可以担任审判长。因为原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易于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便于案件审理的连续性,还可以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只规定案件若进入重审或再审程序应组成新的合议庭,原案件承办人不能担任新的合议庭成员。而对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问题,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应当是可以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因为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的原则,原承办人的意见在合议庭中也只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是,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合议庭中审判长的意见在评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若案件原承办人在合议庭中担任审判长的话,则他的意见将会引导或左右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而原承办人由于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审理过该案件,势必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案情可能形成思维定势,那么在普通程序中重新开庭和合议便会流于形式,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可以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不应担任审判长,只能作为一般的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和评议案件。
(三)审理期限如何起算。
[1][2]。
程序实践心得篇十四
[摘要]立功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给予犯罪分子除自首以外的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立功体现了一种人道,一种人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掌握立功,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对立功给予再认识。
一、立功行为的主体。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从而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对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基于立法的宗旨和在司法中的实践,本人认为,立功的主体应该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程序是侦查机关的立案,这时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未被立案侦查的人应一律被推定为守法的人,他们是不存在刑事法律上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无犯罪,何来悔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怀疑、认定、宣判有罪的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之一,是被刑事诉讼法律所严格约束的。并且从立功的表现形式来看,也是与他们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身份相符合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含义和范围在刑事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其也基本上有了统一的认识,这也是符合我国立法宗旨的,是与刑事立法相统一的。
二、确认立功的主体。
在一般的案件中最先接触案件的是侦查机关,也是最先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也必须由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查证属实。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立功的认定上是存在优势的,但是,他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很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也有可能为了掩盖自己在侦查中的过失或是错误,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粗心的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将立功行为遗漏。在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体制下这是相当危险的,会造成侦查机关的渎职,会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不公,更会放纵其他的犯罪行为。
审判机关是确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最终的决策机关。看上去,审判机关作为认定立功的机关将是最为合理的。但是审判机关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立功表现多涉及其他案件,审判机关在审判中不宜过多地考虑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以免在审判其他案件时先入为主。同时,在立功表现中有很多是侦查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交于审判机关,并且在案件尚在侦查的过程中有些事实不宜过早的公开。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是被要求及时审判的,不可拖延审判,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允许超过审判时限,并且审判机关不能对未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未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定性。为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案件可以及时审判,审判机关对立功表现不宜做实质性的审查。
笔者认为,确认立功的机关应该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公安机关以协助,由审判机关通过程序性审查做最终的确认的三机关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结果。理由如下:
[1][2][3]。
程序实践心得篇十五
实践。
教学。
管理程序编号jmi/cx/23版号e/1版:
修改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8日1.目的控制实验、实习和实训教学实施过程,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2.适用范围学校所有班级的实践教学。
3.职责3.1分管校领导:领导学校的实践教学工作。
3.2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班级的实践教学工作。
3.3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所有继续教育班级的实践教学工作。
3.4二级学院(部):负责实践教学的实施和检查,审核实践教学计划情况。
3.5二级学院(部)实训中心(基地):协调安排实践课程,统筹编制实践教学计划。
3.6任课教师: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指导实验、批阅实验实习报告、评定成绩。
3.7实验员:编制实践课计划表,做好实践课前准备,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结束后,做好整理工作。
4.工作程序4.1校内日常实践教学4.1.1二级学院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工作管理办法》和实验(训)室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管理使用规范。二级学院实训中心(基地)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安排所属各实训(验)室实验员将中心(基地)承担的下学期课程的实践教学情况汇总编制成《实训(验)室实践教学计划表》,于学期结束前一周报二级学院(部)审批。实习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按《实验实习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程序》执行。
材等购置计划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
4.1.3实践教学安排时可根据实训设备的台套数,设主课教师一名和若干辅课教师。主课教师是课程实践教学的总负责,负责课程教学的协调、所承担项目或组别的课程教学和考勤、安全教育、对其他辅课教师教学指导以及成绩的汇总评定和录入。辅课教师负责按计划和课程标准进行所承担项目或分组的教学的组织、考勤、安全监督、实习报告的批改等。
4.1.4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会同实验员在实践教学课开设前准备好实践教学所需的设备。
主课教师负责课程结束后把本课程实训、实习或实验开出率统计并报实训中心(基地),实训中心(基地)汇总后报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完成各专业实训、实习或实验开出率统计并报教务处备案。
4.1.5每次实验后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在《实践教学情况和设备使用记录表》上分别签字。
完成每个实践项目后,任课教师及时批改实验(实习、实训)报告,综合评定每次实验(实习、实训)成绩。
4.1.6实践课成绩由主课教师根据学生各项目实验(实习、实训)报告、平时表现以及课程标准考核要求综合评定。
4.1.7实践教学过程检查按《教学与培训的检查与评估》程序执行。
4.2生产性实习和顶岗实习(毕业实习)4.2.1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实施计划安排,在学生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前一个月,积极和学生实习承接单位联系,制定学生生产性实习或顶岗实习计划,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4.2.2学生生产性实习或顶岗实习前一周,二级学院组织召开学生生产性实习或顶岗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和安排,进行实习安全、实习纪律等安全教育。
4.2.3学生生产性实习或顶岗实习应至少设一名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一名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学生实习结束后,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在学生实习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并评分。
4.2.4实习结束后,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员负责收集学生实习鉴定,根据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和评分,按课程教学标准的考核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报二级学院批准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4.33毕业答辩4.3.1毕业答辩是学生毕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学生毕业的必备环节,顶岗实习成绩合格是学生参加毕业答辩的前提条件。
4.3.2根据专业的技术领域特点和岗位群职业要求,毕业答辩可采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两种形式,具体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由于航海类专业学生就业岗位的特殊性,航海类专业上船毕业实习的学生可用撰写顶岗实习报告的形式,代替毕业答辩,非上船实习学生必须进行毕业答辩。
4.3.3各二级学院教务员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进程安排,与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同时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为同一人。
4.3.4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针对自己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和指导教师沟通,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按“申请开题、编制毕业设计或撰写论文、与指导教师沟通并修改毕业设计或论文、申请答辩”等流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撰写任务。
4.3.5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在每年的6月初,组织安排学生到校参加毕业答辩(经批准以顶岗实习报告代替毕业答辩的学生可不到校参加答辩),并把毕业答辩成绩录入教务教学管理系统。
4.3.6教务处负责监督各二级学院学生毕业答辩的组织工作,并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或实习报告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或实习报告返回各二级学院重新组织学生毕业答辩或撰写。抽检合格的学生毕业设计和论文,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优秀毕业毕业设计(论文)。
4.4流程图。
6.1实践教学计划表jmi/cx/23—016.2实践教学情况和设备使用记录簿jmi/cx/23—026.3实践教学项目开出率统计表jmi/cx/23—036.4实验(训、习)报告jmi/cx/23—046.5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jmi/cx/23—056.6学生生产性实习、顶岗实习考核表jmi/cx/23—067.记录保存7.1实践教学的质量记录在二级学院(部)保存。
jmi/cx/23—01长期保存实训(验)室实践教学计划表(-学年第学期,第周—第周)二级学院(部):
实训(验)室编号:
所属实训中心(基地):
序号时间安排授课班级实训(实验)项目名称主讲教师辅讲教师(多个教师以顿号分割)周星期节次专业班级组别(第几组//共几组)////////制表人:
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
填1/1。
jmi/cx/23—02长期保存实践教学情况和设备使用记录簿二级学院(部):
实训室名称:
实训室编号:
实训中心(基地):
使用日期:
记录簿编号:
jmi/cx/23—03保存5年实践教学项目开出率统计表(-学年第学期)二级学院(部)专业课程类型课程名称班级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课时(项目)数利用本校设备开出实践课时(项目)数利用外单位设备开出实践课时(项目)数实践自开率(%)实践开出率(%)未开实践项目及原因b类课平均自开率(%)c类课平均自开率(%)总平均自开率(%)说明:课程类别分为:a、b、c三类课,a类课为纯理论课,不须统计;b类课按课时数统计,c类课按开设项目数统计。
jmi/cx/23—04保存5年专业实验((训、习)报告姓名班级学号日期指导教师成绩一、课题名称:
二、目的要求:
三、
实验(训、习)设备:
四、实验(训、习)步骤: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校内(外)指导教师基本内容及提纲参考文献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月日评阅教师意见:
签名:
答辩组组长答辩组成员记录人答辩日期答辩记录:
答辩小组评语综合成绩答辩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二级学院审核意见签名:
年月日(院部盖章)。
jmi/cx/23—05保存5年学生生产性实习、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姓名班级学号实习单位部门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工作岗位起止日期学生自我鉴定:
签名:
单位考核意见考核内容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深入生产、服务一线,积极参加顶岗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勇于实践,态度谦逊,勤学多问。(20分)在岗位实践过程中,能理论联系实际,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60分)在岗位实践中参与组织实施并完成本岗位任务以外的工作(或项目)内容。(10分)在岗位实践中,有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独立完成或与人合作),或因顶岗工作成绩显著而获得实践单位的嘉奖(有证明材料)。(10分)成绩评定:
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单位评语(单位指导教师或负责人):
签名:
(单位盖章)年月日注:学生顶岗实习成绩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占70%,校内指导教师占30%计入总成绩,作为本人毕业顶岗实习成绩。
校内指导教师考核意见年月日实习成绩(等级)校内指导教师签字二级学院审批意见签字:
总评成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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