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退费问题(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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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退费问题篇一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
以退还。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收费项目包括:幼儿园向学生收取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等。服务性收费:伙食费。代收代管费用包括:体检费、保险费等。
第二条幼儿园按学期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本学期保教费、伙食费等;幼儿园在每学期初通过银行卡、网上银行、现场办公等方式向学生收取以上费用,并在一定时间内向学生开具收费收据。
第三条学生从其他幼儿园转入本园的,不论转入本园任何年级、班级,都视同本园新入学学生,按本园新入学学生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伙食费等。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初转入(或新入)本幼儿园的,按全学期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学生在学期初开学一个月内转入的,按全学期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学生在学期开学第二个月转入的,按实际入园月份天数收取保教费、伙食费。
第五条代收代管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标准适时收取。
第六条幼儿园应选择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录取通知书、互联网等多种或其中一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幼儿园所退费用,是指幼儿园向学生收取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二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幼儿园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幼儿园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保教费、伙食费,并按照学生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退园申请,经幼儿园批准可办理退园手续。自退园之日起,保教费予以退还。当月有出勤天数,保教费从下个月退还。并按照学生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服务性收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规等原因转学、退学的,保教费一般不予退还。幼儿园按照学生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服务性收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幼儿园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经幼儿园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至第三条计算并办理退园及退费手续。
第七条不向幼儿园提出退学申请的,视同其在本幼儿园正常就学、上课,幼儿园不退还保教费。并按照学生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服务性收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八条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幼儿园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九条本学期预收学生的伙食费有剩余的,幼儿园会自动在下学期退给家长。毕业学生的伙食费有剩余的,幼儿园一次性退还。
第十条幼儿园应选择张贴公告或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示退费的有关规定或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与幼儿园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幼儿园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诉。幼儿园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生与幼儿园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收费:
任及园长同意,可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过则按整月托费收取。(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
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逾期1日收取每月费用1%的滞纳金。
退费:
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能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10元/天)。
2、车费、教学费不予退费。
4、全托幼儿不予退费。
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际花销予以退费。
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者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和各项杂费。
7、新生入园一个月内不退学费。
幼儿正式入园,若中途退园的,不退保教费,只退伙食费,已缴费剩余十天以内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8、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按照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准时交费,请您遵守幼儿园的收退费制度,谢谢您的合作!
协议退费问题篇二
赔偿人:汪,男,26岁,汉族,车主,现住__乡__村,身份证号码:
被赔偿人:,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__市__县__村,身份证号码:
20__年__月__日,汪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由于骑着自行车看牛导致岔道,和汪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受伤。被撞伤后立即被汪送到x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是大腿骨处骨折受伤,住院天后于20__年x月__日好转出院。
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交通事故协议条款: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被赔偿人:(签名)。
协议退费问题篇三
您好!
我是省内09界大专应届毕业生.于2019年6月与南充某知名啤酒生产公司签订如下实习协议:。
1经乙方学校同意并出具实习推荐书,甲方同意接收并安排乙方实习。
2乙方实习期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5日(以颁发毕业证时间为准)。
3甲方为乙方实习提供相应实习岗位,场所,办公设备等。
4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实习生活补助标准为800元/月,按乙方每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实习期间不享受其他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5乙方愿以甲方员工的工作标准参加实习,遵守甲方各项。
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实习任务等.
6乙方在实习期间患病或非甲方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从其所在学校顺利毕业并取得大专学历毕业证应首先选择受聘于甲方,甲方可对乙方实习期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考评.如考评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与乙方签订。
劳动合同。
并进行试用;如果乙方毕业后不愿意来我公司就业,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付给乙方的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费用.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甲方规定制度,甲方可解除协议。
(3)因乙方原因无法正常进行实习活动的,双方可解除协议。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实习协议的。
9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可向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我想问一下,本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有霸王条款(第7条)?
我现在想要和公司解除协议,但是公司要求我退还6-8月生活补助2400元,也不发9月生活补助.
解除协议后,协议条款是否还具有效力,我是否应该履行?
首先,《实习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部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实习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普通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协议的。该协议本身并没有就提前解除协议后的事项作出约定,没有约定在你解除协议后退还相应的生活补助费用,所以你不用退还。该协议对于退还生活补贴的事项在第七条中,但该条款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依照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非法限制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综合来看,你目前在解除协议后是不需要返还生活补贴的。
协议退费问题篇四
1、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交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2、幼儿园开学一月以内插班的,需交纳全期费用。
3、幼儿园开学一月以上插班的幼儿,按月交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半月交费,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交费。(含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4、中途插班的幼儿交纳生活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标准:
保教费:2500元/期,生活费:400元/月。
代收代管:保险费、互助金、体检费(根据当年标准)。
三、退费。
(一)幼儿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1、入读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申请退学退费的,扣除一个月的保教费,退还其余费用。生活费退费标准: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入读时间的生活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后退还其余费用。
(二)若幼儿在园期间请假退费。
1、请假时间在连续一周以上者(连续请假,周六、周日不计算)退费只限生活费,按实际月缴费标准退费,未请假幼儿概不退费。
2、若幼儿因特殊情况请假,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协议退费问题篇五
乙方:秦浩x(秦x),男,22岁,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__村)。
20__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协议退费问题篇六
乙方:_________(乙方子女姓名:____________)
为减轻乙方经济负担,保证乙方子女在甲方所属____________学校完成学业,领到毕业证时达到不花一分钱学费送子女读书的目的,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子女在入学后系统完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规定的学分后,经乙方及乙方子女本人申请后,由甲方将乙方子女安排到用人单位参加勤工俭学(即工学交替)
(二)甲方应保证乙方子女勤工俭学期间月收入根据专业不同分别不低于_________元(含吃住在内)如低于该标准的,本人申请,甲方重新调整单位。
(三)督促用人单位按月代扣部分工资(扣满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学费为止,剩余部分由乙方子女自行支配),甲方定时凭据到用人单位领取并代家长保管。在乙方子女领到毕业证时,甲方将代扣代保管的.钱全部退还给乙方。
(四)如乙方或乙方子女要求把勤工俭学的部分工资直接寄给乙方的,甲方应督促乙方子女按期寄给乙方。
(一)乙方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乙方应及时按甲方的规定向甲方交纳所有费用。
(二)配合甲方教育子女培养节约意识、艰苦朴素精神,督促子女按时寄钱回家。
(一)乙方及乙方子女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见习、实习)者;
(二)乙方子女在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期间擅自跳槽、辞职者;
(三)乙方子女在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期间因严重违纪违法而受到开除或法律处罚者;
(四)乙方子女中途休学、退学、勒令退学、被开除者;
(五)乙方要求子女自行支配勤工俭学(见习、实习)工资的或乙方子女自己要求支配勤工俭学(见习、实习)工资的。
(二)乙方子女在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期间,平均月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乙方书面申请而甲方又不予以调整的。
(一)乙方要求子女自行支配勤工俭学工资或要求子女直接把钱寄回乙方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书面申请。
(二)乙方子女要求将勤工俭学工资直接寄回乙方时,乙方子女应向甲方出示书面申请。
(三)乙方或乙方子女不同意参加勤工俭学(见习、实习)时,应向甲方出示书面申请。
(四)乙方或乙方子女要求将勤工俭学工资直接寄给乙方时,乙方子女在领取毕业证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乙方子女已寄清乙方所交学费的书面证明,否则,缓发毕业证,待乙方子女完全寄清乙方所交学费后再发给毕业证。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协议退费问题篇七
20__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公司)与该市东方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公司为盛*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__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公司接到盛*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公司于20__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公司尚未向东方储*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民法典》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民法典》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民法典》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协议退费问题篇八
男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民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取名,离婚后抚养权属于男方。由于目前孩子还不满两周岁,女方要求暂时照顾孩子,由男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果遇到其它重大费用开支,由女方通知男方并由男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以上费用需在每月5号前打入女方指定帐号。在男方抚养孩子期间,需保证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和接受教育。
二、孩子的探视权。
孩子在女方负责照顾期间,男方有权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探望孩子。在其它时间,男方亦有权探望,但需要之前与女方协商。
孩子上学以后,包括上幼儿园,男方享有孩子一个月的`寒假和两个月的暑假共三个月的完全抚养权,在此期间,男方有权要求孩子每天和自己生活在一起。
三、财产的分割:
1、房产。结婚以后,双方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共同购买了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主和贷款方为方,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法律上平均分配。
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必须在三个月内以不低于万的价格卖出,卖出所得,优先偿还银行的余款,剩下的款项平均分配。如果三个月内未卖出,需酌情降价销售,保证房屋在一个月内尽快卖出。
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在离婚后变卖,所得财产平均分配。
2、机动车辆。结婚以后,于年月日购有汽车一辆,车主为方,离婚后归方所有。
3、其它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问题。
离婚以后的住房问题,各自自理。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因_________原因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因儿子/女儿尚年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儿子/女儿_________交由___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抚养协议,由邻居_________作见证人。
1.儿子/女儿_________由父亲_________(或母亲_________)抚养,直至年满16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母亲_________(或父亲_________)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3.双方仍与儿子/女儿保留父(母)关系,享有探望权,没有抚养的一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4.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协议退费问题篇九
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就业协议书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完成后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各留存一份。
(1)毕业生在“毕业生情况”栏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在“应聘意见”栏填写:同意到(单位名称)工作,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2)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情况”栏填写完整的信息,并签署接收意见且加盖单位公章。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使用本人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就业信息网,在“编辑就业协议”栏中完整录入自己的就业协议信息并选择“提交”,学院毕业生辅导员负责对网上协议信息进行初审并加盖学办公章。
(4)毕业生将协议送至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服务大厅进行审核并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确定网上协议信息无误后锁定毕业生就业信息并留存一份就业协议书,其余三份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交至用人单位和学院辅导员处。
(1)单位名称必须严格按照公章填写。如用人单位由于内部隶属关系等原因导致招聘公章与毕业生实际报到工作单位不符,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说明原因、写明报到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如毕业生所签单位为辽宁省内市属用人单位(国企、央企、省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须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社局意见”栏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3)签约到外省工作的学生,执行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提供当地人事局出具的落户接收函方能派遣至签约单位,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到单位的报到证,只能派遣回原籍。
(4)如签约单位所在地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司不接收档案和户口(一些外企、民营企业不具有档案保管权),单位须出具不接收档案和户口的证明。
(5)填写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时应注意:有档案保管权的公司的档案转寄地址一般应为“(单位名称)人力资源部(人事处)”,另附详细地址;无档案保管权的公司的档案转寄地址一般应为“(单位所在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另附详细地址。签约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市的毕业生,如果单位不予落户,档案转寄地址处可不填写,毕业时派遣回原籍,档案直接发回生源所在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具体发档时间及方式以档案馆实际发档为准,一般为毕业后一个月左右。
(6)“双方约定”栏需把双方都认可的对“对方的约定”填写在相应栏目中,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私自签署约定,将会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约定要另附一页粘贴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栏的情况,如有毕业生签字认可,也是有效的。
双方就业意向书并不等同于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双方就业意向书通常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签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确保毕业生的签约意向,会急于和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但学校不会据此来确定就业方案,仍需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这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签订的双方就业意向书形成最后的录用名单;二是签约时一定要慎重,如果违反双方就业意向书,也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学生毕业信息真实性佐证之功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
(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书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议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书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在入职时正式签订。
(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书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书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二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阶段,并发挥不同的作用,具有明显的差别。
按照学校的'签约流程要求,就业协议书的盖章顺序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社局盖章(国企、央企、省属以上用人单位除外)、学院加盖学办公章、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学校作为就业约定的见证方最后审核盖章,可以有效维护毕业生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给毕业生带来的损害。如果学校先于用人单位盖章,可能会对后续单位是否履约失去控制。毕业生需要明确签约顺序可能带来的风险,认真与用人单位协商。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签约流程,希望学校先盖章后将就业协议书邮寄到单位,单位盖章后直接留存一份,则需按如下流程办理:用人单位出具带有单位公章的接收函,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留存接收函复印件,同时要求毕业生在接收函复印件上写明“同意到工作”并签字确认;或单位统一出具确定录用毕业生名单并由招聘负责人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录用意见并签字。毕业生在《签约协议未返登记表》上登记并确认签字。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确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毕业生情况填写完整,用人单位名称填写准确后盖章并在就业信息网上标注就业信息。
不管学校是否盖章,只要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该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违约条款对于签约双方皆有约束效力。如发生解约,需要按照约定条款履行相关责任。
毕业生登陆东北大学就业信息网首页——资料下载——就业资料专区,下载《就业协议书丢失补办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由辅导员老师调查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学生将纸质版材料提交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学校审核后在就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针对网上的公示结果进行调查,确认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会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前来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可出具证明材料,写明协议书内信息变更原因,注明需变更项及正确填写方式,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留存证明材料并根据材料内容修改毕业生就业信息。如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更新后的信息与毕业生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中心可依据此证明出具新的就业协议书,同时销毁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持原单位解约函和原就业协议书到学校职业发展指导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违约手续。每名毕业生仅有一次违约机会。学校针对首次违约的毕业生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首页上方注明学号并加盖公章;如毕业生二次违约,则不予新的就业协议书,毕业后统一派遣回原籍,报到证名头列毕业生生源所在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一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和日后的隐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6.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7.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8.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方可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是不能生效的。公证协议的好处,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因此,我们认为,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
10.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都签了字,并非离婚协议一定生效。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如果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也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现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每月支付工资为元。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所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决。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三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证书注册及常见问题。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几年内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
2、逾期几年注册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60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
3、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注册需要提高什么材料?
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证复印件;
(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需要达到什么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5、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身份证号有误,如何处理?
(1)如果是由于身份证15位转18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备考资料。
6、办理了变更,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
7、办理了延续,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
8、能否申请非专职估价师?
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
9、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何变更注册证书上的执业机构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
请与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将单位名称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
12、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需要重新换发新证吗?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从年3月1日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都要在建设部进行终审,终审后,将换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1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达到多少学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9月1日至月31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6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必修课学时多于30学时,多的学时可以认同为选修。
1月1日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12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四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和学校应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如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及家长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有特殊疾病或先天性疾病的学生,家长及委托监护人应当坦诚告知班主任,由于家长及学生隐瞒而造成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初中学生已经有较强的明辨能力,因不小心或防范意识差而造成摔伤、碰伤、烧伤等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监护人要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监护工作,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反规定在上学的路上骑自行车、摩托车或乘坐无牌照车辆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意外的,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由在场教师承担教育管理责任。
10、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13、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依据校方责任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家长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礼取闹。
14、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五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1名婚生女(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___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权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银行存款_元,归女方_元,男方_元;运营出租车,归女方_元,男方_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_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
八、双方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六
导语: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
摘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上海市闵行法院承认忠诚协议的案件,引出对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探讨。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在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立和其他,本文主要介绍了肯定说与否定说,在此基础上,分析忠诚协议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分析了忠诚协议的性质与具体条款的效力,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并且偏向于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其财产条款的部分进行审理。
关键词: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段宇2000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郑婉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1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
近年来,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夫妻忠诚协议不断出现。因夫妻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的所有权或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夫妻忠诚协议,自司法权介入之后,便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话题 。
但是对于忠诚协议的褒贬不一,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如上述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之后,不少法院纷纷效仿;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如青岛市市北法院认为,吕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
在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立和其他。他们首先在“忠诚协议”的定义和属性上就产生了争议。有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属于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性自由的合理约束,其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违反配偶义务时财产责任的约定。也有学者将“忠诚协议”类比为恋人之间的海誓山盟,认为在未兑现时须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得不合情理 。
目前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否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是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最高院解释规定,忠诚协议类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在理论界,忠诚协议的争议仍然存在,法院到底是应该支持还是回避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以及忠诚协议到底为何性质,都值得探讨。
“忠诚”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一般认为是个伦理性的道德概念,指人与人之间应该忠心,诚恳相待。夫妻间的忠诚、忠实,主要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要忠心、诚实,不做有损夫妻感情和夫妻间道德关系的事;广义解释还包含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忠诚协议”,狭义上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相互忠诚于对方并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配偶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约定。而广义上可以泛指婚姻当事人或者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有关一方出现不忠诚于另一方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关赔偿和补偿责任的协议。 “忠诚协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常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协议的重点在于,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承担责任内容以当事人的约定具体而有区别。据签订协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恋人间忠诚协议,夫妻间忠诚协议,其他不正当关系主体间忠诚协议,这里所讨论得仅指夫妻间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实例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人身关系协议和财产关系协议。即在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条件下,有引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动以及导致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丧失的可能性 。
法学理论界将忠诚协议的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精神补偿金。现实生活当中,主要是以“空床费”等形式出现。(2)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违约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是缺失优势。主要是指,守约方可在离婚时,于同等条件下分得较多的财产。(3)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惩罚赔偿条款。诸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者是婚前约定以后不能离婚的。
(4)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婚姻自动解除或失效。(5)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违约一方自残、自虐、自杀等(人身伤害性自罚行为);或者要求用不当的方式公开道歉,认错,赔礼道歉等有损其人格尊严的。(6)在违背忠诚协议的情形下,约定违约一方自动无条件丧失监护权,探望权的。
我国《合同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排除了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关于忠诚协议性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它是否是人身关系合同。
一些主张忠诚协议有效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就是一个合同关系,因为它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所有要件;一些主张忠诚协议无效的学者认为,有些夫妻间“忠诚协议”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例如,有的“忠诚协议”中约定:夫妻中的一方有出轨行为,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能予以判决离婚。如此认为忠诚协议中的条款很可能与法律有直接或间接的冲突,而致使该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所以,认为忠诚协议是被合同法所排除的,是因为它的基础是人身关系,而认为其为合同法所规范的是因为协议的内容往往包含了财产关系。
忠诚协议的性质就决定着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说这是忠诚协议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为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所以,笔者认为忠诚协议虽然有人身关系的存在,但是其中有关违约赔偿的部分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为违约赔偿的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而原则性的法律倡导性的义务(即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它有利于教育督促全体婚姻当事人信守法律,忠于婚姻,减少婚姻中性利益的冲突,维护婚姻和谐和家庭稳定。所以,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忠诚协议”问题的核心。上文中提到,法学理论界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肯定说、否定说、中立说及其它。有效说,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将婚姻法宣言性的规定具体化,具有操作性,是审判的依据;新《婚姻法》实质上是把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并非单纯道德范畴的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的契约实质,其本身而言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来理解,原则上是具备效力的。无效说,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为新《婚姻法》第46 条是我国法律干涉夫妻现实婚姻“不忠诚”行为的穷尽和限度;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尊重的原则,仅是一种价值倡导、提倡,不存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我国当前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承认其效力可具有婚姻功利化等负面效应;侵权损害通过契约预定,有损公序良俗原则。
两种学术观点虽均具有自身的逻辑轨迹,但是,深入推敲是有缺陷的,两种学说均没有系统的分析和总结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规律”的认定其是有效或者无效的,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更是不科学的。笔者主张应该具体分析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作区别对待,结合夫妻忠诚协议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效果来做认定其是否有效。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而往往是有质的区别的,在法律定性上理应有所差异 。
探讨“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有学者就指出,夫妻相互忠实,与夫妻同居一起,构成夫妻关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配偶是否应该相互忠实,应该置于法律控制之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内容条款是否有与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相违背之处。如果没有,又符合协议的基本要求,则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里有关人身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认定。如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如一方发生婚外恋情况,则另一方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当事人把不许对方探视子女作为对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借此报复对方、发泄心中怨恨,这种条款的效力则值得质疑。因为父母对子女探视权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权利,除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不能剥夺父母的探视权。另外,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则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约定也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其次,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条款的效力判断,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以财产损害赔偿作为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有学者认为这种条款可以视为一种对夫妻财产归属附延缓条件的约定 。所谓延缓条件,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其条件成就的事实,忠诚协议中是将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作为夫妻财产转移的条件,这种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然,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一个条件,即内容与形式上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符合立法和司法精神,也符合公认的公序良俗,且有相对明晰的条款、规定了相应责任,具有协议的基本形态,则通常可以认为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介绍了承认忠诚协议的第一案,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自此不少法院纷纷效仿;但是也存在不少法院否认忠诚协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以忠诚义务为内容的案件,自此法院均开始不予受理忠诚协议类案件,这引起我们的思考,法院能否回避忠诚协议案件的审理。
通过对忠诚协议性质与效力的分析,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身份协议,它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并且偏向于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其财产条款的部分进行审理。
协议退费问题篇十七
为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本着服务师生,安全第一的原则,经学校与食堂承包人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一、牢固树立“优质服务,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采购粮油、蔬菜必须渠道正常、票证等手续齐全,且保证在运输、储藏方面无污染。
三、饭、菜熟透,不向师生供应生冷、霉变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执证上岗。各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协助值日教师维护好饭场秩序,严防拥挤、烫伤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操作间。加强水源、电源管理,使用电器必须规范操作,经常检查线路,防止火灾发生,定期清洗水塔,保证用水卫生。
七、要定期对食堂灶具进行消毒,定期打扫环境卫生,定期进行灭蝇、灭鼠工作,认真做好防疫工作。
八、学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为食堂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环境。
九、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发现不安全事故,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重大问题交由上级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责任书每学年度签订一次,一式三份,学校、分管领导、食堂承包人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盖章):
邵庄初级中学分管领导(签字):
食堂承包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