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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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死者宗xx之妻),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xx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xx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xx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二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11月xx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三
被害人:xxx,男,汉族,xxxx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生前住广西xx市xx区xx路三区xx号,系申请人的父亲。
xxxx年1月5日晚上7时15分,姚xx在北流海螺厂区路段,被同向行驶的粤xxxx日产小客车以每小时108公里的时速从后面相撞,造成姚xx颅脑受伤到北流市人民医院住院,于xxxx年7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的桂公明司鉴痕字[xxxx]第031号《痕迹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依据计算分析结果,认为xxxx年1月5日19时15分在北流市203县道海螺水泥厂路段粤xxxx号小轿车与姚xx发生碰撞接触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8公里/小时。
依现有资料分析结果,认为xxxx年1月5日19时15分在北流市203县道海螺水泥厂路段粤xxxx号小轿车高速从姚xx后方与其发生碰撞接触,导致姚xx的身体多部位损伤。”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的规定,交警部门在许海钊交通肇事后,没有让肇事者及时到交警部门问话,而是在xxxx年1月16日才到交警中队对肇事者和同车证人进行问话,而且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玉林交警支队申请了复核,由于肇事方提起诉讼而中止了复核程序,根据桂公明司鉴痕字xxxx第31号《痕迹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厂区路段的行车速度达108公里/小时,几乎超过额定行车速度的3倍。
而且,许海钊在交警大队时供认姚xx从正前方由“从我行驶方向右边往左边跑过来”而交警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却认定“遇行人姚xx由其行驶方向的左边向右边横过道路”同时,许海钊在xxxx年1月5日在医院向医生描述事故发生经过时说,受害者是在“行路时”被其撞上,而10天后到交警中队后又说受害者横过公路,显然也前后矛盾,交警认定的事实从肇事司机供述互相矛盾,在没有其他证人证实,又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情况下,北流交警大队仅从受害者跌在公路中间便认定受害者没有确保安全横过公路,双方负同等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由于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
申请人认为,许海钊超速170%飚车行为对发生本次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决定性作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因果关系全部是由于许海钊超速170%引起的,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是其超速170%才引发的这一悲剧,所以,申请人认为本案肇事司机许海钊应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申请人认为,许海钊在厂区路段以108公里的速度飚车,严重违法,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故意,致申请人的父亲姚xx死亡,社会危害极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该追究许海钊的刑事责任,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公安部门依法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许海钊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流市公安局。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北流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4、《痕迹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xxxx年12月13日。
更多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认定事实、分析成因和划分责任的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不同,他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大责任的过程。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作为交警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做出判决。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交通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公安交通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公安交通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3、《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法及国务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
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变更或者撤销公安交通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仅是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四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余xx,男,20x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街口二巷4号,身份证号码:44040219770614xxxx。
被申请人:珠海市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康怡花园xx栋xxx房。
被申请人:珠海市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港二路xx号铺。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xx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粤c38xxx号小货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的粤c41xxx轿车,保全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并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申请对申请人丰田轿车进行车损鉴定,车牌号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驾驶__________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遇情况减行驶的由申请人司机__________驾驶的号轿车尾部相撞,致使__________轿车受力损坏,此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__________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三支队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无责任,被申请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就其事故损失赔偿相关事宜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特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法院,现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丰田轿车进行车损鉴定,车牌号为,望批准。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xx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xx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xx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xx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x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x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x驾驶。
签名:xxx。
日期: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魏,男,岁,住河南省市镇村组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xx年xx月xx日时许,驾驶的豫a号车与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xx年xx月xx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作出的第2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xx。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xx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作出的第2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贾xx
20xx年3月28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申请人:
20xx年03月25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年6月9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根据x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44080xx20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2、依法认定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碍物――土丘没有记录。
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现场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车辆与路边之间,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3、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证据现场图中标识不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一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摩托车与道路边缘的位置距离,其没有注明测量的车轮位置是车轮的中心还是车轮的边缘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二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车辆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与现场照片中对比参照物判断的距离明显不同。三是事故现场图只标识了事后车辆的位置,却未标清车辆碰撞前和碰撞时的痕迹位置。
证人证言未能明确碰撞发生的位置、现场图标识的位置距离又不清楚且与照片不符、车辆碰撞时路面痕迹又未记录,致使车辆碰撞位置这一对事故责任认定最重要的事实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和合理的解释,应当对碰撞车辆自身的痕迹结合事后车辆和人员的位置进行全面鉴定,然后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事实的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该案中即不存在国家秘密也不存在商业秘密更不存在个人隐私,但交警大队从未通知也未组织过证据公开。这不得不使当事人对交警队以不公开证据的方式做出《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1、《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对xxx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罗xx做为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办案人员对法条的错误解读。该法条原文如下:‘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条中所设定的假定条件为,在狭窄的坡路上。这个假定条件应当理解为,有坡且路面狭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对两车交汇通行。在此假定条件下,下坡方应让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宽度足够相对两车轻松顺利通行的情况下要求一方让另一方先行,因为即已可以轻松交汇通行,又何须让行。
2、《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没有对彭xx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障碍物一方应让行无障碍物一方)进行认定。交警大队即不在基本情况中真实记录路面大部被锰沙土所覆盖,且在彭xx行驶车道有一明显障碍物――一锰土丘的情况,又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为明显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隐瞒之嫌。
综上所述,xx公交认字【20x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罗xx负主要责任,彭xx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彭爱国,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属的感情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彭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以抚慰死者的灵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6月11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碍物――土丘没有记录。
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现场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车辆与路边之间,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3、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证据现场图中标识不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一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摩托车与道路边缘的位置距离,其没有注明测量的车轮位置是车轮的中心还是车轮的边缘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二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车辆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与现场照片中对比参照物判断的距离明显不同。三是事故现场图只标识了事后车辆的位置,却未标清车辆碰撞前和碰撞时的痕迹位置。
证人证言未能明确碰撞发生的位置、现场图标识的位置距离又不清楚且与照片不符、车辆碰撞时路面痕迹又未记录,致使车辆碰撞位置这一对事故责任认定最重要的事实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和合理的解释,应当对碰撞车辆自身的痕迹结合事后车辆和人员的位置进行全面鉴定,然后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事实的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该案中即不存在国家秘密也不存在商业秘密更不存在个人隐私,但交警大队从未通知也未组织过证据公开。这不得不使当事人对交警队以不公开证据的方式做出《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1、《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对xxx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罗xx做为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办案人员对法条的错误解读。该法条原文如下:‘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条中所设定的假定条件为,在狭窄的坡路上。这个假定条件应当理解为,有坡且路面狭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对两车交汇通行。在此假定条件下,下坡方应让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宽度足够相对两车轻松顺利通行的情况下要求一方让另一方先行,因为即已可以轻松交汇通行,又何须让行。
2、《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没有对彭xx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障碍物一方应让行无障碍物一方)进行认定。交警大队即不在基本情况中真实记录路面大部被锰沙土所覆盖,且在彭xx行驶车道有一明显障碍物――一锰土丘的`情况,又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为明显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隐瞒之嫌。
综上所述,xx公交认字【20x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罗xx负主要责任,彭xx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彭爱国,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属的感情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彭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以抚慰死者的灵魂。
申请人:xxx。
20xx年6月11日。
不追究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二〇xx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