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处置协议篇十三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号),办理土地竞买有关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日期:____________

树木处置协议篇十四

编号:20xx36。

上海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xx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出席董事11人(其中苏x、何x董事委托洪x董事出席并表决),列席监事4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题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研究后,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其中8位董事同意,0位董事反对,3位董事弃权(分别是苏x、洪x、何x董事),通过决议如下:

经审议,同意公司关于与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集团”)、上海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药业”)签订《处理债权债务协议》的议案,包括在上海xx集团承接公司对上海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担保余额的前提下,同步放弃对b药业人民币12600万元的债权。同时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上海xx集团、b药业签订并具体实施相关协议。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于20xx年10月20日与上海xx集团签订了《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协议三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系在中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xx路x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531.6931万元,法定代表人:吴xx安。上海xx集团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5,872万元,法定代表人:周x成。

代表人:唐x。

二、协议的有关内容。

(一)双方订立协议的背景及原因。

1、本公司与上海xx集团已于20xx年8月29日签订了《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约定:同意解除双方原签订的关于b药业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公告刊登在20xx年9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xx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本公司曾以为b药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出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而与b药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3、为支持b药业的重组和发展,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妥善解决本公司与b药业相关债权债务问题,订立本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条款。

1、担保转移。

(1)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本公司对b药业的银行贷款担保余额尚有人民币24565万元(本金)。上海xx集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全部承接以上担保,本公司不再承担以上担保责任。

(2)担保转移的方式:

a.上海xx集团采取以直接归还借款、转担保等形式全部承接以上全部担保,并同时释放本公司提供的抵押、质押物。

b.上海xx集团同意:及时履行承接全部已到期担保的义务;对未到期的担保,在每笔担保到期前,履行承接该笔担保的义务;但最迟在20xx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履行承接全部担保的义务。

c.上海xx集团承诺对因未及时转移以上担保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上海xx集团承担。

(1)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本公司对b药业的债权包括:出借给b药业的8,000万元、为b药业承担的担保责任8,018.7万元(原承担8,433.7万元,b药业已偿还415万元)、其他往来欠款310.5万元,合计人民币16,329.2万元。

(2)本公司承诺,在担保转移条款履行的同时,本公司同步放弃对b药业总额为12,600(万元的债权。包括:本公司为b药业承担的担保责任8,018.7万元和本公司出借给b药业8000万元现金中的4,581.3万元。

(3)上海xx集团保证b药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一年内以土地、房产、现金或其他等值资产(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冲抵b药业对本公司的其他债务。如b药业到期不能履行,上海xx集团保证以现金代b药业履行本项义务。

(4)上海xx集团与本公司应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七日内撤回对b药业的全部诉讼,并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注:上述款项中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8018.70万元,于20xx年报计提了7750万元预计负债,实际承担担保损失与预计负债差额也已在20xx年中报反映。)。

3、其他。

(1)本公司履行本协议的同时及以后,不再对上海xx集团、b药业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经济支持,承担担保或反担保等责任。

(2)上海xx集团放弃追索本公司在托管b药业期间b药业净资产贬值的责任。

4、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三方均违约,则根据违约情况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生效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将提请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10月20日。

树木处置协议篇十五

广西-桂林。

莫军勇。

90783670。

5摘要。

原著作品作者:广西桂林莫军勇。

同居现在已经成为现代人婚前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面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和法律上的问题。

同居期间有没有必要签订一个财产协议呢?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是持反对的观点的。因为同居期间正是恋爱双方感情的最热的时期,如果某一方要求签订一个财产协议,无疑是给正在热恋中的双方浇了一瓢凉水,非常影响双方的感情。

但是从作者执业多的经验及遇到的无数案例来看,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作者认为,同居期间十分有必要签订一份同居期间财产协议。

情理上的必要。

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数量也不会太多,之前未婚同居被定性为“非法同居”,未婚同居的情况也是少之又少,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几乎没有人去考虑签订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未婚同居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更趋理性宽容,因而签订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势必渐渐成为趋势。

男女双方同居,是以爱情为基础,因此签订同居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爱情基础。由于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的眼睛不再盯住另一方的财产,而是更多地去考虑如何强化感情,且不必为了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影响到双方的感情。

另外,现代社会的人们离婚率越来越高,同居分手率更是如此,与其分手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双方感情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再者,如果双方走进了婚姻的围城中,对于分清婚前财产或是共同财产也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上的必要。

同居在法律上姑且可以解释为: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以将来婚姻目的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面形成的一种关系(我们这是不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关系,也不包括一般的同室居住的“同居”)。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现实中同居这一行为又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同居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必然会有一定的经济、生活的活动,这样就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情感和经济等纠纷。其中发生最多纠纷的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的抚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对同居财产的规定却非常的有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而对何为共同所得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面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某一项债权债务是为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也是十分的困难的。

如果签订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明确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避免了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就省去了一系列法律上的麻烦,客观上给双方将来婚姻避免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服务地址:广西桂林市漓江路十八号广西嘉宸事务所。

服务热线:***。

网络服务:qq979695383。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2023年树木处置协议(汇总15篇) 文件夹
剩余41篇精选文档
一键下载全部合集 4854人已获取
热门排行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最近更新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