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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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一
见义勇为顾名思义就是见到别人有危险是挺身而出。可是当一个人没有能力还挺身而出时,他还谈何见义勇为。
在两个孩子溺水的情况下,我们的确应该帮助他们,但并不是像那三名大学生一样,不顾自己性命,去“见义勇为”。在遇到那样的情况时,必需有一个冷静的头脑,我们可以先教孩子一些自救的方法,请求周围的大人帮忙,顺便通知警察。
像这样见义勇为反倒害到自己受害的例子多不胜数。
这个故事同样发生在河边,四名小学生在河边玩耍,其中一个踩到河边的青苔掉进水中,河水流得十分急,另外三名大学生在河边拉着她的手,想把他拉上来,结果一起被急促的河水吞没了。这,就是他们见义勇为的后果。
见义勇为是勇敢的体现,可是,在自己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却是愚蠢的表现。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二
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40条为“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而在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见义勇为”已被悄然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对“会自护懂求救”的强调。
新版守则一出,立即引发热议:“会自护懂求救”固然可嘉,但删除“见义勇为”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在遇到不公平、非正义的事件时就应当绕道而行?对此,新闻晨报联合大申网发起了相关调查,有趣的是,赞同和反对的网友几乎各占一半,其中赞同删除“见义勇为”的网友略多。不过记者调查发现,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这一概念的呼声正越来越高。
反对:技巧可以教,精神不能弃。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副教授刘桂海长年负责为本市乃至全国的中小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多年来一直大力倡导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新版守则删除“见义勇为”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此举是对见义勇为的误读:见义勇为的概念也是与时俱进的,今天的见义勇为不是直接和坏人作斗争或要求学生作无谓的牺牲,而是在面对危险时以智慧的方式参与救援,比如看到有人溺水,对中小学生来说,见义勇为并不是自己直接跳下去救人,而是赶快找到附近的.成年人求援或报警。
在刘桂海看来,安全自护和智慧施救的技巧完全可以通过教育让学生学会,可一旦把这一理念从守则中删除,就会被理解为中小学生不应提倡见义勇为,“让中小学生从小接受见义勇为的教育,旨在提倡培养社会责任感,优秀的道德品质需要从小培养,如果从小就不鼓励见义勇为帮助他人,难道学生成年后就会自动生成这样的品质?”
赞同:删除该条是对生命的尊重。
南洋模范中学教导主任邓明认为,删除该条并不意味着学校不鼓励孩子见义勇为,“我们鼓励学生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去见义勇为,将他们培养成有德并且善良的人。”
该校上学期有一名高一学生在路上发现小偷在偷窃,那名学生并没有贸然上前,而是机智地找到最近的警卫处寻求帮助,最终小偷被绳之以法。该校针对此事件对全体学生进行了安全文明教育,鼓励学生用智慧的办法见义勇为。
培佳双语学校副校长乐维英也认为,删除该条是对生命的尊重。对未成年人而言,无论是从个体的体力、经验还是从救助技能来说,实施见义勇为可能会催生出意外风险。该校是十二年制学校,对于小学生的要求是“分清对错,有事告诉老师和家长”,而对于高中生,则可以适度宣传见义勇为,“学校会宣传坚持正义的价值观,但作为有刚性约束力的《守则》,我赞成删除‘见义勇为’”。
上海市民盟盟员、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齐作玉发现,仅今年6月,全国就有多起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的报道,如江西两名高考学生公交车上勇斗歹徒负伤,嘉定两名学生因救助落水同学不幸溺水身亡等,而多年来这类事件并不鲜见,上世纪90年代,赖宁救火献身被当做见义勇为的榜样,而后某县少年学赖宁集体上山救火,造成多名少年死伤。他认为,见义勇为确实具有积极意义和可贵精神,但如果过多倡导未成年人牺牲式见义勇为则大可不必,应更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并做好自我保护,他建议教育部门在课本中删除见义勇为造成青少年牺牲的内容,增加教育中小学生自我保护、通过智取解决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家长普遍支持删除“见义勇为”。
范先生的女儿在上外附小就读,在他看来,此举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莽撞的行为,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是人性化的表现,“现在的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万一孩子在见义勇为时出意外,哪个家庭敢承担这样的风险?我一直教育女儿,如果遇到着火、塌方、抢劫等险情,第一反应应该是躲避,到了安全处再报警。”
大多数家长表示,在教育孩子时并非“见义不为”,而是要“见义智为”。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三
早在我国古代名著《礼记》就有记载,人的情绪有“七情”分法,即喜怒哀惧爱恶欲;《白虎通》记载,情绪可分为“六情”,即喜怒哀乐爱恶;近代的研究中,常把快乐、愤怒、悲哀、恐惧列为情绪的基本形式。
我国心理学家林传鼎于1944年从《说文》中找出9353个正篆,发现其中有354个字是描述人的情绪表现的,按释义可分为18类,即安静、喜悦、愤怒、哀冷、悲痛、忧愁、烦闷、恐惧、惊骇、恭敬、抚爱、憎恶、贪欲、嫉妒、傲慢、惭愧、耻辱。
詹姆士在《心理学》(1890)一书中写道:“我以为,我们一知觉到激动我们的对象,立刻就引起身体上的变化;在这些变化出现之时,我们对这些变化的感觉,就是情绪。”“合理的说法乃是:因为我们哭,所以愁;因为动手打,所以生气;因为发抖,所以怕。并不是愁了才哭;生气了才打;怕了才抖。”“假如知觉了之后,没有身体变化紧跟着发生,那么,这种知觉就只是纯粹知识的性质;它是惨淡、无色的心态,缺乏情绪应有的温热”。“情绪,只是一种身体状态的感觉,它的原因纯乎是身体的”。
兰格在情绪的发生上强调血液系统的作用。他以酒精和药物为例,认为,血管扩张产生愉快,自主系统活动减弱,血管收缩、器官痉挛,就产生恐怖。他甚至说,冷水浇身能使愤怒减弱,澳化钾能使恐怖、优虑和不愉快受到抑制。这些都是由于血管收缩功能的改变所致。
国内外众多的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人的情绪是可以通过某些方法进行调节的,通过调节可以使人的情绪向好的或坏的方向转变,当然我们所说的情绪管理主要是指使人们的情绪向好的方向转变,以使我们的心情更好,工作效率更高,生活更加美好。
2情绪对于工作绩效的研究。
因而研究者们逐渐发现情绪在解释个人和组织行为中的作用,并且开始探索员工如何通过对情绪的管理来提升工作绩效。最早将组织中的情绪问题引入公众视线是社会学家arherussellhochschlld,她在《心的管理—情感的商品化》一书中提出了情绪工作的概念。hochschild(1979)把情绪工作定义为“与顾客高度接触的工作者,在工作时管理情感而进行的公开的、可见的面部表情或肢体语言的表现”。她的观点起源于员工与顾客交流中的表演过程,在这种情境下,顾客被看作观众,员工就是表演者,工作环境则是用来表演的舞台。为了达到某种目标演员们会采用一些表演的方法,因此组织绩效中应包括服务型员工的印象管理。情绪管理是员工为了达到组织要求而采用的方法,如果员工对同事或顾客表现出了抑郁或者生气的情绪,这样可能会影响到组织的绩效。hochschild通过研究空姐和票据收款人(bincollector)如何管理他们的情绪发展了情绪工作的概念,例如,空姐被期望表达一种温暖的、友好的情绪来为乘客创造一种舒服的、家一般的氛围;而票据收款人则应该表现出紧急的、警告性的情绪。
3情绪工作的研究。
hochschild指出情绪工作的发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与公众进行面对面或声音对声音的接触;(2)目的是使顾客或客户产生某种情绪状态或情绪反应;(3)组织能够对员工的情绪活动实施控制。
hochachild的著作中提出的工作场所中存在的情绪管理及其可能对员工产生的危害引起了公众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她的对情绪工作的定义提供了员工管理情绪的两种主要方式:调节情绪表现的表面表现和为了表达某种特定情绪而有意识地改变内心感受的深层表现。对情绪的管理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意识努力的。
grandey将情绪工作中表面表现和深层表现的概念与情绪调节理论相结合,提出了一个整合的定义和理论的模型。grandey将情绪工作定义为“为表现组织期望的情绪,进行的必要的心理调节加工”,即为调节情绪行为而进行的目标确认,计划,监控,信息反馈等内在的心理活动。个体可以调节他们在工作中的情绪表现。因此,情绪工作是为了组织目标,个体调节情绪感受或表现的过程。表面表现和深层表现作为情绪管理的方式与情绪工作中情绪调节过程的工作定义相匹配,提供了一个将情绪工作操作化的定义。
diefendorff等人()认为,在员工与顾客的交流过程中,情绪工作的关键变量是瞬息万变的,动态性的,因此在界定情绪工作时,描述心理加工过程是重要的。为此,他们从心理控制论的角度,将情绪工作界定为对情绪不协调的监控和调节的加工过程,即情绪工作是员工持续监控自己的情绪表现和表现规则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并努力采用一定的情绪调节策略降低这种差异的心理控制过程。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情绪工作是员工从“个人情绪感受”到“外在情绪表现”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因此对员工而言,情绪工作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内在的管控过程,同时也包含一种外在的情绪表现,而这两者都是在其组织规范的约束下实现的,这里的组织规范就是组织的情绪规则。情绪规则是员工情绪工作的'重要建构指标,其作用在于指引员工伪装的方向。rafaeli&sutton提出了情绪规则的二重内涵,即情绪规则包括情绪表现规则(displayrules)和感受规则(feelingrules)。前者指的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指引合宜情绪表现的准则,也是引导情绪该如何传达或公开表达的准则;而后者则界定了个体该如何感受情绪。
4情绪劳动的概念。
第一个正式提出情绪劳动概念的是社会学家hochschild(1979,1983)。情绪劳动概念的提出与服务型经济的掀起密不可分。随着西方国家从制造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型,对善于表达自我和调控情绪这类员工的需求越来越大,雇主也通常运用警告、解雇、晋升或者加薪等方式对员工的情绪表达实行控制,当员工管理自己的情绪以达到组织的要求时,他们就在从事情绪劳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hochschild于1979年发表了第一篇关于情绪劳动的文章。文章首先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感受规则(feelingnorms),指在具体情境中,情绪感受的范畴、强度、持久性,以及实施对象等方面的合适性,比如:在婚礼上应该感到高兴,二是表达规则(expressionrules),指在给定情境中表现出来的可以观察到的情绪的合适性,比如:收到礼物应该表示感谢;然后按照表现场所和以上规则把情绪分为两类:个人生活中内心体验到的情绪和公共场合表现出来的可以观察到的情绪,并且指出它们都受到社会规则的制约。建立在情绪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delta航空公司服务员与客户交往的调查,1983年,hochschild在《情绪劳动管理的探索》一书中,正式提出情绪劳动一词,并将情绪劳动界定为“个人致力于情感的管理,以便在公众面前,创造一个大家可以看到的脸部表情或身体动作。”
5情绪劳动的维度。
情绪劳动是伴随着组织基本工作进程而展开的动态过程,涉及多种因素、多种变量、多种维度,因此尽管有关情绪劳动的研究已有20多年,但是对情绪劳动到底由哪些内容构成,还没有达到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多数研究者都认为情绪劳动是一个多维度、多成分的概念。
morris和feldman()首先提出一个情绪劳动的概念性结构,认为情绪劳动包括四个维度:(1)情绪表达的频率,指顾客和服务提供者之间交往的次数;(2)对表达规则的注意水平,包括情绪表达的持续性和情绪表达要求的强度两个方面;(3)情绪表达的多样性,指工作角色需要表现情绪的类别;(4)情绪失调,整理提供织需要表现的情绪状态之间的冲突。
kruml和gedde认为morris和feldman(1996)提出的情绪劳动的前三个维度与情绪劳动的定义没有概念上的联系,只是强调了个体的努力、计划和控制。因此kruml和gedde在其研究中提出情绪劳动的两个维度:情绪失调和情绪努力。
zapf等人()提出,情绪劳动的维度,除了hochschild(1983)与morris和feldman(1996)所提出的有关情绪表达、情绪压抑、以及情绪失调等维度之外,更应该加入具有人际沟通意义的维度。通过因素分析,他们找出了情绪劳动的七个维度,分别是:(1)正向情绪表达:例如对顾客表达正向情绪的频率有多高;(2)情绪表达的多样性:例如工作中是否需要根据情况表达出多种不同的情绪;(3)敏感度要求:例如工作中是否需要注意顾客的感受;(4)同理心展现:例如工作中是否必须体会顾客的各种情绪;(5)情绪失调:如工作中是否必须表达不存在的情绪感受或者压抑自身的情绪感受;(6)规则性:例如与顾客的互动方式是否都是例行公事;(7)互动控制:例如与顾客互动的控制权是否由员工掌握。
6情绪展示与伪装。
ashforth&tomiuk(2000)的研究发现,大部分的员工都觉得自己在工作中的内在感受并不总是与外在的情绪表现一致,而面临情绪失调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要如何表现组织所要求的情绪展示呢?hochschild(1983)认为有两种伪装方式:深层扮演与表层扮演,是员工进行情绪劳动的方式。深层扮演指工作者尝试地去改变内在感受而使其与组织所要求的情绪表达一致,这种想要让自己的感觉与外在表现一致的意图与表现。这种伪装的方式,是致力于内在感受的改变,从而能由衷的表现组织所要求的情绪。因此,内在感受与外在情绪表现会趋于一致,员工较不易感受到情绪失调。同时,对于这些致力于改变内在感受而使其与外在情绪表现一致的工作者,似乎比较关心顾客的感受,欲以真诚的情绪表达与顾客互动(ashforth&humphrey,1993)。然而,并非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皆采取这种情绪劳动的方式,尤其是那些不认定与接受其工作角色的员工(ashforth&humphrey,1993),或是那些没有觉察到如何调节个人情绪的员工(grandey,2000)。
表层扮演指员工通过改变外在的情绪表达来达成组织所要求的情绪表现,但并不会改变自己内在的真实感受。这种伪装的方式,仅致力于外在情绪表达的行为改变而体验到的内在感受与外在要求的情绪表现并不一致,容易产生情绪失调内在情绪感受与外在表现的不一致,是由于其它因素影响了工作者去感觉所必须表现的情绪表现,产生内外表现的落差。因此,员工顺从组织所规范的情绪规则只是为了保有目前的工作,而不是为了协助顾客满足其需求与为组织尽一份心力。由此可知,表层扮演表现的合宜情绪质量比深层扮演差,容易让他人察觉到内心真正的感受而无法成功的伪装,而甚至可能向顾客表露出内心真正的感受。
二、毕业设计(论文)所用的方法。
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企业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能否生存与发展,能否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否吸引、发展和留住关键人才。
但是尽管如此,现在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是对人地物化倾向管理,没有从人力资源与其它资源的本质区别——人是有情感、情绪的资源这一点入手去进行人力管理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因此,员工情绪管理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特别是对于吸引人才方面没有什么优势的现代企业来说,进行员工情绪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当前企业首要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了员工的问题,才能加快企业的发展。
而员工情绪管理是现代企业人事管理的一个盲点,在目前所有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几乎都没有把员工的情绪管理纳入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之内。选择此题目的目的即鉴于此。
本课题拟采用的研究手段:
1查阅资料的研究方法。
利用有关资源,找出近期国内外对员工情绪研究的期刊文献或论文,仔细阅读,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现阶段情绪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和解决方法。
2访谈法。
为了编制研究问卷和确定情绪劳动的维度,访谈法可以提供最原始的资料,本文采用开放式访谈和结构式访谈法。
3问卷调查法。
除了采用访谈法外,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是被试采用内省的方式来量化被调查的内容,能够进行定量研究。
4实证和规范分析相结合。
通过对企业情绪管理的研究和对当前我国情绪管理实施现状和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关对策。
5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
通过国内外情绪管理的对比研究,既立足本国具体实际,又站在全球的眼光,找出情绪管理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情绪管理方法和实施建议。
三、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获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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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四
本研究拟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鼓励员表现出抑制性进谏行为,研究结论可以为组织管理实践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员工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能促进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那么组织管理实践中实施措施来培养员工形成与直接上级的高质量关系非常重要。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讲,则说明工作团队的直接上级对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表现有重大影响。因此,从直接上级的角度来看,本研究结论对组织管理实践的启示有三点:
首先,直接上级可以培养与员工的高质量关系(例如burrisetal.,2015),这能减少员工进谏前的顾虑,激发其表现出更多的抑制性进谏行为。
其次,直接上级对进谏者的反馈也值得考量,合适的行为反馈反过来会鼓励员工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例如领导者即使不采纳意见也要对员工表现出进谏行为给予肯定,反之则会挫伤员工进谏的积极性。最后,组织开展面向领导者的培训课程,让领导者明白团队成员的多样性看法和观点对于团队运作的价值,使领导者养成对员工进谏的接纳态度。
第二,建立高水平的团队认同意义重大。
建立员工对团队的认同感是一个长期的不能间断的任务,从员工新加入团队开始到长期在团队工作的整个过程,都要不断强调员工的认同感。尤其是当新员工加入团队时,他们经历的组织社会化(organizationalsocialization)过程对于团队认同的塑造是至关重要的(hogg,)。成功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会让员工第一时间把团队身份纳入到自我概念中,为员工更深入的认同团队起了锅定作用。在随后长期的团队互动过程中,管理者也不要忘记加强个体对团队的认同感。这时,开展团队集体活动、设置共同的团队目标等可以强化个体的团队认同(mael&ashforth,1992)。
第三,自我审查会妨碍员工抑制性进谏行为的产生,现实组织中管理者应采取措施创造积极开放的氛围来提升员工的心理安全感(kahn,1990),减少员工的自我审查。
只有当个体感知到所处的工作环境中有着积极的进谏氛围时,才可能经历少的自我审查过程,从而利于进谏行为的发生。为了激发团队内的抑制性进谏行为,工作团队要努力建立支持员工“与众不同”行为的团队氛围。
本毕业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本研究为抑制性进谏研究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实证素材,其理论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组织内的员工往往对周边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或者是团队内的任务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
虽然私底下他们总是对这种种的问题议论纷纷,但是不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领导者面前,我们都鲜少看到员工进谏的身影(millikenetal.,2015)。员工内心的想法为什么不能驱动他们形成进谏的意愿和行为?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计划行为理论(ajzen,1991)自从提出以来,对于个体“计利”行为发生的机理表现出了强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作为一个理性人,个体是否会做出某种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对于这种行为的态度,同时,个体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和行为控制也会同时影响个体的行为意向和最终行为表现。具体到抑制性进谏行为本身,虽然员工清楚的知道进谏是一种对于组织可能有利的积极行为,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担忧和顾虑很可能帮助组织改正问题、实现更高水平的产出;但是抑制性进谏是否能够最终发生,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观点,还取决于员工感知到的主观规范(动机线索)是否要求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同时他们是否能够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进谏结果和进谏对自己的影响(风险线索)。因此,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本研究认为员工的团队认同,作为一种内在的动机线索,将和lmx,作为风险线索的表征,一道影响员工的抑制性进谏意愿和进谏行为。研究结论验证了整合“动机线索”和“风险线索”之后研究模型的解释力,同时也为计划行为理论在该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打下了?好的基础。将计划行为理论引入到对于抑制性进谏前因机制的探索中,可以帮助研究者打破以往仅从“风险”(或仅从“动机”)角度关注的局限性,通过整合考虑计划行为理论框架中所提到的三方面因素(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到的行为控制)来系统挖掘能够促使员工进谏的前因变量和促进因素。
其次,本研究也为曰后对其它“亲社会”的员工角色外行为的探索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框架。
抑制性进谏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员工角色外行为(vandyneetal.,1995),具有“亲社会”(即对组织有利)而“不亲自我”(即对员工个人的积极效用并不明显)的特点;这样的特点使得员工的“亲社会动机”在驱动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变得至关重要。正如前文所述,员工的亲社会动机能够改变员工在投入这些行为之前的利益关注点,改变他们以往的更为关注个人利益而并不关注团队利益的格局;也只有当他们真正将组织的目标或者追求放在心上,组织才能期冀他们会做出更多的对组织有利、但是组织却很难给出相应回报的角色外行为(ellemersetal.,2015)。本研究验证了员工的亲社会动机(团队认同)对于抑制性进谏行为的影响;虽然研究结论并没有验证团队认同对进谏行为的直接影响,但是仍然支持了团队认同在lmx和抑制性进谏行为中所扮演的调节作用。团队认同水平的高低,改变了员工对于抑制性进谏的义务感:当员工认为自己对进谏行为付有越多的责任,他们越有可能因为风险水平的降低而进谏;如果员工从根本上就认为进谏是和自己无关、对自己没有帮助的行为,那么即使他们和领导者的关系再好,这种高质量的交换关系也很难对他们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产生预测力。这种结果表明了团队认同这种动机因素对于抑制性进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示曰后研究,在对员工亲社会的角色外行为进行关注时,需要对员工是否具有亲社会的工作动机方面进行更多的思考和探索。
再次,更加具有生态效度的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对抑制性进谏的共同作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研究中局限于风险线索的分析框架。
过往进谏研究,较多的从风险线索出发,分析直接上级对于降低个体感知到的社会风险,并且发现其对进谏行为产生的促进作用(例如detert&burris,2015;liuetal.,2015)。然而,考虑到抑制性进谏的结果不确定性,单单从风险线索出发,研究的解释力不、够充分,对抑制性进谏来说尤为如此。这是因为抑制性进谏对个体的结果难以事先判断和具备高度的不确定性。只有当个体的。内在动机认为有实现团队目标的责任时,个体感知到的低水平风险才能显著的促进进谏行为;但是当个体的动机不足时,他不会花费时间投入到对自己毫无好处的抑制性进谏行为上。所以,本研究中,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这两个并行通道,分析两者对抑制性进谏的共同作用。研究结果不仅说明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对于抑制性进谏发生机制超越风险线索的解释力,更说明了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框架讨论的合理性。
最后,在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基础上,引入了自我审?作为进谏与否的决策过程解释机制。
本研究整合风险线索和动机线索的两个并行通道,探索lmx和团队认同两种因素对抑制性进谏作用的心理过程机制。由于与抑制性进谏相伴产生的是巨大的社会风险,同时进谏之后的收益结果难以预知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提出“自我保护”导向的自我审查可能会是解释员工为什么不敢进谏的内在心理机制。我们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设想,一定程度上打开了抑制性进谏行为难以发生的过程机理。自我审查作为更为近端的影响抑制性进谏行为的心理因素,将其纳入到抑制性进谏研究中是非常必要的,未来研究中应该更多的开展相关探讨。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五
10月24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该《指引》将对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维护,进一步规范金融期货交易行为,妥善保护金融期货市场上各方投资、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该《指引》共12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现作出提炼和解读,使大家共同认识化解异常交易行为的意义。
一、金融期货市场上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规范。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长期的调研和论证,认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需要重视的主要问题是风险控制。既然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投机和规避风险,任何一个交易品种都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且因具有两个相反交易方向,多、空双方的博弈要比现货市场来得突然和惨烈;加之股指期货交易与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关联性较强,更多的问题和矛盾都将反映在交易品种的高度投机上。
因此,控制金融期货市场交易风险,突出集中在如何化解市场操控的风险上。可以说,市场上无论是投机者,还是规避风险者(即持仓方向与证券市场走向相反者),都是为了博取差价,获得赢利。既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又能采取集中持仓、频繁交易等方式不现实,将难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些市场主体不惜铤而走险,与市场监管者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市场达到一定的活跃度后,各种操纵风险随之而来,这也是金融期货交易监管者制定本《指引》的市场基础,或者顺应市场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所以,本《指引》第1条至第4条都是规范性规定,是对交易所、会员、市场交易者权利义务的界定。
二、具体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如何发现并界定?
《指引》在第5条共界定了10种异常交易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在期货交易发展到全面电子化交易时代所普遍反映出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并非出现类似苗头就必然会界定为异常交易,例如开市、闭市5分钟内的交易有时是清淡交易,可能1手、两手都会导致价格波动,关键要连续跟踪,是否对交易价格、交易量产生持续性改变,甚至只由几个交易者操纵。
1、关于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买卖。一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主力吸货阶段,每日造成虚假繁荣,增加成交量,提高自己持仓比例,为控制或者打压交易价格做准备;二是进入拉升或者连续卖空阶段,不断买或者卖的推高或者压低价格,为自己赢取差价空间。对于该种交易手段需要会员或者交易所连续监控,方能发现谁在大量买或者卖,暗地里操纵市场价格。
2、与同一机构或者个人的频繁交易。对于正常的偶然性买到或者卖给同一人的,不属于交易异常,如果每日或者连续三日以上,或者虽有间断,但实际与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人频繁交易的,应当认定为异常交易。对于这种行为的监管,常常需要核对同时相反方向的持仓、清仓,且数次同时出现,方可成为监控重点。
3、大量交易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有的机构或者个人财大气粗,常常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当前价格的价格申报成交,以达到迅速建仓或者影响市场交易价格的目的。此时,需要对该会员或者客户席位进行集中关注,看其建仓或者卖空目的是什么,以便作出准确定性。
4、多次申报并撤单的.行为。在第5条第4―6项中实际集中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的不同表现,例如大量、多次申报并撤单,日内撤单次数过多,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开仓交易量较大。在日内3―5次撤单应当视为正常范围,如果超过5次以上的,则有理由怀疑其属异常交易;如果交易量过大,例如持仓限制不超过100手,而其日交易超过300手,甚至500手,或者更多,有理由怀疑其异常交易。
5、有关联关系的编码持仓超过限额。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户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虽然超过限额规定,但其主要为规避风险的目的,交易并不频繁,对市场交易价格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不视为异常交易。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客户编码下持仓超过限额,并交易频繁,对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视为异常交易,且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6、大量或者多次高买低卖的行为。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做空的投机者身上,为了压低价格,采取高买低卖,以取得更大差价空间;也可能存在个别的扰乱市场的行为,给市场监管和正常交易制造麻烦。这种情形一般应与其他异常交易行为联系起来看待。
7、设定计算机交易程序,影响交易安全。这种情况往往是电脑专家为机构迅速建仓、快速出仓开发的交易系统,由于与交易所交易规则有矛盾,可能与交易所启用的交易系统技术上有差异,极易产生控制市场的效果,影响到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属于本《指引》规定的兜底条款。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管加强了,投机者还会发明更先进的交易手段与监管手段抗衡,这也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随时堵塞交易中发现的漏洞,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既保证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又确保各类市场交易者在金融期货市场上获取博弈的收获。
三、会员与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措施。
本《指引》第2条规定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有权采取相应监管和处罚措施;第3条规定会员应当履行对客户的管理职责;第4条规定客户应当接受管理并应当自律。第6条、第7条规定了会员的具体管理行为;第8条、第9条规定了交易所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1、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据《指引》第7条规定,会员应当与客户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客户出现《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以及本《指引》第5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直至终止经纪关系。这一条的规定,既包括了会员与客户约定的具体防范异常交易的内容,也包括了会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即会员的权利。根据《期货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员采取措施如平仓等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客户自行承担,不能归责于会员的限制交易、平仓等行为。
其次,根据本《指引》第6条规定,会员有密切关注客户交易的义务和责任,要注意从预防角度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该注意、提醒义务应当在合同特别注意事项中加以约定,合同格式条款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亦应随着期货交易发展特点予以补充完善。
再次,根据《指引》第2条规定,会员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会员其实也是期货交易的组织、管理者,不得参与期货交易(自营会员除外),更不能煽动、诱导客户进行涉嫌操纵市场的异常交易。
2、交易所对客户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第一,监管和处罚程序应当合法。交易所的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作出以后,应当向客户发出书面决定,并通过会员送达;会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有送达证明;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采取好监管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做到监管、处罚程序完整,才能争取实体公正,让客户心服口服。
第二,具体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与措施。《指引》第8条规定,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电话提醒(例如超仓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减仓、守规),列入监管关注名单(违规行为的连续监管),约见谈话(规劝);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则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作出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常这是指的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处罚措施。
根据《指引》第10条规定,会员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有权进行监管或者作出处罚措施,同时可能影响到会员的分类评价分值,影响到会员的市场地位。
1、未及时、准确送达交易所文件的。对于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书面决定,每个涉及的客户其实应当有所心理准备,会员与客户、客户与交易所、会员与交易所的及时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处罚措施的执行,不能形成对抗,或者采取消极态度。
2、对异常交易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与客户的委托协议,会员有责任管理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应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规范交易程序,维护广大客户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的交易秩序。
3、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消极对抗行为的。有的会员可能对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以为然,采取放任态度,有的可能与客户存在某种默契,故意隐瞒、拖延、漏报等,消极对抗交易所的监管,都是与市场规则不相吻合的行为,也是交易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会员应当自觉避免上述行为,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和合同义务。
4、若干支持异常交易的行为。本《指引》第3条和第10条第4项都规定,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属交易所监管和处罚的行为。会员应当自觉协助、支持交易所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不但该客户应当受到处罚,也会影响到该会员的市场地位,得不偿失。
综上,在金融期货市场已达5万户交易客户的情况下,市场交易日趋活跃,对于证券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金融期货市场成为证券市场交易者避风港的地位逐步确立。相信,随着本《指引》于月15日开始实施,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规则更加完善,市场交易更加透明,必将为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六
“司法公开年”、“审判监督年”、“作风建设年”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专项活动的要求和目标,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针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容易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岗位和环节,认真查摆问题,切实进行了集中规范和整改,全面完成了集中整改阶段各项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院党组给予充分重视,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专门的动员和部署,并成立了院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改活动的日常工作,组织抓好活动的实施和检查,形成院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总负责,各党支部牵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协调配合,全院干警广泛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专项整改活动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动员部署,认真开展学习教育。
专项整改活动启动后,我院高度重视活动的学习教育工作,建立了以支部为单位的学习小组,要求所有学员都按时参加集中学习,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三大诉讼法相关内容,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等,并分庭室、分支部进行讨论,加强参学者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同时明确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以进一步提高干警专项整改的主动性。
(三)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自查自纠。
我院在上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查摆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以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的角度查找问题,对办案超审限、执限,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拖案、压案、裁判不公、办案作风是否文明等问题派出调查组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了解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看法,向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表》62份,收集到对院班子成员以及干警个人意见60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以专项整改的形式来提高审判作风、改善面貌表示赞赏和满意。通过发调查表、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以及各部门的自查,查摆出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个别法官办案效率低下,随意延长审执期限,职业道德较差等方面近20个问题。
(四)严格考核,务求取得实效。
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关于培训考核的工作标准。组织全体干警参加统一组织的专项整改考核。要求每位干警认真对待,个别干警因公务无法参加考核的,积极做好补考工作,确保参考率达到100%。
二、专项整改活动摆查出的主要问题。
对照专项整改活动的具体要求,结合征求到的各种意见,以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我院司法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查找,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1、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当前,我院司法不公的问题在社会上和群众中还有比较多的反映,突出表现在:一是个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时有改判情况;二是办案周期过长,超审限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执行力度不大,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四是辩法析理工作做得不够,不能使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等等。
2、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院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审判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有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不强,存在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现象,办案社会效果不好;二是学历层次不高,与《法官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三是有的业务水平较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够、质量不高;四是个别人有吃请现象,行为失检,不注意法官形象,甚至有违法违禁的.苗头;五是有的职业道德较差,审判纪律不严,素质不高等等。
4、司法管理方面的问题。当前,我院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度有漏洞、有隐患、有薄弱环节,尤其是抓制度落实不够;二是内部缺乏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有的公文不规范,文书处理不规范;四是有的案卷归档不及时,甚至出现案卷多年不归的现象;五是部门之间团结协作不够;六是后勤管理问题较多,等等。
三、针对问题,扎实整改。
1、制定措施,以制度管人。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我院先后整理、修订了《廉政制度》、《岗位目标考核》、《保密制度》、《首问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有针对性地制订各类整改措施30条,结合我院实际,共修订完善立案、审判、执行、法院管理等方面70余个规范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力求客观公正评价每位干警的适岗性。
2、采取便民措施,提供高效快捷的便民服务。为将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我院研究制订了六项立案便民措施。一是设立便民服务台,实行预约接待制。二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及弱势群体案件优先立案。三是推行三个“当日”,即当日立案、当时受理、当时移送。三是提供模拟诉状样本,方便当事人撰写诉讼文书。四是推行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五是推行立案大厅ab岗工作制度,确保信访岗位不空岗、不缺岗。六是明确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抓审理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全过程。我院规范司法行为不是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对审判执行全过程进行认真规范。立案阶段,将各类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时限通过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当事人公开释明;审理阶段,增设流程管理图,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进程;裁判阶段,要求法官加强判后释法、释疑工作,引导当事人理解并服从法院裁判;执行阶段,将执行财产情况、案件进度情况、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等,纳入公开告知的范围。同时规范庭审,由审委会成员不定期地对庭审进行观摩,要求法官认真把握庭审技能,不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4、强化审限监督,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建立案件超期预警制度,对刑事案件三十天内未办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二个月内未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五个月内未办结的,要求承办人上报分管院领导和审监庭,并对未能及时办结的原因作出说明,便于院领导和审监庭跟踪监督,严防案件超审限。
5、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行繁简分流。我院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具体时限。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督促法官及时结案。要求干警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经济的特点,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办案周期,并随着条件的成熟,不断扩大简易案件适用范围。
6、强化调解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我院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对立情绪大、矛盾激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了民事审判调解机制,最大强度地体现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把握诉讼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坚持“立案调、庭前调、开庭调、执行调”和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方法,运用调解手段,尽量调解结案。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我院审结的民商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56%。
四、立足长远,构建长效机制。
专项整改活动从总体上看,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干警的工作作风、精神风貌得到明显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有了新的增强,但专项整改活动不仅仅是一项活动,而应该把融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体现其日常性和长效性。通过专项整改活动,我院积极探索司法为民、维护公正的具体举措,构建专项整改的长效机制,以进一步推进法院各项工作。
(一)积极探索建立加强班子建设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清醒坚定,干事创业,团结协调,敢于负责,群众拥护的班子,使领导班子成为带领广大干警不断开创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从加强学习入手,着力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及时总结经验教育,并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使班子成为干警的表率。
(二)积极探索建立加强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切实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大力推进学习型相关的建设,健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制度,在队伍中营造重视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三是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按照“依法、科学、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涵盖审判和执行、队伍建设、法院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科学化、标准化的质量和效率参评体系。继续完善和落实审判权责、规范审判运行的各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抓好庭审规范化工作,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提高庭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积极探索建立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在思想上化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在审判中化解为严格执法的实际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弘扬司法民主、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推进司法文明,从文化建设、作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入手,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使老百姓真真切切的感受司法文明的魅力和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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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七
“大风涣涣,大潮滂滂,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国,浸透着5000年文化的巨龙,蓄韵了多少伟人,韵含多少传统文化。
翻开《论语》,通篇的名言警句令人回想遐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让人知道不能把自己不想要的痛苦、灾难,不强加于别人身上去的品质。“见贤思齐焉,不见贤而内自省也。”令人明白要虚心向品德好的人,学习他人的长处,见到品质坏的,没有自我修养的,要学会自我反省。“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使人懂得了一去不复返的宝贵时间,一本《论语》包含了通俗又深邃的哲理。这是一本令人百读不倦的`古章。
《论语》是儒家的经典之一。儒家的始祖——孔子。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
“不耻下问。”“小不忍则乱大谋。”“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都是体现出好学不倦,修身善养的品质。
然而,我又是否做到了“不耻下问”,这一点呢?回想起自己当时的无知总觉得歉疚。自己不明白的,不善于虚心去请求他人,总认为别人不指教,觉得自己愚蠢,怕遭到他人嘲笑然后呢?不会的知识就这么把它给放弃了。使得自己永远都不会这道题的奥谜。
《论语》的始祖——孔子。更值得我们去向他学习。他少年时期贫贱的好学精神、感动了他,鼓励了我,他孜孜不倦地引导人们走进浩瀚无限的知识海洋。
《论语》不仅影响了华夏泱泱大国的文化和传统有着巨大的贡献与影响,也对整个中华民族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对于中华文化的传统与继承起了推进作用。
《论语》不愧为“圣人之言,行身之则。”
一句名言能唤醒我们的学习潜能,激起我们对古典文言的探索,那里成了我们炎黄子孙遨游古人精神世界的“天堂,是我们的课堂。”
古典是一位隐者,它需要我们去寻找它的踪迹,找到它的乐趣。
中华文化充满着各种奇特,我们要时时与与经典为伴。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八
数据挖掘技术在企业客户行为分析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企业可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已有的客户数据进行一系列分析,找出其中蕴涵的知识,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策略。
(1)企业客户进行细分。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根据市场的状况划分客户的消费行为,采取有效的营销策略细分客户,然后让企业认识客户,针对不同的客户群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地理环境和产品利润,对企业的客户进行划分,选择适当的挖掘技术在客户群体的分类标准情况下,可以挖掘出聚类的技术,划分客户群,这种采用分析聚类方法得到的结果,能够对每个客户群进行未来状况的预测,同时,可采用挖掘的概念描述,在高的抽象层次上对每个客户群进行理解和不同的客户群间进行比较。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个性化服务,双方在产品的利润以及品牌的使用率和购买品牌的.忠诚度上,进行细致划分,根据企业的营销战略对企业的客户进行适当挖掘,如果对客户群体的分类能够聚类,并可根据标准进行划分,则挖掘的分类和客户群的未来状况、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率将被精确地预测。每个客户的概念描述将被具体地挖掘出来,每个客户群都能在高的层次上进行比较,如图2所示。
(2)客户的盈利能力与企业的利润相关。当知道了客户的盈利能力后,企业才能采取有效的营销策略,根据历史数据进行技术的挖掘,如果某个客户的盈利能力能够达到度量标准,就可以成为企业的黄金客户,企业可以向这些客户提供特殊的服务和经营的策略,将其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提高,保证企业的盈利。同时可采取分类挖掘的技术,将客户分成不同的客户群,然后对他们的相近特征进行考虑,采用交叉营销的方式,对这些客户发送电子邮件,推荐有兴趣的产品或者服务。针对结果进行营销策略的制定,提高客户可盈利的水平。
(3)对客户进行获取和保持。要对现有客户的生命周期进行核算,随着业务扩大,时间的流逝,客户需要不断补充,企业的发展需要新客户的加盟。对于新客户,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营销手段,获取每个客户对营销手段的不同反应,通过多样化的交流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营销的渠道有很多,有邮件、电话、网站等,反馈的数据量不断扩大,营销者难以把握,要充分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将客户的概念从整体上加以描述和概括。运用数据发掘的办法,将客户的兴趣进行关联,得到盈利判断标准,为对客户的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分类和处理、得到有价值的知识,发掘出有效的营销方法。商品的增多使客户和企业的接触渠道多样化,客户的流失是由于客户的选择性在增多。进行与客户流失的关联分析,能够将流失的客户数据进行重建,做好现有客户不再被流失的防范措施。例如通过对客户群进行细分,提供个性化服务,实行一对一营销,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一个服务提供商要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将客户保留。企业要根据人力资源专家给出的相关因素选择适当的数据源,运用决策树的方法进行分类,可根据是否有流失倾向进行划分,然后运用季节取向模型对客户的业务规律进行建模,得到历史数据,运用偏差检测方法对影响性较高的数据进行检测,经过检测阈值进行预警,对每个客户的兴趣度进行选择和处理,做好防范措施,在有业务联系的客户群里,引发“链条效应”,采用多层关联规则的挖掘方法将客户的相关性进行挖掘。分析不同的概念层,预防链条效应的发生,避免企业客户群的流失。
(4)实际应用中,对数据模型运用神经网路的方法,对合法交易的记录和欺诈记录的集合进行计算,以选择相应的规则,对有欺诈行为的客户进行判断,提高信用度。企业营销的重点将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数据挖掘发挥的作用是相互利用而不是分开的。在细分客户群时如果发现了特殊的客户,企业需要对这些特殊客户进行发掘,进行盈利能力分析,然后根据盈利和成本的差额进行选择,将潜在客户的数据加以挖掘和应用,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加以灵活运用。
3结语。
随着全球化企业营销管理竞争的加剧,数据挖掘技术在挖掘语言的形式化和标准化、挖掘过程的可视化、网络环境的数据挖掘、非结构化数据挖掘、知识的维护更新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对企业信息化建设具有推进作用。当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属于自己的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将会取得广泛和深入的应用,届时,谁运用数据挖掘技术掌握了客户资源,谁将更具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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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崇慧,赵作为.基于客户行为的4s店客户细分及其变化挖掘[j].管理工程学报,(4).
[4]胡娟.基于数据挖掘的客户智能分析和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3(35).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九
(一)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的多样性相适应的竞争道德应当是反映竞争参与者正当利益的道德,即义务权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竞争参与者的直接经济目的无一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上的利益,没有这样的目的也不会导致竞争,所有的竞争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竞争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利己不损人的正当的利益,只有损人利己才是违反道德的观念。所谓不损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讲义,义利并重。只有提高经营者的竞争道德水平,才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提高辨别水平,同时还要同一切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这样这种行为就没有了市场,直至消声匿迹,才能达到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良性状态。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简・奥斯汀的代表作《傲慢与偏见》,让读者领会到它是作者成功运用反讽的典范之作。这种讽刺艺术在人物刻画和情节发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反讽:人物刻画;情节。
简・奥斯汀(1775―1817)是英国十九世纪初的小说家,她在英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而持久的地位。奥斯汀一生所写的六部精彩小说.已成为纯正英语的典范。其代表作《傲慢与偏见》被毛姆列入世界十大小说名著。这部小说写成于17,原书标题为《第一印象》,后经过作改写并于18用现名发表。该书是奥斯汀最成功的,也是最受欢迎的作品。
故事围绕女主人公伊丽莎白・班纳特和男主人公达西及另一对人物简・班纳特和查尔斯・彬格莱展开。主人公们平凡生活的起起落落――喝茶、访客、散步、舞会、聊天以及其他既是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插曲――最终导致了两对主人公的幸福结合。
《傲慢与偏见》是奥斯汀成功运用反讽的典范之作。反讽在人物刻画与情节发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对话中词语上的反讽以及情景或戏剧性反讽都值得注意。反讽,即事与愿违的事情.通过运用这一手法.我们看到了班纳特太太的愚蠢和伊丽莎白对达西的嘲笑。从情节发展来看,整个故事似乎是由诸多的反讽组成的。故事开头,达西和伊丽莎白都对双方持否定态度。此后反讽一个接着一个地出现:相互的厌恶变成了彼此的吸引,言辞的争吵变成了各自的自责;有意的摆脱变成了不期而至而又求之不得的相聚;傲慢变成了谦恭:被误解的变成了悔改的。
在其他人物身上,反讽也比比皆是。科林斯先生向一个求婚却又与别一个成婚:彬格莱小组为了网住自己的至爱而极力抵毁情故,却使自己的爱人对情敌产生了更大的兴趣;班纳特先生忽视对女儿的管教.尤其对小女儿不耐烦.结果小女儿与人私奔给了他应有的惩罚:威克汉姆的谎言导致自己本性的暴露:德・鲍夫人对伊丽莎白和达西婚姻的干涉却燃起了达西的希望.促成了他们最终的结合。
在文章的第一章中,作者貌似实事求是。但从班纳特夫妇对话的描写中。从对丈夫与妻子的生动刻画中,特别是在开头的一句话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丝淡淡的讽刺。
“itisatruthuniversallyacknowledgedthatasinglemaninpossessionofagoodfortune.mustbeinwantofawife.”“凡是有钱的单身汉,总想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为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在这句著名的开场白中,作者作了一个反讽的暗示:在她所描写的社会、家长们总是为他们的女儿寻找有钱的丈夫。这个句子奠定了整个小说的基调,因此这部著作无论从结构上讲还是措辞来说都是反讽的典范。句子一开始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小说即将展开的是有关重大哲学问题的讨论。“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暗示小说是关于真理的讨论,而句子的正式陈述方式与其最终的意义之间的反差构成了反讽。这里所说的真理即是一个拥有财富的男人一定需要一位妻子.而句子实际隐含的意思是一个没有财富的女子需要一位富裕的男子作丈夫。这句话将小说引入了一种严峻而委婉的反讽笔调之中.紧接着班纳将夫妇谈论彬格莱先生租尼日斐花园的一段对话,将“举世公认的真理”所包含的两方加以戏剧化。班纳特先生本人说话很幽默,带有讽刺意味,班纳特太太虽然说不出讽刺话,都是说的又长又别扭,有如感情冲动的叫喊.个性表现得极有喜剧色彩。
作者将班纳特太太描述为:“一个智力贫乏、孤陋寡闻、喜怒无常的女人。一碰到不称心的事,就自以为神经衰弱。她平生最大的事,就是把女儿们嫁出去。她生平最大的安慰就是访友拜客和打听新闻。”只要听说女儿即将结婚。她就心满意足了。她并没有因为担心女儿得不到幸福而感到不安.也没有因为想起她行为不端而觉得丢脸。当伊丽莎白拒绝柯林斯牧师的求婚,结果这位有钱的“单身汉”转眼被邻居卢卡斯家的女儿抢了去时,班纳特太太在这一打击下病倒了。正在这时.她的兄弟媳妇来探望,使她转悲为喜,用她自己的说来说:“你来的正是时候,给了我极大的安慰,我非常喜欢昕你讲的那些――关于长袖子时兴的消息”。
除班纳特太太,柯林斯先生是奥斯汀笔下另一位“糊涂、满脑子错觉和自相矛盾”的典范。他这个主观主义者生活在对自己的妄自尊大的幻觉中。他盲目自信、装腔作势、扮演着想像中的角色,但同时对贵族德・鲍夫人又自卑自贱.两下里相比,十分滑稽。他尚未出场,就已在信中透出十足的酸劲和市侩气。那笨拙、累赘而又装腔作势的文风把整个人活托出来.如见其人,如闻其声。一开口马上把自己的自贱自负、狭隘愚自己准备娶班家的一个女儿,以弥补其继承财产而对其一家的损害。他首先确定以大姐吉英目标,班纳特太太暗示吉英已有所属,于是“柯林斯撒开吉英不谈,改迁伊丽莎白.一下子就选定了――就在班纳特太太拨火的那一刹那之间选定的”柯林斯先生向伊丽莎白求婚的一场戏是英国小说中脍炙人口的名篇。他的一番表白,像宣读布道文一样虔诚而有条理,但也因此显得特别乏味和令人作呕,暴露了他的粗鄙。最妙的还在于出了客厅柯林斯牧师与班纳特太太相会的场面。尽管伊丽莎白用最明白的语言拒绝了他.可是柯林斯认定“这不过是妇女照例说说罢了”,而班纳特太太更不可想象哪个女儿胆敢违拗她那“举世公认的真理”,拒绝求婚者。于是这两个执迷不悟的愚人就互相祝贺起来。这不就是幻觉与现实的绝妙喜剧性对比吗?对班纳特太太,柯林斯之类人物,反讽手法运用得最为明显和充分。
奥斯丁的讽刺艺术,不仅表现在人物的喜剧性格上,也表现在众多情节的喜剧性处理上。《傲慢与偏见》中最喜人的场面.莫过于柯林斯向伊丽莎白求婚的场景。在权贵面前自贱,在普通人面前自负的`柯林斯,因要继承班纳特先生的遗产,为了“弥补”班家的损失,他要娶班府的一位小姐为妻作为对班家的“补偿”,遂向风雅机灵的伊丽莎白求婚,遭到婉言谢绝后.仍不死心.于是他说:“你们女人照惯例总是拒绝男人的第一次求婚.你刚才说的话也很符合女性的微妙性格,足以鼓励我继续追求下去。”伊丽莎白只得义正词严地回绝道:“请你别把我当作一个优雅的女性,存心想要捉弄你,而把我看作一个理智的人,说的全是真心话。”将说的故事情节推向喜剧的高潮。
奥斯丁的讽刺艺术,还贯穿在整部小说的构思中,让现实对人们的主观猜想进行嘲讽。达西最初认定,班纳特家有诸多不利因素,几个女儿很难找到像样的人家,可后来却是他本人和自己的好友彬格莱先生娶了班府的_―tj,姐和大小姐。而伊丽莎白曾发誓决不嫁给达西,可最后还是欣然做了达西夫人。还有那位专横跋扈的德・鲍夫人,为了让外甥达西娶自己的女儿,防止伊丽莎白与他的结合,不辞辛苦,亲自出马,先是去威吓伊丽莎白,然后又去训诫达西,当伊丽莎白与达西之间尚需一点沟通之时,德・鲍夫人及时“穿针引线”,促进达西立刻第二次向伊丽莎白求婚和伊丽莎白的欣然应允,读者定会想象,德・鲍夫人多么后悔。就在这几位“智者”受到现实嘲弄的同时.那位最可笑的“愚人”班纳特太太,最后却被证明是最正确的。毕竟“举世公认,有财产的单身汉都是要娶亲的”。这种荒谬与真理的滑稽转化,尽管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是非观念,却体现了作者对生活的深刻体验。
简・奥斯汀运用反讽的笔调是为了向读者展示她的理性思考.她的反讽反映了她的不屑,她的幽默折射了她的无奈。她的小说在思想性和艺术性上具有独特魅力。
参考文献:
1。朱虹.奥斯汀研究【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2。张伯香.英美文学选读【m].北京.夕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一
抄袭、剽窃行为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损害传播者的邻接权益,欺骗和误导目标受众。如果说包括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尽管也有细心的学者对这两个词汇的细微区别进行过深入研究,但通常被视为同一概念,按照国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剽窃。但如果原作品或原作品相应部分的署名权仍然归属于实际创作者――例如,某些职务作品由实际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则不属于剽窃。
所谓“由他人享有署名权”,既包括由他人完全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也包括由他人部分享有署名权的情形。例如在汇编作品、合作作品中,他人享有相关作品某一部分的署名权,或者是共同署名权人之一;相关行为人在对相应作品中他人创作或者与他人共同创作的部分进行使用时,如果不恰当说明作品作者、原作品名称,也会构成剽窃。
2.使用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片段但未予恰当表明。这是剽窃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性强的根本所在,也是剽窃行为区别于合理使用、演绎使用的显著特征:合理使用制度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前提的;而任何在自己作品中参考、使用他人作品相应内容却没有予以恰当说明的行为,均属于剽窃而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行为而言,不论被演绎作品是否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都应当指明被演绎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否则,就不是演绎行为而可能构成剽窃行为。何谓“恰当”?按照剽窃行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相应意思表示应当足以表明具体哪些内容非相关行为人自己所独创。至于是否必须准确无误地表明相关内容具体出自何人的何作品,从剽窃行为本身的含义来看,并没有此项要求。换言之,只要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剽窃。以论文写作为例,假如作者甲在自己的a作品中转引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援引的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相应内容,由于作者乙没有恰当表明最初援引的情况,而使得作者甲误将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当成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的内容而予以援引,尽管作者甲没有正确地指明他人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由于其没有将相应内容“窃为己有”,其相应行为就不构成剽窃。如果作者甲据此不加考证地将他人观点一概胡编乱造,笔者认为,这涉及的只是治学严谨性问题,既然没有“窃为己有”,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当然,本文关于剽窃行为的这种讨论,并不排除从学术规范、方便受众进一步查阅的角度要求相关行为人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并不排除相应行为可能构成的对他人署名权、复制权等相应著作权的侵犯。
3.将含有他人作品内容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向第三人展示。严格来说,剽窃而得的新作品一经完成,剽窃行为也随之完成。然而,剽窃行为的侵权效果此时尚未发生。即便原著作权人第一时间发现了剽窃作品的存在,但要立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所谓法律责任,于真正著作权人则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实际追究,于相关行为人则显得过于严格而缺乏理性基础。但是,有关把新作“发表”或“公开使用”作为判定剽窃标准的观点――就像很多学者乃至国家尚未发表、未经公开使用的“向第三人展示”剽窃之作的行为都不会启动法律责任的追惩机制――在委托作品情形下,受托方依据委托协议也有可能追究有剽窃行为的受托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业内关于剽窃及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那就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根据这一规则,要认定某人的行为构成剽窃,有两个问题需要证明:第一,其接触过被剽窃的作品(以下简称被侵权作品),换言之,不存在独立创作情况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可能性;第二,其所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实质性相似。
就接触而言,目的是要排除涉嫌剽窃人独立创作、与被剽窃人“不谋而合”的可能性。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独创性权利,更强调“独立完成”创作;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相似乃至相同,也不构成剽窃。这一点与专利权、商标权明显不同,后者是在先性权利,更强调在先申请、在先使用。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作品创新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谋而合”、“异曲同工”、“英雄所见略同”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同一处风景,使用同样的摄影器材,在同一时间段、从同一角度进行拍摄,完全有可能拍出常人难以辨别的高度“雷同”的照片。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有类似作品存在,就简单认定相关行为系剽窃行为。
就实质性相似而言,在著作权保护界限问题上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意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本身。在对剽窃与否进行研判时,不能仅看相应观点、主题思想是否相同,还要看在具体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人据此可能会认为,将他人作品的语言表述方式、逻辑表达次序、相关故事的主人公姓名、相关事件的发生时间或地点以及相关场所的具体名称等加以改变后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使用,就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这种僵化理解“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思想表达形式既包括“外在形式”,也包括“内在形式”;换言之,一部作品已经表达出来的内容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在此基础上,诸如根据他人小说创作连环画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2]正是在此意义上,《国家版权局关于抄袭行为的认定》明确指出,剽窃行为既包括“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低级剽窃行为),也包括“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高级剽窃行为)。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作为力主构成剽窃的一方,在“接触”问题上,原告既可以。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有一个逻辑前提,那就是需要明确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可剽窃性”,需要作出相同或相似与否的认定。这方面可以参照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阿尔泰案例中所确立的“三步法”:第一步,“抽象法”。先把原告、被告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删除出去。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告、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第三步,“对比法”。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再将被告与原告的作品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4]此外,即便同样的实质性相似,在不同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剽窃认定标准。这是因为,不同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同,同样是两部作品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或者同样程度地相同或相似,在此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剽窃,在彼种情况下可能又不构成剽窃。具体作品的题材、体裁、类型不同,剽窃认定标准也不相同。例如通用专业教材与科幻小说、美术作品与模型作品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显然是有差别的;五言绝句的20字小诗与上百万字的长篇小说在剽窃与否的性质判断上也是有明显差别的。总之,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轻易地结论。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二
拖延行为既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不是个体在时间管理和计划方面出了问题,事实上,一些拖延者对时间估计的能力并不逊于常人,他们甚至更清楚拖延的后果。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任务性质。
任务性质是导致拖延行为产生的情境因素,但拖延行为既然是个体做出的一种自愿选择,因此个体的差异性应该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个体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拖延行为也开始日益蔓延。拖延就是腐蚀剂,它侵蚀着人的身体和心理,消耗人的能量,阻碍人的潜能发挥,并最终影响人对社会变化的适应和个体的进步与幸福。要克服这种不良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端正认识。拖延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一种不良行为,它并不能使问题消失或变得容易,相反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从认识上清楚拖延的危害,进而养成良好的习惯,不追求短暂逃避带来的快感,而是在成功中享受来自心灵的愉悦。
第二,及早行动。良好的条件是等不来的,惟有具体行动才能创造有利因素。要完成某项任务,可建立一个行动计划,列出需要进行的每一小步。然后依据计划及早展开行动,每完成一小步就会带动自己更好地去做下面更多的事情。这样分割目标,设定期限,既有助于增强信心,又便于及时检查督促自己。
第三,自我奖励。良好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不断强化的。要想养成自觉、迅捷做事的好习惯,就要给自己及早的行动予以适当的奖励来进行强化。每及时完成一项任务,每改变一个拖延的习惯,即使行动的步子很小,也要肯定自己,奖励自己在达到一个适度的小目标后就拥有某项愉悦享受的权力,让努力与享受快乐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1]ureofprocrastination[eb/ol].,7,10。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三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发展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决定着我国能否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逐渐凸显,伴随老龄化到来而出现的种种难题对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全面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老龄化的不断加速和对人口的严格控制持续拉大老年人和青壮年的人口占比,导致了劳动力注入不足,供应紧张,从而推高了劳动力价格和资金价格,进而延缓了经济的增长,也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同时,老龄化的加速,加剧了就业、医疗以及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压力,尤其是在当今中国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较弱,社会保障不完善不健全的总体形势下,这种压力所带来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因此,为保障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有效的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
政府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与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下经济依然保持增长。要通过实行合理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防止经济大幅下跌。在此基础上,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产业结构由低端产业主导转向高端产业主导,为未来经济的增长提供直接动力。要加大土地、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力度,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应适当的建立与我国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移民准入制度以缓解我国劳动力供应紧张的压力,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其次,要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对就业、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形势,政府应积极加强就业政策的投入,保证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应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成广泛覆盖城乡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根本上保障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应积极完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积极开辟社保体系新的发展空间,拓宽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保障社保资金的充足富裕,为全体人民的生活保障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目前,我国还处在人口老龄化的初级阶段,老龄化社会的矛盾并不凸显,这对于我们解决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和不良影响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因此,政府应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创新思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履行自身责任,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指路领航。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四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
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因此,在票据法上,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的基本效力,便须创立票据行为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牵连的制度,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即无异于宣布接受票据是不可靠的,将会导致无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据,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便会大打折扣,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以及融资手段的作用将会大大受阻。所以,必须使票据行为仅为其本身而独立存在,与基础关系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
德国是在无因性理论上贯彻最彻底的国家,票据无因性理论当然也不例外,《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在十九世纪之前的法国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后来,法国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原则,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采取票据债权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的立法方式。
在英美法上,关于票据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虽认为票据行为属于合同,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其结果,在实务中,关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大异。
在瑞士立法上,虽然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拒绝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但是关于票据行为主导性的见解仍承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其他国家以及关于票据法的国际公约中,票据无因性理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认。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第22条规定:“被诉讼之支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支票时明知其有损于债务人者不在此限。”
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这些规定未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区分开来,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因此,在拟订票据法草案时,有关部门已对票据无因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向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然而,我国于1995年通过,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却在许多地方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倒退。比如:
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条规定无疑将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款规定又将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另外还有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以及第90条2款的规定,都根本地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理相背道而驰的,这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无因性的缺失会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这造成了实务中的麻烦,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案件时,是否应当审理票据原因关系以及票据资金关系?而且,根据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实际上,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并非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这是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这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第三,尤其是在当今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复杂的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有效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信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传真、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实践中,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值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也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可供审查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票据法上,迫切需要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这一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原则,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并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使中国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无因性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已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其次,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第三,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角度讲,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需要确立无因性原则。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然而目前,立法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使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
在确立无因性原则时,应注意一个问题,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象其他原则一样,是相对的,我们不能片面机械地去理解,即在票据的抗辩中,票据的无因性有限制的。在下列情况下票据的原因关系仍可以作为票据抗辩的事由对抗持票人,(1)票据的无因性只是相对于正当的持票人而言的,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2)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3)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有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总之,票据无因性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以便更好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及信用功能,并使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实践更好地适应国际大环境,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书目:
(1)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
(2)梁建达著《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第1版。
sp;载《商业研究》第4期。
(5)谢怀栻著《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7月第1版。
(6)夏林林闫辉文“票据的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年第7期。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五
本报讯(记者于忠宁)记者13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拟对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开除、解聘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征求意见稿还对学术不端情节严重做出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六
会计行为动机,是会计行为主体进行会计行为的内在动力,是诱导、引发、维持会计行为的来源。由于会计主体的需求不同,选择会计行为的动机也有很多,其中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动因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道德伦理的因素。
(一)经营管理者的会计监督行为。
(一)不断完善经营管理的治理结构。
以人口老龄化为的论文篇十七
黄玉清。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为之一,当属首长负责的范围。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理论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制订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也是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行为涉及的主体看,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凡符合其调整范围的相关人和事均受其约束,因而,其实施后果具有广泛性。正是鉴于上述特点,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当,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不像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仅对个别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从这个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的.表决程序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应实行集体表决制。
二、从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生效后对个人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会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或改变。我国也确实有一套行政立法监督体系,这体现在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中。上述有关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上级机关和人民法院等行政监督主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了撤销权、修改权或司法建议权。且不说上述监督体制完备程序如何、作用发挥程度如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以上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如果仅凭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决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命运,相对于人大立法的表决而言,行政法规规章违法或不当的可能性必然会高于人大立法,由此必然会加大立法成本和诉讼成本。行政机关发布命令和决议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亦是如此。因而,从经济行政的角度考虑,首长负责制不适合于抽象行政行为。
三、从弘扬民主、抵制长官意志的角度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立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整个都在行政系统内部来完成,因为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文件通过及签署与否的决定权在行政首长。另外,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只对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赔偿责任,但对抽象行政行为却没有相关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行政首长对职权的滥用和长官意志的滋生,而不利于民主化的进程。
此外,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宜实行首长负责制。目前行政系统内许多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一定角度讲,上述问题的产生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不无关系。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在一定意义上也都是行政首长长官意志的反映。
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这实际上在立法上明确了对抽象行政行为首长负责制的限制。为了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应当逐步缩小抽象行政行为首长负责制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