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大全(13篇)
时间管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技能,它可以帮助我们更高效地完成任务。积极的心态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如果你需要一些写总结的启示和帮助,这里有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总结例子。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摘要: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对计算机信息进行加密,保证信息在通信网络传输、交换和储存中的真实、完整,并且保证对该信息整个传播过程具有可控性,这就是对通信安全的定义。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通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本文通过对通信工程安全问题进行论述,希望对加强通信安全保密系统的风险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当今是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网络在人们的工作学习中的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文明生产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日趋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说,安全生产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何搞好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大事。因此,正确理解与认识安全文化建设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经过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目前尚未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缺少集中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真正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他们把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对立起来,缺乏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不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凭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许多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各种事故隐患和安全因素不能被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消除,以致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没有安全感,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是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果连人民群众最根本的人生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地保证,那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便无从谈起。因此,保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是没有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很多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把发展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列为首要任务,但是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不是把两者有机结合而是加以对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要钱不要命”,为了赚钱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为代价,心存侥幸心理,减少甚至不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以降低短期成本,追求长期利润。而一旦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员死亡之外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代价往往要等于或大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成本,最终厂毁人亡,得不偿失。 只要我们能够准确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出发,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舍得投入,员工的安全也就得到可靠的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规范了,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规范了,材料消耗少了,返工少了,产品的质量提高了,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第四,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试通过,且持证上岗。对在岗的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和各种特种作业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五,把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对存在危险的施工作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员工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我们真正做到这几条,何愁安全生产工作落不到实处。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生产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各级领导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所以我们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生产不仅是为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而且还要把安全与其他各主体工作结合起来,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为生产出质量可靠的产品奠定基础。
安全文化不是现时的消费,而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投资。它能促使企业实现管理资源优化与整合,达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和增创经济效益的目的。预防型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管理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需要,只有将预防工作做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有效地预防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等到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再做事后分析和善后处理。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确保预防型安全管理持续有效地开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四是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明确实施预防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投身于预防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之中,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三
摘要:安全文化伴随着人类劳动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安全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全新理念,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安全文化、以人为本、安全工作、安全制度。
第一,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
安全文化伴随人类生存发展的全过程,换而言之,只要有人或者有人类活动就有安全文化。远古的蛮荒时代,人类有安全文化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论是现代工业生产还是远古狩猎,其根本目的只有一个,简单讲就是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也就是更好地活着。为了更好地活着,就要劳动,就要工作,就要与非人类的一切物质或精神以及人类之间进行接触、融合。例如,机器、矿山、巷道、瓦斯、自救器或者森林、河流、野兽、天气、地震,或者战争、冲突、矛盾等等,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生命安全问题。工作、劳动效率提高越快,安全保障系数就越低,如何找准安全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不断提高工作或劳动效率,并形成一种既约定俗成,又不断创新完善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就是安全文化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安全文化的本质所在。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在潜意识或有意识、有针对性地探索和掌握安全文化。概而言之,安全文化是人类在现实工作生活中对自身或他身安全在由感性向理性认识、把握和实践过程中,追求最佳安全状态的要求、意愿和氛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角度、突出通过人的素质提高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来保证安全的安全文化观,是包括所有企业在内,全社会共同努力追求的方向。
第二,安全文化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
安全文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它的目的,就是形成最大限度的保证工作(劳动)效率和安全系数在临界点以内稳定状态的共识,也就是在尽量避免人身和非人身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任何避免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政策、制度、机制、措施和方式方法,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就是企业安全文化的目的和作用发挥的落脚点。基于此种认识,要发挥好安全文化的作用,就要首先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源。一般而言,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为原因(非物原因),另一种是纯物的原因,人为原因大家比较好理解,对于纯物原因(即纯粹由于非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因,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可能比较陌生。为什么讲是纯物原因呢?因为在企业生产中,事故大多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一般概念的物的原因也大多与人的行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纯物的原因在企业事故中的比例相当少,除了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外几乎没有(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也逐渐被人所预见,只是由于科技水平或资金投入等问题而导致预见的准确度高低不同罢了)。例如在煤矿生产中,有人说地质条件复杂、断层多、巷道变形等自然状态是非人为原因,但事实上这也属于人为原因,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误区,刚才提到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没有达到能够准确预见这些非正常现象的能力,或者由于资金、人才等原因而无力去预见,而这些正是由于人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造成或影响的。因此,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抓住了“人”的问题,安全工作也就迎刃而解,而安全文化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保证。明确了事故根源和解决这个根源的途径,也就明确了安全文化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
第三,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
企业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人在企业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和能动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并自觉遵守执行,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安全文化,笔者认为,要重点健全完善以下几个机制:
1、完善安全战略指导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方向性。对于所有行业、企业来讲,安全的本质、目的都是不变的,但具体到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由于所经营的产业不同,员工所从事的岗位不同,在大的安全战略指导方针基本不变(例如我国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必须要有符合本行业或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例如龙矿集团的安全方针为: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齐抓共管、长治久安,同时根据不同时期有相应安全指导机制。洼里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行为,注重基础”的安全方针,并进一步提出了安全生产“三原则”(即:达不到安全状态、优良的工程质量和“精品工程”标准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生产)和“六个确保”的安全保证机制,明确了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和战略方针,做到了安全工作有的放矢,为最大限度发挥“人”在安全工作中的能动性奠定了基础。
2、完善安全目标考核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持久性。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建立可行的目标考核机制,让员工始终保持一种丝毫不放松、不麻痹的思想状态。同样,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情况都要制定一个安全目标和考核措施,目标及考核措施确立的科学合理与否,对于在目前国有体制下经营的企业来讲,对于干部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影响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左右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能否持久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3、完善安全理念渗透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层次。企业安全文化能否最大限度得到员工认可认同,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各种安全理念渗透的效果。各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的安全理念在挖掘提炼推广渗透之前,只是被企业少数人全面掌握,而要变成全体员工的共识,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理念渗透机制和措施。在这方面,洼里煤矿建立了完善的渗透保证体系,在将各种安全理念、警句汇编成册的基础上,要求每天班前班后会进行学习讲解,自觉指导并运用到安全生产中,并定期开展理念渗透专题研讨、讲座、交流活动,提高员工对各种安全理念的认识程度,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通过制度约束和柔性引导,使广大员工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企业安全文化层次得到极大提高。
4、完善安全制度落实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执行力。安全文化的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对各种安全制度措施落实能力的建设。严格讲,员工的行为是靠制度约束的,一个再好的安全制度,员工不执行,干部不监督不落实,就体现不出制度的严肃性。长此以往,员工的不规范行为将养成习惯,这就给事故的发生造成最大的可能。因此,在加强安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强化安全制度落实机制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洼里煤矿通过健全并严格执行系统的目标责任、监督考核和落实兑现保障体系,不断强化干部的走动式管理,充分发挥“三工并寸、动态转换”机制作用,促进员工在遵守各种安全制度措施和6s、4e岗位标准上达到行为自觉养成,达到一出手就干标准活,从而不断提高了安全文化的执行力。
5、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提高光靠制度管理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这方面,洼里煤矿针对本矿协议工多、员工整体偏低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学习上,除了让各级培训中心教师和本矿各专业副总担任授课人外,专门聘请有关院校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讲课,并采取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不及格的坚决不准上岗,极大提高了员工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在安全宣传教育方面,该矿在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及广播、电视、板报、宣传栏、安全文化长廊等宣传教育外,注重方式方法的创新。例如,坚持人性化教育,创新并推广了每日一题、员工祝福、亲人嘱托、“三违”罚款单家属签字、“三违”讲评、亮相等方法,同时注重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开展了党员“零三违”考核竞赛、安全流动红旗、安全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安全座谈以及征集安全漫画、安全警句格言、举办千人安全签名等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促使员工积极学业务、练本领、掌握安全技能,使“我要安全”变成了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有效提升了企业整体安全文化水平。
参考文献:
2.中国传统文化“关系”与企业管理姚莉娜商场现代化20__/02。
3.浅谈安全管理与企业文化董旭今日科苑20__/03。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四
近年来,通信业有很强的发展势头,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给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
目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不能缺少监理单位的参与,这种第三方的参与管理是建筑安全管理甚至是项目管理的进步,因为监理工程师懂得的知识相对比较全面,他们往往既懂工程,又懂法律和经济,还懂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士。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聘请这种专业人士对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往更高一层次讲,对国家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二)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通信单位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政府、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共同参与。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起的作用是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则是监控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
通过三方积极你努力,实现无漏洞安全管理,可以大大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1)任何通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是绝对安全的。
尤其是通讯工程行业,更是随时都伴随着风险。
而在通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这种风险的存在更是不可避免的。
其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是由于安全施工理念贯彻不到位造成的。
这是很多管理者都没有足够重视的问题。
在通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从以往的经验中对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基于不同的项目情况,切实的按照规章流程来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安全管理是工作的第一要素。
在通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管理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权责不明、管理方式传统单一、没有有效地安全管理手段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施工整体过程中对风险的预计不足。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通讯工程施工中对出现的问题没有有效地进行总结和检讨,造成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通讯工程建设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在企业文化中建立安全文化的理念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体现了企业的品牌层次和企业的精神财富。
在企业文化中应当包含良好的安全文化,这体现在员工思想层面的安全意识和通过个人行为的规范表现出来的外在效果。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灵魂,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
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重要的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的建立上,体制的运行上要充分体现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充分激发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的思维模式,让所有员工建立自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热情,把企业安全管理同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制度更加可行,安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是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书面化和条款化,带有约束和强制执行的意义。
首先,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
其次,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信建设相关企业应当明确事故多发环节的控制保障,例如,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
做好通信线路“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资源保障,包括安全防护的经费、安全培训经费等。
做好安全生产是需要产生成本的,但是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安全事故的消除本身就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另外,出现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安全责任感强的企业更能够给客户带来信任感,为企业增加更多潜在的效益。
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员工行为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企业在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从业教育。
即对于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调换专业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的员工结合技术培训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可以编制专门的培训教材,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手册以及案例等。
(2)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
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梯、制冷、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在教育的同时可以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改进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监督制约机制。
检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内部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也可以是项目参建单位联合进行的工程安全检查。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通过安全检查使反映出的安全问题更真实更客观,解决处理安全问题更有效,目的在于扎扎实实的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通信工程项目也是如此。
总之,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大力宣扬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理念,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有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五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建筑安全生产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对于标准化研究方面,安全意识要求较低,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给施工企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对施工人员也造成了极大的伤亡。因此加强对建筑行业建设进行安全标准化的管理,对于施工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首先对标准化研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了合理的标准化设计方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设计
基于建筑行业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对于施工安全,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下面对我国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构建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同时进行方案化制定以供参考,希望对同仁有所帮助。
标准化管理是标准化研究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概念,只有将这个问题分析透彻才能够进行以后的工作。
2.1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由各个标准相互联系,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的整体,这些标准体系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不是杂乱无章的。标准化体系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1)是集合性。(2)是关联性。(3)是动态性。
2.2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管理指的是对目前广泛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管理,并进行相应政策的制定,改善和解决这些问题。标准化管理就是对标准化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总称,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标准化管理进行研究,并制定了统一的工作和实施标准。
3.1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较为松弛
施工质量是一项工程建设和运营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很多施工企业过度的考虑施工成本,施工质量责任划分不清,造成建筑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目前建设和监理单位也较少的能够完全进行监控,管理松懈,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
3.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目前对于现场安全管理,大多采用配备现场安全员的形式,仅仅考虑外在的护具,而较少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有的建筑企业为了减少支出,甚至录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临时工,因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难度加大,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3.3安全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不成熟
我国建筑行业的体量已经非常大,但是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大部分建筑企业自身管理体系尚且不成熟,在工程技术,成本等专业领域还缺乏相应的统一标准,使得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混乱,各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
4.1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标准化的优势标准化管理有助于加强知识管理,同时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好坏确定了一项建筑项目的成与败。很多建筑行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还缺乏认识,因此,标准化管理有助于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标准化的劣势标准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标准化管理与自由技术创新存在较大的矛盾。标准化管理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够形成,标准化强化程度还存在较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
4.2swot分析
通过调查对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进行评分.
4.3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成果总结
(1)对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理念进行合理的研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标准研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标准执行。
(2)通过技术创新引领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有力提升了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了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支架结构安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智能管理系统。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六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若想快速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油库的管理工作,那么首要的就是安全管理,其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就需要不断创新与完善油库安全管理模式。鉴于此,主要探讨了油库安全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对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
现阶段,油库安全管理模式是将物质建设作为重要点,随着社会的改革发展,其不能够满足企业的安全管理,这就需要对此安全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与创新。企业应积极地将油库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目标中,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1.1缺乏科学性的管理目标。
当前,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缺乏明确的目标,无法发挥出安全管理真正的作用,安全管理理念旧时化过度考虑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管理。由于目标不明确,会导致安全管理特别盲目性,管理的重点不到位。制定不出详细科学的方案,大大降低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贯彻落实到实处[1]。
管理和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责任意识关系着油库的安全。当前油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低、专业能力不高,专业素质都无法保证,他们虽然有安全管理经验,但是专业水准以及专业能力还是无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具备现代化技术理念,对技术的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高,这些都会制约着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无法实现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2]。
1.3油库现场管理不规范。
油库管理的工作需要重视的内容比较多,还有与油库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当前对油库在进行现场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比如在设施方面,不能够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保养不到位、设备的选型的不科学,防火防爆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出现安全隐患。在遇到正常工作得情况下,会突然停止工作,对油库的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油库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有目标才能够更好的执行,然后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创新油库安全管理的模式的首要工作是能够建立出适合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油库管理目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完善管理流程。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方法在油库安全管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大大地减小人为操作出现的隐患。还应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制度《油库安全注意事项》等制度,使油库安全管理创新的模式可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3]。
油库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明确个人的安全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使人员知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实践考核,确保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操作。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落实到位,才能够创建出优质的安全工作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4]。
2.3加强油库现场管理。
油库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现场管理不会出现问题,就基本上实现了安全管理的目标。现场管理中需要加强监管制度的执行,对油库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督,需要严格规范现场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与科学化,同时对现场的每一项工作采取实时监控,如果不合格需要立即改正。还应随时排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油库的安全[5]。
现代石油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相关企业应重视油库现场安全管理,针对于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4]任全伟.浅谈油库安全管理模式创新[j].科技与企业,20xx,(17):31.
[5]葛林.精细化管理是油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c]。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七
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化工行业有了显着的发展,化学品生产和应用也逐渐的广泛化。据统计,当前整个市场上的所有化学品在种类上都超过了七万,而且很多化学品非常危险,所以一旦管理不善,就会对人类产生很严重的危害。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有着重要意义,相关部门也必须做出有效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应用及运输的安全性,加强我国化工行业完善发展。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首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要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同时这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际上的法律法规也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管理,我们只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和运作方式,才能实现达到国际标准[1].
其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必须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这是行业内的需要。由于危险化学品大多对人以及其他生物具有毒害性,而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如果没有加强管理或者出现操作错误的现象,很有可能引起爆炸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只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才能减少这些危险事故。
2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常用方法及其运用
2.1苏黎世风险评价法
当前最常见的一种评价方法就是苏黎世风险评价,这种评价方法操作简单、适应性比较强,有非常仔细、明确的评价范围要求。评价范围的选择需要评价人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进来,充分的分析考虑评价的`相关信息和花费的时间,评价范围不宜太大,否则分析就不能正常的开展,因此评价范围必须是有限的。但是随着评价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评价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
苏黎世风险评价法使用时也有一些特殊要求,包括评价成员的经验、评价人员的能力等,要求小组成员应该在一些领域上具有专长。该风险评价法通常会借助备忘录来提醒评判不同环节的危险。之后就需要分五个层面进行评价:第一层主要是辨别危险源;第二层是分析可能出现的故障;第三层是对相关的环境因素进行关注;第四层是考察处于危险环境下的作业;第五层对评价系统的整体生命周期进行分析[2].
以上五层中,需要分析其中潜在的危险,并对危险发生概率进行计算。苏黎世风险评价法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灾难性危险、比较严重的危险、边缘性危险和可以忽略不计的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概率该风险评价法可以将危险分为五个种类,分别是:频繁危险、中等危险、偶然危险、几乎不可能危险和不可能危险[3].该方法为了可以更精确的认知风险,可以通过坐标评价法为识别相对的安全风险。坐标系中,纵坐标代表发生频度,横坐标代表危险的严重性。通过分析危险发生的频度和严重性,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2.2事件树安全评价法
事件树安全评价分析法是对一件事从原因到结果进行分析的方法,该方法建立在决策论的基础上[4].该方法由初始事件开始分析,交替的考虑结果的成败问题,把前后两种可能当作新的事件进行分析,然后得出结果。因此,该评价分析法也叫归纳逻辑图。运用该方法分析事件时主要包括以下流程:第一,对初始事件进行初步明确;第二,判定安全功能;第三,简化以及发展时间树;第四,分析事件树。这种评价方法的优势就是可以将整个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这样有助于了解事件本身的发展过程,进而更清晰、准确的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
3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的完善对策
3.1科学、合理的调整危险化学品的产业布局
企业要对行业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但是要建立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基础上,在化工行业搬迁改造方面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制定完善的关闭企业、停产、合并企业、拆迁等计划,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风险和给城市居民带来的风险。如果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建立在靠近公共场所、居民区或者交通干线附近的地方,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对危化工行业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制定合理的搬迁计划,以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新批准的危化品产业和储存项目,应该划定专门的区域,严格监管危化品从业单位、新增零散油漆类危化品经营单位以及新增农药经营单位。
3.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应急救援的重视
监管重大危险源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各个地区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监管进行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强化对产生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估,严格普查和分级,对企业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建立起重大危险源控制机制或者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以实时的监管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更好的服务与相关部门。加强对事故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视,借鉴社会救援的方式和经验,最大程度的将事故进行控制,降低可能出现的危害。
3.3建立并完善预警系统及监管系统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关键,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预警和监管系统,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只有提高了安全事故的预警和监控力度,才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充分的运用应急联动、安全生产专家等系统功能,有助于政府进行决策。建立在两大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格局,由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充分配合、群众广泛参与,以促进社会整体处理安全事故能力的提高。
4结语
总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保证化工产品的重要保证和手段,对于公共安全、财产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应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环节上加强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仓库重点管理,并不断增强评价人员综合素质、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建设、严格控制评价报告质量,不断提升安全评价体系,促进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雷芳.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
[2]俞娉婷.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评价系统研究与设计[d].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八
为保障住宅区的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清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住宅区内(高层、商场、办公楼)所有业主(或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下同)拥有居住权和享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管理处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楼宇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实施管理,并对部份实行有偿服务,费用从本体维修基金内支出,业主有合理使用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房管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1)、住户如对室内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本区关于装修管理的一切规定,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防火隔热层和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及封堵通风口,不得用铝合金、铁皮、木板、钢网等封闭主阳台,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住户不得装设门牌(涉及商业用途),住户单元之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并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外墙装饰和防盗网、门窗的材料、规格形式,不得乱挂、乱搭、乱贴、乱画,违者处一百元以上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严禁改变阳台为卫生间、厨房等,严禁将阳台雨水管改为排污管,严禁私自改变室内外明暗电气管道及未经许可更换水、电、气计数表,若造成严重后,一切由住户负责。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堆放危险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1)、楼宇公共地方、住宅区绿化地、道路等不得摆放家私、物品,严禁停放车辆和鸣号,违者罚款一千元。
(2)、严禁传播黄色录像、黄色书刊,严禁在休息时间高声播放音乐、聚众喧哗、赌博、吸毒等活动,不能收留"三无"人员,违者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审查。
(3)、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倾倒污水,违者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导致堵、损坏,住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枪-支-弹-药、炸药、汽油等。
3、为了使住宅区经常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住户应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践踏绿地,破坏或采折花草树木,禁止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像,违者罚款一百元。
(2)、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及瓜壳,违者罚款五十元。
(3)、严禁饲养家禽、家畜,违者罚款一百元。
4、住户应按期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二、住宅区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l、室内部份由业主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面、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
3、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费中支出,人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住宅区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理处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管理处定期对住宅区主要的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份的养护规定如下:
(一)、公共设施部份:
1、上下管道、明暗沟、污雨水井、检查井,每年清理l-2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
2、道路;
3、绿化;
4、路灯;
5、供水、供电设施设备;
6、停车场;
7、公共建筑;
8、其他。
二、房屋专用部份:
1、屋面每年维修一次,四年中修一次,八年大修一次:
2、水池;
3、室内上下水主管、电线、电气、阳台护栏三年刷新一次;
4、消防水管、水箱;
5、楼梯间、墙面、扶手;
6、电子防盗门;
7、其它。
做到大修有计划安排,小修随时处理,房屋不破、不漏、管道不堵、公共设施机电设备运作保养良好。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国家、物业管理机构和户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综合楼、别墅、公寓等房屋提供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贯彻“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统一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批。市属各县(阎良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县(阎良区)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审批。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收费原则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结合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收费申报表,征求管委会(户主代表)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和委托管理合同,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管理服务费。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费用及供热水、采暖、制冷、电梯等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燃料、水电费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含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和采暖、制冷系统等定期养护和维修;围墙(栅栏)、道路及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支出的费用。
(三)代收代缴费用。指代收代缴应由住户自己缴纳的水费、电费、管道燃气费、城市居民清洁费和工商企事业单位排水设施使用费等。
(四)特约服务收费。含交通工具保管和应户主(住户)要求提供的搬家、运送液化气瓶、煤炭等劳务;个人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户门内水电管线设施、仪表的维修;报刊信函投递分发以及户主(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
以上第(一)、(二)两款和交通工具保管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批;第(四)款所列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户主(住户)同物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小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第六条凡由物业管理机构抄表并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执行。按实际耗用量计收费用的,应安装分户计量表。属于管线损耗部分,应合理分摊并向户主(住户)公布。
第七条边基建边入住的住宅小区,对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计收。因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超标准计费部分,不得分摊给户主(住户)。
第八条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销房和户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交纳住宅维修基金和不高于30%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开。
第十条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机构,其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并开据发票。否则,户主(住户)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办法附表中暂未规定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与管委会或户主(住户)代表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任意估算加价的;
(三)不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九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page]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天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以下称大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活动中心现场和外围人员疏散通道畅通;
(四)根据大型活动的性质和安全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一,在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page]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跨地区举办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上述人数的规定,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
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在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三)活动场地的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时将决定书面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page]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场地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公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治安安全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场所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游乐园、道路、广场、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宫(馆、站)、会场、庙宇(堂)等公共场所(含水上活动)组织临时性的,参加人数达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产品展览、商品展销、艺术博览、游园、集会、咨询、民俗和宗教等大型群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治安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主办单位(人)和场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安全责任人,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凡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各项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维护活动场地设施和环境的完好。
第六条 组织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除党政军机关(不含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外,主办单位(人)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活动方案在举行活动的二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跨区、县和参加人数达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应直接向市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主办单位(人)书面申请后,应根据维护治安、交通秩序需要,在十五天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发出决定通知书。
第八条 申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在未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前,主办单位(人)或场地管理部门不得发售入场票券。
第九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公安机关应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活动期间派出警力,协同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置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主办单位(人),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足够的管理人员及雇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持活动场地的秩序。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派出警力,以确保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或不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致造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后果的,依法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许可或不许可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决定和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十五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一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管理适用本规定。但属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市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前的审查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各区行政执法主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法制工作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或者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
(五)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第八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区政府对提请审查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
经审查、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主要执法依据;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后,相关部门可以将市政府批准的公告文本在本市政府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分立;
(二)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合并;
(三)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变更;
(四)行政执法依据变更;
(五)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
第十二条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该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正式文件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提请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进行审查,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分立后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新成立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生变更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直接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已经委托给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机关的执法依据;
(三)委托的执法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的期限;
(五)受委托组织的执法经费来源;
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与受委托执法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事宜提请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审查。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四)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经费来源证明;
(五)受委托执法组织的公告文本。
第十八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区政府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
经审查、复核确有必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十九条委托行政执法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与受委托组织重新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并按照本规定提请审查和批准公告。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违反委托协议或者违法实施委托执法活动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委托。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向市法制工作部门和市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发现未按本规定批准公告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责令该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停止实施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名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实施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执法活动的组织的审查和批准公告,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适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 (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 (三)武器库、弹药库; (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 (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 (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 (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 (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 (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 (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续; (二)在市、县(台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 (三)境外单位,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 (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境内单位承接。
第十一条 承担技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施工; (二)为技防设施建设单位保守秘密; (三)对从事技防设施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到当地市公安机关备案,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经省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通过省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四)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申请,到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对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1999年10 月l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三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实到实处。
二、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必须委托有组织的专业队伍进行。
三、发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员,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队到达现场,同时组织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灾扑灭于萌芽状态。
四、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杂物,存放自行车。
五、不得把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旁烧垃圾、废纸。
六、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确需加大用电负荷,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七、严禁用金属构件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作回路线,更不准将导线搭接在气焊设备、煤气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道或设备上。
八、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随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材料,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天花吊项内部电线必须外套难燃管。
九、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损坏、丢失,如发现破烂或鼠害应立即报告。
十、每星期检查一次消防箱、水带、水枪、卷盘、破碎按钮、警铃,必须齐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烂,立即更换。
十一、消防通道灯必须完好,灯泡烧坏及时更换。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严禁堆放杂物。
十三、1211灭火器必须齐全完好,份量不够或过期,必须加足、更换。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须保持充足。
十五、电梯机房、发电机房要落实通风冷却措施,油箱必须密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