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取水申请书大全(14篇)
分析是通过对事物进行细致而系统的观察,以求更好地了解其本质和特征。结合实际,用事实说话,增加说服力;以下是相关领域的经验总结,供参考。
取水申请书篇一
__乡卫生院:
我真心期望,在日在__村建立卫生室,在乡卫生院直接领导下,为__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的'经历告诉我,没有乡卫生院的关怀和培养,就没有我的今天。当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乡卫生院帮助我克服;当我在前进的道路上取得一点成绩的时候,乡卫生院给予表扬和鼓励,我只有献出我的力量来报答乡卫生院给我的厚爱。
我深知,自己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乡医院要求相差太远。但我决心以中共中央(20xx)6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知识,坚决贯彻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奋斗终身。
请乡卫生院批准!
取水申请书篇二
六月,佛陀一行走在路上,天气十分炎热,太阳照在头顶,黄黄的土路上.就像燃烧着一团大火球.大家都觉得口渴难耐,时间已经到了中午,佛徒们实在是有些走不动了,希望取水做饭,在此歇息.
作者:星竹作者单位:刊名:家庭医药・快乐养生英文刊名:homemedicine年,卷(期):2009“”(6)分类号:关键词:
取水申请书篇三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xx中学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石堤中学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取水申请书篇四
定义:
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要求批准或帮助解决问题的专用书信。分类:
用范围相当广,种类也很多。按作者分类,可分为个人申请书和单位、集体公务申请书。按解决事项的内容分类,可分为入团、入党、困难补助、调换工作、建房、领证、承包、贷款申请书等。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格式与范文分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例子:我是初08级(1)班的学生xxx。我在去年的一次体育课上,由于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左腿骨折。经过一年的治疗和调养,现已基本痊愈,为了不耽误下学期的课程学习,特提出申请,请求复学。
去年住院以后,由于不能上课,就向学院提出了休学申请。在家休养这一年中,我从未放弃过自己的学习。出院不久,我就给自己制定了学习计划。这一年来,我虽未在校学习,但并未停止学习,还读了不少提高个人修养方面的书,如中外名著等。因此,我希望领导考虑能否让我重新跟原班学习,我不知道这种提法是否妥当,但我希望学校请有关老师对我进行考试后再做决定。请领导考虑我的申请。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学生: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校领导:
你们好!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我是本校计算机应用系(机器人控制)专业的新生,热爱大学生活,尤其热爱武术截拳道。通过询问,我发现我们学校许多学生对截拳道感兴趣,所以希望能通过组织一个截拳道协会来和广大的截拳道爱好者一起交流学习。并为热爱截拳道但不会的同学提供一个好的学习截拳道的平台。截拳道可以强身健体,锻炼意志和创造力。学校里有武术协会,但是始终没有一个截拳道协会。希望能成立这么一个协会!
简介如下:
一、协会名称:大学城咏春截拳道协会。
二、简称:咏春截拳道协会。
三、社团的宗旨。
严格按照校领导、团委、学生会的社团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们学校社团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会员、丰富我校大学生业余文化生活而努力。配合学生会,共同建设我校积极、上进、和谐的协会文化,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自己的水平。我们的协会就是要为截拳道爱好者一个好的交流平台和表现的舞台。
四、社团的精神。
互助、互爱、团队合作、创新求变、积极发展、勤奋锻炼、坚持不懈、挑战自我、超越自我。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目标有多远,就能走多远。心有多宽,路就有多宽。修身养性、明心见性。我们的座右铭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五、社团组织构成。
我社团组织机构设置入下:
主席一人,负责社团的统一管理工作;
副主席一名,负责日常活动的具体实施和会员的组织安排;
宣传部(主要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
外联部(主要负责社团对外的联系等);
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社团各种财务收支活动);
活动组织策划部(策划活动方案开展组织工作)。
六、社团费用来源。
我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1、会费收入(第一学期160,以后200);
2、校外企业赞助费用(必要时);
3、社团内部由部分个人筹集的费用。
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1、定期举行截拳交流会,以各会员表演为主,不定期举行。
2、定期举办大型截拳比赛,以团体表演为主(一学期一次,并设奖品);
3、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比赛;
4、活动在周末开展,不影响学生学习时间,场地选在操场和任何不影响教学的地点。
八、活动安全。
安全问题,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摆第一位。难的动作一律要求不做,会适量的开展娱乐活动。
我们的协会是以为广大截拳爱好者服务为宗旨,给每一个会员表现自我的机会!
咏春截拳道协会,是我步入大学生活以来成立的第一个协会。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相信,在我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协会筹备人员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的咏春截拳道协会一定会很快成立并发展起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们咏春截拳道协会的成立,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定会得到新的发展。我愿以我百倍的热情和激情,努力管理好协会,服务好会员。
望尽快给予批准,此申请书如有不足之处还望校领导、老师及学长给予帮助指正!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计控1001王飞10月19日。
取水申请书篇五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xxx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xx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取水申请书篇六
六月,佛陀一行走在路上,天气十分炎热,太阳照在头顶,黄黄的土路上.就像燃烧着一团大火球.大家都觉得口渴难耐,时间已经到了中午,佛徒们实在是有些走不动了,希望取水做饭,在此歇息.
作者:星竹作者单位:刊名:家庭医药・快乐养生英文刊名:homemedicine年,卷(期):“”(6)分类号:关键词:
取水申请书篇七
你队的任务是用一只特别的能装100只一公升瓶的容器在地图所示区域内收集空瓶,收到瓶子越多越好,每个瓶子都装满一公升水,由于重量限制,你们收集的只能是空瓶。如果瓶里装满水的话,必须把水倒掉。但倒水及装瓶的时间不计算入内。
你队必须集中行动,穿梭于旅店之间。
你们可以以五公里的时速行进,但下午三点前必须返回营地,路上不能停留或等待。在规定时间内每收回一只空瓶得十分。
路线设计
你队的任务是从如图所示的旅店内收集空瓶,一只瓶子得10分。
你队总分加上另一队的得分即是两队的累计分。累计分至少必须达到1500分,多多益善。
假定你队得700分,另一队得1000分,累计分则为1700分,各队得分越高越好。
选中一条能得高分的路线,把所作选择告知情报中转站,我们会将你们两队的累加分告诉你。允许任意多次尝试不同的路线,看选哪条得分更高。
如果能在60分钟里完成这个练习,你队将得50分的额外奖。
瓶子的位置
有两支队伍参加,你作为队一制定计划。两队将在同一地图所示的同样区域内执行相似的任务。
你队的营地设于起锚旅店。你队于早上8点出发,下午3点返回,任务是收集空瓶。你知道能在下列地方找到水瓶:
君首旅店
10瓶
鼓栈
10瓶
野猪扣哨子旅社
20瓶
皇冠宾馆
20瓶
马蹄旅店
20瓶
独角兽旅社
20瓶
大象旅社
10瓶
交流
你想与另一个队交流,可将你的信息写在白纸上交到情报中转站,情报中转站可以为你传递信息。同样你也能够获得信息。信息到时我们会通知你。使用中转站没有限制。
两队也可以面谈。练习开始后20分钟内两队不能会面,之后每20分钟可以面谈一次,时间1分钟。每队只能有一名队员参加,面谈不能携带任何文件或书写工具,会议安排通过中转站进行。
行进时间
以下是你队在旅店间行进分别所需的时间。以分计算:
老公牛---大象
90
大象---独角兽
150
独角兽---马蹄
30
马蹄---皇冠
60
皇冠---满月
60
满月---老公牛
90
皇冠---君首
90
君首---钟铃
30
钟铃---葡萄
60
葡萄---起锚
30
君首---起锚
60
起锚---鼓
30
起锚---马蹄
90
葡萄---星星
30
独角兽---鼓
90
鼓---星星
30
鼓---野猪口哨
90
野猪---皇家橡树
30
良好的合作是成功的关键
队二任务说明书
由于重量限制,你队只能打水而不能收瓶子,但把水从瓶中倒入容器的时间不作考虑。
你队必须集体行动、穿梭于旅店之间。
你队可以以十公里的时速行进,但下午五点前必须返回营地。
路上不能停留或等待,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回1公升水得10分。
路线设计
你队的任务是从如图所示的旅店内提水,一公升水得10分。
你队总分加上另一队的得分即是两队的累计分。累计分至少必须达到1500分,多多益善。
假定你队得700分,另一队得1000分,累计分则为1700分,各队得分越高越好。
选中一条能得高分的路线,把所作选择告知情报中转站,我们会将你们两队的累加分告诉你。允许任意多次尝试不同的路线,看选哪条得分更高。
如果能在60分钟里完成这个练习,你队将得50分的额外奖。
水的位置
有两支队伍参加。你为队二作计划。两队将在同一地图所示的同样区域内执行相似的任务。
你队驻营在老公牛旅店,早上十点起程,下午五点返回,任务是提水。你知道能在下列地方找到水瓶(每瓶容量1公升):
钟铃宾馆
10瓶
葡萄旅社
10瓶
星星旅店
10瓶
皇冠宾馆
20瓶
马蹄旅店
20瓶
独角兽旅社
20瓶
皇家橡树
20瓶
交流
你想与另一个队交流,可将你的信息写在白纸上交到情报中转站,情报中转站可以为你传递信息。同样你也能够获得信息。信息到时我们会通知你。一条信息可容纳30个字。使用中转站没有限制。
两队也可以面谈。练习开始后20分钟内两队不能会面,之后每20分钟可以面谈一次。
在历时2分钟的会上每队只能有一名队员参加,开会不能携带任何文件或书写工具,会议安排通过中转站进行。
行进时间
以下是你队在旅店间行进分别所需的时间。以分计算:
老公牛---大象
45
大象---独角兽
75
独角兽---马蹄
15
马蹄---皇冠
30
皇冠---满月
30
满月---老公牛
45
皇冠---君首
45
君首---钟铃
16
钟铃---葡萄
30
葡萄---起锚
15
君首---起锚
30
起锚---鼓
15
起锚---马蹄
45
葡萄---星星
15
独角兽---鼓
45
鼓---星星
15
鼓---野猪口哨
45
野猪---皇家橡树
15
队一和队二的地图
取水申请书篇八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报送20xx年度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xx年12月对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发电有限公司20xx年度的取水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将我局在20xx年度受委托期间对这三家单位实施的'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目前本市境内直接从长江取水并由长江委发证的企业有3家,分别为工业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及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xx年,我局根据长委、江苏省、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取水管理。一是以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分工程为契机,对这三家企业的取水计量改造完善,增加取水量在线监测远传功能,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水量的控制;二是不断加强取用水考核,要求企业在管理上下工夫,调整取用水结构,提高重复利用率;三是加强企业退水监管,确保三家企业厂区工业废水(含酸碱废水、锅炉酸洗废水、脱硫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均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节约用水管理
20xx年,三家企业在节约用水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在保证产能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循环用水设施,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有效节约水资源。其中计划取水量为120836万方,实际取水量94421万方,节约用水26442万方。计划取水量为104692万方,实际取水量67941万方,节约用水36751万方。计划取水量为87000万方,实际取水85037万方,节约用水1963万方。
三、水资源费缴费情况
20xx年缴纳水资源费97.5万,南水北调基金52.5万,合计150万;缴纳水资源费110.5万,南水北调基金59.5万,合计170万;缴纳水资源费78万,南水北调基金42万,合计120万。
取水申请书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按照规范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征收行为。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辖权限和范围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实施
第九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退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包含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三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除国家规定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外,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还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等特殊需要,申请短期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请时限确定。
第十八条在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申请延续取水时,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量或者注销取水许可证。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十九条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累进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推行文明征收,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征收范围、程序等,公示征收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第五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根据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后,按照以下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市)国库:
(二)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市90%。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流域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合理分摊、照顾基层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及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
(三)用水效率控制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五)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八)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安装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六)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或拒不上缴水资源费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八)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及拒不上缴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1月1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85号令)同时废止。
取水申请书篇十
第三十四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取水申请书篇十一
编号: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
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八、本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燃气专业主要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取水申请书篇十二
绿能字〔〕1号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
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班室和控制室等,共计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设备已安装完成,拥有质量保证、货源充足的供货渠道。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孟州绿能经贸有限公司
一、燃气企业进本情况
二、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三、经培训持证上岗职工名册
四、企业经理情况
取水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取水申请书篇十四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