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孩子的承诺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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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一
对我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土地资源是非常宝贵的。然而,农村由于人口密度小,多数人对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农村经济在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农村大规模建设房屋,引起的一系列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1】。
农村的发展相对落后,上世纪90年代以前农村房屋几乎都采用黄土石块和木材等天然建筑材料,这类房屋有它们自身的弊端,诸如遇阴雨天气易侵蚀,易虫蛀等。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时代意识的增强,改善房屋成为农民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首要问题,再加上农民的攀比意识等心理因素,他们不仅通过资金把钢筋和水泥等新型建筑材料引了进来,同时由于原有住房面积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再加上交通和阳光等因素的考虑,多数人则在保留原有旧住宅的同时,重新在耕地上开辟新的宅基。
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饿不着了,耕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不像以前了。
我家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冷水镇东增河村,我对我村进行了重点调查和详细总结。
结果如下:
东增河村是夹在两座连绵起伏的大山之间的一个村庄,该村在近几年以采矿业为支柱,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该村的住房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由于新建住房大量占用耕地,耕地面积减少很快。
我骑自行车在该村进行了简单观察和统计:
东增河村现有人家约800户,在以前,砖房只是少数到目前为止,砖房已经在600座左右。
土房依然有近300座,并且这样的住家户都准备在未来几年内建造新房。
现在农村新房的占地面积约在180平方米左右,这意味着在该村有约5000平方米的耕地在未来的几年中将面临被吞噬的危险。
从这些数字中不难发现,住房总数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家户数,隐藏在这些数据背后的现象则是:有相当一部分户主出于交通和地基面积的考虑,并不拆掉原有的旧住房(有相当一部分还可以继续用),而多在交通便利的耕地中建造新房。
相当一部分原有破旧房屋依然存在,新有住宅不断占用耕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现状。
农村土地资源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2】。
1.农民没有对耕地引起足够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村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加速器”
伴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大而豪华的新型住宅成为广大农民的追求。
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活水平提高。
尤其是在食物方面,主食已不以当地作物为主,而是通过购买。
这使得耕地在农村的地位下降,多数人并不把耕地视为什么重要的事情,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地种不种无所谓,不种也饿不着”“与其面向黄土背朝天地苦熬,不如外出打工赚钱买着吃划算”“地种得那么多真是浪费,不如盖上宽大的房屋”。
诚然,新建房屋的大规模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但是,近几年农村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耕地被住房疯狂地吞噬着,昔日耕地的正中央也竖起了新楼。
据调查,农民在向自家耕地建房之前,只要当地政府缴纳一定的资金(约在~3000元之间)就可以在该片土地上建房。
这意味着这片土地原则上已归住宅者所有。
另外,农民缴纳的资金只用于购买宅基,即建造房屋所在土地。
而实际上,在农民把自己的房屋建成以后,还要设计猪圈,鸡圈等“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差别很大,平均都在15平方米左右)。
由于农村从上到下形成的轻视耕地的意识,多数人包括地方政府都认为这些“附属设施”的无偿占地是无所谓的。
农村耕地的分配方式是这样的:全村土地是共有的,在一定时期按照人口比例分给各家所有(即人多地多,人少地少),再隔一段时期(一般为30年,也有,25年的说法)重新按人口比例划分。
部分富裕家庭疯狂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房,其实质是在占用全村土地总量,而其原有旧住房又归属自己。
这样看来,部分富裕家庭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宅似乎有吞占共有土地资源的嫌疑。
这样一来,便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生成更多的农村“富翁”,富裕家庭的不断增加就意味着有能力购买耕地作为宅基建设大住宅的家庭增多。
这样一来,农村耕地的减少速度将不断加快,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便无疑成为农村耕地减少的“加速器”。
换句话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有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下,农村经济的继续减少是必定的。
2.农村疯狂追逐城市模式,滋生“轻农”意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逐步成为一种潮流,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村的一种时尚,大部分农村地区不顾实际地追逐城市模式,扩大房屋建设的规模,地方政府则以此来彰显该区的发展速度和前景,使得在广大农民心中滋生起轻视农业的意识,甚至认为“家中不种地就是富裕”“奔上小康就意味着我们不再与田地朝夕相伴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我国又是一个多山国家,除部分耕地在中东部大平原之外,大部分分散在农村。
如果没有农村分散的土地,我国的粮食生产根本无法维持13亿国民的生命。
我国大部分人口分部在农村,而不是在中大型城市。
农村耕地在维持大部分国民生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几乎承担了维持农村人口生命的重任。
如今,农村不符实际的模拟城市建设规模,大量占用耕地,等若干年后,当住在钢筋水泥柱中的农民和城市市民都伸出手来向中东部平原粮食生产区要粮糊口的时候,中国粮食就爆发危机了。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二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三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不能出让的存在条件和再生产条件。
没有土地,人类就不能生存,就像人需要空气、水、阳光一样。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土地,充足的、优质的、合理分布的土地是顺利发展国民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需求的增加,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也日益严重,所以应该对土地采取正确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土地是人类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关系。
土地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客观的、基础性的物质条件,人类从土地中得到赖以生存的衣食住行的基本条件。
因此土地在人类生活生产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同时,土地的重要性还决定了在一切社会中,由国家或社会的其他代表对土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
要处理不同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都要涉及土地关系问题。
由于土地不可再生的特点,决定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与保护。
1.我国土地资源目前面临的问题。
1.1农用耕地资源数量减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需要为工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保障;而主观上则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城市过度扩张、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经常采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手段将农业土地转为工业用地,虽然这种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大量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积累,造成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耕地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2土地面临的环境问题。
随着土地少量的减少,森林面积的退化,我国土地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如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及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等,因此我国对土地环境方面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荒漠化是全球性的环境灾害,它已影响到世界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约有1/6的人生活在这些地区。
中国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北大部、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荒漠化土地约占国土面积的1/3左右。
在中国,因风蚀形成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超出全国耕地的总和。
我国现有沙漠及沙化土地面积达168.9万平方公里,比建国初扩大了34.4%,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7.6%。
另外水土流失也是土地退化、地力减退的重要原因。
在有原始植被的土地上,树木和荒草抵挡住了暴风骤雨的袭击,凋落的残枝败叶覆盖着整个地面,保护水土不易散失并提供给土壤微生物以丰富的食料,因而生物与土壤相辅相成,形成土地肥沃、生物繁茂的生态学景象。
但是,土地开垦成农田以后,生态环境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稀疏的作物遮挡不住暴雨对土壤颗粒的冲击;缺少植被的裸露地表凭日晒风吹,从而损失掉它的水分和表层沃土;单调的作物又吸收走了土壤中的某些无机和有机肥料,并随收获被带出土壤生态系统以外。
年复一年,不断减少着土地的肥力,导致土壤品质恶化。
而且在工业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工业排放废物直接污染农田土地,造成农作物减产和农产品品质下降。
工业粉尘的沉降、废气交换、废水流入、废渣堆放等,都将会将污染物输入土壤,造成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这种趋势仍有增无减。
2.我国对土地管理与保护的现行政策。
2.1退耕还林,植树种草。
由于滥砍滥伐等不合法行为导致森林面积严峻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相关部门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政策。
具体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有: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
下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采用更加严格措施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各种条例法规的对土地日常使用的管理与保护,再通过社会宣传呼吁群众保护环境,通过自身切实的行动,将不合法的土地推出现有使用,植树造林,增加土地绿化面积,加强土地抓地力,能够很好的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对土地资源起到强有力的保护。
2.2其他保护途径及手段。
土地资源保护的目的是要达到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与保护的手段还包括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等。
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对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制定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任务。
并且要切实保护耕地,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由于我国国情显示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
同时,要加强土地法制教育宣传、加大执法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产数量逐步显现并不断升值,土地违法案件、土地权属纠纷也频繁发生,因此,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许多新内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经常组织宣传教育,掀起学法高潮,使人人能知法、守法、用法。
通过各个途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能够多方面多途径的对土地环境恶化作出改善,对现有土地的恶略情况进行有效改善,是合理高效的土地管理与保护方法。
3.结语。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人类的生活生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土地的合理有效的使用,不仅能够提高人类工作的效率,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还能使人类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优美舒适,提高身心舒适度,因此,土地的管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土地的现行法律也在呼吁人类在生活中保护土地,努力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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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慧稳.从土地资源的特点看土地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4).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四
2、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3、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4、加强土地督察,严格土地监管。
5、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红线。
6、集约用地,科学发展。
7、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8、土地调查,利国利民。
9、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0、培育土地市场,经营城市土地。
11、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严格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13、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14、依法土地登记,维护合法权益。
15、严格执行土地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6、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7、科学规划用地,提高利用效益。
18、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9、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严肃土地执法、维护规划权威。
2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22、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23、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24、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25、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经济发展又好又快。
26、实施土地督察制度,依法依规管地用地。
2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手段。
28、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社会和谐。
29、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土地执法。
30、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31、坚持科学发展,规范土地市场。
32、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33、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34、土地复垦,变废为宝。
35、遵守规划计划,严格依法用地。
36、推进土地整理,服务新农村建设。
37、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38、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39、严格用地标准,推行集约用地。
40、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41、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42、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3、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44、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45、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46、依法依规用地,又好又快发展。
47、保护耕地是国策,合理用地是职责。
48、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0、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51、珍惜土地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
52、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53、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54、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55、依法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56、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57、珍惜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58、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59、规划用地、利国利民。
6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各项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61、节约用地,珍惜资源。
62、合理利用土地,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63、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产。
64、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5、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五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土地管理是属于公共管理方面的,包含土地资源管理。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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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七
1、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长参加矿(处、厂)生产调度会及有关安全办公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做到对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一总结、一安排,每半年进行评比表彰。
2、各青年安全监督岗要坚持每旬一学习、一汇报、一检查、一公布,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召开一次岗员会,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制定计划。
3、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长参加区(科、队、车间)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会议,岗员要参加事故分析会。
4、各青年安全监督岗必须设立活动园地,建立“四簿”、“一册”、“一单”(即青岗活动记录簿、合理化建议登记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工安全奖惩记录簿、岗员花名册、事故隐患报告单)。
第十六条:青年安全监督岗上岗制度。
l、青年安全监督岗采用集中上岗与岗位上岗相结合,以岗位上岗(岗员在本职岗位发挥作用)为主要形式,在生产中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2、在征得党政有关领导同意后,青年安全监督分岗每周上岗一次,总岗坚持每旬上岗一次。
3、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2次(包括参加集中上岗)。
4、岗员上岗以查“三违”、查事故隐患、查不安全因素、监督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能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5、岗员连续一个月不上岗(特殊情况例外),或者连续三个月内,每月上岗不足15次者,在大会上宣布除名,除名岗员报上一级岗组织备案。
6、岗员上岗必须佩戴岗员证,岗员证由上级团组织和安监部门联合制发。
第十七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汇报制度。
l、岗员下岗后要及时把当班的安全情况填入记录簿,并向总岗汇报,总岗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安监部门。
2、岗员汇报必须做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地点、处理与否、向谁报告填写清。
3、集中上岗查出的问题,由组织者填写记录簿,总岗以岗报的形式将查岗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于查出问题未能解决的,总岗填写事故隐患通知单,通知隐患单位限期解决,并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领导。
4、岗员上岗若发现直接危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隐患,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或当跟班区队长汇报,并立即处理解决。5、青年安全监督岗每周向总岗综合汇报一次活动情况,总岗每月向单位行政及安监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向集团公司团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岗长和岗员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岗长、岗员安全知识和技术知识的教育,加强领导,不断提高青岗组织的战斗力。
2、各单位团委每年要举办青岗岗员培训班,强化安全品行习练,保证岗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未经培训的岗员不得上岗。
3、请安检部门代为培训。
4、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充分利用岗员的活动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
5、培训内容:《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技术知识、质量标准和作安全生产形势报告。
6、师资:聘请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授课。
7、岗长、岗员在其脱产培训中的待遇和其它短期带资学习人员的待遇相同。
第十九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奖励制度。
l、为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在青岗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优秀青岗长、优秀青岗员,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员职责和权利造成危害的给予处罚。
2、各级青岗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岗活动的各种竞赛活动,竞赛必须善始善终,竞赛结束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3、集团公司团委每年总结表彰一次在青岗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红旗总岗”、“先进青岗”、“优秀青岗长”和“优秀青岗员”,表彰经费由集团公司行政拨给,每年40000元,各矿(厂、处)团委每半年评比表彰一次“先进青岗”和“优秀岗员”,经费由各单位自定。
4、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杜绝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5、对岗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不秉公办事,除按规定给予罚款外,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除名和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出自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青岗开展的各项竞赛活动及青岗员津贴。
第二十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及青岗员津贴参照提取比例:
集团公司团委每月提取4000元;年产l50万吨以上矿井,总岗每月提取元;年产90一l50万吨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500元;年产90万吨以下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000元;厂、处生产辅助单位,总岗每月提取800元。每年初从安全奖励基金中一次性拨给,作为全年青岗固定资金,当年使用不完,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关安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团委,适用于全集团公司青岗组织和全体岗员。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执行。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八
年月参加工作,现任机修厂安全监督岗岗长,作为一名安全监督岗岗长―确保机修厂安全生产的“哨兵”,他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默默地为机修厂的安全生产倾注着自己的全部热情。在平凡的岗位上,他做出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在机修厂的建设中走出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xxx同志是这样说的“我参加工作以来,是与师傅们的培育是分不开的。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电工,我要立足岗位,用所学到的业务技术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做点事。”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贡献,这是他的肺腑之言。
他自参加工作以来,他就一直在电工班工作,同时他作为一名电工班的学徙,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逐渐掌握了检修的一些要领,xx年被任命机修厂团支部书记。从此以后,他更加努力工作,因为他深知,在检修机电这条道路上要想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必须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
xxx同志只有中专文化,却能多次发现设备缺陷,解决一些现场技术难题,这与他平时的扎实学习是分不开的。从事电工以来,他没有一天放弃过学习,越是学习,他就越感到自己的知识不足,时间久了,于是学习不再是兴趣,而成为了一种责任。他常说:“干什么岗位就应该学什么,学习业务不但要力求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生产实际中,才算没有白学,只有踏踏实实地为机修厂办点实事,心里才踏实。”检修电机安装过程中困难多,他常常在检修过程中边工作边学习。为更好的掌握各种设备的特征性能。为以后的维护工作得心应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他深知自己的力量微薄,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离不开全体青年员工的齐心。工作中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发挥自己模范表率的同时,积极对身边职工进行辅导帮助,并与他们共同潜心探讨如何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并悉心和年轻的青工们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总结工作经验。xx年他和全厂青工、团结协作。实现了35岁以下青工、包括全部临时用工青年全年无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即“00000”目标。为机修厂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真正起到了一名保证生产安全的“哨兵”应有的作用。
作为岗长他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他为安全监督岗奉献这自己的青春。为其定目标,做计划,对厂区进行分片管理的形式,做到每个地方都有我门青岗的身影。今年7月份电工的宋歌在检修天车的过程中没有带安全带,及时的被xxx同志看到,他就立马拉住的宋歌不让上天车,对他说这样不安全,请带好安全带再检修。像诸如此类的事还有很多,车工因天气冷戴手套干活,等等都被我们岗员一一的制止并说服。
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xxx这个年轻的小伙正用青春与热血为我厂的建设默默地奉献着,为机修厂唱出了一曲高亢嘹亮的赞歌。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九
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麻林社区,本人就住家周边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公开承诺如下:
3、养猪多的时候做好猪粪清理工作,不让猪粪直排,污染周边环境;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到植树造林、合理采伐,不盗砍乱伐、开山造地;
5、家庭成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村民道德规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承诺人:xxx。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十
承诺,是为了更好地去执行,更好地让别人来监督。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监督委员会党员。
承诺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服务承诺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xx省卫生厅法监局就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创建群众满意的内设职能机构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履职,优化服务。忠实履行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职责,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心系百姓,热忱服务群众,服务基层,行为规范、公道办事,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2、公开透明,阳光政务。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五公开、五不准”,即公开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不准违规操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和办理时限,不准拖拉推诿;公开许可条件和许可结果,不准暗箱操作;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收费;公开廉政纪律和投诉电话,不准吃拿卡要。
3、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稽查,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实施统一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推行“八项行为规范”、“八条禁令”,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4、强化责任,履行承诺。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人办事和群众来信来访,承办责任人必须跟踪服务;对所承办的工作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许可审批事项和各项服务事项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
5、畅通渠道,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法律、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认真查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企业、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征求他们对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九条法定义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不以职权之便谋私利,不与服务对象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为行使好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我愿做到以下几点:
一、带头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带头廉政勤政,带头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四、认真监督落实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村务民主决策情况的监督、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等监督职责。
五、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六、不贪污、挪用、截留各项专款,自觉坚持“两个务必”,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村级接待费“零控制”制度。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我作为这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候选人参加竞争,为推动本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确保当选后有所作为,不辜负上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期望,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选风选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在选举过程中,严格遵守我村换届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参选资格条件的审查,若不符合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争,若当选,接受当选无效的决定。
2、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真诚表达竞职愿望和决心,平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选举。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竞职人员,不做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人行使选举权;引导并约束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的助选行为,并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3、若本人与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成员存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回避情况的,本人自愿退出监委会候选人;若与监委会其他当选成员出现回避关系时,保留职务高的,职务相同时保留得票多的;若本人在村委会和监委会按得票数同时当选时,保留村委会职务,自愿放弃监委会职务。
4、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竞争,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开展工作,如果当选,将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在选举中和当选后,本人如果有违反以上行为,我承诺自愿放弃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如果当选自愿辞去当选职务。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十一
为行使好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我愿做到以下几点:
一、带头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带头廉政勤政,带头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四、认真监督落实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村务民主决策情况的监督、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等监督职责。
五、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六、不贪污、挪用、截留各项专款,自觉坚持“两个务必”,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村级接待费“零控制”制度。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十二
我作为这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候选人参加竞争,为推动本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确保当选后有所作为,不辜负上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期望,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选风选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在选举过程中,严格遵守我村换届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参选资格条件的审查,若不符合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争,若当选,接受当选无效的决定。
2、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真诚表达竞职愿望和决心,平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选举。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竞职人员,不做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人行使选举权;引导并约束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的助选行为,并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3、若本人与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成员存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回避情况的,本人自愿退出监委会候选人;若与监委会其他当选成员出现回避关系时,保留职务高的,职务相同时保留得票多的;若本人在村委会和监委会按得票数同时当选时,保留村委会职务,自愿放弃监委会职务。
4、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竞争,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开展工作,如果当选,将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在选举中和当选后,本人如果有违反以上行为,我承诺自愿放弃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如果当选自愿辞去当选职务。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十三
服务承诺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xx省卫生厅法监局就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创建群众满意的内设职能机构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履职,优化服务。忠实履行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职责,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心系百姓,热忱服务群众,服务基层,行为规范、公道办事,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2、公开透明,阳光政务。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五公开、五不准”,即公开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不准违规操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和办理时限,不准拖拉推诿;公开许可条件和许可结果,不准暗箱操作;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收费;公开廉政纪律和投诉电话,不准吃拿卡要。
3、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稽查,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实施统一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推行“八项行为规范”、“八条禁令”,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4、强化责任,履行承诺。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人办事和群众来信来访,承办责任人必须跟踪服务;对所承办的工作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许可审批事项和各项服务事项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
5、畅通渠道,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法律、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认真查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企业、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征求他们对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九条法定义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不以职权之便谋私利,不与服务对象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监督孩子的承诺书篇十四
服务承诺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xx省卫生厅法监局就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创建群众满意的内设职能机构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履职,优化服务。忠实履行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职责,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心系百姓,热忱服务群众,服务基层,行为规范、公道办事,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2、公开透明,阳光政务。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五公开、五不准”,即公开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不准违规操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和办理时限,不准拖拉推诿;公开许可条件和许可结果,不准暗箱操作;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收费;公开廉政纪律和投诉电话,不准吃拿卡要。
3、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稽查,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实施统一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推行“八项行为规范”、“八条禁令”,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4、强化责任,履行承诺。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人办事和群众来信来访,承办责任人必须跟踪服务;对所承办的工作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许可审批事项和各项服务事项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
5、畅通渠道,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法律、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认真查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企业、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征求他们对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九条法定义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不以职权之便谋私利,不与服务对象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