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协议书(汇总17篇)
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表现是我们进步和成长的重要标志。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通过对过去的反思和解析,找出问题所在,以便更好地改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有所帮助。
京都协议书篇一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媒体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中国低碳网和本次论坛组委会全体成员对大家的到会和一如既往的支持表示真诚的感谢,谢谢!鞠躬!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随着全球温室效应增强,气候不断变暖,“发展低碳经济、共建低碳世界”的理念潜移默化,深入人心。从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金融的出现,到人类经济发展模式的重新选择;从低碳文化、低碳城市、低碳生活的兴起,到人类生活、消费方式的转变,全世界的有识之士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维护人类共同家园,前所未有的团结了起来!行动了起来!!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尽管在人类低碳之路上,充满了泥泞,布满了荆棘,但她包含着新生,孕藏着机遇,低碳事业的发展,是任何人都阻碍不了,也不可能阻碍的。
在全球未来低碳事业的发展中,我认为,不要水中捞月,要选择正确的方向;不要缘木求鱼,要选择正确的渠道;不要刻舟求剑,要灵活机动、顺势而为;不要只说不做,要行胜于言,知行合一;不要浅尝辄止,要愈挫愈勇、深入持续。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今天我非常想说,参加本次论坛的朋友都是智者、慧者,是富有责任心,充满使命感,既有战略眼光,又有执行力的精英。
基于政府、学者、企业、媒体等各界有识之士的多方沟通,中国低碳网和低碳中国论坛组委会提议将每年的5月20日定为全球“低碳日”!
会议最后,我再次引用中国低碳网林辉总编经常引用的,温总理的一首诗作为本次论坛的结尾:
仰望星空。
温家宝。
我仰望星空,它是那样寥廓而深邃;。
那无穷的真理,让我苦苦地求索、追随。
我仰望星空,它是那样庄严而圣洁;。
那凛然的正义,让我充满热爱、感到敬畏。
我仰望星空,它是那样自由而宁静;。
那博大的胸怀,让我的心灵栖息、依偎。
我仰望星空,它是那样壮丽而光辉;。
那永恒的炽热,让我心中燃起希望的烈焰、响起春雷。
签名:
时间:20**年**月**日。
京都协议书篇二
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求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如果您确认已经完全领会该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完全按照规定的内容执行,请签字: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本人的人身安全,本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自愿在工作中遵守以下安全事项,如不执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5﹑自有机械设备,实行定员责任制,设备操作员专人专机,严禁非本机械设备人员操作,非本人操作机械设备,如出现机械故障或油料丢失,由本机械操作员负责;下班后设备集中停放至指定区域,严禁停放非指定区域,夜间停放非指定区域设备丢失或油料丢失,设备维修工具,实行登记制度,如有丢失,均由操作员本人负责。
6﹑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维修保养前关闭总电源,关闭气源,挂牌,监护,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
7﹑遵守项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上班前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各方面符合要求;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在工作时间睡觉,串岗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绝不操作非本岗位设备;否则,本人负完全责任。
8﹑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京都协议书篇三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我国农业贸易的地位越发提高,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我国农业贸易的发展也受到环境污染以及资源破坏的压力,新形势下我国明确提出了农业贸易节能减排的发展目标,客观了解当前国际的农业贸易政策,以及食品粮食安全未来的发展导向。在农业贸易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贸易逆差趋势明显,这与我国农业贸易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关系,结合当前国内贸易以及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研究,我国针对农业贸易节能减排的效应展开系统的理论分析。了解未来我国农业贸易节能减排的具体趋势,这对于我国农业贸易影响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我国农业贸易碳减排的必要性分析。
农业贸易节能减排效应潜力巨大。在当前我国农业以及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整体的经济贡献明显降低,农业在当前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优势并不明显,其整体的建设工作也未得到有效的关注,尤其在当前农业贸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农业贸易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在现代化的经济结构中,农业贸易对于我国节能减排及绿色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农业贸易整体的节能减排潜力和空间巨大,在此过程中,我国还需要紧紧围绕绿色经济以及节能环保的生态理念,进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构建资源节约型以及环保型的农业发展体系,因此在根本上提升农业贸易节能减排效应。
二、农业贸易碳减排策略分析。
发挥农业进口贸易节能减排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贸易节能减排效应主要受农业进口贸易的影响,处于中国农业进口贸易节能减排效应具有积极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还受我国行业碳排放量的影响,行业碳排放量增强,节能减排的效应。因此在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中,我国进一步加大资源和技术的建设,有效促进产业的低碳化发展。同时我国也可以碳排放量行业的进口,促进低碳排放产业的贸易出口,实现我国农业进口贸易节能减排效应的调节。促进农业行业的低碳化发展。我国的农业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是用高的碳排放量来换取一定的贸易顺差,这样并不能促进我国农业贸易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农业行业的碳排放量与农业相比要高很多,其对于当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影响也最大,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还需要积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农业的低碳化发展,对于碳排放量高、污染物排放量大以及产能过剩的企业要积极给予剔除,鼓励农业企业强化现代化低碳技术的'引进和应用,提高自身的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贸易的出口,以此来实现农业贸易节能减排的目标,促进我国绿色经济的有效实现。保持低碳生产以及绿色发展的经营管理思想。现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者要积极保持绿色生产的理念,对于原材料的引进以及生产工艺的优化都需要有效保持低碳化生产的原则,在企业所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同时在当前绿色是生态发展时代下,企业的整体经营和生产要把握时代的机遇,对于自身贸易的出口面对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要保持一定的危机意识,当前发达国家绿色经济以及低碳化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的贸易企业也需要秉承着低碳化生产以及贸易发展的原则,才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不仅如此,当前的企业经营和管理要充分掌握国内外低碳化发展的市场环境以及经济政策等,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自身的员工展开系统的节能减排生产培训,让企业员工能够积极参与到企业的低碳化生产和贸易发展当中,让每一个员工树立一定的责任意识,同时企业也要积极承担自身的低碳化生产责任,要切实监控自身的产品质量,在国际贸易的发展环境下,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面对当前低碳化市场的发展,国内企业也要积极了解国内外低碳产业发展的信息,整合相关的资源和技术,积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节能减排的生产工艺,并结合我国国内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制定针对性的节能减排生产方案。
此外,企业也要积极加大对于低碳生产技术以及设备的引进,对于高耗能的生产器械要及时的淘汰和处理,提升自身的生产效率和工艺,有效促进自身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在中国农业贸易节能减排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我国基层政府部门的作用,积极改变政府部门传统绩效管理的思想,政府部门要在宏观上有效指导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大碳减排任务的执行力度,要秉承着绿色经济发展理念和原则,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升gdp,同时对于区域碳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综合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企业的生产条件等诸多因素。针对农业企业制定有效的碳减排绩效考核指标,以此来充分保证中国农业贸易碳减排的稳定发展。除此之外,我国政府在宏观层面上,针对农业贸易的节能减排发展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在此方面我国可以积极借鉴日本的管理思想,让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的协议,为企业制定一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并根据企业的执行情况可以有效的奖励和惩戒措施,对于表现好的农业贸易企业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在此方面还需要第三方机构的有效监督,保政策制定的的公平性以及科学性。这对于传统的高耗能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引导价值,中国农业贸易的低碳化发展不能一蹴而就,还是要树立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思想,树立长远的目标,来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落实。要想在根本上促进农业贸易的低碳化发展,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于绿色生产以及低碳排放企业科学的指导,给予现代化的企业在资金、技术以及政策等多方面有效的扶持。为农业贸易低碳化企业的发展引领道路。农业的低碳化发展离不开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和支持,当前我国到可再生能源主要涵盖了太阳能、生物能以及风能等资源,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大大降低传统企业的碳排放量,不仅有效改善我国的大气质量,同时也能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大大降低了我国对于能源的消耗,这也极大地顺应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对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还需要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以及开发给予有效的支持,鼓励现代企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我国农村地区,要进一步扶持生态农业以及低碳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为了缓解我国农业贸易低碳化发展的压力,也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角度上给与农业贸易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以此来帮助农业贸易企业进行现代化生产技术以及设备的引进,实现对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我国针对农业低碳化的发展要进行一定的技术创新,利用增加财政支出的方式,对于当前的基层企业和农业贸易的发展有效的资金保障。同时,也要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促进能源价格体系的改革,调整我国的能源市场,为我国现代化低碳经济的运行保驾护航。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贸易节能减排效应的发展中逐步走向贸易逆差的发展趋势,这些我国整体的资源环境、以及现代化农业的发展,都具有着重要的关系。近些年我国农业贸易节能减排的效应日趋减弱,这对于未来我国农业贸易以及农业贸易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只有不断促进农业贸易的碳减排,才能促进农业贸易和农业发展的环保水平的提升,最终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京都协议书篇四
xxxx年xx月xx日10时53分,随着一声巨响,xxxx厂6座冷却水塔顷刻间坍塌,40多年来为大庆油田做出巨大贡献的6台小火电机组,将被两台30万千瓦的大机组取代。
这次爆破被众多媒体称为“##石油第一爆”,该工程能实现年节约标煤量6.54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2700吨。
近年来,##石油加快转变油气开发生产方式,加快淘汰落后炼化生产能力。各所属企业尤其是一些“博物馆型老厂”,克服设备老化、工艺陈旧等节能减排不利因素,通过系统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整体上水平。
“‘十五’以来,大庆油田投入60多亿元,对集输流程、输变电网、污水处理工艺等进行更新改造,短期看是增加了企业负担,长期看却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王玉普介绍,通过对油藏工程、采油工程、地面工程和生产管理四大部门的系统优化,大庆油田的系统负荷率提高xx%,机采率提升了2.5%。
另外,##石油去年共有195套装置、采油厂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2780个,年cod削减量2660吨、二氧化硫削减量3990吨。
科技创新夯基石。
在##石油系统,生产过程也是能耗和排放的'过程,扩大产能与节能减排这对矛盾如何统一,是个难题。
“科技创新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必由之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齐振林说,“十五”以来,油田共开展重点攻关35项,现场试验xx项,突破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的瓶颈问题。其中,仅“低温集油技术”一项就实现年节电1.66亿度、节气1.49亿立方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9.3万吨。
为促进新技术向规模生产力转化,大庆油田在全油田选取14个区块作为节能减排示范区,为其它区块提供先导性经验。大庆人还将“细分油层注采”、“原油低温集输”等20余项节能技术打入国内外石油市场,外部市场销售收入从xxxx年的4600万元攀升到xxxx年的7.45亿元,节能技术在油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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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篇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对有关电网辅业分离重组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复函》(国资厅评价〔2011〕398号),以20xx年xx月xx日为基准日,对重组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和新疆等15个省(区、市)所属76户单位(以下简称电网分离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电网分离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减轻企业包袱,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电网分离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为电网分离企业。
三、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12月31日。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
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
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损溢认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四)资金核实。
将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待其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批复准予账务处理后,进行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净资产金额。
(五)完善制度。
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能建决定成立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次清产核资的指挥机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制定及重大决策工作;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办公室是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电网分离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中国能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赵洁。
成员:陈立新、秦天明、段秋荣、吴毅强。
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财务部陈立新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二)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原则进行,中国能建统一部署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电网分离企业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中国能建清产核资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中国能建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指导和监督电网分离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3.统一选聘中国能建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4.联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电网分离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的编报。
(四)电网分离企业清产核资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3.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五)按照国资委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电网分离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实物资产清点并实施监盘;
2.承办有关经济鉴证业务;
3.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针对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六、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从10月开始,资产清查的时间点为月31日,全部工作力争在2012月底以前结束。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制度建设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其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转发《关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对有关电网辅业分离重组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复函》(国资厅评价〔2011〕398号)文件,下发通知启动清产核资工作。
2.拟发各项具体工作文件,拟定《工作方案》,制定各种工作报表。
3.成立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电网分离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设置。
4.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清产核资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部署清产核资工作;贯彻落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培训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
5.逐级进行文件传达,落实任务,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层层发动。6.进行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的研究。按照国家已出台的清产核资政策以及以往清产核资中取得的有效作法和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落实。对一些工作中的难点、深层次的问题,要在整个清产核资过程中反复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该阶段工作在20xx年xx月中上旬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
2.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往来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细致分类归集,并取得合法证据。承担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和确认。
3.对资产清查中有关产权纠纷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协商解决,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专项统计汇总,上报中国能建清产核资办公室。
4.在完成上述各项清产核资主体工作的基础上,填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京都协议书篇六
一、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学习今年省、市下发的`总量减排的相关文件精神,确保现场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
(一)减排项目监管情况。
我县今年有减排项目9个,其中废气污染减排项目2个,生活污水污染减排项目4个,农业废水污染减排项目3个。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县域内国控污染源企业、污水处理厂、规模畜禽养殖场等重点减排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察,监督企业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督促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要求企业规范设施运行和台账记录,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治污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同时加强减排项目建设的现场监察,严格要求企业按照减排项目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依据现场核查情况每月按要求上报总量减排现场核查情况报表。县环境监测站按照监测频次要求每季度对重点企业及减排项目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重点减排工程建设项目情况。
目前我县9个减排项目中有1家农业废水污染减排项目(县义展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开工建设,其余各减排项目均已投入正常运行。
三、下一步工作。
(一)我局将继续加大对重点企业及减排项目的监管力度。强化监察频次,切实做到“一人一厂,一厂一档”,对日常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未建和在建的项目督促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早日发挥减排效益。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监察大队及时和总量股做好配合,总量减排现场核查要与核算工作有效对接,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学习,提高监察人员的核查能力。认真组织学习《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撑握核查方法,真正做到核细工程减排项目,核清结构减排项目,核实管理减排项目。
京都协议书篇七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为促进在校大学生职业规划的发展;同时,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保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8月31日止。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安置到谷崧企业集团,西安比亚迪,东莞万利达,安徽美的,顺德美的,龙昌国际,怡科电子,富港电子,担任操作工一职。具体工作地点按照各个高校代理招聘的人数定。
2、甲方负责核实谷崧企业集团,西安比亚迪,东莞万利达,安徽美的,顺德美的,龙昌国际,怡科电子,富港电子的经营状况、并如实向学校与学生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招聘要求及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公司环境等相关事宜。
3、甲方提供的就业信息及对学生的承诺必须真实并与安置的单位实际情况相符合。如乙方体检复查不合格、自身不适应或提供个人虚假资料或被用人单位辞退者、乙方自愿放弃而返回学校者,则其与甲方无关。
4、甲方负责对乙方入职之日起跟踪服务直到协议期满。
5、甲方保证乙方的待遇为60天/11小时制,工资待遇1800---2400元/月,包食宿。
6、甲方有义务对在职人员的监管,并进行必要的在职培训。
7、甲方相关事务人员应督促乙方备足各种外出费用,生活用品、零用钱等。
为保证各位新入职员工在实习工作当中的.切身利益与安全问题,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薪资以现金方式按时足额发放。
二、我单位承诺为派遣实习学生免费提供吃饭,住宿。
三、我单位派遣职工随同前往及返回。
四、我单位承诺不收取学生任何费用。(车费自理)六月份走的五月底之前报名者和七月份走的六月20号之前报名者返回的时候车费减免30元人民币。
五、我单位将统一组织、安排,包车前往目的地。
六、我单位保证合同期满,可以自由选择辞职。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甲方企业实习期间,必须服从甲方企业的管理,认真执行甲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3、若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两日通知甲方,在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负责提供的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照片4张等。
5、乙方工作未满7个工作日将不予结算工资。
一:个人承担车费,由公司统一收取单程车费200元{此费用只用于学生出行费用}。
二、服从公司对岗位进行合理管理与调配。
三、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责任,本人愿承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1-5倍的罚款,或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四、工作期间,谨记不迟到、不早退、用心完成分内工作(有特殊事情需请假的,须提前2-3天请假,并说明理由)。不无故旷工或擅离职守。(旷工一天扣两天基本工资)。
五、不得故意和过失泄露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密,及我职务范围内之业务机密。
京都协议书篇八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本合伙协议,并自愿就合伙协议的内容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双方协商,由双方投资经营,地址:沙河口区龙祥花园330号,经营面积平方米,经营范围:干洗、皮革清洗保养等(具体以工商营业执照为批准的为准)。
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为。除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三、出资方式、额度及利润分配。
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投资人民币50万元。
2、经双方协商,乙方需以现金及劳务方式进行投资,现金投资人民币万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保证每天遵守合伙组织的工作时间正常上下班,并依照双方的约定负责培训新学员以及皮革的清洗保养业务。
3、经双方协商,双方出资比例各占50%。双方同意仅对合伙组织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净利润分配比例为1:1。在本协议签订后,该合伙组织开始经营之日起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四、工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每月人民币元;。
3、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亏损,不足以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费时,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五、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义务,未按时按点上班超过三次的;。
(6)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内容的;。
除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1)(2)(3)。
京都协议书篇九
9﹑有权阻止﹑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10﹑下班后清理工作现场,关闭主电源﹑风源﹑油路确保班后安全。
11﹑不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原理安全隐患易发生的区域,如发现自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已交国家司法刑事机关,由本人负责。
1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评比竞赛等安全活动。
13﹑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危险源或设备故障,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汇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利和义务排查安全隐患,上报并协助整改。
14﹑工作期间有事外出必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住项目宿舍人员夜间外出或下班返回不一人单行,且遵纪守法,不跟社会上染有不良习气人交往,不私藏,携带管制刀具,不做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事,不到不安全区域活动,同事,必须按照项目规定及时返回宿舍,负责,在外出现的意外伤亡事故,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
15﹑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项目宿舍,宿舍内不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必须断电,否则,所出现问题和由此问题为他人及项目带来损失由均有个人承担。
16﹑节假日及班后外出游玩,娱乐,必须到有安全,健康,卫生及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遇到应急及时拨打相应应急电话求救),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17、附属工程施工搭架子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超过地面2米属高空作业,
员工签字:
项目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京都协议书篇十
通过这次会议,暴露出了美国与欧盟的分歧正在加剧,并且公开化。欧盟公开指责美国在气候变暖问题上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而美国则表示对欧盟提出的“路线图”不感兴趣。
而相较于两国的明争暗斗,中国的表现则可圈可点。中国代表在会上的发言中,坚持了两个核心要求:必须坚持《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落实资金援助。中国在本次大会上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明确表明了立场,坚持了原则,显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并且在行动上,中国也走在了许多国家前头,特别是中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地制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年生效。
由于《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年底到期,如何保证发达国家签署第二承诺期成为德班气候大会的关键问题。根据会议达成的有关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承诺的文件,《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将于1月1日起生效,到12月31日结束,目标是发达国家到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至40%。
与此同时,文件呼吁《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5月1日前提交各国的量化减排目标,然后经进一步减排特设工作组讨论,提交下届气候大会并通过各国的量化减排目标。但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此前已明确表示不签第二承诺期,美国也一直拒绝承诺强制减排,因此第二承诺期主要由欧盟国家参与。
不过,尽管德班大会成果积极,但远难称完美,仍留下问题待明年的卡塔尔气候大会解决。
地沟油: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而因为地沟油几乎没有成本,导致了相当多的人以倒卖地沟油为生,致使大量的地沟油重返了餐桌。据有关专家统计,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甚至达到百万吨级!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沟油制售由小作坊变成了大工厂产业分工细化为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地沟油”生意不但打不死,甚至还越做越大。
倍,从而诱使一些人为了利益,昧着自己的良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二是立法体系不完善。现今我国刑法中针对“地沟油”问题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地沟油”事件的不同环节存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的问题。
三是监管不力。就“地沟油”的监管工作而言,工商、质检、环保、公安、食品监督局等部门虽都有管理职权,但谁是主导部门不明确,长期处于推诿扯皮状态,导致执法监管不到位,整治力度不大,使黑心经营者钻了空子。
四是市场空间很大。“地沟油”的价格比正常食用油的价格要便宜很多,有些企业为了省钱,他们忽视健康,不讲卫生、不讲科学,低价购买“地沟油”食用,这就为“地沟油”销售提供了较大的市场。
五是打击难度大。在打击“地沟油”的过程中,不仅它的.贩运、制作、销售本身很隐蔽,而且国家没有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再加上也没有研制出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这就给打击工作增加了较大难度。
对策:
“地沟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要想有效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就必须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重权出击。各职能部门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用关注民生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对“地沟油”的综合治理工作。对非法贩运、生产、销售“地沟油”窝点,加大打击的力度,依法从重处理。
二是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同时完善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账,切实把好食用油进货关。
三是针对“地沟油”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由于“地沟油”问题存在一系列的环节,
针对这些环节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五是开发“地沟油”的再利用价值。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产业化处置、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的疏导机制,以形成一条规范有序的产业链条,变废为宝。把“地沟油”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不仅解决了“地沟油”出路,而且变废为宝,可以生产出大量生物柴油、生物燃料等新能源,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六是广泛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地沟油”的危害,进行广泛宣传。要深入农村对广大农民进行讲科学、讲卫生、讲健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大对“地沟油”举报的宣传力度,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让所有消费者都参与到这项活动中,堵死“地沟油”流入食品市场,杜绝“地沟油”上餐桌。
京都协议书篇十一
京都大学(英语:kyotouniversity,日语平假名:きょうとだいがく),简称京大(きょうだい),是一所本部位于日本京都市左京区的世界级顶尖研究型大学,在日本仅次于东京大学的学科齐全、规模宏大的国立综合大学,日本继东京大学之后设立的第二所旧制帝国大学。作为日本国内的最高学府之一,京都大学在全球都享有很高的声望,其培育出的人才和学术成果享誉世界,被誉为“科学家的摇篮”。
京都大学创建于18,最初名为“京都帝国大学”,二战后,正式更名为“京都大学”。迄为止,京都大学已经诞生了9位诺贝尔奖得主、2名菲尔兹奖得主、1名沃尔夫奖得主、4名拉斯克奖得主、4名芥川奖得主、4名京都奖得主、2名日本国际奖得主、日本唯一的达尔文-华莱士奖章得主,以及两位日本首相,其世界500强企业ceo校友数全球第12名,可谓巨擘辈出,其毕业生在科研学术界乃至政界商界普遍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京都大学是亚太顶尖大学组织环太平洋大学联盟的成员校,日本文部科学省指定的“超级国际化大学计划”a类顶尖校。根据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京都大学位列全球第37位、日本第2位;在cwur大学排名,京都大学位列全球第20位、日本第2位;而在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京都大学位列全球第26位,日本第2位,其在理学领域排名世界第18,生命科学排名世界第20,医学排名世界第49;在数学学科排名世界第17,物理学排名世界第27,化学排名世界第9,可谓是一所名副其实的世界顶尖高等学府。
京都大学前身是日本第2所旧制帝国大学,京都帝国大学。它位于市区东北部,周边幽雅闲静,人文气息浓厚。每年秋天的时候,金黄的银杏叶将天空映衬得清透无比,风景甚美,值得驻足欣赏。除此之外,每年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也是京都大学的一大看点,届时,校园内会充斥着各种穿着奇装异服的学生,他们将京都大学“自由的学风”这个理念展现的淋淋尽致。
京都协议书篇十二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2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2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2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2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年5月签署并于20**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20**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协议书篇十三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问题后可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的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约》提交第一次清单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度,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所决定的任何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
3.审评过程应对一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和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家审评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该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指明在实现承诺方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实现承诺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问题,以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进一步审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b)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
(g)在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方面,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
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
(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
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项目活动;。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京都协议书篇十四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繁华的国家。但它的历史名城京都,却别有一番古色古香的韵味。今年夏天,我冒着酷暑来到了日本京都,领略了这座城市独特的风采。
我们首先来到了音羽山清水寺。来到山上,向上望去,映入眼帘的是一座座雄伟的红色寺庙。再向下望去,晴空万里,一片片树林伫立在山坡上,十分壮观。我们进入庙里参观,看见了许多很久以前建造的大佛像,个个都是庞然大物。我们对着佛像很虔诚地拜了拜,保佑平安健康。我们还看到了四大金刚,它们身材魁梧,体型庞大,因为有些历史了,所以看上去有些陈旧。后来,我了解到,清水寺是公元778年建成的,距今已有1300多年地历史了!我暗暗赞叹:保存的真好啊。一千多年过去了,世界千变万化,却依旧保持原来的样子,真厉害!这样的建筑在中国恐怕也不多见呢。
接着我们来到了京都的古街道——花间小路。这条道路两旁都是一幢幢日本古时候的房子,红墙黑瓦的日式建筑,别具特色。这里就像南京的老门东,古色古香,却又热闹非凡。
最后,我们来到了著名的金阁寺。远远望去,那里山清水秀,而金阁寺刚好坐落在湖心岛上,十分秀丽。走近一看,寺庙有三层,第一层是用木头做的,而其余两层的外面贴的是金子,在阳光的照耀下,整座寺庙金光闪闪,熠熠生辉。
穿梭在这些景点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这座古城散发出的浓厚的历史气息,让我对日本的历史也有所了解。这真是一次令人印象深刻的京都一日游。
京都协议书篇十五
因为这是一部很老的片子了,所以我已经在电视上看过很多遍了。不过就算这样,我依然没有对这部片子失去兴趣。不可否认,归根结底我们还是能从这部片子里面看到不小的主旋律成分,但一部主旋律电影能做到不令人讨厌,在我心里这是相当难得的。
既是不讨厌,那就是有讨巧之处了。本片的第一个讨巧之处就是热闹。以足球为题材,必然需要很多角色,并且这些角色或天赋异禀、或身怀绝技,这无疑增加了影片的看点,为影片添加了趣味。除此之外,主题方面,影片采用了强烈的对比手法。满清官僚自身的蒙昧自大、对外的怯懦忍让,外国侵略者的傲慢,球侠们的大仁大义,这几个元素两两互相比较,均能产生强烈反差。也正由于这些鲜明对比,才让观影者在觉得解气的同时,自然而然的接受主旋律。在暗处渗透而不是明着灌输,这样的方式绝对讨巧。
俗话说“一遍拆洗一遍新”,最近一次看了这部片子之后,我对其中的一些情节有了新的理解。聪明的周天在答应了哈利的挑战后,要去寻访一些身怀绝技的江湖好汉组成一支球队,以弥补“先天”不足。但是这些好汉几乎都不是他找的,而是他的朋友瘸子找的,可见社会关系和人脉多么重要啊。要不是广施仁义的瘸子动用了社会关系,哪来的胜利呢。想来这部分内涵,当年学生时代的我,怎么会理解呢。
影片中,如此聪明又心怀仁义的'球侠们在与洋人的比赛中取得了胜利,想必是为观影者大大的提气了。但在现实中呢,中国足球却是国人长久以来的耻辱。《京都球侠》的开篇与情节中,无数次提到了足球运动起源于中国,之后又制造了一个令人扬眉吐气的比赛结果。这是在借古讽今呢,还是在厚古薄今呢,还是为广大国人的内心里打了一针麻醉剂呢,我不得知了。
最终球侠们赢得了比赛,影片到此按理说已经非常和谐了。但我们最终看到的是情节的大转折。众位球侠最终的悲惨,是在我们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这样的结局实际上也影射了当时国体的悲剧。根须烂了,枝繁叶茂也维持不了多久。只有体制革新,国才能真的富,民才能真的强。之前也说过了,这部片子对比手法用得比较鲜明和出彩,正因为如此,讽刺意味也比较强。难道他仅仅讽刺了那个旧时代么。这也没有答案,见仁见智吧。
总体上讲,这确实是一部趣味横生的电影,因为它是一部二十多年前的电影了,所以在技术手段方面肯定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衡量。仅以当年来说,我相信这部片子应该算是一部精品了。
京都协议书篇十六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至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至20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问题后可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的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约》提交第一次清单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度,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所决定的任何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
3.审评过程应对一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和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家审评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该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指明在实现承诺方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实现承诺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问题,以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进一步审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
第九条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
第十条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b)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
(g)在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方面,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
第十一条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
(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
第十二条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项目活动;。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京都协议书篇十七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透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制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书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年至20**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2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2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查核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查核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2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查核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2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通讯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2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年至20**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个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2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2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2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2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a能源环保论坛第四条 共同履行承诺。
1、凡订立协议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议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此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议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议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议应在第三款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款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议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整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议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晚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国家层级系统来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系统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公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议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 减少排放单位的转移和获得(联合履约)。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4、如依第八款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可在查明问题后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通讯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通讯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通讯,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列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
3、审评过程应对一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和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家审评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该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指明在实现承诺方面任何潜在问题以及影响实现承诺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问题,以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进一步审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
第九条 本议定书的审评。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
第十条 继续维持现有承诺的履行。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级、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2、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方案:
6、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在国家通讯中列入按照本条进行的方案和活动;
7、在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方面,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
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已开发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已开发缔约方应:
b、并提供开发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开发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已开发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3、《公约》附件二所列已开发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已开发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管道提供并由开发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
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构。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减少排放项目活动;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和长期的效益;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方式和程序,以期通过对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明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开发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参与,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年起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所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的遵约。
第十三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1、《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者作出。
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f、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建议;
g、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设法动员额外的资金;
h、设立为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i、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议定书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
6、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本议定书所赋予它的职能。
|第十五条 附属机构。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该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第十六条 多边协商程序。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对本议定书适用并酌情修改《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八条所设立的程序和机制。
第十七条 排放贸易。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第十八条 不遵守情势。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断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势,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示意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别、程度和频度。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 争端的解决。
《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书。
第二十条 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第二十一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议定书的附件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定书时即同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它说明性材料。
2、任何缔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提案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4、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件的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5、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或通过对该附件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6、如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本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根据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二条 表决权。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何一成员国行使自已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处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应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本议定书应自其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2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为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2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通讯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在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于规定的日期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