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论文(汇总17篇)
总结是一种对我们所做的事情进行回顾和总结的方式。清晰明确自己总结的对象和内容,以便更好地组织文章结构。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方法和技巧。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一
1)建立主题化校园,更具有可识别性和认知性:抽象“智慧之眼,艺术源泉”的主题化校园,无论是从平面布局,建筑造型,色调材料,景观小品,都与主题紧密相关,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和认知性。
2)书院制度的探索,营造特色书香氛围:书院是古代的一种教育机构,具有培养人才、研究学术、传播文化等多种功能。探索书院制度有利于我们发掘深层次的中国传统教育建筑形态和精神。书院建筑空间布局中最大的特征是院落,院落空间贯穿着从单体到整体的结构,是书院的空间内核。我们对传统书院的院落布局形态拓扑,使其成为校园的主要控制结构,打造明确的轴线和一进进的院落,营造适宜尺度的围合空间感。
3)科学格网与自然脉络的整合:规划设计时,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利用场地条件,集约与开发并重,充分发掘利用现有土地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形成科学而有序的格网结构。另一方面,打造自然动感的中央水系,营造活泼灵动的校园空间。
4)绿色校园,打造低碳生活:设计中将积极考虑建筑架空层、雨水收集、太阳热水系统、光诱导措施等,通过主动和被动的绿色技术打造绿色校区。
a、被动式绿色技术:通过采用被动式绿色设计技术创建安全、经济、舒适、可持续的绿色学校。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学习空间。因此,我们的设计原则是优先采用被动式绿色设计。
b、主动式绿色技术:通过建筑造型,构造等达到的被动式措施是绿色技术的重点,同时,还将辅助一些主动的措施,比如光诱导,雨水收集,太阳能集热器等,共同打造绿色生态的目标。
校园以中心“艺术之眼,智慧之泉”为核心节点,与东侧校前礼仪广场和西部运动场两个大的开放空间形成中轴;建筑排布讲究院落布局,各教学楼以及宿舍楼围合形成大院落,行政办公楼位于整个校园院落中心,不仅成为整个校园的视觉焦点,同时也将校园大院落划分出四条景观通廊。
本校园规划由初中部及高中部两部分组成,其中部分资源共享,因此,规划设计中的功能组织将需要共享的建筑群居中设置,方便初中部及高中部共同使用,同时自然将校园分为两个校区。主入口设置在校区东侧,由东侧进入校园依次为教学区、生活服务区及体育运动区。创造出生动活泼的互动空间,并根据主次、动静、联系与分割等不同要素加以组织,使各区之间联系方便,又不会相互干扰(见图4)。同时,在有限的校园空间内组织自然园林及生态庭院,营建绿色生态的校园环境。
初中、高中两部沿主教学区及生活区外围各自组织环形机动车道,南北环路与操场看台东侧串联,既方便教师及外来车辆和后勤车辆的进出,又不会对校园的人流造成干扰,保证了校区内部步行系统的安全。校区内部以步行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为主。
校园总体空间组织上着意创造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的空间形态,做到空间的相互渗透。规划沿东侧及南侧城市道路形成延续的建筑界面,突出城市门户形象,并通过教学区内建筑间距、架空底层、空廊等元素,或多或少的向校区步行空间和运动绿化场地敞开,与校园整体绿化和活动系统相互融合,在校园内形成内聚的空间形态,为学校师生提供充满活力、富有人情味的交流场所。
1)尺度空间。注重人经过建筑时在活动中感受到的效果,在空间中流动,自由的欣赏建筑的方式。强调多层次的交流空间,为人的活动、停留、交往创造不同的尺度空间。校园内部则更注重步行视点上有关人的尺度的处理,通过体量之间的穿插组合、精确细致的立面划分、适度的比例推敲,营造丰富宜人的校园环境。
2)屋顶形式。坡面屋顶的外形特征一直有一种魅力,而坡面的形式一旦用现代的语汇去解释,就会得到更多的可能性。传统的屋面形式在这里得到了拓展,与局部的平屋面相结合,或抑或扬,形态各异,趣味横生。与此同时,坡面屋顶能够解决平屋顶常见的渗漏、排水等问题,从节能角度出发,坡屋顶的热工性能也比平顶更有优势。
3)建筑色彩。屋顶为浅灰色,铺地采用暖色调,形成以暖色铺地为衬、绿树丛中掩映淡雅精致建筑的整体色彩感受。
4)材料使用。建筑外墙以面砖和高级涂料为主,局部使用金属、木材和玻璃幕墙,通过不同材料的统一搭配、形体的虚实穿插、高低错落,获得精致、细致、高雅、大方、富有识别性和时代气息的建筑群体。
在创作中我们将自然环境景观与功能布局相结合,在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现代特色合理布局,营造建筑与自然的高度融合,体现时代与传统交汇、人与自然对话。规划中对景观的考虑主要在于把整个学校的绿地作为绿色的面,处处见绿,绿化不仅作为观赏的对象,而且渗透到学校的各个角落,同时为师生的交流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空间和场所,在总体规划中,设有各类休闲广场绿地,这里是学生们晨读、聚会、散步、休闲活动的最佳场所。宿豫中学新校区的布局体现了理性的精神,并充分运用自然环境,使空间合理布局,建筑与自然有机融合,方案的空间布局中,既有明确的中心,又有开放与自由的结合,动静分离,疏密有致,有分有合,并通过校园中连廊、轴线控制,将各组成部分从形式上有机的联系起来,塑造出了浑然一体的建筑体系,表达了理性与情感的交织,秩序与诗意相融的人文精神。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二
近年来,绿色发展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绿色建筑也逐渐成为一种崭新的设计思维和模式,它不仅提供了更有益健康的建筑和居住环境,同时,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拆除或再使用的全寿命过程中应考虑环境影响,促进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能源、土地、水、原材料等资源急剧短缺,且实际利用效率较低,绿色建筑的应用必定会推动我国可持续经济的发展。本文对绿色生态理念在住宅建筑设计中的应用研究进行了阐述,以及绿色生态理念在各方面的影响作用。
引言:建筑业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功能的同时,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拆除或再使用的全寿命过程中也影响着生态环境。由于我国资源利用率较低,在对环境产生巨大污染的同时,土地、水、原材料等资源存在严重的浪费。发展绿色建筑,既能促进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建筑,已经成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谓“绿色建筑”,并不是指字面意义上的立体绿化、花园或绿色的建筑,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者象征,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在满足人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周围环境与自然资源,不对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破坏,也不会危害人类健康的条件下建造的建筑。
绿色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节约资源(如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建材等)、保护环境及减少污染,为人类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又常被称为生态建筑、可持续发展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它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们的生活环境的,保护自然环境,尽量减少工业污染,保护野生动植物。而对于绿色生态理念在建筑上的体现,则可归结为可持续的建筑设计,将绿色环保的生态理念融入到建筑设计之中。建筑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力争寻求自然、建筑与人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建筑物的能量消耗,更新建筑材料,采用新能源。能源的有效利用是环境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使用高效无污染能源是首要考虑问题。高效无污染首先考虑的便是如何降低建筑物的能量消耗。为此,建筑设计人员应当以当地的气候条件为依据,设计合理的建筑方案。通过对建筑群落的布局、朝向、体型的选择,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条件,并且营造良好的建筑群的微型气候。就建筑群的朝向而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地朝向,一般以朝南或偏南为主;就布局而言,考虑到建筑物内的风压对空气流通的作用,建筑群的平面布局应当错落有致,同时考虑到夏季季风的渗透,竖向布局宜将较低的建筑布置在夏季迎风面的前端。同时,由于建筑物本身的能耗是由墙、门窗等围护结构的热传导造成,维护结构材质的热传导系数高,会增加建筑物的制冷以及制热负荷,因此在设计的时候,应当控制维护结构的传热性能,尽可能采用合适的结构以及热传导系数小的材料来降低维护结构的传热性能。
此外建筑设计还需要重视对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的利用,目前比较成熟的是太阳能利用技术。绿色生态建筑应大力推广新能源,这样才能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即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利用自然条件和人工手段来创造出一个使人们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建筑各个方面都要控制污染,施工与原材料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资源的节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此外,建筑不仅要传造出良好的使室内居住环境,还要在建筑周边要有良好的绿化及配景,甚至有田园的生态气息,营造出清新的氛围,使建筑周围处处透着绿色生态的气息。绿色建筑的节地设计,建筑选址和布局要满足与环境“融为一体,统一协调”的原则,应该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建设地段的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以利于获得充足的日照,并避开风口,既提高住户的舒适度又能减少能耗;在此基础上还应再仔细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筑所在地的民居资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服务对象,提出最优化的居住模式。
因此我们要做到以下要求:
1、坚持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建筑工业中实现高效、节能、循环使用、不产生副作用的建材产品。减少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率。
2、划定生态建筑的重要标准,确保建材原料从使用到回收不会影响环境,将生态污染减少到最低。
3、建筑建材的研发应更多地致力于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并最大范围地推广扩大可再生材料的使用范围。同时加大科研力度,为绿色生态建筑做好科技保障。
绿色生态建筑作为城市的建筑发展的方向,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技术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合理安排并组织建筑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建筑和环境更和谐,并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符合可持续发展原理的设计需要,让人、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系统。,空间的空分利用。建筑环境领域中,其发展方向是多元的、科学的。
为有利于社区的社会生态的发展,提倡多阶层、多类型、多元化混合居住,提倡居住与工作、商业、文化相综合的居住社区,在社区内建立集中活动空间和方便交往的邻里空间。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做住区规划是一个新领域,有待我们深入研究。空间的充分利用还要最大限度的扩大绿化植被的种植面积,加强绿化设计。绿色建筑的第二个原则就是要与生态环境和谐。建设绿色生态建筑,其次要做到建筑要与生态相协调。
建筑本身要与区所在之地的生态环境和谐统一,也就是要注重研究建筑物旁边的动植物与人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规划设计建筑的同时要保持当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强调各种物体之间的共生共荣,强调人与自然和和谐统一,这样就营造建筑旁边的环境质量。创造生态型绿色空间,使建筑与自然环境共存。在对建筑物进行规划设计时,首先要遵循这一设计原则与方法,最大限度保留有价值的生态要素,尽量少地干扰和破坏自然环境,使建筑环境与自然环境融合和共生。
为此,在设计时必须对场地周围的地形、地貌、植被、水文、土壤、日照、风力与风向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设计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自然因素,考虑建筑物对这些因素所可能造成的影响,科学地施工,因地制宜,设计合理的建筑类型,选用对周围生态环境干扰少的建筑材料,减少污染,全方位考虑建筑及周围绿化,降低能源消耗,以使得设计出的建筑物对自然因素的影响降至最低。注意自然环境设计。
要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和规律加强重视,尽量保持生态环境原状,减少人工层次,加强自然环境的利用,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有机交融、和谐统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加持以人为本。建筑的主体是人,目的是使人的居住更舒适,追求绿色建筑,绝不是降低材料质量,牺牲人的健康和舒适性为代价。而是在保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前提下,融入绿色发展观念,使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实现环境、建筑与人的良性循环。
绿色生态建筑规划设计原则有四个方面:首先,绿色生态建筑要讲究节约能源、资源,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建筑材料尽量使用可能利用可降解、可再生的资源,构建一个无污染的健康的生活与生态环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绿色生态建筑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建筑当地生态环境规划设计。不盲目的照搬西方发到国家的建筑模式,要结合当地的生态特色,及气候、地域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被动式集热和制冷,从而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三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设计企业也获得了较快的成长,从笔者熟悉的企业情况来看,最近,年收入的增长幅度达到30%左右。
为了抢抓机遇,迅速做大做强企业规模,伴随业务的扩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增长更快,这种现象必然引发建筑设计类企业和灼手可热的专业技术人才相比处于劣势地位,而建筑设计类人才,尤其是具有一定经验,拥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是资格证书,又有一定项目实践经验的人才更是让建筑设计类企业求贤似渴。
建筑设计企业对人才的渴求和在市场竞争中对人才的高度依赖,形成了建筑设计类企业独特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人为中心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征是和个人直接相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业绩和薪酬直接挂钩,你创造的价值越多,收入越高;二是业务开发和项目前期费用全部采用个人借款的方式,最终业务成果没有被委托方确认,所签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也就是开发成本主体是个人;三是设计结束后,对方开始支付部分设计费时,由于设计行业主要是人员费用,企业对成本管理存在困难,因此,收入也暂不入账,能否盈利是决定是否计入会计收入的重要依据之一;四是质量保证尾款一般难以收回,能否收回和设计人员的水平和个人市场开发能力有很大关系;五是设计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变更,实际结算金额往往和合同签订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受托个人因为经济利益和委托方容易产生争执,矛盾进一步使得设计收入具有加大波动性。
既然,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有一定的缺陷性,为什么还采用这种模式呢?主要理由是收入的不确定性是由人的因素决定的,人的因素又受到特殊的外部市场环境所影响,外部市场环境使得业务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具体表现:一是现在很多项目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项目设计方案没有入围,项目委托方就不能支付相关费用,入围了,但是,设计成果最终没有被采纳,项目委托方只会给予部分象征性补偿,只有被最终采用才能够签订有效合同,设计才有价值;二是很多项目的尾款无法收回,现在建筑设计的主体业务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房地产开项目多为民营企业,为了保证项目来源的稳定性来保证收入的稳定,建筑设计企业一般不敢轻易为了5%~10%左右的尾款而得罪开发商,最终的设计收入一般要比合同或是最终的协议价要少,尾款收回存在一定困难;三是部分项目设计是为了特殊的业务目的,如果特殊的业务主体不复存在,更不用说去收取设计费。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选择了这种经营管理模式。
既然这种模式是最适合企业生产经营所面对的现实,作为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的企业财务必然会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缺陷和是否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从会计收入结转的角度来看,这种管理模式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要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而建筑设计企业从生产经营管需要实际出发,对于委托设计单位不能明确采用的设计合同,或是有明显证据证明合同不能履行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允许该项合同的负责人报销相关成本费用,这一企业规定使得收入准则无法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准确记录相关经济业务。
二、不符合会计收入完整性要求
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既往的经验,一般尾款不能收回,按照会计准则等到应收款到期后,经过催要无法收回才能作为坏账处理,但实际操作中这一部分在未收回时已经是坏账,如果计入实际是虚增收入,要是不计入收入就不完整,企业对个人的考核侧重于收付实现制,有时负责合同设计设计的个人迫于各种原因会主动放弃该部分收入,形成建筑设计企业对该部分不入账。
三、存在收入不入账的违法违纪行为
为了规避税法和审计时难以通过检查和审计,企业就采用放任的方式,对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一般即使有收入也是象征性的补偿,补偿部分无法弥补全部成本,因此,建筑设计企业干脆将该部分收入不入账,由建筑设计责任人自行处理。
四、确认收入存在管理手段缺乏的问题面对现在建筑设计行业的充分竞争,方案不能被最终采用是很正常的事,加强管理必然增加成本,而且投入成本有时无法收回,为了简化管理,建筑设计企业采用对合同签订管理,但不是管理的主要手段,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开具发票管理,无论你如何处理相关业务,中标了,委托单位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支付部分是需要开具发票供委托单位确认成本,否则工程设计等无法实现账务结算。
会计工作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如果过分强调收入按照设计进度来确认,必然会出现虚增收入成本,甚至是利润的问题,也干扰了企业的适应市场能力,降低建筑设计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活性。
为此,财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效完善会计收入结转的真实性。
具体包括:
1.做好项目台账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外承包设计业务管理,在财务部设立管理台账,没有经过台账管理的业务,不允许借支业务经费,从源头上加以管理。
2.加强坏账计提管理。
所有的账务处理按照全收入价款的.全部入账,对于尾款,参照前几年的实际情况分别计提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后,将该部分应收款交由债务处理部门实施专门管理,但是该部分不作为对个人的绩效薪酬兑现部分,这样既不会增加业务部门负担,同时也增强了对应收债权的管理。
3.实施财务对催要账款的跟踪制度。
对于催要账款的发函,需要由财务部门或是账务清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上门催要需要由财务部门或是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共同催要制度,增强催要力度,防止出现坏账损失。
4.加强对违纪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于不能按时要回的坏账,财务部门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无法律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所做的核销坏账,财务部门需要定期复查,对其中发现业务人员私下收取业务款的不法行为,将给予严厉惩罚,以防止贪贿行为的发生。
5.对收入确认方法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为了客观公正的给相关权利人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收入的记账方法要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建筑设计毕业论文范文二:传统文化符号建筑设计研究
从符号学的角度来说,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它的外观、所使用的材料以及它的用途等,都可以在它的使用效果中体现出来,从而使建筑学得文化层面获得升华。
建筑物通过文化符号的意义进行组合,通过外观向人们表达一种文化意义。
建筑文化符号的指的是友多种建筑物所组成的群集和建筑物所组成的形式。
建筑物通过符号来表达建筑思想,符号文化通过建筑物得以延续。
一、中国传统文化符号的内涵
关于中国传统的文化符号中国历来较多的从‘源’、‘流’的角度进行认识与分析。
西方则不同,符号学理论诸流派更多关注于‘术’、‘用’的研究。”我国所流传下来的传统建筑文化富有内涵,广博丰富,深奥精微,是我国当今建筑行业的根源。
在我国传统文化符号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传承方式,是我们在研究建筑当中的民族文化的一种宝贵的资源。
我国的传统建筑符号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经历了五千多年的传承过后,它所承载的文化意义则更为深厚。
作为世界文明四大古国之一,我国的建筑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铸造了历史上一个又一个的建筑奇迹,如横跨半个中国的万里长城、充满佛教文化意义的布达拉宫、还有俗称千佛洞的敦煌莫高窟等等,这些都为我国的建筑史建立灿烂的文化符号和物质文明。
我国的传统文化符号当前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显性的和隐性的。
显性的文化符号包括文字、文学、历史文化等等。
隐性的则有儒家、道家、佛家等思想文化。
但这这些文化的传承,经过漫长时间的推移,其中一些已经变成了断壁残垣,以一种不完整的状态进行传承。
每一种全新的设计理念都不可以将传统的文化符号抛弃,将我国传统的文化理念加入到现代的建筑当中,是我国建筑行业都希望达到的一种状态。
所以,要怎样在现代建筑中更加完美的插入中国传统文化符号,是设计师们应该重视的问题。
在借鉴西方建筑文化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文化精髓,实现传统和现代的有机结合。
我国的传统文化符号是一种非常经典的文化展现形式,它不仅传承着历史意义,最重要的是其承载的文化意义。
对于中国文化独特性的理解,决定并发展了两种差异甚大的城市发展哲学系统,一种是放弃原有的文化特征,对城市予以纯粹意义上的开发;另一种是在保护原有文化特征的基础上,对城市予以现代化。
从中国现在主要城市的发展现状而言,显然我们采用的是第一种的城市发展哲学,中国城市“泛美化”的严重程度,事实上已经将城市结构性地固化在了模仿美国生活方式的系统平台之上,很难挣脱。
这种情况下,能耗严重,交通堵塞,空气污染,建设成本飞涨等诸多城市病的形成,自是无可避免之事。
二、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符号学的研究对于当今建筑学以及建筑创作设计来说无疑打来了巨大的影响,将建筑视为一个地位文化的代表去进行创作,可以让人更好的理解建筑所具有的意义。
总的来说,传统建筑符号是文化意义的传承介质。
意义符号是通过建筑物的传达展现出来,它代表着建筑的意象,表现为体块的感知,或是结构的突显,或是面貌表情,或是氛围意境。
也可说,人类所创造的每一座建筑都蕴含着一种文化,都是不一样的文化符号展现的方式。
实现我传统建筑的思想往往都是在旅游景点当中,很少在现实当中得到展现。
偶尔出现的古代式建筑物,也是离生活很远的。
就像中国的传统戏剧、书法、国画等中国传统文化,他们的存在作用往往是为了展现古代文化的存在,并不是生活当中的一部分。
一说起中国古代建筑人们往往会想起大屋顶,难道这是中国建筑的惟一形式吗?从我们现在生活的现实就可以看到,当今实际我们是生活在西式的建筑风格当中,渐渐的丢失了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文化传统。
最为建筑设计师,怎样才可以将古代和现代进行完美结合,将古代的建筑文化融入到现代化的建筑当中,实现传统文化主义和现代实用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新的中国式建筑文化。
三、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相比于国外,中国对于建筑符号学的研究起步比较迟。
现代建筑符号学在我国还是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符号文化国家,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符号资源。
这使得符号学研究一起步就显示出勃勃生机。
可以这样讲,中国符号学研究必然成为世界符号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美符号学家李幼蒸曾经说过,“符号学研究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显学’,中国符号学将成为国际符号学新的中心。”并且,他在第九届芬兰国际符号学大会上提出了符号学第三个理论来源:历史理论。
传统上,符号学有两大来源: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文学。
这为中国的符号学研究走向世界迈出了相当重要的一步。
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
可见,符号学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就涵盖着丰富的符号内涵。
例如非常具有中国式建筑代表性的山东曲阜孔子研究院,吴良镛先生是著名建筑学家、建筑教育家,曾获得联合国“世界人居奖”,被称为中国人居环境科学先驱。
其作品体现了他在中国传统建筑文化方面的深厚功力和对古代建筑及文化符号的成功运用。
他主持设计的山东曲阜孔子研究院。
该建筑的业主要求建筑除了满足具体使用功能的建筑要求外,在形式上还要能代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华文化要具有地区特性这样一个文化内涵,与场所达到一种和谐。
孔子研究院的建筑用地位于曲阜旧城,建筑所处的环境具有强烈的中国传统文化氛围。
如何将新建筑融入这个历史文化环境中,充分体现出传统文化的内涵,是建筑设计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创作小组在设计中提取和引借了中国传统文化符号——“洛书”、“河图”、“九宫格”的理念,应用于建筑设计之上。
于是,在建筑平面布局上便采用了这一传统的图式作为原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变化。
结束语:以符号学的视角来看,将中国传统的建筑文化符号与现代建筑的文化进行结合,衍生出新的建筑文化符号,使其具有全新的文化价值。
于此同时,提出一种全新的建筑设计的展现方式,为我国全新的建筑设计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中国不仅要拥有属于自己的建筑风格,还要有用自己的思想理念,从而影响世界建筑的意义。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四
作为非线性科学中重要概念之一的分形学,其“分形”的含义字面上理解为“破碎”和“不规则”。分形理论作为现代数学的一个分支,本质上阐述了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分形几何的特点。
建筑设计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建筑的美观,更关系到建筑的整体安全性问题,因此,建筑设计是一项非常讲究科学性的研究性工作。分形学作为数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其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在建筑设计方面的应用相当广泛,下面就具体的介绍一下其在建筑设计方面的主要应用。
二、分形学在建筑的表皮设计应用。
在这个方面的应用,北京奥运会的游泳比赛场馆水立方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水立方以其简约大方的形象设计为广大的中外游客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其设计理念源于weariephelan提出的“无限等体积肥皂泡阵列几何图形学”的问题解答。首先,需要生产一个与建筑物相比更大的weariephelan泡沫结构阵,然后,将这个生成阵以其中的某一个矢量为中心进行旋转,最后将建筑的外部空间和内部空间中的泡沫结构剪切下去,之后剩下的部门作为建筑的屋面以及墙体构成。这样,基本的“水立方”就宣告完成了,其中,泡沫构成的建筑结构按照三个正交的坐标轴规律的进行重复构建,从而形成整体的建筑模型。分形的理念在水立方的墙体建筑以及屋面的设计应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基本的结构体是利用了旋转和切割等方法加以实现的,给人的感觉就是整体观极强并且还很微妙。
(二)分形学在建筑的“体”的设计应用。
1。建筑的三维分形设计。建筑的三维分形通常被称为是“体”分形,就是建筑的“体”通过适当的旋转、缩放和线性转译等相关的分形操作,把一个简单的单元变为很多个相似或相同的元素,并将这些元素合理的组合在一起,进而组成了更高一级的粒子单元,工作完成之后,继续进行新一轮的转译,不断的重复这样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很多无线多层级的单元组合。2。彼得埃森曼的尺度缩放。美国著名的前卫建筑是彼得艾森曼设计的的住宅是复杂性科学在建筑设计领域的首次正式应用,他充分利用了分形几何中的比例缩放原理,运用立体‘l’形的复杂旋转构造成建筑的体量,是建筑师第一次有意识的运用分形几何来表现建筑的复杂与多元。
(三)综合体分形设计。
建筑师祯文彦设计的螺旋大厦(sprialbuilding,1985),以“正方形”作为其建筑的“生成元”,通过缩放的方法构造出一系列的不同大小的正方形,并将其用于建筑当中,实现了建筑的分形构造,并且,除了利用分形维度理论之外,还融入了很多异质元素,进行有序的拼接混合,充分体现出建筑物与城市之间,整体与部分之间,混沌与秩序之间的同构原理。建筑师本人声称:“螺旋大厦的建筑设计理念同城市的理念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是要将自身完全的奉献出来,让人们随意的进行切割,在被完全的肢解之后,重新获取生命”。设计师就是要有建筑本身的复杂多元性来体现社会的复杂性与多元性。
自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的建筑设计师们就在不断的寻求建筑设计方面的突破,希望能够对原有的建筑语言进行改革与创新,从而有个质的飞跃。现代数学中的分形理论以其所具有的“自相似性”、“无尺度性”、“尺度层次”、“尺度变换”等特性,引起了建筑设计领域学者的极大关注,并且不断的在建筑设计方面予以大胆尝试,并取得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效果,设计出的建筑物更加的贴近大自然,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人们的审美观念。但是,毕竟还是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摸索和尝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必须认清国内的经济建设发展状况和社会对其的认识程度,不能单凭自己的想法,随意的进行设计,否则设计出来的作品一旦不能与社会环境相互协调,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方面的设计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注重设计方案的可操作性,发挥其最大的设计优势。如今的时代,为新形式、新思维创造了优越的生长环境,尤其是在当今的中国建筑市场,正处于异常活跃时期,要牢牢把握机会,为建筑设计的质的飞跃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顾红男,詹巨聪。分形学在建筑设计的应用[j]。四川建筑,,01。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五
(一)现代城市建筑体现传统建筑理念的问题经验
其实在我国现代建筑创作中,设计者们一直都在追求传统建筑文化在现代建筑中的成功运用。也有一些成功的建筑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齐康先生设计的福建武夷山庄被评为“当代中国建筑精品”,其设计顺应自然环境,依山就势,兼具闽北特色与江南婉约风格,颇具地方乡土气息,又有浓郁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山水楼阁,建筑与自然的精巧契合成功地形成了浑然一体的建筑格局。但在大多数的现代建筑中,传统建筑的文化理念实质上被忽视,有的只是外在建筑上的直接借用。现代建筑创作要想获得发展,那么就需要设计者真正的理解传统建筑文化的思想理念,而不是当下建筑中的照搬照套和成功模式的反复模仿。
(二)传统文化缺失的表现
1、民族文化精神的摒弃,盲目崇洋媚外:建筑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外在表现,是民族本身精神的一种体现。当下的建筑设计者们在进行建筑设计创作中,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而是盲目引入西方建筑的特色文化,丢失了我们民族建筑的优势。
2、忽略当地地域文化特色:传统的中国建筑因地域不同各具特色。如北京故宫是皇家园林,气场恢弘,规模庞大;而苏州园林地处江南,其设计也充分展现出江南的婉约灵气,建筑精致颇显秀气灵巧。现代建筑大同小异,因此地域文化特征渐渐弱化,难以从建筑设计中得以体现。
3、传统建筑文化的流失:当今社会,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传统建筑越来越少。全球升温,环境恶化,往昔的建筑年代久远,难免有所毁损。我们在思考运用传统建筑理念的同时,却没有注意到传统建筑的急剧流失。这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都是一巨大冲击和挑战。
(三)漠视传统建筑文化的原因
1、人才匮乏,大众文化内涵缺失: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普遍缺乏艺术方面的教育熏陶。大众在建筑方面的审美大都没有较高的水平。对于建筑方面的人才,其对于中国传统建筑文化没有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在设计中难以将传统建筑理念的内涵成功运用到建筑设计中。结果大多情况下,传统建筑文化也因此而被弃之不用。
2、西方文化的冲击,传统建筑理念应用流于形式;:简便快捷成为现代人的生活习惯,“快餐文化”的流行使得民族文化受到挤压,人们精神肤浅。在建筑设计中,快餐文化也成为流行。直接将传统建筑的一部分添加到现代建筑中,不伦不类,传统的建筑文化理念失去价值,流于形式。
3、传统建筑文化博大精深,存留少: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不能直接照搬照套传统的建筑理念。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这在技术和艺术手段上都有一定困难。传统建筑的流失就是传统文化的流失,这对于现代建筑设计的运用也形成更大的障碍。
二、传统建筑文化在现代城市建筑创作中的应用
(一)在现代建筑创作中融入传统理念的必要性
1、传统建筑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独具民族特色:建筑大师梁思成说,“中国建筑之个性乃即我民族之性格,即我艺术及思想特殊之一部,非但在其结构本身之材质方法而已”。中国传统建筑的重要意义即在于此,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木质房屋,恢弘殿宇,亦或是精美园林,而是我国历史长河中人民思想汇集成的实体,是伟大劳动人民技术手段艺术精神的合二为一。现代建筑创作中,缺失了我们民族本来的建筑风格面貌。将传统建筑文化理念具体应用于城市建筑中,既有利于促进城市建筑整体的协调美观,突出城市自己的地方特色,又有利于继承发扬我国传统文化,体现我们民族的性格和文化艺术。传统建筑的文化理念在现代建筑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之大无可替代。
2、文化传承需要在建筑设计中体现: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得我国传统优秀文化被人们有所摒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我们在方方面面都加以努力,包括将建筑文化的思想理念融入到现代城市建筑创作中,以此集文化建筑于一体,向全世界展示我们的中华文化。
(二)创作手法的借鉴学习
1、传统符号的运用:传统建筑符号本是实物,其价值就在于劳动人民所赋予的寓意。传统建筑观念在现代建筑设计中的成功运用,并不是指将传统建筑中的部分挪到现代建筑中,而是将建筑符号所代表的意境神韵应用到现代建筑中,把握其中的精神韵味进行设计。
2、传统形制的运用:传统建筑构造精致精巧,形状各异。在现代建筑设计中,要敢于创新,活学活用传统建筑的体制,理解传统建筑文化的内涵所在,建造出富含中华民族传统特色的现代建筑形制。
3、传统材料的运用:传统建筑大多以木材、瓦片为主。现今社会,新兴材料不断涌现出来。但是传统材料的适当运用既可以增添文化特色,也有利于节约成本。
三、思想理念的借鉴应用
(一)天人合一理念
古代劳动人民尊重热爱自然,在中国传统建筑中,他们追求建筑与自然的完美结合,增强人民生活居住的舒适感和视觉效果上的美感。现代生活中,人们越来越追求简便舒适,交通便利,健康的生活品质。因此,纯粹意味地强求建筑与自然配合建造并不现实。设计者在追求这一理念中,应该尽量把握其本质。
(二)中庸理念
中国古代人民讲究中庸之道。不偏不倚谓之中,这是中庸的本质所在。在建筑设计中,要合理学习应用中庸思想,不过分强调建筑的特色风格,要考虑建筑的整体效果,在格式色彩上都匀称的表现出来,因地制宜。没有一部分凸显,但各部分都配合得当,整体的效果大气朴实。同时也要注意现代元素的配置,不固守传统建筑的全部,防止纯粹复古,失掉现代建筑的优势。
(三)朴实纯真理念
古代的建筑之所以能够成功保留到现在,一方面体现了建筑的牢固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设计者对于建筑负责的态度。现代多数建筑工程竣工迅速,简单却也粗糙。设计者应该借鉴传统建筑文化中设计者们的朴实纯真的建造理念,力求设计出成功的建筑作品。
(四)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坚持要走的道路。同样,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现代建筑的设计创造应该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突出绿色建筑、绿色文化的设计。在材料的运用上要注意环保节约,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四、现代建筑创作的前景
我国现代建筑创造的未来在哪里?梁思成这样说,“我们应该研究汉阙、南北朝的石刻、唐宋的经幢、明清的牌楼,以及零星碑亭,泮池影壁、石桥、华表的部署及雕刻,加以聪明的应用。”这位为我国传统建筑的保护作出极大贡献的伟人为我们指出了我国现代建筑创作的前景和未来。传统建筑中体现的文化内涵丰富,值得我们不断挖掘和学习。盲目地复古和一味地追求西方建筑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我国现代建筑的未来,就是要不断学习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精髓灵魂,然后将之与现代科技技术手段相结合,建造出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建筑工程。
五、结语
综合以上看来,对于传统建筑文化在现代城市建筑创造中的应用,不单单是对传统建筑形体的运用,更需要在深刻认识和理解我国传统文化后基础上,从建筑的思想理念和创作手法等多方面进行学习运用。建筑是文化的实物体现,发展发扬中华民族的文化需要我们不断地在现代建筑的设计创作中进行研究学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有太多值得我们探索应用的价值,我们一定要合理利用这些丰富的资源,不断发展完善中华文化。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六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3.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根据以上的两条,大多数高层建筑要设消防水池,不论从水量还是水压以及供水安全上市政给水都不太可能满足高层建筑用水的水量和水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总量扣除连续补充的水量。对于市政给水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往往会被设计人员忽略,并且有些地方消防审核部门并不认可这种做法,使得设计人员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可以减小消防水池容积的方法。
要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就得保证补水的安全性,所以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应连成环状并且应有两路进水,当检修其中的一路进水管时,另一路进水管仍能够满足保证消防水池的进水,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这个补水量是可观的。举例来说,假设进水管的设计流速为1.50m/s设计管径为dn150(管材为焊接钢管),由管道水利计算表查得水量为81.0m3/h,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3小时,自动喷洒火灾延续时间为1小时,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充水量为102.6x3+102.6=410.4m3。
对于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室外消防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30l/s,火灾延续时间3h)其中贮存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243;室内消防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40l/s,火灾延续时间3h),其中贮存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323;自动喷洒灭火系统用水量为100.8m3,扣除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410.4m3,消防水池的容积就为(324+432+100.8-410.4=446.4m3)小于500m3。消防水池就无须分格了。在进水水压充足时,水池进水管流速还可以设计大一些。由此可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是相当可观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有效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使水池容积小于500m3也就能避免水池分格给设计上带来的诸多麻烦。
如若扣除了补水量后水池的有效容积还超过500m3时,水池就应分成两格。水池分格后检修其中的一个水池时,就引发了消防水池的供水安全性问题。论文参考,供水安全。以下介绍消防水池分格后的几种消防水泵吸水做法。
第一种做法,所有的消防水泵都从吸水管环网上吸水,当水池a需要检修清洗时,可以关闭的阀门1、阀门2.需要检修水池b时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在检查其中一个水池时。若一套消防泵里的其中一台水泵坏了,另一台水泵仍能通过吸水环网吸水。但是这种做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过于依赖吸水管环网上的管件和阀门的安全性。例如阀门1或2坏了,检修阀门1或2就必须关闭阀门3和阀门4,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消防水泵都不能从消防水池中吸水;所有阀门若损坏都无法更换,管件及阀门的损坏会造成整个消防系统瘫痪;实际工程中由于泵房高度及水池有效水位受限,且吸水管道容易集气,故此做法实现起来受一定限制。
第二种做法,这种做法是在两个水池之间设置公共吸水井,所有的消防水泵独立设吸水管,从公共吸水井中吸水。当检修水a时,关闭阀门1,水池b的水仍能进入到公共吸水井并供消防系统吸水。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每台消防水泵都有独立的吸水管;在检修其中一个水池时;若一套消防系统里的其中一台水泵坏了,其备用水泵仍能够从公共吸水,保证供水安全。他的缺点是阀门1.2损坏无法更换并且吸水井无法检修和清洗,一旦公共吸水井无法工作,整个消防给水系统就瘫痪了。论文参考,供水安全。论文参考,供水安全。另增大了消防泵房的面积。
第三种做法,这种做法是将所有的'消防泵分成两组,分别从水池a和水池b吸水,两组水泵互为备用,每台水泵都设有单独的吸水管。当检修清洗水池a时,将水池的连通管关闭,水池b仍可以提供消防用水。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每台水泵都设有单独的吸水管,检修任何一个消防水池另一套消防泵仍能够从消防水池吸水保证供水的安全。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检修a时,如果在水池b吸水的消防泵也同时坏了,在火灾时就十分危险了。有些同行建议在同种水泵之间通过管道连接起来,这样当上述情况发生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另一组水泵来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种做法和第二种做法都有致命的弱点,第一种做法吸水环网上的阀门损坏,第二种做法的阀门1、2的损坏及公共水池的清洗和检修,这两种做法的弱点是无法克服的。第一种方法的吸水管环网由于管径大占用面积大水泵房布置困难,第二种方法的公共吸水井也占用水泵房的面积增加水泵房布置的难度。而第三种做法只要在检修其中的一个水池时巡检在另一个水池吸水的一组消防泵,在水泵都能正常的工作的情况下才进行水池的检修,就能保证消防水池供水的安全。论文参考,供水安全。并且这种做法没有吸水环网及公共吸水井,水泵房布置比其他两种做法简单、可靠。论文参考,供水安全。所以笔者认为第三种做法更为安全可靠,而且水泵房布置更为简单,更加灵活。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七
摘要:传统建筑主要在设计上考虑挡风遮雨,在建筑设计上并不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后果。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建筑对环境及健康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提倡绿色建筑的理念,加大绿色建筑的设计。绿色建筑是今后建筑的必然趋势,建筑设计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应用就是最好的表现。因此本文探讨如何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设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绿色建筑;建筑设计。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居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对于“衣食住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怎样在既考虑到我国国情的条件下,还能结合我国的经济条件、资源条件、气候条件来进行绿色的建筑设计,逐渐实现节约能源、水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设计的舒适度是现如今建筑设计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以绿色节能设计理念作支撑作为建设基础的“绿色建筑”受到了人们的追捧。绿色建筑设计采用科学的方法、先进的技术及设备来合理化布局来有效的改善环境,从而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并且降低能耗。
1绿色建筑的概述。
绿色建筑又称为生态化建筑以及可持续建筑,其实这是一个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最终目标就是在建筑的使用周期内尽可能最大化的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且可以为人们提供健康、节能、舒适的使用空间。建筑的具体措施是要根据地区的自然环境,将建筑学和生态学的基本原理相结合,并且合理的安排建筑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将建筑物与其周围的环境组成一个有机的生态结合体。
绿色建筑设计师依据建筑领域的发展而形成一种的一种新型的设计理念,它把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建筑的设计中,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材料优化设计的建筑,从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回归自然,为人们生活创造了更好的条件。绿色建筑的设计理念是一种环保、节能的设计理念,它需要多方进行,采取适当可行的设计策略,以加快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2.2绿色建筑的建造特点。
绿色建筑的建造特点包括:对建筑的地理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土壤中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地温适宜,地下水纯净,地磁适中。绿色建筑应尽量采用天然材料。建筑中采用的木材、树皮、竹材、石块、石灰、油漆等,要经过检验处理,确保对人体并无伤害。绿色建筑必须依据建造的地理位置,设置太阳能、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设施,充分利用环境优势建设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的设计完全满足当代人们居住的要求,不但节能环保,并且绿色建筑把环境效益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不仅提高了人民居住地的环境,而且提高了绿色建筑项目经济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推行绿色建筑有以下几点意义:(1)节约能源。节约能源、使用自然资源。绿色建筑应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如太阳能利用、风能和地热能利用。(2)节约资源。在建筑设计、建造和建筑材料的选择中,均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要减少资源的使用,力求使资源可再生利用。节约水资源,包括绿化的节约用水。(3)绿色循环。绿色建筑的核心是循环性和可持续发展,绿色建筑必须要减少对生物圈的破坏,关心住户及环境因素,加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且具有能充分包容未来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应用,使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形成良好的可循环的系统。
4.1合理利用太阳能。
对于太阳能技术的应用已成为当今世界新能源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立节能环保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太阳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已经被各国设计师所关注,对于这种绿色能源而言,住宅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可充分实现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照明以及太阳能制冷等技术的应用。太阳能发电主要是将集热板以及发电源装置与屋面进行结合,在住宅建筑顶部大规模铺设太阳能集热板以及发电装置,通过这种技术的应用节省电力能源。太阳能照明主要是在白天完成能量的收集,通过照明技术广泛的利用在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地下室以及车库等场所的照明,使用高节能led面光源,从而充分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太阳能制冷技术主要是通过太阳光源转换成电能,驱动电冰箱的制冷,具有造价低且结构简单的特点,这一技术能够更多的适用于北方城市等中小型城镇住宅建筑使用。
4.2安装节能窗。
作为整个建筑中除墙体意外占建筑面积最大的部分,窗户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而由于现今建筑的高度在不断上升,这就导致建筑所需承受的风力、气压值也在逐渐升高。用户对于窗户的各项性能,包括隔声、防风、抗压等都有了新要求,为了有效地避免强大的光污染产生以及降低能源消耗,安装合适的节能窗必不可少,同时,需要因地制宜的选择窗户材质。
4.3添加遮阳“伞”
在如今的高层民用绿色建筑设计之中,大多数都会选择挑出式阳台作为设计方案。这种设计具有很多优势,它不仅能够节省建筑面积,同时还能够很好地给每户住宅形成一定面积的遮阳区域,这把额外的遮阳“伞”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于室内中各个常规能源的消耗,同时达到了促进建筑内部的生态系统平衡的作用。
4.4充分融合地域文化的特点。
现阶段居住环境应将改善人力的居住环境、提高舒适环境的建立作为主要的发展目标,充分考虑适度消费的理念,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模式,从而为整个环境可持续化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与此同时,针对现代化城市绿色住宅设计,将绿色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战略内容,实现科技、经济、文化等内容的全面性发展,对于不同的地域而言,存在着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性。例如在北方城市,由于冬季过于寒冷,而且持续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绿色住宅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加厚墙体表面,在室内安装地热、暖气等供暖装置,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温暖的居住环境。所以在充分的将地理因素融合在设计过程中的同时,实现绿色持续的发展理念,充分考虑热能的转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充分性的保证。因此,为了在根本意义上实现住宅建筑设计中的绿色理念,应根据地域性及文化性特点,将相关因素融入到绿色住宅建筑设中,从而为建筑环境绿色理念的建立树立正确性的发展方向。
4.5加大采用节能新技术。
绿色建筑的本质是在其使用周期内减少能源的消耗并增大其使用效率,最终能够建立健康舒适环保的居住环境。因此,在规划设计过程则应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处的气候环境特点、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绿化情况等条件,经过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考虑,提出生态节能初步方案,并且在后期的设计中,与给排水以及电气专业的相关特点进行密切合作和有机整合,最终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节能环保设计体系,并在技术保证下尽量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大能源利用率的同时,能够保证其效率。
4.6发展建筑新材料。
建筑材料的节能是指在建筑材料的制造过程中对能耗进行有效的控制,并且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实现建筑的环保节能效果。由于大部分的建筑材料在制造时需消耗大量的资源和人力资源,因此应尽量选用能源消耗少、制造工艺相对简化的建筑材料,相关企业也应在研发新型环保建材上加大力度。
5结语。
总之,绿色建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使用的舒适性,降低了建造和使用中的能量消耗,节约了能源,降低了环境的负荷,在提高经济效益,解决能源危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体现了很大作用。在绿色住宅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要求建筑人员具备全新的视角,寻求全新型的设计手法,将科学发展作为基本的理念,绿色持续发展作为建筑中的核心内容,在居住环境建立的同时不仅应该充分考虑到人们的基本需求,还应该重新对建筑内容、基本结构等进行充分性的诠释,从而使整个环境的建立可以充分展现绿色建筑理念,为人类的生活营造一种良好的环境,同时为国家的持续性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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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八
3.1.1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各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通则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应符合建筑技术法规或有关标准。
3.1.2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3.1.3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宜在本通则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都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四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通则不能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一建筑一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
因此,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种危害而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3.5.4主要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规定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而确定。该规范也是通用标准,规定了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本通则不再详细引用。
3.6停车空间。
3.6.1~3.6.2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是自行车王国,必须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场地阻塞,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
因此,在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停车库设计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商场、展览馆等)因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使用人数有很大的不同,除非有专用设计规范规定外,应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主要是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出有足够的安全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九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总则。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o。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o,其它场所为0.5人/o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o;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o,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o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o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o;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o。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o,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o,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o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5.5.1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o,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o计算。6.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6.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o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6.1.14.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6.1.14.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6.1.14.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楼梯间和楼梯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一类公共建筑。6.3.1.2塔式住宅。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o时,应设1台。6.3.2.2当大于1500o但不大于4500o时,应设2台。6.3.2.3当大于4500o时,应设3台。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o。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6.3.3.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灭火。
一般规定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7.2.3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3.5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7.3.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的塔式住宅。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7.4.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5.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4.5.2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7.4.5.3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7.4.5.4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7.4.6.6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7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7.4.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4.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体系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7.5.6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排烟设施。
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自然排烟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o,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o。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o。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机械防烟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封闭避难层(间)。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3.3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3.9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机械排烟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o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
4.1.1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宽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3000m2是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规定基地内道路不同要求。
4.1.4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
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
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4.1.6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作一般规定,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4.2建筑突出物。
4.2.1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4.3建筑高度控制。
4.3.2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1.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用地单位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
3.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
4.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本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
4.4.2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一
一,稿件部分:
1、名片标准尺寸:90mmx54mm90mmx50mm90mmx45mm,
但是加上出血上下左右各2mm,所以制作尺寸必须设定为:
94x58mm94mmx54mm94mmx48mm。
2、如果您的成品尺寸超出一张名片的大小,请注明您要的正确尺寸,上下左右也是各2mm的出血。
3、色彩模式应为cmyk。影像档350dpi以上。
4、稿件完成时不需画十字线及裁切线。
二,文字(数字)部分:
1、文案的编排应距离裁切线3mm以上,以免裁切时有文字被切到。
2、稿件确认后,应将文字转换成曲线或描外框,以免输出制版时因找。
不到字型而出现乱码。
3、文字输入时请不要设定使用系统字,若使用会造成笔划交错处有白。
色节点。同时请不要将文字设定为套印填色。
三,颜色部分:
1、不能以萤幕或列印的颜色来要求成品的印刷色,档案制作时必须依。
照cmyk色票的百分比来决定制作填色。
2、同一图档在不同次印刷时,色彩都会有些差距,色差度在上下百分。
之十以内为正常。
3、底纹或底图颜色的设定不要低于5%,以免印刷成品时无法呈现。
4、影像、照片以cmyk模式制作,tiff档案格式储存,勿以psd之。
档案格式输入。如果使用coreidraw设计名片,请将所有输入。
之影像图、powerclip之物件、分离之下落式阴影及使用透明度。
或滤镜材质填色,再转一次点阵图,
色彩设定为cmyk32位元,解。
析度350dpi,反锯齿补偿透明背景使用色彩描述档皆打勾,以避免。
有时必须旋转组版输出而造成马塞克影像。如以调整节点之方式缩。
小点阵图,也请再转一次点阵图,以避免输出时部分被遮盖。
四,绘图部分:
1、所有输入或自行绘制之线条色块等图形,其线框粗细的设定不可小。
于0.1mm,否则印刷成品将会有断线或无法呈现之状况。
2、线框如果设定“随影像缩放”,请在完稿后仔细再检查一下,否则。
输出印刷时怕会形成不规则线框。
3、当渐层之物件置入图框精确剪裁时,请将其转为点阵图,因为置入。
之图框若与其他物件群组后再做旋转,其渐层方向不会一起旋转。
4、任何渐层物件皆不可设定“边缘宽度”,因为输出机的解译不同,
有时会造成渐层边缘填色不足。
五,其它部分:
1、最常用的是250克哑粉纸的价格。常用可选择的纸张还有200g、250g等特种艺术纸印刷。
3、双面双折名片标示折线及正反面,特殊尺寸亦同。
以上注意事项完成后必须做最后的检查,在coreldraw档案的选项。
中点选“文字资讯”,便可显示图档的所有资料,若所有文字都已转曲。
线,则文字统计的项目会显示:这个文件中没有文字物件。点阵图物件。
应为勘入的cmyk-32位元,填色及外框是否完全为cmyk之色彩模式,外框是否仍有设定“随影像缩放”等。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二
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打开民法总则草案,处处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身影”。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中国精神、中国文化、中国特色。
【民法总则草案内容】。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五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第三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四)由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七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九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一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四十九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条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四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六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法人以登记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住所。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条法人在其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三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无照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东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安徽。
身材:
176cm?68kg。
婚姻状况:
已婚。
年龄:
54。
诚信徽章:
人才测评: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房地产:项目经理、副总级以上、
工作年限:
职称:
中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两个星期。
1--200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东省。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05~东莞市永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工作描述:
全面主持公司运作,其工作内容简介:工程、营销、财务、人力、成本核算,调控施工队伍等工作。专业管理能力和指挥调控决策及对市场观察有一定分析能力。
现就职于浙江台州房地产公司分管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佰万平方米(别墅、酒店、展览馆、休闲、旅游、住所、会议场所)一系例工程。带领工程管理人员几十人,工程成本控制,从工程前期开始,有其图纸设计工程发包及过程控制。
工程管理方面首先建立一支精干的`团队。建全工程方面规章制度,定人、定岗及工程协调会制度。根据老板指示工程工期,排出有较工程进度计划,分部、分项落实。
质量方面监理甲方齐抓共管,确保低价高质量,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有关规定,各单项工程须报批的必须提前办理(含安装工程)。工程协调执行力度,指挥与调控二者统一较为关键。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副总经理。
工作描述:
小区开发工程全过程,主持整个小区全程调控策划等工作,商定,户型面积,营销运作,设计方案会审,由其对基础部分审查地质报告及现场地质情况必须掌握和成本调控,施工阶段特别注意基本施工,防水,装饰,安装及对施工全过程调控及程序管理造就一个求真,务实,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创新的团队。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项目经理。
工作描述:
全面负责小区项目开发,有别墅、商住楼、写字楼、酒店装修、水电园林等工程。
离职原因: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最高学历:
本科。
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一: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学校(机构)。
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本科。
(qq个性签名网/)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一般。
国语水平:
优秀。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是安徽省铜陵人,毕业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本科,就职于安徽省铜陵市建筑公司任技术员,预算员和项目经理等工作;后调入公司合同预算科,任合同预算科长,从事合同预算审核技术工作,在职称专业方面取得工程师,省级预算员证书。
1991.5建筑工程预算。
2002.9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证书(mba)。
详细个人自传。
可到职日期:15天左右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四
5.1.1原《通则》中“建筑总平面”与“建筑布局”章节着重建筑间距的条文,现作了重要修订:本文“场地设计”新标题的诠释原于城市规划理念借人和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知识教育的体系确定。
5.1.2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采光、日照、安全、通风、防噪、卫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第3款中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
5.1.3本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住宅、托幼、中小学教室、病房等居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住宅居住空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宿舍原《通则》规定较高,现修改成与住宅一致的日照标准。
5.2道路。
5.2.1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
5.2.2根据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条文,提示路边设停车位及转弯半径等要求。
5.2.3提示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城规规范等要求,一些大城市在大型基地内有设高架通路的,为此提示设置高架通路的一般要求。
5.2.4地下车库也是大型基地规划停车的一种思路,为此提示地下车库设置要求;并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5.3竖向。
5.3.1第1~4款道路坡度的确定系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局部修订)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山区和丘陵地区有特殊要求,也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第5款无障碍人行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关规定。
5.4绿化。
5.4.1第1款绿地面积指标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局部修订)等规范中有所规定,各地也有所规定。第4款古树是指树龄1以上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5.5工程管线布置。
由于现代民用建筑的设施愈加复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亦愈加模糊,此次修编将原“管线”一词改为“工程管线”,明确本标准所规定的管线均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工程管线。
5.5.1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计上也要解决这些地上设施可能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5.5.2此条亦是新增的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与市政管网互不衔接的情况。
5.5.3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
5.5.7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标准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条款,增加了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
5.5.9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丢失,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故此次修编特别增加此条,要求井盖宜能锁闭,以防井盖的丢失造成行人伤亡或车辆损毁。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矗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人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人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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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六
本论文是关于探讨民用建筑设计的经济实用性的优秀论文,对正在写这一方面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完善,民用建筑设计也更加趋向于实用化、美观化、安全化、经济化,其中实用化以及经济化尤为重要。其中经济效益是民用建筑设计的核心。本文对民用建筑设计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民用建筑设计论文篇十七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上海大凡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饰工程设计,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具体如下所示:
一、工程概况。
4、设计造价标准:总价__________万元或__________元/平方米;
5、合同价款:
单价;
7、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本合同所附要求内容实施。
二、设计周期。
1、乙方提交深化设计方案文本周期:
双方合同签署日后_______________工作日;
2、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本周期:
甲方确认深化设计方案后_______________工作日;
3、乙方提交阶段工作的局部设计调整、变更文件周期:
乙方签收甲方设计调整、变更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______工作日;
三、设计审定、变更和图纸交底。
1、乙方提供的项目设计图纸,须甲方逐项确认为准则。()甲方审定乙方的各阶段设计图纸。
2、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如不符合甲方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设计并提交图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经甲、乙双方确认过的设计内容,如有施工工艺、工期及造价等方面异议的,需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确认签证为准。
更新的阶段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单形式实施。
5、甲方在未经乙方认可的情况下,不得更改施工内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由甲方提出非功能的设计变更要求,作为设计单位的乙方需满足变更要求,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效果损失及责任。
7、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过的设计内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付返工费。
控。
10、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现场设计指导要求。
11、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委派设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予以设计指导,每_______周不少于_______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
出差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甲方予以实报实销。
四、甲方工作、权利及责任。
任。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要求交底,提供该项目相关图纸资料。
3、甲方所提出的设计要求应客观、合理,并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4、甲方应及时按合同支付合同价款予乙方,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予乙方。如甲方延迟付款7日以上的,乙方可暂停设计工作。
5、甲方负责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
复制或给予他用。
7、甲方所需设计内容如为多重空间重复使用,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甲方方可多次重复使用乙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
8、甲方需积极组织协调工程实施各方的协同配合,以期达到甲乙双方对项目的设计预期效果。
五、乙方工作、权利及责任。
任。
2、乙方必须完全了解甲方的设计意图,设计图纸需满足甲方的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3、乙方对交付的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及时修改和补充。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家具及软装饰选型或代为采购。
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予甲方。
6、该项目报批、报建所需图纸资料不包括在乙方设计范围之内。
7、乙方提供的阶段过程图纸一式贰份,施工图纸一式肆份,超出部分图纸费,向甲方实报实销。
8、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需积极协助甲方完成项目设计意图的实现。
9、项目施工完成后的竣工图,由甲方指定施工单位编制,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
10、乙方制作的平面设计方案甲方不认可时,乙方应重新制作平面方案直至客户满意,由此所做工作不加收任何费用。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署日:
甲方付乙方合同首付金额35%,¥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提交该项目深化设计方案文本之日:
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40%,¥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提交该项目施工图文本之日:
甲方付乙方合同金额20%,¥_______________元;
4、乙方完成该工程施工技术配合工作之日:
甲方付清乙方合同金额5%,¥_______________元。
七、其他约定。
1、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甲方应认可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并按比例结算付款。
2、甲方委托乙方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双方另行协商计费。
3、此项目在同等工艺及报价的基础上施工评标,乙方具有施工承接的优先权。乙方承诺就设计费予以__________________的形式优惠。
八、附则。
1、此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并在甲方向乙方付款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用。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方可终止合同。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4、解决纠纷方式应当友好协商,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履行此合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双方履行完成后,此合同即行终止。
九、合同附件。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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