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吸烟通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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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通告篇一
为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美化工作环境卫生。本公司即日起,车间全面开始实行禁烟,现将生产车间禁烟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场所内(包括厂区内、生产作业现场及库房)所有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严禁吸烟。
二、可吸烟区域暂定为:厂区大门以外,不得超出可吸烟区域吸烟。禁止乱扔烟头、乱弹烟灰,保持环境卫生,做到人走火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员工的工作区域内发现烟头而不能确定吸烟者,对管辖区域的员工,按每个烟头50元处罚;在禁烟区域若发现员工吸烟,第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如发现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
四、所有人员有权力和义务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区域内停止吸烟,并向车间主任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举报经查属实,给予一定奖励。五、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八月十六日
吸烟通告篇二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1995年9月15日起执行
吸烟通告篇三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吸烟通告篇四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
2月18日
吸烟通告篇五
跟据公司厂内消防安全要求,公司制定以下厂内吸烟管理规定:
一、厂内公共区禁止吸烟,吸烟者每次处罚50元。
二、厂内责任区(生产现场、办公室、生活区等)禁止吸烟,本区责任人(主任、工段长等)同吸烟者都将处罚50元。
三、责任区责任人(主任、工段长等)在本工作区内吸烟的每次处罚100元。
四、发现吸烟者有违反此项规定,并及时上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对违反此项规定者下发处罚通知单,被罚金额将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希望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吸烟管理规定,在指定一楼“吸烟室”吸烟。
低温容器公司办公室
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