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案例16篇)
合同的签订是商业活动中建立互信和保护双方权益的有效方式。编写合同前,我们需要详细了解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下是一份合同模板,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应用。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一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由于房屋赠与是双方行为,因此必须要双方都同意,如果只有一方同意进行房屋赠与的话,那么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同时还要注意一点,这里所赠与的房屋必须是归赠与人所有的,否则的话就无权进行处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的在线律师。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二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三点行为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民法理论上,依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将合同区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其中前者是合同的常态,如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典型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与之相反,借贷、寄存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民法典中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
那么,赠与合同究竟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一种观点是从保护赠与人利益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若规定其为诺成性合同,则赠与人一旦承诺,受赠人即可要求交付,并得强制履行,这对赠与人不公平,故应将赠与合同定为实践性合同。另一种观点是从保护受赠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赠与的合意达成以后,受赠人通常要为接受赠与而做出必要的准备,支付一定的费用,若赠与人承诺之后可以不交付标的物,受赠人会受到损失,这对受赠人不公平,故赠与合同宜规定为诺成性合同。
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我国法律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因为该条款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而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它须以一个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为前提,只有在赠与合同成立即赠与法律关系形成以后,才会产生“撤销”的问题。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撤销权,是以法律承认此时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为前提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在保护受赠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对赠与人利益的维护,赋予赠与人撤销权。
另外一点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承担的义务。有时,为了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任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这样很不利于倡导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伸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肯定与倡导。
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这样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这一点为立法的不足之处,还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三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三、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人: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四
甲方:乙方:______教育基金会
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______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____________(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根据国家和______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盖章):______教育基金会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五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赠与人: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条 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 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六
郑闻胤
一、无审批房屋租赁合同案例。
案例:8月10日,某县人民政府通过文件批准通过某村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1月出租人在该规划区内建造房屋,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承租人于203月19日向出租支付了押金2万元。双方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承租该村新区b座b07店面两间,合同约定,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租金分别为1000元,租期3年,房屋租金3个月付一次。合同签订后,承租人进行装修开店营业,也取得经营许可。后因经营不当,双方发生纠纷,承租人拒绝支付房屋租金。为此,承租人起诉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租金3万元,押金不予返还。
二、无审批房屋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中该诉争的租赁房屋位于虽规划区内,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至今也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应为合同无效。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出租方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的权利问题。
(一)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问题。承租人拖欠的房屋租金再给付了,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法庭必须释明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归还租赁房屋及按照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该诉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二)关于承租押金是否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案件房屋租赁押金2万元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三)关于合同违约金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违约条款没有效力了,故承租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问题。
承租人将房屋从事开店经营活动,肯定要进行装修投入。因房屋装修的赔偿事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处理,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在这类案件中,承租人要另行起诉出租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在反诉出租方。对于装饰物的价值举证责任在承租人,承租方可以申请向司法评估机构申请对房屋装修的剩余价值的进行评估。
五、因合同无效导致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责任如何分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均存在的过错,具体分两种情况。(一)出租方的承租的时候没有说明我房屋是没有产权的,出租后承租方发现该房屋不符合承租条件后起诉法院合同无效。出租方将无审批的房屋进行出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导致该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承租方未经审核该房屋产权情况,也存在一定过错。这种赔偿责任分担应当以出租方承担80%,承租方承担20%为宜。
(二)承租方明知该房屋没有审批,仍承租该房屋的责任如何分担。笔者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按对等责任原则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在本文案例中,承租方已经就该房屋办理了工商登记,在明知房屋没有审批情况下,仍进行经营活动,故本案件的责任以各自承担50%的损失为宜。
六、没有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仍有效情况。
如果诉争房屋虽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订立的租赁合同应当有法律效力。这里房屋订立的合同出租人有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进行补救措施,出租人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补办建房审批手续,在法庭辩论前,在取得审批手续后,法庭会认定该合同有效。
结语
目前城市化进程,社会上违章建房大量存在,出租和承租这类没有审批建设的房屋,存在合同无效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巨大风险。承租人在租赁房屋特别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面时候,应当审核出租的房屋是否有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和产权手续,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七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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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八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来看看小编给你带来的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农村的房屋买卖日渐增多,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而购买者主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城镇居民。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日渐活跃,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却并没有明确的允许或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相关的规定之间又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
从而导致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不确定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
所以在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就显得力不从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所以司法审判中就出现了类似案件不同判决、不同地方法院不同判决、上下级法院不同判决等现象。
而此类案件关系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的缺失导致的这种司法漏洞,将会严重威胁到司法公正、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现状
首先,从农民出售房屋的目的来看,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融资。
房屋可以说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没有太多的融资方式,当他们遇到看病就医、做生意、婚丧嫁娶等情况需要资金时,出售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
第二,一户多宅。
有的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多处房屋,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大的住房需求,从而使房屋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出售房屋自然就成为一个很好地选择。
第三,进城务工,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一年中大部分都在城市生活,并不在农村。
甚至许多人常年不回家,自然也就不需要太多的农村住房,所以也会选择将农村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售。
第四,搬迁。
有的农民离开其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所以卖房搬迁。
(一)立法现状
从买卖合同的主体划分,通常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
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由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具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特定身份,从而不会破坏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原则和我国的立法精神。
而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也更倾向于认可此类房屋买卖行为。
因此,司法实务中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有效认定意见,即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的情况下既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是:
其一,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
其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民可以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但是出卖以后,不得再向集体申请宅基地。
”可推出法律允许农民出售自己的房屋。
其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一般不会损害集体组织的利益,不违背我国的政策精神。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一般视情况而定,大多认定无效,少数认定有效。
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有效。
虽然法律和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但是农村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对身份有特殊要求,只有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能对该农村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如果允许将农村房屋卖与外村村民,是可能损害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的,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与我国的政策精神相违背。
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解决住房问题。
当前情况下,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城市居民承受着巨大的住房压力,因此就有很多人选择在邻近城市的农村购买房屋居住。
第二,享受农村生活。
在生活节奏缓慢,自然环境更好的农村养老或生活也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个主流原因。
第三,投资。
有些城镇居民是想通过购买一定区域的农村房屋,等待升值或者政府拆迁,从而谋取利益。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只有大量的政策加以禁止,但因为政府表明了禁止的态度,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
但也有不同判决,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双方都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买方已经稳定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
但因为经济发展,房屋价值上涨或面临拆迁,卖房的农民看到巨大的利益,而后悔自己当初的卖房行为。
因此反悔,到法院主张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想要回房屋。
此种情况下,部分法院会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场认定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三是城镇居民购买了该农村房屋后,若该房屋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得到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又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则该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的政策是出于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目的。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房屋的买卖,势必会影响到该房屋项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而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中这种变动是很可能会损害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利益的。
(二)理论争议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合同无效说
(1)主要根据
合同无效说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民出卖自己房屋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必然随之转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进行买卖的。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当然无效。
(2)一户一宅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九
随着我国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此,笔者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谈谈认识。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当事人履行的前提条件,只有认真全面履行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实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标志目前是以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为准。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缴纳契税为必要条件。其一、关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问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上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对国家来讲体现着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不动产的管理,对当事人来讲则又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根据。一般来说,既然有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就必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实践表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虽达成了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至少三个司法解释,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第一、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三、1990年2月17日《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笔者认为,前两个规定对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采取有条件承认其效力的.办法,对买卖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条件过多。第三个规定却又完全否认在当事人之间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但只要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均可翻悔。这些规定不仅实践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论,违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诚信和自愿原则,为当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据。所以,问题的实质是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成立与实际履行是两个阶段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履行法则处理,而不能以此否认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关于契税问题,根据《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提交契证,而且房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交纳者,除照额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房价。这些规定也只能说明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与合同成立与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十
案例:1991年6月21日,原告罗女士及丈夫黄某与原某村农民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王某由于农转非欲出售其房屋,所在村社无人购买,通过村社两级干部执笔,王某自愿将其位于该村的砖瓦房4间出售给拥有城镇户口的罗女士夫妻。黄某交付了3300元购房款,王某也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罗女士夫妻。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加盖了村公所、乡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且罗女士向县政府缴纳了契税198元,契税凭证上现业主的姓名已经变更为罗女士丈夫的名字,但未到相关部门履行过户手续。此后,罗女士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屋。2008年6月5日,该房屋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罗女士一家的宅基地面临拆迁,巨大的利益导致王某的家人与罗女士发生了矛盾,罗女士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款。2011年6月,罗女士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原告罗女士认为,1991年6月2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了当时村公所及乡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向县人民政府交纳了契税,且原告已在该房居住近20余年。现因该房屋涉及拆迁补偿,被告得知后,无理要求对该房屋主张补偿利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请求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王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出售,当时将房屋卖给原告,仅是对房屋的处分,并没有涉及房屋所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应为无效。
评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1991年王某出售房屋时,所在村社无人购买,在征得村社干部同意且由村社干部执笔书写买卖合同后,才卖给城镇居民罗女士,买卖协议上加盖村公所及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就表明所在村社对罗女士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异议,出卖行为是王某的真实意思。事后,罗女士也按照规定向县政府缴纳了契税,并实际支付购房款,被告王某收取购房款后交出了房屋及权属证书,原告罗女士在该房屋居住20年,合同早已实际履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规定:“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该复函并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本案中,罗女士也确实缴纳了契税,且契税票据上已将现户主的名字变更,可以理解为双方买卖行为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精神。
本案应当适用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或政策。在1999年5月之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认定有效的社会效果利大于弊。
首先,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由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主要发生在村民和城镇居民之间,这类房屋买卖行为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至今时隔10年以上,大多买卖行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且入住多年,甚至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发生在20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认定本案无效,就会造成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买房者最后虽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是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源。
其次,注重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对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后进行了依法登记或履行了契税手续的;对出卖方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对那些买卖行为发生的时间较长,购买方已经在农村长时间居住,且房屋已经翻盖或者重建的,从保障当事人居住权和稳定社会关系的角度认定合同有效,这样更能为社会大众从情感上所接受,充满人文关怀的裁判也更能为社会所认可。
:购房合同、售房合同。
:购房合同、售房合同。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十一
附件1:
编号:ps12sfzl201306。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
《房地产证》或其他属证明编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享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租赁给乙方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出租给乙方做使用。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上述指标,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数据为准;如相关指标变化,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
第二条甲方免费提供位臵用于乙方树立门楣、广告标识等,若物业或第三方对此有异议,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果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空调外机挂放位臵为。同时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空调及标识安装过程中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甲方需在签约时向乙方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应提供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房屋平面图等复印件。
第四条甲方对该房屋的消防等公用部分的设施设备予以安装到位,并保证设备、设施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可安全使用。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
第二章租赁期限及租金。
第六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期限时间为:年月,到期时间为:月日,乙方的租金起付日为月日。
第七条甲方提供(即乙方于租金起付之日前免费使用该房屋进行自费装修),免租期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第八条出租房屋合同期内租赁费用(包含租赁相关税费)为。详细如下:
第十条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帐户名:银行账号:。
以上帐号如有变动,甲方需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十二条乙方使用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量,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方式为。
第三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于2013年1月1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制作房屋交接清单。如系甲方原因导致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有权顺延房屋租赁期限并延期支付房租费。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给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出租房屋的水电容量须足够保证乙方经营办公需要,房屋的水电表、进户线、开户等基本配臵由甲方完善,甲方保证水电路接口安装配臵至租赁房屋。
3.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如甲方出租房屋达不到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4.甲方保证任何第三方不得在房屋租赁期内向乙方主张房屋相关权利,如因第三方主张房产权利等原因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对乙方在房屋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不管双方发生何种纠纷,甲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扰乙方的正常经营,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6.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修缮房屋及消防设施是甲方的义务。因甲方房屋质量及结构原因引起的漏水、渗水、开裂及管道等问题或出租房屋的内部设施设备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15日内进行维修完毕;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甲方不主动承担的,乙方可以在租金中直接扣除。上述问题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7.如系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采光、通道及消防设备损失,甲方应积极配合解决。
8.租赁合同备案条款: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做有损甲方利益的事情。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况下,根据自身需要对房屋进行相关改造装修。
3.乙方在租赁期间内自行转租该房屋。
4.乙方在房屋装修及经营期间所涉及到的装修垃圾、污水、油烟等污染物,须由乙方妥善解决,保证房屋的干净整洁及相邻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5.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时腾空交回房屋,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
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拖欠租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收取违约金。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甲方应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并需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甲方非因第十六条的原因提前收回房屋解除合同的,甲方需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并赔偿乙方装修费用,寻找新办公或营业场地的成本支出以及更换办公或营业场地导致的营业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乙方非因第十七条的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退还已交租金且无需补偿乙方装修费用。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15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二十二条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单方可解除本合同的情形时,有解除权的一方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合同即告解除。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21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十二
出 卖 人:
身份证号: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
根据《xxx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
第五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产权登记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十三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骆驼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房屋、土地买卖事项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东靠马路,南靠大马路,西靠东港粉末,北靠教堂围墙自愿就无证房屋、土地有偿转让给乙方。
2、出具界址图(红线图)及区府街道集体资产,同意买卖复印文件。
3、允许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因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有土地出让政策可以办理,望街道给予支持帮助解决土地出让。
第二条:
双方协议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220万元整,乙方已与20xx年11月25日支付壹拾万元定金,双方同意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再支付给甲方购房款伍拾万元,剩余所欠协议签订后乙方同意于20xx年1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壹佰柒拾万元,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出具收据。
第三条:乙方如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所欠的相应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乙方已交款项可不予退还,如一方违约,赔偿给另一方总金额的两倍。
第四条:甲方应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天内将上述房屋、土地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后,原村里出租的房屋按合同期满结束,该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在乙方没有交纳完全部购房款期间,甲方不得将合同交给乙方,再次期间,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在得到甲方确认后,由该合同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乙双方买卖中所交的税款,按国家政策规定,各方自负。
第七条:此合同未达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可想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年月日购销合同甲方:
乙方:
给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铝合金。
材料。
购销合同。
一、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购买铝合金,具体如下:1、铝合金材料每吨2万5千元,材料44吨,共计110万元。
二、质量要求以及提货运输方式,乙方铝合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厂方内(20xx年11月29日前供货完毕)。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付定金10万元整,货到全部付清。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十四
出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简称甲方)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简称乙方)。
甲方拥有平方米面积住房,位于。甲方将该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该房及本人的有关合法手续。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租房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用房,月租金为元,缴租方式为支付,计人民币(大写)元,押金元。
一、以后应在付款期末前30天支付。
二、乙方接到住房后,乙方无权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
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三、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
他人,并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
四、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房租,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五、乙方必须遵守本小区物业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收。
视、话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六、若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后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商议。
七、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应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若乙方提。
前退房须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
备注:房屋设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十五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币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
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设计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所在第七层。房屋出售只含现有公共设施,今后所产生各项开户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屋面使用情况。
七楼屋面属公共设施,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在不影响屋面质量的情况下允许进行隔热处理,如在进行隔热处理时造成屋面质量受损,则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另外如用户要安装加压水桶,应安装在罩厅屋楼面上。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如果一年内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房屋预约合同的效力篇十六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我们应该知道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是从主体、标的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的。只有三种中任何一个不符合要求,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是无效的。至于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要经过备案登记,现在存有争议,我们暂时不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