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协议(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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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协议篇一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协议。
1.安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
3.工程范围:本协议所附图纸及估价单。
4.完工期限:本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在甲方港口建造工程完工后_____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______________主机试验运行。
5.安装工程总价格: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
第6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7.违约罚款: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_____%计算,即____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减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之单价。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
9.监督进度: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协议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1年。
13.附带条款: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14.附件:本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
附件包括:(1)图样;(2)估价单。
15.协议形式: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双方存档备查。
16.附加条款: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免费及定期对__________主机保养服务_____年,每_____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
本协议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试验检测协议篇二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至少由5名委员组成,包括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非医学专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律工作者,一名为该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人员。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评估和评价该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的资格或者经验。所有委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并遵守伦理委员会的章程。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准则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伦理委员会中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委员有权发表意见并参与有关试验的表决。
第三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加评审和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作出任何决定应当由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关试验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当参与评审、投票或者发表意见。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试验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三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四)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风险的保护以及受试者入选的方法是否科学。
(五)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受试人群代表对资料的可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知情同意是否适当,评估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
(六)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治疗和保险措施是否充分。
(七)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八)是否能够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定期分析评估对受试者的可能危害。
(九)对试验方案的偏离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响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是否可以接受。
第三十四条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协作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开始前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伦理合理性和科学性,参加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文件审查的方式,审查该项试验在本临床试验机构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设备与条件等,一般情况下不再对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批准在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第三十五条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后应当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以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批准的试验。
第三十六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本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被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第三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至临床试验完成后至少10年。
试验检测协议篇三
为使委托任务安全顺利进行,特订如下协议:
一、变电所业主办理委托时,须带有该变电所电气一次系统图。在图上标明委托试验范围,以及试验期变电所是否保留运行的高压和抵押电气设备。
二、服务商根据业主提供的电气一次系统图,进行现场查勘和核对,开出“变电第一种工作票”。
三、试验当天,由业主值班员根据工作票操作票要求,进行停电操作并作各项安全措施。在预试工作中如需操作和恢复送电,应由业主方值班员进行。
四、被试设备需要拆除电气连接进行试验时,拆除和恢复工作由服务商派员进行,不另行计费,业主应安排专业电工配合。
五、变电所停电后,能否提供预试电源请业主事先告知,服务商可自带发电机供电。
六、工作票许可手续办妥后,工作人员在工作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技安措施进行预试工作,如工作人员违反安全工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应由服务商负责。
七、业主值班员在试验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办理中介手续前,不得随意改变工作票规定的安全措施,更不允许对设备进行送电操作,如因上述情况发生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应由业主方负责。
八、如在测试过程中发现有损坏无法使用的`部件业主应自行或委托设备供应商购买,服务商可给予安装调试(需另行收费),如因上述原因延误送电,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九、电气设备通过预防性试验合格,标明该设备性能正常,服务商出具实验报告单。服务商之实验报告,仅对试验当期负责,并不承担设备今后长期安全运行之责任。
十、测试过程中由测试单位造成的设备及人员损伤,责任由测试方承担
十一、工程费用定价元人民币,预试结束后二周内一次性支付,业主不按期付款应向服务商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十二、本协议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时生效,工程竣工签证、款清后自行失效。
本协议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业主(签章):________
服务商(签章):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
试验检测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一、试验内容
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对____工程__标所包含的`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二、试验检测条款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参数依据成立该项目工地试验室所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乙方仅对甲方现有投标文件中合同约定的试验检测频率要求进行测试,出具检验报告,乙方对甲方的相关检测信息确认无误后、应在对外承诺的检验周期内出具准确可靠的试验检测报告。
2、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样品进行留样,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复验、追溯、样品保存期为一个月。
3、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对方有关试验检测资料向第三方透露。
4、该协议有效期以签订的日期当日起生效,不符合相关试验检测规范的样品,可采取拒收及不出具相关试验检测报告的形式,予以处理。
三、违约责任及赔偿
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未能履约本协议之规定,应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乙方(盖章):代表签字:日期:
试验检测协议篇五
甲方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乙方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进行电气设备常规试验及分系统调试。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2、工程性质:新建
3、工程地点:青海省共和县城以南约12km海南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
一、委托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电气试验室所承担的调试业务:
1、青海海南州太阳能生态发电园区二期公用设施1110kv升压站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的调试。
单,电气一、二次设计及有关电气资料。
二、技术规范:
《青海电网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试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及电网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三、施工方式:
1、施工方式:
件。
质量保证:乙方确保电气设备单体调试的目的是对保护装置进行参数检查、功能验证、保护定值的整定及校验等,以检查保护装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以及相关规程的规定。
1、甲方应确保乙方施工外部环境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民事协
调,线路通道的清理,等其他事宜),确保乙方试验调试的顺利进行。
四、其他事项:
1、
2、
3、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临沂仲裁委员会裁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委托时间:2015年01月05日
乙方: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电气试验室
(试验单位章)
试验检测协议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认定的,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简称“试验专业”)是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
第三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
(四)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六)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七)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八)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九)具有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的培训、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
(十一)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和专业特长,结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的试验专业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一致。
第八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填写资格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资格认定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资格认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及临床研究中患者或受试者损害的防范和处理预案、伦理委员会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请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审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研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伦理委员会情况、实施药品临床研究的情况、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形式审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简称“核查中心”)对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制定检查方案,需要补充资料的,必要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补充资料。资料审查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核查中心组织对申请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资格认定审核意见。审核工作时限为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资格认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工作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食药监总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办理公告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或专业,如其再次申请资格认定,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运行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机构办公室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应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机构办公室负责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业务管理。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相关制度建设、培训以及考核等工作,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业务管理,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临床研究协调员管理以及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门进行项目经费管理等。
第十九条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保障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
同一试验专业原则上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处于筛选期间和治疗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第二十条研究者负责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管理、具体操作和质量控制,是受试者安全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同一研究者不得同时进行五个以上处于筛选期间和治疗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特殊情况须予以专门说明,经机构办公室同意,伦理委员会批准,并书面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保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独立性,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向核查中心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整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得自行将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受境外监管部门检查时,应提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各试验专业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评估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随机检查、有因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相互通报并分别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年度自查评估情况及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依程序、按标准实施。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可与药物临床试验注册现场核查结合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规或gcp要求的问题,应准确记录和取证,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随机检查、有因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违反有关法规或gcp要求的问题,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等处理决定。3年内不再受理被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的资格认定申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严重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五章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评估。定期评估原则上每5年一次,首次定期评估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通过资格认定后3年。
第三十二条定期评估的内容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架构及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设备设施及变更情况、人员定期培训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开展及管理情况、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变化情况、伦理委员会的换届与培训情况、伦理委员会规章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情况、既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与反馈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按照gcp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与复核检查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将定期评估有关书面申请资料及电子资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并于定期评估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定期评估申请和自查报告。
未按期提交定期评估申请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逾期后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初审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表和申请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
第三十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机构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等监督检查情况,填写形式审查审核意见,并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列表。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接收定期评估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核查中心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综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既往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定期评估技术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选取一定数量的申请机构,由核查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对通过资格认定后首次申请定期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均应组织现场复核检查。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定期评估情况进行会审。定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后再评估和不通过。
第四十条对定期评估不通过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取消其相应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对整改后再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知申请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整改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再评估。整改后再评估仍不通过的,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
第四十二条对定期评估不通过或整改后再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与试验专业,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再新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第四十三条通过资格认定后未开展过药物临床试验的试验专业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第六章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资格认定现场检查、定期评估现场检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统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与定期评估现场检查的计划,以及检查人员管理,核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监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等现场检查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现场检查前,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检查组。检查组由不少于2名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从检查员库中选取;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检查员不得从事相关的有偿咨询活动,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提前做好现场检查有关准备工作。
核查中心组织实施资格认定与定期评估等现场检查时,应提前通知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可各选派1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出示检查通知原件,确定检查程序和范围,落实检查的进度安排,宣布检查纪律、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指派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
第四十九条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方案如需变更,应报请检查单位批准。
第五十条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汇总所发现问题,进行综合评定,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宣读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公章;有观察员参与的现场检查,观察员应签名。如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不能达成共识,检查组应记录说明。
第五十三条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可向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十四条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等存有异议时,可直接向检查组提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单位申诉。
第五十五条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将被检查机构提供检查的资料退还被检查机构,必要时可保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第五十六条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向检查单位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有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有观察员参与的现场检查,观察员应签名),并附每位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不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专业,在遇到突发性疾病、特殊病种等确需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参加预防性药物相关临床试验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一次性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军队所属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形式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申请资格认定的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44号)同时废止。
试验检测协议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节能降耗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用以试验照明节能的可行性,测试节约用电是否比原有支出,降低30%以上。
试验场地情况:
乙方提供试验教室(直属门店):
地址:
原有照明设备:
原有照明设备每月用电量:_______(可根据用电器功率推算)照度。
试验内容如下:
1、甲方提供:t5灯管___只,规格型号:_____;高效镇流器:______只,规格型号:_____;转接头______只,规格型号:______。
2、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地点:免费更换原有旧型荧光灯(更换下来的产品请乙方保管)。
3、试验一个月后,根据甲乙双方的试验情况,留用试验产品或甲方负责原有产品的更换复原工作。
4、乙方负责:确定甲方更换的地点和时间,相关的负责人员:______,电话:__________。
5、为示公正由乙方提供电表一只,用于测量实际用电量。
6、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试验检测协议篇八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委托试验协议如下:
1、混凝土:7天、28天抗压强度及配合比;
2、砂、石颗粒级配、含沙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
3、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
4、其他双方协商的项目
1、甲方负责对所试验样品规范标准要求抽取,同时对取样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2、甲方如对试验结果和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试验报告15日内向乙方提出;
4、甲方负责配备齐全所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
5、甲方负责按委托的项目配备齐全试验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1、乙方负责甲方的试验工作,并委派相关工程师、实验员到现场进行工作;
3、试验结果有异议或出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负责及时通知甲方。
1、由甲方将受检样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
2、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单,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__年__月_日__年__日
试验检测协议篇九
甲方(委托人):
乙方(检测机构):
甲方将检测产品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交与甲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检验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检测对象
第二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不限于以下检测项目:
企标全项、外壳防护、外观、绝缘电阻、抗电强度、泄漏电流、静电放电、快速脉冲群、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浪涌抗扰度、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高温、低温、恒定湿热、振动、冲击、跌落、稳定性。
第三条:检测现场
乙方测试检测现场应具备功能、设备齐全的检测试验环境,但不限于以下检测试验设备、工具及仪器:高低温箱、振动试验机、盐雾试验箱、跌落试验机、防水试验装置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样品检测机构。
(2)甲方向乙方提供所要检测的样品,对所需检测的仪器设备进行确认。
(3)甲方向乙方人员说明检测项目、技术要求所涉及的技术要点及乙方要求予以说明的事项。
(4)对于没有具体检测标准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因检测要求不明确造成检测结果有误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责任
(1)乙方自愿作为甲方的委托检测实验室。有义务配备有资质的检测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依据相应检测标准和程序开展委托检测业务。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保证测试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可追溯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乙方检测时使用的设备、仪器必须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4)乙方仅对来样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委托要求内容进行测试,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与所测试的原始数据一致。
(5)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有关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第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已方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试验检测协议篇十
甲方:
乙方:
甲方在xx工程建设中,委托乙方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试验检验工作。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书,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试验,由甲方填写委托单,并经监理单位见证后进行取样,交乙方签认后委托试验开始,乙方须按甲方委托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试验报告,纸张规格为a4,共4份,(打印格式必须符合资料归档要求)。
三、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见证对抽取的砼(砂浆)样品进行成型,砼、砂浆试件拆模后应及时养护,同条件试件应与结构实体养护条件相同,并做好测温记录。标养砼(砂浆)试件由甲方制作交乙方养护,养护条件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四、试验范围: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的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抗渗混凝土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普通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防水卷材、涂料检验;混凝土强度现场回弹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混凝土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建筑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锚杆锚固承载力检验等。
五、乙方为甲方出具委托项目试验报告的期限为:钢筋原材、钢筋试件自委托之日起2天内;砂、石、砖、防水材料的报告自接到委托之日起3天内;砼、砂浆、水泥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在试件成型后,相应龄期期满后2天内(水泥要求出具3天试验报告);土工试验报告根据甲方具体期限出具。未注明的其它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具体时间出具。
六、双方权利、责任:
1、甲方:
(1)负责对试件取样及送样;
(2)对抽取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试验人员的资格及试验程序进行抽检。
2、乙方:
(2)乙方为甲方出具的试验报告要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需要在现场进行的试验,乙方应及时组织试验人员到现场配合,以便保证下步工序的顺利进行。
七、费用结算方法:
费用:按本工程建筑面积全包价每平米x元。
付款:基础完工后支付结算价款的30%,主体结构封顶、原位检测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支付结算价款的60%,剩余10%待整体工程竣工及所有试验资料全部交付档案馆后一次性付清。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采取协议书补充条款的形式执行。补充条款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十、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协议书签订日期:20xx年x月x日
试验检测协议篇十一
乙方:xxx
根据甲方公路工程建设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母体建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本工程自检试验检测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检测质量,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工程名称:xxxx
工程地点:xxxx
甲方在乙方的授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工程内容中涉及的相关试验进行检测,并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乙方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向甲方提供检测技术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工地试验室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试验检测规程和技术标准,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及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甲方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丽水市丽州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接受乙方的检查、指导与监督。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公正、准确。
2、工地试验室是以乙方为母体而建立的,所有检测行为均代表乙方进行,对本工程质量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就协议事项履行完毕后,协议自然失效。
甲方:xxxx
乙方:xxxx
试验检测协议篇十二
委托方:
被委托单位:
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乙方xx工程公司进行电气设备常规试验及分系统调试。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工程名称:xx调试工程
2、工程性质:新建
3、工程地点:青海省共和县城以南约12km海南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
1、青海海南州太阳能生态发电园区二期公用设施1110kv升压站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的调试。
单,电气一、二次设计及有关电气资料。
《调试作业指导书》
《青海电网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试行)》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及电网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1、施工方式:
2、乙方派技术、施工人员组织进行安装施工。甲方配合协助施工,做好民事协调、赔情处理,并提供便利条件。
质量保证:乙方确保电气设备单体调试的目的是对保护装置进行参数检查、功能验证、保护定值的整定及校验等,以检查保护装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以及相关规程的规定。
双方责任:甲方应确保乙方施工外部环境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民事协调,线路通道的清理,等其他事宜),确保乙方试验调试的顺利进行。
甲方:
(公章)
委托时间:20xx年x月x日
乙方:
(试验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