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浅谈电子商务论文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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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一
所谓“流动性整合”,即信息、知识与传统商业流程之间的充分协调。企业电子商务的瓶颈正是在于对“流动性整合”的忽视,真正电子商务的实现必须突破这个瓶颈,建立和共享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以及员工之间的知识链,完成知识链与商业流程的“流动性整合”,否则企业电子商务只能局限于浅层次的应用。知识管理系统采用信息技术和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管理联接于客户、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知识链,实现知识链与物流系统的融合,完成企业的“流动性整合”,用知识指导决策付诸行动,再将行动转化为利润[2]。知识经济浪潮正席卷全球,对电子商务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浩如烟海,不知如何下手;信息孤岛林立,员工各自为战;决策过程缓慢错失良机;不能在最短的时间找到适当的人响应客户需求;专家神龙见首不见尾难以寻找;员工离职造成关键业务巨大损失……传统的信息技术无法应对这些难题,知识管理才是解决之道。
面对电子商务对知识管理的诉求,借鉴知名it企业在知识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得失,是探讨电子商务中知识管理策略的捷径。
ibm前任ceo郭士纳以“大象也能跳舞”作为其畅销回忆录的主题,郭士纳作为一个技术“门外汉”,受命于危难,却缔造了it史上最大的神话,短期内让步履蹒跚的ibm重新翩翩起舞,并成功地将ibm从制造商改造为一家以电子商务和服务为主的技术集成商。ibm能翩然起舞的动力中,知识管理的作用不可或缺。ibm的知识管理系统被称为e-workplace(电子工作环境),在ibm的“协作”环境里,项目经理可随时掌握销售人员的最新动态以及项目进程;如果员工有什么问题,只需提交一个“需求”文档,系统就自动将需求发送到该流程中的应答人员,这就是“需求分析”模块。此外,员工还可以通过ibm的“专家网络”,直接向适当专家提问,把隐性知识挖掘出来整合到知识管理体系中去[3]。在日常培训方面,ibm设计了e-learning,直接推动式知识整合,系统对员工的角色、职务以及经历进行评估后将相应的课程提交给员工,并能自动跟踪员工学习进度。被美国《时代》周刊誉为“电子商务巨子”的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的高级阶段就是“电子商务随需应变”。这意味着不可思议的响应速度,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之间天衣无缝的整合以及先于竞争对手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营模式,并能够伴随客户需求做出相应调整。为此,ibm的知识管理从改变员工的沟通方式开始,建立一些整合的个性化工作区,最终企业进入随需应变的高级阶段,基于web的协作环境大功告成,可以连接任何应用程序以及外部环境。至此,知识管理已经上升到推动创新和组织转变的战略高度。
21世纪初,国内真正在实施知识管理的企业寥若晨星,中国惠普分公司是国内知识管理领域的先行者。20xx年,惠普的高建华被任命为中国第一个首席知识官,开创了一条新模式的知识管理之路。高建华认为知识管理的推动过程应先有文化,再有内容,后有系统[4]。“知识管理的本质是一个管理问题,it只是工具。如果没有实质内容,系统不就是个摆设吗?”因此中国惠普选择的知识管理模式一开始并不涉及大笔预算,而是从it以外的制度着手。中国惠普给每个员工配备了“科研记录本”;每种新产品最后都会形成一本产品定义,记录产品的来龙去脉;沿袭中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进行隐性知识的传递;一切从理顺流程开始,举行流程规范大赛;成立70多个读书会;设立惠普商学院……。不可否认,中国惠普的知识管理在高建华的领导下一度风生水起,开拓了知识管理的新思维,然而,就在中国惠普和康柏合并期间,惠普的知识管理没有等到信息系统的固化就被提前搁置了。深圳蓝凌的邓文彪博士表示:在知识管理的实践中,惠普总部和中国公司的最大差别,就在于是否将所有的知识管理都紧密结合在具体业务中。邓文彪认为中国惠普的知识管理过多地从愿望,而不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凭热情和领导要求开展,而未成为员工自觉自愿的工作行为。邓文彪还对高建华的三段论提出了质疑,坦言没有及时导入it系统使对已取得的知识管理成果的固化丧失了时机[5]。高建华的箴言“知识管理只能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仍需留待后人去评说。。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电子商务中知识管理的对策可分为it信息系统(技术支撑)和柔性化管理(人文氛围)两大方面,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知识管理的基本战略:系统与人文。“系统战略”将企业看作是一个信息系统,知识管理活动主要以系统化、文字化的资料、档案为主导,企业只要将获得或创新的知识加以系统化的编码贮存在数据库中。一般而言,这种战略多出现于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成熟期”,企业需要依赖于大规模生产来创造最大的效益。“人文战略”主要针对隐性知识的管理,强调企业知识的社会属性。人文战略认为人是知识管理持续改进的关键,在社会关系占主要地位的软环境中,it往往被看作是管理工具而不是成功的本质因素。若企业内存在着大量难以言喻或只能通过个人心智模式认知的知识,就可采取人文战略。
中国惠普的知识管理虽已偃旗息鼓,但不可一概以成败论英雄,事实上中国惠普提出的“一切以理顺流程开始”作为知识管理实践的起点并没有错。知识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要为企业创造价值,而创造价值的过程是业务流程,这个价值包括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只有看到效益,大家才愿意去做。知识管理的实践无论是遵循系统战略抑或人文战略,都应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一般电子商务企业的价值流动是由资金流、信息流、物流3部分组成,而知识流的价值是通过价值流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先前提到知识与传统业务流程之间的“流动性整合”正是电子商务的瓶颈所在,这就要求树立基于知识流的企业流程再造(bpr)的理念[6]。企业知识链分为两类,即业务知识链和技术知识链。业务知识链指的是企业与外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建立的以具体业务为核心的知识链,包括仓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知识;技术知识链指的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技术文挡、经验总结等知识。企业资源经营是以“融合”为方向进行资源整合[7]。应该指出,尽管中国惠普重视业务流程,甚至专门举办流程规范大赛,但并没有真正做到每一项知识管理举措都与业务紧密结合。反观惠普总部的connex专家网络则满足了研发的实际需求,新的研发者在思考和设计中,大量地需要与专家(包括已退休的专家)进行请教和交流,以获取专家头脑中的隐性经验知识以帮助自己。所以connex才得以重视,并成功发挥其应用。由此可见,知识管理就应该做到“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与中国惠普不同的是,惠普总部并没有专设的cko,惠普总部的知识管理最初由职能部门发起,如效果最为显著的“培训师交易站”,是由惠普教育组织的基层员工brucekarney建立,为的是解决教育者知识共享的途径问题。可见惠普总部的知识管理是“自下而上”推进,是基层员工出于具体业务需要及兴趣爱好,自发开创并且自觉推动的[8]。“自下而上”相较于高层领导“向上而下”地推进知识管理,优越性毋庸多言,但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管理模式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深深地印刻在国人思想意识之中。中国惠普采用的知识管理实施方式,适合中国国情。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企业文化的建设问题。几乎所有知识管理的理论家和实践家都认为:“知识管理为何如此难?难就难在文化。”“培育一个知识导向型文化是知识管理最重要的关键成功要素。”
企业文化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时间的沉淀。从文化入手实施知识管理,看似投入少、风险小,实则是从最硬的骨头啃起;知识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具备一种整体的、动态的搭配能力,文化和技术必须同时进行创新,知识管理才能顺利实施。打造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的知识管理平台(it解决方案),是知识管理的技术支撑。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知识管理软件产品,如前文介绍的蓝凌就是国内km市场的佼佼者,国外如ibm、微软等it巨头不仅对知识管理身体力行,且都是km解决方案供应商。如ibm的lotus知识管理产品包括实时协作和网络会议sametime、基于web的项目知识管理quickplace、分布式文档管理系统domino.doc、工作流管理workflow、知识发现与专家定位系统discoveryserver、企业知识门户websphereportalserver等,涵盖了知识管理框架的各个功能模块。在商业智能(bi)方面,ibm商业智能基本体系结构包括3部分:数据仓库用于抽取、整合、分布、存储有用信息;多维分析全方位了解现状;数据挖掘发现问题,找出规律,达到真正的智能效果:预测将来。微软sharepointportalserver提供智能的知识管理门户解决方案,不但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建构企业知识门户,还可以同时整合储存在企业各处服务器上的文件、包括文件服务器、web服务器、exchangeserver、lotusnotes、决策支持系统等[9]。电子商务企业除了和专业知识管理厂商合作,也可自主开发本企业的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可采用b/s体系结构,选择sqlserver数据库,java开发平台,开发工具可选eclipse平台,ibm向开放源码社区捐赠的开发框架[10]。知识管理平台用于连接电子商务平台和知识共享中心、知识获取和检索机制、实时决策支持等模块。图1和图2给出了知识管理平台的体系结构和功能结构图[11]。
本文讨论的广义上的电子商务包括狭义电子商务在内的一切利用it手段开展的商务活动,广义电子商务也称电子商务高级阶段,即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高度整合,达到“随需应变”。知识管理,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管理思路或者说是工作方式,其实从管理学的萌芽时期,20世纪初工程师taylor研究最合适的煤铲开始,公司治理就包含了知识管理的精神,但是知识管理直到今天才真正引人注目,得益于信息技术和商业环境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中知识管理的实施不仅仅要从方法论出发,还要利用it信息技术及时将知识管理的成果予以固化。反之,也不要一味以为知识管理就是购买相关软件产品或开发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应从具体业务出发,切忌削足适履、为了知识管理而知识管理。电子商务实质上是知识管理的价值体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协同作用,这两套看似不同的系统可以通过it平台进行对接,实现“知识商务”。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罔不经历三种境界”。电子商务中知识管理的实践也正会有这种路漫漫其修远兮、上下求索、豁然开朗的过程。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二
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看看下面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吧!
[提要]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鉴于电子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本文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一)书面形式问题。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易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以书面文件的基本作用为依据,联合国贸易法会在《示范法》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规定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我国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解释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因此,我们主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前引第14条,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已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还有人认为: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
笔者认为,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注意予以区别。因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的撤回在技术上不易达到,即要求撤回的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但对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对方答复之前达到对方。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笔者以为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来作为判别标准。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是采取所谓“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
联合国《示范法》无意在此问题上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任何一方相冲突。该法回避了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作出直接规定,而仅仅是给数据电文的发出与到达时间设定了标准。如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因此,联合国《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采用的是“发送主义”。然而,在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上,该法则采用了“达到主义”。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a)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b)如收件人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为收到时间。上述做法也为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所完全采纳。至于承诺生效到底是以数据电文的发出还是以其到达为准,《示范法》根本没有涉及。立法者显然是想把这个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规定。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受到地点。就本法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据解释,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件人受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此规定是在法律事实上确定一件不易反驳的推定。若另一项法律(如有关合同订立或法律冲突的法律)要求确定一项根据电文的收到地点时,即可使用这种推定。应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性,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因此是值得肯定的。
二、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重大的挑战”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也有着极为广泛的适用余地。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应当承认:格式条款对于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原则上应肯定其效力。但是,问题正如前引观点所指出的:它“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重大的挑战”。譬如,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旦通知即生效。
有的网站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事先接受其完整内容要到承诺做出以后方可知晓的协议。还有的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责内容根本未以醒目之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凡此种种,均有可能对相对人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可以预料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所谓的“格式之战”将会愈演愈烈;相应地,对商业网站的格式条款的规制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将会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不过,令人欣喜的是,我国《合同法》已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这些规定尽管是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原则、精神应当认为,对于电子商务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主要参考文献:
[1]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4.
[2]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
[3]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1999.6.
[4]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三
积极拓展我国农村的电子商务事业,能够切实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的科技进步以及社会发展,持续改进我国农产品领域的流通现状,加快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升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的全面调整,进而提升我国农业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有效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增产增收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与进步。
我国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涵了农业生产网络化管理、农产品网络化营销、农村物流管理和农村客户关系管理、农村娱乐服务等各项内容,其主要能够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能够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信息鸿沟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主要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的小规模生产,农业生产者相互间基本上并不存在信息上的交流,农户们一般都是凭借着自身以往的价格经验来确定具体生产项目以及生产规模的,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农业生产上的极度被动,进而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的总体稳定以及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而电子商务能够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机地联结,从而有效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和市场信息之间所存在的不对称问题,这样一来就能够让广大农业生产者能更好地了解到当前市场的信息,并且依据市场需求之变化,更为合理地组织生产,进而避免由于产量而导致价格上的极大变化,切实降低农业领域的生产风险。
(二)能够妥善处理好我国农产品所固有的流通不畅难题
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中所体现出来的突出问题包括农产品流通不够正常且功能上不够健全完善,无法发挥积极引导与组织生产等作用。农民群众尽管在诸多方面都在积极适应现代市场发展之所需,然而在销售上显然和现代市场经济之间的要求具有相当大的差距,以至于难以更加积极主动地选择最能促进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之中进行销售,而是只得消极被动地等待市场进行选择。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当然就为解决我国农业发展进程之中的农产品流通等问题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运用电子商务来改造传统经济体制之下的流通进程,能够真正形成由信息流、资金流以及物流等共同构建而成的而且是以信息流为中心的新型流通过程,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能够推动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更加优质高效的就业
如今,我国农村在劳动力的供给上具有不连续性之特点,特别是伴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的持续提升,大量农民群众开始到农村重新开展农业生产活动,而引入电子商务则能极大地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的供求信息得到更加及时的反映,从而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顺利流动创设出有利的条件,进而提升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之机会,而且还能实现更加高效的就业。
(四)能够为我国农业技术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指导
千百年来,我国农业一直呈现出一种分散化、个体化的生产方式,这就对农业技术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一旦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农业生产中就会消耗掉非常多的生产资料,而且农业生产的质量也不会高,效果更是受到影响。同时,因为无法快速得到农业灾害的相关预警类信息,也就难以提前使用有效的防范手段,由此而导致农业生产遭受到巨大的损失,且灾后也难以采取合理的补救办法,损失也就更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弥补。运用现代电子商务技术,并且辅之以专业农业科技人士的悉心指导,从而形成合理的农业技术服务网络,应用更加便捷、更富有实效性的方式对广大农户实施技术指导以及信息服务,从而极大地提升广大农户对于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状况,让我国的农业生产能够真正得到全过程监控以及指导,不断提升科技在我国农业生产管理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经过上述讨论能够发现,我国农村中的农产品销售不能使用淘宝网c to c模式来切实解决供需之间所存在的矛盾,而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协会以及农村合作社所搭建起来的b to c模式也并不适合于农产品流通之内在规律,这是由于与西方国家所实施的大规模与产业化农业生产比较起来,我国农业生产终究还是以分散型、个体化的家庭劳作为主体的,绝大多数农产品依然还需进行全面深加工,才能真正来到广大消费者们的手上。所以,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应当采取b to b模式。
鉴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主体相当分散,其主体为没有很好地组织在一起的分散型农户,所以农业企业往往会十分少,因而无法照搬与照抄城市电子商务的运行方式,这就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创新以及改进,以求更好地适应于农村实际。因此,笔者对b to b模式实施了变革,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ptoctob新模式
p是个体农户,c为农业协会或者农村合作社,b则是农产品销售与深加工企业,或者是大型超市等。对分散化、单一化的农户来说,假如要想取得与农业企业分庭抗礼的平等经济地位,就迫切需要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整体,既要有组织又要有一定的谋略,而当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社就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在p to c to b新模式下,生产环节之中,合作社可依据市场的需求来组织广大农户实施统一化的生产,有时农村合作社还会接受农业企业的相应订单,依据订单来安排农业生产,而且提供技术上的大力支持,这样一来就能保障高质与高效,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生态农业产品大行其道,而单一农户的分散化生产方式很难控制好农药的用量以及时机,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指导的统一化生产,就能够让生态农业从美好的憧憬转变成为现实。销售环节中,农村合作社是以整体身份来对外以及对农产品企业开展网络洽谈与签订意向性合同的。具备了相应经济实力以及技术能力的农业合作社就可以自行建设网站,通过自身所生产的富有特色的新鲜农产品为抓手来吸引广大的客户。 与此同时,还可通过电子商务中介平台发布相关的供求信息,查询相应的需求信息,并在网络中相互洽谈,甚至直接地出口各类农产品。
认证的申请,并且通过网络交易来辨别与认证对方的身份,通过证书当中的密钥加密传达相关信息,从而切实保障商业信息的传递不会失密。物流环节中,农村合作社主要负责依据质量要求对农产品进行分拣以及包装,其后再在网络中找到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完成相应的配送服务。支付环节中,农村合作社可以银行设立帐户并且通过网上银行来接收买方所给付的货款。
(二)btob新模式
b是指本地的农业生产型企业或者是专门开展农产品销售业务的企业。因为自身具备了相当强的规模化优势以及品牌优势,运用自行建设的农产品网站,即可应用搜索引擎来推广网站,同时还可在阿里巴巴等超大型第三方中介平台上进行注册,由阿里巴巴在线上与线下为其进行宣传推广,这样一来就能够促进在线搜索农产品信息、报价、谈判、合同签订、明确物流供应商、资金结算等工作的开展。为切切实实地保障网络交易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交易的双方还可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由该中心明确各自的真实身份。在实施交易的过程中,双方还可在网上彼此验证各自的身份,并使用密钥来加密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商业信息具有机密性以及高度安全性。在实施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双方均应设置企业网银,并直接通过网银进行转帐交易。
(三)ptogtob新模式
在此种新模式之下,中央和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都要紧密结合农民群众所提出的迫切需求,从而形成一大批专门针对农产品种植、农产品销售以及供求信息、劳动力资源培训以及外出务工就业、网络农产品交易会等方面的涉农信息网站。例如,江西省的“信息田园”网站、四川省的“天府信息”网站、福建省的“数字福建”网站、陕西省的“电子农务”网站等。因为政府部门具备了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强大公信力,无论是普通农户,还是涉农企业,均应高度信任政府所具有的中介作用。一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先由政府部门出面接收外地的订单,其后再分摊给农户,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生产,这可以称之为“订单农业”,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的效果非常理想。
同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科技的能力确实高于普通农民,能够高效率地在网上开展交易谈判,从而能够实现精细化的网上实际操作。为有效保障网上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交易者双方应当事先向认证中心申请各自的证书,其后再由中心来确定其各自不同的身份。通过交易,双方得彼此验证身份,并且使用证书含有障碍,通过密钥来保护各种信息,进而言之保障南方商业信息在机密、安全上的领先。
在资金结算这个环节中,双方均应分别设有工商银行户头网络银行,直接进行网罗和网上转帐。这和多个城市的电子商务施工者在国退民进中的表现正好相反,而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要想取得世纪的开展以及当地党委、整体的积极支持。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若干意见中就提出了必须要支持当地农产品的陪送、直销以及连锁经营等,而通过鉴扎实的电子商加以分析易,不仅能够体现出政府争端抵御顺利。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绝对不可照搬工业与服务业所取得的发展模式,而是应当实施全力探索与创新。尽管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中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笔者坚信,由于农村电子商务新模式的持续探索,并随直不断健全完善,电子商务必然能够在农业经营活动之中得到更好的运用,农业领域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相互矛盾肯定能够得到切实缓解,进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四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的商业界引起了巨大的波动,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是对传统商品交易模式的巨大冲击。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不需要见面即可完成交易,而且相关的服务还比较完善,对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却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从而影响了发展的进程。本文对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对策,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子商务;制约因素;改善对策
从通俗的层面上来讲,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活动过程,这种交易方式简单直接,避免了中间的很多环节。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通过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详细地了解商品的各种信息,然后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企业以物流的方式将商品送达消费者的手中。这一系列的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所以电子商务运行的过程需要以网络为依托,如果网络基础较差,就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交易的过程中,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也是影响电子商务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是以网络的形式进行交易,所以就会存在企业信用的问题,这是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交易中的商品是以物流的形式进行运输,所以物流的服务水平会影响到企业的服务水平,最终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电子商务的整个交易过程中,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后,有利于进行相应的改善,为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较快,并且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所以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安全方面都还不够完善,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1.1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
网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互联网的基础设施状态与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有直接的关系。近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在技术和服务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也是电子商务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投入的资金不足,所以导致在带宽、资费、信息以及数据传输速度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1.2网络安全性有待完善
由于电子商务的一切程序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所以网络运行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容易受到网络“电脑高手”的攻击,对企业机密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造成威胁。在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中,会有很多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网络电脑高手会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企业的商业机密,从而威胁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会显示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电脑高手可以获取消费者的隐私,从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等活动,会对消费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1.3电子支付落后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是完成交易的关键所在。虽然近年来许多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网上银行来进行电子支付,但这种支付手段还比较落后,还处于电子商务支付的初级阶段,且跨行支付还存在一定障碍,致使消费者在电子支付时面临许多问题。
1.4物流体系发展缓慢
物流是电子商务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重要载体,所以物流的服务水平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人们对物流的要求较高,需要物流能够安全、快捷地将商品运送到消费者手中。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运输的物品种类比较复杂,而传统的物流仓储、运输设备等都难以保证运输的时效和服务水平。尤其是部分企业还拓展了生鲜产品服务,对物流的运输条件要求更为严苛,目前还缺乏完善的冷链物流运输体系。现阶段,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都使用第三方物流企业,仅有少数具有实力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会有自己的物流。如果物流运输在时效性和服务水平方面达不到要求,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购物兴趣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对电子商务企业产生一定的损失。
1.5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因为电子商务中的所有流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而网络又具有开放性,跨区域的特点,所以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对其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出现的纠纷事件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解决途径,所以对我国社会的经济秩序发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6技术创新不足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所以在技术方面还比较单一,缺乏创新,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还是以网络为主,在近些年才兴起手机支付。技术创新不足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技术对电子商务进行研发。
2.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条件,所以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在网络技术方面投入足够的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国各大网络运营商已经开始实施了提速降费的做法,网络速度有了明显的提升,为消费者浏览网页提供了极大便利。资费的下降,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利用网络进行购物。提速降费是网络基础设施改善的基础,接下来还需要在服务质量、服务器、电子支付、智能卡和网络接入设备方面进行研究,进一步改进设备的性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运行平台。
2.2完善网络安全性认证
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是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中有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因素,所以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应该加强对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通过设置防火墙防止电脑高手的攻击,在进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加密技术来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利用身份认证来保证支付的安全。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电子商务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网络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运行的安全性,从而保证企业和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
2.3建立电子支付制度
我国应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卡支付制度,在充分整合各个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支付互通前提下,倡导消费者实行信用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支付工具。此外,我国还应该着力开发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如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
2.4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加快物流业的发展建设,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因为电子商务中的一切实际物品都需要通过物流送达消费者的手中,所以物流的服务水平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的物流体系比较分散,且运输条件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而我国的电子商务企业大多使用第三方物流企业,这就需要对物流中心进行改进,通过改建、联建、代建的方式对物流中心进行完善,从而实现物流业的社会化、产业化、现代化和规模化的经营状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5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涉及商户、银行、电信、公证、isp和消费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因此,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权威的认证机构,对其中引起的纠纷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促使更多的人放心地在网上购物。
2.6加快技术创新速度
加快技术创新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途径,所以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便捷的条件,拓展电子商务的开发利用渠道和功能,刺激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更深的兴趣,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电子商务开拓了全新的交易模式,使得市场经营模式更加多样化。因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所以在运作过程中还有很多相关体系不够健全,对其发展会产生一定的制约。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所以网络的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电子支付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物流业的发展也是制约电子商务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技术上的创新,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会越来越完善,为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1]钟锦文.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问题及策略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xx(09).
[2]何春燕.我国现阶段零售业发展电子商务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xx(11).
[3]梁雪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海峡科技与产业,20xx(12).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五
1、研究背景
信息技术变革促进了电子商务在各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展和深化,商业发展模式也不断地被打破与重塑,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步入互联网时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互联网时代发展,电子商务的定义也在发展变化。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设的wpii认为从信息通信技术在商业中的应用来看,可以将商务活动分为5个层次:ict(informationcommunicationtechnology)商务获取:已经有机会在商务活动中应用信息通信技术;ict商务应用:在商务活动中广泛应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独立的标准、信息检索、数据再利用、信息处理等;电子商务:已经可以开展的基于计算机为媒介的网络的自动交易;广义的电子商务:基于计算机为媒介的网络的买卖交易;狭义的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的买卖交易。oecd认为随着信息技术与商务的融合,电子商务将集中于第4和第5个层次,即广义的电子商务和狭义的电子商务。oecd对狭义的电子商务额定义为:互联网交易是指工商企业、家庭、个人、政府或其他私人组织之间经由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采购。商品和服务是通过上述网络订货,但付款和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交付可在线或离线进行。
从狭义电子商务定义分析,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步入互联网时代,过去商业的竞争是区域小范围内的竞争,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急速发展的当今时代,已转变为全球化大模式的竞争,多数企业认为电子商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渠道,一定要通过互联网走线上线下的融合。近期,国家也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来推动互联网产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发展,鼓励传统行业采用全新视角,把各种迥然不同的渠道整合成“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一体化经济发展新模式。
2、东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地位及特点
2015年,在全球经济困难和挑战之下,东莞的“莞式反转”已经到来,东莞通过强化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力,生产总值首次正式迈入“6000亿俱乐部”行列,gdp达到6275.06亿元,同比增长8%,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实现有效转型升级。东莞市经济运行稳中有升的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条件下的新型经济活动,在各领域的应用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东莞电子商务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中是否找到了自己的新定位?我们有必要对东莞电子商务现状进行调研。
本次东莞市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调研将根据省内地级城市企业电子商务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保证电子商务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统计上对电子商务的界定使用狭义定义。该定义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的统计活动中被普遍使用。
我们首先对全省的各类企业进行抽样,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抽样需要遵循的原则有:
1)目的性原则:以课题研究目的为依据,从研究问题出发,最有利于资料收集;
2)可测性原则:尽量保证概率性和随机性,保证统计推断的能够进行;
3)可行性原则:具备实践可行性;
4)经济性原则。
在抽样的过程中,我们按照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全省21各市法人单位总数的数量作为抽样的比例。为考虑到抽样的代表性,我们按照各市法人单位的数量的比例来进行抽样,确保抽样企业的数量与全部法人单位数存在合理的比例系数。
保持抽样的企业总数为第三次经济普查法人单位总数的1/100,这就保证了全省21个市企业数量的合理比例,不会存在由于抽样不合理导致的市际比例失调。
我们将通过网络和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全省的这10726家企业进行调查。但由于部分企业不配合,调查的应答率为72.6%,共有7787家进行了回复,仍有部分企业是没有任何电子商务活动的。本文数据都是通过网络发送报表或者电话访问的方式取得的,并将这些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用于相关分析研究。
全省调查的企业中有电子商务销售活动的企业有1670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16.6%。深圳、广州、东莞有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数位列前三,分别为447家,396家,161家。东莞紧居深圳、广州之后在全省21个城市中排名第3,有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占全省调查的有电子商务的企业数的9.6%。
全省全部调查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金额1300.8亿元。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位列前三,分别是569.7亿元,489.1亿元,44.5亿元。东莞位列第四,电子商务销售金额为40.8亿元,属于全省前列。
全省调查的企业中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为866.6亿元。深圳、广州、东莞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位列前三,分别是451.7亿元,295.2亿元,23.4亿元。
全省调查的`企业中通过本企业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销售金额是952.1亿元,广州、深圳的自营电子平台销售的金额非常突出,名列前2位,分别是458.9亿元和341.1亿元,共占全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金额的84%。东莞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金额是25.5亿元,名列第3,但和广州、深圳差距明显,销售的金额仅是广州的5.6%,深圳的7.5%。
全省调查的企业中全年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销售金额328.5亿元,深圳、广州、佛山、东莞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销售金额,分别是145.2亿元,98.3亿元,22.0亿元和13.8亿元。东莞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的销售金额占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的33.5%。
全省调查的企业中全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销售金额114.5亿元,广州、深圳、东莞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销售金额排名前三,分别是33.6亿元,29.9亿元,17.9亿元。
全省调查的企业中全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销售金额82.4亿元,广州、深圳、东莞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销售金额排名前三,分别是49.3亿元,18.7亿元,7.9亿元。
3、东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与对策研究
回顾过去,东莞市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前景十分明朗,但在信息日渐透明的互联网时代,共享信息经济的模式诞生,全球的经济体系正在发生急剧的变革,商业模式不断地被打破与重塑。因此,东莞电子商务在发展历程中也会出现各种阻碍因素,研究其发展现状,规划其发展趋势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引领资源配置的重要变革力量,“十三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高速增长期,展望未来,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东莞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与对策:
3.1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标准、创新体系的建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开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研究,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宏观运行数据的采集、跟踪、监控与分析,做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分析及预测工作,建立电子商务发展评价体系;遵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律,以创新机制体制为核心,加快建设以电子商务产业园为主体的重大区域创新园区、平台和载体,积极构建“创新核-创新轴-创新网”的创新体系;根据东莞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制定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各部门间协调联系为电子商务企业简化办事手续,提供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服务,使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补助、供地保障、贷款融资、人才引进等扶持措施效率最大化。
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应当在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交易双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强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科研机构、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之间的合作,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自律准则,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健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网上信用等支撑体系,加快建立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作为互联网产业形态的电子商务,为解决人才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应注重长远的人才战略布局。可以通过聚合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和知名企业的优势资源,创新人才培训与培养模式,设置科学合理的专业课程,建立实训基地和开展实务培训,打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通道,重点培养既精通商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同时加大对电子商务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造就一批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高端人才。实现国民就业是政府的职责所在,鼓励创业,实现以创业促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必由之路,政府部门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活动,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
3.4深化大型骨干企业、中小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推进电子商务在传统优势制造业中的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在大型企业的普及率,充分利用东莞在3c、服装、玩具等制造业产业集聚优势,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在企业内部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广度和深度,加速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将电子商务应用于客户关系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环节,将企业电子商务系统与企业信息化系统整合,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同时支持有条件的本土龙头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垂直细分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相比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规模小、管理基础落后、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独立发展电子商务能力差,东莞市应鼓励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以信息服务作为起点,吸引企业上网,并逐步向网上交易、结算服务等深层电子商务业务拓展。
3.5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细分平台及服务产业,面向特色产业或区域的全程化电子商务服务
未来电商服务从板块式经营模式向细分市场模式发展,更加符合和贴近当地生活习惯的本地化电商模式将会层出不穷,要发展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可以充分利用东莞市众多专业镇各具产业特色的优势和制造业基础实力雄厚的优势,鼓励具有产业特色的优势的企业与电子商务对接,围绕电子、电器、制药、五金、制衣、包装、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旅游等特色资源,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和电子商务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和新应用,不断优化商业模式,开展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融合发展,区域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将会得到满足,从而深化专业镇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六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部分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2.2.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跃性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即已形成电子商务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跨国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范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却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
2.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规为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规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这一特点是以往国际经贸立法中所罕见的,也是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相适应的。
2.2.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又如国际商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订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来式的修订。
2.2.4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对于传统立法更加繁多复杂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着特点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打破国际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世界经济贸易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制定时就自然会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七
说起中国的市场营销,人们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家电业了,海尔、tcl、创维、美的、格力等等品牌,基本上是家喻户晓;而且大学商学院的课堂上,也总是以这些企业作为成功的案例进行教学。家电作为中国最为市场化,也开放最早的行业,其本身的发展史就是中国市场市场化改革的缩影。家电业的市场营销的水平,也基本上代表了中国企业的营销水平。但是,我们不得不说,中国家电业的营销也许走进了一个困境,这个困境不是单一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也许是最聪明的单个企业集合在一起,造就了最笨的行业特征。这在经济学上叫做“合成谬误”。
如果我们把每一个家电企业的年度销售目标加在一起,就会发现,如果每个企业都实现了这个目标,那么整体行业的市场容量可能会翻番,为了实现这个整体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必须要求每个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主要的营销策略,所以家电业是年年促销,越促销越亏损,我们以微波炉为例,本来就剩下两家主要的企业,美的和格兰仕,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但是企业得到的经营结果仍然是以微利或者亏损。彩电业也有类似的特点,当每家企业以抢夺对手的市场份额为主要营销策略时,全行业的亏损也是必然的结果。针对家电业的这种奇特的竞争困境,我们必须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竞争性思维向价值创造思维转变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近二十年来的家电竞争会发现,中国家电业的成功主要是营销的手段的成功,各企业间的激烈的竞争造就了家电业的规模化集中,也造就了大批的营销精英。但这种营销手段主要是建立在竞争性思维的基础之上,这既是行业同质化的结果,也是行业同质化的原因。如果你问中国的普通消费者:tcl、创维、长虹有什么区别,我想人们除了知道他们是做彩电的品牌,可能根本无法区别他们。也就是说,一向以营销致胜的家电企业,竞争了二十年的结果却是无差异的消费者认知,这可能是对中国家电营销最大的讽刺了。
家电业的竞争已经不是国内竞争,其水平基本上代表了中国企业在全球竞争中的水平,其思维方式也代表了中国企业的基本思维方式。
那么,如何实现竞争性思维向价值创造思维的转变呢?这是中国家电企业应该也必须思考的问题。
2、精于战术,缺乏战略思维
仅从营销战术入手,是改变不了中国家电的营销现状的,只会在更加精美的促销方式上让所有企业越陷越深。这种战术性的思维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投机”。什么时候我们的企业人学会了以最“笨”的办法来思考市场时,我们才会走出家电业的困境。什么是最“笨”的思维呢?比如:“想获得高的收益,必须要有高的投入”,而不是是总想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高的收益”。
也有人研究这些年“美的”成功。如果想说“美的”这家企业有什么值得学习的,我感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美的在营销投入产出上从不做脱离实际的幻想。他们知道要想战略性的获得市场的成功,就必须有战略性的投入和战略性的亏损。“不投机取巧”才是企业成功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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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八
随着旅游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们发现旅游是最适合电子化经营的产品形态之一,对网络的发展有很强的适应性。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彻底改变现在旅行社的运作模式和体制形态,并能更好的满足现代社会追求个性的需求,带来旅游界的个性化服务。
旅游电子商务;个性化服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2006年我国国内的旅游人数为2339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为223.5亿元。我国旅游业的运营大部分还是依靠传统的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据cnn公布的数据: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1400亿美元,其中旅游业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270亿美元,占全球电子商务的销售总额的20%以上;全球约有超过17万家的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全球约有8500万人次以上享受过旅游网站的服务;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350%以上的速度发展。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旅游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整个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最快、最突出的部分。到2009年美国在线旅行市场预计将达到910亿美元,旅游服务约50%的业务都将在网络上进行!可见旅游业在电子商务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旅游电子商务实际上是旅游经营者在网上询价――报价――预定――支付――配送(服务)等等一系列商务活动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要通过各种信息传输手段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目前,我国专业的网络旅游网站有300多家,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大型综合旅游网站,如中国旅游资讯网、上海携程旅行网,主要为旅客提供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在内的全部旅游资源,提供全国各地的旅游信息查询。二是旅行社类网站,如中国旅行热线,可以进行网上订线路,网上多家银行信用卡支付等服务。三是酒店预定类网站,如中国酒店供应信息网,提供酒店的服务和设施介绍,并开辟预定业务。四是航空公司及机票预定类网站,如东方航空、南方航空的门户网站,主要提供航班信息和机票和预定服务。五是景区及地方性旅游网站,如黄山旅游网,提供地方性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服务设施等信息提供,有一些也涉及网上预定业务。为游客带来了很多的方便。
根据统计我国国内游人数占全部旅游者的97%,其中散客占92%,散客市场对在线旅游服务的需求最大。而对于游客们来说,他们最需要的是个性化的服务。在大多数的旅游团队中,导游总是为了让旅客多看几个景点而匆忙赶路,根本没有达到旅客感受大自然和放松的目的。而自助旅游又存在对旅游线路不熟、当地特色餐饮不了解、对当地酒店住宿不清楚等多种原因,给自己的出行旅游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对于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比较有限,主要是针对信息的发布、酒店住宿的预定、出游工具的预定和团队报名预定等项目,不能给游客带来更多个性化的服务。
能给这种情况带来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线上与线下的旅游相互的结合,并通过一个旅游产业链来整合整个旅游市场资源。利用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关系与团队利益,可以给游客带来很大的消费优惠。因此对旅游电子商务有以下展望:
4.1.将网络旅游电子商务与移动旅游电子商务相互结合
网络旅游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同过互联网来进行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涉及顾客对旅游信息的查询、预定和支付等各项工作。而移动旅游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手机或其他移动终端在旅行过程中对旅客进行信息提示和信息交换,以更好的满足顾客的需求。
4.2.整合旅游产业链信息
为了满足旅客的个性化需求,那么就应该根据不同旅客的需求来设计他们的旅游线路,然而这样可能出现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导致在一家酒店或一条旅游线路上只有少数几人或一个人,给旅游公司和酒店的赢利带来矛盾。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整合整个旅游市场的资源,一家公司的少数几人与其他公司合作形成一个大的团队,这样就不会对旅游企业带来压力。
4.3.改革现有的导游制度
现有的导游制度是导游归各个旅游公司所有。那么他们必然对其他旅游公司会有偏见或者矛盾。那么我们可以放弃现有的导游制度,各个旅游公司不在雇佣导游,而是各个旅游景点雇佣导游。当游客到达旅游景点后,由旅游公司雇佣景点的导游对旅客进行服务。这样的做法有几个好处:
(一)由于导游只在这个景区服务那么就更加的专业。
(二)在出现各种意外景况时能更好、更及时的处理。
(三)导游为旅游景点服务,那么他们当然希望游客在这里能有更好的享受,使景点有更好的声誉,自身的收入自然也会增加。
(四)很多时间一个团队的到达将是多个公司的顾客,而各个公司只需要按照顾客的比例支付导游的服务费用,不会造成导游对多个公司组成团队中游客的服务偏差问题。
通过以上的几点改革,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旅游事例的出现:旅客通过旅游电子商务查找各种信息,并可直接通过旅游电子商务来按照个人的兴趣预定酒店、餐饮和旅游景点。当游客入住酒店后,由酒店给旅游电子商务企业返回游客入住信息,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就可以通过游客的注册信息找到游客的爱好并通过短信将附近能满足游客喜好的地点设施和交通线路通过短信形式发送给顾客。如果游客有定餐也能及时的将到达就餐地方的方式告知客人,并询问顾客几时去就餐,得到客人回答后就可以按照客人的时间提前通知餐厅准备客人所需物品。到达景点后,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根据游客人数和游客的旅游兴趣租借景点的导游,也可以多公司合作租借景点导游,到达真正的个性化服务,这一切活动都可以通过旅游电子商务来完成。
[1] 查良松.旅游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 徐东文.旅行社经营与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 魏小安.中国旅游业新世纪发展大趋势[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1.
[4] 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九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消费水平的持续提高,以及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的迅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社会需求旺盛和企业人才短缺与电子商务专业就业率低的矛盾现象。文章通过对广西旅游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和需求现状分析,总结出以政府、企业和院校三方视角下的人才培养对策。
我们认为,互联网的产生是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形成的主要原因,实际在20世纪航空公司和旅游与酒店行业的计算机预订系统就是旅游电子商务的雏形。目前全球范围内沿用较广的是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旅游电子商务就是改进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交流与交易,改进企业内部流程,增进知识共享”。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过相关研究,并给出了许多侧重点不同的定义。但现在我们概述旅游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现代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整合旅游资源,实现旅游产品的线上发布、推广和销售的过程,为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提供信息共享的网络化运营模式。
广西旅游资源丰富,拥有“山水甲天下”的桂林等国际旅游胜地的自然资源优势,旅游业已成为广西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广西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十分迅猛,“互联网+旅游”这一概念已成为旅游市场的热潮。同时,由于《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规范和移动应用的支持,散客自助旅游成为未来旅游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旅游企业积极开拓旅游电子商务市场,目前广西区内涉及旅游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站已达到上万家之多。在这种新形势下,游客对各类旅游电子商务的需求急剧增长,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大量的旅游电子商务人才支撑。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没有明确的行业需求和岗位需求,造成了一边是旺盛的社会需求和企业人才短缺,一边却是就业率较低的矛盾现象。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尚不能满足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数量不足
旅游电子商务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应该拥有足够的电子商务和旅游行业运行两方面的知识,主要分为商务型、技术型和战略管理型三种人才类型。高等教育层面的广西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主要是由旅游专业院和综合性大学的相关专业进行。进入新世纪后,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等问题,使得在校培养的适应社会需要的电子商务人才总量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速度。各高校为了拓宽电子商务专业的就业渠道,采取“宽口径、厚基础”的培养模式,较多的强调电子商务需求的共性,而较少的结合具体行业,培养符合特定行业需要的电子商务人才。
(二)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层次不高
目前,大部分高等院校是将旅游电子商务作为选修课程开设,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的旅游管理相关专业。开设旅游电子商务专业相关的特定方向的院校较少,主要是高职高专层次的院校。而且,旅游电子商务研究生层面的人才培养则更是缺乏。大部分相关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在旅游行业中只能从事客服等相对层次较低的职业。
(三)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行业特征不明显
即使是旅游行业专业院校,其开设的电子商务专业的行业特征仍旧不明显。以广西区内某旅游专业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为例,其主干课程为“局域网组网技术、网页设计、电子商务系统设计”等11门课程均为技术型课程,而旅游行业更为需要的商务型和战略型课程均未被列入专业培养的主干课程。其它非旅游类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更不会将旅游行业作为主要的教学培养对象。
(一)培养方向不明确,课程设置不合理
虽然电子商务专业的开设时间已达十多年之久,但由于互联网和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在人类社会中已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各行各业与电子商务进行结合,导致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出现,因此,该专业的人才需求也呈现出相应的方向性,同时,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方向也随之要求明确。然而现在各校对于该专业的开设却存在较多相应的问题。培养方向和定位不明确,缺少岗位群细分,缺少具体岗位能力分析。也正因各校对专业的培养方向较为模糊,导致专业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出现不够合理的现象,包括培养目的,培养方法,课程结构以及课程比例等问题。经过对桂林设有电子商务专业的调查发现,该专业的学科种类仅是计算机学科和经管类学科的简单结合,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的课程多而杂,缺乏系统性和方向性,导致学生对各方面课程内容的涉及泛而不精,无法做到针对性的学习,缺乏特定知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而不被企业所录用。同时,各学校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未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和旅游行业的特点,综合其二,站在技术型,商务型和战略型三个角度,忽略了从专一人才到复合人才的培养。
(二)实践教学匮乏,教材更新速度慢
电子商务是交叉性很强的.学科,既包含商务与管理内容又包含技术内容,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理论和实践的要求较高。目前国内大部分设有电子商务专业的学校对该专业的学生所开展的实践教学都是通过电子商务模拟实验系统的操作,使学生对电子商务有一个初步认识,但大多数学校所购置的电子商务软件与实际商业环境和旅游行业发展情况不符,加之大多数教师没有很多机会参与到实际的企业运作,导致学生的课程实习和创业指导受到限制,学生无法了解到实际企业的岗位需求,无法学习到该行业所需的技能。同时,一套性能完整良好的模拟软件价格高昂,更新版本或新置系统耗费较大,大部分学校所购的软件版本较为老旧,无法结合现下的旅游行业发展特点,适应相关人才的培养。而且,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新业态,因此电子商务瞬息万变的特点也要求相关课程的教材和教具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和迭代,学生所学习的理论和技能也能相应的与时俱进,符合行业的最前沿。
(三)教师资源缺乏,教学评价体系单一
师资是困扰旅游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目前从事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师部分是转行而来。由于本身缺乏系统的学习和电子商务实战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可能无法达到教学标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而旅游电子商务相关的特定方向教师则更是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目前,国内大部分院校的考核方法和教学评价体系都偏于单一,仅仅是以笔试和课堂表现为据,作为对学生的考核标准。强调专业技能,忽视人文素质,强调职业基本证书的重要性,忽视学生的基本职业素养,强调应试教育的硬能力,忽视职场适应力的软能力的培养,而学生的软能力却是更能影响和决定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因素。
通过线上线下调查问卷的分析和旅游企业的采访,我们发现企业对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岗位能力需求具有共性,本研究将企业的旅游电商人才的岗位类型以及能力需求整理如表1所示。通过表1可以看到站在企业角度所需的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类型和能力需求,以此,我们可以得到人才培养的内容和重点,人才质量的衡量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培养模式和具体培养方案。
(一)增强政策支持,改善行业环境
国家和政府制定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长期规划,颁布有利于旅游电子商务培养的相关政策,宏观调控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达到社会供需平衡。在高校方面增强政策支持,对设有旅游电子商务专业的院校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对重视旅游电子商务专业的高校优先引进相应领域的专家和教授。在旅游企业方面增强政策支持,鼓励旅游行业改善电子商务人才环境,营造人才成才环境,完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旅游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人才机构,包括人才研究机构,人才培训机构和人才试验机构等;鼓励企业强化人才孵化和人才沉淀,以良好的待遇和环境留住人才、重视人才、增强人才意识。同时,支持校企合作制度,鼓励搭建旅游电子商务人才数据库,鼓励建设校企人才孵化基地和实践基地,让学生在校期间切身接触到实际商业,与社会无缝接轨,也为院校教师提供专业的教学环境。
(二)结合社会需求,探索人才培养模式
旅游电子商务是旅游和电子商务的整合,需要具备旅游知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旅游企业和院校应顺应时代要求,结合市场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三个层次的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商务型人才;技术型人才;战略管理型人才。通过抓住旅游、互联网、社会经济的特点并瞄准其发展趋势,来明确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方向,通过落实从专一到复合的定向培养方案,来探索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同时每所设有旅游电子商务的院校对于该专业的偏重点会有一些区别,一些院校侧重技术类,一些院校侧重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这些主要体现在该专业所在的院系,有的在软件学院,商学院,还有的在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因此各院校所培养的旅游电子商务人才也各有所长。但是,各院校应在旅游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对准当下的市场需求,结合自身院校的特色来培养各类型核心人才。
(三)从专才到复合人才的定向培养
专才是指掌握旅游电子商务和特定领域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并能在技术方面向纵深发展的专一人才。如网站建设,软件开发和美工等偏向技术型的人才可采用该模式培养,但由于专业面较窄,相关领域知识较薄弱,难以满足旅游电子商务在应用推广和多层次发展的需求。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是以掌握旅游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为主,同时让学生跟踪旅游行业的发展,参与实际的商业环境、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激发学生的创造力,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模式。旅游电子商务各类人才都可以采用该模式培养,但该模式需要更多资源,实施有一定的难度。
(四)丰富第二课堂,开展项目教学,组建师生团队
作为高素质的旅游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不仅要具有基本知识和技能,更应具有新时代的创新精神和职业素养等软能力。构建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电子商务第二课堂对培养学生的软能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演讲、erp、网络营销等各类竞赛;大学生科技节等主题活动;以及名人讲座和专家培训报告会等一系列的第二课堂的开展,既锻炼了学生自我思考,自我动手的能力,又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职业素养理念。其次,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搭建创新实践基地或项目试验田等方式,引入旅游企业的文化,氛围和电子商务平台等,为学生创造更多真实的商业环境和案例,校园课堂与实际社会相结合。同时开展项目教学,让企业项目走进课堂,企业家、教师和学生围绕同一项目共同探讨,对项目感兴趣的学生可与教师组建团队,以课题的形式进行研究,形成项目化课堂,既丰富教师的项目经验,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又使学生以职业人的视角对待整个项目,开拓学生的职业视野,将其培养为具备较高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可持续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五)合理课程结构,加强教材建设,多元评价体系
清晰明确的人才培养方向和计划决定着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从而进一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过程和成效。在课程结构方面,不仅应具备旅游电子商务专业的基础学科,而且应具备创新实践类课程,以及包括如旅游法等相关的通识课程等辅助学科,同时还应合理地增加辅助课程的比例,丰富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全方面知识技能和文化素养。在课程层次方面,各院校之间可积极开展课程置换和对外交流,教师们定期参与各院校的课程交流,引进优秀的课程。校企之间也可开展合作,借鉴和采取优秀的国内外旅游企业的经验和建议,拟定旅游电子商务行业的最新教学方向和趋势。同时教材建设也应跟紧课程设置的脚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企业趋势化,编写具备理论广度和深度,以及应用实践的实用型教材。教学评价和能力考核是影响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大部分院校都只是以老师为主体,采取单一的笔试考核或加以简单的实验考核,这样的方式只能片面的评价学生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无法达到建设全面人才的条件,因此,在教学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都应做到多元化。教学主体多元化要求对于学生的评价主体不仅包括教师,还应包括同学和企业,通过学生培养过程中参与的项目和课题,相应接触到的企业,教师和同学分别给予该生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的评价;评价方法多元化要求采用“态度+知识+能力”的多维度评价方式,做到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结合,同时利用课堂表现,项目成果和案例分析与笔试成绩相结合等综合考核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刘励.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启示——基于智彗旅游发展[j].科技创业月刊,2016(14).
[2]沈莉芳,方守湖.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电子商务人才职业“软能力”的培养[j].教育与职业,2015(35).
[3]阮立新,王新宇.旅游电子商务人才需求预测及对策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商业经济,2013(02).
[4]彭玲,基于企业需求视角的电子商务人才能力构成体系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5(03).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十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并在近年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被许多经济专家认为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同时,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管理水平、信息传递技术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安全体系的构建又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一个安全、便捷的电于商务应用环境,对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是商家和用户都十分关注的话题。安全问题己成为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本文将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作一个基本的探讨。
电子商务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惊人的发展速度。但是,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实际上,迄今为止,电子商务还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世界贸易组织(wto)给电子商务下的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许多特点:
其一,电子商务是在公开环境下进行的交易,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
由于借助互联网,这就使得经济交易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公开环境下的信息公开,使所有的企业可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其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传递、编制、发送、接收都由精密的电脑程序完成,更加精确、可靠。
其三,电子商务是一种快速、便捷、高效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递通过网络完成,速度很快,可以节省宝贵的交易时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应用发展成为交易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也成为国际金融贸易中越来越重要的经营模式,以后它还会逐渐地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部分。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它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安全是保证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目前大家十分关注的话题。目前涉及到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网络交易的有效性。通过网络,我们以电子形式取代了原先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交易信息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要对网络故障、操作错误、应用程序错误、硬件故障、系统软件错误及计算机病毒所产生的潜在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
2、交易过程的机密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交易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我们知道,原先传统的纸面贸易都是通过邮寄封装的信件或通过可靠的通信渠道发送商业报文来达到保守机密的目的。而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而且internet是一个更为开放的网络,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
3、交易的完整性。电子商务可以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许多人为的干预。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完整、统一的问题。由于数据输入时不可避免的意外差错或者是一些欺诈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另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丢失、信息重复或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不同。而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
在我国电子商务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表面上看起来很热闹,但其实并非如此。根据我的了解,我国的电子商务收益不佳的现状有望改观,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还依然存在,尤其是一些安全隐患仍令人担忧。
1、目前网络安全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在我国,现在虽然有关于电子商务安全方面的产品数量不少,但真正通过正规渠道认证的却相当少。在近两年时间里,有将近二十家有关电子商务安全的产品申请认证,但最后能够认证通过却很少。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产品中有不少安全措施是从网上直接照搬下来的;另外,不少搞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厂商对网络技术很熟悉,但是对安全技术普遍了解得偏少,因而他们很难开发出真正实用的、安全性的产品来。
2、相关安全技术的强度普遍不够。现在,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虽然从整体来看其结构或加密技术都显得不错,但是这种算法受到了外国密码政策的限制,因此这些安全技术的强度普遍不够。这种技术用在企业与终端客户的交易方面还勉强可行,但用在企业与企业的交易上就显然不够。
3、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着很大隐患。我们目前的一些相关于电子商务的网站普遍难以抵御黑客的攻击。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虽然国内电子商务网站被攻击的事件报道得较少,但这并不表示我们的网站就牢不可破。这是主要是因为目前我们的网站本身规模小,对于黑客来说没有多少可攻的价值。而随着电子商务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和发展,这个问题也将日渐突出。
四、主要针对措施。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主要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必将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它需要政府和所有参与企业共同努力,加以解决。首先,我们要大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研究开发。信息基础设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载体。发展信息基础设施需要政府和业界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的大力投资和宏观调控。同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经济安全,在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方面一定要注重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不能全部依赖进口。因此,必须大力支持对电子商务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其次,要普及信息技术的教育,培养信息技术人才。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十一
在电子快速发展的如今,根据国外跨境电商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课税是一种普遍趋势,我国也开始逐渐引入相关的税收政策,并且,这些税收政策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文章根据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情况,借鉴其有益经验,以期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呈现野蛮式的增长,虽然这种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拉动我国经济,但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2016年4月8日正式实行了新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新政下,总体来说增加了我国跨境电商贸易的税收,所涉及的相关产品价格有的上涨了,也有的下降了,总体来说价格上涨的产品要远远多于下降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面临行业洗牌和调整。
1.1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的交易流程主要是在不同国家内的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跨境电商平台完成商品的谈判、支付等内容,然后再使用国际物流以完成货物的运输,以此来达到跨境电商贸易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数量众多,已突破5000家。在2015年出口贸易相较于2014年更是上涨了30%,整体进出口贸易依然占据了世界第一的位置。[1]跨境电商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其无论在交流模式上,还是在交易成本上,都拥有很大的优势,能够有效减少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从而提高跨境电商交易的效率。
1.2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和发展,使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受到了严重冲击。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较,跨境电商贸易更加便捷,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其所产生的税收费用也是极低的,正因如此跨境电商才会受到人们的追捧和欢迎,跨境电商税收较低的特点还有助于改善我国对贸易方面的态度。新政策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电商税收的增加,使我国的贸易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此外,为了满足跨境电商的发展,减少我国在跨境电商税收方面产生的影响,其在商品流通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在这种要求之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行业,如物流服务行业等。我国通过相关政策的建立,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不仅是为了提高我国人民的收入、刺激国内消费,还为了能够出现更多的产业与行业,增加我国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2.1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
美国一直支持对跨境电商所征收的税款要公平公正,在政策上给予了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税收政策上给予电商以支持。如在1998年,美国政府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具体的规定内容是在该项法案颁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并在2001年,又将这个年限延长至2004年。2013年,美国又颁布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解决了不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的不同。到目前为止,美国在对无形商品的税收上依然采取了不征税的态度,以给电商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欧盟国家在对跨境电商征收税款方面更是采取了放任的政策,其为电商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税收发展空间,不以税收作为对电商的贸易限制。[3]比如,在1997年,欧盟通过了《伯恩部长级会议宣言》,该宣言的主要思想,是告诫政府尽量不要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电子商务的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在1999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新的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该准则的内容是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项,并使现有的税务政策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2.2放宽关税政策
发达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所给出的关税政策非常宽松。根据对发达国家关税的了解,美国已经确定关税壁垒正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逐渐消失。而跨境电商所依托的是网络信息技术,美国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征税方面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认为可以对跨境电商实施零关税政策。该种政策可以鞭策跨境电商扩大贸易额度,积极发展自身的贸易规模。日本也在关税方面给予跨境电商一定的自由,其简化了对跨境电商在关税方面的税收制度,主张一切从简,以彰显其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欢迎。比如,1998年,日本政府所公布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指导方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上应尽量使用简化原则,以免出现双重征税情况的发生。在2015年,其又将所收的税收定义为消费税添加到商品中,由消费者进行埋单。
2.3健全跨境交易的信用体系
美国信用体系的具体运作流程主要是依靠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等。在征收税款时,完善的信用体系使跨境电商在缴纳税款时具有一定的财务保障。而英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基本上都是以提供具有可靠性的信息来获取利益,虽然其能够增加国内跨境贸易的信用,但还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比如,在2002年,英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其中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并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分为三个标准,即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健全跨境交易的信用体系是尤为重要的。
3.1参与到区域内贸易规则的制定
对于区域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应积极地参与到其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规则的制定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不仅关系交易双方的利益问题,还是两个国家在贸易上的较量与博弈,对外贸易的协定也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助力。[4]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跨境电商的关税政策,采取比较自由的税收限制,开放跨境电商的贸易空间,以参与贸易规则制定的途径获取国际间更多关于电商税收的相关信息。
3.2发挥市场在跨境电商中的作用
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和市场有着明确的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贸易环境,并提供税收制度、法律、设施等方面的保障,从而规范和引导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应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各项职能,完善对跨境电商的税收制度,借鉴国外在税收方面的政策,为跨境电商提供税收方面的便利。发挥市场在跨境电商中的作用,避免出现政府直接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干预,降低不适当干预对跨境电商所产生的一些不良影响。
3.3重视产业之间的协同发展
在我国,跨境电商的税务制度还处于一个摸索发展的阶段,缺乏成熟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在该方面的发展经验,对我国跨境电商税务制度进行有效管理,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良好地发展。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6(11):5.
[2]王锐.跨境电子商务内涵探析及国外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商业,2015,9(17):46.
[3]范静,袁斌.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创新的经验与启示[j].商业经济研究,2016,4(11):133.
[4]何辉,侯伟.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国际借鉴与我国的现实选择[j].电子商务,2013,1(1):21.
[5]梁学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19.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十二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得到快速的发展,成为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兴发展模式,极大地推动了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最近几年,我国传统行业在对外贸易中已经放慢了脚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却依然保持着迅速增长的趋势,但是在发展获得效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供基础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一体化流程;重视人才培养。企业要了解市场需求,提供符合消费者习惯的高质量服务;打造品牌竞争力;加强企业合作分工,扩大全球市场份额。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在不断改变人们消费的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得到空前的增长。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来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往来,是传统电子商务的升级化应用,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中,商品展示、询价交谈、下单货运等都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消除了商品流通的地域限制并大大降低了成本。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和传统电子商务一样,主要有b2b、 b2c、c2c三种。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保持着迅猛增长的势头,2014年作为我国“跨境电商元年”,中国对外贸易中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并且这个比例也在逐年增加。然而,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不足之处,如支付手段、关检、货运物流等方面,这些障碍严重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应该深入剖析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促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稳定、健康的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贸易往来,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电子商务在经济全球化下的一种新型模式,因此,国内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以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便捷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许多优势:成本低廉,由于交易双方是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省去了门店、差旅、国际话费、商品周转等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高效便捷,信息化是21世纪发展的主题,各种信息化平台不断产生,信息资源的快速共享让商品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展示,促进了买卖双方快速达成交易。近年来,社会各界不断关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为了给国内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方针,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吸引企业更多地参与到跨境电子商务中,让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例如,商务部的《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税务局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等从对外贸易能力、互联网交易发票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流程出发,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和规范化指导。同时,国内各省市也相继出台政策以辅助本地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设立了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在关检、税务、物流、支付等方面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一)支付方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而其支付方式也由传统的先进交易等转变为电子支付方式。近年来,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支付手段。但是,这些第三方支付方式也有一些不足:首先,虚假交易发生几率高,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提供一个网络担保的功能,实际交易中很难对交易双方进行完整的身份确认,这就容易造成虚假交易的发生,甚至被不法资金所利用,国际犯罪的风险加大;其次,法律监管不利,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部分没有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是以国外银行合作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政府在这一部分存在监管真空,不利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违规操作监管;最后,交易金额受限,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单笔贸易中交易金额需在1万美金以内,否则需要提交税务凭证,而这又是税务局所缺乏的部分,因此,造成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大资金交易的限制。
(二)关检
国际间的商品贸易都需经过关检,跨境电子商务自然也不例外。跨境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使商品在展示、咨询、交易等环节都实现了快速的流通,但最终交付商品时却往往卡在关检上。商品要想出境,都必须经过报关、检查、缴税等一系列流程,这就造成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成本增加,也大大拖延了产品到货的时间,这显然已经违背了跨境电子商务价格低廉、快速到货的主旨,因此,海关的种种限制已经成为阻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来减少关检对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
(三)货运物流
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商品展示、信息交流、确认支付等流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快速实现,但最终完成商品的交付必须经过物流。虽然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是跨境物流的发展却没有跟上,目前的跨境物流还存在几点不足:第一,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跨境物流对仓储、货运、关税等有着较高的要求,需要有完备的基础建设和健全的管理体制。第二,缺乏标准化流程。长距离运输、设备周转是跨境物流的主要特点,一套标准化的设备装卸等运作流程是有效地降低物流产生的成本的保障。第三,信息化基础薄弱。目前我国跨境物流行业的信息化覆盖率还不足一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为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货物分拣错误率高等。
(四)交易双方信用
不论是传统交易还是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诚信都是放在第一位的。但目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信用障碍也成为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假货泛滥、非法网站多、缺乏法律制度等。假货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不仅使买方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让企业甚至是国家的信誉受到质疑,严重影响了企业和国家的形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而各种非法互联网钓鱼网站或软件问题也层出不穷,使消费者蒙受了较大的损失。同时,国家在互联网犯罪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惩罚措施,造成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不规范,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政府方面
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增长,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政府应该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出一系列帮助扶持政策,更好地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
近几年来,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虽然变得越来越高,也制定了一些有助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但大多数只起到了缓解现存问题的作用,无法真正解决诸如关检、税赋、信用程度等痛点。因此政府应该联合多个部门,如海关、税务部门等,通过实际市场调研,制定和完善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制度。
2.提供基础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一体化流程。
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有80%以上是由国外机构支付手段进行交易,国内电子支付等手段占据比重较小。政府应该主动加强支付平台的基础建设,扶持国内支付机构的发展,提高我国跨境支付平台的竞争力。并且,国家也应该支持企业建立报关、完税、国际运输与仓储等一体化服务队伍,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便捷度,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3.重视人才培养。
任何新兴行业或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的`引进,这也是行业能否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以弥补目前人才缺失的不足,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和高校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作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才储备。
(二)企业方面
1.了解市场需求,提供符合消费者习惯的高质量服务。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信仰、理念,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全球贸易手段之一,企业在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前必须对当地进行一个深入的市场调研,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来定制差异化的服务,以满足该市场的实际需要,以高质量的服务和高口碑的产品来赢得当地消费者的青睐,保持市场份额。
2.打造品牌竞争力。
企业要保持对国内外新市场新技术的了解,及时地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方针。同时,企业也要大力发展技术水平,打造一个具有高价值的品牌,通过品牌建立、营销一体化等手段,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加强企业合作分工,扩大全球市场份额。
跨境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下的产物,一些利益相关的企业间应该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和技术的共享,将企业间的优势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一体化,完善整个产业链,以低成本、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达到企业共赢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总额约为2.3万亿元,比上一年相比增长率高达32%,并且随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交易规模的不断增加,艾瑞预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总额在2016年将达到6.5万亿元,其规模和潜力是巨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技术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下的产物,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也必将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主导方式,这对我国企业来说既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又需面对许多新的挑战。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积极面对,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制定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来减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上的阻碍,并且,企业也应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品牌竞争力,加强企业合作分工,共同实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有效突破。
[5]刘晓峰,白雪娇.b2c电子商务服务质量评价研究综述[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浅谈电子商务论文篇十三
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守法、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准则,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学者对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和表述不尽相同,从目前资料看至少有以下几项: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税收中性原则5)财政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社会政策原则8)平等纳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合理负担原则11)宏观调控原则12)征税简便原则1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14)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学者提出的上述税法原则虽然从不同侧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属性,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和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将税收的功能表述为税法的原则,比如“财政原则”“宏观调控原则”是税收的功能而不宜概括为税法的原则;概括性差,彼此间有重复,如“合理负担”“普遍纳税”“实质征税原则”“平等纳税原则”等体现的实质就是“税收公平原则”,“征税简便”恰恰说明了“税收效率原则”;混淆了法律原则的层次性,将税法的具体原则等同于税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适用于涉外税收法律关系的原则,是税法的具体原则,而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显不妥。
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在语言表述上应具有严密性和完整性;在主观上应与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致;在立法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或已经体现在税收法规之中,以促使税法的协调统一;在守法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应便于人们把握税法的精神;在司法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按照这样的标准衡量,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笔者以为可将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二、税法基本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
传统税法的理论是建立在有形化、物质化的产品再生产基础之上的,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非中介化和无国界化特点使得传统税法理论的物质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上述税法4项原则也面临相应的挑战,在具体内容上必须赋予其新的内容,使其能够切实符合电子商务税收需要。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其基本精神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征税。
综观网络交易行为,其全部或大部分过程是通过无形载体进行的,但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和效果均已实现,与有形交易的实质并无区别,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交易行为属应税行为。在立法方面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明确,在执法方面要求征税机关必须严格地适用税法规定,排斥类推以及扩大性解释,依此,现行税法显然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但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最基础、最典型、最本质的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仍然要固守,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笔者以为,在税法对电子商务没有明确规范前,任何对网络交易的征税行为都是对这一原则的违背。故此,在暂不立法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在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涉税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和规则进行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从而达到对现行税法的修订和完善,以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彻底贯彻和遵守。
(二)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税收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水平保持均衡”。一般来说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纵向公平指纳税能力不同则缴税不同。税法公平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也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属于应税行为。依照横向公平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同时,税法公平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也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的税种,它只是要求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解决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担心的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问题。但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网站的赢利能力有限,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察,两者在纳税能力上当前还存在明显差别,如同等征税则会延缓或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此可见,对电子商务征税但减征的措施应该符合税法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
(三)税收效率原则
所谓税收效率原则,即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具体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要求尽量使税收保持中性,让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同时不要导致纳税人其他经济损失或额外负担。为贯彻这一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范时,应遵循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还是通过传统商务方式取得的。税收不应影响企业对市场行为和贸易方式的经济选择,而应,确保市场成为确定贸易方式成败的唯一力量。同时尽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费用。
税收行政效率要求国家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因此在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时要考虑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如: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电子申报”“网上管理”“网上稽核”“网上自动退税系统”,以及网上宜传税法等等,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总之,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影响,并不意味着税收“三原则”已过时,而是说明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上的税收理论,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阐释其内涵及研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
三、电子商务税法的具体原则
无论是未来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还是维持现有税制通过修订传统税法增加电子商务税收规范适应电子商务需求,毕竟这些规则建立在不同于传统有形交易的基础之上,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具体原则有哪些呢?本文试图做如下概括:
(一)促进和规范的原则
促进和规范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互为支持,互为影响,互为作用,互为制约。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企业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将受到很大的制约。要改变这种局面,我国有必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现有税收征管能力与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从而使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使得电子商务成为天然的免税区,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税
收体系,才能最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原为涉外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电子商务的“无址化”特点使得电子交易参与者具有多国性与流动性,无时空限制和地域之隔,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律规定来判断交易对象和场所、服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等,导致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及所得种类的划分发生了争议。对电子商务应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问题,对此,国际社会上网络信息技术强国和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是净进口国,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的国际协调,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同时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三)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又称不偏重任何技术手段的原则,是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其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具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中排除技术的影响,以确保税法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在相应的税收征纳环境建设中为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不将某一技术特定化,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结语: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理应在传统税法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和战略,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具体原则,为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