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停止侵权申请书(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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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 系公司合同制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已按规定为我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现申请从 年 月份暂停缴纳社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暂停缴纳原因:
综上所述:特申请公司暂停我的三项社保缴纳,请给予办理为盼。
负 责 人(签名):
申 请 人(签名):
申请日期: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 系公司合同制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已按规定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现申请从 年 月份暂停缴纳社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暂停缴纳原因:
综上所述:特申请公司暂停我的社保缴纳,请给予办理为盼。
负 责 人(签名):
申 请 人(签名):
申请日期: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三
(文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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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四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法人:;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年月日下午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市第一人民
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日月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五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
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肖x后于20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六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七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八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郭俊峰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电话:1313103062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女,1960年1月28日生,××业主,住河北省××安洲街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上诉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坂城”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销毁已生产出来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于法无据。
本案另一被告张××的“金坂城”商标是在2月12日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于6月21日核准注册的。而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10月14日注册了“金板城烧锅”和“板城烧锅”商标,张××的“金坂城”商标先于被上诉人“金板城烧锅”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的时间是月1日,而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板城烧锅”商标是在年12月16日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驰是一种个案认驰,与国家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范围、认定后的影响力都有所不同,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力相对来说影响较大。上诉人企业名称变更在先,被上诉人“板城烧锅”司法认驰在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保护在先的权利。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它主要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企业名称是区别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用以区别不同企业,它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流通领域的最终功能都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与经营者。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其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合法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突出使用“金坂城”文字,而是将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整体使用的,也未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所有的“板城”、“板城烧锅”、“金板城烧锅”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论从字形、读音、含义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金坂城”是三个字,被上诉人的商标是2个字、4个字和5个字。“金坂城”三个字中的“坂”是土字旁,而被上诉人的商标中“板”是木字旁。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上无过错,且取得程序合法。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九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公司关于“_________商标侵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________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_________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______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__________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__________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______,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__________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__________元。但被答辩人却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__________元的侵权赔偿额。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一
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
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坚持“提高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发展路线;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
(“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
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分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xxx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
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xxx”商标,改制结束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答辩人“xxx”商标发展历程:
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
20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册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12月,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1月,射频卡计费终端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207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标准。
年9月,与清华软件学院合作建成国内第一家三层一卡通系统“河南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一卡通项目”
三、答辩理由: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达的异议理由书{被异议商标:xxx(初步审定号:xxxx)与被答辩人所拥有的第xxxx号注册商标,在同一类别,注册商品近似,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
为此请求驳回。
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已经初审公告的9类xxxxx“xxx”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
其设计背景,设计创意与被答辩人毫不相干。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就开始使用“xxx”商标,至今已经9年。
这个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商标名字相同的言论答辩人不敢与之苟同。
2、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早在答辩人申请“xxx”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xxx”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答辩人称其注册于204月,在整个异议材料中,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答辩人既无法肯定被答辩人是否真实存在,更无法知道它的成立时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中的第四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辩人声称从一成立便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称一直对引证商标进行大力度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推广,各大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被答辩人试图以此说明其引证商标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信誉。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说法,更无法确定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被答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辩人一直称其是“xxx”的合法权利人,是其最早对“xxx”商标投入了极大的宣传并使得该商标知名度极高。
但对此,被答辩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述属实。
3、答辩人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答辩人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xxx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xxxxxx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证书;成为微软认证合作伙伴、先进企业、骨干企业等(见附件三)。
答辩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这样就有投机取巧、专门钻法律空隙的“职业注标人”,瞄准了答辩人的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其针对性极强,就是想用极其简单的手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贵局派发的三份答辩通知书(见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可谓“用心良苦”,紧紧盯住了答辩人,关注其一举一动,由此可以看出其险恶用心。
被答辩人一无厂房,二无生产能力,其模仿、注册、抄袭、注册答辩人商标,妄图不劳而获,抢注答辩人花费这么多的心血树立起来的品牌,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彻底肃清这些社会投机者,消除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被答辩人的异议意见均不能成立。
1、答辩人早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xxx”商标,和被答辩人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所谓的“注册商品大多相同”、“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论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辩人几十年的成果,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利,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从被答辩人的异议书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异议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辩人对此事的漠视,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辩人获得批准的时间。
2、被答辩人拿不出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商标的相似之处,另答辩人经过与被答辩人接触,了解到被答辩人自身并不生产“计算机周边设备;磁性识别卡;已编码的磁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考勤机;光学字符读出器;断路器;商品电子标签;电站自动化装置”等产品,况且答辩人的产品使用范围仅仅是停车记时器、验手纹机,与被答辩人产品根本就没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辩人商品近似的说法纯熟无稽之谈,被答辩人只所以抢注此商标,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为,想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答辩人本身并没有实体,因此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完全是纯粹的恶意抢注,是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之的,是完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应该被制止,而不应该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商标资源愈加稀缺和珍贵,被答辩人用抢注的方式来获得知名商标的拥有权,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其结果必然是飞蛾投火,自取灭亡,被答辩人的异议行为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xxxx号“xxx”商标所提出的所有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敬请商标局依法裁定。
答辩人: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三
尊敬的xxx:您好!首先十分感谢您入住xxx酒店,同时我们也对(早上/时间日期)发生的事情感到万分地抱歉!我已经和当事的员工进行了谈话,该名员工也深深地对自己的行为为您带来的不快感到抱歉,在此,我代表酒店管理层向您郑重地致以深切的歉意!由于本酒店员工的错误行为,使您有了非常不愉快的入住经历。
我诚恳地希望您相信,我们绝对不允许员工如此对待像您这样尊贵的客人。
由于不想打扰您的工作/休息,我还是想送上我们精心准备的(礼物/水果和红酒),附上这封致歉信到您的房间。
当然,如果在您方便的时候,我非常希望能当面对您表达歉意。
如果您需要任何协助,请您随时直接与我联系。
我的分机号:xxxx。
邮箱地址:.
此致,敬礼!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四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在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0xx年月日。
停止侵权申请书篇十五
xx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b先生与委托人商标侵权纠纷相关事宜,针对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号的行为,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托人创办,属委托人所有并持续使用,并于x年x月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现已经批准并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托人“***”品牌,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与委托人再次洽谈加盟事宜,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公司加盟条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后因加盟合作方式,双方未达成共识,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托人与另外一意向客户c先生就加盟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加盟协议,授权c先生在xx地区加盟经营“***”品牌。委托人于近日获悉,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已经私自在xx市开办了“***”店,并以“***”名义对外招聘,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将委托人置于违约的法律风险当中。
鉴于上述事实,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b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b先生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b先生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诉累!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