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案例12篇)
历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其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现在和展望未来。一个好的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概括出关键信息。一起来看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够给我们写作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灵感。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一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等论点的提出,法学专业愈发地变得热门起来,但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对社会中不同单位进行调研,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
关键词:法学专业人才;社会需求;就业能力
主要是根据在职人员与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的调查问卷得出的结论所做的分析,从而期望能够从中了解社会的迫切需求,并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1.所在单位。我们针对不同单位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调研,其中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占比20%,人民检察院占比26%,律所占比29%,企业、学校各占比1%,其他(司法局)为23%。其中,公安机关占比为0%,不是说法学生难以进入公安机关工作,而是此次调研问卷并没有向公安机关部门发放。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安系统工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从调查中看,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是大多数法学生钟爱的选择。
2.入职年限。在我们所调研的对象中,入职工作3年以下的占比26.25%,4—5年的占比18.75%,6—10年的占为25%,10年以的占为30%。
在天津地区,在职人员毕业院校为“双一流”的占比32.5%,普通本科院校占比60%,专科院校占比7.5%。就目前形势看,普通本科院校虽然没有“双一流”学校的竞争力优势,但普通本科生也具有其优势,譬如工作时更加努力、谦虚谨慎。因此,用人单位不应该一味地设置高门槛,而应更加注重法学生的就业能力,给更多的法学应届毕业生一个锻炼自己、奉献自己的机会。
4.是否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参与调研的在职人员中,73.69%已经通过司法考试,26.31%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由此看来,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必备条件。比如,进行相关非诉业务及律师助理等,并不必须要求拿到法律资格职业证书。但是要想成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基础。
1.用人单位是否要求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所调研的对象中,约65%的在职人员表示用人单位要求其通过司法考试,仅有35%左右的在职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并无此要求。由此来看,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使得自己能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自己在就业时更具竞争优势。
2.除了专业要求,用人单位对您还有哪些证书要求。根据在职人员的描述,用人单位要求最多的证书就是大学英语四、六级,高达56.25%,31.25%的人表示用人单位没有特别的证书要求,要求计算機等级证书的占了8.72%,而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占比最少,仅3.78%(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已取消)。证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就业者能力的判定,有利于单位快速寻找到合适的求职者。从调研结果来看,求职者能够熟练掌握英语非常必要,毕竟目前英语仍是国际化的通用语言。对其他专业技能的掌握,目前还不是十分必要的元素,但随着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要求,一个人掌握多种技能在求职时能够更具竞争优势,是十分明确的。
3.对于应聘者,贵单位以什么为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多选题)?
如何能够使得自己的简历从众多求职者中脱颖而出?一份出色的简历会为你的求职赢得先机。从表1中可以看出,以毕业院校的牌子对求职者进行初步筛选的单位占27.78%,13.89%的单位会注重简历中的获奖情况,而以文凭性质及简历中的社会实践情况作为初步筛选标准的占比最多,分别是72.22%、85.71%。文凭及毕业院校无法决定,而在校期间能够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起到领导作用,也会为自己的简历增添光彩。
4.对于应聘者,您认为下列各项能力中比较重要的是(多选题)。
表2是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于应聘者,您认为下列各项能力中比较重要的是”的数据汇总,可见用人单位更注重应聘者的分析解决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各占比72.22%。能力中,居于次之的是思维反应能力与动手能力,各占比41.67%;独立工作能力占比27.78%;继续学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各占比14.29%;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其他各占比0%。由此可以看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最受用人单位青睐。据此来看,在校期间应多注重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解决及交流沟通能力。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当前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用人单位需要具备较高职业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对应届毕业生的需求总量减少;毕业生的就业定位不合理,期望值过高,择业过于挑剔;应届毕业生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职业能力,缺乏工作经验,没有竞争力。
2.用人单位负责人认为,刚入职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专业理论不扎实,知识面狭窄;经验不足,不能吃苦耐劳;责任性较差等。
3.在职人员认为,高等院校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过程中较突出的问题有: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不能与需求结合;学生缺乏课堂参与互动;校风、教风、学风不严谨;实习制度不规范,效果不理想;就业指导不健全,就业服务不完善。
不管是在职人员还是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大多认为大学生个人素质是影响就业能力的主要原因,学校教学模式、校园环境也会对学生就业能力素质的培养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本次调研结果,为探索如何更好地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使社会需求与校园培养目标相衔接,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提出一些建议。
1.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懂得找准自己的社会角色,确定好自己的社会位置。大学生在择业前应该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气质、个性及能力等因素,把自己放在最合适的位置上,既不过高估计自己,也不妄自菲薄,准确找准自己的社会角色,确定好自己的社会位置,有利于自身价值的实现。应届毕业生缺乏从业经验,应该处于一个虚心学习的位置,着眼于社会需要,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取向。
2.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增强竞争力。扎实的理论基础是实践的关键,加强理论结合案例教学,针对社会对学生能力的需求开展相应的动态课程(如名人讲座、校友会等)。课程设置要合理,有针对性、循序渐进地进行授课活动;教与学之间不能割裂开来,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实际需求,学生也应多与教师沟通、交流。
3.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水平,增强竞争力。突出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完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实践教育不足,解决实际案件能力差,已经成为制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针对这一问题,应在培养方案中优化实践课程设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包括分析能力、思辨能力、动手能力等,应当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进一步突出实践环节,改革实践性课程,以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课程不同于认同性课程,它不否认理论知识掌握的必要性,但也不止于认同式的掌握。它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性活动,以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理论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为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二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暴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5.毕业论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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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三
2.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研究
3.中国古代经济立法研究
4.中国古代继承法研究
5.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
6.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研究
7.近代中国民权运动研究
8.近代中国经济法特征研究
9.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
10.论普通法的产生和形成
11.论《法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的形成
12.论英、美宪法
13.《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比较论
14.论美国的社会立法
15.论日本近代法的移植
16.美国立法制度论
17.英国宪政传统研究
18.普遍法系特点研究
19.大陆法系特点研究
20.近代法国法特征研究
21.近代德国法特征研究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四
国际流域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的集水区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条国际河流,流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水量约占全球河流径流总量的60%,流域周围生活着全球约40%的人口。国际流域中蕴藏着丰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资源,对流域各国的生产、生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本国利益,各流域国都力图在本国领土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但是,某些流域国在争夺开发利用权的同时,却怠于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甚至为了本国的短期经济利益,向国际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质或超量攫取水资源,导致某些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严重损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损害反过来又加剧全球性水资源危机。曾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水资源正缩小为一块“资源馅饼”[1]。
为满足本国的需求,各流域国对国际流域水资源这块“馅饼”的争夺日趋激烈,甚至发生对抗。例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之间,尼罗河流域的埃及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约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恒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底格里斯—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间,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间的水资源争夺战经久不息,已经成为局势紧张的根源。
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使其资源得以可持续利用,平息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开发利用中国家与国家间利益的冲突、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生态利益的冲突,必须设置有效的制度。在设置具体制度之前,一个先决问题必须厘清,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问题。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是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建构的基础,决定着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的开发、利用及保护中享有何种权利,负有何种义务。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种免费资源,可供各流域国无偿使用;二是认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在享用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负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否为一种财富
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态系统”一词。自此以后,理论界及实务界纷纷对生态系统的概念、类型及功能等基本问题展开研究。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何为“生态系统”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各种生物相互之间,以及生物与外在环境之间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的整体[2]。按分布区域和物种特征,生态系统可以划分为淡水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等类型。其中,淡水生态系统根据水体是否流动又可分为湖泊、水库等静态淡水生态系统和流域、水渠等动态淡水生态系统。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是跨国界流域中的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大气、河水及底质等共存环境之间进行持续的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似它的组分如水、水生动植物、土地等有具体的形态,因此,长期以来,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一直处于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国也未能因其实施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恢复或重建等生态增益行为而获得相关的补偿。但事实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具有重大的价值。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包括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两方面。直接价值表现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生产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种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主要表现在调节气候、固碳释氧、净化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补给地下水、提供美学享受和娱乐等各方面。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产品,还维持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是当之无愧的人类宝贵财富。
(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何种形式的财富
财富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对于什么是财富,传统观念认为财富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古希腊著名思想家、史学家色诺芬在《经济论》中阐释了自己的财富论:“财富是那些诸如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而且,财富的核心在于利用。同一样东西是否为财富,需看人们会不会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对于会使用它的人是财富,对于不会使用它的人则无异于一块石头,而只有将它卖掉时才能转变为财富。”
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认为,财富的源泉为劳动而不是金银,“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而不是金银购买的”。
马克思则对前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批判的继承,他将财富理解为社会财富,并将社会财富归结为劳动产品。
以上观点对于如何理解财富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都只认为财富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却并没有关注到财富背后的东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质财富的一个源泉。马克思在其着作中虽有大量论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会财富发展的生态需求,包含了生态财富的思想,却也从未用过“生态”和“生态财富”的表述。
随着生态危机的出现,人类社会日益意识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财富,都需要依托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支撑。譬如,地球如果由于大气严重污染、水资源过度短缺等已不适于人类居住,那么这个地球上的所有物质产品的价值都将归于零。因此,在人类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形势下,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必须考虑第二种形式的财富———生态财富。生态系统就是一种生态财富,是一切物质财富的基础。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亦是如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然并不直接体现为各种物质财富,但却成为这些财富的依托,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支撑下,流域国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水、鱼类等各种资源及各种生态服务。因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物质财富,但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富,即生态财富。
(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谁的财富
在地理上,国际流域跨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界,但在生态系统上,国际流域却无国界,是一个无法分割的天然整体。从纵向看,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线性的连续体,即从上游国源头,至各级河流流域,最后至下游国源尾的一个连续的、流动的、独特的、完整的系统。从横向看,国际流域中的河流与周围的溪流、河滩、湿地、死水区、河汊等形成了复杂的横向系统。河流与横向区域之间存在着能量流、物质流等多种联系,共同构成了生态系统。
从纵向看,河流与下层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纵向系统,河川径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状况的影响。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无法似一般财富可以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国共有,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按照传统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虽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有潜在份额的,共有物在最终也是可以分割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共有。
首先,国际流域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生态系统的份额是难以确定的;其次,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因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是基于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形成的特别“共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的法律内涵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一方面,流域国可以共享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带来的经济利益及各种生态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国也有共同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义务[6]。
除了流域国外,由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调节全球气候变化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流域国的财富,也是非流域国乃至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毕竟依附于流域国的领土,与流域国的国家主权紧密相连,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应为流域国。首先,在权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国可以享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某些生态系统服务,但是对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产品”,如水资源、鱼类资源等,由于国家主权限制,只能是属于国际河流流域共同体的权利。其次,在义务的承担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义务主要应由流域国来承担,但非流域国为改善全球环境,也可以通过援助项目、补偿基金等方式来资助流域国从事生态保护行为[7]。
“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会制约的情况下,理性和自利国家很难实现集体行动”[8]。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有共同保护的义务,制度的缺乏导致某些流域国更愿意选择“搭便车”而不是主动实施保护行动。推动流域国担负起责任,切实承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义务,合理有效的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必不可少。
(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确定的法律后果,无法直接实施,但却是法的“灵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导向,以保证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国际法中的衡平原则衍生而来,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9]。“共同的责任”是指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与义务是共同的。“有区别的责任”是指虽然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由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中所负的责任也是有区别的。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也应遵守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各流域国承担的保护责任是共同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各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可以共享由生态系统产生的各种利益,同时,也负有共同的保护责任。其次,各流域国承担的保护责任是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国家负有主要责任,是他们的排污行为或发生的意外事故对流域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强的负面影响,他们需要对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承担主要义务。此外,上游国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其所实施的生态保护行为能惠及整个流域,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经上下游国协商,在下游国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上游国可以承担更多的责任。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义务是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当某主体主张或者行使某一权利时,就意味着其负有一定的义务。任何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流域国保护责任的大小与其从国际流域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获得利益越多,应承担的保护义务愈重。反之,如果流域国通过放弃大坝建设、放弃新建或扩建工矿企业、减少林木采伐量等自我限制行为或在本国境内采取植树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移民等积极措施以保护国际河流资源、保育生态环境,也应视其付出的大小给予其相应的权益。第二,贡献国的权利、义务与受益国的义务、权利是一致的。当流域国因他国的生态改善行为获有利益时,其作为受益国基于获得的生态利益对贡献国负有给予补偿的义务,生态利益获得国基于自身提供的补偿有获得生态服务的权利。
3.国际合作原则
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保护、保存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由于国际河流具有跨国界流动性、生态系统整体性,这使得国际流域的水量维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单一国家的资金、技术、人力所能独立解决的,而必须由各流域国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同心协力、共同应对,才能实现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改善。因此,各流域国应在缔结相关的生态系统保护协议方面、组建管理机构方面、数据、信息的收集与交换方面、流域生态保护及改善方式的采用方面、争端的解决方面等进行充分合作,最终达到流域环境改善,流域国利益最大化、持续化的目的。
4.协商原则
在国际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上,宜采用协商原则,这是由国际流域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国际流域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国,每个流域国都是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因而其生态系统保护不同于一般国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或政策强制规定流域国承担保护义务,或通过何种方式履行保护义务,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经过充分协商确定保护责任分摊,既能为各国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实际情况。例如,当流域国协商确定由上游国采取具体行动下游国提供补偿的方式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时,对于相关的流域补偿标准,除了要考虑到贡献国的成本和受益国的收益,还需考虑贡献国的受偿意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生态补偿标准如严重偏离贡献国的受偿意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也难以获得贡献国及受益国的认可。
(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制度构建主要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负”的行为即生态损益行为进行约束、惩戒,一个是对“正”的行为即生态增益进行鼓励、引导。
1.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
目前,在国际水法中,对流域国严重损害流域资源与环境这种“负”的行为已有制度约束。《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第10条、第11条及《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7条都明确规定,各流域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对国际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如果确已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负有责任的国家应该立刻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对流域国所受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对促使各流域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并在确有损害时维护受损国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际水法中确立的这一损害补偿制度还停留在初级层次,存在较多不足。首先,受损国只有在受到重大损害时才有权要求补偿或赔偿,而在致害国实施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未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其次,对致害后果进行补偿虽有必要,但这种事后的补偿,不仅花费高昂,也难以使得生态系统恢复到原初的状态。此外,国与国间还常因是否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发生纷争,影响到国际关系。
因此,在国际水法中,应完善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一方面,扩大应予以补偿的损失范围,规定不仅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进行赔偿或补偿,同时规定流域国实施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负面后果。另一方面,不仅要注重对重大损害行为的惩治,更要注意防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据此,应建立、完善基础调查制度、国际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损害预警制度等预防生态系统损害发生的相关制度。
2.对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制度
如前所述,损害补偿制度存在局限性,未对流域国的一般性污染破坏行为进行惩戒,更不能对流域国进行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这种“正”的行为进行激励,这使得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处于不平等状态,不符合公平正义,也势必会影响各流域国保护流域资源与环境的积极性。在国际水法中,必须积极构建国际流域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制度,肯定及褒扬流域国的国际河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行为。
生态增益行为激励制度主要为生态补偿制度。
首先,需完善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为具体条约的制定、履行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已明确规定对水污染负有责任的国家应对同流域国所受损失提供赔偿或补偿,但却未体现生态补偿,这不利于激励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资源和流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因此,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应规定生态补偿制度,明确贡献国可从受益国获得相应补偿。其次,要缔结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协议。国际水法作为国际法,法律约束力较弱,主要靠各流域国自觉行动,而不能像国内法一样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在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还需要在流域国间签订相应的生态补偿条约,以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
[1]何大明,冯彦。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协调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1.
[2]张开城。海洋社会学概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321.
[4]色诺芬。经济论雅典的收入[m].张伯健,陆大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6.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五
金秋十月,转眼已是到了毕业季。在论文即将完稿之时,总想着写下点什么。选择在工作多年后再次回归校园并非偶然。早在本科毕业时就报考了华政本科生,由于个中原因最终没能走进考场,与华政擦肩而过。毕业后的我尽管没有走上法律工作岗位,但许是受了西政本科四年的法学熏陶,骨子里始终把自己当作是一名法律人。再次报考,我还是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法律,选择了华政。感恩华政的四年求学历程,让我的人生经历也因此丰厚了许多。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王恩海副教授,在此次毕业论文的选题上,他给了我良多的启发和建议。让我能够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立足于工作实践去选题,最终确定了“社区矫正”这个课题。此外,王老师建议我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到一线了解实际情况,掌握一手资料,确保写出来的东西有血有肉,更有说服力,我的论文纲要及主要论据也是得益于这些基础调查。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王老师还给我提供了很多期刊信息以及论文格式方面的指导,他细致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少走了不少弯路。在论文定稿过程中,王老师更是不厌其烦地给予我关心和指导,让我通过不断研习有效弥补了原先较为薄弱的理论基础,最终使论文得以成形。在此,对王老师的帮助和教诲表示衷心的感谢。
其次要感谢杨兴培教授以及何萍教授在开题报告会上给我提出的中肯建议,为我的论文写作开启了思路。在求学期间,他们作为我的授课老师,给我刑法学的学习道路上提供了很多帮助和启迪,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外,还要感谢我亲爱的同学们,四年里,我们一起学习,共同进步,期间也得到了他们的很多帮助。同学之间的深厚友情让我倍感珍惜,韬奋楼里的读书身影必将成为我们最珍贵的记忆。
同时,还要感谢在学业上给予我大力支持的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办事处领导,我的成长与进步离不开他们的关心和支持。此次论文的基础调查工作还得到了虹口区司法局矫正科林盛君科长、以及嘉兴路街道司法所戴佩华所长的大力支持。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嘉兴街道原司法所同事周群不仅给我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案例资料,对于我的诸多疑问也毫无保留地一一耐心解答。在此,还要对论文写作期间给予我无私帮助的区司法局同仁汤晓东、袁昊,嘉兴街道司法所张佳悦、新航社工站刘芷光等同事一并表示感谢。
最后,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家人,无论是过去的四年里还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他们都给予了我全身心的支持,让我得以潜心求学。感谢的话无法在此一一表达,总之,正是有了大家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才能让我走到今天,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六
一、律师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三、律师社会责任实现的若干措施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思之.我们律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七
题目:论我国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毕业论文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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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八
文明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过程中,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遵循行业文明礼仪公约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反映个人内在素质、展示审计队伍外在形象的一种优秀自律行为。
从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每个阶段不断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都顺利地完成了历史的跨越与进步,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宏观调控,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审计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赢得了“经济卫士”和“免疫系统”等美誉。客观地讲,广大审计人员在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如何做到更好”就是新形势下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提出的新的更高的挑战。
2007年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李金华审计长首次提出了“文明审计”这个概念,并对其内涵作了六个方面的阐述,即审计要依法按程序;遇事要先讲道理;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尊重别人;不讲粗话、大话、过头话,伤害别人的感情;对审计情况要如实反映,实事求是地处理;遵守审计纪律,言行举止文明。这六个方面表明,文明审计是要落实到审计人员每项工作中,落实到审计人员的一言一行中。
文明审计不仅是时代赋予审计机关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是推动审计工作,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历史必然。构建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前全社会的主题。然而,和谐和文明是互为依存的,文明是和谐的手段和途径,和谐是文明的目的和体现,和谐社会首先就应该是文明社会。社会的整体文明是由社会的局部文明集合而成的,如果没有局部的文明,整体文明就成了一句空话。实现社会的整体文明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的各个局部的文明,审计机关作为经济监督部门,作为权力制约机制,作为惩治腐败的重要力量,作为维护人民利益屏障,其文明与否、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明,最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审计人员对“文明审计”这一概念要有充分的认识。文明审计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宽泛的外延。首先,从文明审计的内涵来讲,其本质是依法审计,符合程序,这是文明审计的基石和内核。文明审计就是依法审计、符合程序框架下,通过对工作思路和审计理念的创新,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其次,文明审计又承载着宽泛的外延,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文明审计建设不仅属于机关作风建设范畴,不囿于审计人员工作方式与态度的文明程度,而是机关全面的建设。它的含义不仅仅局限于审计人员的“待人接物”方面,也不仅仅要求审计干部依法审计、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应和处理问题方面,还包括审计机关的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审计队伍建设、审计管理创新等等。总而言之,“依照法律”是文明审计的基础和内核,“符合程序”是文明审计的有力保障,“提高质量”是文明审计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文明审计成果的直接体现。
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文明审计的重要意义。文明审计,是审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提高审计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塑造文明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审计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审计人员应不断增强立审为公、执审为民的宗旨意识,确立“用审计别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用理解自己的理念来理解别人”的思想,筑牢文明审计的思想基础。
(一)实践文明的审计行为。文明审计,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审计人员要将文明审计落实到每项工作中,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就审计干审计,要着眼全局,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真正做到围绕大局、执审为民;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质量的全程控制,提高文明审计的效果,增强文明审计的效力和作用;要强化服务意识,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多少审计项目、查处多少违规违纪金额,必须立足于文明服务,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找准审计监督与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主动文明服务的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的每个环节;要平等待人,善于换位思考,遇事先讲道理,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尊重别人,不讲粗话、大话、过头话,诚恳待人,以理服人,杜绝以监督者自居的行为发生,构建与被审计单位的和谐关系。
(二)塑造文明的审计形象。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纪律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塑造审计形象的重要环节,只有廉洁自律才能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人员要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和审计纪律;要坚持把严明纪律和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抵御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正确运用手中的监督权,依法行政,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在一点一滴的小事中珍惜自己的名誉,注意自己的形象。
(三)强化监督服务并重的审计意识。审计既是监督,又是服务,从大的方面讲是为整个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具体一点讲,是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和一个项目服务,促使他们整改。因此,审计工作不能满足于完成多少审计项目、查处多少违法违纪金额,更重要的是必须立足于服务。诸如加大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和百姓关注的扶贫、社保、教育、卫生等重大资金的跟踪审计,做到边审计边整改,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逐渐减少;扩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重,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关口前移,使领导干部上任时就更加关注自己的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全面履行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逐渐减少;在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分析被审计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坚持“用理解自己的理念去理解别人”,帮助被审计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把主动服务的理念贯穿到工作的每个环节,不以监督者自居,做到文明审计;分析问题时要把局部的现象和问题放到全局和宏观的高度综合分析,提出具体的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有关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建章立制、整改提高,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对新上任的领导干部提示其在经济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应掌握的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规范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对在任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经济责任,增强管理意识、法制观念,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工作的能力。
(四)构建和谐的审计关系。文明审计是在审计的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就是审计主体和客体,审计和被审计的相互作用,是文明审计的重要载体,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是审计文明产生的物质条件。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摆正位置。监督与被监督是互相依存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审计与被审计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就要坚持平等的原则。要在人格上讲平等,把审计与被审计只看作是分工的不同,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要在处理上讲公道,客观地对待问题,用法律的统一准绳去评判是非。二是明确目的。审计是要查错纠弊,但查错纠弊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才是审计工作的真正目的。我们明确了这个目标,就会报着善意去对待被审计对象,防止吹毛求疵的审计行为。三是减轻负担。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地减轻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凡是具备送达审计条件的项目,全部实行送达审计;对不具备送达审计条件的审计项目实行就地审计所需经费开支,包括交通、通迅、食宿等费用,全部由审计机关承担。四是讲究礼议。要高度重视审计人员的工作举止、表情、谈吐、待人接物礼仪行为,促使审计人员在“敬人、自律、适度、真诚”的原则下进行审计过程中的人际交往,告别不文明的审计言行,努力做到和谐审计。
(五)坚持开拓创新的审计精神。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不难看到,创新是文明的源泉和动力,人类历史上每一次创新,无不产生了人类文明的巨大飞跃。审计创新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动力,它关系到审计工作层次和审计事业生命力。党的十七大强调指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如何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惟一的选择就是要自我加压、自主创新,在创新中加快发展。一要创新审计理念。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要抛弃那些不适宜、过时、陈旧的审计理念,树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理念。二要创新审计方法。审计工作专业性强,程序严密,涉及广泛,审计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先进技能和方法,才能担当起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重任。三要创新审计管理。要加强项目管理,努力提高审计项目的计划性和科学性,降低项目管理成本,不断提升项目运行效率。
[1]吴娟.浅谈文明审计[j].中国审计,2007,(3):54
[2]刘功滨.品味“文明审计”.审计署网站,2007/3/5
[3]孙富强.文明审计是审计文化建设的核心,促进和谐是文明审计
[4]占英平.开展文明审计,增强服务意识.审计与理财,2007.7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九
现如今,无论大街小巷发生了什么事情,网络的流传总是最迅速的,网民们可以在第一时间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会进行“人肉搜索”,寻找某一事件的元凶。而这也许是益事,也许会成为令司法机关比较头疼的问题。因为,网络舆情代表着相当比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角下诸多方面的问题,从某种角度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肯定或批驳。
尽管我们认为这是网络在起着监督的作用,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会对司法审判在程序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也是俗称的“舆论压力”。这样,反而不利于司法机关展开相关工作。
网络舆情虽然来势凶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审判。因为网络舆情带有浓重的个人道德观念色彩,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地体现了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司法审判要求。所以,网络舆情应充当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监督代表这一角色,它不可以左右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性,不偏向社会个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网络成为了人们获悉日常热点事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几乎都会在网络上被众人进行激烈的谈论,并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这种“自由平台”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将演变为一股舆论监督的有效力量,防止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公;另一方面,这种舆情监督往往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背负较重的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二)网络舆情的特点
1.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
21世纪以来,网络发展迅速,网络新闻一旦发布,就会在整个互联网世界弥散,尤其是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例如,此前的“许霆案”等,都在网络上掀起一阵“法网和情网”的风波。
2.传播媒介的多样性
科技不断地创新,网络通过各种形式潜伏在我们身边。现如今,已不单单只有计算机这种最原始的上网工具可以带给人们最前沿的资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等网络媒介的红人,随时随地恭候着网络新情况的曝光。
3.网民参与的广泛性
开放的互联网为广大民众提供了自由言论的空间,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目前我国有将近6亿多的网民,其可以不受身份、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在网上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发布想要表达的观点和态度,这样一来便使得网民参与的热情直线上升。
(三)网络舆情的具体方式
科技时代的到来,不仅信息的流传速度愈发惊人,而且传媒类的工具也变得日益强大,网络舆情也依靠着各式各样的“掌中宝”发酵蔓延。值得一提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以下三种舆情途径:
第一,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区———贴吧,是由百度推出的互联网产品之一,用户可以在此自由地发布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互相交流。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利用它在搜索引擎领域的知名度,为各种兴趣爱好者的聚集提供一个最便捷的方式。
第二,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中文论坛———天涯社区,它是全球华人的网上家园,以网民为中心,尽量去满足其个人创造、沟通和展现等多重需求。天涯社区除了提供论坛、相册、影音、站内消息等多种服务外,还发布了与之相关的id管理制度和《社区基本法》,这是国内首发的虚拟社区管理制度,它们不仅对于虚拟社区的管理和发展相当有利,而且还可以阻挡对现实社会秩序发展中产生的一些麻烦。天涯社区所包含的法治论坛和百姓声音是网络舆情的重要发挥之地。
第三,新生代舆情力量———微博,这是一个灵活机动的信息交流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手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随时随地分享身边的新鲜事。它与传统的博客相比,有着“短、灵、快”的特点,所以至今备受青睐。
(一)网络舆情的现实价值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监督的体系里,舆论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现在尚处于法治建设的探索阶段,国家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舆论监督给予力量,其以自身广泛性、时效性、交互性等特点,逐渐演变为一股有力的监督力量。受到网络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大多属于司法审判的几个重要领域,如李庄案、佘祥林案等,民众主要关注此间是否存在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不法情节;李昌奎案中,大家更多地是出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徘徊抉择;而许霆案和吴英案则是法理和情理的拔河。此时的司法机关如果一意孤行,未聆听民声民意,那么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靶心”。
网络舆情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开始越来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问题。基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言论的自由性,普通民众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任意表述自己的真实想法,直接参与案件的讨论,并且还可以互相交流意见。而那些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平审判的案例———许霆案案等,既实现了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也对司法审判的公正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
(二)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支维护司法独立的力量,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舆论监督是民众的基本权利。网络舆情可以及时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尤其是当前现象到处蔓延,波及到司法领域内不可忽视,因此司法活动理应接受舆论的监督。
网络的虚拟性使舆论监督表达民意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非理性感情因素,但不可否认,网络舆情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是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重要监督源。如果一些事件没有通过网络舆情的推动,很可能会被马上平息甚至是湮没,而当舆情推波助澜时,其在互联网频道上迅速变为一个有着巨大影响的群体性公共事件,转载量和评论度均一跃而升,这会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背后的事实和缘由,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网络舆情的压力使得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司法透明”的问题。司法审判过程逐步公开化,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掀开以往不为人知的神秘面纱,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的细节,用事实据理力争,遏制不实谣言的萌生。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和暗箱操作,达到网络舆情和司法审判追求的一致目标———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网络舆情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角色,我们依据其是否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而将其作用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第一,网络舆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网络舆论是社会各阶层、各性别、各年龄段、各文化水平的具备不同经历的人发起的不同的知觉体会,这对于那些阅历上有限的法官们是丰富的资源共享过程,其在吸收了这些经验之后所做出的司法审判更“接地气”,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更加和谐互动。
第二,网络舆情是内在的道德监督力量,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交流的平台,具体案件的事实真相、庭审过程以及判决结果,都可以被投放到这一平台上供众人传播和讨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所有的东西都摊开在阳光之下,随着透明度的提升,舆论监督的有效力量得以挥发出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第三,网络舆情促进了公共领域的构建,使协商型司法得以实现。网络空间的一大特点就是其自由化和多元化,它向每一位参与者都平等开放的对话平台,能够让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并形成舆论舆情,最终影响公共决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协商型司法就是由网民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和权力部门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使得一些个案中的个体权利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让权利意识深入人心。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秉承法律至上的原则,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传媒舆论,追求正义的价值,公正合理地行使审判权。但是网络舆论引发的预测性媒体报道,可能形成比较大的倾向性言论,很可能会使法官违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给法院的审判造成相当大的困扰,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网络舆情对于司法权威也会构成一定的威胁。公众对司法活动随意地进行揣测和评判,甚至是过度贬低和攻击司法工作人员,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导向和过激行为都使得司法公信力锐减,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让法官无法完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正确行使审判权。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一旦其做出的判决是因为舆论的压力,便会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一)对于司法民主进行理念重构
我们应当形成一种认识:网络世界并非是一个法外之地,在倡导自由言论的同时应当注意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部分信息的过度炒作应当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切勿盲目跟风。因为如果事情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构成一定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理应加强维护虚拟社会的秩序,建立相关的行为规则,如若违规,必担其责,确保当事人双方合理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使得虚拟社会更加有序健康地发展。
(二)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呢?首先,也是最基本的一点———普法教育,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结合,将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传播,使得民众开始接触法律这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但并非让他们精通,只是让其在大脑的潜意识中形成“知法守法”的观念,剔除掉以前在网络上针对案件的“道德评判标准”。这一革命性的思维转换正是民众与法官对于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结论的直接原因所在,也将很大程度地避免网络舆论的审判。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1.网络舆情管理机制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由于恶意的网络舆情事件不断发生,虚拟世界的秩序影响着现实的法治建设,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制定法律来规范具体的网络舆论行为。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如何规范网络舆情进行详细的规定。[3]立法机关应当从网络舆情本身具有的特点,明确规定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保证虚拟世界的正常运行。
(1)有效运用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系统。管理网络舆情须要“知己知彼”,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对手的情报是首要条件。有效地监测反馈舆情信息,是做好舆情危机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法院需要组建一个小规模团队,实时监测动态舆情,完成对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调查和分析,主动发现舆情的导向,做到心中有数,掌握应对的主动权。
(2)形成应对型的舆论引导机制。如若呈现出由监测系统发现的舆情趋势,司法机关应提前做好网络舆情危机处理的预案。其可与网络媒体达成一致协议,在新闻舆论信息暴涨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权威的准确信息,及时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将网民引入正确的舆论方向。
(3)建立正式的民意沟通交流机制。网络舆情是网民对于具体案件的心声表达,但是,由于现实中网民太多,意见是纷繁复杂的,司法机关人员难以准确地捕捉民众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需要借助民意沟通的交流机制,将难以琢磨的网络民意程序化,通过意见交流会等模式来吸取具体的民意,进而有效地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也可以使民众有序地参与案件。
2.促进网络舆情和司法审判的和谐发展
第一,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司法工作者应当切实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包容和接纳富有民意的网络舆情,而不能一味地排斥。在接受民众监督的同时,发现和改正本职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审判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
第二,司法部门做好舆情的引导工作,合理疏导民意。面对网络舆情带来的影响,司法机关除了要加紧研究其产生的新问题外,还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相关事实,积极行使司法话语权,引导网民们进行理性思考并使他们重新审视之前的过激言论,进而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
第三,司法审判应当做到理性、公开、公正。
在司法工作者面对“抱团形式”的网络舆情时,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理性地看待问题,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快速地形成解决这些问题的思维模式。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情成为了社会公众监督公权力实施的有效途径。司法因网民的关注和监督而褪去了其神秘的面纱,拉近了与百姓之间的距离,获得外在的监督力量以限制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善于借助舆论的力量,获得话语权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司法的权威形象,而司法案例的可述性,对于网络舆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
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和标准。在越来越炽热的网络语言环境下,民众和媒体不能左右司法,法律才是司法审判的唯一先决因素。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公正,最终在现行法治环境的推动下,实现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与舆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它们之间是协调平衡、合作共赢、互利共享的关系。
[2]陈军.当代中国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0.
[3]孙莉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课题———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运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8.
[5]杨梅花.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
摘要:土木工程质量的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土木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土木工程质量包括土木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体现在其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等方面。本文笔者就新时期土木工程房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梳理,剖析所导致的影响因素,结合实际提出了重视工程预案、抓好管理细节提升人员素养等三个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新时期;土木工程;工程质量;问题;对策
确保和提高土木工程质量是土木工程界永恒的主题,土木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因此,加强土木工程质量管理尤为重要。土木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建筑项目在开工实施中,对其质量的有效的管理将成为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本文试图就新时期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的量问题与对策加以探究,旨在共勉与交流。
土木工程质量有四个要素:技术、管理、素质和社会环境(含法制)。[1]本文依据这个四个要素对土木工程房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
首先,技术质量问题。本文认为技术主要可以分为方法(施工)技术和管理技术两个方面。这里我们主要谈方法(施工)技术,方法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往往出现的土木工程房建工程的质量问题以上述内容为主。也就是说一些工程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最终造成了不应该出现的质量问题。
其次管理质量问题。谈到管理,我们就不能回避人这一要素。综合工程质量案例,我们发现其中有很多质量问题都是人为性的,换句话说源于管理不严。有些是由于管理者水平低、能力差,有些是由于某种利益驱使所作出的违背管理的行为。
第三,素质质量问题。本文认为这个素质可以分为施工与管理者两个方面。不管哪一方面的素质,都体现出其质量意识不强。最后我们来看看社会环境(含法制)质量问题。社会环境对人的素质水平、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水平、市场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乃至工程质量水平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治建设就肯定会对改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也就是说良好的社会条件、科技的持续发展会促进人的素质、设计和施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乃至建筑工程质量的根本提高。
分析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其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实体的质量、功能与使用的价值、工作的质量(设计、施工、供应、监理等)等。当然,也可以概括为人、材料、机械、方法与环境等几个方面。其中,在人这一维度上体现在人的思想素质、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而材料因素方面体现在材料、成(半成)品、构配件等上的检查与验收上。机械因素上主要体现在施工的机械设备与工具等上。方法因素上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上。环境因素主要体现在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和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
3.1重视工程预案
我们知道在工程施工建设之前,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工程预案,这是提高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其预案是设计将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为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提升奠定基础。科学、合理的工程预案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影响工程施工的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研究,要对施工人员的素质、技术和机械设备、周边环境、施工成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缜密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份科学、合理工程建设预案。
3.2抓好管理细节
有人说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工程建设而言更是如此。在施工与管理过程中抓好细节对于提升工作质量非常重要。土木工程房建工程由于其具有规模大、工期长、设计繁杂等诸多特点,因此注重细节管理就尤为重要了。采取细化管理的方式,可以通过将工程细分成具体的不同项目进行有效地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预先制定方案加以实施。
3.3提升人员素养
工程实施不能缺少人这一关键要素,而有人的'参与之后就会因其素养高低不同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以施工技术人员为例,土木工程房建工程的施工人员不但要具有较为专业的技术水平,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更应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其这些方面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的高低。为此,在提升工程质量问题上,我们必须要加大对人这一要素素养的提升。综上所述,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的土木工程房建工程将会越来越多。而尤其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就持续被关注,成为社会焦点。结合新时期的工程建设特点,深入剖析质量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将成为工程建筑研究的主题。
[2]郝文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施工管理问题与对策探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1).
[3]徐辉照.浅析现代化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房地产导刊,2015(11).
[4]肖喜生.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7).
[5]唐思轩.提出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对策[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3).
[6]宋成.浅议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量保障措施[j].装饰装修天地,2016(2).
[7]王敬.土木工程管理中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房地产导刊,2014(31).
[8]安岩.浅谈土木工程概预算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房地产导刊,2013(3).
[10]论土木工程管理及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j].
[11]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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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一
现阶段我国的传统体育课程包括像排球、足球、篮球以及田径等,这些项目在对学生团队合作意识的增强上效果不太明显。据此,教师可以通过拓展训练的开展来帮助学生形成团体合作能力,让学生学会互帮互助,养成团结合作的好习惯,为以后人生道路的发展打下铺垫。
拓展训练;体育教学;相关研究
众所周知,体育教学开展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塑造良好体魄,造就良好心理素质,体育教学对于初中阶段的学生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初中阶段的学生处于身体发育时期,如果不经常进行锻炼便会导致身体机能下降,容易生病,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便是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开展的必要性。本文将对初中体育教学中的拓展训练开展进行阐述,分别从:拓展训练发展研究、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的作用、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的实践应用,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拓展训练,又可以称之为外展训练,是作为一种由内到外的自我教育。在现阶段位置,拓展训练已经有了40年的发展,在80年代已经渐渐走向了国际化,在1995年,我国引入了拓展训练并且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以此形成了相关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各个省市区都新建了一大批拓展训练的基地。而拓展训练作为一种户外的体育培训及教学方式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尤其在企业进行员工的培训、团队训练以及提升人才素质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至此拓展训练在广大师生的认可下也渐渐丰富起来,特别是针对初中阶段的学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其身体发育以及心理素质都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拓展训练是一种体验式学习方法,其实质上是对传统教学的冲击,由于传统教学是一种填鸭式以及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难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所以开展拓展训练可以将全部的训练课程均交由学生亲自体验以及实践。而教师的工作就是,在上课前将课程的实际内容、目的、要求以及必要的安全意识解释给学生,在活动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进一讲述,在学生进行讨论的过程中也不参与,促使学生发挥主体地位效益以及主观能动性。一般来说,拓展训练的重要作用分别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现:第一,对体育教学功能的实现能有效的促进,使学生的心理以及身体健康能很好地发展,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对学生体育意识的增强有一定的帮助,使学生的社会适应以及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的提高。第二,将体育教学的内容有效地丰富起来,以此使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积极性能很好地调动起来,以此激发学生丰富的想象力以及创新能力。第三,能对初中体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进行拓展训练的时候,必须要求教师所组织的游戏项目有一定的趣味性以及挑战性,而且在游戏项目的完成过程中,还必须要求与同伴一同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将自己的自信心很好地建立起来,以此使体能训练得以强化,以此能一同完成艰难的任务,使学生的自我概念能有效提升,同时职业素养也能得到相应的提升。开展拓展训练的实施,既可以促使学生在集体活动中进一步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又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
(一)体能拓展训练的开展在初中体育教学中,主要是以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强化以及身体素质的提高作为教学目标,而在教学中也主要是将体能训练当做主导,使学生的灵活性、协调性、弹跳力、体力以及内能等身体素质能很有效地进行锻炼。比如,在进行集体跳绳的时候,教师要求16个人作为一组的小团体在一分钟的时间中完成50以上圈数。也许在游戏刚开始的时候,16名学生因为相互的配合不够默契或者个别人身体素质比较差而完成不了任务,不过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学生也渐渐意识到相互协作的重要意义,所以学生会自觉加紧训练,再经过反复的练习、相互配合,以此完成这项艰难的任务。在其游戏进行当中,必须要让学生能感受到集体以及自身的力量,对自身协作以及体能能力能决心提高。教师在开展体能训练前应制定相关计划,可采用各种各样的游戏来增加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整个体育教学效果得到一定体现,除开体能拓展训练外,心理素质拓展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心理素质拓展训练的开展综上,我们说到体育教学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据此在开展拓展训练时,教师还必须进行心理素质拓展,心理素质的拓展能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品格,使学生之间的凝聚力逐渐增强。例如:教师可以通过野外露营或者野外探险等活动来进行心理素质拓展训练,让学生从这些活动中获得书本上没有的知识,能形成坚毅的品格,而这些品格对于正在成长的初中阶段的学生而言相当重要,当然,教师在进行训练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初中阶段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相对有限,教师在进行野外露营前应对学生们进行谈话,并将一些注意事项一一交代,让学生做好心理准备,这种方法不仅能促进师生之间的关系,还能减少拓展训练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拓展训练是一种动态式的教学方法,促使学生认真勇敢地面对挑战,自己解决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体育教学中实施拓展训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增强了学生的团结意识、危机处理能力以及随机应变的能力,使学生的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都得到有效的提高,从而实现使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目标。
[1]陈锡龙.拓展训练引入初中体育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学周刊,
[2]谢素华.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的实施方案[j].基础教育研究,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十二
当前,我国和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的法制教育问题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为高中生还处于未成年阶段,其自身的认知和对事物的辨别能力相对来说都非常的弱,其心理的发展还不成熟,比较容易被教化。在我国刑法上通常都是采用从宽处理的方式。但是总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未成年的犯罪正在逐年的上升,而且其中的所出现的恶意犯罪也时常出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和相关法律当中的欠缺和不足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学校又是高中生接受法律教育的第一场所,增强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未成年犯罪发生的频率,本文就对学校当中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式进行了分析,针对如何提升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进行了探讨。
(一)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欠缺
在高中的教学当中,学生基本都是处于青少年时期,而学校又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环境,但是在当前的学校教育当中,相对于其他的教学课程,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远远没有达到指标,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工作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目前社会各界都开始认识到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传统型的应试教育体系还是无法完全抹去,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学校的升学率仍然是老师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1]。
虽然学校当中的一些教育工作认为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限去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在法制教育的工作中需要真实的纳入到学校教学的大纲体系当中,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上,有的只是在政治的课堂上稍有体现,或者是在课余的时间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对学生开放相关的法制教育课程。
在法制课程的所使用的教材方面,当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制教育教材系列,除了在初中所开设的《思想政治》课程意外,在小学和高中都没有非常正式的法治教材。所以使得小学和高中乃至大学当中,在法制教学的模式过于形式化,很多学校都是走走形式,一学期开展一次法制教育课,这种形式基本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应有效果。
(二)法制教育的质量低下
在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师资队伍缺乏专业性,任课教师在法制教学的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性,学生在学习法律教育知识方面的热情不够高涨。当前的法制课程,任课教师很多都是以带班的形式上来的政治教师,甚至还有的是由班主任或者是学校的领导来兼职,很多的教师还从来没有接触过相关的法律教育,还有一部分的教师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是缺乏一些相关的实践经验,很大程度上都是要依靠自身对教材的理解和自学,当遇到教材意外的问题时就会感到无从下手,有的甚至无法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教学质量,还有的学校聘请懂得专业法制教学的人员来担当副校长,这样就可以兼职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2],但是由于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实际的实施情况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学校法制教学的空缺,使得法制教学课程完全变成了单纯的知识讲授,学生对法制教育也没有任何的热情可言。
(三)法制教育的管理缺少整体性
在学校的法制教学当中,因为缺少较为硬性的任务或者是硬性的指标,所以也就缺少清楚明了的职责和具体的目标,造成了法制课的达不到实际的效果。同时,在学校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当中因为缺少整体性措施以及和学生的家庭。社会的环境不能达到有机结合,学生在脱离学校环境之后,主要是处于家庭和社会的环境当中,而且现在很多的家长将孩子的教育工作完全的寄托在学校方面,很少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即使做到了一定程度的教育,那也是很少见和片面的。在脱离了学校和家庭两大环境下的学生,智能通过社会的大环境来对其进行约束,这就造成了法制教育工作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和诸多教育死角的显现[3]。
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基础,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希望,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避免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的状况,这单单是提升青少年的本身的素质,保证青少年健康发展和成长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振兴和发扬我们民族的重要决策。针对如何把握好青少年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我们大致分为以下几年对策:
(一)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学校的法制建设
要充分开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在法律的意识以及法制的观念,为了降低和避免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保证青少年的健康的发展和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管理部门和学生的家长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起充分的重视,在教育行政的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出一套具体的教学管理措施,将法制教学的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形式中,要充分的设立起专业的法制教育机构,真正做到有人教、有人管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制教学的检查和推进的力度。
(二)教学内容要丰富多样化
各个学校需对第二课堂以及社会环境中的实践活动加以充分的运用,对学生实施较为直观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给学生播放相应的法制教育宣传片或者是法治电影以及专题广播等等,多在学校举办法制教育的各种各样的法制知识有奖问答,带领学生去参观监狱的环境,组织学生模拟和演习真实的法庭,去聆听和刑事、行政、民事以及经济方面相关的审理过程,请正法部门的干警来对学生进行法制课程的讲授,让学生从根本上提升法制观念的心理的重视程度。
(三)教学要趋向规范化
在法制教学的国产容纳观众需要彻底落实《有关基础教育和发展的规定》、《关于深度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意见》以及《关于深度规范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意见》等要求,提升中小学在法制课程中的建设,深度改革和不断完善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要将法制教学的内容纳入到教育大纲当中,对具体的课程内容进行有效的规划,力争在升学考试当中参入相关的法制知识的考核[4]。
(四)教学的整体质量需要不断的提升
学校需要对相关的法制任课教师、法制监理教师以及班主任等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培训,并且需要对法制教育课程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师,不断发展和壮大法制教育的规模。于此同时,在教学方面需要平等对待各个科目,并将法制教学课程列入到正规的考试纲要当中。
本文主要是对学校在法制教育房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当前学校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表现出重视程度低下,法制教育的国语形式化,法制教育的质量低下以及师资队伍缺乏专业性,对自身的职责不明确以及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缺乏整体性等问题。学校如何提升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施措施以及各级教育机构,特别是对教育的主管机构中的工作加以重视,要做到内容丰富、规范教学、质量较高、明确各自职责等工作是决定法制教育工作能否可以得到真正实现的根本要求,这也是保证青少年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1]耿洁.构建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框架设想[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35).
[2]孙薇.浅谈工学结合培养模式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2(18).
[3]张瑶祥.关于工学结合高职教育培养模式问题的探讨[j].职教论坛,2011(17).
[4]高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探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