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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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一
编号: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二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
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三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丙方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四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五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六
编号: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9]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 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七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八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由免费师范生招生学校、免费师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签订,协议就三方权利和义务、终止协议、解除协议及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约定。《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由省教育厅拟定,并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考生在报考免费师范生前,要全面了解《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内容,报名时要承诺被录取后签署《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录取工作完成后,由培养学校将经本校、各定向就业市教育局签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录取为免费师范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按培养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未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考生视为放弃普通高校入学资格。
培养学校在考生报到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后,将考生及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邮寄或送达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市教育局。
免费师范生报考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山东学籍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免费教育师范生定向就业招生:
(一)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通过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且夏季高考成绩不低于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
(三)自愿承诺签订并履行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保证毕业后在省内农村学校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
(四)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等。
免费师范生政策的协议书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定向就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适应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培养造就学有专长、胜任多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全科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1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有志于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免费教育相关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依据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学有专长、胜任多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全科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省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持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八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协议,乙方毕业并达到第十条要求后,由丙方落实在农村学校任教岗位,且乙方服从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职攻读与教学业务相关的硕士学位。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向省教育厅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同时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岗位,按照派遣计划办理派遣手续,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乙方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
第十五条为乙方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支持甲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推动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
第十七条负责签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交纳违约金,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二)受到甲方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第二十条乙方培养期满未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应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从乙方离开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捺印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6月日
乙方(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九
从开始,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录取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招生中的自主权,促进中学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的有关精神,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2所高校实行了部分招生计划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闽招委〔〕4号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和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求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考安全顺利
各地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政治责任,切实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全力保障今年高考安全顺利。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对试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的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x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把好考场入口关和出口关,强化考试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全覆盖式考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考务工作管理水平。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高考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细化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突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稳步推进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探索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改进投档录取模式,继续实施艺术类本科招生“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允许设区市为主管理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面向当地招生,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计划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
三、着力加强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各地高校要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全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高考报名、高考加分、农村专项等方面的资格审核,严防资格造假,维护招生秩序。健全省级、市级、县级、高校、中学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安全防护,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严防信息数据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谋取非法利益。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全面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各地各校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广泛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中有关涉考条款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要以今年高考考生为对象,通过开展纪律和法制教育、发放考生手册、组织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和考生须知等形式,多渠道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高考期间在校生的跟踪管理,逐一掌握学生动态,严防在校生参加高考x考。各地各校要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各地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高中阶段学校。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
20山东省免费教育师范生考试招生工作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1号)精神,为做好年免费教育师范生考试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学校和招生计划
(一)培养学校。
2017年由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鲁东大学、临沂大学、青岛大学、齐鲁师范学院、潍坊学院、泰山学院等9所高校承担师范生免费教育培养任务。
(二)招生计划。
全省安排师范生免费教育本科培养计划3000人。依据各市申报的免费教育师范生需求规模及学科分布情况,研究确定了2017年具体培养学校及分市就业、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见附件1)。免费教育师范生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培养学校年度招生规模。未完成的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计划可转入培养学校当年统一录取招生计划。
二、招录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山东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免费教育师范生定向就业招生:
(一)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通过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且夏季高考成绩不低于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普通批最低录取控制线。
(三)自愿承诺签订并履行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保证毕业后在省内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
(四)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等。
三、招生录取
(一)志愿填报。
符合招录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可在本科提前批次志愿中填报“免费教育师范生”志愿,根据本人意愿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考生填报1个院校志愿和17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由“专业+定向就业市”构成。专业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志愿,选择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视为认同任何调剂专业和任何就业市方向。
如有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设一次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置与第一次填报志愿相同,同时设院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选择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视为认同调剂院校的任何专业和就业市方向。
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录取办法。
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将高考成绩不低于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普通批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应制定科学的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各专业分市计划择优录取。
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批次的投档录取。
四、签订培养协议
(一)免费教育师范生入学前需与培养学校和有关定向就业市教育局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由省教育厅拟定,并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二)录取工作完成后,由培养学校将经各定向就业市教育局签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录取为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按培养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未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考生视为放弃2017年普通高校入学资格。
(三)培养学校要在考生报到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后,形成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报到情况总结材料,并分市填制《注册免费教育师范生简明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考生及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并邮寄或送达各市教育局。同时,培养学校要将报送各市的《注册免费教育师范生简明登记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招生录取工作是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要环节,各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招生政策宣传,把师范生免费教育的主要政策措施,向高中阶段学校全体师生讲清讲透,积极引导和支持优秀高中阶段毕业生报考免费教育师范生。
(二)完善工作机制。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招生录取协调配合,认真签订并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扎实做好招生录取各项工作。在免费师范生入学后,各高校要按照具备任教多个学科能力的要求,单独制定免费师范生培养方案,建立跟踪培养机制,激发学生学习内在动力,关心和促进免费师范生的学习和成长,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的根基。
(三)强化监督管理。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纪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对招生录取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9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注重内涵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进一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校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全面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把好考场入口关。要健全诚信制度,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中有关涉考条款,并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促进区域入学机会公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有关部署,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本科、预科招生规模和经教育部备案的高职招生规模内,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合理编制跨省招生计划。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进一步增加支援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
逐步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各地要结合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区域划定、考生资格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会同公安等部门,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地区基础教育实际,简化招录程序,探索适合农村学生的招生办法,努力完成招生任务。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另文部署。
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部分特大型城市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措施办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三、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上海市、浙江省要细化完善录取方案,强化录取平台的测试和模拟演练。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分层分类开展系统培训,覆盖所有在本地招生高校、区县教育部门、中学校长和高三年级教师。要精心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投档录取等各个环节,逐项研判和排除风险隐患,确保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其他省份要指导所属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计划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部属高校要带头配合、支持做好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对于自主招生等招生类型,上海市、浙江省要依据往年录取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有关高校要将录取优惠方案调整为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增加一定分值,达到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2017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要积极借鉴试点经验,结合本地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订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报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推进分类招考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各地要突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完善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测试办法,积极探索在高职分类招考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规范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高职贯通招生。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
改进投档录取方式。进一步推进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有关省份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考生志愿(包括征集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办法及录取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合并本科批次的有关省份,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
四、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专项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健全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保障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要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数据信息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谋取非法利益。
六、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附件: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
2017年2月13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二
(一)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提供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毕业生参加生源所在地设区市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专项用于招聘定向免费男性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三)免费师范生符合教育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报名条件的,可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
(四)免费师范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继续生效。
(五)按照福建省师范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生源所在地设区市任教,在小学、幼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必须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入学前需按照闽教师〔2016〕12号文件要求,与培养学校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对以上的相关招生政策要加大宣传和解释力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4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三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四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在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和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招收培养幼儿园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__〕10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当地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七条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江苏教育学院五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按照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公办幼儿园间流动。
第十二条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不得参加“专转本”等学习,在协议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公办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幼儿园。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业余、函授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六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五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五
近年来,教育部指导各地各高校在高校招生领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按照问题导向、加强公开、平稳推进、提高质量的原则,从着力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出发,教育部重点对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4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更加重视做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严格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完善考生资格审核程序,逐步提高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录取要求,严肃处理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违规行为,确保有关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安全、平稳、公平、公正。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六
据红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为了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将采取两项重大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即将出台,对于即将参加高考的几百万考生来说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免费教育又回来了!莘莘学子肯定会欢呼雀跃感恩戴德。对于贫困家庭的学子就意味着有学上了,对于一般家庭来说选择空间也大了。看起来教育的公平确实实现了。
但此举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能否改变教育尴尬的局面,笔者想了又想,思了又思,实在不敢妄下结论。
教育是国民关注的焦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谕。可近年来教育受到的批评,质疑,甚至谩骂越来越多,教育成了国民“横眉冷对千夫指”的对象,而教育的执行者——教师就成了“梦里训他千万次,蓦然回首却在灯火阑珊处”!教师成了“杀人不见血”的灵魂工程师!
于是有人义正词严的指出:教师素质的低劣就是教育悲剧的制造者,改变和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才是当务之急。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出台可能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高素质的教师就一定能教出高素质的学生吗?前不久,某地的一所高中聘请了一位博士任教,没多久所带班级的学生家长联名要求学校更换教师,否则学生就要调班,结果学校只好照办。此例至少说明了高素质的教师不一定就能教出高素质的学生。在以前教师严重短缺的时期,有不少小学毕业的在中学任教,高小毕业的在高中任教,他们的学历都不达标,当时的教育水平难道低?教育受到的质疑难道比现在多?由此看来,教师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制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唯“分”是举的教育体制使原本干净的教育笼罩着浓重的功利色彩。功利的诱惑让教育被评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价格违法”案件之首。择校费,高校乱收费,教育腐败,学术造假等教育的“衍生物”层出不穷,有什么理由不让老百姓骂娘!
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确可以解决不少家庭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看还是在“画饼充饥”。如果解决老师待遇问题,恐怕师范生的“超国民待遇”也是于事无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1号)精神,积极探索实施省内双语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定向培养民族地区藏汉双语教师和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提高双语教师培养质量,推进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牧区特别是六州藏区中小学藏汉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在青海师范大学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定向免费培养,吸引民族地区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培养一批优秀藏汉双语中小学骨干教师,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着力解决农牧区民族学校藏汉双语师资紧缺矛盾,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到基层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协议服务,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专业水平较高,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藏汉双语理科及小学全科骨干教师,促进农牧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质量。
二、主要措施
1.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形成实施省内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长效机制。2016年秋季开展试点,面向青南三州选拔40名优秀农牧区高中毕业民族学生,在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专业实行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17起,扩大到六州,每年选拔不少于120名优秀农牧区高中毕业民族学生,实施藏汉双语理科定向师范专业免费教育,并按3:1的比例定向培养藏汉双语小学全科教师。
2.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按现行标准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3.免费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纳入青海师范大学招生计划。从参加应届高考的“民考汉”、“民考民”考生中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到农牧区中小学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民考汉”考生分数线须达到当年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民考民”考生须达到高考本科青海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从上线的报考学生中按高考分数由高向低依次录取。原则上只录取纳入实施范围的州、县生源。
4.免费师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与青海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州级教育、人社、编办等部门签订《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录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免费师范生毕业后要遵循“哪来哪去”的就业原则,承诺毕业后到定向服务州、县(市)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低于10年。到州、县城镇学校工作的双语定向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牧区基层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农牧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解除或终止人事聘用合同,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缴纳违约金。
5.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本州(县)域内学校间流动。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青海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6.免费师范生就读专业主要设置为: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计算机、历史、思政、小学教育(小学全科)等藏汉双语师范类专业。学制4年,本科学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7.免费师范生入学一年内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自动解除培养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继续学习,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不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免费师范生,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相应的就业政策,并向青海师范大学退还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由青海师范大学上缴省财政。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毕业后未按协议规定到定向服务州、县(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已就业未按协议规定履约的,全额退还已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按50%缴纳违约金。
8.青海师范大学要抓住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机遇,围绕培养农牧区藏汉双语理科和小学全科骨干教师的目标,依托“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大力推进教师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严格学籍管理,完善工作方案。特别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安排名师给免费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顶岗支教的制度。要通过培养教育,使学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农牧区教育事业,具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全省农牧区中小学校定向培养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藏汉双语理科和小学全科骨干教师。
9.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地区,要统筹生源与州县定向就业向结合,坚持“哪来哪去”的定向就业原则,招生计划定向到州,就业编制定向到县。各地中小学空缺编制按照“三统筹”原则,合理用于接纳特岗生、接收免费师范生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预留编制、自然减员空编等优先用于安置免费师范生。空编使用需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确保免费师范生有岗有编。
10.各州从2020年开始,每年5月底前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确保每一个合格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时直接进编进岗。要坚持面向六州中小学就业,在岗位安置时统筹考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现有专业教师资源配置等因素,对紧缺岗位和有特殊需求地区加大定向就业力度。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由定向签约州级教育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协议聘用到民族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聘用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体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组织保障
免费师范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筹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牵头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政策,做好省级相关部门和州县政府及青海师范大学的协调工作;根据各州实际需求编制当年招生计划,办理派遣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督促落实未按协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毕业生,按相关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各州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提出本地区中小学双语学科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协调当地人社和编制等部门共同做好免费师范生的签约履约工作。并负责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落实诚信责任,加强诚信管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相关人事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省编办负责指导各地编办落实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审核各地上报免费师范生岗位需求计划。监管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落实免费师范生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管。
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是省委、省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重大决策,是着力解决农牧区民族学校藏汉双语师资紧缺矛盾,改善双语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均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部门和青海师范大学要深刻认识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加强统筹规划,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履职尽责,确保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顺利实施。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八
怀着满腔的热情和负责的态度,我圆满地完成了教育实习的各项任务,也深刻体验到了太阳底下最光荣事业的崇高与艰辛。
我实习所在的学校是华师附属南国实验中学,实习基本资料包括三部分: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和教育调查。基本情景如下:
1、课堂教学:完成教案11份,上课节数为22节,其中11节重复课。
2、班主任工作:管理班级日常事务,组织两次班级活动。
3、教育报告;完成一份教育调查报告。
下头我将从这几个方应对我的实习进行总结。
一、课堂教学
我教的是初一(3)班和(4)班两个班的数学,经过多次的教学实践,我的语言表达本事、课堂组织本事和教学方法等等都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
从初见指导教师开始,我便进入了教师主角。第一天我就批改了两个班的作业,了解了各个学生的学习情景并建立了学生档案;第一天我就明白自我教学实习的资料——一元一次方程,这让我有充足的时间备课。
教学实习之前我的任务主要是见习、批改作业和与学生沟通。我每一天都会听初一级两位数学教师的课并进行比较,学习老教师的言简意赅和年轻教师的课堂互动技巧。除此之外,我还争取机会跨学科听课,学习其他教师的课堂组织技巧,集思广益。在批改作业的过程中,我把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记录下来,与指导教师讨论解决的办法,并进行个别辅导。有时也下班级利用自习课答疑,增进了我与学生之间的了解,为我的教学工作做好铺垫。
我的教学实习从20xx年10月20日正式开始。备课时我阅读了许多相关的教学资料,认真研究教材,参考各种教案,并向明白教师请教经验,力求准确把握教学目标、重点、难点,理清教学思路。开始由于缺乏教学经验,我备课出现了重点不够突出,知识点讲解不够透彻的情景,在教师的指导下,我吸取了教训,进行了改善,并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备课本事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不知不觉地提高。在课堂上,我思路清晰,表达清楚,板书整齐,且已和学生建立了和谐的师生关系,他们都进取配合我的教学,基本上都能到达预计的教学目标。但也许是个人性格原因,我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课堂气氛不够活跃,这是我有待改善的地方。
课后我认真及时地批改作业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哪些知识点已经掌握,哪些还需再次强调,这些都能够作为下一次课的参考。在改作业时,若有些学生多次犯同一个错误,我便会请他(她)到办公室,进行个别辅导,尽量照顾到每一位学生。
我的每节课指导教师都会十分负责地坚持去听,做出全面细致地评价,细心地指出我上课过程中的亮点和不足,并给予有效的实际教学提议,鼓励我构成具有自我个人特色的教学风格。在教师的悉心指导下,我的教态、语言、板书、提问技巧、与学生互动、对学生的思路引导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班主任工作
从一踏进实习学校开始,我就开始和学生打交道,着手班主任工作。怀着对每一位学生都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我与学生同在的理念,我较好地完成了班主任的各项工作,得到了指导教师的肯定和学生的爱戴。
(1)在工作准备方面
我担任初一(4)班的实习班主任,首先我经过指导教师较快地了解了整个班的情景特点和和班级的一些日常工作。然后,我经过与学生多接触沟通,细心观察的方法很快地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情景,慢慢地融入了这个班团体。和学生相处十分融洽。
(2)在班级日常管理方面
担任实习班主任期间,我的日常工作是:指导早读、早操、眼保健操和午读,检查卫生,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查看午休情景等。课间有空便下班级,跟学生聊天,并了解他们的学习、兴趣爱好等,并且对后进生进行个别教育,促进其转化。
此外,是协助指导教师对班干的培养,因为教师的时间和空间的关系,不能全部亲手管理班上事务,所以培养一批进取的团结的班干部尤为重要,到达让学生管理学生的目的。根据原先定下的班规,我们还及时执行加分和扣分的奖罚制度,促进学生自觉维护班级纪律。
(3)在班级活动方面
在实习期间,很庆幸与学生经历了几次活动——迎中秋庆国庆的主题班会课、拔河比赛、广播操比赛、校运会、羽毛球比赛、《真诚慷慨地赞美他人》的主题班会。和学生一齐经历,与学生同在,我们的心渐渐融在一齐。
在校运会之前的几次活动中,我看到了班上学生个个多才多艺,机智聪明,综合素质高,这让我欣喜。但很遗憾在考验班级凝聚力的比赛中我们班的成绩都不能如人所愿,我和班主任指导教师都深刻意识到提高班级凝聚力迫在眉睫,要争取在接下来的校运会中取得好成绩。
在校运会的准备阶段,我们吸取前面的经验教训,重点训练学生的合作本事,提高学生的团体荣誉感,变队形时的默契和喊口号时的气势在不断改善。最终,在开幕式的入场表演中,我们班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班上的体育健儿也成绩骄人,获得了许多金银铜牌,获得了团体总分第二名。在这次校运会中学生的团队精神被充分调动起来,班级凝聚力迅速增强,这更增加了全班学生的信心。当我听到有学生对我的指导教师说“这次运动会取得好成绩,多亏了蔡教师!”时,我激动的心境难以用言语形容。看到他们渐渐成长,我也由衷地开心!
团队活动和主题班会也是实习班主任的重要工作之一。经过组织班级的羽毛球比赛和《真诚慷慨地赞美他人》主题班会,我的组织本事得到了较大提高,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自我在把握全局方面的本事还有待提高,期望自我扩大视野,提高各方面的本事。
三、教育调查
我们实习队的调研课题是《初一学生对初中学习的看法》,只对初一级学生进行调查。队友们进取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问卷派发与回收,数据统计与分析,访谈及访谈整理与分析,最终顺利整理成文,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
四、结语
本次教育实习,我顺利完成了检查、实践、提高的实习目标,为以后的学习工作积累了宝贵的一线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的经验。并且体会到了“爱心”在师生中的关键作用,仅有对学生真心付出,才能取得学生的尊重和信任。但我还没有做到“爱”和“严”的很好结合,还要注意对学生的爱要有个度,不能过分迁就,必须要和严结合,并且还要学习更多好的教育方法、教育机智,才能高效率地管理好、教育好学生。总的来说,本次教育实习是一次成功的实习。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十九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在川招生各普通高校:
为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考安全稳定
全面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考试、评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要把试题试卷安全、考试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工作重点,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4号)和《四川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普通高考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2〕20号)的要求,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职能,紧密配合,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的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作弊等专项行动。
强化内部防控和考场监控。要强化防控手段和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源头管理,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保密工作机制。对每一个涉密岗位梳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照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管理,做到每一个试卷存放的“点”和所经过的“线”,全天候无缝连接,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所有试卷运送车辆上加装gps,确保能随时监控试卷运送情况。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考点配备视频监考员,考试全程监控录像;各地要建立监考教师信息库,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考生和监考人员入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和监考人员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验证,严防等违规行为;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场进行巡查,督察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对全省考场监控录像要进行回放倒查。
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做好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技术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等做好应急防范工作,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用品。
二、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精神和《四川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号)规定,全面落实我省改革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专项改革,为启动高考综合改革打下扎实基础。
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今年要进一步扩大高职单招等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加快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今年在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中,要进一步增加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专业类。各技能考试组考院校要高度重视技能考试工作,严格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三、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逐步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我省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省属高校继续招收免费师范生和免费医学定向生。各地要根据各类别计划的报考条件,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和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查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教育、公安、民委、统计和招考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严格把关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落实和完善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13号)要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四、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各级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专项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公示考生资格的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市、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禁令。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提出的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严肃招生纪律。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
五、切实保障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高考和其他重要时段,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要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检查、堵塞技术漏洞等措施,严防数据信息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对非法篡改、窃取信息,利用招生考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及信访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法纪教育、诚信教育、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场规则、录取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对高校招生宣传内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
各地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平安的考试环境。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畅通考生申诉渠道。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附件: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5月5日
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篇二十
近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了关于提前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提前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办公室、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及校考等工作,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省教育考试院对近年来高考考务相关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考务工作实施改革,为提前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7日。请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提前统筹谋划,做好高考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二、由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提前,2018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考试等工作也将提前至2017年12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2018年起,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校考及体育专业统一考试取消现场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查询各类考试信息,考务组织全面实现网络化。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中“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的要求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以及《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甘招委发[]15号)精神,2018年起相关政策条款全部生效实施。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取消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省级统考面试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院[]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院[2016]165号)的要求,自2018年起,我省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相关专业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接受、不承认任何高校的面试成绩,不再单独划定文化课分数线,执行普通文理科分数线录取。
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务必将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高中学校,并加强宣传工作,提早做好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