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道整治方案(案例18篇)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能够与时俱进并适应环境的变化。制定方案时需要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监控方案的执行进度和效果。在参考这些方案范文时,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河道整治方案篇一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3月1日起到5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做到采矿权人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3月15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矿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6日-4月15日)。从县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逐一登记造册。在全面清理的同时,根据“两证”齐全的原则进行整治。
(三)规范管理阶段(4月16日以后)。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砂石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分河段、分年度定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由监察、水务部门参与,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用价格杠杆,阳光操作,公开出让。出让后由河道管理机关颁发采砂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布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搞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先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待办齐各种手续后方可恢复开采。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工作中,要合理确定整治重点,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934—4427375),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河道整治方案篇二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家门口原本有一条美丽的小河,人们的生活总是离不开他,淘米,洗衣服、抓小鱼,游泳。.。.。.。.但从那一天起,河水就一天天被污染了,小河发黑发臭了,上面也常常开始有苍蝇飞来飞去,两旁长满了青苔,令人讨厌。久而久之,人们渐渐避开了他,无人问津。.。.。.。
这又是为什么呢?我独自去观察了一番。原来,我发现,河水上漂浮着人们随手扔掉的塑料壳,垃圾袋,以及零食袋,人们还在河水里滥用化学品,使得小鱼小虾都死去了,没有人清理,所以河水一天一天发臭。
所以,我在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我们可以更加努力得去做这些事:
1、提醒人们不要在河道内乱丢垃圾、滥用化学品。
2、每周清理河道,捞掉河道垃圾,清理两旁的青苔,让河水清澈见底,像往常一样。
3、禁止倒入臭水,污水和垃圾,并立一块牌子,上面写着:搞好河道环境整治,造福子孙后代。
4、在河道洗衣服时,要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在让河道生活的动物死去了。
同学们,从自身做起,保护河道,爱护环境,能给我们带来那么多的好处呀!所以,为你,为人们,为了自然环境,一起保护河道,行动起来吧!谢谢。
建议者:
20xx年1月2日
河道整治方案篇三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墩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林墩工业区河道一期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林墩河道现状,今年要基本完成严重侵占河道建设的清理任务,规划防洪岸线,强化石材废弃物管理监督,并基本解决河道两侧脏乱差现象,使行洪能力得到提升,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明显改善。
(一)石材业污染治理。一要加强石材废弃物管理。强化石材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标准配备循环沉淀池,做到污水内循环重复使用,实现零排放。严格落实废石渣;三定;(定人清运、定车运输、定点堆放)制度,狠抓大型废石渣堆放场的监管。对溪口至美宫、林墩至江都等河段严重堆弃堆建的废石料,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突出抓好染板生产项目的整治,严禁新上染板项目,取缔关闭违规新建的染板企业。二要严管重罚违规污染行为。要制定环境治污的有关规定,规范值班巡查制度,统一违规处罚标准,罚封并用,从严从重处理。
(二)农村资源污染治理。一是规范养殖场管理。禁止在沿岸线500米范围内新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建在溪两岸1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坚决予以搬迁关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二是推广;一池三改”设施。鼓励农户特别是养殖户新建沼气池,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补助;引导群众开展改圈、改厕、改厨活动,改畜禽放养为圈养,改开放式粪池为水冲密闭式厕所,改柴火式厨间为电气化厨房,改变农村卫生面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合理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在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堆放、倾倒各种垃圾,4月底要全面完成河道内各种生活垃圾的清理保洁;要新建一处大型垃圾堆放场,并于5月底投入使用,全区实现垃圾定点堆放。
(三)加强河道乱堆乱建治理。要规划与整治齐抓并进,通过有计划的河道整治,实现河道岸线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1、防洪岸线规划。要于7月份完成防洪岸线规划,规划完成后,将进一步改善流域的防洪总体布局,并分步实施重要防洪段堤岸建设,清理规划治导线内占用河道建设的企业和个人。
2、河道侵占治理。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今年重点整治溪口至石横牛角厝、油车溪桥至江都、油车溪桥至乔美林口洋等三个河段,并依次分步整治,狠抓工作落实。要对沿线占用河道建厂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责令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坚决给予查封直至取缔。
整治步骤
整治时间从3月20日;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成立工业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洪昭勇担任,林进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挂钩村领导及水利、土地、环保、村建、林业、警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实施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完成时限;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广泛发动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工业区整治办设立举报电话。
1、自查自整(4月1日;4月30日)。组织力量按照河道整治内容,对辖区内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于4月10日前完成台帐。对在调查中发现问题的,下发整治通知书,限期整改。
2、联合执法(5月1日;9月30日)。督促违规企业抓好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济处罚或强制清除。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组织力量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迎接县整治办的评比验收。要认真总结,分析不足和困难,研究对策及建议,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保障制度
1、加强组织,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村主任为村辖区范围内河道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方案的内容,在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抓好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落实。工业区管委会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监督,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林墩河道整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防止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要重点打击侵占河道的;钉子户;,建立整治目标责任制,限定整改期限,严格整改标准,对整改工作不落实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违法企业整改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河道两旁及河道内的卫生清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村从财政卫生经费中支付,鼓励各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势,筹集卫生经费,区财政给予一比一的配套补助,其它整治项目由管委会及村委会共同承担。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标语口号、保护的标识性警示牌,切实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的意识。要对个别违法侵占河道的企业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大张旗鼓地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震慑力,并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大整治、严管理;的浓厚氛围。
河道整治方案篇四
(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八)采砂影响评价;(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符合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继续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还应当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解缴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条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对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河道采砂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抽砂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方案篇五
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河砂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市水利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治理整顿我县河道采砂市场,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和供水安全,实现河砂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利用,确保工程安全。
二、目标和要求
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联合执法,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制度。
(一)强化对河道的监测,分析河势流态变化,根据“服从规划,总量平衡,保证安全”的原则,依法确定采砂范围。
(二)限期整改证件不齐或不在规定范围内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2007年9月3日前彻底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采砂点和采砂运砂船舶、浮动设施。
(四)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依法采砂,并按期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国家规费,维护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益。
三、指导原则
(一)“三结合”原则。河道采砂管理与维护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开发整治相结合,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结合。
(二)依法治砂原则。坚持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点和采砂船、浮动设施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联审原则。县工商、税务部门必须把《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作为河道采砂营业证照办理和年审的前置条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及相关乡镇等为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宣传河道采砂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治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及时报道治理整顿情况。
(三)加强督查。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以县政府组织落实为主。县政府将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促检查组,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工作。其人员由县水利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各抽调2人组成。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1.召开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传达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整治工作具体措施。
2.对全县河道采砂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法规。
3.由县政府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范围,规定禁采期,并依法予以通告。
(二)治理整顿阶段(8月11日至9月3日)。
1.由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县未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者发出停止作业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没有进行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己经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三证”。
3.加强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对己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和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严禁超数量和超范围开采。
4.对己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法纠正和处理存在问题。
5.认真做好我县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划定可采区、控采区和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6.认真做好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11月中旬完成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4日至15日)。
由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县河道采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治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备查。
河道整治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方案篇七
一、基本情况2005年至2007年度,我镇有196条三、四级河道疏浚整治任务,其中三级河8条、四级河188条。按照镇党委、政府制订的三年河道整治计划,2005年需完成三级河3条、四级河50条。到目前为此,三条河已完成城南中心河,长1.94公里,土方4.1万m3;石桥中心河,长2.25公里,土方4.73万m3;在建的西八里港河,长4.8公里,土方12.5万m3,工程将于本月底完工。四级河已完成100条,在建18条,三年任务两年完成。二、主要做法1.宣传发动形成氛围齐心协力搞整治实施河道整治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责任大、任务重,离不开全民参与。因此,搞好河道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在认真学习有关河道整治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动员各村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公开信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河道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及要求。通过深入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2.领导重视组织建全求真务实抓整治宣传发动是基础,领导重视是关键。在河道整治工作中,我们镇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强领导工作是决定河道整治工作能否推进的关键。一是组织健全,一把手亲自抓。镇领导,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书记挂帅,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镇长任副组长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各村书记及镇属事业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河道整治办公室,具体部署和组织河道整治工作开展。二是文件跟上,分解任务。镇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出台了《实施河道整治工作的通知》及《河道整治工作考核办法》,把全镇境内的四级河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并明确年目标任务,确保河道整治工作扎实、有序、顺利开展。3.制定计划措施跟上真抓实干促整治实施河道整治工作离不开资金做保证。实施前,镇组织水利站专业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对每条河道按所属行政村(居)、河名、总长度、淤积土方量、造价等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拿出了实施计划。据统计,我镇近三年内需疏浚三级河道8条,全长25.24公里,清淤积土方58.6万立方米;四级河道188条,总长度154.5公里,清淤积土方118.9万立方米,共需疏浚经费776.64万元。由于村经济实力相对薄弱,资金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把三级河整治划镇统筹组织实施,四级河整治由受益村组织实施,镇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按2元/方土进行补助。根据测算,镇2005年将拿出280多万元贴补资金用于村级四级河道整治,不足部分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弥补缺口,有条件的村对淤土实现了“一土多用”,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节水工程填土,制造砖瓦等,如张八里村、新庄村等,降低了工程成本。方庄村、平明村、建设村等通过填废沟呆塘,增加了土地面积、抬高了低凹农田。为了切实推进河道整治工作,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是分解任务到位以点带面推进。我镇按三年实施计划和市交任务,今年需完成50条四级河道整治任务,完成总长度51.33公里。在各村受领任务后,镇选择了2个村为河道整治试点村,通过召开现场会的形式指导和推进全镇四级河道整治工作,使之在全镇范围内迅速掀起高潮。――是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整治效果。我们根据我镇四级河现状,确定整治标准为“三清一建一改善”,即清淤泥、清杂草、清垃圾,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和队伍,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改善水质。为了达到要求,镇河道整治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划片包干分赴各村,做好施工前的淤积土方实测、施工中的'技术指导、施工后的工程验收。镇河道整治办公室做到挂图作战,全程跟踪每个村的河道整治工作完成的时间、进度,掌握工程量、整治效果等。――是实行奖惩机制富有成效开展。镇除了实行“以奖代补”,对当年验收合格的四级河道所属村将给予0.5―1万元不等的奖励。同时,为确保全镇河道整治的顺利实施,还邀请镇人大检查指导工程的实施,并设立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河道整治工作富有成效开展。三、下步打算实施河道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效性的工作,其脏乱的根源一是污染,二是无人管理。我们认为治标也得治本,建立一支长效管理组织和队伍,完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整治的成果。对此,我们下一步将从一手抓整治、一手抓管理上做文章,改变“重建轻管”的工作方法。整治是硬指标,管理是轻指标。为了河道长治久洁,我们将通过完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务求管理实效,营造良好的整治环境、社会环境、管理环境。
河道整治方案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堤防管理,遏制违法占用势头,畅通河道,最大限度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同时为纠正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法耕种现象,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六安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河道堤防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目标、原则及依据
1、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影响防洪排涝,破坏水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违章植树、违章耕种进行集中清除,拓宽行洪通道,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环境,规范水事秩序,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建设,为实现我县经济快速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2、原则。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3、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植树,违章耕种,坝头坝埂、采砂采石、取土、堤防和水库大坝白蚁防治等。以东淠河为中心,以漫水河、深水河、熊家河等较大支流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重点。
1、占用堤防、行洪排涝河道及重要水域内的违法建筑物,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船台、渡口等。
2、河滩地上围堤、围墙、房屋、窖及其它阻水建筑物;
3、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4、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5、在河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7、其它影响河道安全的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22日——5月28日)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堤防及其管理范围内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章树木、违章种植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数量、面积、结构、所在河道地点、建造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29日——6月5日)
1、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2、建立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制订工作方案。
3、开展集中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增强水法制意识。
(三)集中自查阶段。(6月6日——6月12日)
在调查摸底、甄别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对涉河违法行为分别处置。对于一些违法年代较为久远或影响河道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按照《水法》、《防洪法》规定,由水利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各相关单位单位法律法规处置后给予补齐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或质量无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由水利等部门组织拆除。
(四)抽查阶段。(6月13日——6月25日)
对各地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做好总结。迎接市水利局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巩固完善阶段。(6月26日——12月31日)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整治后的河道两岸进行美化绿化,加强日常监督,防止涉河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认清当前我县河道堤防违法行为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专门人员积极做好整治工作,切实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水利部门年度工作的任务,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形式开展专项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集中报道整治工作,并有重点地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患意识。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全面动员,迅速组织开展我县境内的整治行动,尽快掀起整治高潮。要认真做好涉水建设项目大排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要注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重大案件查处及时上报市水利局工管科。
(四)落实责任。对虚报、瞒报和拒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或活动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或违反规定,擅自为涉河违法建设项目发放行政许可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形成长效机制。我局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形成河道堤防管理的长效机制。
河道整治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及工农业的快速发展,河道人为破坏的影响较为严重,垃圾的倾倒及污水的排放,使当前河道中的水质不断恶化,不仅水生物在不断的减少,而是河道淤堵的较为严重,严重影响了防洪功能的发挥,同时大规模的采砂活动,使河道堤岸失稳的情况严重。同时由于雨水多少的原因,也会导致河道内发生洪水及泥石流灾害,或是河道干涸,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产用水需求等。这些情况的存在,使河道治理更具有迫切性,因此,需要对河道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使河道的功能性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
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导致所需要排出的废水量不断增加,再加之监管方面的不完善,所以导致大量废水未经处理即排人河道当中,使河道内的水质受到严重的污染,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同时也使城市的形象受到较大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各地方都加大了对城市河道治理的力度,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不仅使河道的防洪、排水和排污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也美化了城市的环境。河道治理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的专业较多,所以需要从全方位对于河道治理进行考虑,不仅要使河道的功能性得到快速的恢复,同时还要使河道满足人类生存的要求,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载体。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根本,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劣,使我国的水资源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而排水系统的铺设和清洁剂的大量使用,又进一步与水中的生物进行氧气的争抢,加速了生态系统恶化的程度,再加之人类活动的增多,也使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所以加强河道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我们应该先从源头抓起。河流在山涧中汇集而成,而一旦遇到暴雨或者连续的阴雨天,雨水就会顺流而下,而河流两边的松散尤其颗粒大的固体物质就会随着雨水直接进入河道,长年累月可以使河床抬高,而部分大颗粒就会在河道当中形成堆积,挤占河道,从而迫使河流改道泛滥。我们针对这一情况应在保持现有良好植被,进一步增加植被的覆盖率,禁止乱砍乱伐,新建工程务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只有河道源头的植被增加了,才能更好的涵养水分,缓解水流的速度,而且对于土壤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使泥土不易被雨水冲走。
2.2对中小河道进行有效治理
在对中小河道进行治理时,我们需要根据河道的不同情况来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对于河道断面较窄的地方,则需要进行拓宽处理,而对于曲折较大的要河段,则应该进行取直处理,对于堵塞地段,应进行有效的疏通。做好护岸工作,对于冲撞严重的河道,需要采用于砌块石来进行护岸,而且需要立砌,保持砖面的平整度。对于一些堤坝由于受到冲击性较大,所以需要将砂石用铁线网罩住,对于冲刷严重的河段,则需要采用浆砌石来进行护岸,但由于这种护岸比较容易在受到冲刷时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所以其基础需要进一步加深。而对于冲刷特别严重的河段,以上各种方法已无法有效的抵抗冲击力所带来的影响,所以需要采用铁丝石笼进行护岸。可以利用分块拼装法及整体铺盖法进行,这两种方法都能起到护岸的,有效的避免了大较大冲击力下对河岸所带来的侵蚀。
2.3在河道上游建立闸坝
通过在上游建立闸坝,可以在雨季时将水资源有效的存储起来,或进行分流,而对于旱季时,可以进行开闸放水,不仅有效的保护了河道的安全,同时也使保证了农业灌溉用水的需求,保证了两岸百姓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2.4使用科学技术
水力学技术是指利用水力构造控制水体的状态。在水系河道治理中,水力学方法主要包括:引清调水、筑坝造流水位以及水力造流,道内的污染物稀释、提高水质等作法,也可以采取机械除藻的方法。气浮法除藻技术是一项生物促进技术,也是国外比较流行的治污技术之一,通过对自然并可利用国内外现有的先进成套设备。ploche系统除藻法:plocher能量系统是德国专利,无需基建投资,效果理想且无副作用。磁法除藻法:该技术只用于饮用水管道内除藻,未见物的生理功能,提高生物氧化效果,促生剂中含有生化酶能用于河、湖水华控制。超声波除藻法:超声波杀灭藻细胞技术,在某些景观小水体中有应用善竞争性地抑制了耐污型微生物。
河流生态系统指河流水体的生态系统,属流水生态系统的一种,是陆地与海洋联系的纽带,在生物圈的物质循环中起着主要作用。河流生态系统水的持续流动性,使其中溶解氧比较充足,层次分化不明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具纵向成带现象,但物种的纵向替换并不是均匀的连续变化,特殊种群可以在整个河流中再出现。
2)生物大多具有适应急流生境的特殊形态结构。表现在浮游生物较少;底栖生物多具有体形扁平。流线性等形态或吸盘结构;适应性强的鱼类和微生物丰富。
3)与其他生态系统相互制约关系复杂。一方面表现为气候、植被以及人为干扰强度等对河流生态系统都有较大影响;另一方面表现为河流生态系统明显影响沿海(尤其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的形成和演化。
4)自净能力强,受干扰后恢复速度较快。新兴河道治理生态化建设为解决传统河道治理中带来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方向。
当前我们处于21世纪,科学技术得以快速的提升,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河道治理的新方向即是生态化建设。因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就等于在不断的失去生存的基础,所以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需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使水资源、土资源、生物资源和气候资源得到统一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环境所带来的破坏和污染将会导致各类连锁反应发生,并产生反馈的效应。
河道的治理和改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所以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社会生产力进行有效的协调,加快对河道治理的力度,从而使其更好的为人为的生活和发展服务,发挥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一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二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信访局、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中小河道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现象的清理整治及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开发区)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三
为进一步推动促进我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6月中旬,区人大常委会农资环保工委组织区农办、农业林业局、建设规划分局、环保分局、水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先后到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农业林业局进行了座谈调研,并实地察看走访了部分畜禽养殖场所和种植户。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我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有两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薄膜等投入物使用;二是畜禽饲养排泄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化、工业化不断推进,我区大量耕地退出,农家肥施用量大大减少,而化肥、农药、薄膜使用量大大增加。同时,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现相当数量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所,对我区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据农业部门统计,我区20__年度化肥用量为5527吨,农药255吨,农用薄膜228吨;生猪存栏5万余头,奶牛存栏1800头,鸡鸭398000羽,其中规模上养猪场60户,养牛场45户,畜禽的排泄物基本上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道或露天堆放,成为当前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去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在城区实行畜禽“禁养区”。区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求,结合生态区建设,狠抓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区政府和各街道相应成立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领导、有组织地实施农药减量增效工程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治理工作。去年5月底,区政府发布城区畜禽“禁养区”通告,对城区东至二条路、南至高闸浦、西至永宁河、北至__南岸江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责令其搬迁或关闭。去年8月底,区政府还出台了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把此项工作作为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并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纳入各街道、农场的年度“两个社会”考核内容。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各种矛盾与利益交叉在一起。区政府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过程中,一方面把它同“811”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纳入生态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来抓;另一方面把城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作为重点,实施政策扶持,限期搬迁;同时,投入1000多万元,在三甲八塘盐田地块建造占地面积89亩、总栏舍面积为__66平方米、可饲养生猪6000多头的生猪养殖园区,为“禁养区”规模上养殖户搬迁提供养殖场所。此外,区政府与各街道、部门签订了责任状,明确具体的职责和整治任务,建立以街道为单位、农林部门主抓的工作责任体系。为鼓励畜禽养殖户搬迁和关停,区政府还出台了相应的补助政策,规模上的养殖户,如搬迁给予每一头猪补助40元,每一头牛补助400元,自行关闭的,每头猪补助140元,每头牛补助800元,确保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效果。为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效果,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户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强化疾病防治以及粪便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薄膜的使用,区政府从20__年开始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通过采取宣传、培训、示范方建设、统防统治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20__年至20__年,累计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11。3万亩,测土配方施肥8。3亩,全区亩农药使用量减少20%以上,化肥使用量减少10%以上,大大降低了化肥、农药使用对环境污染的程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区政府虽然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实地了解情况来看,整治工作任务还很重,离市、区两级政府提出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有的街道仅仅搬迁了几个规模上养殖大户,面上的整治及对小规模的'养殖户、散养户的处置基本上还未实施,全区“禁养区”需整治的养殖户30家,现只有2家搬迁,葭沚街道的任务尤其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不够,群众思想认识有偏差,抵触情绪较大。通过这次调研和座谈,发现有些单位对农业面源污染概念不清楚,整治工作内容不明确,仅把河道整治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来抓,认为完成河道整治工作就完成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而广大养殖户认为,当前发展畜禽养殖业符合中央政策,是各级政府大力提倡、鼓励、支持的,现在实施整治,在城区设立“禁养区”与现有政策不相符,同时搬迁或关停涉及到养殖户自身的经济利益,且政府补偿标准偏低,小规模的养殖户搬到园区养殖根本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空,因而对整治工作配合不够,抵触情绪较大。同时,此项工作仅仅局限于农业部门抓管,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对此重视不够,认识也不够到位,有些街道认为抓经济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既看不到工作成绩,又要得罪当地老百姓,因而有等待观望思想,导致整治工作推进缓慢。加上上半年实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难以落实,工作中缺乏配合协调,进展不平衡。
(二)两个养殖园区建设进度滞后,且管理上存在问题。经区政府帮助包装项目,20__年,由__市国士特殊乳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在三甲租用73亩盐田,建造奶牛养殖园区,并得到了省、市的大力支持,补助了86万元资金,其中省补助60万元,市补助10万元,区里补助16万元。但在建设过程中因受“云娜”、“麦莎”两次台风的袭击,给该园区造成了很大损失,导致建设进度缓慢。去年,区政府为了配合“禁养区”奶牛搬迁,又拿出120万元给该公司用于环保设施建设,但该公司因资金紧缺而挪用了该款项,目前,该园区已有部分奶牛搬迁入园饲养,由于粪便处理不当,出现大量的奶牛粪便露天堆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同时,养猪园区按要求在6月份完工,但目前来看,工程建设仍在进行过程中,因此“禁养区”生猪养殖户要限期搬迁也有困难。此外,这两个养殖园区在管理体制上也没有理顺。
(三)责任不够落实,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虽然区、街道建立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签订了整治工作责任状,但实际工作中没有按责任状要求来实施,有些街道主要领导重视,工作开展好些;有的街道仅仅由农办工作人员出面,被动应付,得过且过。从部门来说,虽然农业部门牵头开展整治,但是缺乏统筹协调能力、违法处置能力,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工作难度很大。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两家养牛户搬至园区,其他养殖户均未采取任何措施,粪便仍直排河道,对这些违章养殖户缺乏执法力度。如葭沚街道富强村所谓的养猪场,均是外来人员租用该村的标准农田建造简易猪舍饲养,代表们进去视察时臭不可闻,无法进场,而且污水直排河塘,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这样的情况很普遍。另外,农用废旧薄膜缺乏回收利用,形成了“白色”污染,农村生活污水、粪便也基本直排河道。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搞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大事,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区政府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全面的生态环境观念和全面的治污观念,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作为生态区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下大决心,提高对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涉及到全区千家万户,面广量大。区政府要针对全区农业面源污染实际情况,统一开展集中整治,对重点污染源要重点整治。从地域整治角度看,重点是城区“禁养区”的规模上养殖户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或关闭;同时,对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以就地予以关闭为主,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补助在整治中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失;对沿河、公路两旁、集镇及人口密集地也都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要重视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大力推进无公害绿色基地建设。区农业、农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农药、化肥销售情况的监管,防止高浓度、高剧毒物品流入市场。对“白色”污染物要求谁使用谁清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要进一步规范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防止新的污染源出现。我区畜禽养殖已渐成规模,畜禽集中养殖带来的粪便等新的污染源也逐渐开始影响环境。随着新一轮农业生产鼓励政策出台,有些原从事家庭式工业企业主想在畜禽规模化养殖中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畜牧业,如前所眼镜模具厂转产为规模上的养猪场,另有一家眼镜加工厂转产为规模上的雉鸡养殖场。为防止因盲目发展而产生新的农业面源污染,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畜禽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畜牧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导养殖户走规模化养殖、无害化处理的道路,决不能以影响生态环境来发展畜牧业。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引进新型技术,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进行处理,做到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对新建的养殖大户,区政府应帮助其落实好养殖场所,规范审批及相关手续,场地必须做到标准、环保,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
(三)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思想认识。要统一部署,以街道为单位明确责任,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每村每户;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理念,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整治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执法,对“钉子户”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养殖场、养殖户,加大依法整治和打击力度。要认真研究当前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和畜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四
为整顿全县河道管理秩序,规范采砂经营活动,确保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秩序正常和河道环境优美,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绵阳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实施,整改完善,严格监管,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抓好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我县河道安全行洪、安全渡汛的能力,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使河道砂石开采规范有序,无偷采、乱采行为。
整治的范围是:县境内涪江干流。第一期为古城境内。
(一)河道内采砂:砂石开采许可情况、采挖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有浑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现象等。
(二)河道内乱堆乱放,对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
此次河道环境整治采取部门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分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传政策、巡查、检查、处罚等办法,部门与乡镇通力合作。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水务局委派同志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河道环境整治活动。
(二)明确整治工作责任。所涉及的水务、国土、环保、安监、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要通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逐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实。
(三)建立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县政府抽调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人员专门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要结合整治活动,迅速建立乡镇、村、社三级联管的河道环境整治新机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签定监管责任书,全面完善河道环境整治管理机制。
2月20日起,用15天时间对古城境内河道进行全面宣传、巡查、整治。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视、宣传车、宣传单及组织村社干部或群众会议,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行整治阶段对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违法采砂业主,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取缔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检查,保持河道正常的采砂环境。
(四)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次河道整治的目标任务要求,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年二月十四日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五
为整顿全县河道管理秩序,规范采砂经营活动,确保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秩序正常和河道环境优美,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绵阳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实施,整改完善,严格监管,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抓好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我县河道安全行洪、安全渡汛的能力,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使河道砂石开采规范有序,无偷采、乱采行为。
整治的范围是:县境内涪江干流。第一期为古城境内。
(一)河道内采砂:砂石开采许可情况、采挖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有浑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现象等。
(二)河道内乱堆乱放,对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
此次河道环境整治采取部门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分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传政策、巡查、检查、处罚等办法,部门与乡镇通力合作。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水务局委派同志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河道环境整治活动。
(二)明确整治工作责任。所涉及的水务、国土、环保、安监、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要通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逐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实。
(三)建立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县政府抽调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人员专门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要结合整治活动,迅速建立乡镇、村、社三级联管的河道环境整治新机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签定监管责任书,全面完善河道环境整治管理机制。
2月20日起,用15天时间对古城境内河道进行全面宣传、巡查、整治。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视、宣传车、宣传单及组织村社干部或群众会议,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行整治阶段对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违法采砂业主,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取缔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检查,保持河道正常的采砂环境。
(四)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次河道整治的'目标任务要求,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年二月十四日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六
xxx河位于xx河主河道西侧xx街道xx村境内,属于区级挂牌黑臭河道。xxx河全长900m,现状河宽4.00~40.4m,涉及桥梁4座。河床中心底高程0.62~1.25m,河道规划河床中心底高程为0.0m,河床特别是两侧淤积量较大。xx村常住人口2930人,外来人口7600人。由于河道两侧建筑物和居住人口的增多,以及基础配套设施不足,现状区域河道堵塞、淤积、黑臭及垃圾现象较为严重。
通过我街道组织专门人员对河道现状进行调查,认为河道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一是水体污染发黑发臭。该河道两岸基本为居民区、农贸市场及xx工业区,由于排污体系尚不完善,该地段没有直接向外输送的污水主干管,导致污水直排河道,同时人为垃圾以及工业垃圾的入河量较大,这些都恶化了河道水质,又造成了河床淤积,是水质发黑发臭的主要原因。
二是存在垃圾入河现象。由于外来人员较多,周边居民环保意识不强,造成垃圾入河现象进有发生,同时由于西侧为xx工业区,企业也存在偷倒工业垃圾的入河量现象。
三是河床淤积现象较为严重。瓯海区xxx河段现状河床中心底高程0.62~1.25m,两侧高程约2.5~4.5m。城防规划中,河道河床规划底高程为0.0m,相对比一般淤积厚度约0.6m,最大约1.3m,河道淤积现象较为严重。另外经过现场调查,河道内约有6艘破船长期沉在河底,河道排水时阻水比较大,也是造成河道淤积的原因之一。
四是存在沿河违章占河。经调查,河岸两侧有部分河段有违章建筑物占用河道,即有村民违章占用河道,也有企业违章占用河道,不仅对河道的水流有影响,更影响到该地块的整体环境。经过初步调查,沿河涉及到违章建筑面积为m。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双清”行动和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本着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整治、改善质量的原则,紧密结合瓯海区塘河整治规划、“双清”行动和“四边三化”专项工作目标规划要求,采取综合整治、分阶段实施的方式,4月底前全区河道垃圾清理完毕,10月底基本完成辖区内黑臭河污染整治任务,20xx年底力争消除我区黑臭河垃圾河现象,使我区河道河岸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具体目标
1.全面清理本整治河道各类垃圾,做到河面清洁,无明显垃圾漂浮,河岸整洁干爽,无垃圾随意倾倒、堆放点。
2.全面推进黑臭河道治理,根据排查的河道污染状况,实行一河一策、标本兼治,制定治理方案,力争20xx年内整治到位,基本消除或有效缓解河道黑臭现象。
3.建立有效的河道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河道治理成果得到巩固,公众对河道环境的满意度得到提升。
本河道整治措施结合河道“双清”和“四边三化”工作,按照“拆、理、清、建、治、管”六字有效开展,同时结合本河道的污染现状及原因,根据“一河一策”制订相关的本河道整治措施。
(一)全面开展垃圾清理,一是全面清理河面各类垃圾,特别是对打捞到的病死动物,严格按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全面清理河岸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三要全面清除河道障碍物,主要是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影响环境卫生的障碍物,如废弃的水泥船、龙舟、网箱、违法建筑等。
(二)全面开展沿河违章拆除行动。一拆违法占用河道,严重影响河水流通,致使局部河道河水发黑发臭的违章建筑;二拆违法建在河道两岸并影响河岸环境的违章建筑。
(三)全面开展河道污泥的清理行动。对于本河道内污泥深厚、致使水质发黑发臭的河道要全面实施清淤疏浚工作。
(四)全面推进沿河片污水管网建设及生态河道建设。一是要加快xx片污水管网建设,尽早杜绝污水直接入河;二是开展生态驳坎及绿化建设,建造优美的河道环境。
1.垃圾清理:20xx.4.16~20xx.4.30
2.河岸违章拆除:20xx.5.1~20xx.5.31
3.清淤疏浚:20xx.7.1~20xx.10.20
4.截污纳管工程:20xx.4~20xx.10.30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南白象街道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街道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城建办、农办、塘河办为成员单位。街道主任负总责,分副主任负责整治行动具体工作。
(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负责原则,辖区村居是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街道、村二级主要领导为河长的河长制,对辖区河道综合整治负总责。
(三)强化督查,挂牌督办。建立逐级约谈制,对工作严重滞后的社区村居,由街道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滞后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因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对公众举报受理不及时等导致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成效公众意见较大的,实行追责问责。
(四)落实资金、强化保障。根据区政府实施方案,对于市区级挂牌河道治理经费镇街负担60%;街道挂牌河道治理经费镇街负担90%的规定,我街道将积极与功能区做好对接筹集整治专项资金,或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确保整治资金的到2位。
(五)部门联动,加强执法。街道将定期组织环保、住建、水利、城管执法、塘河管委会、农林渔业、工商等各部门及站所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零容忍、严处罚的高压执法态势,加大对工业、生活、建筑泥浆、餐饮业、农业面源、渔业养殖等各类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街道将加大对垃圾河、黑臭河及沿岸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报道,树立典型、曝光落后、强化引导,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对于公众举报的垃圾河、黑臭河以及各类向河道违法排污行为,第一时间受理,并组织核查和整治。要积极引导公众既当监督者又当参与者,健全公众监督队伍,积极鼓励社区村居建立义务护河队、环境监督员等队伍,动员全民积极参与治河护河。
(一)河面保洁及垃圾入河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河道保洁及垃圾入河日常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河道协管员、村居“义务护河队”的作用,落实河道保洁分片负责制,明确河段保洁责任人,并加大保洁工作的奖惩力度,落实河道保洁奖惩机制,把保洁工作的好坏与经济利益挂钩,切实发挥保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河道保洁常态化管理到位。二是建立河面河岸保洁联动机制,形成河面、河岸统一管理的局面,杜绝河面河岸垃圾养护人员互相推诿的行为。三是增设沿河垃圾屋等垃圾收集硬件设施,进一步健全沿河垃圾收集系统。
(二)违章占河管理。一是发挥河道协管员的巡查监管作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占河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二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措施,举报的违法占河现象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500元的奖励。三是积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大违法占河的执法力度,加大违章占河的处罚力度,杜绝违法占河行为。
(三)污水管网后期维护管理。一是做好截污纳管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为管网顺利移交创造条件。二积极配合市排水公司加快污水管网的移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已建排水管网发挥效益。
(四)河岸绿化养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理制度,按照村居、社区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及时做好后期养护工作。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七
第一段:本段长1941.73m,渠道起点位于规划洗瓦堰轴线,在xx沟进口设置闸门于洗瓦堰分洪。明渠标准横断面为倒梯形生态渠道,渠底宽5m,首部设置分洪水闸、新建3座涵洞,利用2座现状涵洞并对其上下游加长处理。
第三段:本段长1281.07m,第三段xx沟起于规划xx大道与xx路交叉处,沿规划xx大道北侧绿化带由西向东到达xx大道西侧,在xx新城绿化带范围内沿xx大道由南向北将洪水排入现状横穿xx大道桥梁。矩形渠道宽7m,新建1座涵洞,并在末端设置为暗涵形式排泄洪水,末端暗涵段总长782.82m。
【渠道护坡工程】
渠道护坡底设置c20砼护脚,顶宽0.5m,面坡1:0.5,高出渠底高程0.8m,并设置1m基础埋深。护脚挡墙沿渠道纵向每隔10m设置一道2cm宽沉降缝,内填沥青木丝板。
渠道护底采用2层结构。表层为30cm厚c20砼铺砌,其下为10cm厚砂砾石垫层,上层砼铺砌中部沿排洪渠纵向间距2.5m对称设置尺寸0.8×0.7×0.3m的c20无砂混凝土块;挡墙及护底原则每10m分沉降缝。
【涵洞工程】
本工程涵洞为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由顶板、底板、侧墙构成。根据不同宽度和覆土厚度采用不同取值,顶板、侧墙取值为50cm~60cm,底板取值为50~70cm。顶、底板和侧墙之间均设置梗腋倒角。箱涵底设置15cm厚c15砼垫层。
涵洞主体结构采用c30混凝土,翼墙采用c30砼,顶部挡土板为c25砼,直径大于10mm钢筋采用hrb400,其余采用hpb300钢筋。
【导流方案】
本工程施工特点是范围大,堤线长,构筑物呈线性布置。由此,结合现场情况,我单位拟在原河道,截弯取直段,堰坝等处采用纵向式围堰,侧向导流方式。
纵向、横向施工围堰采用编织袋装土外侧围护。
堰顶宽1m,迎水面坡1:1.5,双层袋装土;背水面坡1:1.5,单层袋装土。
【土石方工程】
河道改造工程施工主要以土方开挖为主要内容,共需开挖土方量41.5万m3.
基坑开挖前,用石灰粉撒出基坑的开挖边线,并在临近位置打入水平桩,在水平桩上标记出开挖深度。
挡土墙基坑开挖采用挖掘机开挖,采取沿等高线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
【编制依据】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八
大自然的产物河流为地球上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据统计全球约10%的面积属于河流,在水资源总量中河流占比为0.1‰。虽然其占比微乎其微,然而在为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中提供了必不可缺的物资条件。
河流与人类社会发展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河流不仅可为人类生存发展、农田灌溉以及养殖业等提供水资源,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观赏性功能从而满足人们对宜居生活的要求。然而,随着工业原材料和大机器时代的出现,世界范围内的河流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污染。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与城镇化的推进,河流中被排入生活污水、垃圾随意堆放等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河流水质不断下降[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人类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已受到河流污染的严重影响,并已成为人类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质持续恶化以及河道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在我国河流中也同样存在。中科院统计资料表明,全国约436条大中型河流均受到一定的污染,其中受污染河流占统计数量的82%以上,全国5个主要大尺度流域的受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据报道,部分地区的河流水质已无法满足饮用水要求。由此表明,解决我国河流水污染问题已经处于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年来,为保护河流水体环境和生态自然条件,我国建设实施了一系列的河道整治项目并提出了水污染防治措施[2]。在河道治理措施及方案优选方面许多专家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为河道整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因此,探讨分析河道生态治理模式及其建立原则,不仅可为治理效益评价和整治方案的优化决策提供理论参考,而且有助于实现人水和谐相处及河水资源的科学有效利用。
生态河道概述
西方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逐渐开始重视本国河流的水污染问题,并从多方面整治河道。随着生态环境学的提出和应用,许多地区逐渐以生态学基本原理作为河流生态治理的依据,在该背景下下“近自然河道”的理念被提出应应用于河道整治。基于生态学理论许多学者提出了河道生态治理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生态河道治理概念为:在确保河流安全的情况下,为实现人类社会与河流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保证河道的生态系统平衡,有必要建立一个持续稳定、健康开放的生态系统[3]。
生态河道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具有微生物、动物、植物等较为丰富的物种,通过多种复杂的生物链作用系统内的各类物种能够实现物质的交换与能量传递,从而确保了系统的动态平衡与稳定。河流的外界环境与内部体系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作用关系,外界的降雪、降雨等作用可补给河流水资源,从而确保了水源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人类社会活动作为外界条件开发利用水资源。所以,外界条件与河流水系间具有相互作用、密不可分的作用关系,在长期作用下处于动态平衡。
2生态河道治理模式探讨
2.1生态河道治理存在主要问题
我国河流分布较为广泛且南北地区气候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加之不同流域的水环境受污染程度不尽相同,从而使得河道治理模式多种多样,对于具体的河流应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宜的治理模式[4]。结合我国河道治理实际情况和相关文献资料,提出河道生态治理存在的不足。
1)河道淤泥堆积、防洪能力差。
通过现场实地调研发现,辽河流域许多河流的两侧河堤规模较小、形式单薄,甚至未采取相应的护岸措施,大部分河道均为达到河流防洪标准和设计要求。许多具有航运能力的河道,河岸、河堤长期的在风浪侵蚀和行船影响的作用下均受到一定的破坏,部分河段存在大面积坍塌现象。另外,许多河道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岸坡植被较少,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在降水径流作用下地表土壤被冲刷进入河流,不仅抬升了河床的整体水位,而且在河低淤积甚至可造成河道的堵塞。野蛮式的开发建设为城市河道较为常见利用模式,由此进一步侵占了河道宽度,加之生活垃圾及城市污水的随意排放使得河流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上述各因素不仅严重影响着河道的泄洪能力,而且给河道生态治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2)水污染问题突出。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许多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化工原料等污染物在处理不达标或未处理的情况下被排入河流,这不仅打破了河道的生态系统平衡,而且使得河流水质不断下降[5]。
3)护岸形式结构单一。
为确保城市河道防洪安全,通常会对城市河段两岸作加固处理,从而实施相应的护岸措施。然而实地调研发现,许多河流的护岸形式往往采用较为单一的现浇混凝土、干砌或浆砌石结构。这些护岸形式以保护河道防洪安全为主要目标,但是阻断了河流系统与外界环境的交流,对水系统中的植物、动物等生产条件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4)人为的改变河道形态。
防洪功能仍然为现阶段河道治理最主要的目标,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为保证河岸安全采用大量的块石堆砌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另外,尽可能的以直线型河流走势替代原先的弯曲河道,对河道原有的平衡与功能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6]。
2.2生态河道治理原则
从生态学的角度分析河道治理,不仅要满足传统的泄洪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河道的娱乐、生态景观等功能作用。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尊重河流的自然属性,始终遵循生态平衡的原则保护水系统的物种多样性,提高河流的生态修复与自我调节能力。
1)尊重自然、敬畏自然。
在生态河道治理过程中树立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的理念并将认为是最基本的原则,尽可能的维持河流的原有自然形态和原始属性。另外,从生态学的角度充分发挥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清洁的功能作用。对于部分临河建筑物可按照水利工程防洪要求的水位、宽面宽度进行拆除,划定河道蓝线与扩宽河道,确定保护范围与管理区间,应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水泥或浆砌石等硬化措施作为河岸护坡形式,所选择的护坡材料应有利于提升湿地和植被率、提高河道的垂向连通性、有助于坡面植被的生长与修复,河道治理的选择应考虑河道的亲水性和多样化原则[7]。
2)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现代化生态河道治理中可持续发展属于河流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河道整治必须考虑的重点内容。因此,为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人类发展与河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改善河流的整体生态环境,河流生态治理必须要有能够保证河道正常流通的水容量与水源[7]。
3)植物合理配置措施。
实践表明,将足够的树木种植在河道附近不仅能够提高河流的调节能力,而且可有效改善河道的水体环境。树木在调节区域小气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树木的枯枝落叶可增大降雨径流时间和土壤入渗量,在保持水土和拦蓄径流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另外,河岸植物还可与水系统中的动物、植物产生交换,有利于增大水体的物种多样性和河流的净化能力。
4)协调统一性。
在生态河道治理中还要考虑艺术设计、生态学及美学等多学科理论,从而使得治理后的生态系统与河流生态协调统一,并为附近居民提供宜居的自然环境[8]。
2.3生态河道治理模式
“重建设、轻治理”的传统治河理念已无法满足现代化河道治理的要求,因此应明确生态河道的治理目标、详细内容并改变传统的理念方法,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治理模式和治河体系,可从三个方面建立河道治理模式。
1)河道治理机构。
我国河流分布范围广泛且大小河流众多,因此治理过程繁琐且难度高,需要城建部、环境部、水利部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这就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各部门应具有明确的分工与责任目标,在河道治理中充分融入生态治理、环保理念[9]。
2)河道治理制度。
科学、规范的制度是保障河道生态治理的重要基础,规范化、系统化的治理制度是保证各项治理措施步入正规的重要依据,在河道治理中真正落实各项措施。
3)治理措施。
不同区域的河流其治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就是以轨迹化、数量化、流程化标准实施治理措施。轨迹化是指为便于查询追踪应建立河道治理台账,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数量化是指为使得治理效益更加应量化河流治理标准;流程化是指需要建立标准的河道治理流程,从而避免工作疏忽和人为随意性干扰[10]。另外,为确保各项生态治理措施落实的到位并发挥其功能效应,河道治理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治理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奖励惩罚制度[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