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判决生效申请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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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________(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_____)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___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___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___9年12月至___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___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 月 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号码为 的银行承兑汇票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银行承兑遗失,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已满60天,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除权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丢票地址) 因 (丢票原因)
丢失汇票/支票 张,支付银行全称为 ,
出票人名称为 ,
收款人名称为 ,
票据号码为— ,票面金额为 ,
法院于 年 月 日出具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特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书。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北京__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__区__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
(个体工商户,表述为:张三,男,_年_月_日出生,_族,
__业主,现住北京市__区__号。)
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事实和理由:
201_年_月_日,申请人___。(注明:取得票据的.事实、丧失票据的有关情况。特别写清楚该票据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票据支付银行等具体信息。)
你院于201_年_月_日出具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无人申报权利,特向你院申请除权判决。
此致
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20__年_月_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请求事项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
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元。
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元,于x年x月x日前执行完毕。
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
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敬礼!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 月 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请求事项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
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元。
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元,于x年x月x日前执行完毕。
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
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敬礼!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 月 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于年月日,因灭/丢失票张,出票人为:,出票银行为:,收款人为:票号为,账号为:。票面金额为:元。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对此申报权利,现特此申请你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于
****年**月**日,因
灭/丢失
票
张,出票人为:,出票银行为:
,收款人为:
票号为
,账号为:
。票面金额为:
元。申请人已于
****年**月**日向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对此申报权利,现特此申请你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十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元,于x年x月x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8年 月 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十二
1、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律冲突;
3、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5、各法域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
6、在立法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划分;
7、台湾形成与大陆港澳不同的法域;
8、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比极为复杂的港澳更为错综复杂;
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处理的基本原则与途径;
(一)基本原则;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通过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途径;
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突途径;
2、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
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
4、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统一;
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1、各地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2、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4、两岸宜完善、规范两岸的司法协作等。
5、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宜以逐步、渐进的方式进行;
两岸涉及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规与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法规
台湾涉及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过
大陆目前没有全面涉及处理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规;
3、两岸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规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大陆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到台湾申请认可与执行中的区际法律冲突
2、在律师协会、法学会等中设台湾法律研究委员会;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十三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元(租金_______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_______元+诉讼费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上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判决生效申请书篇十五
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各国有不同规定,主要有合格的管辖权、存在条约或互惠、公共秩序保留、判决确定、诉讼程序公正、判决合法、不存在矛盾判决等,而程序公正、合法判决和确定判决是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利益出发,以下将对这三个条件加以阐述。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经过公正有效的审判程序,在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得出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中对程序公正性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判决败诉方,因而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也通常是应败诉方的请求,由败诉方提供证据。
程序公正的审查方向是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否适当行使了辩护权、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应诉、是否合法地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等。
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中规定,对未向缺席被告人“适当地和及时地送达或通知起诉书,使他能为自己辩护”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与商事判决的公约》规定,除非缺席一方当事人“在使其能够出庭答辩的足够时间内收到了起诉通知书”,否则,缺席判决“不应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时,若裁决的作出是在“违背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的诉讼中作出的”,或双方当事人“未能获得平等的充分的陈述机会”的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不予承认或执行。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中也对程序公正做出了规定,但对被告在被申请国的程序公正抗辩作出了限制,即被告若已在原判决作出地出庭答辩,需就“通知问题提出异议”,并且,该公约也规定了当内国诉讼程序中通知被告的方式与作出判决的外国有关送达的基本原则不符时,内国都可以不予承认或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各国的国内法中也有对程序公正的审查。有些国家仅将此类规定适用于败诉的本国国民,德国、日本、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的法律均是如此规定。有些国家不区分败诉一方国籍,一律予以保护,比如英国、美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等。
对于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各国有不同规定。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照作出判决的外国的法律判断
有的国家主张以出判决的外国的法律判断判决是否合法,比如意大利。国际条约之中,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中规定,判断的依据是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法律。
(二)按照内国法律判断
有的国家主张以内国法律规定判断外国判决是否合法,比如德国。
(三)由法官自由裁量
普通法国家,比如美国和英国,在这一点上给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当内国法院认为败诉的被告未收到适当的通知,即使按照外国法已经合法的送达了,仍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内国法院通常不对外国法院判决做实质性审查,而程序公正的价值又为各国认可,所以程序公正为各国保护败诉的被告人(尤其是本国公民)所做的要求。在实践中,程序的不公正通常要败诉被告抗辩和举证,程序是否公正的事实较易查明,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判决
确定判决是指按照作出判决的法院地国法律,该判决具有约束力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被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依该外国法律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可能经法定程序发生改变或被推翻。为避免判决被作出地国法院改判后需回转执行,这种判决不应当在被申请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确定判决的界定在各国标准不同。英国普通法对确定判决的理解是:判决法院终局性地、最后地、永久地确定了债务的存在,判决法院可以废除或撤销的判决不是确定判决。美国法院认为,终局判决可获得承认和执行,终局判决是指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必要再采取司法行动解决同一争讼。在加拿大,确定判决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的最后的和明确的判决,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有权随时撤销或改变的判决不是终局性的和确定性的判决,比如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撤销,或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的中间裁定以及并非要求败诉方支付诉讼费的裁定,都不属于可被承认与执行的确定的和终局性的外国法院判决。日本学者的观点是外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已经终结,不能因不服而提起上诉的那种判决是确定判决。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要求判决是确定的和终局性的,比如法国,对正在上诉的判决、已经被提出反对的判决,甚至临时的判决,都可承认与执行,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今后不可对判决的实质部分作出修改。
在界定确定判决的依据上,各国(地区)规定分为以下类型:
(一)依照判决作出地国法律来判断
很多国家持这种做法,比如美国《第三次对外关系法重述》第481条的评论5认为,美国法院在判断判决终局性时应当以判决作出地法律为准而非美国的法律。
(二)按照本地法来判断
我国香港法院对内地法院判决的审查依据即是如此。不同国家因其法律观念不同对确定判决的标准的规定不同无可厚非,笔者认为在界定确定判决的依据上若采用的是本国法,忽视了依照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该判决可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可能产生不合理的结果。
三、合法判决(非欺诈)
合法判决是指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若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欺诈使一切无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它的含义是通过欺诈方式所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欺诈,当事人可以达到选择法律或选择管辖权的目的,获得所期望的判决。因此,欺诈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获得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普遍认可的。对合法判决的规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所采用的模式不同。
(一)大陆法系模式
大陆法国家一般不直接将欺诈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援引依据,而是将之纳入本国公共秩序中对判决进行审查。
(二)普通法系模式
在普通法国家,欺诈通常是独立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英国法中认为欺诈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院本身,如法官受贿后作出的判决,二是胜诉方。英国对欺诈例外的规定非常宽松,无论以上哪种欺诈均能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美国通常将欺诈分为外在欺诈和内在欺诈两类。
外在欺诈属判决作出地管辖权的范畴,如被告是被虚假陈述诱骗到管辖法院的情况、又如对法官的行贿。内在欺诈是指发生在作出判决的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如伪证、使用虚假文件、错误陈述证据等。美国法院认为内在欺诈不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因为该欺诈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有充分的机会在法庭上以欺诈抗辩保护自己,当事人若在判决作出前的庭审中没有充分利用这种机会,就不能又以欺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抗辩。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与商事判决的公约》单独将欺诈列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欺诈例外既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实现公正的法律价值的要求。但由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欺诈例外的处理方式存在以上差别,当存在欺诈情形时,这就将成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障碍。
参考文献:
[1]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m].武汉大学出版社,
[2]丁伟.国际私法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4]李双元,谢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