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承兑贴现协议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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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贴现协议篇一
操作一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简称买方)从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购进一批布料(简称卖方)。两家公司长期以来有业务往来,彼此十分了解和熟悉,并且都有良好的资信。因此签订了一份购买价值为30万人民币的销售合同,合同号为:s/c8888,合同中约定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一次付清,并要求买方于6月20号开出一张面值为30万人民币的'期限为2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的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宁波分行(行号bc1234),其账号为no:05741234;卖方的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号bc4321),其账号为no:02104321。要完成这笔业务,首先买方要向银行进行承兑申请。买方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前三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单据等有关资料送交给中国银行宁波支行,经银行全部审批程序终了同意买方承兑汇票的要求,买方即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请根据上述信息填具“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编号:__2468____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付款人全称宁波美乐地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_上海纺织品工贸公司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no:05741234_____帐号_no:02104321汇票金额(大写)人民币叁汇票号码_1357拾万签发日期__年_6_月_20_日到期日_2013_年_8_月_20_日以上汇票经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愿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及下列条款:一、二、次付清。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0.5)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一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不误。
收款人全称
此联签发人存根
帐号
no:05741234
帐号
no:0210432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行号
bc123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行号
bc4321
汇票金额
叁拾万
人民币
(大写)
千
百
十3
万0
千0
百0
十0
元0
角0
分0
汇票到期日
8月
备注:
承兑协议编号2468
交易合同编号1357
日20
300000*0.05%=150元
100000*90*0.05%=4500元
要罚款4500元
不可以,《商业汇票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并且对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的权利人不得提出抗辩。
承兑贴现协议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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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
――经终字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宋秉昌,该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培,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佩玲,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行两路口分理处。负责人:张应能,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涌涛,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守豹,北京市华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庆渝,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9月ll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viv04264358、viv04264359,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有色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l93月ll日,其他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创意公司于19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为支付货款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年12月24日,农行白银营业部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为由,请求判定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日分理处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解除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另查明: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二轻公司在扣除了违约金和查验费后,已将9562000元退给了创意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自形式完备,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有效票据。创意公司虽与二轻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这两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仅仅是两张汇票的关系人,而不是两张汇票的现实持票人,故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均已丧失了该案所涉汇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农行白银营业部不得以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及其他前手之间的背书转让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且农行白银营业部无证据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知道其他前手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的事实。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了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对价。因此,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农行白银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农行白银营业部负担。
义务。该ll万元实际就是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部分第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二轻公司提供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行审查。而二轻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次联是购货方创意公司的“抵扣联”,而非正常商品交易中应由售货方保存的“存根联”;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为二轻公司违规办理贴现后即向二轻公司开出了两张银行本票,收款人均为创意公司,这显然是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关于“票据贴现系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由此,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所涉汇票中,有一张汇票的背书日期是1998年8月31日,与实际背书日期不符,而另一张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且在二轻公司背书处存在涂销问题,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于l999年3月5日向农行白银营业部主张票据权利时,只在粘单的第一背书人签章处盖了结算专用章,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票据粘接处签章,而是由二轻公司签章。按照票据文义性的规定,粘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农行白银营业部有理由认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至今并未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由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相关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签章”。故本案票据的背书日期记载问题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二轻公司答辩称:二轻公司系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创意公司与其前手重庆有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二轻公司无关,二轻公司是基于与前手创意公司在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镀锌板购销合同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在收取作为预付款的汇票时,二轻公司只负有审查汇票是否真实、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没有必要去了解也无法知道创意公司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取得汇票;在二轻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申请贴现时,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按规定审查了二轻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是同城单位,而约定的交货期尚未届至,且合同约定为买方提货,故未能提供商品发运单据。至于发票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单价存在800价差的问题,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单价4914元是不含税的价格,如乘以1.17(即增加17%的增值税)则与合同约定单价5750元相符。1998年9月17日,在二轻公司将汇票贴现后,创意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后,二轻公司在扣除违约金、汇票查验费后将贴现余款退给了创意公司。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行白银营业部所谓“镀锌板商品交易是假、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套取银行资金是真”的说法显系主观猜测;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决定了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相脱离,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只是本案所涉汇票的关系人,取得汇票是否合法对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产生影响。农行白银营业部作为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二轻公司在将汇票合法转让给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之后,已经不是汇票的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理当不享有票据权利,故而不应被列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农行白银营业部对二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还查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曾于1998年9月12日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查询,在农行白银营业部证明该两张汇票真实、确系该行承兑的情况下,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向二轻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贴现手续并由此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汇票。但由于失误,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将其印章误盖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人一栏内,后涂销由二轻公司在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在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字样。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但未在粘单与汇票的骑缝线上盖章;在汇票与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的单位是二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归定,应认定为有效票据。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
算办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且曾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过查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方办理相关的贴现手续。由此,持票人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在取得票据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且支付了对价。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记载事项来确定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由此可见,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的过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被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而欠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则可根据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因此,本案所涉汇票上是否记载背书日期抑或背书日期与实际转让票据的日期是否一致,均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粘单是票据背书用纸的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为防止票据与粘单相分离或被伪造等情形的出现,如果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未在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即应确认粘单不生票据上的效力。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签章,但在骑缝线上签章的主体却是二轻公司,故应认定本案所涉汇票的粘单不生粘单效力。审查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情况,由于涂销系票据当事人故意所为,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可以根据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确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是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农行白银营业部以本案所涉汇票的有关记载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票据关系中,创意公司经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背书转让后取得票据,之后又背书转让给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相关贴现手续后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因而,工行两路日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始其后手之后,巳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农行白银营业部以创意公司、二轻公司作为一审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不享有票据权利,显然不当,应予驳回。而工行两路口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并支付了对价,且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理应享有票据权利。农行白银营业部应当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其拒付并提起诉讼不当,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承兑贴现协议篇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应注意的问题张要伟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的局面,为实现资产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新的思路。为防范风险,现将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中易造成隐患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二、贴现的办理及汇票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只能将“查复”做为识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对于大额、有疑问的汇票,应坚持双人实地查询。查询时,应要求出票行在查复书上注明有无冻结、挂失、止付,真正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以此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对符合贴现条件的企业应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汇票到期承兑行不予付款,可依法进行追索。
(三)填制统一格式的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申请书上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四)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单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做到一日一核对,严防丢失。同时,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汇票的号码、金额、出票日、到期日、承兑银行及贴现单位。汇票按到期先后顺序排列,以便到期一笔,托收一笔。避免汇票到期后,因超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期限,而不得不到签发行直接提示付款。
承兑贴现协议篇四
出票日期:
出票金额: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汇票到期日期: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印章模糊或其他因),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请贵行予以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公司
(公章)
贰零壹壹年*月*日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写错,前手公司已经注销了无法开具证明,依照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你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取得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被背书人名称;(二)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承兑贴现协议篇五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贴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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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贴现协议篇六
一、现金流量表的演进最早的资金流量表出现在美国。通常,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财务状况变动表”;以现金及约当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现金流量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很长时间内,财务状况变动表一直是西方国家三张必报的外部报表之一,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重视。但是随着70年代中期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客观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许多公司经历了严重的现金紧缺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因此而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者还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都开始关注与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主要目的也随后转向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合理的决策,评估及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4年颁发了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会计中各种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认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现金流量表,肯定了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地位。1987年,该委员会公布了第95号公告《现金流量表》,并要求企业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199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e36现金流量表》”征求意见稿,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取代原财务状况变动表。1993年7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但对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状况变动表因其本身内在的缺陷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而我国于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从19起,在我国企业中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这标志着在我国编制了5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正式被现金流量表替代。对该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月财政部制定了包括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1.可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并直观反映现金流入流出的原因。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清楚地反映出公司的每种主要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通常报表使用者比较关注企业的获利情况,获利情况一般通过利润表反映,但是企业一定时期获取的利润并不代表企业有偿债支付能力。有时,利润表上利润实现并不可观,但却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损益表的不足,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
3.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其经济资源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便于分析一定时期内产生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筹资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根据以上理解,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可以包含在现金等价物中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实务中,企业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实施办法》,央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应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商业汇票都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尤其对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特别重视。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承兑申请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减少企业银行贷款,减少资金占用。毫无疑问,当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它就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资金的替代物。
五、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企业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无非四种情况:1.会计报表目前,票据到期,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2.会计报表日前,票据未到期,也没有进行贴现,这部分业务将不会在本期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体现。3.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进行贴现,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4.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但由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这部分业务由于没有引起现金的变化而不会在现金流量表正附表中有任何显示。
从上面四种情况我们看出,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因为变现为现金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体现出来;第二种情况在当期现金流量表中不会体现,只在附注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如下一期贴现,则体现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如果下一期背书给其他企业则该笔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不会被反映,只是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附注中体现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第四种情况由于只是应收票据的一增一减,它不会影响净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及附注中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可这种隐身带来的问题是: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这部分业务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全部。使报表使用者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
综上,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否则。对于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现金流量表不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承兑贴现协议篇七
帐号_____帐号_____
汇票号码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
签发日期___年__月__日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下列条款: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
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承兑申请人___(盖章)承兑银行___(盖章)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年月日
承兑贴现协议篇八
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收款人全称____付款人全称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 号_____帐 号_____
汇票号码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
签发日期___年__月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以及下列条款: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 )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承兑申请人___(盖章) 承兑银行___(盖章)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承兑贴现协议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承兑申请人申请,承兑人同意,双方就商业汇票(下称汇票)承兑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承兑申请人开出汇票_____张,金额合计(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前述汇票经承兑人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下列条款:
1.申请人在承兑行存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______%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2.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存承兑人。
3.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______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4.因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由纠纷双方自行处理,对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仍须遵守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将应付票款足额按时交存承兑人。
5.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人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并计收罚息。
6.申请人按承兑人的要求在承兑人开立本、外币账户,并进行结算往来。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申请人未能支付足额票款,承兑人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即可从申请人任何账户中扣取相应票款、利息和手续费。
7.如因申请人不履行本协议或承诺书项下内容,给承兑人造成任何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为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向承兑人或有关方面支付。
第三条承兑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承兑款(含利息及手续费)由(或以)____担保,在承兑申请人不能于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付票款或发生其他违约事由时,按约定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承兑人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或其他收入款项中扣款,以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有权处分担保财产。
第四条申请人声明和保证
1.申请人声明如下:
(2)申请人已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授权和履行本协议;
(3)申请人保证向承兑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申请人保证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本协议所指的汇票是以合法交易为基础的,并对该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3)按承兑人要求提供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4)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
(5)申请人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或撤销、解散、停业、破产行为,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承兑人,未经承兑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前述任一行为。
(6)申请人隶属关系的变更,机构的调整、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及时通知承兑人。
(7)在本协议下当事人违约或发生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纠纷,可能影响承兑人权益的实现时,应立即通知承兑人。
(8)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协议项下征收税赋,由申请人承担。若承兑人代为支付该税赋,申请人将立即补偿给承兑人。
(9)承兑人给申请人任何宽容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承兑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承兑人对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申请人在本条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在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申请人重复作出。
第五条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银行承兑汇票内容(参见附件五);
2.担保文件;
3.双方认可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协商申请仲裁解决,任何一方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承兑申请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兑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兑贴现协议篇十
帐号_____帐号_____
汇票号码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
签发日期___年__月__日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下列条款: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 )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
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承兑申请人___(盖章)承兑银行___(盖章)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年 月 日
承兑贴现协议篇十一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贴现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兑贴现协议篇十二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下列条款: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_____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承兑申请人:____________
承兑银行: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兑贴现协议篇十三
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收款人全称____付款人全称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
号_____帐
号_____
汇票号码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
签发日期___年__月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以及下列条款: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承兑申请人___(盖章)承兑银行___(盖章)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承兑贴现协议篇十四
鉴于:
甲方_________(商业银行)同意承兑乙方_________(出质人)总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商业汇票,并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的。
第一条?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
一、名称: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
三、价值及折扣率:_________;
四、期限:_________;
五、权属来源:_________;
六、权属证明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项下甲方以承兑人身份替(乙方或承兑申请人)垫付到期应付汇票款项(即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款及实现质权等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与交付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质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协议项下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还清之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出质登记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的保管及责任
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灭失或毁损的,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而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第六条?_____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甲方指定的______________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_____,并将_____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协议项下汇票到期日的最远期限。投保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_____赔偿中优先收回垫付票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与乙方办理_____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质物的孽息收取权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此项孽息收入应先行用于充抵孽息的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质物的_____,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的款项用于清偿协议项下甲方已垫付票款本息或由双方办理该款项的提存,己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或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若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物。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一、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能按协议交足票款而由甲方垫付的;
三、承兑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承兑申请人被宣布解散,破产的;
五、足以危及协议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质权的实现
承兑申请人按协议规定存足承兑保证金或及时足额交存了应付票款,使甲方支付票款时无须垫款的;或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筹足资金还清了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质权随之消灭,甲方应当返还质物。
汇票付款日到期,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不能及时清偿甲方垫付票款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以偿还甲方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
一、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
二、向_____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第十五条?质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或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质物移交于甲方占有或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_____专用权及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_________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