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农药化学论文(案例15篇)
总结是我们成长的见证,记录了我们经历过的各种挑战和成就。如何写一篇优秀的商业总结?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下面是一些精选的总结样例,欢迎大家阅读和分享。
农药化学论文篇一
(一)高职院校进行绿色化学教育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是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阵地。化学工业绿色化是现代化工业发展的必然方向,如果企业员工大多数都接受过绿色化学教育,那么便能够通过回收废物、节能预防和控制污染扩散等方法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现代企业尤为注重员工的绿色化学意识。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是化学工业将来的重要力量,需要充分理解并广泛推广绿色化学这一新生事物,同时在以后的岗位上通过自己形成的绿色化学理念和专业技术,引导化学工业生产树立绿色化学意识。另外,高职院校毕业的学生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满足市场需求,不仅拓展了学生的就业面,而且也拓宽了学校的办学领域,从而有利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高职院校化学教学过程中,开展绿色化学教育,让化学充满“绿色”尤为必要。
(二)高职院校绿色化学教育的现状
现如今,高职院校的化学教育依然是传统的教学内容,绿色化学完全没有涉及。很多高职院校还未充分认识到进行绿色化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大多数教师对绿色化学知识毫不知情。在传统化学向绿色化学发展的今天,对于化学学科这一重大变革,化学教师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和绿色化学教育观,把绿色化学渗透到整个化学教学过程中,从而培养一批有一批的绿色化学工作者。
(一)把绿色化学教育渗透到理论教学中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渗透绿色化学教育便是在化学基本知识的`时候,将与之有关的绿色化学知识一并讲解给学生。例如在组织学生观看合成氨、硫酸的工业制造方法等工业实际生产视频时,引导学生在学习生产流程、化学反应知识的同时,重点观察工业“三废”是如何产生的和正确的处理措施,同时告诉学生,因为人们环境意识淡薄“,三废”治理工作需要投入大笔费用,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得企业不堪重负。所以,应该将资料污染的资金用在研发绿色新产品、新工艺上,从源头上切断污染,对企业、对社会大众而言都是一种“双赢”策略。
(二)把绿色化学教育渗透到化学实验教学
1、教师进行正确的示范,确保绿色化学的实施基础
在化学教学过程中,化学演示是教师讲解知识的主要方法,也是教师环境教学的有效方式。在演示实验过程中,教师的操作必须规范,把绿色化学教育渗透到演示实验的各个环节、步骤中。
2、创新实验方式和实验内容
高职化学教材中的一些实验危险性较高,这便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与修改。另外,还需要降低实验对玻璃仪器的依赖性,有些能够明确辨别出颜色的定性实验尽量在点滴板上开展,比如fe的显色试验等。这种定性实验也能够在滤纸上进行,比如检验醛基的存在、电解饱和食盐水等等。同时,还能够利用多媒体计算机软件等来开展仿真实验,然而必须以学生能够真正掌握相关知识为基础。
3、把绿色化学理念贯穿于整个实验过程
高职学生在初中时期已经掌握了一些实验知识与技能,了解了一些规范操作知识,在这样的前提下教师在实验过程中渗透绿色化学理念,引导学生在开展实验前制定好预备实验方案,使得学生重点思考在实验过程别过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污染问题。其中需要在实验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绿色化学精神更加重要。
(三)把绿色化学教育渗透到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学生只有在社会实践中自主进行设计和实验,从而总结出成功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切身感受到精神上的成就感。教师还可以采取化学课外兴趣小组的方式进行绿色化学教育。例如,组织学生到造纸厂、农药厂、制革厂和化肥厂等工厂去参观,对工厂在处理“三废”方面所实施的有效措施和采用怎样的设施来转化“三废”等工作进行观察与思考,要求学生找出这些措施与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开动脑筋解决废液转化利用和处理意见,怎样变废为宝。另外,高职化学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出周边环境污染的原因,并结合绿色化学知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这样不仅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渗透了绿色教育,而且提高和增强了学生社会实践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绿色化学教育虽然迅速发展,然而还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高职化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深入探究绿色化学教育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将绿色化学教育真正渗透到化学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养成绿色理念、树立绿色化学观、促使学生养成正确的科学素养,以同自然和谐相处、回归自然为根本任务,使得学生成为满足社会需求的绿色公民。高职化学教师希望通过绿色化学教育所播下的绿色文明种子生根、发芽、成长,为我们生存的环境披上绿装。
农药化学论文篇二
众所周知,工作涵盖了“备、讲、批、辅、考”等一系列过程,其中备课是教学工作的基础,也就是说,备课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课堂的教学效果。
由于初中化学知识相对简单,教师要想达到高效的教学,就应该立足于新课程理念的基础之上,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地分析,并制订出周密的教学计划,指出教学重点及难点。
二、培养学生持久的学习兴趣是实现“高效课堂”的关键
1.利用好奇心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
新课程理念下,就是要求学生以积极、轻松的心态去认识丰富多彩的化学,勇于去探索化学的奥秘,帮助学生养成化学学习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强烈愿望。
例如,在学习化学教材中的“化学研究些什么”中有一个“鸡蛋放入白醋”中的实验,从而老师就可以将这个小实验布置给学生回家里单独做,这样无疑就会调动学生的兴趣。
同时,要求学生根据实验状况进行提问,如:气泡是怎么产生的?在醋中,为什么鸡蛋会上浮后又下沉,循环往复?带着这样的问题,学生就会认真阅读教材内容,观察实验并了解其中的奥秘。
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到学习化学的重要性,而且设计实验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好奇心。
2.创设情境,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
在化学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创设出特定的情境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就能够把握住学生的兴奋点,以便调动学生的兴趣。
如:设计出精彩的引言、向学生讲述化学家的成长故事、化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
这样就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动力。
3.应用多媒体教学是实现“高效课堂”的重点
一般而言,对于初中化学知识,往往会涉及很多理论知识,如:微观粒子的结构、运动及变化,较为抽象,与宏观现象有着根本的区别。
由于多媒体有机地融合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内容,因此,在化学教学中融入多媒体教学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够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而且生动的画面能够提高学生学习化学的热情。
与此同时,多媒体教学以动态的方式向学生展示了化学知识,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化学知识,提高了学生的记忆效果。
例如:在讲化学变化的微观实质的时候,倘若在教学中使用多媒体,就能够很好地向学生阐述出水分子分解的具体过程,从而学生对于书本中所讲述的“化学变化中分子能够分解为原子,原子是化学变化中最小的粒子”的知识就很容易理解了。
4.开展有效实验是实现“高效课堂”的保证
从而做好充足的课前准备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在课堂中要保证实验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要注意的是,实验一定要保证每位同学都能够看到。
例如:在做酸碱中和反应的时候,在进行试剂添加的时候,一定要把滴管垂直悬空在试管上方然后慢慢往下添加,在观察试剂逐渐有红色变化为无色的时候,提前准备好一张白纸,放在试管的后面,以便学生清晰地看到实验的变化。
5.学生有所收获是实现“高效课堂”的根本
学生在课堂学习中,有所收获和回报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学生的收获也是衡量课堂教习有效性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深刻体现在课堂教学中是很有必要的。
与此同时,教学的有效性还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开展课堂教学活动,学生也逐渐由不懂变为懂,懂得少变为懂得多,久而久之,学生也就喜欢上化学课了。
也就是说,高效教学能够让学生得到充分展示,实现知识技能、价值观以及情感态度的有机结合。
知识与技能要在过程与方法中获得,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要在过程与方法中培养,同时在知识与技能的获得中不断升华。
总之,在新课程理念下,实现初中化学的“高效教学”是很重要的。
笔者就从充分准备教材知识、培养学生持久的学习兴趣、应用多媒体教学、开展有效实验以及学生有所收获阐述了提高初中化学教学课堂质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时要注意的是,实现“高效课堂”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教师从教学中的点点滴滴做起。
农药化学论文篇三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送(取)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签章)_________需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农药化学论文篇四
针对卫校学生特点,讨论如何选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动力,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轻松学好生物化学,提高教学效果。
生物化学;卫校;学习兴趣
生物化学是研究生物体内化学分子与化学反应的基础生命科学,从分子水平探讨生命现象的本质。因为生物化学的理论和技术已渗透到医药卫生的各个领域,所以医学相关专业的学生都应该掌握生物化学的一些基本知识。然而,生物化学的自身特点影响了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学习兴趣,例如基本概念多、大分子结构复杂、理论深奥、代谢复杂、内容抽象,学生难以直接感知,觉得枯燥乏味,甚至产生抵触心理。如何针对卫校学生特点采取有效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生物化学学习效率,笔者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现介绍如下。
近年来,随着普通高中和大学的不断扩招,大多数学生在初中毕业之后选择上普通高中,而选择卫校的学生大部分是因为没考上高中或受家长之命被迫来的,他们往往有着一定的自卑感和压抑感。所以,教学中,要想调动学生学习生物化学的主动性,首先要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卫校学生仅在初中学过无机化学课程,而生物化学这门课程,许多内容是与医学知识相联系的,学习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敢想、敢问、敢质疑、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帮助学生逐渐建立学好生物化学的信心。此外,教师应站在和学生平等的位置上,面对回答错误、回答不上来甚至站起来一言不发的学生循循善诱,多方面引导,千万不可斥责挖苦;要从学生的回答中找出哪怕一丝一毫的闪光点,肯定他、鼓励他。
生物化学是一门与生活联系紧密的学科,生活中的很多事例都与生物化学有关,充分利用这些事例,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益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解释生活现象[1]。例如,在讲到蛋白质互补作用时,若按教材直接讲述,内容空洞乏味,学生只能死记硬背。此时可联系学生生活实际提问“有的同学小的`时候偏食,为什么家长会说,不能偏食,要食物多样化,荤素搭配”,学生回答“要营养均衡”。接着,教师再问“蛋白质营养价值的高低取决于什么”,让学生思考。然后教师进行提示“同学们,回顾一下以前学习的内容,组成蛋白质的基本单位是什么”,学生回答“氨基酸”。教师再问“必需氨基酸有几种”,学生进行回答,此时教师就可以给学生讲解“蛋白质营养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必需氨基酸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最后给学生举个汉堡和豆浆搭配食用的例子,说明蛋白质互补作用的原理。将学生熟悉的生活常识与所学生物化学知识相结合,把复杂的知识点简单化,通过启发式教学,在复习以前学过的知识的同时,极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如今,多媒体教学已是一种较普遍的教学手段。然而,在中职生物化学教学中,多媒体的运用要恰到好处,不是用得越多越好,否则会分散学生注意力。传统教学可以促进学生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教师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比如讲述法、讨论法、活动法,等等。因此,在生物化学教学中,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应取长补短、完美结合[2]。首先,在形式上恰当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在内容上适当运用传统教学手段,避免了因形式上的完美掩盖内容贫乏的问题。例如:在讲解影响酶促反应速度的因素时,需要教师先用传统教学法讲解,然后配合多媒体手段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记忆。其次,教师应根据教材内容的需要及学生实际来决定使用何种教学手段。笔者认为,对于一些需要用感官去认识的内容,最好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例如:dna的复制、转录、翻译这部分内容,过程非常复杂,参与反应的生物因子也比较多,学生单凭想象来理解,会非常困难,用flash动画来演示整个过程,会吸引学生注意力,给学生留下直观生动的印象,从而大大降低学习难度。
课堂教学气氛实质上就是课堂上师生群体的心理气氛,是洋溢于课堂这个特定环境中的情调和氛围,而良好的师生关系、和谐的教学氛围对提高课堂效率、减轻学生负担(包括心理负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可根据课程内容设计一些讨论,每次提前确定3~5个主讲人,针对主要知识点,在教师引导下,让学生先积极思考,给出答案,而后引导全体学生对其答案进行讨论、研究,最后教师补充、纠正、强化与完善,形成师生之间相互对话、相互讨论、相互交流和相互促进的一种氛围[3]。这样不但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可以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此外,也可以让学生在课前准备一些材料,以演讲的形式,将信息传递给其他同学,这样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总之,根据卫校学生特点,在生物化学教学中选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至关重要。合理的授课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生物化学学习兴趣,还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欧阳翌国.多媒体与传统教学方式在《生物化学》中的应用[j].中医药导报,20xx(4):56.
农药化学论文篇五
我国是人口超级大国,同时也是资源丰富的国家。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来资源的高消耗,人口数量的不断提升,人们所能占有的资源也是屈指可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摆在我国面前最大矛盾就是: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牺牲”来换取经济的“腾飞”,还是更好的限制人均资源的消耗来保护目前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的降低破坏。工业在我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其中我们所熟悉的化学工业为其他行业持续不断的提供更多的科学服务和产品支持。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整个大自然也受到了空前破坏的问题。生态失去平衡和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人类的日常生活、健康,不断加深社会各个领域的矛盾,出现更多的问题。
面对这种现状就必须让我们通过改变研究模式来改变生产模式,将“绿色化学”的理念融入到化学工业中,将能从源头控制和防范污染。绿化化学无疑是“无害”为基础的环境化学,通过化学的先进技术和手段更大限度的消除或者降低有害于人类健康、生态环境的原料、产物、副产品、催化剂、溶剂等生产和使用。绿色化学的核心理念是倡导不要使用有害、有毒的物质,更加不能产生过量的废弃物,不合理的处理废弃物。这是一门从源头加强防范和控制污染的化学,或者说这是一个更有层次的化学理念。从绿色化学的定义上我们就能看出它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产生的理念。绿色化学理念引导人们更加重视环境。早在1996年美国就以“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作为美国绿色化学挑战计划中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个奖项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敢于探索绿色化学,积极使用和推行绿色化学的科研成果。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主要力量还放在经济发展上,也在1996年举行过以“工业生产中绿色化学与技术”为主题的研讨会,通过这个小小的研讨会也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绿色化学工业成果研究和开发。后来的一年,在香山会议上宣布了我国以“可持续发展问题对科学的挑战——绿色化学”为主题的研讨工作机构。从这些资料来看我们在进行高校化学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些思想体现出来,做到更好的借鉴。
二、绿色化学理念在高中化学教育中作用的研究
绿色化学理念在化学教育中有助于培养辩证统一的良好思想绿色化学以全新的方式颠覆了“先污染再治理”的思想,需要从源头抓起,才能避免污染和破坏,是一门以源头为基础进行治理的无害化学。而且要特别强调了,对绿色化学全新理念的推出并不是要全部否定传统的化学,而是以客观为基础,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将传统化学的精华发挥的淋漓尽致,将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有危害的因素消除,这才能更加突出绿色化学的核心理念。
高中化学教育工作者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先进观念,将绿色化学的理念渗透到整个化学教育过程中去。在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要重视对绿色化学原则进行体现,将绿色化学的相关知识做到更好的渗透。让学生知道在发展的同时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地球上的能源和物质都是有限的,要善于应用和珍惜。例如:学习“烯烃与溴的亲电加成”相关知识时,以往基的烯烃与溴的加成反应逐渐连结吸电子所取代,在麦克尔受体的作用下烯烃在阳光引发下与溴进行自由基的加成反应。而这里的能源绿色化就体现在对太阳辐射能的直接利用,它为解决目前化学能源的污染性、有限性以及温室效应等能源问题开辟了更多的出路。通过以上绿色化学的实际例子进行教育,让学生明白和关心生态环境、珍惜能源等问题,逐渐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绿色化学理念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绿色化学理念是对传统化学一次全新的改革。可以通过以化学理论课为基础,融入绿色化学理念培养创新意识,并得到实践和强化。例如:在高中有机化学教材中,介绍浓硫作为酸催化剂的时候,只介绍了酯化反应。但是浓硫酸作为催化剂的时候存在诸多问题:对设备进行腐蚀、产生大量的无机盐废弃物、收率低等。这样可以对学生进行引导从多个角度来提升产物收率的方法。学生进行资料手机和查阅提出了一些方案:
一是用高效催化剂替代,可以用杂多酸、固体超强酸、无机路易斯酸等;
二是建议使用绿色溶剂:
三是用微型实验进行替代。从实际情况出发,鼓励学生敢于亲自动手操作进行验证,这样开拓了学生的研究,培养了学生的绿色化学意识,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绿色化学理念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型人才绿色化学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对原子经济性反应的研究、选用净化原料、采用无害无毒的溶剂和催化剂等。让企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集中用于研发绿色新成品,抓源头,将污染扼杀在摇篮中,这样才能让企业和社会呈现“双赢”的居民啊。在高中有机化学中,有很多的这类的教学重点,例如对氧化进行选择性反映,教材中通常会介绍使用大剂量的强氧化剂,如k2cr2o7,但是在工业生产实际情况中采用的是催化氧化,如h2o2,o3也是氧化剂,用来进行催化反映是非常合适的,可以更好的进行清洁,而且产率极高,没有出现“三废”的现状。通过这些实际绿色教育实例,学生能明白,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市场竞争力。化学是一门长盛不衰的科学,它始终走在各个学科的前沿。
绿色化学理念在高校化学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化学以及相关专业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不断渗透绿色化学理念的教育,才能加强学生爱护环境的意识,激发学生热爱化学的兴趣,提升创新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高校学生的适应社会的能力。
农药化学论文篇六
摘要:在生物科学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笔者结合本院的教学实际,对动物生物化学的教学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从生源特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实践,对学生因材施教,对教学内容根据专业特点因异而变,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动物生物化学是在分子水平上阐明生命有机体化学本质的一门学科。作为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学、动物科学、兽医专业、兽药专业、饲料专业和畜牧及畜牧兽医专业的基础主干课程,在教学中起着联系基础专业的桥梁作用,同时也是畜牧兽医类专业考研的必考科目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动物生物化学的授课对象绝大多数是畜牧兽医专业的二年级大学生[1]。课程本身具有理论性强、抽象复杂、知识更新速度快等特点。随着学科的迅猛发展,需要学习的知识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难[2]。同时许多新技术也越来越尖端化,远离临床实践,导致学生学习出现畏难情绪,加之对于所学专业又不知道如何应用,最终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影响了课程的教学效果。因此,为适应学科发展,开展动物生物化学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动物生物化学教学质量,是生物化学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1当前本院动物生物化学教学面临的几个问题
1.1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
目前教研室不乏具有硕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但是多数教师基本上是从学校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换,缺乏教学实践经验以及授课技巧;而对于教学经验和授课技巧丰富的老教师而言,由于缺少专业相关交流机会,信息相对闭塞,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接触有限。因此,提升老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拓宽知识结构和提高新教师的教学水平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1.2学生生源复杂,基础参差不齐
本院生源有两大来源:一类是普高生源,化学基础扎实;另一类是对口生源(职业高中),这类生源的学生化学基础知识薄弱。本院在现在的专业分班当中有些班级将两种生源混合编制,这样就造成了教师在授课时面临一些问题,例如讲深了对口生听不懂,讲浅了普高生听着又简单,另外在考试中也会面临一些相类似的问题。
1.3课程授课内容与学科当前发展相比有些滞后
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快速发展,其理论、技术也在不断更新,这给该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实验课开设方面,目前开设的实验多数都是以基础生物化学为主,主要为一些定性、定量分析实验。而且实验课的开设不分专业特点,都是一样的内容,这样并不能满足不同专业学生对实践的需求。因此,各专业实验设计亟待更新;然而增设分子生物学相关实验又会面临实验经费不足等问题,实验设计需要改革与新增实验成本较高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矛盾。
1.4教学方法单一
教学方法是教师指导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办法和措施。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教师单纯的教授,教学方法单一,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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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化学论文篇七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送(取)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化肥化学农药农膜购销合同范文节选!
七、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药化学论文篇八
(一)化学农药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化学农药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化学农药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化学农药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化学农药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化学农药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总图布置
1、平面布置。列出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名称、生产能力、占地面积、外形尺寸、流程顺序和布置方案。
2、竖向布置
(1)场址地形条件
(2)竖向布置方案
(3)场地标高及土石方工程量
3、技术改造项目原有建、构筑物利用情况
4、总平面布置图(技术改造项目应标明新建和原有以及拆除的建、构筑物的位置)
5、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农药化学论文篇九
论环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董灵
时至今日,环境问题已不再仅是有关人类生活质量,而且更成为人类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因此,保护环境其实已成为保护人类的同义语。这使得环境问题得到了全世界空前的深切关注。
环境运动的深入发展,使之不可避免地与国际贸易的体制和措施联系在一起,这其中,既有发展与贸易内在的联系基础,又是由复杂的国际关系所决定的。
从环境与贸易的联系上看,首先,环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使国际贸易得到存在并获得资源。无论是初级产品、中间产品还是制成品贸易,也无论是服务、技术、信息等各种贸易,都无不与环境质量紧密相关。阳光、土壤、空气、水的质量及动植物,除了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方式、水准,直接影响农、林、牧、渔及旅游业、服务业外,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出口工业。在1992年拉丁美洲因水质引发的流行性霍乱的头10个星期,就使拉美国家的农业和旅游业损失了10亿美元,相当于其整个80年代在供水和卫生项目上花费的三倍,这是因环境而带来贸易损失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贸易加大了环保的压力。全球性的经济活动增加了资源消耗量,将许多物种排斥到陌生的生态系统中,造成生存困难。同时也增加以向大气层、土地和水域倾倒和排放的废物量。
从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这一面看,贸易被用作实现全球环境战略的基本工作之一也是由客观情况决定的。因为国际关系微妙,所以要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机制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由此也使各国许多年来都在环境问题上划地为牢,采取不越雷池一步的态度。其结果是,在一些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环境问题却日趋尖锐。在客观上,因为环境无国界,所以环境问题的挑战是全球性的。“一只蝴蝶今天在北京揽动着空气,就可能演变成下月在纽约的一场风暴。”〔1〕如果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印度继续扩展火力发电站的话,西方国家为减轻温度效应所做的努力将全部归于无效。许多国家都倡导和平与发展的九十年代,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以新的姿态通力合作,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根据持续发展的思想及国际贸易行为跨越国界,遍及全球的特点,贸易手段就成为国际社会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首选对象,正如一位资深的贸易学家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贸易措施虽不是用于保护环境的理想工具,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只能是唯一可供选择的手段。”〔2〕不久前签定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即是第一个专门包含环保问题的国际贸易协定,将贸易与环境结合起来,在其谈判和批准过程中,环保问题成为贯穿始终的一个主题。许多发展中国家指责环境保护仅仅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借口。笔者认为,尽管不排除环保被滥用的可能性,但在事实上,随着国际贸易的大发展,生产、市场及资本的国际化,污染循环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因此,环境与贸易联系的增强其实是一种大趋势,不容逆转。
二、环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
当我们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考察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世界贸易的基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尽管环境问题在60―70年代才开始为人们所认识并重视,在起草gatt的1947年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但gatt的许多条款已牵涉到环境问题或可以看成与环境保护有关,只是目前尚缺乏正式而明确的解释。以下笔者就依gatt的原理和实践略陈管见。
gatt作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世界贸易的法律框架,规定了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gatt的基本出发点,构成了其他制度的基础,指导着一切贸易措施。笔者认为,在探讨有关环保问题时,也应以此为基础。
根据gatt,用以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包括财政措施和非财政措施。前者指环境关税制度,后者包括了实施数量限制的各种措施,在实施数量限制时,必须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从而符合第11条或第20条的例外条件。
1.环境关税制度
gatt第2条可以理解为保护环境的环境关税制度。第11条对此作了肯定。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a)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这就是说,只在第3条第2款――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一国可以自由适用第2条第2款。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关税。
为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征收关税虽为第2条所允许,但也必须遵守有关减让表的其他规定,不得破坏减让表。有关第2条在环保方面的运用已有美国对汽油及某种特定物质的征税一案作为先例。在此案中,加拿大、墨西哥及eec向gatt提起争端解决程序,对美国根据超级基金修正案及重新授权法所实行的征脱措施提出异议。上述法律改变了现行的汽油税率,对进口的汽油征收了比国内汽油更高的税。同时,美国还对由某种应纳税的化学原料制造的特定进口物质新征了一种税。征收这些税的目的在于抵消美国根据环保计划及公共健康计划清除危险废弃物及其场所带来的花销。专家小组对汽油的征税进行审查后发现,所征的进口税经过折算,与国内所征的税率相同,对某种特定物质的征税也是如此,因而判定美国并未违反gatt义务。此案说明,只要是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完全可以因自己的环境计划(如环境税收、环保基金等)对进口的相同产品进行自由征税;在国内没有相同产品的情况下,可以污染严重或预期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耗能和自然资源的工艺、生产设备等予以征税,其前提是这种征税与其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及环境标准一致。
除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以外,一国还可以对其出口产品进行征税,其对象主要是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这些产品对输入国的污染极轻或无污染,却消耗了出口国大量了资源,出口国可以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征收税款,用于资源的补充更新。
2.因环保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为有效将贸易措施与正当贸易措施区分开,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根据此外,一般性的数量限制是不允许的,除非是属于第11条所规定的例外或第20条所规定的例外,而11条所规定的三个例外均可以看成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例外。
(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这项例外的其他必需品没有作明确解释,但资源性产品无疑是包括其间的,这与保护生态环境不无关系。美国就根据这项例外,于1990年制定了《森林资源保护及短缺救济法》,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联邦所有的或州属的未经加工的木材出口,以此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条文的要求,数量限制手段只能临时实施。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这一项的范围十分广,自然包括了一国根据环境标准或环保要求对商品进行的分类、分级和销售,如销后将要讨论的对无环境标志的产品实行的数量限制。作为此项限制的反面例子加拿大对鲱鱼和大麻哈鱼的出口禁令一案:加拿大对未经加工的鲱鱼和大麻哈鱼实行出口禁令。美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加拿大触犯了第11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渔业加工者。加拿大承认其禁令违反了第11条第1款,但认为可由第2款(b)项豁免,其禁令是防止未经加工的鲱鱼和大麻哈鱼不合质量标准的必需措施。专家小组发现,即使有的鲱鱼和大麻哈鱼已经符合了相关标准,但仍然被一并禁止。此外,禁令也并不是在国际市场销售所必需的措施,从而判定加拿大的出口禁令不合法。
(3)“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实施的`必要的进口限制……”。
农渔产品都直接与生态相联系,因而为保护国内生态环境而对本国农渔产品实施限制的时候也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但在美国对加拿大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进口禁止一案中,美国未能引用此项未获成功。虽然美国以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枪鱼,并且在国内也限制了该种金枪鱼的捕捞为由提出辩解,但小组仍然基于如下三个理由判定美国违法:第一,在美国受到限制的金枪鱼种类比禁止进口的种类少。第二,在对国经仍然未取禁令。(这两条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第三,此项免责条款只提到了可以“限制”进口,但美国用的却是直接的禁令。
3.环保作为一般例外
gatt第20条的(b)项及(q)项历来被认为是与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条文,就20条本身来说,其表达是模糊不清的,它规定了政府可以不遵守gatt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政府要以采取“(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q)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其前提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正因为20条的模糊表达,各国都对gatt到底将对何种政府行为予以认可感到困惑,所以20条受到指责的时候比使用的时候更多,谁也不愿去捅这个马蜂窝。因当前的环保问题上,20条是否真的包括了因环保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20条当然应包括环境措施,因为环保的目的之一就是如(b)项所说的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如(q)项所说的保护天然资源以维护生物圈的良好状态。另外,在《技术标准协议》的序言中,已经对20条作了扩大解释,其内容是“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动物及植物、生命与健康和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明确了对环境的保护也可能构成例外情况。
反方认为,gatt的历史表明,起草gatt时根本没有环保问题,不能望文生义地将与环保有关的措施都涵括在内。笔者认为,20条其实已在事实上被用作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庇护所,但因为20条的适用条件十分严格,所以,援引20条要十分谨慎。
gatt的工作小组曾对20条作过比较狭义的解释,他们认为,既然20条是gatt的例外,甚至可以不遵守基本原则,因而是只能在“山穷水尽”情况下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于20条的(b)项而言,一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要符合条文上所指的“必需”,就必须证明除了该措施之外,并没有符合gatt其他条文的合理措施可采。此外,即使没有符合gatt其他条文合理措施,根据20条所采取的措施也必须是最合理的一种,保证该措施最大限度地与gatt相符,对于“必需”一词的理解,在泰国――美国卷烟争端一案中可见一斑。在这一争端中,泰国根据自己的《烟草法》,对美国的卷烟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同时,又对美国的进口卷烟课征了国内税。美国由此向gatt提出异议,要求解决争端。泰国在对此案进行抗辩时的一个理由就是20条(b)项,认为其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措施是为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专家小组认定,进口卷烟无疑是危害人民健康的,泰国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可以理解是为了人民的生命或健康,但其错误在于,第一,许可证的发放只是针对进口卷烟而言,因内卷烟没有任何限制。第二,这一措施并不符合“必需”这一要件。他们认为以前的一个专家小组“关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报告”中对“必需”这一用语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本争端,(报告对20条(d)项中“必需的”一语作了解释,这一解释与本文前述解释相近),而可供泰国采用的,既符合gatt的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这一目的的措施是很多的:如采取严格标记和充分披露卷烟成份的方法可以控制卷烟的质量,而禁止卷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或提高卷烟价格可以控制卷烟的销售量。此外,小组还否认了泰国的另一个理由:泰国认为如果进口卷烟与国内卷烟发生激烈竞争将从总体上提高卷烟销售量,有害于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因而泰国只能采取这一数量限制措施。小组认为这种说法没根据,不能按受。
20条的(q)项曾在上述的加拿大对鲱鱼和大麻哈鱼的出口禁令中被加拿大引用。根据专家小组解释:“为有效保护可能有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的主要目的应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但加拿大的这一出口禁令仅仅是针对国外消费者和加工者而设,并不限制国内的消费者和加工者对鲱鱼和大麻哈鱼的消费或加工,并没有保护到天然资源,因此,这是变相地给予国内加工者以特别优惠。同时,这也与(q)项所规定的“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相冲突。
4.环境标志问题
证明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环境标准,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
环境标志既是一种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又可构成限制贸易手段,如有的国家就规定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将被限制进口,根据前述的gatt第11条第2款(b)项(“不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只要环境标志是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就不违反gatt。在墨西哥诉美国的金枪鱼一案中,美国规定,只有在没有伤害海豚的情况下捕捞的金枪鱼方可在市场上标上“海豚安全”(dolphinsafe又译“海豚无恙”)的标记出售,否则不能标注这一标记,但仍可以出售。专家小组认为“海豚安全”这种标记应属环保标记,其使用符合gatt的要求。第一,这种标记是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共同适用的,凡是符合标准的金枪鱼产品均可适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这一标记的使用是选择性的,符合标准的金枪鱼产品既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而对于不合标准的金枪鱼,虽不能使用,但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尽管在客观上消费者更倾向于买带“海豚安全”标记的金枪鱼,但不能说是标记本身构成了贸易限制。
在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标准协议》中,确认了与产品本身特性相联系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以及认证程序,也关系到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认证,但前提是不可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在奥地利的热带木材案中,奥地利所使用的环保标记即被判为不恰当的贸易措施。奥地利于1992年6月通过立法(9月1日生效),要求所有的热带木材的产品都贴上说明其是热带木材的标志,以便将它们与贴附质量认可标记的木材相区分,而质量认可标记是颁发给坚持以“持续发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地区所生产的木材以及含该种木材的产品的。受这一立法冲击最大的是马来西亚、泰国及印度尼西亚。1992年11月,马来西亚以东盟的名义向gatt理事会提出异议,认为奥地利的这一立法是以环保名义采取的严重地歧视和武断地限制贸易的措施,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在没有国际标准和国际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就擅自采用单边的贸易措施,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其本身的温带木材。此外,马来西亚还否认自己的木材是在没有坚持持续发展下生产。最后,gatt支持了马来西亚的主张,认为奥地利违反了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以木材的原产地,而不是木材本身的特性来使用环保标记,构成了对热带国家的贸易歧视。事实上,奥地利也承认由于本国森林损耗大,为了林业工人的就业问题而采取了这一办法。
从以上对gatt有的关条款及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表明,gatt确实与环境保护相关联,可以服务于环境保护。这对我国的外贸立法和环境立法有着指导意义。
三、中国的环保与对外贸易
中国是一个环境大国,环境问题不但多,而且很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程度都令人震惊〔3〕。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环境状况是受世人瞩目的。尼克松曾在向国会作访华报告时特别指出:“如果把占世界人口1/5的中国放在一边,那么解决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是不可能的。”〔4〕事实确实如此,以世界关心的cfcs和co[,2]来说,中国的cfcs使用量和co[,2]排放量在发展中国家中都居第一位。面对环境问题所形成的国际挑战,中国于1994年3月发表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要求把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笔者认为,在贸易法中订立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无疑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利用贸易手段来保护环境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使是作为环保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行为作了规定。其余的散见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26条――29条)等法律、法规。可喜的是,外贸法律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在不久前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已见到多个条文与环境保护有关。其第16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出口:……(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出口:“……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破坏生态环境的;……”;第24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二)为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知,我国已开始适应国际趋势,用贸易手段来服务于环境保护了。在环境问题上,可以说中国比gatt更先行了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情况,减少了潜在的贸易冲突,运用主权保护了环境。
但是,笔者认为,外贸法对运用贸易手段保护环境作的只是原则性规定,还需要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在制度上,我国应在不与现行gatt体制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在透明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gatt条款所允许的贸易手段来保护环境:
1.环境关税
在非歧视的原则下实施环境关税制度,是gatt所允许的作法,这一点已经在前述的论述中论及。环境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出口税主要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一是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二是可以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此类产品的出口比例,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进口税主要对象是进口的对环境有一定污染的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前提是符合我国的环境标准)。征收进口税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是一致的,进口的产品和技术当然应为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付费――通过关税形式把环境费用有效地分摊给污染者。另外,进口税还可提高进口的质量,增加环保产品的进口而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征收的环境关锐应集中存入环境基金,投资于环保事业。
探讨在欧共体范围内实行绿色税的可能性。美国早已实行环境税,正准备加大适用面,而德国也提出了自己的环境税计划。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我国的环境税收体制,保护环境。
2.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保护进出口禁止及进出口限制两种情况。外贸法对破坏生存环境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一律予以禁止,没有采用限制的手段,笔者认为是不完善的:“破坏生态环境”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词,包括的涵义及范围都较广,也有程度之分,对于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货物或技术并不一定都需要“禁止”进出口。其实,限制手段更是为各国所运用得最普遍的手段。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还较低,因此许多产品虽对环境有影响,但仍符合我国的环境标准。如果一律禁止他们的进出口,将可能遭到实行“变相贸易限制”的指责,为了避免潜在的贸易争端,我国法律应首先肯定限制是第一位的措施,对于污染较严重的,造成污染难以治理,未合环境标准的产品方才禁止进出口。
此外,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实施数量限制应具体到环保法规中。比如可以修订《森林法》,规定木材出口的条件、程序、救济等内容,原则上允许其自由出口,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实施数量限制(如许可证、配额等等)。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的进口,具体规定向环保部门领取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救济等内容。
3.环境标志制度
如前所述,环境标志制度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十分有效,它首施于1978年的联邦德国,称为“蓝天使”,现已有3600种产品贴有环境标志,日、美、加于1988年开始实施。新加坡、台湾地区也于1992年开始实施。1993年9月,我国公布了环境标志图形。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它将使我国绿色产品的设计、开发、使用进入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同时,也可以增强我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限制污染产品的进口。
在国外,利用环境标志来对进口产品作贸易限制已是司空见惯,如果没有环境标志,进口产品将受到数量和价格方面的限制,如中国的一家企业生产的电冰箱虽然具有环保功能且质量上乘,但却因没有环境标志在进入法国市场时受到价格和数量限制,我国应加强国际交流,增进了解,使我国的环境标志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4.加强环境标准建设
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通行的不太一致,如造纸废水cod排放标准我国分三级,由150mg/l――500mg/l,而国外都在100――500mg/l〔7〕。环境标准的差异引起了我国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也影响了我国环保产品的出口,同时也容易受到指责,认为环境标准构成贸易壁垒。另外,对污染产品的限制是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的,环境标准过低或国外不相一致,都不利于我国对污染产品的控制。我国应尽快向国际标准靠拢,尽可能高水平地制订环保标准,推动环保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与贸易制度(gatt)之间的重要关系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而因环境差异带来的征收反补贴税等诸多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留待wto去解决。
随着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环境运动走向高潮,也必然带来一股讨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热潮,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适应21世纪对我们的挑战,完成人与自然界的统一。
农药化学论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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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标准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送(取)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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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化学论文篇十一
近几年来,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新闻事件频频发生:牛奶掺了“三聚氰胺”、馒头撒了增白剂、肉里加了瘦肉精、锅里倒了地沟油!最近,农药残渣制成的假盐甚至也在流向百姓的餐桌!每当人们听到这些令人不寒而栗的恐怖新闻后,感想如何?我们广大人民必然许许多多的疑问:有关部门的监察力度如何?国家制定的法律条例效果如何?制假贩私的商贩居心何在?这些看似不是一个泱泱大国应该存在的问题,它存在了,为广大人民的的饮食安全带来了隐患,如不制止这些恶劣活动、惩治不法商贩,纵使这一类事件的再度发生,那带来的就是更多恶性事件的发生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紊乱。
就在不久前的20xx年1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农药废渣盐”案件,被告人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14000吨,流入全国12个省、市盐业市场,部分“农药废渣盐”冒充食盐流向餐桌。
据了解,“农药废渣盐”是由农业废渣加工后制成的,其中含有有害物质“草甘膦”,对人体危害极大;废渣盐中不仅重金属含量超标,甚至不含碘。可想而知这废渣盐若流入寻常百姓的餐桌,会到来多么大的危害。虽然现未发现使用废渣盐后有何病症现象,可是专家指出这种盐可能会带来潜在性的危害。
这是继“地沟油”案件的又一起有关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简直就是“地沟油”事件的翻版!如此恶略的事件已不止一次地发生,同样是盐业市场制假贩私的要案,在去年公安机关已破获多起。然而尽管再多的贩私要案被破获,其造成的危害是不可挽回的,并且一再地延续。那么造成频繁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又在哪里呢?我从几个方面分析了一番。
从主观上来讲,这些不法商贩与制假贩私企业的安全意识不强,其原因是抵不住强烈的金钱诱惑。引起众多案件频频发生的罪魁祸首就是那令人反感的金钱利益。由于利润较高,所以促使某些商贩挺而走险触碰法律这根红线,起了违法获利的私心。这一直以来都是个令各部门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苦恼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们总是抵不住金钱的诱惑?我们不禁疑问。这与每个人的道德底蕴有关,如果那些商贩们不打破道德的底线,他们必然不会被利益所获,而他们就是这样的不守规矩,宁可违背自己的良心与道德,也要为谋求一些利益而违法。真是让人为之叹息。而这些贪图利益的行动真的不可避免么?不是的。
一个国家秩序的好与坏,取决于法律这道关卡。如果不是法律中的漏洞给了不法商贩钻空子的机会他们必不会为人民群众带来危险与隐患。我们常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说的就是法律的严谨性,而当今的众多法律法规真的是这样么?我们的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可笑的答案。在骇人的“农业废渣盐”已经非法生产并输出了1。4万吨的时候,有关机关才将其查获。这一招“马后炮”,遏制不了已经发生的事实。这一切道出了我国盐业管理条例的滞后性。现在的商贩,永远把金钱与利益放在第一位,并想方设法逃离法律的控制。传统的法律条文跟不上商贩狡猾的步伐,所以导致滞后。“软化”的思想教育既然遏制不了案件的发生,那就要从法律方面入手。法律要讲严格,只有加大对不发行为的惩治力度,令商贩们觉得这笔“交易”不划算,望而兴叹,才能起到有效的惩治效果。
除了完善法律的可行性、加强惩治的力度,国家应该多建立有关的监管监察部门,利用人力来遏制这一活动对人民带来的危害。有关部门除了严查此类恶性事件,也要为处于惊惶中的人民百姓一个交代,如安顿百姓的恐慌心态,点明事件的危害范围,切实让百姓放心使用盐,免得让“一方有难,八方惊骇”的事件再度发生。寻常百姓们遇事后应该冷静分析,再下决策。不要想当然地惊恐,说着想起同样和盐有关的“抢盐风波”,就是此类事件的一个典型悲剧事例。此类事件的发生原因在于人民的过度恐慌,我们百姓理应抱着冷静的态度,关心新闻事件的动态,确保心态的稳定才能把危害降到最低。
此次“农药废渣盐”的事件,道出含有害物质的废渣盐正流入市场并流向我们的餐桌,但我们可以不紧张,各省市的食盐供应都有规定的企业与厂家,广大群众可以完全放心。有了有关部门的严谨态度,假盐便可杜绝流入寻常市场,彻底铲除了制假的企业,也就避免了此类现象的继续发生。借此事件给予有关监管部门告诫,需对此类事件严加管制,铲其病根,并保证把人民所受的危害降到最小,这使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我更希望,这些不法分子可以抑制住金钱的诱惑,这虽然不现实,但是如果真的这样,人民的隐患会大大降低,我们又有什么可以担忧的呢?这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
河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初一:李雨超
农药化学论文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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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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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化学论文篇十三
毕业论文致谢范文一:
时光荏苒,岁月如流。当这篇毕业论文终于完成时,我在西南大学三年的研究生生涯也接近尾声。回忆起这三年的点点滴滴,我觉得我成长了很多,不仅学术上有所追求,更确立了成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最深的谢意,献给我最亲爱的导师赵云芬教授。感谢您对我学业上的谆谆教诲和生活中的细心关怀。这篇论文的完成,离不开老师您悉心的指导,从论文的题目选择、写作时的不断修改直到最后的定稿,您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能够在老师的关怀与帮助下度过我的研究生生涯,我感到十分的幸运。在此,向老师致以我最深的敬意和感谢!
感谢赵学刚老师、赵谦老师、杨茂老师、蒲俊丞老师、段小兵老师、周海华老师对我论文写作的关心与指导,你们的宝贵建议使这篇论文增色不少。向你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感谢法学院的其他老师们,你们渊博的学识也让我受益良多。
感谢我的同学,特别是我可爱的室友们,你们让我的研究生生活充满了温暖和欢笑,祝你们在毕业之后鹏程万里。
同时,感谢一直以来默默支持我的父母。你们给予了我生命,又将我养育成人,不管我身在何处,家永远是我最温暖的港湾。感谢你们!
最后,还要衷心感谢参与本论文审阅和答辩的各位专家教授,你们辛苦了!
时光荏苒,岁月如流。当这篇毕业论文终于完成时,我在西南大学三年的研究生生涯也接近尾声。回忆起这三年的点点滴滴,我觉得我成长了很多,不仅学术上有所追求,更确立了成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最深的谢意,献给我最亲爱的导师赵云芬教授。感谢您对我学业上的谆谆教诲和生活中的细心关怀。这篇论文的完成,离不开老师您悉心的指导,从论文的题目选择、写作时的不断修改直到最后的定稿,您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能够在老师的关怀与帮助下度过我的研究生生涯,我感到十分的幸运。在此,向老师致以我最深的敬意和感谢!
感谢赵学刚老师、赵谦老师、杨茂老师、蒲俊丞老师、段小兵老师、周海华老师对我论文写作的关心与指导,你们的宝贵建议使这篇论文增色不少。向你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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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我的同学,特别是我可爱的室友们,你们让我的研究生生活充满了温暖和欢笑,祝你们在毕业之后鹏程万里。
同时,感谢一直以来默默支持我的父母。你们给予了我生命,又将我养育成人,不管我身在何处,家永远是我最温暖的港湾。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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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致谢范文二:
在博士论文完成之时,心潮难平,论文的写作过程充满了焦虑、痛苦和无助,也使我得到了人生历练和提升,非常感谢在我读博期间以及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给我帮助和支持的老师、同学、朋友和家人。
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我的导师李世平教授的悉心指导。师从李世平教授以来,李老师恪尽“传道、授业、解惑”之责,其深厚的学术造诣、勤奋求实的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淡薄名利的品格不仅为我的学术研究指明了方向,也为我树立了做人的典范。在我博士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无论是论文的选题、框架设计、资料收集、实地调研,还是论文的撰写、结构调整、修改到最后的定稿,李老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李老师对我的言传身教、悉心指导,师母南灵副教授在我学习和生活中对我的关心厚爱,更使我终身难忘,时刻铭记在心!
感谢在我攻读博士学位和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我指导、关怀和建议的郑少锋教授、王礼力教授、王征兵教授、赵敏娟教授、陆迁教授、姜志德教授、孔荣教授、朱玉春教授、王青教授、李桦副教授等师长,在我博士论文的开题、预答辩等过程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使我的论文能够得以顺利完成。在我博士学习期间,霍学喜教授、姚顺波教授、李录堂教授言传身教、诲人不倦,使我受益匪浅。辛勤工作在行政岗位上的白晓红老师、王军智老师等,在我入学、求学、毕业的整个过程中,给我提供了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为我顺利完成学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在此我一并对您们表示最真挚的感谢!
读博期间,我众多的朋友和同学--万生新博士、付青叶博士、李海舰博士、田春博士、罗文春博士、宋敏博士等,在我整个学习和论文撰写中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支持,使我终生受益!我们携手奋进的日子,永远是我心中最温暖的回忆!
感谢我的同事张忠潮教授、樊志民教授、王育才教授、付少平教授、李松柏副教授、崔彩贤副教授、徐春城博士、万志琴、张丛军、王曼老师等对我的.支持和关心。特别感谢杨乙丹副教授在我论文修改过程中提出的建设性的修改建议。
感谢我的老公齐雁冰在论文写作中对我的指导和帮助,更感谢他对家庭和儿子的照顾,让我安心于学业而无后顾之忧。
感谢我的父母、家人以及所有的朋友和同学在我求学期间给予我的支持和关爱。
最后,衷心感谢评阅论文和出席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诸位专家、教授,感谢您们在百忙中给予我的悉心指导!
毕业论文致谢范文三:
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就要结束了,回望三年的研究生生活,百感交集,想到很多,但首先想到的是在这三年中给予过我帮助的老师,同学还有家人。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李取生教授和石雷副教授,两位导师以他们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正直的为人在平时的学业中,以及后期的实验中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在实验遇到难题是,两个导师对我的悉心教导和帮助,不仅是难题得到了解决,而且是我的思路得到开阔,领会了基本的科学思维方式,从中受益匪浅。借此机会衷心感谢李老师与石老师多年来对我的关怀和培养同时,还要感谢教授过我课程的众多老师还有在实验过程中,感谢实验室各位老师提供的帮助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使他们一直在背后默默的支持着我,给了我莫大的鼓励和信心。
感谢师兄童泽军,师姐崔志红、陈小娇,同学刘亚男、周永胜,秦利鹏、陆君、张乾坤、梁秋红、罗漩、周敏等师妹师弟的热心帮助。
总之,在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中,得到过太多老师同学的帮助,在此向所有提及和未提及的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朋友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衷心感谢一广东联合基金的资助!
农药化学论文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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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化学论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