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汇总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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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机关单位职能定位的转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日趋广泛。与此同时,引发并诉诸到人民法院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案件性质也并不复杂,但由于被诉主体是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加之长期以来受体制和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因素地影响,在诉讼高发,审判、执行难的今天,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又带来一系列新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保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兼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威和社会形象,并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这是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本文结合xx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就如何审理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xx县人民法院从20xx年至20xx上半年,共受理被诉单位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58件,其中,受案最少的年份是20xx年,只有3件,最多的是20xx年,达到27件,平均年受理10件以上。在这些案件中,合同纠纷类38件,占65.5%,损害赔偿纠纷17件,占29.3%,其他3件,占5%。诉前协调处理28件,立案审理30件。在立案审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9件,调解结案8件,驳回起诉2件,报送上级法院管辖1件。有执行内容的19件,执行和解11件,移送上级法院执行5件,正在执行的3件。
(一)、从起讼主体看,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公民的47件,占81.03%,法人提起诉讼的11件,占18.97%。
(二)、从被诉单位的性质看,县级党委政府部门涉诉案件最多,达到40.74%,其次,是乡(镇)政府和一些事业单位,他们的涉诉案件各占29.63%。
(三)、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合同类纠纷,其所占比例高达59.26%,侵权赔偿类案件占29.63%,其他类型的案件仅占11.11%。
(四)、从纠纷的起因看,均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偿付拖欠的货款、工程款、贷款、招待费、劳动报酬及未尽管理义务致他人伤残、死亡拒不赔偿而引起。
对于当事人起诉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鉴于被诉单位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社会性,为了探索更好的途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xx县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采取以下主要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诉前化解纠纷。让更多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纷争在诉前得到解决是xx县人民法院的首选做法。一是反复做起诉人的思想工作,引导起诉人尽量通过和被诉单位协商等其他有效途径解决纠纷;二是对当事人自行解决不了,原告坚持起诉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涉诉单位发出建议函,敦促被诉单位限期自行解决。三是对前两种方法交涉无效的纠纷,再由立案庭庭长乃至分管副院长、院长,与涉案部门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总之,要穷尽一切办法,尽可能地使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以调为主,慎行裁判和强制执行。对诉前未能协调处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审判和执行案件,仍然把协调和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措施,尽最大努力调解处理,不到万不得已,不强行下判,不强制执行。
(三)、加强汇报,争取支持。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地方阻力和干扰大,存在特别难度,基层法院自身无法消化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由党委、人大督促解决或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执行或指定其他兄弟法院异地交叉审理、执行。
以上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有效地化解了一批官民之间的社会矛盾,也缓解了因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纠纷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审判和执行压力,48.28%的案件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26.7%的案件得到调解解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57.89%的案子都得到和解执行。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受到当事人和被诉单位的理解和认同。
在处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民事案件中,尽管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影响社会和谐,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问题。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尤其表现在外地公民、法人起诉、申请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大标的诉讼案件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不但被诉单位不理解、不配合,就连个别领导也不支持,而且横加指责,认为法院没有大局观念,不维护地方利益,不支持地方工作。
二是本位思想严重。一些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以职权自居,在他们眼里,人民法院只不过是地方上的一个小工作部门而已,对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协调、调解及判后执行工作不以为然,不但不主动配合处理问题,反而通过找领导给压力、散布舆论、转移资金等办法重重设置障碍。阻挠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三是法治观念淡漠。对本单位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前任手中遗留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或未尽应尽之管理义务引起的纠纷不处理,敷衍塞责,能欠就欠,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即使答辩、应诉,也是委托律师或指派下属来应付了事,致使能够调解、和解的案件也得不到及时处理和执行。
(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诉讼活动重要性认识,自觉地服从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执行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做到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减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纠纷。
(二)、培养法官司法技能,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学会应对各种复杂矛盾,善于化解各类纠纷。要着力培养并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深厚的协调、调解工作功底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官队伍,更好地投入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去,并通过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扩大人民法院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对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要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途径和办法去化解,突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经过以上途径、办法消化不了确有难度,特别是存在复杂人为因素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也可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敦促被诉单位履行义务。对个别思想教育无效坚持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动用适当的司法强制措施。
(四)、上级法院要加大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的提审提执和指定交叉审执力度,减轻地方法院的审执压力,减少因审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地方摩擦。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院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议,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全力配合,衷心接受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当事人利益攸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开展专项审议,将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利益、推动湘潭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接受专项审议工作,我院党组先后3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刘森甲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署先任副组长的接受专项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罗蔓莉任主任,涉民商审判各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紧锣密鼓而又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接受专项审议的具体工作。4月3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的意见》,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4月7日,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4月10日前,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对2007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上级法院发改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人大和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转督办案件、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案件和反复缠访上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整理成册,报院审管办汇总。4月27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在我院开展调研,并再次召开动员会。会上,听取了内司委屈立里主任委员就前段座谈走访情况所作的综合发言,胡署先副院长作了《关于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20起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会后,迅速组织力量,对这20起交办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查,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逐一制订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这20起交办案件已于5月15日前全部办结,5月18日向内司委作了专门汇报。5月19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民商事案件质量讲评大会,通报中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的情况,对前段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评析,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更加重视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大批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湘潭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1月至今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458件,审结12719件,审结率为94.5%。其中中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913件,审结1725件,审结率为90.2%;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626件,调撤率为36.3%,有执行内容的案件845件,执结722件,执结率为85.4%。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保持了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在2008年度全省各中院司法绩效考评排序中,我院获第三名;在18项主要考评指标中,与民商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结案率、调解率等7项指标获全省第一;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06年的102天下降至32.5天,缩短68%;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达95.46%,合格率达100%,创造了中院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我院应邀作了专题经验介绍,是全国唯一一个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的中级法院。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新观念,自加压力,提出了“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的新思路,将民商事审判工作列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中之重,调整充实了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的审判力量,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来势看好,一季度调撤率达到52.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案件评查优秀率为96.8%,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年多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中院自身发生的,有的虽然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与中院的监督、指导不力密切相关。根据我院自我排查和市人大内司委调研走访后反馈的情况,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方面: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庭审和合议不规范。有的案件开庭时只有1名主审法官,合议时却有3人。有的案件主持庭审和参与合议的法官不一致。有的案件合议走过场,名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审判,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审限意识差。个别案件仍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如湘乡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拖了5件之久才审结,在多年来强调审限管理、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极不应该的;送达不规范。中院有一起民事案件送达给原、被告的开庭传票上,开庭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和下午3时,致使开庭未能正常进行;管辖不依法。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审理,中院在指定管辖时统筹兼顾做得不够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适用程序不当。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较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有的法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引、漏引、重复引用法条现象,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法官在裁判中审查证据不过细,分析证据过于简单,不能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造成事实不清、证明乏力;极少数法官在裁判中不能正确、适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正。三是少数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表现在: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规范,校对不认真,致使一篇文书出现数处错误;有的文书条理不清,前后缺乏严谨的逻辑联系,说理难以让人信服;有的文书叙述不明,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查明部分未表述详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过程,却直接在判决部分判定被告赔付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让人难以信服。
执行工作方面:一是久拖难结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有的执行法官缺乏创新意识,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不善于穷尽执行措施,致使有些本可想办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成了久拖难执的“骨头案”,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有的执行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沓,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致使案件久拖难执。二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个别案件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完备相应手续,被执行人趁机转移了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兑现。三是个别执行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如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发生不当具体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强烈不满。上述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也说明了中院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很不到位,负有督察不力的责任。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牢。表现为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冷、硬、横,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松散飘浮。有的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和调解疏导工作,匆匆下判,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有的不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给当事人到法院办事带来不便;有的开庭时不注意形象,打手机、抽烟、嚼槟榔、随意离席、着装不整;有的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思进取,甘居中游。三是极少数法官执法不廉。有的同律师拉拉扯扯,与一方当事人来往频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不能秉公执法,搞利益驱动,审判活动被律师和当事人所左右,办“关系案”、“人情案”;极个别民商事法官甚至徇私枉法,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四、民商案件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误区。抓好了队伍,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但我们在司法腐败现象蔓延、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大的客观形势下,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等,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不够有力。两级法院党组包括我本人,对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抓得具体一些、扎实一些,而对如何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就抓得不够具体、不够扎实,硬措施不是很多,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检查、督促不很到位,致使极少数民商事法官的法治理念出现偏差,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从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司法绩效考评体系还不够完善、严谨。虽然两级法院都认真组织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评查,大力推行主审法官、质量评查员、庭长和院审管办“四级评查制”,但民商事案件中还是出现了少数“瑕疵案件”,出现了程序、实体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质量评查还有漏洞、死角与薄弱环节。有些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也不尽合理,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考核,本意是促使基层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但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身决定,一审法院无法左右,故对“上诉率”的考核不宜过于严格。三是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培训缺乏力度。如对“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对一房多卖案件的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等新型案件的审理,中院至今尚未认真组织专题调研,未能及时拿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院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议,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全力配合,衷心接受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当事人利益攸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开展专项审议,将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利益、推动湘潭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接受专项审议工作,我院党组先后3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刘森甲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署先任副组长的接受专项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罗蔓莉任主任,涉民商审判各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紧锣密鼓而又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接受专项审议的具体工作。4月3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的意见》,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4月7日,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4月10日前,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对2007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上级法院发改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人大和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转督办案件、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案件和反复缠访上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整理成册,报院审管办汇总。4月27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在我院开展调研,并再次召开动员会。会上,听取了内司委屈立里主任委员就前段座谈走访情况所作的综合发言,胡署先副院长作了《关于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20起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会后,迅速组织力量,对这20起交办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查,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逐一制订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这20起交办案件已于5月15日前全部办结,5月18日向内司委作了专门汇报。5月19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民商事案件质量讲评大会,通报中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的情况,对前段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评析,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更加重视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大批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湘潭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1月至今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458件,审结12719件,审结率为94.5%。其中中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913件,审结1725件,审结率为90.2%;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626件,调撤率为36.3%,有执行内容的案件845件,执结722件,执结率为85.4%。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保持了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在2008年度全省各中院司法绩效考评排序中,我院获第三名;在18项主要考评指标中,与民商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结案率、调解率等7项指标获全省第一;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06年的102天下降至32.5天,缩短68%;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达95.46%,合格率达100%,创造了中院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我院应邀作了专题经验介绍,是全国唯一一个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的中级法院。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新观念,自加压力,提出了“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的新思路,将民商事审判工作列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中之重,调整充实了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的审判力量,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来势看好,一季度调撤率达到52.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案件评查优秀率为96.8%,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年多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中院自身发生的,有的虽然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与中院的监督、指导不力密切相关。根据我院自我排查和市人大内司委调研走访后反馈的情况,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方面: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庭审和合议不规范。有的案件开庭时只有1名主审法官,合议时却有3人。有的案件主持庭审和参与合议的法官不一致。有的案件合议走过场,名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审判,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审限意识差。个别案件仍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如湘乡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拖了5件之久才审结,在多年来强调审限管理、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极不应该的;送达不规范。中院有一起民事案件送达给原、被告的开庭传票上,开庭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和下午3时,致使开庭未能正常进行;管辖不依法。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审理,中院在指定管辖时统筹兼顾做得不够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适用程序不当。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较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有的法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引、漏引、重复引用法条现象,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法官在裁判中审查证据不过细,分析证据过于简单,不能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造成事实不清、证明乏力;极少数法官在裁判中不能正确、适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正。三是少数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表现在: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规范,校对不认真,致使一篇文书出现数处错误;有的文书条理不清,前后缺乏严谨的逻辑联系,说理难以让人信服;有的文书叙述不明,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查明部分未表述详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过程,却直接在判决部分判定被告赔付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让人难以信服。
执行工作方面:一是久拖难结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有的执行法官缺乏创新意识,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不善于穷尽执行措施,致使有些本可想办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成了久拖难执的“骨头案”,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有的执行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沓,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致使案件久拖难执。二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个别案件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完备相应手续,被执行人趁机转移了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兑现。三是个别执行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如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发生不当具体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强烈不满。上述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也说明了中院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很不到位,负有督察不力的责任。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牢。表现为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冷、硬、横,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松散飘浮。有的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和调解疏导工作,匆匆下判,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有的不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给当事人到法院办事带来不便;有的开庭时不注意形象,打手机、抽烟、嚼槟榔、随意离席、着装不整;有的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思进取,甘居中游。三是极少数法官执法不廉。有的同律师拉拉扯扯,与一方当事人来往频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不能秉公执法,搞利益驱动,审判活动被律师和当事人所左右,办“关系案”、“人情案”;极个别民商事法官甚至徇私枉法,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四、民商案件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误区。抓好了队伍,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但我们在司法腐败现象蔓延、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大的客观形势下,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等,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不够有力。两级法院党组包括我本人,对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抓得具体一些、扎实一些,而对如何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就抓得不够具体、不够扎实,硬措施不是很多,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检查、督促不很到位,致使极少数民商事法官的法治理念出现偏差,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从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司法绩效考评体系还不够完善、严谨。虽然两级法院都认真组织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评查,大力推行主审法官、质量评查员、庭长和院审管办“四级评查制”,但民商事案件中还是出现了少数“瑕疵案件”,出现了程序、实体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质量评查还有漏洞、死角与薄弱环节。有些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也不尽合理,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考核,本意是促使基层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但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身决定,一审法院无法左右,故对“上诉率”的考核不宜过于严格。
三是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培训缺乏力度。如对“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对一房多卖案件的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等新型案件的审理,中院至今尚未认真组织专题调研,未能及时拿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要。
五、今后抓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打算
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进行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专项审议,使我们看到了问题和不足,找准了努力的方向,也真切地感受到了市人大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的关心、关注和关爱。我们要借人大专项审议的东风,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抓好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抓好思想建设。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全市法院民商事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国情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着力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把司法为民、司法亲民、司法惠民与司法便民理念落实到民商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每一起案件之中。二是切实抓好廉政建设。要教育、引导广大民商事法官认识到,人民法院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最后一道“屏障”的把关人,法官身处特殊的岗位,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律能力。民商事审判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一旦处理不公,就很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缠诉上访,严重影响大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商事法官更应廉洁自律,尽量缩小、净化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自觉地远离酒桌牌局,贴近书桌课堂。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特别要注重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正面典型抓引导、反面典型抓警示”的思路,使大家从正面典型身上深受感染和教育,从反面典型身上得到警示和教训,从而坚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坚持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民商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三是切实抓好班子建设。民商事审判部门是法院内部的重要工作部门,要下决心把政治强、业务精、品行好的法官调整选拔到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的班子中来,把两级法院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班子建设成善于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率先垂范、廉洁勤勉的领导集体。同时,坚决实行调岗、轮岗和退出机制,对作风不正、执法不廉、办案不公、能力不强、群众反映差、意见大的法官,及时调离民商事审判岗位,确保司法权的依法行使、廉洁行使。四是切实抓好业务建设。要加大对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项培训班、召开理论研讨会和案件讲评会、组织庭审观摩、现场调解、开庭下基层等多种活动,培养人才,砥砺精兵,不断提高民商事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审判实务水平、服务大局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调处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努力培养一大批既精通理论又善于实践、既会办案又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复合型”民商事法官,大幅度提高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切实抓好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强化人大意识和监督意识,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商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与人大内司委、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督转办案件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与提案,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对民商事审判总体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内司委汇报,听取监督指导意见,及时有效地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大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公开度与透明度,切实做到审理公开、宣判公开、执行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在全市法院精心组织“百案开庭下基层”活动,对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尽可能在纠纷发生地组织公开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和基层干部旁听庭审,协助审判人员做调解疏导工作,就地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缠诉上访。二是中院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促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平衡发展。中院主管民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分别确定一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人民法庭作为工作联系点,每月保证有不少于3天的时间到点上督促检查,开展调研,解剖“麻雀”,指导、协调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及时解决民商事审判和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司法水平。特别是对金融危机深化、经济形势严峻、民生问题凸显的新形势下,如何审理好土地流转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农民工维权纠纷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年内拿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三是认真做好监督与管理文章,确保民商事审判的规范、廉洁与公正。建立两级法院统一标准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瑕疵案件警示制”、“超审限和发改案件问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高举问责鞭,常念“紧箍咒”,以严明的纪律、严格的问责、严肃的查处来强化民商事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努力减少瑕疵案,坚决杜绝错案。着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案件质量管理大格局,健全两级法院上下互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民商事案件质量考核评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法院涉民商事审判的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中院审管办与民商事审判各业务庭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质量检查、考核、讲评、通报和其他业务指导活动,督促审判流程管理和“四级评查制”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接访、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搞好明察暗访,及时掌握违法违纪线索,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理,让“五个严禁”真正形成五条高压线,谁碰谁“触电”,从而有效遏制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大幅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大幅提高服务大局水平。全市法院要自觉地将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慎重审理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妥善处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事关大局稳定与社会安定的疑难民商事案件,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加卓有成效地为湘潭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服务。二是大幅提高司法为民水平。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努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大信访”格局,举全市法院之力,切实解决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涉诉信访难题,降低申诉上访率;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大执行”格局,整合执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与支持,努力构建各界配合、多方联动的社会化大执行结局,提高执行到位率;全面深化司法便民举措。进一步完善“巡回办案”制度,深入开展“开庭到村头、到地头、到床头”和“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尽可能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偏远农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便利;稳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注重对涉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彰显社会主义司法“扶弱济困”的优越性。三是大幅提高指导人民调解水平。随着全市法院局域网的建成使用,我们计划在年底前将全市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资料建成一个资源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统筹管理,由广大民商事法官和遍布城乡的人民调解员共同组成大调解网络,搞好基层民商事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互动,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努力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民商事法官队伍,既是党委、人大的殷切期望,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我们将以这次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专项审议为契机,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作为推动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开创全市法院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新局面,为湘潭的科学发展、赶超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三
县法院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大审判力度,两年来依法审结家庭婚姻、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民事案件2521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优先受理、集中审理交通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纠纷案件,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两年,县法院民事案件调处率大幅上升,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多次表彰。
二是民事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县法院不断深化民事审判管理和审判组织改革,严格审判流程,落实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在“三城同创”、城市拆迁改造中,依法审理涉及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开发、影响城市化进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积极审理涉农案件,帮助化解村级债务80余万元,促进新农村建设。注重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产权纠纷等群体性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审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访也明显减少。
三是法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县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投资近50万元对宝应湖法庭进行装修改造,恢复宝应湖法庭到宝应湖农场办公,使全县除黎城、戴楼、金南以外的八个镇的群众更加方便与法庭联系。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民事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分别配备电脑、车辆、电子印章等先进的办公用品。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将新录用的大学生安排到法庭锻炼,将一些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秀法官调到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力量。
一是审判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案件增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审理难度加大等新的变化,审判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审判能力和方法还不适应,少数审判人员仍然还按照老经验办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调解纠纷能力不高。
二是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诉案件、发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偏长。客观上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存在案多人少、诉讼费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调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复杂疑难案的调解能力还不强。有的是判后释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
一要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构建和谐金湖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时,民事审判工作又有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金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县法院要转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谋求公正司法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使民事审判工作成为法院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法院,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钱缺等困难,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理质量。要充实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要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作风、遵章守纪等教育,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审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以公平为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优越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新方法、新机制,使调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认识、措施、指导”三到位。对需判决的案件,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并做好诉讼引导、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减少当事人的累诉。做到能理解的不指责,能化解的不立案,能调解的不诉讼,能和解的不判决,能劝解的不强制,努力为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发挥应有的作用。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四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尽管我们强化了对干警业务培训的力度,但目前看,部分民商事审判干部的工作能力与现有的文化基础,与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老审判员,依旧局限于过去老的办案模式,对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尚未学懂吃透,对新形势下案件的调解方式也不够适应,因而影响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对此,我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以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干警的工作能力与调解案件的实际操作水平,使民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各位领导:
在以往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与人大等上级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要求,尚存有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争取取得更大的工作业绩,让人大放心,让领导满意。
以上汇报欠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五
目 录
引言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2条)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6条)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7条)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3)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4条)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3条)
十一、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的审理(5)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2条)
十三、附则(1条)
(共123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院领导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周强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在总结过去成绩和分析形势任务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心,以产权保护、金融审判、破产审判三项工作为重点,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刘贵祥专委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司法等政治性原则,牢固树立辩证理解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注意民商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注意民商事审判中裁判尺度的统一等重要理念,以及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做了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作了总结。与会同志通过讨论,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施行后再予以废止。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民法通则》废止后,有关司法解释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因《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实际上规定了本应由《民法总则》规定的部分内容,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可变更制度,《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民法总则》对其没有规定。关于欺诈、胁迫制度,《合同法》规定的欺诈、胁迫仅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而《民法总则》对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规定此类合同一概属于可撤销合同。关于显失公平制度,《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没有规定乘人之危。
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隐名代理和第四百零三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该原则也有例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前述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诈制度,《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就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二是《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5.【《民法总则》无溯及力时的参考说理作用】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当时法律规定的参考,并据此作出判决。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投资安全和交易安全,增强投资创业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
实践中所称的“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实践中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6.【与目标公司对赌】所谓与目标公司对赌,指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双方预设的目标时,由目标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或者约定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在投资方入股目标公司后,也可能仍然是股东,也可能不是)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如该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在对赌失败的情形,关于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投资方请求履行的,应予支持。但关于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履行上述约定的诉讼请求。例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而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要不违反《公司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就必须履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因此,在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减资义务的情况下,对投资方有关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就不应予以支持。又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由于投资方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无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只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润。只有在目标公司有可以分配的利润的情况下,投资方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支持。否则,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向其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7.【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鉴于在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2)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没有作出决议的,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公司股权转让
9.【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准确理解该条规定,要秉持兼顾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受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一方面,鉴于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仅导致受让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公司与转让股东签订协议,承诺对股权转让款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议程序,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只是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否认公司人格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思路:一是慎用。即不能滥用,不轻易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否则会动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石。基本要求是只有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否定公司人格。二是当用则用。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敢于运用该条款,揭开公司面纱。不能因为强调慎用,在遇到案件时就不敢用。三是个案认定。公司人格否认并非彻底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人民法院作出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原则上仅及于该案当事人,不适用于其后作出的判决。此点与因设立公司不符合设立的条件而彻底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不同。此外,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把各种因素都考虑到,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从某一方面考虑。
11.【财务或者财产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务或者财产与股东的财务或者财产是否混同,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在出现财务或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关键要看是否构成财务或者财产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财务混同或者财产混同的补强。
12.【滥用控制行为】公司一旦被某一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其独立人格就会沦为道具,如仍然恪守公司独立人格,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在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的场合,在认定是否应当否定公司人格时,重点就要考察是否存在滥用控制行为的情形。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滥用控制行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益归母公司,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先抽逃公司资金或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
13.【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包括设立时不足和设立后不足两种情形。公司设立时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资本显著不足,表明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公司设立时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较大的模糊性,特别是不应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混淆,因此在适用时应当相当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特别要结合公司设立后的资本显著不足这一因素。公司设立后,也可能出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如股东通过明显不合理的分红、明显不合理的高工资等方式抽走资金,导致其经营的事业规模与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14.【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三)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责任,理解还不够准确,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5.【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因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清算无法及时顺利进行的行为。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作出了积极努力,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股东的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以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让其承担清算责任。
16.【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其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无法清算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股东据此抗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7.【诉讼时效】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第15日后开始起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统一。对此,要把握以下几点:
18.【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越权代表】《公司法》第十六条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这意味着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自然构成无权代表,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来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19.【表见代表情况下不影响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债权人系善意,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这里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了区别规定,因此对善意的判断亦应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因此,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情况下,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同意。债权人能够提供上述证明的,应认定构成善意。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了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于《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二者之一进行了审查,且决议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可认定债权人善意。但是,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种情况对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形式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然,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形的,债权人显非善意。
20.【公司担保意思的推定】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担保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3)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4)为他人(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21.【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债权人主张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债权人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上述情况下,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司承担选任、监督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但是,债权人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债权人与法定代表人此前签订担保合同时曾经审查过法定代表人有无代表权而本次没有审查的,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2.【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其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并据此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就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机关收到股东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才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对这一前置性规定把握过苛,没有正确理解该条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无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就以此为由驳回股东的起诉。这一做法应予纠正。
《公司法》该条设定前置程序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促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作用,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尊重公司的自主意志以及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节约诉讼成本。根据该条款的文字内容和生活常理,应当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该项前置程序所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形态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后者是否会依股东的请求而提起诉讼尚处于不定状态,也即存在公司有关机关依股东申请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根本不存在这种可能性,法律就不应要求股东徒为毫无意义之行为,对于股东申请无益即客观事实足以表明根本不存在前述可能性的情况,就应理解为不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本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仅以股东没有向公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为由,就驳回股东的起诉。
24.【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公司在涉案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5.【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有必要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进行限制。为此,有必要规定调解协议只有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才能生效。至于具体应由何种机关决议,则取决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八)其他问题
26.【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其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如足以证明名义股东仅是代实际出资人持股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请求召开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认定合同效力,慎重认定合同无效。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应否解除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要通过课予当事人报批义务等方式,促成未生效合同生效。要根据解决纠纷的要求,确定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合同的终局效力,避免案结事不了现象的发生。
2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在认定合同是否因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要在考察规范性质以及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权衡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性程度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下列合同,一般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如赌博、洗钱行为;交易标的违法,如器官、毒品、枪支等的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营范围、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不应认定无效。
29.【违反公共秩序无效】违反规章、监管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同,不应认定无效。违反规章、监管政策同时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时,可以从规范内容、监管强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0.【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总的原则是,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31.【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责任,否则就会出现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在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转售他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但可主张折价补偿。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再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2.【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在一方未返还标的物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返还价款。只有在一方已经返还标的物的情况下,另一方才可以请求返还价款。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理论上就应当支付使用费,该笔费用可与占有资金一方理论上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在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利息。
33.【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当事人可以同时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当事人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鉴于该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故其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其标准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情况下可得利益的范围。只有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来确定损失,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4.【合同无效的程序保障】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认可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抗辩。当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合同有效的抗辩,自然应理解为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则会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裁判。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35.【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效力】民商事审判中存在大量的合同需要批准的情形,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有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此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二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不能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趋于有效的可能,故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6.【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批准生效的合同一经成立,有关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的约定就独立生效。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如果合同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相对人有权请求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承担该特别约定项下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以整个合同因未履行报批义务为由,主张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7.【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一方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另一方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有关部门未予批准的,合同确定不生效;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批义务人拒绝根据约定履行报批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报批义务,另一方请求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搞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私刻公章或恶意加盖假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主要考察盖章之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行为,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行为,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从事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为人以加盖假章形式冒充有合法授权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9.【撤销权的行使】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不同,撤销权只能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至于提出的方式,可以是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也可以是提出抗辩。在当事人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除斥期间是否届满等事实的基础上对撤销权是否成立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就不支持其抗辩。
(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与非违约方的救济
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方式。其中,履行抗辩权是防御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据此拒绝自己的履行,并阻却违约;当事人同时还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泛化。
40.【抵销】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1.【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时,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42.【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抵债物已经交付债权人或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可以参照《物权法》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的相关规定处理。
43.【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44.【和解协议】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和解协议。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在二审阶段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
45.【守约方通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指的是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审查通知解除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未起诉表示异议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理解确定相关条款的意思。
46.【违约方起诉解除】 违约方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对其不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47.【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场合的合同解除】 当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即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强制履行时,双方均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通过起诉方式请求解除合同。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合同解除的时间】 人民法院在判令合同解除时,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时间作出认定。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原告确有解除权的,合同从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当事人以未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以及因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相关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要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等方式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对于不能恢复到缔约前状态的合同,如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以及溯及既往可能会影响交易秩序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应当认为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时,应当坚持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制裁的原则。
双务合同解除涉及的相关程序问题,参照本纪要第40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有关规则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切实按照降低实际融资利率水平的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
51.【变相利息的规制】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出借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有银行授信的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套取信贷资金;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可以从宽把握认定标准。
53.【职业放贷的规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的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外,其他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一律无效。判断独立保函的效力主要看其开立人是否为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问其适用领域是国内交易还是涉外商事交易。当事人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独立保函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提供的担保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此类约定因不符合担保的从属性而无效。该约定无效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的,担保人仍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应视担保人有无过错来确定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55.【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的处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物权法释义》明确表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据此,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57.【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担保人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原担保继续有效的除外。
58.【最高债权额的认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债权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权利质权等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未行使担保物权及相关权利,担保人请求确认担保物权消灭、涂销担保物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因怠于履行办理登记义务、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责任以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债权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抵押人的责任。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当事人并未约定抵押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房地分离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则。但实践中,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抵押的情形也不鲜见,主要包括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一项财产设定抵押,以及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两种情形。不论何种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当事人对抵押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房地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的,两个抵押权均属合法有效,其抵押范围均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场合,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允许当事人对担保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如抵押合同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且明确约定不包括其上建筑物的,应当认为抵押权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反之亦然。
62.【权属不明财产、被查封财产抵押】 根据区分原则,以权属争议不明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或者海关监管期内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不能实现抵押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63.【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4.【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质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此时要根据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监管人究竟是受质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来监管质物。如果监管人系受质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质权人的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有权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的,表明质物并未交付质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监管合同尽管约定由监管人监管质物,但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
65.【浮动抵押的效力】 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两个抵押都办理了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受偿。
66.【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和抵押权均完成公示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不再适用。
(四)关于新类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67.【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定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不属于《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68.【担保物权的认定】 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设定担保,因无明确的抵押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担保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9.【保兑仓交易的性质和效力】保兑仓交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措施的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发货,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前提,其中,买方与卖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与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卖方与银行之间是担保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并无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的行为,要看银行是否知情来判断合同效力。如果银行对双方并无真实买卖关系知情的,表明其并未受到欺诈,此时保兑仓交易、买卖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均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将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果银行对此不知情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因受到欺诈而享有撤销权,并视其是否行使撤销权而作不同处理。
70.【保兑仓交易的司法救济】债权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债权人同时向同一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担保人、仓储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也可以一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将动产、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该合同有效。作为担保财产的动产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或者不动产、股权等已经进行变更登记的,可以参照动产质权、不动产抵押权以及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主张享有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与债务人事后就动产、不动产或者股权达成折价或者回购协议的除外。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参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六
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那么,何谓法律效果、何谓社会效果,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们又该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司法为民呢?首先,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实体处理必须公正合理。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1 重于形式推理方法。它更强调法律对个案的作用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认同。而审判的社会效果更侧重于法律的价值特别是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的实现,更重视司法审判的目的。它更强调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审判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公认。其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原则上是并行的,或至少是不矛盾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别对应于法律规范和法律价值,因此,二者在原则上是不矛盾的。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会导致法的价值即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也正因如此,社会效果实质是法律效果在法律价值要求下的延伸,即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和社会变化的衡量,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而一旦纳入这些考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其三,审判活动是法官对个案的法律适用,法官所追求的是个案的公正、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裁判,审判是按照既定法律的标准来裁断社会行为的,因此,适法性(法律效果)是评价审判结果的当然标准。而社会效果本质上是利己的,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眼光来评价事物的有用性、事件的好坏乃至公平不公平,社会效果一般来说不是衡量审判效果良莠的标尺。
最后,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们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为民,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 解方法,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大力加强并创造性地开展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为推动民商事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精心制定有关民商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对调解全过程进行认真梳理、细化和规范,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流程的全过程。要高度注重调解技能的培养,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发现矛盾点,找准平衡点,捕捉切入点,寻找突破点,灵活选择调解时间、地点、方式,注重情、理、法并用,并认真总结成功案例的调解策略和方法,在审判工作中加以推广应用。通过开展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相互学习、总结提高,以老带新,不断提升办案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第二,“执法活动必须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在审判领域,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稳定,无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审判是一种艺术,是一种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或力争实现的目标,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法官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七
调解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深深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非常注意运用调解方式,调解结案率较高。今年上半年,我成功调解了两批共89件劳动争议系列案,较好的平息了劳资双方尖锐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个人的调解经验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首先,要认真阅卷,明确争议焦点,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要心中有数。庭询时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询问和观察,判断双方有无调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例如,我在今年2月份审理的64件梁莲好等与广州市森科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甘蔗化工总厂劳动争议案,公司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认为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明显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故上诉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我经过阅卷,发现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之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提出异议,而一审判决的数额远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即加重了起诉方的责任。询问时劳资双方情绪激动,争辩非常激烈。在询问过程中,我注意到上诉人的代理人在辩论时提到愿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则急于拿到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提到珠江管理区的区长对本案非常重视,曾组织双方调解。掌握了这些情况,我首先向劳动者的代表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强调调解能马上领到经济补偿金,免除执行问题的好处,劳动者代表表示可回去与其他劳动者商量,初步同意按仲裁裁决的数额协商。庭询后,我马上与管理区的区长电话联系,向其解释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出调解结案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希望区长利用行政主管的优势,做通用人单位的工作。该区长对法院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愿意与用人单位的领导沟通,协助法院的`审理。我又与用人单位领导直接电话联系,告知其法院和区领导都很重视本案的处理,讲明调解结案对用人单位的好处,希望单位考虑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困难,考虑劳动者为单位作出的贡献,退让一步协商处理。在此同时,我多次做劳动者代表的工作,希望劳动者考虑企业的难处,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退让一步。经过耐心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调解书的同时,劳动者领到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再三向经办人表示谢意。
其次,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作用,在处理群体诉讼案件中,可适当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由上级部门庭外主持协商,这样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在今年3月份曾处理了25件第四针织厂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市外经委曾来函法院,提出该批案件涉及面非常广,判决结果会影响整个针织系统,希望法院慎重处理。经办人向外经委领导指出了针织厂在转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讲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外经委领导在了解案情后,同意做单位的工作,尽量协商解决。经办人针对劳动者均为四、五十岁将到退休年龄的女工这一特点,耐心向她们解释法律,也告知她们法院所作的调解工作,不厌其烦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转达双方的调解方案,劳动者对经办人的耐心工作很感激,相信法官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引下,同意协商,双方各自作出让步,终于调解结案,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法官的审判作风。我认为,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必须树立公正、亲切的形象,在调解时耐心、细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及判例,又讲明人情、道德、伦理观念。民事案件涉及家庭伦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民事案件光靠证据和法条是很难处理的,判决结果往往导致一方不满,有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有的当事人在人情、伦理观念影响下,往往会作出让步。我在3月份曾审理了一件兄妹间的借贷纠纷,妹妹起诉哥哥,要求哥哥清还17万元借款,哥哥则坚决否认借款。一审判决妹妹败诉。兄妹间为金钱纠纷反目成仇,多年没有来往,一见面就互相大骂,第一次庭询时双方矛盾激烈,甚至大打出手,经办人多次进行制止,并通知保安到场。他们的母亲到庭了,被兄妹的行为气得老泪纵横。我凭着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判断出兄妹间肯定有隐情。第二次庭询时,我分开做两兄妹的工作,首先让双方平息怒火,不断灌输孝敬父母、骨肉之情等伦理道德,同时对双方不顾亲情互相谩骂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让其感到法官既威严也有人情味,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感到信任。通过细致的工作,兄妹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兄妹俩百感交集,姑嫂抱头痛哭,非常感谢经办人让他们一家和好,当时的场面很感人,连代理律师也很感慨地说:“法官,真不敢相信你能将这样的案件调解成功,如我不是律师,也会感动得流泪了”。这一案件的调解成功,使我感到作为人民法官的价值和自豪,感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而言之,调解工作是对法官的考验,不但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耐心、不厌其烦的态度,同时必须通过积累总结,掌握一定的技巧,给当事人以公正、亲切的形象,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八
仙居人大网2010-1-8 10:30:44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更好地推动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专题审议。根据工作安排,今年11月中旬,我们组织调查组,在张海平副主任的带领下,先后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横溪人民法庭、白塔人民法庭等单位,就两年来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中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有关工作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庭审;组织召开了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6、2007两全年之和增29.9%和14.7%,涉案标的3.03亿元。2009年1-10月收案2361件,结案1861件,同比分别增26.3%、15.2%,涉案标的1.6亿元。近两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专项考核中均名列前茅。
(一)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和谐发展大局。县人民法院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己任,围绕全县发展大局来谋划和部署民商事审判工作。针对各种利益诉求增多特别是一些敏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等突出问题,坚持事前介入,积极参与疏导协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如通过先予执行的途径,成功劝退滞留诸永高速s1标段的不良施工队,并快速审结涉及施工队纠纷案件12件,为重点工程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强化信访工作考核,严格落实首访问责制,精心审理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全县敏感时期的社会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如2008年“奥运”前后,办结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信访案3件。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没有发生新的信访案件。
(二)加强审判管理,审判质效逐步提高。县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依托信息化平台,及时将所有审判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项信息指标数据全面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着力推行个人月办结案书面通报制度。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定期开展案件评审,强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案件质量不断提高。2008年以来,重审改判案件仅14件,重审改判率0.35%。探索建立案件的分类办理和统筹办理机制,使审判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使用。实行案件审限预警和催督办制度,加大审限督查力度,有效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力促审判效率的提高。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善于听取和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促进了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三)关注涉案民生,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县人民法院把保障涉案民生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坚持调判结合,注重裁判统一,认真审理涉及民生的“三养”、劳动报酬、交通事故等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008年以来,共审结赡养、抚养、扶养案件52件,其中调解、撤诉的33件,调撤诉率为63.5%,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强化司法服务意识,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充分发挥立案接待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诉讼立案的便捷审查办理机制。建立“便民立案窗口”、“预约法庭”、“午间法庭”,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四)注重教育培训,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县人民法院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坚持
以人为本,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通过设立廉政专栏、组织干警旁听贪污腐败案件庭审、赴省法纪教育中心参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造就了一支公正廉洁、敬业奉献的民商事审判队伍。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岗位能力培训,认真开展“法官讲坛”活动,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能力得到明显提升。2008年以来共举办“法官讲坛”活动19期,组织民商事审判法官和干警参加各类培训93人次。
二、主要问题
2008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工作效率、队伍建设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一是有的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发生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民商事纠纷,缺乏协调配合意识,没有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二是有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强、只强调自身权利,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完全满足时,就到处缠诉上访,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给审判人员造成心理负担,导致一些案件当判不敢判,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判决。三是审判工作经费保障和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审判法庭和办公用房紧张,硬件设施落后,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如横溪法庭扩建项目早已立项批复,但由于征地难、资金缺乏等各种原因,扩建项目进展较慢。
(二)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法官没有很好的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彻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主动调解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二是少数案件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现象,如对于同类案件在具体掌握标准上还缺乏统一,适用法律不一致,造成同类案件不同的裁判结果,影响了审判质量。三是个别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提供伪证等现象,甄别主动性不够高,调查还不够深入,证据审核不是很到位。四是少数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升。五是少数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逻辑不够严密,影响审判的权威和效果。
(三)队伍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一是个别法官有时对待当事人和律师的态度比较生硬;开庭不守时,庭审中随意离席现象依然存在,审判作风有待进一步改善。二是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习还不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系统,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有些法官关注大局、服务大局的忧患意识不强,满足于就案办案,凭经验办案,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时明显不足。
(四)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特别是近两年来,由于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大幅增长。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官门槛的提高,进人渠道的不畅,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导致民商事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据统计,2008年至今年10月,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人均办案已达210.3件。目前,民商事存案工作量超过4个月,远远超过省高院要求的2个半月的警戒线。如横溪法庭共2名法官,今年1至10月份即收案442件。一线法官长期超负荷地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客观上还挤占了学习时间,制约了法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依法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县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紧密联系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思想实际,加强教育引导,克服畏难情绪和模糊认识,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地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围绕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和发展态势,紧扣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找准法院工作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精心谋划、积极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主动做好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优化执法环境。
(二)强化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一要继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履行好依职权取证的职责,力争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程序和实体公正并重意识,进一步规范庭审和合议制度,切实防止和纠正庭审走过场和合而不议现象。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确保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准确处理。重视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同类案件的裁判统一,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和评议制度,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保障。着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做到逻辑严密,辨法严谨,析理透彻,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息诉服判率。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认真防范和严肃查处虚假民商事案件,维护健康的司法秩序。更加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克服机械司法和孤立办案的思想,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进一步完善审判质效管理监督机制。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运用审判质效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案件质效评估和督办制度,将量化的质效评估指标落实到每个办案法官,建立综合衡量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定期进行实名通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每个办案环节之间分工合理,流转顺畅。强化审限的跟踪管理,对确需延长审限的,要严格审批手续。继续推行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三)加强依法调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结案作为民商事案件的第一选择,对有条件的案件要尽量适用调解、协调等方式来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判决。二要注重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实际操作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出现不当偏向。不断总结法院调解的规律,探索出适合不同情况的调解经验,提高法院调解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为相关当事人的调解行为提供正当程序的支撑,推动调解的具体实施。三要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发挥政治、组织优势,尽可能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过非诉手段化解。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处理结案的确认制度,尽可能创造条件让更多的退休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的“双赢共赢”。四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旁听庭审、就地办案等多种形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前。
(四)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便民诉讼措施。继续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便民利民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一要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强化立案“窗口”的功能,加强诉讼指导,严格落实好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主张诉求。二要进一步推广“午间法庭”、“巡回法庭”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三要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无钱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四要不断丰富司法为民的内涵,按照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工作,从制度上保证便民措施落到实处。五要更加重视信访工作。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当事人因认识问题产生的无理来访、缠访,要给予耐心解释、说明,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推进审判作风建设,加强廉洁司法,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官严格、公正、文明办案的意识和水平。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为抓手,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岗位、重点人的管理监督,着力构建队伍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二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岗位练兵,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驾驭庭审、处理疑难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实际能力。同时,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的研究探讨,丰富和培养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类纠纷的能力。三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重视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强后备力量的储备,防止出现法官队伍的断层。同时,要优化队伍结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商事审判力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四要积极争取县政府的支持,逐步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办案经费紧张、审判法庭不足、办公用房拥挤和人民法庭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保障能力,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九
97.6。在受案类型上仍以买卖、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为主,同时积极受理和审结了一批破产、证券、期货、票据、保险、公司股东权确认及行使纠纷、商标、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代位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民商好范文版权所有事审判领域得到不断拓展。
2、以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五年来我们,一是从改革民商事庭审方式入手,狠抓程序公正。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一审案件应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率为100,二审案件的开庭率在90以上。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大部分案件做到了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认证、辩论,当庭宣传,使审判程序逐步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全面落实证据规则,举证时限制度。增强当事人举证意识,将当事人举证的诉讼义务与诉讼后果联系起来,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同时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普遍实行了排期开庭,审限跟踪、警示、催办和通报等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案件审限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予以奖惩,使案件超审限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从依法完善合议制入手,狠抓办案质量。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长选任制将合议庭的责、权、利落到实处。坚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处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市法院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分工比较科学,配置比较合理的民商事审判体系,基本形成了民商事审判的新格局,民商事审判的地位得到确立。
4、加强队伍建设。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把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作为审判队伍建设的核心。抓教育整顿,提高政治素质,抓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抓监督查处,保持队伍的廉洁。三管齐下使全市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全市法院还鼓励支持民商事审判干部在职进行“专升本”、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为培养知识型、专家型的职业法官作了准备。
五年来,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众所周知的成绩,但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审判人员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思想道德水平不高,办案中徇私枉法,吃请受礼,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有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有些审判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有些案件存在明显的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少数案件超审限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今年1-9月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6件,较去年同期上升6.2%。案件类型涉及20多个行政管理区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共8件,及时纠正了个别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调查了解到,今年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78件,胜诉率为73.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个百分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三是化解行政争议成效明显。近年来,随着行政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市法院注重诉前协调疏导工作,积极运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今年以来共审理民生类行政案件61件,妥善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众多、矛盾易激化的行政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力度,促进了依法行政。市法院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加大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做到了监督与支持并举,切实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以来共审查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26件,案件种类涉及城建、土地、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等20余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规费征收、处罚执行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通过审查和执行行政非诉案件,既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司法救济,又制裁了违法行为,保证了政令畅通,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积极探索创新行政审判机制,提升了司法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市法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社区法官工作联系点行政诉讼受案考核办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受案网络,进一步拓宽了受案渠道,打造了百姓维权的绿色通道,受案数量同比上升6.2%。二是建立行政复议裁决及行政诉讼联络员制度。今年5月,市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在全市镇(街)、社区和村居建立18个联络点,选配710名联络员,主要承担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供行政法律咨询,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协调、行政争议信息收集上报、行政争议调解等职责,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三是强化矛盾化解机制。市法院着力做好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特别是加大了对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房屋登记等民生案件的协调力度。今年以来审结的106起案件中经协调和解撤诉的有77件,和解撤诉率达73.5%,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市法院深入到城管局、交通局等行政机关开展法制讲座,与人社局等单位召开研讨会,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使部分行政案件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促进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形成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诉的行政执法领域不断扩大,行政诉讼案件逐渐上升,有些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仍存在不少困难和制约因素。
一是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仍有待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仍较为薄弱,部分群众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知诉、不会诉、不敢诉,对行政诉讼缺乏信心。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由于存在行政机关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和部分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三是部分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度大。由于行政机关前期监管不到位,没有提前介入等原因,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才予以处理,而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执行,已失去最佳执行时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拖欠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生活拮据或者拒不配合等因素,执行难度也非常大。四是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不断出现,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当前形势的发展尚存一定差距。
行政案件社会关注面广,影响大,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于维护政府形象和保护群众利益关系重大。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一是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要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狠抓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互相信任。二是依法受理、审查非诉执行案件。要进一步加强对计生、环保、工商等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大执行力度,提高非诉行政案件有效执结率,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维护行政机关行政权威。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当判则判”,不能过于强调和解,做到不偏袒,不纵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要妥善审理好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屋拆迁、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对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类案件,行政机关要重视正常的执法监管,及时介入,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中。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一是继续深化行政诉讼受案机制改革。要加强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不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托人民法庭、法官社区联系点和行政复议裁决与行政诉讼联系点,不断拓宽受案渠道,依法及时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要重视诉前协调疏导工作,对于那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多、矛盾易激化的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等行政案件,要提前介入,服务上门,争取运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质量效率评查制度。要加强案件的审限管理,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一要进一步创新思路,丰富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载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审判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地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要建立完善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审判工作成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其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同时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构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是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程序,从源头上遏制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产生行政争议。四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指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廉政教育,增强廉洁司法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司法公正。要认真开展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积极组织行政审判法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拓宽行政审判人员的知识领域,增强他们的审案实践能力,切实提高行政审判办案质量和效率。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一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
实习期间,我被安排跟x庭长一组,得到庭长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
在工作中,我勤奋刻苦,扎实细致,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无论是书写应诉手续,还是担任庭审记录,又或是制作裁判文书,我都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避免丝毫差错。因为是刚刚接触民事案件,难免遇到困难,每当这时我都会虚心向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求教,而他们也总是给予我耐心细致的解答。在这样释疑解惑的.过程中,我逐渐进步着,从最初的手足无措,到现在可以熟练整理装订案卷,送达应诉手续,制作裁判文书,对整个民事审判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同时,我特别注重学习调解经验,对调节的重要作用、调解的技巧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通过在泰前法庭的实习,我对民事审判的程序、实务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审判理念初步养成,审判技能得到初步培养,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并以自己的良好表现得到庭长及同事们的一致认可。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形势任务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日益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加之人流、物流、信息流大量涌入,我区治安形势愈加复杂,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持续高发,成为危害我区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黄、赌、毒”和危险驾驶犯罪增量明显,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区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依法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20__年至今年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1486件,审结1458件,判处被告人2469人,其中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57人,占18.5%,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既依法惩罚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强化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严打什么,什么犯罪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就严打什么”的指导思想,重点打击四类犯罪。一是团伙犯罪、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犯罪,以及杀人、绑架、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20__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2.2%,判处被告人741人。二是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共审理此类案件354件,占24.3%,判处被告人648人。三是“黄、赌、毒”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依法应予严惩。共审理此类案件95件,判处被告人173人。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将其列为打击重点。共审理此类案件27件,判处被告人56人。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天津龙华环保净化有限公司、天津瑞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德芳故意杀人案,洪瑞元、袁春海诈骗案等在全区有广泛影响的案件;依法严惩了流窜盗窃136起、犯罪金额达370余万元的陈洪顺、赵辉,在生猪交易市场强行收取交易费达7年之久的程学广,多次倾倒除锈剂废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宋国辉等一批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群众安全感,营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20__年以来,共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822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33.3%。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模式,于20__年5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邀请从事妇联、团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心理干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认真落实圆桌审判、卷宗封存、指定辩护人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共审理此类案件121件,判处169人,均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表现及改造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组织法院开放日、法制宣讲会、模拟法庭等形式,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本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指导思想,注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切实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近几年,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两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人民法院注重加强调解工作,突出调解技巧和方法,坚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尽量减少当事人间的仇恨心理,缓解彼此对立情绪,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率。20__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37件,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206件,调解率达86.9%,取得了当事人无申诉、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
(二)自觉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公正为主线,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严格执行回避、公开审判等重要法律制度,积极推行被害人、证人出庭等举措,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保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开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是今年以来,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1】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今年区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旨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切入点,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开化水平,使宝坻法院司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1】建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将符合上网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审判信息,有效推进了“阳光司法”。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坚持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20__年以来,在审结的1458件刑事案件中,无一案件超审限,生效案件无一再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2天。
(三)坚持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切实深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法官宣誓、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观点,深化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纪律作风明显改进。二是切实深化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方向,通过鼓励法官钻研业务理论,组织专业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法官教法官活动等措施,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司法技能。目前,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共14人,全部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切实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以治理“六难三案”[【2】“六难”是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三案”是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为重点,以促进岗位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组织开展廉洁司法和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通过采取集中整顿、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加强对干警遵规守纪情况的日常督查等措施,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反腐倡廉意识,确保廉政隐患归零。20__年以来,刑事审判队伍中无一人违法违纪,无一人因不廉洁问题而受到当事人投诉和举报。
三、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回顾过去的几年,区人民法院围绕中心,发挥职能,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3】2011年,新收刑事案件571件1024人;20__年,新收589件989人;20__年,新收594件1033人;20__年1-6月份,新收303件536人。]【3】,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刑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越来越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刑事审判法官队伍年龄断层[【4】目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队伍中,40-49岁的法官8人,30岁以下的法官2人。]【4】,年长的法官虽有审判经验,但有的难以胜任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年轻法官虽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审判经验不足。有的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有的驾驭庭审、证据认定、裁判说理能力不强;有的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准,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刑事审判职能还需进一步延伸。司法实践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法治宣讲、送法入校等活动,但方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促进公民知法守法的效果还不明显;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还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助推美丽宝坻建设。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战略部署,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同时,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出发,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公正意识,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建立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四级把关机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完善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健全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通过开展“两评查、三评选”[【5】“两评查”是指:庭审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三评选”是指:办案能手评选、精品案件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5】活动,促进刑事审判质量提升;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网、电、人、窗、庭”[【6】“网”,是指宝坻法院网(包括宝坻法院官方微博);“电”,是指12368电话语音服务、电子触摸屏和电子大屏幕;“人”,是指12368人工在线值守;“窗”,是指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窗口和审务公开橱窗;“庭”,是指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6】五位一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强化形象意识,打造人民满意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治理“六难三案”为重点,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和群众观点;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法官帮教、庭审观摩等活动,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准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和《仪表风纪管理办法》的落实,引导法官自觉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审判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将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会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锐意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水平,为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再做新贡献!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三
xx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xx年8月份成立,现有人名二名,专设了审判管理办公室,配备电脑二台、打印机一台,正常办公用品均有,积极参加省院、中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及学习,院党组非常重视,由于审判管理办公室正处在建设阶段,各项制度也在逐渐规范化。
二、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建设
健全各项审判管理制度是搞好审判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我院在认真组织开展“三评查”工作的同时,注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先后制定和落实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案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执行公开制度》、《合议庭工作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法官行为规范》、《裁判文书技术规范》、《审判执行公开制度》、《刑事一审操作规程》、《民商事一审操作规程》、《行政一审操作规程》、《赔偿案件操作规程》、《执行案件操作规程》,进一步修订了《审判流程管理规则》,逐步实现了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勃利现场会之后,我院更加注重了卷宗管理工作。卷宗管理是保障审判工作质量的最后环节,审判管理(勃利)现场会后,我院在审判管理上重点加强了此项工作,自三季度以来实行每月案件报结前,办案人将报结的案件送交审管办进行归档前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有效预防了卷宗带病归档。
发改情况案件管理的情况,我院对发改案件是先评查,查出原因后,追究责任,对于发改案件少的审判人员进行奖励;延审台帐的建立及管理情况,延审台帐正在建设当中,目前已初步摸清自20xx年至20xx年9月30日之前案件的审限情况,下一步将与办案人核实,对超审限的人员进行通报,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督办,逐步减少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争取在建立延审台帐;审委会责任管理情况,审委会责任管理按着审委会管理办法进行工作,进行管理;庭长责任管理情况,庭长年初已与院里签订了责任状,庭长对全庭的审判管理负领导责任,按审判管理责任制进行奖惩。
三、审判管理调研情况
自审管办成立以来,审管办对各业务庭的审限情况、卷宗管理情况、庭审情况、裁判文书情况、合议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我院的案件。
(一)不注重审判程序。在部分审判人员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例如:有的合议庭笔录签名不全;有的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准许原告撤诉;有的合议流于形式,一言堂现象较为突出,主审人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不充分。
(二)实体处理不当。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漏列或多列法律条文;有的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甚至认定事实出现错误等等。
(三)法官庭审能力不强。一些法官忽视庭审活动,习惯于案头工作,对庭审作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充分发挥法庭的诉讼引导作用,对案件的审查能力不强,归纳不精,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不准,再有就是法官的法律知识储备较少等。
(四)其它问题。经评查发现,有的案卷装订不规范,例如:合议笔录装订在正卷中、裁判文书单方送达、证据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所举等。
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成因:一是办精品案意识不强。个别审判人员对如何注重细节,办好案、办精品案注意不够;二是不善于统筹兼顾。有的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平时不注重均衡结案,没有定期清查积压案件,许多案件拖到审限临近时才仓促审理,无法保证案件质量;三是重实体轻程序。个别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程序性、规范性事项的处理不够细致严谨,有些审判人员将案卷交给书记员后,很少过问或检查;四是司法能力有待加强。有的'审判人员对审判工作中的操作性、技能性知识,特别是新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范性事项的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有的审判人员平时不注意学习业务知识,凭经验办案或急用现学;五是业务管理不到位。有的业务部门未严格落实审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足够重视,未认真分析和整改,致使案件质量问题反复出现;六是办案激励和处罚制度落实不够。没有真正引起法官对案件质量问题的足够重视。
在发现问题、分析成因的基础上,我院正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一是牢固树立案件质量观。进一步强化程序规范意识,对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从办案过程的微观抓起,保证宏观上审判质量的提高。二是加强审判业务技能培训。以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为重点,加大审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力度,对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较弱的法官加强业务帮带,促进能力提升。三是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出现需业务指导的问题,在经院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向上级法院对口部门寻求指导。四是加大审判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审管办的日常管理作用,进一步明确庭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自的质量责任要求,明确院级领导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责任;对评查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能采取补救措施的予以补正,不能补救的,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从严把关,杜绝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五是开展经常性案件评查活动。虽然此次“三评查“活动已接近尾声,但我院案件评查工作仍将经常开展,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评查效果,使评查活动真正达到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六是切实兑现审判管理奖惩制度。将借鉴宝清法院管理经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并落实《审判管理奖惩制度》,以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
我院每月出一次审判通报,订于每季度出一次案件质量评查简报,由于目前三评查工作还没有结束,我院准备在该项工作结束之后,将出一次案件质量评查简报。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四
我院在各组织的领导下,上下齐心,团结一致,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狠发力,本着以人为本为学生服务的理念,以社会实践、素质拓展活动为统揽,紧扣时代脉搏,保持原来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脚踏实地地做好每项工作。
回望2014年,我们始终坚持不变的刑司精神,以新的思路寻求新突破,认真抓好院的建设,在此让我们为2014年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也为即将到来的2014年扬起新的航帆。
现将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分团委在校团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开展纪念抗战胜利六十五周年的一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系列活动,继续努力推进团的建设大踏步前进。牢牢把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核心,通过专题讲座、主题团日活动、交流会、培训会、社会实践等活动形式,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为广大团员青年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多彩的学习的平台。
二,我院学生会在团委和指导下,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我院学生会先后承办了各类学术讲座,旨在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专业精神。如:2014年10月11日,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在我校文泰模拟法庭做了以“刑法修正案(草案)热点问题的观察和思考”为主题的讲座,同月28日,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刑事法学会理事、台湾刑法修正委员、台湾刑事诉讼法修正咨询委员、台湾修正刑法适用咨询委员柯耀程教授的“台湾刑法中的死刑问题”学术讲座,11月5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关于“中国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的刑法学术讲座,11月6日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教授的“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学术讲座等一系列讲座。
研究生等参与进来的大型活动。涉及人数多,影响大。
另外,学生会新成立了调研服务部,对口专门委员会。定期收集广大同学的相关建议,整理提案、为学院建设献言献策,及时反馈给专门委员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更有效地发挥起作用,做好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桥梁。
三,我院志协通过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发挥平台作用;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充实服务内容;发展志愿者队伍,壮大服务力量;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志愿服务理念传播,营造良好氛围将我院的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进行完善。一年来进行了“文明导乘”“爱心捐赠”“文明清扫”“图书导架”“社区调查”等各种志愿活动,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无偿服务,各个志愿活动都得到充分表扬和肯定,受到服务对象的感激和赞许。
这些活动体现了刑司学子的奉献精神和良好风貌。
四,我院新闻网络中心在各项工作中发挥网站导向作用
我院网站作为重要的网络信息交流窗口,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反映我院共青团工作的各项最新成果,及时报道我院团学新志组织的工作动态,反映团学工作的新成就、新资讯,对宣传我院共青团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院新闻网络中心加强了与文澜网络、校团委网站及校报的联系,中心设新闻宣传联络员,及时提供新闻资讯,将院内发生的各大事件及时对外宣传。本学年发表“系列学术研讨”“军训系列报道”“砺剑杯系列报道”“运动会系列报道”等,至今在文澜网络发表我院新闻20篇。同时,校外坚持和外媒体联系,积极提供新闻线索,我院主办的“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获得法制日报、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并在在“中新网”“中国日报网”“中国大学生在线”等外媒发表,获得了很好的正面曝光率。
总之,我院在过去的一年方方面面都有可喜进步,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努力,相信在新的一年能创造新的辉煌,扬我刑司风采。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五
以下行政庭审判员工作总结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坚持理论学习,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法院工作离不开理论的指导,自己作为 一名人民法官,甚至理论武装头脑的重要性。长期以来,自己坚 持学习理论不放松,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以适应新形势、 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落 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积极参加各种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公平与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专项活动,通过看原著、看报刊、听报告、参 加培训和认真进行回顾思考、写信的灯方式,使自己的理论水平 有了深层次的提高。
二是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 水平,做学习型法官。为了适应工作要求,除刑事方面外,自己 认真学习了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结合审判 工作实际进行思考,并用于指导工作。20xx 年 5 月,通过院内的- 1 -安排,到自治区法官学院培训一个多月,在此期间,认真听取了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法学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的专题讲座 ,是 自己近一步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强化了审判工作人员的理性思 维,业务水平有了近一步的提高。其中对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学习, 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受益菲浅。
认真履行职责, 我从事审判庭工作多年,在院内主要负责刑事、民事案件, 另担任巡回法庭厅长一职。本人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有多重,故 更加努力的工作,为自己能做一名称职的法官不懈的努力着。截 止今天为止,共办理 143 件案件,其中民事案件:96 件,刑事案 件:41 件,涉案人数 83 人;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 60%以上,服判 率达到 30%以上。在庭室里一直是办案数量最多,上诉率最低,案 件难度大,调解率最高的一个。今年年初,有一民事案件,302 人告诉嘎查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以人数众多,争议频发引 起了各界的关注,本人受理该案以后,经过细心的调查,走访发 现,嘎查委员会所作出的征地补偿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 是因为村民各自持有的土地的差异,导致补偿款的多少不一。故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 持原判。通过该案我更加理解依法办案的重要性,作为审判机关, 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准绳,只要严格按照法 定程序进行审判,那么就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也能最大限度的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孙某诉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一案,诉讼标的达到 319 万,本院受理后经过多次开庭调解,并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的协 调下,孙某等民工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内蒙古某房地产 开发公司给付 260 万的工程款并即时履行。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商事案件,本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 一律按照“三三九不工作法”。首先,是庭前的三个不开庭:对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 不开庭; 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 调查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没有足够认识的,不 开庭。其次,是庭中的三个不轻易: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 不轻易下判;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不成和解的,不轻 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 判。
入监后延伸帮教没有到位的, 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 法建议没有落实的,不松手。这套工作法,有效拓展了少年审 判的工作平台,提升了工作实效。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 悟进一步提高 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 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 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 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 3 -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 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 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 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 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四、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努力工作,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 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 具体工作中, 我努力做审判工作, 科学安排时间, 按时、 按质、 按量完成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服务工 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 我虽然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很多成绩 但是,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 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 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务员,为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六
2020年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2020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庭室、团队的支持、帮助下,审判管理办公室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按照“抓审判、促执行、抓质量、促效率”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认真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努力发挥审判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本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完善制度严格管理,服务大局积极主动
为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审判管理办公室陆续出台了《沂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沂南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利于促进全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今年以来,按照《沂南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共制定了12期《审判管理工作通报》、23期《审判管理周通报》,将全院各团队收结案情况、结案率排名情况、执行工作情况、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录播报送情况、案件调撤、服判息诉、发改判情况等每月详细通报,为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做好详细研判,推动我院工作团队建设的全面促进。
二、严格审限管理,加强案件流程监督
审管办负责对全院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并按照上级法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防止产生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要求,对超审限案件、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每周进行一次通报。为防止长期未结案件出现“边清边积”现象,审管办组织成立长期为结案件清理小组,并制定长期未接案件清理方案,及时与各团队沟通,对中止、延长审限案件进行逐一筛查,对没有法定事由的超审限案件落实责任到人,并要求写明汇报材料。
三、狠抓裁判文书质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组织对全院已结案件进行自查和抽查,尤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逐一进行登记,严格审查,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在各团队的积极参与下,今年来,我院组织开展了刑事和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共组织12名评查员对抽取的152件刑事、民事案卷进行逐一评查。同时,为配合上级法院开展全市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我院于今年6月份进行了全院范围内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经过评审人员层层审定,共评选出9篇优秀裁判文书,报送市中院进行参评。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七
20_年,刑庭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培育学习型法官,创建服务型法院”的工作思路,以践行“五个不让”为主线,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各项措施,强素质,树形象,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下面我代表刑庭干警向大家汇报刑庭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以实施案件质量实施工程为重心,推动严打整治斗争
今年刑庭收案(包括去年旧存)共计354件,比去年下降了9%,结案349件,结案率98.6%,比去年上升一个百分点,其中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审结率达到100%,实现了年初部置的收案数下降,结案率上升的工作目标,也体现了两年来,经过严打整治斗争,各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打防并举,我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比以前有了好转。刑事案件数经多年上升后,在今年出现了下降。
在今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刑庭继续突出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合同诈骗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此外,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审理了一些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被告人杨增祥、刘俊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在我市往年未曾出现过该类案件,属社会转轨时期,矛盾冲突引发的新类型案件,该案牵涉面大,审理吸引了中央八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如审理不当,势必影响大局,刑庭人员经积极慎重的审理,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排除干扰,最终宣告被告人杨增祥无罪,认定其他被告人有罪。判决后,控辩双方均没有提起抗诉或上诉,较好地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往年鲜有出现。从另一侧面看,与刑庭比以往更加重视案件质量不可相离。围绕案件质量实施工程,刑庭干警以司法公正为审判的生命和灵魂,避免裁决不公案件的出笼,今年刑事案件上诉30件,上诉率8.9%,比去年下降了3.1个百分点,上诉案件中除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外,均被维持原判。之所以会出现零改判,主要是刑庭干警加强了质量意识,并加强了业务学习,组织学习了我院开展案件质量实施工作的方案、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省高院关于执行刑法、刑诉法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转变刑罚价值取向的论述等,同时,建立案件讨论制,每月不定期地讨论复杂疑难案件,干警各抒己见,发挥集体智慧;建立相对固定的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改变往年由一名审判人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建立裁判文书的审核校对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通过学习,辅以措施,干警的案件质量意识比往年增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
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至今年告一段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为此,刑庭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并将该项工作贯穿于全年始终。在一季度对两年的严打整治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肯定成绩,认清不足;在二季度,又专门针对严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对如何建立健全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提出了设想,在三、四季度,对我院二十年来的严打斗争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摸索未来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刑庭还专门针对几类案件的实体、程序问题展开了调研,例如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对盗窃、诈骗、抢劫三类案件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情况的分析,等等。全年刑庭干警共撰写调研文章18篇,其中被《中国法院网》录用一篇,被《_审判》录用一篇,还有一篇在我院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上获奖。积极有效的调研工作,既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需求,也体现了刑庭干警在业务上的自我加压,对知识的渴求,对成为“学习型法官”的追求。
二、以贯彻两个“若干意见”为抓手,深化庭审方式改革
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两个“若干意见”的颁布体现了最高法院在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的精神。意见颁布后,刑庭认真组织了学习讨论,并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贯彻执行,本着提高司法效率与维护司法公正相统一,节约司法资源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努力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今年审结的34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93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达到55.3%,比去年上升13.3个百分点。在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的同时,对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简化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和质证环节为主要手段,在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审程序简化操作,尽量扩大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两类案件适用率的扩大,提高了庭审效率,今年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了95.8%,比去年上升2.7个百分点,公诉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只有11.8天,比去年缩短了一天多。
两个“若干意见”是针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而设置的,相对而言,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更加复杂。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等因素,自诉案件较难审结,容易造成积案,往年对自诉案件的审结方式只局限于判决、调解、撤诉的方式,在庭审上消耗大量精力后,往往又根据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今年,刑庭拓宽了思路,加大了庭前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只开庭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对经审查,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不予开庭审理,而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化解矛盾,注重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等审结方式。由于拓宽了审结方式,提高了审判效率,今年受理的自诉案件全部审结,且自诉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只有26天。
三、以践行“五个不让”为主线,强化干警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年初的党风廉政建设研讨会上,院党组提出“五个不让”作为我院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一年来,刑庭干警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部置的工作目标,干警中没有发现违法违纪事件,群众反映干警问题的投诉明显减少,干警良好形象逐步增强。
首先,积极开展党风廉政纠风教育,构筑廉政防线。年初,刑庭专题研究如何贯彻院党组对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就如何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责任意识进行了讨论,并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之后,通过加强政治思想学习,通过观看廉政教育片等,干警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认真开展廉政纠风教育,提高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其中在干部作风纪律整顿月活动中,干警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
其次,深入开展司法大检查活动。7月份,根据部署,刑庭干警投入到司法大检查活动中,认真学习讨论开展司法大检查活动的精神,干警对两年来审结的案件在实体、程序处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自查,结合“查千案”活动进行互查,重新审视刑事审判案件质量。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自己的工作、思想等作风问题再次剖析自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了共同帮助、提高的目的。
第三,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精神。刑庭先后组织学习关于司法为民精神的有关领导讲话和落实司法为民精神的具体措施,认真领会司法为民精神的精髓,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切实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服务,结合刑事审判的实际,除积极清理审理时间较长的案件外,还注重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被害人追赃,保护被告人的人格权,被告人在庭审中不再穿代表囚服的“黄马褂”。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干警的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维护自身形象意识提高,工作作风转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公正执法、廉洁办案,自觉拒吃请、拒收礼,对群众不理解的情形,耐心解释、说服,不与群众发生冲突,从而维护“服务型”法院的形象。
一年来,刑庭在审判、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或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个别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个别复杂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耗在非审限用时上的时间过长,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除了案件自身的客观原因外,也与审判人员对审限意识尚未有足够重视的原因有关。
二、裁判文书的质量没有明显提高。部分裁判文书叙说事实不够清晰,阐述证据不够具体,论述理由不够充分,影响了裁判的透明度,裁判文书的文字差错屡禁不绝,差错率占了2.6%,这与审判人员工作的疏忽,校对人员的大意密不可分。
三、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工作,开展不够深入。今年该方面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青少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挽救工作,如何充分利用社区、学校等单位,强化法制教育,预防犯罪,降低犯罪机率,为此,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够充分。
四、庭务管理尚未能够进入科学有序的轨道。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有时没有及时处理,干警间有时存在忙闲不匀,工作的衔接不够紧密,干警在遵守纪律,例如作息纪律、庭审纪律方面,时有松驰。在此,我作为负责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五、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认识存在着偏差。干警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认为只要不吃请、受礼即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广度、深度认识不够,干警对群众来访反映问题的接待,尚未真正做到细心、耐心、恒心,同时,干警的自我保护意识仍然存在不足。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不足之处,刑庭明年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格按照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同时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二、进一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到有罪则判,无罪则放,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充分发挥少年审判合议庭的作用,积极探索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审判方式,积极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活动,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防范、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八
节能降耗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高度重视。能源计量是实现节能降耗的重要技术保障,也是推动节能降耗的一个有效科学手段。学会积极响应市*节能降耗的总体部署,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配合局计量处系统地开展了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员备案工作。实施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资格备案制度,这是我市计量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在全省工作中也是首开先河。我学会承担起市局委托的培训、考核任务,对学会来说更是第一次,遇到的是新任务, 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担子重,由于学会经验不足,我们提前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赴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市调研、取经,到企业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结合宁波实际,吸取各地长处,反复研讨教学大纲,在此基础上编写了《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培训讲义》和《能源计量资料选编》,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员培养创造了基本基础;研定了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安排,选聘了系统内、外和企业的各类老师,进行了精心备课;接着举办了五期能源计量管理员培训班,其中第五期与市石化行业协会联合,专门面向我市石化企业举办,积极创造条件,让学员们到我国最大的石化企业—镇海炼化现场授课,可以更好地学习他们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用和能源计量管理先进经验;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我们还向每位学员发放了征求教学意见表,诚挚地希望学员们提出教学中的不足之处以及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地予以吸取、完善。从学员们反馈的意见来看,大家认为这次培训的教学内容丰富多样,贴近工作实际,实用性较强,企业的工作经验介绍很有借鉴作用,老师们教学态度认真负责,学到了许多有用的知识,对将来工作很有必要也很有帮助,对这次培训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这样,通过我们紧张而又辛勤的努力,一大批经过培训取证的能源计量管理员,将在各自的能源计量岗位上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对做好全市能源计量工作为节能减排大局服务提供了相应的人才基础。
在工作中,我们还对企事业单位遇到的能源计量工作疑难点热心地予以答疑解难,共同商讨合乎企业实际的解决办法,同时深入企业现场共同商量探讨。这种实实在在的服务既提高了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水*,又促进了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的进展,为全市节能减排大局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xx年,在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中,是一个复苏、发展的好年景,学会身处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中,依托拥有的人才技术优势,下力气在技术培训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与此同时,专业任课老师通过编写教材,进一步系统地温故知新,对提练授课重点要点,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讲课质量都带来了好处。与此同时,学会配合计量处完成了计量检定人员考试试题库的初步建设,随着试题库的建成和应用,必将有力地促进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学会每年举办的计量管理函授,计量体系内审,各类专业计量检定人员和各类检定规程及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满足了全市企事业单位的需求。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素质提升的需要和能源计量管理、名牌产品评比、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考核等工作的推进,企业建立和实施计量检测体系的需求有所增加,我们对计量检测体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夯实基础,循序渐进,提升素质,服务发展。主要实施措施有以下四点:
一是积极推进和帮助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普及基础知识,因地制宜地开展《中小企业计量测检保证规范》的确认。
二是积极开展宣传新的国家标准gb/t19032-xx/iso10012:xx《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和jjf1112-xx《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使企业尽快掌握新标准和体系确认规范,并使一些大中型企业能先行一步。
三是帮助有能力的企业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和确认规范的要求来编制计量体系文件,做好按新标准评审的准备工作。
四是帮助企业建立一支计量管理和内审员队伍,为体系正常运行创造条件。这些工作的开展既保护企业开展体系确认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又使新标准能比较扎实地在企业中实施,收到体系确认提升企业计量管理素质和管理层次的成效。针对企业计量管理基础普遍比较薄弱、计量体系专业性强、知晓度低的现状,学会在日常的体系评审工作中,既尽力当好工作队,又争取当好宣传队。面对计量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不厌其烦地帮助其从基础工作做起,耐心指导企业编制体系文件,建立和完善提高计量保证体系,协助其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设备,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督促其健康运行。同时,我们不以是否列入科协的_厂会协作_项目,有没有补助经费为出发点,而是一如既往地按既定的_厂会协作_目标,帮助企业做好体系确认工作,提高企业计量管理素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工作中我们积极普及有关计量知识,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行政规范,在体系评审的首次会议、领导层座谈会、末次会议中不失时机地宣传建立计量体系对防范和降低企业测量风险,保证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企业管理水*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领导、干部、职工对计量体系的认识,消除部分企业为了领证书、得名气的急功近利想法,激励企业计量职能部门的同志消除无所作为和难以作为的顾虑,树立在自身岗位上积极进取观念,上下齐努力,共同促进企业计量管理工作水*的提高,为企业发展服务。学会诚心尽责的帮助和规范,细致踏实的工作作风也赢得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十九
为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行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我院立足于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从强化审判管理入手,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摸索符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的审判管理机制,形成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管理思路,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大胆的尝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我们的做法体会如下:一、实行审判业务分块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我院编制62人,实有人员57人,其中审判干部44人。审判管理改革前,全院设有立案、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监、执行等七个业务庭和两个人民法庭。业务庭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很不合理,办案力量分散,各庭案件分布不均的现象十分突出,民庭案件办不完,行政庭和审监庭等案办,忙闲悬殊,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东挪西借,法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影响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为了解决业务庭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造成的长期困扰我院审判工作的难题,我们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进行了分块管理的大胆改革,把业务庭分成几大块,即立案庭、审判预备庭、审判庭和执行庭:
立案庭配备4名审判人员,并把全院10名书记员集中由立案庭管理使用,其工作范围和业务范围,除了负责各类案件?含执行、重审和再审以及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外,还负责各类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安排开庭日期、申诉案件复查、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归档、办理上诉案件以及收结案件统计报送等工作。
审判预备庭由1名庭长和4名助理审判员?预审法官?组成,专门负责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和各项准备工作。
审判庭由原来的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审监庭合并组成。配备15名审判人员,其中庭长1名、副庭长4名;组成5个合议庭,负责审理各类案件。正副庭长除负责一块审判业务外,还分别担任5个合议庭的审判长,除了负责本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签发工作外,还对其负责的一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阅把关。此外,正副庭长根据分工负责的业务,对口参加上级法院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和培训学习。
执行庭配备执行人员10名,分成4个执行小组,设立2个合议庭。合议庭对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出评议决定,对执行中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听证、评议。
实行审判业务分块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解决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繁多与人员编制偏少的矛盾。减少机构,分块管理,方便集中调配审判人员,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既解决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的各庭案件多少和忙闲不均的问题,又能较好地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个人办案能力,特别是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
(三)有利于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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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二十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1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
三是建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日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变更的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二是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每周核查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督促并给予通报。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案件报结,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规范、2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拖延报结等案件一律不予结案并予以通报。
四、狠抓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是认真抓好案件的质量评查。我院在年初认真讨论修订《年度考核办法》,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成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所有生效案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对有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实行通报,并在院务会上进行评析。
二是重点抓好差错案件评查。
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改案件和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全改的案件,由我院审管办负责统计,并交由年度考核组按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逐一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将评析结果及时通报给各部门及承办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上诉率、全改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业务庭和确定有差错案件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是抓好裁判文书评比。各业务庭按人员每月报送不少于一篇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牵头成立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裁判文书评出优秀等次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取得的成效
一、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案件陪审率上升。截至九月份,在已结的719件普通程序案件中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有3426件,陪审率达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个百分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法官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与法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上升。今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均衡结案问题,通过奖惩机制强化均衡结案意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拖沓结案、突击结案现象,实现了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消除了审判工作任务“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等现象的发生,使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截至九月份我院结案均衡度为0.7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28个基点。
三、办案效果得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升。我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截至九月份我院协调调解撤诉率达5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8.2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片面认识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4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产生的时间不长,审判管理工作发展有所滞后,许多法官对审判管理存在片面认识。一是对审判管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是一个监督和处罚的机构,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对立。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纠错意识不强。二是对审判管理的职责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许多法官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案件报结、审限变更和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业务庭和人员无关,导致相关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网上办案能力不足。我院在编法官93名,其中四十岁以上办案法官48人。据统计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电脑办案的占四十岁以上法官的20.8%。他们主观上对网上办案系统不重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传统的纸质办案和手工办案方式,忽视网上办案。部分案件网上结案拖沓,结案时间随意更改、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人员不录入等情况经常发生,导致案件纸质卷宗与网上信息不一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质效评估指标数据和全院办案效率受影响。
三、质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通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量化模5型。
目前评估指标的设臵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内容不尽合理,无法反映审判质效的真实情况,相关评估、考核指标的科学性还需进一步反思与修正。指标评估体系中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臵了指标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可测出分数,但针对业务庭和法官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基层法院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审判管理认识,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量化质效考核指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开展质效考评是落实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针对业务庭和法官量化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突出案件的服判息诉率、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均衡度、上诉率、发改率、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6年初将全院的审判质效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业务庭,由各庭制定计划,逐月分解,责任到人。通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调动内力、激发活力,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质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二十一
2017年度,行政审判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中院的业务指导下,在院兄弟庭、室的支持和帮助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各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司法作风大检查”、“调解年”等各项活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全庭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素质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通过全庭干警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 全年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7年度,行政审判庭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8件,全部结案,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大力引进协调机制,协调结案率为100%,且案件数量是去年的200%。实现了“四无”,无一起判决、无一起上诉、无一起上访、无一起发还改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化解了行政纠纷,实现了官民和谐。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情况
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信息调研宣传等方面
在信息调研、宣传等方面,全庭建立激励机制,庭长带头、责任到人、人人参与、奖罚分明,大大调动了全体干警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一年来,全体干警共撰写刊发调研文章4篇、信息12篇、统计分析2篇、案例编报2篇,分别是任务数的100%、120%、200%、100%;法制宣传完成国家级3篇、省级10篇、市级3篇、县级6篇、网络宣传40篇,分别完成了任务数的300%、500%、100%、120%、400%,全部超额完成了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诉讼费用完成情况
今年,行政审判庭不断加大诉讼费用的收取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全年共收取诉讼费用15万元,已超额完成院内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一年来工作方面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大力引进协调机制,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百分百的目标,促进官民和谐。
及时发现社会潜在的矛盾和纠纷,对案件鉴别分类,能够立案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便立即立案的 积极和行政机关沟通,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案前协调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注重庭前、庭中、庭后协调相结合,将协调理念贯穿始终。庭前通过走访当事人,认真听取结合点,力求达成和解;庭中坚持庭审听证,居中说理、以案说法、启发引导,化解矛盾争议,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庭后做好判后释疑和解劝工作,从不同方面劝其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促“官民”矛盾化解,真正达到胜败皆明、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三是联合多种力量共同协调,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受理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向政法委、人大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监督庭审,参与协调,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找出最合适的化解纠纷办法,将矛盾降到最低限度。
(二)加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力度,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和反馈。三是把好执行和解关。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少用和慎用强制措施,通过认真析法明理,相关人员集中协调等一系列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业务,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从而实现人文执行,和谐执行。四是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对“钉子户”重点执行。行政庭对一些顽固不化,劝说无果的当事人,果断采取查询账户、扣划存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重点执行,全年共查询账户120余人次,扣划银行存款25笔;拘留被执行人3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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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二十二
理念是支撑主体的基本观念。审判管理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正义。正义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构建科学审判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和价值基础。正义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永恒主题,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且明确地指出,“正义即公平”。可见正义是有关公平的观念、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和。正义有两个维度,一是公正,二是效率。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根本价值,司法失去公正,也就丧失了生命力。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分配的实质正义”,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运送正义的方式”。虽然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冲突和悖论,但二者在本质上统一于“正义”的内在价值。司法公正应当有利于社会整体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义总量在社会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价值追求,“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正义离不开效率,效率低下,正义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社会已离不开法律对资源的效率性分配,在人口日益膨胀与资源日益稀缺的矛盾冲突中,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利用与配置以不断满足人的价值需要,乃是法律不可缺的.价值之一。法律对经济的调整如此,审判管理体制对审判力的调整也同样如此。司法效率的追求目标,一是诉讼成本合理化;二是诉讼效益最大化。管理就是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创造优良的内外环境,实现整体优化,良性互动。
审判管理应具备的基本理念是:
(一)主体性理念。管理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培养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实现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在管理的基本方法上,制度管理是方法,但制度管理是有限的,管理的最终立足点必须是人。一切管理论的根源是人的个性与组织规则的对立统一、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对立统一、组织动员与组织控制的对立统一、独立性与系统性的对立统一。由于这种对立统一,导致组织管理决策需要高度保持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又需要有对个人行为的有效控制,这两种管理价值、管理目标、管理功能互相是对立统一的。管理必须源自于人,服务于人,在管理中注意研究人的内在需求和行为规律,把实现管理目标的过程作为培养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人的过程,通过管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并自觉自愿的为实现管理者设定的目标努力,化对立与统一,实现两种管理价值的平衡和统一,才能达到管理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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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篇二十三
__年以来,我庭全体干警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人大等部门的监督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庭科室的支持与帮助下,积极投身于“先进性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狠抓全庭干警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全庭干警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全年工作任务,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现将行政审判庭__年度的全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二00五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不服政府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件,不服公安事实行为1件,不服上饶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1件,不服政府行政强制措施1件。在这8件案件中判决3件;裁定1件;撤诉2件。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
二00五年,我院共审查各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252件,已执结229件。结案率为90.8%。其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74件,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18件,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70件,县畜牧兽医站申请的4件县房管局申请执行的8件,县公路分局申请执行的7件,县防疫站申请执行的6件,县土管局申请执行的38件,其它单位申请执行的27件。执行总标的达200余万元。
(三)调研工作情况
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2.5篇,宣传4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次。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原告丰家彬起诉后,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这一情况不护短,明确指出了水上分局的.违法之处,水上分局当即改正错误并将违规收缴的当事人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撤回起诉。
(三)重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生育法的规定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计生部门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阻力很大,对这些超生者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也导致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为此我庭配合县计生委加大了对钉子户的征收力度,以点带面,打开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局面。如今年10月,我庭受县计生委和莲湖乡政府的要求到莲湖乡配合他们对违规超生教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刚开始这些教师们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违反计划生育法私自超生的违法之处反而集中到静坐,我庭在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钉子户张胜先进行了拘留。
2017年度,行政审判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中院的业务指导下,在院兄弟庭、室的支持和帮助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各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司法作风大检查”、“调解年”等各项活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全庭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素质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通过全庭干警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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