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写给立案的申请书(案例16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慢慢理解一些事情的真相。写总结时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思考,简洁明了的表达核心内容,避免歧义和误解。希望大家能通过阅读范文,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一
报案人: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 申请事项:请求对 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 年 月 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三
你们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几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名人字画丢失的事实报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笔录后告诉我这属于"家庭纠纷"--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许多人都看过的;中央电视台d主持的一期《xx节目》中的一些内容:
d:各位好,这里是《xx节目》,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教授。洪教授,盗窃罪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物拿来占为己有了,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一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东西,在一个大家庭里面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那块儿拿东西,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盗窃。我们今天的案子就与此有关,来看一下记者调查。
场景:xx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监狱看到了近两年没有见面妈妈。毛毛的妈妈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x年。d因盗窃入狱的消息传出后,认识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说d平时为人正值,经济收入也不错,不可能和一个盗窃犯画等号。
洪道德:有。高法、高检有(司法)解释,像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这种相互占有的行为,一般不以盗窃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考虑到,比如说夫妻之间《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这个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正常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盗窃犯罪来对待。
从以上《xx节目》的.案情和专家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便是夫妻关系,偷拿了属于对方"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也属于盗窃行为!按照这个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
我父亲199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的副总编兼纪委书记。所以,在全国有些著名书画家来报社进行文化交流时给父亲留下了一些"墨宝"。有的父亲装裱了以后在家里还悬挂过呢,这一点报社的有些离休人员都见过。当时任报社党委书记的王焕清老人现在还健在,他应该能记得有哪些著名书画家给我父亲留过"墨宝"。记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吴中奇以父亲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而写给他的一个"龙"字装裱后挂在墙上而闲谈时;父亲还说过"刘海粟还给我画过一只牡丹呢"。
因为个人历史平反的问题,齐白石的关门弟子毕颖之曾多次找过我父亲帮忙;有一次晚上8点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时发现墙上临时悬挂了一幅长和宽都超过一米半的、没有装裱的一只母鸡和一群小鸡的图,父母解释说:毕颖之又来我们家了,他刚走,这是他送的画。
给父亲办完丧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亲收藏的名人字画下落不明的问题报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笔录后告诉我:这是"家庭纠纷"案,让我们到法院去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的不同看法如下:
总之,我们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大多数人就是通过法律对一个个违反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后来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
最后,万分盼望济南市的执法人员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习惯"侦察到这价值20万元以上财产的最终下落,我本人也愿意承担法律上因为"报假案"而应有的惩罚。
以上申请当否?请各位警官指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四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因不服“()第34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付永江、代理审判员屈忠义、代理审判员韩宁宁),依据中院《关于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立案。
原因及理由:
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第34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诉人(一审不予立案被告)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认为,中院立案庭认为“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其不属于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内部机构,亦不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这样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就自我认定,粗暴剥夺公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权,上诉人不服。
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在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网站上自我介绍“隶属于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x省职业介绍中心具体负责运作,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多功能、开放式的劳动就业服务实体”。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场化运作”是其行政运作的具体方式,并没有改变其具体行政的性质!“政策的市场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场”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地点均为政府行政公务员及政府财产,怎么可能是“企业”?取个名字包装就可以“变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诉讼法》的追究?就可以“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市场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难道取个"美国"名字,中国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吗?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观认定,是不对的。
而中院裁定错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定枉法,上诉人不服,递交此“再审立案”申请,望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诉状及《供电局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一文作为本申请书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诉讼代理人:(签名)
x年12月18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五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六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____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____,女,汉族,现住四川省______.
__年__月__号午后,___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____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___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____离开。但是____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__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____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____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___、___和申请人所在的___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____的犯罪行为。然后___责令___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___将耳环交给____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____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____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____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七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北京市黑保安。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非法羁押等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我与江西省玉山县县委、县政府签订了一份异地安置拆迁协议,协议签定后房子就被他们拆了,没想到丝毫没有得到履行,一栋几百万房子变成连擦屁股都没用一纸协议书。经艰难维权引起了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江西上饶市委成立了领导小组,给县里定了匡匡,之后全省通报督办,我与县委、县政府达成了口头变更协议,我解放中路138号地段评估价是每平米三万多元,变更到博士大道评估价是毎平一万元,1*4平米置换1*4平米地段差二百多万元再加上安置过度费和停业损失不补钱再给两直地基作为补偿。没想到我做了这么大让步就是没有行贿送礼还是得不到履行,反而在领导变动期间被枉法终结。我书面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交办下来压着不办,中央巡视组交办下也不办,省委巡视组交办下来还是不办。无奈之下,今年二月份到北京有关部门投诉,三月三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截到,把我交给北京市黑保安,羁押在京e一26162黑保安车上,受尽了折磨,又抢手机又抢身份证不给要弄死我,人权、宪法被践踏,这是严重违法犯罪。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潘**
**年**月**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xx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xxx0或8106xxxx。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
20xx年5月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8月1日至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申请人:
日期: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十一
济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们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几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名人字画丢失的事实报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笔录后告诉我这属于“家庭纠纷”--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许多人都看过的;中央电视台d主持的一期《xx节目》中的一些内容:
d:各位好,这里是《xx节目》,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教授。洪教授,盗窃罪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物拿来占为己有了,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一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东西,在一个大家庭里面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那块儿拿东西,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盗窃。我们今天的案子就与此有关,来看一下记者调查。
场景:2003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监狱看到了近两年没有见面妈妈。毛毛的妈妈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d因盗窃入狱的消息传出后,认识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说d平时为人正值,经济收入也不错,不可能和一个盗窃犯画等号。
洪道德:有。高法、高检有(司法)解释,像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这种相互占有的行为,一般不以盗窃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考虑到,比如说夫妻之间《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这个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正常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盗窃犯罪来对待。
从以上《xx节目》的案情和专家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便是夫妻关系,偷拿了属于对方“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也属于盗窃行为!按照这个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贵局依法对等人涉嫌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等人的刑事责任。
20年月日晚点半左右,等人(以下简述事实经过)。综上,等人,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关于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条关于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条关于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条关于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等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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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事迹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程**,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步公司)1*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1*年6月12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1*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月日宅基地申请书探亲假申请书调动工作申请书格式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十五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炸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知人:
日期:
写给立案的申请书篇十六
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3245153、
电话:13713867140
申请人:黄衍政、男、香港身份证号码:h0679222802、
电话:13267097409
申请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政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512301613、任职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
请求事项:
1、对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3、涉嫌个人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