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案例18篇)
无论是个人交易还是商业合作,签订合同都可以建立双方的信任和合作意愿。如何在合同中确保自身的权益和利益?以下是一些运用合同策略的案例,掌握技巧提升交易能力。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一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任宣诉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楼,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于20xx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约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楼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陈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提供证据和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又未能出庭作证。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和陈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
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和陈,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一致,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再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委托楼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过)楼出借30万元给案外人陈云义,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质是委托贷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委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承担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另外,通过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的确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可以驳回起诉。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3、案外人楼对于其银行卡及卡内的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楼金亚代持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点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通过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所有权的确定。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
综合以上,代理人认为从本案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法律事实:案外人楼在其帐内划转30万元给案外人主债务人陈;原告与案外人主债务人陈云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且存在重叠的证据。又,原告拒绝案外人陈出庭,也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要求案外人楼出庭,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此,代理人认为:原告与主债务人陈之间借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名义利息与实际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项中直接划扣。
在法庭调查阶段,贵院出示了对本案主债务人陈云义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在该两次谈话笔录中,主债务人陈均陈述当陈得到从案外人楼账户的款项后,立即取出20xx0万元,将其中的18000元作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没有出具收据。
《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利息;《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惯例。但从谈话笔录中反映,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借款利息高达月息6%,则远远超出,远远超出了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成本,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就颁布《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贷的放贷则是利息畸高,远超出银行利息四倍。高利贷作为旧社会的产物一直受政策打击被人民诟骂,如果被告知道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是月息6%,是绝对不会提供保证担保的。而通过《谈话笔录》,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为欺骗保证人故意在借条中写明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当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约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项时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是在贵院出示的对本案主债务人陈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主债务人陈均陈述款项的实际需要人并非主债务人陈而系他人,即陈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对此显然也是知情的。然而这些,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却故意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对此,依据前款论述,保证人依法亦不应承担责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条,其行为性质恶劣并进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本案的主要证据《借条》,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况。原告故意在《借条》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样,以图要求增加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但这些事后添加痕迹明显,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诚信和谎骗的事实。
另外,该原告故意填写也为原告解释不清的诉讼请求所印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员的三次要求释明下,仍不能解释清楚,最后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计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写及与真实情况的相悖性。
最后,该故意修改填写也为贵院向主债务人所作的两份笔录加以印证。在该两份笔录中,主债务人陈云义均陈述该第7行原先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主张,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责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证据---《借条》及《银行划转单》,在前节已有论述,故不再复述。代理人认为两者系互相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组证据是所谓的银行证明和银行卡。对此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尤其是银行证明。所谓的银行证明,没有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银行卡,则只能证明款项系该卡划转,而卡的评估为案外人楼。
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陈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释明,希望通过追加被告的方式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代理人认为主债务人在法院里的调查笔录内容,应该作为本案的事实加以认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促使保证人做出保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且存在着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讼主张和诉讼目的。故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何高峰、周军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保证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 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四
债权人姓名: 电话: 借款人姓名: 电话: 乡(镇)村 身份证号: 担保人姓名: 电话: 乡(镇) 身份证号: 抵押物的名称:
第一条:
1
2、借款金额:大写: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指印): 电话:
借款人签字(指印): 电话:
担保人签字(指印): 电话: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 电话: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五
11.1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11.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11.3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1.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1.5 其他约定事项: 。
11.6 特别声明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六
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公司)
合同编号:____
债权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利率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六条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乙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5.乙方拟申请破产或被其他甲方申请破产。
6.乙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10.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债务人也为主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六、违约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八、通知与送达
第十七条 甲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email:
第十八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是十七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九、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为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七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理解?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发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正确区分两者,准确适用法律,对维护保证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理解的参考。
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
而在保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按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比较特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六个月”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综上,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既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八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抵押人(全称):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
(一)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名: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_____________用____________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_____________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九
甲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卖方,以下简答乙方)
为保证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就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事宜,共同达成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方式及验收标准
1.2内外包装:应符合以下条款,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以逾期论。
1.2.1有内包装的,应与外包装独立封口,内包装应完好无破损。如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取样等),乙方应在包装上标示相关取样信息或书面通知甲方。
1.2.2包装应完好、无破损、无污染、无异物、无老化及生锈等现象,能够保证包装内的产品不受到损伤,轻微缺陷(污迹、破损等)应不影响内包装物或内容物质量。
1.2.3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要求;如甲方有需要,乙方须提供直接接触原材料的包装物的检测报告。
1.2.4产品内外包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1.2.5乙方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包装标准并遵照执行,以保证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期或储存期内,达到防湿、防震、防霉、防野蛮装卸等相关质保要求。
1.2.6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产品外包装标识具体要求详见各验收标准,暂无验收标准的按甲方的要求执行。产品如内外包装均有标识的,应保持内外包装标识的一致性。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1乙方必须提供其供给甲方产品的有效执行法律。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遵守的国标、行标和其他项目。
2.2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实施的检验项目和频率。检测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附件1,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项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新供应商首次供货或旧供应商在新年度首次供货时需进行形式检验。
2.3乙方必须具有双方共同抽样送检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乙方为甲方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用于食品生产。
2.4乙方必须保证供应给甲方的产品的配料/成分组成及执行标准符合附件2表中所示,保证表中内容是真实准确的,且保证除表中所列的配料/成分外,绝不添加其它任何物质。若因有不实或遗漏内容而导致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受到影响或被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法律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另外,当乙方供应给甲方的产品,其主辅料、添加剂及产品执行标准发生改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因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5乙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
2.5.1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执行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双方签发和确认生效的相关技术质量变更通知、文件和资料。
2.5.2经双方确认的以样板表示的产品标准,以及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质量保证协定、声明等。
2.6上述标准之间如有冲突,则按最新确认的标准执行,无法确认最新执行标准的,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双方在后续协定中明确排除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否则本合同下的质量保证并不因上述标准的制定、修改谨废除而被全部或部分排除。
2.7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时,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并书面签字确认,必要成绩斐然,可通过双方封样的方式解决。
]2.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合同产品外观及功能的验收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但须提前与乙方协商。乙方应及时反馈意见,以便甲方尽快作出最终决定。
2.9验收方式
2.9.1采取分批次检验的方式。
2.9.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质量记录和到乙方生产/工作场所验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全部质量记录原件和必要的验证条件,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手段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否则乙方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判定规则
甲方对《原料验收标准》中所有检验项目有单项否决权,即:若同一检验批中,被抽样的n个样品中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将判断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第四条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4.1乙方供应的产品如经甲方质量部门检测不符合本协议,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将负责承担所有不合格产品的退货或换货费用。
4.2对于检验合格的物料,在保持期内,按照乙方提供的储存、使用方法正确使用,若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抽样检验本身存在风险),则甲方有权对剩余该批次产品退货,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生产受到影响或停产或被第三方或有关机关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乙方负担。
4.3如乙方对甲方的不合格判断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不合格报告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微生物指示除外),逾期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的检验结果。受理原则:除微生物指标外乙方可申请复检或第三方检验,该样品就为同一样品且由甲方质量部门提供的情况下复检结果才有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取由双方协商选择,并以第三方报告作为仲裁依据。仲裁时的判断标准以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为准,仲裁时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国标中的检测方法为准,没有国标则以甲方提供的检测方法为准。如第三方检验检结果判断为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第三方检验检结果判为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4.4乙方在正常供货中,如经甲方检测连续三次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异常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止采购合同。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整顿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需经甲方重新评估,经甲方评估合格后,甲方才书面通知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在乙方整顿期间,如甲方为保证生产顺畅,临时从合同外第三方采购的,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如限期内仍无法整顿或经整顿后仍无法通过甲方评审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如造成甲方生产受到影响或停产或被第三方或有关机关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5因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甲方退回乙方不合格品,示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返工后再回销甲方,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从应付货款中扣罚10倍于该批次产品的价款总和的经济处罚,如不足扣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经济罚款,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发现两次的,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所退回的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与乙方协商将不合格品就地销毁,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第五条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文件:
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提供资料复印件,必要时应出示原件)
本合同规定产品的最新执行标准号及标准文件;
乙方单位的产品检测报告;
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变更要求:
乙方必须按样板评估时签订的样品进行供货,在双方合作期间任何改变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具体如下:
6.1如乙方发生生大变更,变更前(提前2个月)必须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根据变更情况及时安排样板评估/现场评估等重新评估,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未经甲方评估确认同意,乙方擅自自变更后生产的产品,甲方将有权拒绝收货。如甲方发现乙方擅自向甲方交付了变更后生产的产品并得到乙方承认,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接收货物价款总和的5倍),且可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如由此导致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增加生产工时、人员出差或客户投诉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6.2重大变更包括:
6.2.1双方已协议的产品规格的变更。
6.2.2产品重要原材料材质与生产厂家等变更。
6.2.3产品配方、工艺流程重要变更。
6.2.4产品生产设施重要变更。
6.2.5产品重要制程外包变更。
6.2.6乙方厂房变迁。
6.2.7乙方重大组织变更。
6.2.8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6.3如检验报告内容、质量标准等改变时,乙方必须在供货前书面通知,待甲方同意方可收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特殊声明
7.1乙方提供的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产品,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对该类产品的要求,保证不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用的添加剂或原辅料,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对添加及辅助材料的质量及添加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控制,保证能够在制程中消除所有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绝对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如乙方违反此条,将按已供该批产品价值问题的10倍支付赔偿金给甲方,无论乙方产品甲方是否使用或销售,且甲方可在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在支付上述赔偿金外,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产品责任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2国产原料在其产品无相关国标/行标的基础上必须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当相应国标/行标/企标有改变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及时更换最新版本给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3 提供质量优良的产品是乙方的责任,因此从产品交付给甲方及其现在或未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下合称“美味鲜”,即甲方),一直到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代理商及消费者),在有效期间内,若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含客户要求赔偿、运费、律师费及甲方声誉损失部分),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之前收货时是否合格)。
第八条运输要求
8.1不得与化工原料、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生串味和可能产生污染的物质同装混运。
8.2运输工具(车厢、船舱)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应有防爆晒、防雨防尘设施、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如甲方需要,还需提供相应运输容器的检测报告)。
8.3运输途中造成外包装破损或产品损坏的,甲方有权不予收货。
8.4乙方供应甲方的产品,对于有特殊性质或特定储存/运输条件要求的,乙方应选择与其储存条件相符合的运输工具并提供相关信息给甲方,如因乙方遗漏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现场审核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工作场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审核,以确保乙方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乙方应给予以协助配合,对甲方审核出的问题应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改进,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不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限期改进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暂时终止业务交易,直到甲方满意为止。甲方可就现场审核工作与乙方达成保密协议,甲方承诺,未得到乙方允许,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的技术机密或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信息。
第十条损失赔偿
乙方应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如有违反,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减少支付货款,货款金额不足弥补损失时,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有权用该赔偿费用抵消其它货款,扣款时机及方式说明如下:
10.1未书面通知甲方,私自对产品进行重要变更,造成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客户投诉时,甲方将按所产生的损失加倍扣款或要求赔偿。
10.2未按甲方的特别要求提供产品,导致甲方产生额外的加工费,所增加的成本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客户要求退货或反工,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所需费用和损失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4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报废,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半成品或成品的成本(含生产工时)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5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报废,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返工工时及产生的报废产品成本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6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产品必须全检或送外委托检验的,则全检或送外委托检验的延时出货费用、检验费用甲方将全部扣款或要求赔偿。
10.7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延误或待料,甲方所产生的损失,甲方将全部扣款或要求赔偿。
10.8甲方人工成本及工时说明:
10.8.1人工成本:四方人工成本以“直接人工费用+间接人工费用+设备能耗+材料损耗”来计算。
10.8.2工时:甲方参与一定量产品生产或返工所需的人员数量乘以所需时间。
10.9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须外派人员至乙方处理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膳食、住宿、通讯及出差津贴等实际发生费用将全部扣款。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与未尽事宜
11.1乙方有义务在甲方研发、生产过程中免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使用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11.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出现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续约,需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合同。若新的合同暂未签订完毕,则原合同期限顺延三个月。自新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合同自动作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若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有损失。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友好协商,书面解除本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
1、合同标的详见《货物信息建档单》。内容包括货物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
2、《货物信息建档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按合同标的提交货物的生产、代理、批发、进口许可、质量检验等文件。货物涉及有专利、注册商标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
二、货物质量
1、货物质量标准:
2、货物中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给予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3、货物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经甲方确认后,在甲方货款中抵扣。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乙方对食品、化妆品等货物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货物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由乙方送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由甲方承担。
5、由政府专门机构检验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6、因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货物,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和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述由甲方承担的检验费用,乙方须提供政府专门机构有效收费凭证。
三、包装、条码
1、包装方式:
2、货物包装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
3、货物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或乙方提供的内部条形码。
4、乙方提供内部条形码,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本合同服务条款内明示。
四、交货及验收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________运输费用由________承担。
2、验收:乙方在到货后按照订单对货物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加盖验收章的收货凭证;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并在____验收完毕。
五、价格、规格调整
在合同期内,调整货物价格、规格等,要求调整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六、退、换货
1、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货物损耗,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同意滞销货物的退货率为____%。乙方承诺不退货的,甲方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奖励。
3、乙方退货应当向甲方发出退货书面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_____天内对所退货物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____天内负责收回所清退货物。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_____天内负责收回所清退货物的,乙方有权以合理方式处置该货物,并将处理情况通知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于存在保保质期、有效期的货物,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款额1/6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拒绝退货: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的。
(2)乙方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的。
七、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商务服务,乙方提供商务服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须按照乙方有关标准以及统一形象方面的要求进行卖场标准化设计与制作。
3、合同生效后,甲方需要乙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及有关费用,另行约定。
4、乙方不得无条件收取甲方销售反利。
5、甲方可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以下 销售额、 进货额为前提,给予乙方相应的销售奖励:
八、货物促销
1、甲方可选参加乙方组织的 元旦、 春节、 五一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店庆日和______等促销活动。
对上述促销活动,甲乙双方协议约定促销目的、方式、时间、特定的销售位置、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法等具体事宜。
2、乙方同意甲方派驻促销员。促销员属于甲方雇员,主要从事与甲方所供货物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由甲方负责其薪资、培训等费用。促销员在商场的行为规范服务从乙方的统一管理。甲方保证每月按时支付该促销员的薪资,如不能按时支付,由乙方代为支付,乙方代付后,在甲方的货款抵扣。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促销员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劳务。
九、结算
1、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结算单,甲方对结算单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于2日内向乙方提出对账申请,乙方应于3日内与甲方对账完毕。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等付款信息付款。
4、付款方式: 支票、 网上支付、 电汇、 汇票、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反商业贿赂约定
甲乙双方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双方均有义务依法举报。
十一、合同的解除
1、在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达成一致,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但尚未发生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由乙方返还甲方。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结算完毕后,乙方可留存该结算货款数额_____%或______元作为货物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______天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在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后退还甲方;若保证金不够抵扣,甲方应根据乙方有效单据支付。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将未售完的货物_____天内负责收回,逾期不收回,乙方有权以合理方式处置该货物,并将处理情况通知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所提供的货物侵犯第三人的民事权利,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货物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第三方要求赔偿或发生诉讼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交货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恶意超出正常标准与频率大量订货的除外。节假日、畅销货物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另行约定。
4、乙方逾期验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收货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按本次订单货物总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5、甲方应当确保提供的各种证件和票据符合国家规定。如因甲方提供假的证件、假票据等,被执法部门处罚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6、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专门定制的特殊包装或特供货物,乙方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7、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对账、结算的,每拖延一天按应支付货款的______%计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8、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对方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权限。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和合法凭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乙方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一
借款方(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杭州市 。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二
保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省(市)_____市_____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币种)资金本金(大写)__________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____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三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
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
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六条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2.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7.乙方涉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承诺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债务人也为主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六、违约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八、通知与送达
第十七条 甲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第十八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九、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十、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为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四
甲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卖方,以下简答乙方)
为保证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就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事宜,共同达成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方式及验收标准
1.2内外包装:应符合以下条款,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以逾期论。
1.2.1有内包装的,应与外包装独立封口,内包装应完好无破损。如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取样等),乙方应在包装上标示相关取样信息或书面通知甲方。
1.2.2包装应完好、无破损、无污染、无异物、无老化及生锈等现象,能够保证包装内的产品不受到损伤,轻微缺陷(污迹、破损等)应不影响内包装物或内容物质量。
1.2.3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要求;如甲方有需要,乙方须提供直接接触原材料的包装物的检测报告。
1.2.4产品内外包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1.2.5乙方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包装标准并遵照执行,以保证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期或储存期内,达到防湿、防震、防霉、防野蛮装卸等相关质保要求。
1.2.6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产品外包装标识具体要求详见各验收标准,暂无验收标准的按甲方的要求执行。产品如内外包装均有标识的,应保持内外包装标识的一致性。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1乙方必须提供其供给甲方产品的有效执行法律。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遵守的国标、行标和其他项目。
2.2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实施的检验项目和频率。检测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附件1,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项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新供应商首次供货或旧供应商在新年度首次供货时需进行形式检验。
2.3乙方必须具有双方共同抽样送检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乙方为甲方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用于食品生产。
2.4乙方必须保证供应给甲方的产品的配料/成分组成及执行标准符合附件2表中所示,保证表中内容是真实准确的,且保证除表中所列的配料/成分外,绝不添加其它任何物质。若因有不实或遗漏内容而导致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受到影响或被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法律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另外,当乙方供应给甲方的产品,其主辅料、添加剂及产品执行标准发生改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因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5乙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
2.5.1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执行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双方签发和确认生效的相关技术质量变更通知、文件和资料。
2.5.2经双方确认的以样板表示的产品标准,以及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质量保证协定、声明等。
2.6上述标准之间如有冲突,则按最新确认的标准执行,无法确认最新执行标准的,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双方在后续协定中明确排除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否则本合同下的质量保证并不因上述标准的制定、修改谨废除而被全部或部分排除。
2.7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时,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并书面签字确认,必要成绩斐然,可通过双方封样的方式解决。
2.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合同产品外观及功能的验收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但须提前与乙方协商。乙方应及时反馈意见,以便甲方尽快作出最终决定。
2.9验收方式
2.9.1采取分批次检验的方式。
2.9.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质量记录和到乙方生产/工作场所验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全部质量记录原件和必要的验证条件,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手段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否则乙方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判定规则
甲方对《原料验收标准》中所有检验项目有单项否决权,即:若同一检验批中,被抽样的n个样品中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将判断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第四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4.1乙方供应的产品如经甲方质量部门检测不符合本协议,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将负责承担所有不合格产品的退货或换货费用。
4.2对于检验合格的物料,在保持期内,按照乙方提供的储存、使用方法正确使用,若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抽样检验本身存在风险),则甲方有权对剩余该批次产品退货,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生产受到影响或停产或被第三方或有关机关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乙方负担。
4.3如乙方对甲方的不合格判断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不合格报告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微生物指示除外),逾期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的检验结果。受理原则:除微生物指标外乙方可申请复检或第三方检验,该样品就为同一样品且由甲方质量部门提供的情况下复检结果才有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取由双方协商选择,并以第三方报告作为仲裁依据。仲裁时的判断标准以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为准,仲裁时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国标中的检测方法为准,没有国标则以甲方提供的检测方法为准。如第三方检验检结果判断为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第三方检验检结果判为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4.4乙方在正常供货中,如经甲方检测连续三次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异常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止采购合同。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整顿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需经甲方重新评估,经甲方评估合格后,甲方才书面通知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在乙方整顿期间,如甲方为保证生产顺畅,临时从合同外第三方采购的,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如限期内仍无法整顿或经整顿后仍无法通过甲方评审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如造成甲方生产受到影响或停产或被第三方或有关机关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5因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甲方退回乙方不合格品,示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返工后再回销甲方,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从应付货款中扣罚10倍于该批次产品的价款总和的经济处罚,如不足扣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经济罚款,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发现两次的,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所退回的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与乙方协商将不合格品就地销毁,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第五条 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文件:
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提供资料复印件,必要时应出示原件)
乙方单位的产品检测报告;
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变更要求:
乙方必须按样板评估时签订的样品进行供货,在双方合作期间任何改变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具体如下:
6.1如乙方发生生大变更,变更前(提前2个月)必须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根据变更情况及时安排样板评估/现场评估等重新评估,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未经甲方评估确认同意,乙方擅自自变更后生产的产品,甲方将有权拒绝收货。如甲方发现乙方擅自向甲方交付了变更后生产的产品并得到乙方承认,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接收货物价款总和的5倍),且可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如由此导致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增加生产工时、人员出差或客户投诉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6.2重大变更包括:
6.2.1双方已协议的产品规格的变更。
6.2.2产品重要原材料材质与生产厂家等变更。
6.2.3产品配方、工艺流程重要变更。
6.2.4产品生产设施重要变更。
6.2.5产品重要制程外包变更。
6.2.6乙方厂房变迁。
6.2.7乙方重大组织变更。
6.2.8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6.3如检验报告内容、质量标准等改变时,乙方必须在供货前书面通知,待甲方同意方可收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 特殊声明
7.1 乙方提供的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产品,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对该类产品的要求,保证不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用的添加剂或原辅料,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对添加及辅助材料的质量及添加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控制,保证能够在制程中消除所有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绝对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如乙方违反此条,将按已供该批产品价值问题的10倍支付赔偿金给甲方,无论乙方产品甲方是否使用或销售,且甲方可在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在支付上述赔偿金外,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产品责任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2 国产原料在其产品无相关国标/行标的基础上必须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当相应国标/行标/企标有改变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及时更换最新版本给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3 提供质量优良的产品是乙方的责任,因此从产品交付给甲方及其现在或未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下合称“美味鲜”,即甲方),一直到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代理商及消费者),在有效期间内,若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含客户要求赔偿、运费、律师费及甲方声誉损失部分),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之前收货时是否合格)。
第八条 运输要求
8.1不得与化工原料、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生串味和可能产生污染的物质同装混运。
8.2运输工具(车厢、船舱)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应有防爆晒、防雨防尘设施、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如甲方需要,还需提供相应运输容器的检测报告)。
8.3运输途中造成外包装破损或产品损坏的,甲方有权不予收货。
8.4乙方供应甲方的产品,对于有特殊性质或特定储存/运输条件要求的,乙方应选择与其储存条件相符合的运输工具并提供相关信息给甲方,如因乙方遗漏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现场审核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工作场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审核,以确保乙方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乙方应给予以协助配合,对甲方审核出的问题应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改进,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不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限期改进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暂时终止业务交易,直到甲方满意为止。甲方可就现场审核工作与乙方达成保密协议,甲方承诺,未得到乙方允许,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的技术机密或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信息。
第十条损失赔偿
乙方应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如有违反,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减少支付货款,货款金额不足弥补损失时,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有权用该赔偿费用抵消其它货款,扣款时机及方式说明如下:
10.1未书面通知甲方,私自对产品进行重要变更,造成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客户投诉时,甲方将按所产生的损失加倍扣款或要求赔偿。
10.2未按甲方的特别要求提供产品,导致甲方产生额外的加工费,所增加的成本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客户要求退货或反工,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所需费用和损失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4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报废,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半成品或成品的成本(含生产工时)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5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报废,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返工工时及产生的报废产品成本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
10.6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产品必须全检或送外委托检验的,则全检或送外委托检验的延时出货费用、检验费用甲方将全部扣款或要求赔偿。
10.7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延误或待料,甲方所产生的损失,甲方将全部扣款或要求赔偿。
10.8甲方人工成本及工时说明:
10.8.1人工成本:四方人工成本以“直接人工费用+间接人工费用+设备能耗+材料损耗”来计算。
10.8.2工时:甲方参与一定量产品生产或返工所需的人员数量乘以所需时间。
10.9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须外派人员至乙方处理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膳食、住宿、通讯及出差津贴等实际发生费用将全部扣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与未尽事宜
11.1乙方有义务在甲方研发、生产过程中免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使用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11.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出现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续约,需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合同。若新的合同暂未签订完毕,则原合同期限顺延三个月。自新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合同自动作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若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有损失。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友好协商,书面解除本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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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五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六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
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五条 附则:
1、“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2、“主合同债权人”指借款合同中的人、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保函及其他业务中的受益人。
3、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押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七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编码: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_____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_____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篇十八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
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
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
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 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____月日(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签订地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