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司法鉴定笔迹鉴定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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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二
xx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本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年度的各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认真完成局里安排的工作。今年完成了局里的包村挂点,市里组织的“五同”普法资料发行,普法考试,科学发展观的实习讨论,行风评议。
二、切实抓好了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年检注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年检注册工作我们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申报,对人民医院,中医院鉴定点的人员进行了精减。对执业人员的纪律教育,我们把开发中心法部的执业纪律及伤残评定的标准,个人变托的规定印发给每个执业人员,要求每个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及操作规程。我们对每个鉴定点作的鉴定抽调了一部分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司法鉴定业务得到拓展。
xxxx年我市的法医鉴定工作,在已有的交警、人民医院、中医鉴定点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人民路法医鉴定点。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丰安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管理,这样,我市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xxxx年经过协调,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又增加了一个新的鉴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鉴定。xxxx年中心共做法医类鉴定321例,汽车性能113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中心所作的鉴定,未出现错鉴。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
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
4、鉴定业务力争比xxxx年增加30%。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确定物的同一
(二)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三)确定事件因果
(四)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五)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六)鉴定事实程度
2专家证人、鉴定人、证人
关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立法大体可以分为分立式和并合式。
(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无独立称谓的司法鉴定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合并式立法,不区分鉴定人与证人。通常鉴定人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即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为专家证言,而其他证人则称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证据规则适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外延上并不完全相同,专家证人可能是司法鉴定人,也可能不是司法鉴定人,从一般意义上讲,把专家证人理解为鉴定人也并无不妨。
3同一认定理论内容、种属认定内容及其区别
(1)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特征的人,通过自身的能力或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做出的判断。(主体、客体、目的、方法、判断活动)
(2)种属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3)区别:
a.解决的问题不同。
同: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可以或者是否来源于同一整体
种:种属认定侧重比较、评断客体的共性特征,或确定物质的属性,个性特征在鉴定中只起到辅助作用; c.利用客体的差异进行排除的程度不同。
种:不同类型客体的共同属性存在着必然的差异,在物证鉴定中利用同类物体或物质的共同属性进行排除,然后再依其共同的特征或属性做出种属认定的结论。
从证据属性的要求来看,如果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具备证据能力,其二是具备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可采性,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关联性,即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明事实客观真相的能力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同样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合法性等特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 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有我国的法律,均认定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鉴定结论更加具有可采性。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11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一)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二)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三)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12简述司法鉴定流程(一)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二)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给鉴定中心,如果材料齐备或材料不齐经补充材料后齐备,则接受委托并预约鉴定时间进行鉴定检查,然后出具鉴定书,但鉴定检查期间发现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检查或住院观察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鉴定检查并出具鉴定书。(三)如果发现材料不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评价的认识活动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聘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勘验、分析、鉴别,从而对专门问题做出结论性判断的人。
第一章 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1、鉴定
2、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3、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4、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发现证据
提取证据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证据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1.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秦简《封诊式》 宋慈《洗冤录》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外国司法鉴定发展
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较晚
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 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 目前分支学科众多 第二章 司法鉴定制度 教学内容:
1、掌握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一节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1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2.2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
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1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3.2 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2.3.3 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要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的情况。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意义:
第三章 司法鉴定理论基础 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应用理论 确定物的同一
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确定事件因果
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鉴定事实程度
(一)“同一”的含义
(二)同一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同一认定的分类
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划分
第三节 种属认定理论以及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一、种属认定的概念及其作用 种属认定的概念
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 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
二、种属认定的分类
根据种属认定客体的性质,种属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单一型种属认定
当需要确定两种物质属性是否相同,或者来源是否相同而进行种属认定时,就是进行比较型种属认定。
三、种属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种属认定的原则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检验 先定性,后定量
采用公认的、标准的检验方法 节约检材
种属认定的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 生物检验方法
四、种属认定的步骤 检查检材和样本 明确送检内容和要求 实施检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
对客体特征的要求不同 在鉴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鉴定结论价值不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联系
司法鉴定的分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2、掌握司法鉴定客体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第一节 按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1、法医学鉴定
3、物证技术学鉴定
5、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4、司法会计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病理状况的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二)、什么是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研究解决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的识别与判定。法医学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与人体有关的物质。
(三)、法医鉴定学的具体分类
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有: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中毒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赔偿学鉴定等。
1、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人体死亡原因及机理、死后变化的一门科学。其分支有死亡学、尸变征象学、窒息病理、损伤病理(物理与化学因素),以及猝死病理,诊疗过程中因死亡而引起的纠纷等。
2、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主要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活体临床检验及判定的一门学科。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各科有广泛的联系,如外科学、眼科学、神经学、妇产科学等,充分运用临床医学各学科的检查方法和诊断技术,主要研究人体各器官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作检验与判定伤害程度,性功能判定、评定伤残等级等。
3、法医损伤学
法医损伤学是研究外力(物理性)作用而发生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损伤形成机理、损伤形态、损伤经过、损伤工具、暴力来源、损伤时间等。其分支有机械性损伤学、机械性窒息学、电伤学、高低温伤害、异常气压伤害、射线等学科。
4、法医中毒学
法医中毒学又称法医毒理学。研究毒(药)物对人体作用而引起中毒反应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作用机理、进入机体的途径、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等。
5、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是研究生物学特性与检验、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及其他生物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组织器官的认定、种属来源鉴定及亲权关系,分子生物学dna检测等。
6、法医人类学
法医人类学是研究以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及技术方法解决个体认定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检测骨骼和毛发作为种族、性别、年龄、身高、损伤及人体特征识别(人身的同一认定),其分支学科有法医骨科学、法医齿科学等学科。
7、法医遗传学
法医遗传学主要研究以人类遗传的理论解决有关法律上专门性问题的检验与判定的科学。主要的分支学科有法医血型遗传学、分子遗传学、遗传疾病与法律的关系、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等有关学科。
8、法医赔偿学
主要研究人身伤害的各种经济赔偿问题的科学。人身伤害赔偿问题,需要制定符合科学的、客观要求的伤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涉及法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相关多种学科的综合研究。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又称司法精神医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可疑精神异常的人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判定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其和法律的关系。主要研究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被告是否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需要制定监护人。在各类案件中,对案件的陈述人如原告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需进行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所作陈述的真实性。
三、物证技术学鉴定
(一)、物证技术学的概念:
物证技术学以物证和物证技术为研究对象,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物证技术鉴定的概念: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物证技术学鉴定的分类
1、痕迹学鉴定
痕迹学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有指纹(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离断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基本方法,是运用痕迹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等理论知识,对痕迹的发现、提取进行检验、比对观察分析,为揭露犯罪、确认罪犯、确定罪证提供科学依据。
牙齿痕迹学鉴定是根据咬牙合关系,下颌牙为主动,上颌牙为被动原理,牙齿印痕主动方向深、别动方向浅,人牙齿印与动物牙齿印之区别,达到判明牙齿印痕形成的原因、方向。
2、笔迹学鉴定
笔迹学鉴定是文书鉴定学的一个重要部分之一。笔迹是书写文字的表现形式,人们书写习惯的反映。笔迹学鉴定主要对象是书写文字、数字和符号等,通过鉴定判明书写人。
3、司法化学鉴定
主要鉴定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化学组成成份和特征,如各类毒物、毒品、爆炸物、油脂涂料、纤维分离的微细粉末、碎屑、药物、文书物质材料、矿物质等。鉴定任务是确定物质的类别、含量、分清与人或物之间的关联性。
4、司法物理学鉴定
主要研究以物质的物理属性,运用仪器分析方法确定物质的种类、成份、含量。如应用光谱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等。
四、司法会计学鉴定
1、司法会计学鉴定的概念
司法会计学是以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司法会计为对象,研究与解决涉及诉讼活动有关资金案件的事实问题的科学。
司法会计学的主要内容
1、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
3、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五、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其他司法科学鉴定的学科很多,一般是遇到专门性问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作鉴定。常见的有:工程学、机械学、电工学、建筑学、文物古画等科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学科有:测谎技术检验和计算机信息鉴定。
1、测谎技术检验
测谎技术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对被测验人进行检验,以了解被测验人所述事实是否真实。运用的是测谎仪,主要是检测由心理刺激融发的生理反应,主要指标从皮肤电反应、呼吸波、心率、血压、瞳孔、肌肉等变化作出判断。
2、计算机信息鉴定
1、活体(人体)鉴定
3、人体物质鉴定
5、声纹鉴定
7、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鉴定
9、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11、情况类客体鉴定
2、尸体鉴定
4、肤纹类鉴定
6、运动习惯类鉴定
8、枪弹类鉴定
10、物品、物质类鉴定
12、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活体(人体)鉴定
主要内容:a、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检验; b、生理、心理状态检验; c、个体特征检验。
二、尸体鉴定
(一)尸体鉴定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法律依据:1979年9月10日卫生部重新颁布的尸体解剖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鉴定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估计死亡时间;
3、判断死亡性质;
4、推断认定凶器;
5、识别身源。
(二)尸体外表检验
尸体外表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核对身份;
2、衣着检查;
3、一般检查;
4、头面部;
5、颈部;
6、胸腹部;
7、背腰、会阴及臀部;
8、四肢。尸表检查的基本要求:全面、仔细,凡见异常,应准确记录。
(三)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解剖的涵义:尸体解剖是用来查明死亡时间、致死原因,查明作案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揭露犯罪提供依据的一项侦查行为。
尸体解剖的要求:尸体解剖检验必须按技术规范全面进行,并做好各种记录。尸体鉴定的注意事项:a、尸体鉴定宜早不宜迟;b、详细了解案情。
三、人体物质鉴定
定义:凡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及体内物质,经过专门性检查,查明其本质特异性,提供个体认定依据,明确其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揭露犯罪、澄清是非等方面的作用,称人体物质鉴定,亦称法医物证鉴定。客体:主要有组织细胞类、体液类、分泌液类、排泄物类。
鉴定的主要目的:查清物质的本质特性及个体特异性,为体源、尸源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肤纹类鉴定
肤纹类鉴定包括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其他皮肤花纹两部分。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有指纹和脚纹两个方面。作为鉴定的对象,通常是它们所形成的相应痕迹,即指印、指节印、掌印、汗孔印。人体皮肤其他花纹如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等的印痕也可作为鉴定对象。
五、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主要以计算机语音分析系统为核心,配有相应的硬件和应用程序而集成的语音工作站,它的应用程序可以由使用者自行拓展,除了具有声谱仪的分析功能外,还可自行创建相应的语音数据库,为语音研究和办案提供信息,还可以进行说话人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验。
六、运动习惯类鉴定
人的运动习惯是司法鉴定认定人身同一的重要方面。可以作为鉴定客体的运动习惯主要有:
1、书写运动习惯
2、语音习惯
3、行走运动习惯
4、工艺习惯
七、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类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物体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形成的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对象有赤脚印、鞋印、袜脚印、工具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纺织物接触物痕迹、牲畜痕迹。
客体物部分与客体物整体的鉴定,是属于客体物外表形态特征鉴定的一种特殊类型。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的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是否整体物的自身。
八、枪弹类鉴定
枪弹痕迹,包括弹头、弹壳、弹孔、着弹点、附着物及枪支发射后的特有痕迹。
枪弹痕迹学,又称验枪学、司法弹道学,就是运用痕迹检验的一般原理、技术方法以及枪支、枪弹、内外弹道等科学知识,对枪支发射后留在弹头、弹壳和目标物上的痕迹、射击残留物进行分析鉴定,一方面可以判断发射枪种、枪支,从而去寻找持枪人;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射击距离,判明案件性质,从而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
九、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一)文书资料类
文书资料检验,也称文件检验,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各种刑事、经济和民事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
根据文件检验的对象,鉴定的内容可分为:
1、笔迹鉴定;
2、印刷文件鉴定;
3、污损文件鉴定;
4、文件材料鉴定;
5、人相鉴定。
(二)票券类
应用文件检验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票券类鉴定范围很广,主要对伪造货币、证券、商标等进行鉴定,判断伪造制作方法等问题。
十、物品、物质类鉴定
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范围极广,主要有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纤维、粉尘、金属物、矿物质、油脂 斑渍、涂料、塑料、粘贴物、书写与印刷物质材料等。
物质成份鉴定是指依据客体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的鉴定。
物质成份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面广量大的一种常规鉴定。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的物质鉴定可能确定物质的自身同一。
十一、情况类客体鉴定
情况类客体鉴定属对事实情况的鉴定。情况类鉴定的客体多数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表现为抽象的概念问题,因而一般无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意义上的可供鉴定客体。
情况类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引起法律后果事件的真伪、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原因。
涉及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文书真伪的鉴定、爆炸、火灾、交通事故原因的鉴定,以及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实际精神状态的鉴定等。
情况类鉴定主要依据的方法:
1、调查了解与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的情况;
2、勘查现场;
3、询问有关人员;
4、模拟实验;
5、鉴定结论应用。
十二、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心理状态类鉴定
(二)精神心理状态类鉴定
(三)气味类鉴定
第三节 按鉴定程序的分类 初次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一、初次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初次鉴定就是第一次鉴定。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一般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地区,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属地进行鉴定。
二、补充鉴定
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补或补充,使原鉴定结论更加完备。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
三、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是鉴定机构内部的程序,分同级鉴定机构的内部复核和有关规定的机构的分级复核两种情况。
(一)鉴定机构内部复核
(二)分级复核
四、重新鉴定
1、我国法律的规定
2、重新鉴定适用的情形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决定
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
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与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均为人民法院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书面的委托文书
鉴定指派决定书
委托书或聘请书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直接选聘
(2)科学原则
(3)鉴定材料合格原则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
(2)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6)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 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司法鉴定的实施
鉴定意见的出具
补充说明
司法鉴定的受理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依法审查决定。
有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侦查、起诉、审判相应阶段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 概念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司法鉴定实施内容
1、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鉴定方案。
不干扰原则 科学保护原则
2、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
3、提取和保存检材。
4、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
5、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
6、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
7、鉴定的记录与复核。
8、鉴定的质量控制。
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
9、建立鉴定档案。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一)鉴定人出庭
概念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个现实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不得缺席。
(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概念、主体 质证的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质证的原则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内容是否科学: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内容和对象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
思考题: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如何认识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2、掌握司法鉴定人制度 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 制度 概念 法律地位
分类、设置现状、发展 设立条件 资金 人员 仪器设备
司法鉴定人制度 概念 法律地位
继续教育、培训 检验 职业保险
权利、义务、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1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概念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体系
包括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目前全国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布在以下28类系统:
(一)、人民法院系统:其内部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废止)
(二)、人民检察院系统:也设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自行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的鉴定工作。
(三)、公安系统: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
(四)、司法行政系统:(废止)
(五)、教育系统、卫生系统:new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1.1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人大《决定》的确立了鉴定机构准入的几个条件,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摘自《决定》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1.1.2 两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区别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二、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2.2相关法律规定及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药品检验部门
卫生防疫部门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2.3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基本选择
“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6.2.1 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解决案件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四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我鉴定《司法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通则自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六
申请人:_____,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销售清单中的签名“____”及“____”系本人所签。
申请人向法庭所提交的“____”签字的销售清单,“____”本人不承认其销售清单系本人所签,但是申请人一直系与______销售电瓶车生意。
至此,为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允许申请人的笔迹申请。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七
20xx年上半年,我所自去年底更名以来,在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指导下、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下,对照市司法局年度目标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要求和不断改进工作,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司法鉴定人协会活动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鉴定业务水平,鉴定业务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提高,鉴定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现将半年工作做一总结如下:
一、积极参加并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活动和任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材料、报表。年初参加了麻城市司法局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听取了全年工作安排,学习了袁局长的主题讲话并签订了责任书,与参会的各位同行进行了一些业务上的交流。5月份参加了黄冈市司法局和司法鉴定人协会举办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及工作会议。在这两次会议上我所都受到了表彰,被评为市司法鉴定工作先进集体和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
二、继续加强鉴定所的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条件要求,我所在基本条件达标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今年又花数万元配备了鼓膜成像设备,极大的方便了鉴定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根据省司法厅的鉴定档案评查结果,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管理:编制了本所的鉴定作业指导书,完善档案内容提高装订质量;规范受案流程,注重风险评估,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会鉴制度,避免了程序违法和非技术因素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三、不断进行继续教育,提高鉴定质量。
四、鉴定业务持续发展,稳步提高。
通过以上举措,鉴定业务稳步开展。截至7月31日共完成鉴定数量为230件,法律援助案件2件,免费接受当事人咨询50余人次,参加继续教育6人次,鉴定业务收入9万元。所做鉴定用于诉讼和调解全部被采信,鉴定委托主体来自政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保障了群众的诉讼需求,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半年以及几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1.鉴定所的性质不明确,独立法人地位没有显现,.经济没有单独核算,
2.没有专项发展经费及发展计划,鉴定所条件有待改进。
3.鉴定人收入较低,没有保障机制,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4.执业环境有待更加规范。
针对半年的工作情况,对取得的成绩我们将继续保持和发扬,对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做好现有工作的同时要通过自身努力和积极争取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扶持,加大鉴定设备和场所的投入,拓宽鉴定范围,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解决鉴定所身份问题,提高鉴定人素质和待遇,净化执业环境,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八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诚信建设年活动顺利开展
一是健全领导机制。在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暨诚信建设年活动动员会召开后,局党委十分重视,快速行动,局长沈自怀亲自听取工作汇报,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认真研究,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分工负责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处室具体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了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全省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我局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方法以及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查摆内容,把整治的重点放在金钱鉴、人情鉴、权力鉴、虚假鉴定、违规承诺等违反鉴定程序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努力做到了横向查到边,纵向查到底,不留死角。
三是组织动员部署。3月31日,我局召开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暨“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朱俊酬、局纪委书记傅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代表约6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鉴定机构负责人和鉴定人代表在市局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联合发出的诚信执业倡议书上签名。会议要求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者以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效能,营造活动氛围,努力打造合肥司法鉴定一流队伍,实施一流管理,确保一流质量,树立一流形象。
四是细化活动内容。为使诚信建设活动内容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市局及时抓住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细化内容,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司法鉴定机构要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显著”来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杜绝了诚信建设年活动图形式、走过场。
五是召开推进工作会议。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活动顺利开展,5月9日,市局在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召开了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推进会暨转段工作现场会议,对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第一阶段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回顾,对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再部署,再掀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高潮。会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作了阶段活动经验交流发言,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现场进行了观摩。
六是加强区域化业务交流。为积极加强与先进地区的工作交流,开拓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思路,学习借鉴外地司法鉴定诚信建设的成功经验,工作总结《合肥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总结》。6月8日,局纪委书记傅明率领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前往南京市司法局和无锡市司法局进行了考察学习。主要参观了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并与两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领导、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举行了座谈。认真学习了两地司法鉴定工作的先进经验,听取了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心得体会,并就司法鉴定诚信建设进行了交流。4月13日,六安市司法局副局长阳明率四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一行十三人来我市考察交流司法鉴定工作。双方就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及司法鉴定执业中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对进一步加强区域化合作,推动了两地司法鉴定事业快速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加快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管理长效机制
为深入开展司法鉴定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把诚信自律、诚信约束及诚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形成健全、系统、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根据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我们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建立了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体系。围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的需要,我局对去年下发的《合肥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办法(试行)》、《合肥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制定了《合肥市“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标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正式实施,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在队伍建设、硬件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执业等各方面全方位发展;制定了《合肥市司法鉴定季度巡查与谈话提醒制度》,切实开展有效地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开展鉴定业务;制定了《合肥市司法鉴定诚信教育培训制度》,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司法鉴定人员培训,增强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鉴定人的诚信素质;结合市政府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要求,邀请行风监督员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同时有针对性的建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信息、执业情况、奖惩情况进行了定期更新和完善,并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保证了司法鉴定诚信监督的长期性和连贯性,逐步实现了行政监督、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规范、有序执业。
三、加大监管力度,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年活动
为确保《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真正使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我局加大监管力度,以季度巡查为抓手,定期检查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情况,于4月、7月、9月份分别组成督查组开展季度巡查,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检查资料等形式,对19家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鉴定机构进行深入整改,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7月上旬,市局在全市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活动,下发了《合肥市司法鉴定质量评查工作方案》。评查主要内容是开展规范执业大检查和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情况以及鉴定案件质量等。9月,逢安徽省调整行政区划,地级巢湖市撤市。原巢湖市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并入合肥,为及时对接,市局组成调研组深入巢湖市、庐江县的4家司法鉴定机构,了解各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年活动和业务开展情况,并与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进行座谈,确保司法鉴定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实现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公开全部执业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司法鉴定机构对照《合肥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尤其是“三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克服自身硬件困难,全力推行诚信建设标准,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工作场所,利用网络平台和办公室墙面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信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增强机构综合实力。根据省厅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我局敢为人先,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已在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筹备工作,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紧制定程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并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对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进行完善和试运行,迎接国家认监委的初审。今年上半年,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在全省率先开展检查机构认可初次评审,国家检查机构认可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按照认可准则要求的全部要素和全部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经过严格评审,最终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成为了我省首家通过国家认可委评审的司法鉴定机构,取得了在我省检查机构认可评审上的重大突破,积累了经验,为我市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改善优化办公条件,树立良好窗口形象。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多年来不断改善办公环境,今年,又有几家司法鉴定机构购置和迁入新的办公场所,添置了司法鉴定仪器设备,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购置了近180平方米的写字楼,宽敞明亮,通行方便,为行动不便的伤残人士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便利。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投入大量资金购置了新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效的缓解了办公场所拥挤、设备落后的状况。目前,合肥市以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等为代表的多家鉴定机构鉴定环境优越,鉴定设备齐全,合肥市司法鉴定行业整体窗口形象在不断提升。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九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确定物的同一
(二)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三)确定事件因果
(四)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五)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六)鉴定事实程度
2专家证人、鉴定人、证人
关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立法大体可以分为分立式和并合式。
(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无独立称谓的司法鉴定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合并式立法,不区分鉴定人与证人。通常鉴定人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即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为专家证言,而其他证人则称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证据规则适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外延上并不完全相同,专家证人可能是司法鉴定人,也可能不是司法鉴定人,从一般意义上讲,把专家证人理解为鉴定人也并无不妨。
3同一认定理论内容、种属认定内容及其区别
(1)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特征的人,通过自身的能力或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做出的判断。(主体、客体、目的、方法、判断活动)
(2)种属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3)区别:
a.解决的问题不同。
同: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可以或者是否来源于同一整体
种:种属认定侧重比较、评断客体的共性特征,或确定物质的属性,个性特征在鉴定中只起到辅助作用; c.利用客体的差异进行排除的程度不同。
种:不同类型客体的共同属性存在着必然的差异,在物证鉴定中利用同类物体或物质的共同属性进行排除,然后再依其共同的特征或属性做出种属认定的结论。
从证据属性的要求来看,如果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具备证据能力,其二是具备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可采性,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关联性,即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明事实客观真相的能力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同样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合法性等特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 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有我国的法律,均认定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鉴定结论更加具有可采性。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11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一)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二)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三)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12简述司法鉴定流程(一)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二)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给鉴定中心,如果材料齐备或材料不齐经补充材料后齐备,则接受委托并预约鉴定时间进行鉴定检查,然后出具鉴定书,但鉴定检查期间发现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检查或住院观察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鉴定检查并出具鉴定书。(三)如果发现材料不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评价的认识活动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聘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勘验、分析、鉴别,从而对专门问题做出结论性判断的人。
第一章 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1、鉴定
2、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3、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4、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发现证据
提取证据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证据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1.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秦简《封诊式》 宋慈《洗冤录》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外国司法鉴定发展
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较晚
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 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 目前分支学科众多 第二章 司法鉴定制度 教学内容:
1、掌握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一节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1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2.2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
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1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3.2 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2.3.3 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要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的情况。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意义:
第三章 司法鉴定理论基础 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应用理论 确定物的同一
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确定事件因果
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鉴定事实程度
(一)“同一”的含义
(二)同一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同一认定的分类
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划分
第三节 种属认定理论以及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一、种属认定的概念及其作用 种属认定的概念
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 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
二、种属认定的分类
根据种属认定客体的性质,种属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单一型种属认定
当需要确定两种物质属性是否相同,或者来源是否相同而进行种属认定时,就是进行比较型种属认定。
三、种属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种属认定的原则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检验 先定性,后定量
采用公认的、标准的检验方法 节约检材
种属认定的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 生物检验方法
四、种属认定的步骤 检查检材和样本 明确送检内容和要求 实施检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
对客体特征的要求不同 在鉴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鉴定结论价值不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联系
司法鉴定的分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2、掌握司法鉴定客体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第一节 按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1、法医学鉴定
3、物证技术学鉴定
5、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4、司法会计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病理状况的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二)、什么是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研究解决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的识别与判定。法医学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与人体有关的物质。
(三)、法医鉴定学的具体分类
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有: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中毒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赔偿学鉴定等。
1、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人体死亡原因及机理、死后变化的一门科学。其分支有死亡学、尸变征象学、窒息病理、损伤病理(物理与化学因素),以及猝死病理,诊疗过程中因死亡而引起的纠纷等。
2、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主要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活体临床检验及判定的一门学科。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各科有广泛的联系,如外科学、眼科学、神经学、妇产科学等,充分运用临床医学各学科的检查方法和诊断技术,主要研究人体各器官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作检验与判定伤害程度,性功能判定、评定伤残等级等。
3、法医损伤学
法医损伤学是研究外力(物理性)作用而发生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损伤形成机理、损伤形态、损伤经过、损伤工具、暴力来源、损伤时间等。其分支有机械性损伤学、机械性窒息学、电伤学、高低温伤害、异常气压伤害、射线等学科。
4、法医中毒学
法医中毒学又称法医毒理学。研究毒(药)物对人体作用而引起中毒反应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作用机理、进入机体的途径、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等。
5、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是研究生物学特性与检验、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及其他生物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组织器官的认定、种属来源鉴定及亲权关系,分子生物学dna检测等。
6、法医人类学
法医人类学是研究以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及技术方法解决个体认定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检测骨骼和毛发作为种族、性别、年龄、身高、损伤及人体特征识别(人身的同一认定),其分支学科有法医骨科学、法医齿科学等学科。
7、法医遗传学
法医遗传学主要研究以人类遗传的理论解决有关法律上专门性问题的检验与判定的科学。主要的分支学科有法医血型遗传学、分子遗传学、遗传疾病与法律的关系、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等有关学科。
8、法医赔偿学
主要研究人身伤害的各种经济赔偿问题的科学。人身伤害赔偿问题,需要制定符合科学的、客观要求的伤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涉及法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相关多种学科的综合研究。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又称司法精神医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可疑精神异常的人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判定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其和法律的关系。主要研究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被告是否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需要制定监护人。在各类案件中,对案件的陈述人如原告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需进行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所作陈述的真实性。
三、物证技术学鉴定
(一)、物证技术学的概念:
物证技术学以物证和物证技术为研究对象,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物证技术鉴定的概念: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物证技术学鉴定的分类
1、痕迹学鉴定
痕迹学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有指纹(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离断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基本方法,是运用痕迹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等理论知识,对痕迹的发现、提取进行检验、比对观察分析,为揭露犯罪、确认罪犯、确定罪证提供科学依据。
牙齿痕迹学鉴定是根据咬牙合关系,下颌牙为主动,上颌牙为被动原理,牙齿印痕主动方向深、别动方向浅,人牙齿印与动物牙齿印之区别,达到判明牙齿印痕形成的原因、方向。
2、笔迹学鉴定
笔迹学鉴定是文书鉴定学的一个重要部分之一。笔迹是书写文字的表现形式,人们书写习惯的反映。笔迹学鉴定主要对象是书写文字、数字和符号等,通过鉴定判明书写人。
3、司法化学鉴定
主要鉴定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化学组成成份和特征,如各类毒物、毒品、爆炸物、油脂涂料、纤维分离的微细粉末、碎屑、药物、文书物质材料、矿物质等。鉴定任务是确定物质的类别、含量、分清与人或物之间的关联性。
4、司法物理学鉴定
主要研究以物质的物理属性,运用仪器分析方法确定物质的种类、成份、含量。如应用光谱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等。
四、司法会计学鉴定
1、司法会计学鉴定的概念
司法会计学是以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司法会计为对象,研究与解决涉及诉讼活动有关资金案件的事实问题的科学。
司法会计学的主要内容
1、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
3、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五、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其他司法科学鉴定的学科很多,一般是遇到专门性问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作鉴定。常见的有:工程学、机械学、电工学、建筑学、文物古画等科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学科有:测谎技术检验和计算机信息鉴定。
1、测谎技术检验
测谎技术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对被测验人进行检验,以了解被测验人所述事实是否真实。运用的是测谎仪,主要是检测由心理刺激融发的生理反应,主要指标从皮肤电反应、呼吸波、心率、血压、瞳孔、肌肉等变化作出判断。
2、计算机信息鉴定
1、活体(人体)鉴定
3、人体物质鉴定
5、声纹鉴定
7、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鉴定
9、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11、情况类客体鉴定
2、尸体鉴定
4、肤纹类鉴定
6、运动习惯类鉴定
8、枪弹类鉴定
10、物品、物质类鉴定
12、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活体(人体)鉴定
主要内容:a、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检验; b、生理、心理状态检验; c、个体特征检验。
二、尸体鉴定
(一)尸体鉴定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法律依据:1979年9月10日卫生部重新颁布的尸体解剖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鉴定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估计死亡时间;
3、判断死亡性质;
4、推断认定凶器;
5、识别身源。
(二)尸体外表检验
尸体外表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核对身份;
2、衣着检查;
3、一般检查;
4、头面部;
5、颈部;
6、胸腹部;
7、背腰、会阴及臀部;
8、四肢。尸表检查的基本要求:全面、仔细,凡见异常,应准确记录。
(三)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解剖的涵义:尸体解剖是用来查明死亡时间、致死原因,查明作案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揭露犯罪提供依据的一项侦查行为。
尸体解剖的要求:尸体解剖检验必须按技术规范全面进行,并做好各种记录。尸体鉴定的注意事项:a、尸体鉴定宜早不宜迟;b、详细了解案情。
三、人体物质鉴定
定义:凡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及体内物质,经过专门性检查,查明其本质特异性,提供个体认定依据,明确其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揭露犯罪、澄清是非等方面的作用,称人体物质鉴定,亦称法医物证鉴定。客体:主要有组织细胞类、体液类、分泌液类、排泄物类。
鉴定的主要目的:查清物质的本质特性及个体特异性,为体源、尸源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肤纹类鉴定
肤纹类鉴定包括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其他皮肤花纹两部分。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有指纹和脚纹两个方面。作为鉴定的对象,通常是它们所形成的相应痕迹,即指印、指节印、掌印、汗孔印。人体皮肤其他花纹如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等的印痕也可作为鉴定对象。
五、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主要以计算机语音分析系统为核心,配有相应的硬件和应用程序而集成的语音工作站,它的应用程序可以由使用者自行拓展,除了具有声谱仪的分析功能外,还可自行创建相应的语音数据库,为语音研究和办案提供信息,还可以进行说话人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验。
六、运动习惯类鉴定
人的运动习惯是司法鉴定认定人身同一的重要方面。可以作为鉴定客体的运动习惯主要有:
1、书写运动习惯
2、语音习惯
3、行走运动习惯
4、工艺习惯
七、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类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物体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形成的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对象有赤脚印、鞋印、袜脚印、工具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纺织物接触物痕迹、牲畜痕迹。
客体物部分与客体物整体的鉴定,是属于客体物外表形态特征鉴定的一种特殊类型。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的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是否整体物的自身。
八、枪弹类鉴定
枪弹痕迹,包括弹头、弹壳、弹孔、着弹点、附着物及枪支发射后的特有痕迹。
枪弹痕迹学,又称验枪学、司法弹道学,就是运用痕迹检验的一般原理、技术方法以及枪支、枪弹、内外弹道等科学知识,对枪支发射后留在弹头、弹壳和目标物上的痕迹、射击残留物进行分析鉴定,一方面可以判断发射枪种、枪支,从而去寻找持枪人;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射击距离,判明案件性质,从而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
九、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一)文书资料类
文书资料检验,也称文件检验,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各种刑事、经济和民事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
根据文件检验的对象,鉴定的内容可分为:
1、笔迹鉴定;
2、印刷文件鉴定;
3、污损文件鉴定;
4、文件材料鉴定;
5、人相鉴定。
(二)票券类
应用文件检验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票券类鉴定范围很广,主要对伪造货币、证券、商标等进行鉴定,判断伪造制作方法等问题。
十、物品、物质类鉴定
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范围极广,主要有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纤维、粉尘、金属物、矿物质、油脂 斑渍、涂料、塑料、粘贴物、书写与印刷物质材料等。
物质成份鉴定是指依据客体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的鉴定。
物质成份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面广量大的一种常规鉴定。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的物质鉴定可能确定物质的自身同一。
十一、情况类客体鉴定
情况类客体鉴定属对事实情况的鉴定。情况类鉴定的客体多数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表现为抽象的概念问题,因而一般无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意义上的可供鉴定客体。
情况类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引起法律后果事件的真伪、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原因。
涉及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文书真伪的鉴定、爆炸、火灾、交通事故原因的鉴定,以及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实际精神状态的鉴定等。
情况类鉴定主要依据的方法:
1、调查了解与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的情况;
2、勘查现场;
3、询问有关人员;
4、模拟实验;
5、鉴定结论应用。
十二、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心理状态类鉴定
(二)精神心理状态类鉴定
(三)气味类鉴定
第三节 按鉴定程序的分类 初次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一、初次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初次鉴定就是第一次鉴定。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一般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地区,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属地进行鉴定。
二、补充鉴定
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补或补充,使原鉴定结论更加完备。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
三、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是鉴定机构内部的程序,分同级鉴定机构的内部复核和有关规定的机构的分级复核两种情况。
(一)鉴定机构内部复核
(二)分级复核
四、重新鉴定
1、我国法律的规定
2、重新鉴定适用的情形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决定
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
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与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均为人民法院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书面的委托文书
鉴定指派决定书
委托书或聘请书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直接选聘
(2)科学原则
(3)鉴定材料合格原则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
(2)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6)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 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司法鉴定的实施
鉴定意见的出具
补充说明
司法鉴定的受理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依法审查决定。
有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侦查、起诉、审判相应阶段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 概念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司法鉴定实施内容
1、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鉴定方案。
不干扰原则 科学保护原则
2、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
3、提取和保存检材。
4、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
5、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
6、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
7、鉴定的记录与复核。
8、鉴定的质量控制。
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
9、建立鉴定档案。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一)鉴定人出庭
概念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个现实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不得缺席。
(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概念、主体 质证的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质证的原则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内容是否科学: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内容和对象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
思考题: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如何认识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2、掌握司法鉴定人制度 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 制度 概念 法律地位
分类、设置现状、发展 设立条件 资金 人员 仪器设备
司法鉴定人制度 概念 法律地位
继续教育、培训 年度检验 职业保险
权利、义务、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1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概念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体系
包括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目前全国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布在以下28类系统:
(一)、人民法院系统:其内部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废止)
(二)、人民检察院系统:也设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自行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的鉴定工作。
(三)、公安系统: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
(四)、司法行政系统:(废止)
(五)、教育系统、卫生系统:new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1.1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人大《决定》的确立了鉴定机构准入的几个条件,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摘自《决定》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1.1.2 两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区别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二、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2.2相关法律规定及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药品检验部门
卫生防疫部门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2.3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基本选择
“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6.2.1 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十
1?补充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补充鉴定说明: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补充资料摘要:在补充新资料摘要基础上,还要包括原鉴定书的基本内容等。
(3)再次检验过程:在补充检查、测试等基础上,还要包括原检验过程的基本内容等。
(4)补充鉴定结论: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补充性鉴定结论。
2?复核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复核鉴定说明:阐明复核鉴定的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复核资料摘要:在摘抄原鉴定书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资料摘要。
(3)复核检验过程:记录重复原检验过程和或与原检验过程检材的不同处理和不同的检查和测试方法及其结果。
(4)复核鉴定分析说明:对复核结果进行分析,如与原鉴定结论或意见有不同的,要针对性地说明理由。
(5)复核鉴定结论或意见:写出鉴定结论或意见和依据。
3?重新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十一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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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十二
司法鉴定程序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十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社会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社会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而所谓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行鉴定。”现我们就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目前的具体情况:
目前,以湖南为例。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第231号),批准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为湖南唯一接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单位。因此,该单位所承接和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可以视为整个湖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至2010年底为止,统计查到的案例可知,该单位承接的环境司法鉴定的类别包括:
(1)噪声污染鉴定,占33%;
(2)空气污染鉴定,占13%;
(3)水质鉴定,占16%;
(4)治理工程质量鉴定占14%;
(5)室内环境鉴定,占8%;
(6)电磁辐射污染鉴定,占9%;
(7)其他环境鉴定,占7%。
由以上的比例可见噪声污染引起的诉讼和鉴定比例最高,而此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中也是最严重的。
而对处理情况分析如下:
(1)顺利开展并完成的,占33%;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取消鉴定的,占37%;
(3)因果关系复杂、证据物缺失无法鉴定的,占13%;
(4)中止鉴定的,占7%;
(5)因监测机构不愿监测而未鉴定的,占3%;
(6)因无环境标准未鉴定的,占3%;
(7)属其他鉴定的,占4%。
论而进行二次鉴定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分析环境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准不清晰:
法院委托有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就是希望将企业的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对比,但目前国家标准相当不完善和清晰,有些方面数据规定不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如大型机器运行产生的振动频率,虽然可以检测到,但因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只能作参考。还有如室内油烟污染,国家目前也没有强制标型引,受污染的居民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2、机构不愿承担业务:
比如一些电磁波污染案,因其涉及面广、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迫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有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往往惧怕这些压力而选择规避,导致这些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再如大气污染致使经济作物损失的案件,要求检测时的环境状况往往与案件发生时的环境状况有大差别,监测机构陷入两难的境地;此外,由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般都较对立,对检测的点位、工况、气象条件等认识不一致,这使得对于现场环境检测内容和方法的确定十分复杂。
3、很多环境司法鉴定条件难以实现:
难实现。如道路噪声污染鉴定,为了能测算两条平行道路对原告的噪声贡献量,须分别测定高速公路及东环路两条道路对原告的噪声影响,这就要求其中一条道路一天中有三个时段须停止车辆通行,而在车流量如此大的地方实行这一点实际上很难做到。
4、评估机构不确定:
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有评估资格的鉴定主体部门,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如何完善:
1、完善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比较原则。在环境
司法鉴定中出现鉴定环境(条件)争议时应如何进
行,或者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破坏鉴定环境时如
何处理,2001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
行规定》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以
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准确"。
2、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获取环境及其污染证据相当重要。目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需要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对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需要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可提供服务,也可拒绝提供服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站及其有条件的部门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仪器和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隶属关系下解脱出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人取证难问题。或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鉴定,从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鉴定服务的需求市场。
3、明确证据原则: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列行法律缺乏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4、充实制度:
环境监测鉴定的费用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
他们一旦败诉,他们就要承担鉴定费。在湖南省环境
科学学会开展的鉴定中就有24%的当事人因未交
费而取消鉴定。因此,对受到污染危害后因经济特
别困难而无力申请鉴定的,有关机构应当为当事人
提供法律援助。
结语:
司法鉴定工作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环境领域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因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希望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得到更好的改进。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篇十四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
补充回答: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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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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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