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兽药经营申请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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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申请书篇一
新乡畜牧局:
我公司(厂)系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本企业形象和信誉,确保所出厂的产品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实现畜产品安全和企业效益双赢,特向贵局和广大经营用户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证所产销的兽药产品和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符合国标;
3、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若出现假劣等质量安全问题,本企业愿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承诺企业(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申请书的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__畜牧兽医局:
本人,女,__年__月出生,为了带动会山镇与东平地区的畜牧业发展,和更好地为当地的养殖户服务与方便技术指导,本人现申请在东平开一家兽药店,望贵局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无证经营兽药,会按照罚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无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上述规定所提“兽药”包括当作兽药出售的人用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的兽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兽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为:
(一)个人非法经营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情况被发现是会被罚款的,一般会按照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来罚款;如果不能确定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和开展兽药监督管理,应遵守《兽药gsp》和本细则。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gsp》等相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懂得所经营兽药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五条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
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有专门用于兽药经营使用的办公电脑,有能满足所经营兽药能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应设有常温仓库和阴凉仓库,总面积应不小于40㎡。
贮存兽用生物制品仓库面积应不小于30㎡,并有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冷冻、冷藏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兽药仓库应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用于贮存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仓库应有专门的防盗、防火等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兽药仓库应设置专门区域或设施,对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退货兽药实行分区管理并按照兽药不同品种、不同批号实行分类保管和贮存。
第十二条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兽药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经营部(门店)可以不再设兽药仓库,可由总公司(店)实行统一仓储、统一商品配送。
第十三条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等应当平整、干燥、洁净,易清洁;门窗结构严密,可以上锁封闭。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在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一)变更经营场所、仓库面积;
(二)变更仓库位置、仓库数量;
(三)变更经营场所、仓库相关设施、设备;
(四)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五)兽药贮存保管制度
(六)兽用生物制品停电时贮存应急措施。
(六)仓库管理制度;
(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八)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九)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十一)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
(十二)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十三)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下列经营记录:
(一)兽药采购记录;
(二)兽药销售记录;
(三)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五)仓库温、湿度监测记录;
(六)冷冻柜、冷藏柜温度监测记录;
(七)员工培训记录;
(八)兽药质量档案;
(九)兽药不良反应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干净。《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处方类兽药应存放在封闭式橱柜和柜台内,其他兽药应按品种、类别整齐陈列,产品标示应清晰醒目。
经营场所不得兼作仓库堆放兽药和其他物品,或兼做经营兽药以外的用途。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所经营的产品,应有供货方提供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书》等产品合法性证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购入台帐。兽药购入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单位、供货人姓名、供货人联系方式以及入库验收人。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销售台帐。兽药销售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往地点、经手人姓名、经手人联系方式。
兽药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销售的兽药应在有效期内,包装完好无损,销售兽药应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兽药处方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精神药品、兽药原料药品等规定和兽药先产先出、按批号顺序出库的兽药销售原则。
销售兽药应向购买者开具有效销售凭证,并及时填写好销售记录。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按照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说明书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向购药者提供兽药产品宣传、技术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购买者了解所销售兽药使用情况,对兽药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或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对发现假、劣兽药应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映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兽药应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品种、不同用途、不同批号实行分开贮存。兽药包装不得与墙面、地面直接接触。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和退货兽药贮存应有不同的存放区或有明显的标识区别。
仓库要保持干净卫生,货物堆放要整齐,仓库内不得放置非兽药物品或兼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与其他兽药分库贮存,并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兽药仓库的照明、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鼠、防火、温、湿度表和冷藏柜(库)、冷冻柜(库)等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运转正常。应对仓库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
应按规定不间断地对仓库、阴凉仓库、冷藏柜(库)、冷冻柜(库)进行温、湿度监测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要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兽药,经常对兽药贮存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兽药贮存期间发生虫鼠害、霉变、污染、有效期过期等质量问题。对发生质量问题和过期的兽药应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运送兽药时,要按照兽药外包装标示的要求,做好兽药运送途中的防潮、防晒、防挤压等措施,保证兽药运送质量。运送兽用生物制品等有温度要求的产品时,应当使用冷藏箱(包)等保温运输工具。运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情况调查应积极主动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四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可能会用到承诺书,承诺书具有完全自愿的特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兽药经营承诺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确保兽药质量安全和经营秩序,促进兽药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本企业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湖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制度。
二、不购销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购销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三、不销售违禁、假冒、过期、失效、霉变兽药。不销售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不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进行买卖。
四、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经营强制免疫所供兽用生物制品;不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五、及时建立购销记录,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六、开展技术咨询,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兽药知识及用药方法,保证用药安全。
七、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兽药管理规定行为,愿意接受相应处理处罚。
八、讲诚信,守承诺。本单位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三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六
一、实施机关:
1、受理:由区畜牧兽医局受理
受理点:重庆市涪陵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畜牧兽医局窗口,电话:7223xxxx
2、决定:经营兽药的,由区畜牧兽医局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依据:
1、实施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条件:
1、受理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准予许可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经营条件。
四、数量:没有申请、批准数量限制。
五、程序
(一)申请人办证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准备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完善有关手续;
3、申请获得受理后,配合本局作相关审查;申请未获得受理的,本次申请结束。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区畜牧兽医局办事程序
1、窗口接到申请后,当即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受理的申请,区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组对申请企业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兽药gsp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3、批准人依据验收组对兽药gsp验收现场检查结论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由窗口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通知书》。
4、准予许可的,由制证人员填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移交窗口;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兽药经营许可证》。
六、期限
1、法定期限: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承诺期限:本局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许可有效期限:5年。
4、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提交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含附件文件资料)一式一份;
3、通过验收合格的《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一式一份;
4、新设立企业的企业预核名手续;
6、非申请人本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7、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只能使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标准格式文本(获得途径:向本机关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文档类型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七
2011年元月以来,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在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支持与配合、全所干职工共同努力下,今年元月以来,监督所全体同志团结协作,努力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肩负着全区动物检疫、兽药管理、饲料管理、种畜禽管理,同时担负着全区畜牧执法工作,在做好整体工作的同时重点对全区畜产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综合整治。回顾半年来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等,资料《兽药经营十不准》。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全区动物检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提高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能力,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
为切实抓好畜产品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兽药、饲料经营秩序,杜绝养殖企业在养殖环节添加违禁药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产品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1、认真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元月,全区成立了以动物卫生监督所全体执法人员为主体及乡镇派驻执法人员为成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专班,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为提高整治活动成效,强化监管责任,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并设立了举报监督电话,与各地签定了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来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2、认真组织宣传,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发的关于畜产品安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与之相关内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印成宣传资料,送达到各动物屠宰、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负责人、饲料经营户、兽药经营户、饲料加工企业以及畜禽养殖企业,以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形式签好回执,并要求他们对照宣传条款,各自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暴光。通过宣传,来提高广大农户健康养殖意识,增强饲料、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屠宰、销售、加工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
3、开展市场排查,依法清理整顿。
3月20日至4月28日组织开展了为期近一个多月的市场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对部分乡镇的畜禽屠宰、经营、加工、储存场所的防疫条件,加工关口,待宰动物持证情况,标识佩带情况、养殖企业用药登记情况,违规添加违禁药品情况,《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办证情况,兽药经营户、饲料经营户购销登记制度情况,有无假、劣兽药,过期失效变质饲料进行了抽查,共排查屠宰、加工、储存、经营场所15家,饲料经营企业53家,兽药经营企业30家,在这次检查中,共查出劣质麸皮12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过期失效兽药630(盒)支,现场实行了销毁,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63头。抽检有质疑饲料经营企业5家,送省饲料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排查大型养殖企业12家,根据市局统一安排,抽取山羊血样30份,生猪血样60份,猪肝8份,牛血样5份,鸡脯肉12份,鸡蛋90枚,送省、市畜产品安全中心进行检测。立案查处仙居乡田纯龙销售劣质麸皮经营企业1家,查处子陵生猪屠宰经营户杨本法,泉口牲猪交易所经营户张道富经营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件2起,已结案;立案查处荆州富阳饲料加工厂非法添加药物喹乙醇销售给漳河生态渔业基地致鱼死亡案件1起,对经营企业进行了查处,对经营和养殖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市场排查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动物检疫、饲料、兽药经营秩序,净化了畜牧养殖环境。
1、我区检疫手段落后,大部分检疫工作仅是感观判断,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疫工作要求;
2、检疫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少数检疫人员业务水平低下,极待提高业务技能;
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公益事业,职责重大,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无保障。
四、下阶段工作
在抓好整体工作的同时,时刻不放松畜产品安全管理。畜产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目前虽然做了部分工作,但整体工作有待进一步开展。在下阶段的工作中,一是将进一步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宣传,增强经营户的守法意识,提高我区农民健康养殖,绿色养殖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养殖、经营企业和个人实行重点监控,对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实行立案查处;三是完善举报制度,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彻底,震慑违法犯罪。确保我区畜产品安全,为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打好坚实基础。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八
凯里经济开发区:
本人,男,19年xx月出生于凯里,198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本人经多方面了解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正致力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工、商、文、卫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响应凯里经济开发区这一深入民心的经济建设政策,同时能更好地为当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场服务与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经实地走访考察,凯里经济开发区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厂商。现本人特此申请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办一家木材经营加工点。本人申办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已满足如下条件:(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附件: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
2012年7月20日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
申
请
书
申请批复单位:申办人:
申 办 日 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2)符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准入条件
(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申办木材经营加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县级林业行政机关初审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8)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审核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九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
试生产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准销售危险化学品,兽药经营十不准。
二不准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或
销售危险化学品。
三不准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四不准向未随车携带驾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
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危险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
五不准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道路危险运输车
辆装载剧毒化学品。
六不准向现场安全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所驾驶的危险
货物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
七不准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罐式车辆载货
后的总质量不准超过专用车辆核定总质量、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不准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八不准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九不准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
外)。
十不准不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粘贴或不栓挂化学品标签。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
本人,男,19年xx月出生于凯里,198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本人经多方面了解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正致力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工、商、文、卫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响应凯里经济开发区这一深入民心的经济建设政策,同时能更好地为当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场服务与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经实地走访考察,凯里经济开发区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厂商。现本人特此申请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办一家木材经营加工点。本人申办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已满足如下条件:(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兽药商,经营兽药业务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在这个行业中,我们需要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同时满足农民们在畜牧养殖中对解决动物健康问题的需求。经过多年的经营,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与您共勉的兽药商经营心得。
第二段:选择品质优质的产品(200字)
在兽药商经营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选择品质优质的产品。只有提供给客户最好的产品,才能保证他们对我们的信任。我始终将质量视作最优先的考虑因素,为此,我与仅有那些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生产商合作,并密切关注药品的生产工艺和成分。通过与客户的沟通,我了解到他们对产品的需求,不断更新我们的产品线,以满足市场需求。
第三段: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00字)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于兽药商来说至关重要。只有与客户进行深入的合作,并且与他们建立起稳固的关系,才能在市场上立足。为此,我保持与客户之间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以真诚、耐心和及时的态度去对待客户,才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与他们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
第四段:持续关注市场动态(200字)
时刻关注市场动态,了解行业趋势和竞争对手的策略对于兽药商而言,至关重要。只有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我通过参加行业学术研讨会、参观相关展会、订阅专业期刊等方式,不断学习和积累行业知识。此外,我还与行业内的专业人士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以获取最新的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并据此调整公司的产品线和市场定位。
第五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300字)
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是保持兽药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我始终坚持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为此,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强的销售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他们始终保持与客户的紧密联系,并就客户的需求给予切实的帮助和建议。同时,我还注重客户反馈,不断改进和优化我们的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
总结(200字)
作为兽药商,持续保持业务的稳定和发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通过选择品质优质的产品、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持续关注市场动态以及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我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心得。只有持续不断地努力和学习,我们才能在这个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并为畜牧养殖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对其他兽药商有所启发,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二
一、不准非法集资
二、不准吸收社会存款
三、不准无抵押、质押放款
四、不准超范围经营
五、不准超比例放款
六、不准越额收取息费
七、不准违规处理绝当品
八、不准虚假开具或不开具当票
九、不准虚报、漏报统计数据
十、不准出租、出借、倒卖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三
兽药商是农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为农民和畜牧户提供着必不可少的药物和保健品。作为一名兽药商,我从事这个行业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很多经验和体会。今天,我想分享一些关于兽药商经营的心得体会。
首先,一个兽药商必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兽药直接涉及动物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我们必须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我们要选择正规的药品生产厂商合作,确保产品的来源可靠,并与相关药品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最新的药品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给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药物和保健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其次,兽药商还需要建立一个稳定的供应链。在兽药行业,有很多种类的药品和保健品,涉及到不同的动物品种和病情。因此,我们要与多个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及时供应各种药品。此外,我们还要与农牧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只有建立一个稳定的供应链,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兽药商需要积极开展市场推广和宣传。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推广手段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客户关注我们的产品。同时,我们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力量,开展网络营销活动,扩大产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此外,我们还可以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参加行业展览会等,与客户面对面交流,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
第四,兽药商还要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一个优秀的兽药商不仅需要优质的产品,还需要优秀的团队来支持和推动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重视人才培养,提供员工的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以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团队建设,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与分享,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只有打造一个稳定、团结、有凝聚力的团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最后,一个兽药商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兽药行业与农牧业紧密相关,为了促进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兽药商应该主动参与到一些社会公益事业中去。比如,我们可以积极参加农村兽医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提高农牧户对兽药的正确使用和了解。同时,我们还可以开展一些爱心捐赠活动,资助贫困地区的兽药供应,帮助改善当地农牧业的发展状况。通过这些举措,我们不仅能够回馈社会,也能够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正面形象。
总之,作为一名兽药商,我深知经营兽药商这个行业的不易。只有始终保持对产品质量的重视,建立稳定的供应链,积极开展市场推广宣传,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我们才能在充满挑战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并取得成功。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努力,具备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策略,兽药商这个事业一定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四
兽药行业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撑,承担着农民们保护农畜禽健康、提高养殖效益的重任。作为一名兽药商,多年来我积累了一些经营心得体会,下面将结合实际经验,分享一些对兽药商经营的思考。
首先,了解市场需求是经营的基础。农畜禽养殖行业和农产品市场息息相关,因此,兽药商要时刻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涉及养殖环境、疾病预防与治疗、药物安全等多个方面。只有时刻掌握市场动态,调整产品结构,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并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其次,选品精准是经营的关键。兽药市场上种类繁多,从抗生素类到兽用疫苗,从内服药到外用药等等。精准的选品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兽药商应该深入了解养殖业的需求,挖掘市场的空白与需求痛点,选择那些具有刚性需求、满足消费者价值观的产品。同时,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合理的价格与良好的品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此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是经营的要素。兽药商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供应商的支持。与供应商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给兽药商带来更好的货源保障和货品品质,提高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效率。同时,与养殖场等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能够增强客户的忠诚度,促进经营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而要想在兽药行业有所建树,品牌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兽药商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注重品牌建设。建设品牌需要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形象,注重产品的包装、广告宣传、口碑传播等。通过持续的品牌建设,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信任和认可,赢得市场份额,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最后,积极适应新科技的应用是不可或缺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养殖业也逐渐引入新技术,切实提高效益。兽药商要利用新技术,提高生产力和经营效益。例如,可以利用电商平台开展销售,通过互联网广告推广产品,提高曝光率和销售量。同时,还可以开展智能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测养殖环境和动物健康状况,帮助农民提前预防和治疗疾病。兽药商要时刻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并积极在经营中应用,以获取更大的商机。
综上所述,作为兽药商,必须时刻关注市场需求,从选品到品牌,从合作伙伴到科技应用,多方面进行思考和经营,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掌握了这些经营心得,才能在兽药市场中取得成功,并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做出贡献。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五
尊敬的红河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我-云南省全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在贵院经营学生食堂以来,深受贵院后勤处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以全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代表全公司上下三百多名员工,向贵院和后勤处的领导们长期给予的关心、指导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礼!
光阴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受贵院委托经营学院食堂的经营期即将届满了。故此,我公司特向红河学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继续经营申请,诚望贵院后勤处领导给予准允。
在续营期间,我公司一定会倍加珍惜经营环境,倍加珍惜服务机会。承诺:一定会以感恩的实际行动,认认真真经营好全聚福食堂;以绝对服从的阳光心态紧紧靠拢学院,紧跟后勤处的管理步伐;始终做到:心里装着师生,工作方便师生,一切为了师生,评价交给师生。继续保持从严管理,不出安全事故;从善如流,做好良心菜。让后勤管理省心,让师生生活舒心,让学院领导放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做好高校的教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一所学校,要做好教育,得先做好后勤保障,做好后勤保障的重要因素,是安全,而师生的饮食安全却又成为了重中之重。食堂无小事,事事联生命。续营期间我公司全体员工将始终把保障师生饮食安全、让师生食得其所作为第一要务,并在贵院后勤处的直接领导下,全力做好每一个细小环节,认真落实 “六t”管理。将事事温暖润入红河学院全体师生的心中,努力把红河学院的食堂管理工作打造成为高校的一个标杆,让红河学院的名声越来越大,让红河学院的生源越来越广,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云南省全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6日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六
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都需要遵守诚信这个最根本原则。下面由小编整理的兽药经营承诺书,欢迎大家阅读!
新乡畜牧局:
我公司(厂)系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本企业形象和信誉,确保所出厂的产品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实现畜产品安全和企业效益双赢,特向贵局和广大经营用户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证所产销的兽药产品和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符合国标;
3、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若出现假劣等质量安全问题,本企业愿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一、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五、开展技术咨询,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兽药知识及用药方法,保证用户用到安全兽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3、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4、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5、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6、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7、绝不经营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8、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10、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承诺单位各一份。
承诺人(盖章、签字):
xxx年二月十五日
兽药经营申请书篇十七
为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的管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xx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