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选举条例心得范文(18篇)
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归纳性的写作材料,就是总结。在写总结的时候,要注重正反两个方面的描述,避免片面性的观点。通过阅读他人的总结范文,我们可以获得更多写作的灵感。
选举条例心得篇一
选举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在保证政治权利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在学生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业选举活动等方面经常能够体验到各种形式的选举。在这个选举过程中,选举制度也显得尤为关键,而选举条例则成为选举制度的核心。在我的参与选举活动的经历中,我领悟到选举条例背后的政治意义,深刻理解到选举条例在保障选举权利、促进公正选举等方面的作用与意义,同时也有诸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选举条例的作用
选举条例作为选举制度的核心之一,对选举活动的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选举条例为选举活动的一切制度规则的总结和概括,规定了选举的程序、时间、地点、组织机构等方面,为选举的正常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选举条例还保障了选举的平等和公正,规定了选举在参选人员资格、投票权、选举权等方面的限制和条件,促进了选举的民主和公正。
第三段:选举条例在选举活动中的实践意义
在选举活动中,选举条例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我的学校的选举活动中,由于选举条例的严格执行,在相当大程度上保障了参选人的公正竞选权利,促进了选举结果的公正、合法。同时,选举条例的执行也规范了选举程序,充分体现了民主选举的本质。尽管选举活动中难免存在一些小问题,然而选举条例的贯彻执行也为我们解决了许多不便之处,提高了选举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选举条例的内容和制度。
第四段:选举条例的完善与发展
选举条例在选举活动中的作用显然不言而喻,必须加强和完善选举条例的制定与执行。我们应该不断推进选举条例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完善选举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上维护公正民主的选举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们还应该加强对选举条例制定和执行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实现选举活动的民主开放,确保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五段:结尾
总之,选举条例在民主选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选举制度的核心之一。选举条例的完善和完备,是我们坚持和发展民主,维护法制社会,推动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此我强调再次重申选举条例的应用比制定更为重要,要严格执行选举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选举活动中充分体现民主、公正和规范。希望未来选举制度的规范化能在不断努力下实现,让我们更加公正而民主的选举成为现实,更建立法制化的社会。
选举条例心得篇二
舞好地方组织选举“三板斧”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党内选举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意义重大。各级党委与广大党员干部须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自觉性,认真打造“真学、真懂、真用”的三板斧,切实做到“口言之、心有之、身行之”。
舞好“真学”第一板斧,心诚气定学深求实。立身以立学为先,端正的学习态度是学习的前提,影响学习成果和落实成色。党员干部要端正学习态度,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必修课”,杜绝三心二意,心浮气躁,止于皮毛,浅尝辄止,以“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求真意识,抽丝剥茧,寻根问底,深刻体会《条例》修改的背景与深层次意义,自觉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站位。进一步优化学习手段,做到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互补,理论学习与实践探究互促,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并进,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摒弃“走过场”“差不多”思维,将《条例》学习作为一种政治担当的体现,真正做到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舞好“真懂”第二板斧,学深悟透总则细法。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学懂弄通是把稳行动方向,为《条例》落地保驾护航的“总舵手”。《条例》对地方选举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有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相关规定的再次细化与完善,也有结合新时代背景与现实发展需求的补充和新规,只有深学细研,细读《条例》的每一项具体规定,带着问题读全文、揣着困惑学规定,让《条例》内容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才能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金钥匙”,在推动地方具体选举工作中有遵循,有抓手,确保工作目标不偏向,工作成效不缩水。
舞好“真用”第三板斧,一以贯之狠抓落实。学以致用,真用是关键,真用才有真效。《条例》为地方组织选举提供了有力遵循和根本保障,面对《条例》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定,各级党委要结合自身实际,量体裁衣,制定、明确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在选举实施前、中、后过程中一以贯之狠抓落实。要坚持以《条例》为工作指南和实施准则,对选举工作进行精心部署、周密谋划,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举措,严格把握选举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逐项“过筛子”“补漏洞”“化矛盾”,以强有力举措扎实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选举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地方组织选举质量,确保落实成色。
选举条例心得篇三
幼儿教师,阳光下最灿烂的职业;幼儿教师,一群充满爱心,多才多艺,永远年轻的人。虽然他们是平凡的,但更是高尚的;是温柔的,但更是坚强的;是纯真的,但更是智慧的。
曾有人呼唤:幼儿园需要男教师,幼儿园需要注入阳刚之气。也曾有人说“中国缺乏两种男幼师,一种是高水平的能够独当一面的管理型人才,一种是高度专业化的专家型教师”。总之,现在的社会对男幼师的呼声越来越高,因为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当然离不开男性的参与。
去年暑假,教育局要给_幼儿园从农村中小学音幼专业的教师里面选拔8名教师。一名音乐教育专业的男教师在农村的中小学呆了九年,而他在这次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中脱颖而出,那个人就是我。在这里我要衷心的感谢教育局给了我这次机会。
踏入幼儿园近一年以来,有喜有忧,但我很欣慰,因为我接触到了一群活泼、充满纯真可爱的孩子们。来幼儿园工作刚开始有点不习惯,因为都是女同事,经过一段时间调整,和两个学期的工作,现在适应了。看到孩子们我会感到非常快乐,尤其是孩子们用崇拜的眼神看着自己、围着自己笑时,我感到非常满足。
刚进入幼儿园让很多家长也感到新鲜,不少家长对其也比较期待。“我的孩子以前说话嗲嗲的,现在有一位男教师任教后,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声音响亮了很多,而且也更加勇敢了,我觉得孩子班上有一位男教师,很幸运,挺好的。”虽然家长这样说,但对于我来说心里既高兴也觉得这好像是一种挑战,因为长期以来,幼儿教育是女性一统天下。而今幼儿园男教师的现象已经成为事实,所以说幼儿园男教师这个职业同样重要同样有价值。也许存在就是合理,适合的就是的。既然选择了幼儿教师这个职业,就要朝着专业化的道路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读懂孩子,诠释自我,人生的价值在于能为社会做点什么?幼儿教育是充满爱心和希望的事业,它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需要爱的智慧和教育的技巧。
我会朝着职业园长的愿景目标努力奋斗,从名师的角度来塑造自己的专业素养及专业技能,做到自我发展、自我超越。不过,面对一些压力当然离不开更多的人文关怀、尊重、认可、和关爱。总之我会做事先做人,不因“物稀为贵”而骄横,不以“持才受宠”而偏颇,更不为“世俗偏见”而羁绊。轻装上阵,脚踏实地,勤学习、真实践、会创造、乐奉献,在幼教的道路上越走越宽。
在这里我也呼吁有更多的男教师来从事这份光荣的职业,和我一起努力在幼教事业中干出男教师的一片天。
基层选举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2
选举条例心得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将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落实到党的神经末梢,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基层党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方面义不容辞、则无旁贷,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能够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其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新时代党组织选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党支部组织力战斗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进而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知行合一,贵在践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出台后,关键在贯彻落实。作为基层党支部我们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其与支部工作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融会贯通,推动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更加完善,让党组织发挥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为筑牢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添砖加瓦。
选举条例心得篇五
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各项政策方针的有力组织基础,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确保基层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选拔基层优秀人才,为基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做好宣传,做足事前准备。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组织在充分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及具体内容的基础上方可开展选举工作,广大组织工作者及党员需把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作为首要前提,从而提升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度做好广泛宣传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宣传栏、广播、发放宣传纸等多种形式,多维度宣传条例内容,让广大党员了解知晓;教育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参加基层选举工作,提升积极性与参与度。
做好选举,选出能人强人。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要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在各行各业选贤任能,从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群众口碑、党性修养、品德建设等方面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核,严把政治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硬的优秀党员选入班子内部。
做好监督,提供长效保障。做好常态化及长效化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监督监管机制、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及党员奖惩机制,鼓励党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强化制度执行力,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
选举条例心得篇六
选举是一项对于国家和社会非常重要的活动,其重要性实不可言。因此,为了保证选举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国家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选举条例。这些选举条例主要包括了候选人的条件、竞选宣传、投票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得选举活动过程中竞争双方都能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展开,选民也能够在合法、公开和公正的情况下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选票。
第二段:遵守选举条例是公民责任的体现
选举作为一项国家级活动,它不仅仅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发展,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选举条例,积极投票,以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公民不仅仅要在选举日前认真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理念和政治纲领等信息,还要在实际参与选举时,遵循选举法规,不要利用各种不规范的手段获取选民投票,避免在选举活动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段:选举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
选举条例的实施不仅仅是政府机构的责任,也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参与。例如,监督选举活动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如果没有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选举活动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挑战,选举结果也就无从说起了。所以,广泛的社会参与是选举顺利进行和选举制度完善的条件之一。
第四段:选举条例可以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选举条例不仅仅是保证了选举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同时也促进了全民政治参与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合法、公开和公正的选举活动不仅仅反应了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还是社会的进步程度。通过选举,人们可以对社会现实进行有意义的反思和斗争,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合法、公开和公正的选举活动,也是一个社会最基本尊重人权的标志,加强了民主的实际性,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第五段:结论
总之,通过遵守有关选举条例的规定,可以保障选举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使选举活动更加有效和有效地实施,可以推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同时,每一个公民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去遵守有关选举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到选举中去,推进民主的实际性,以促进国家、社会的发展。
选举条例心得篇七
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谋划,精心组织,全程把关。基层要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应做到以下“五步”:
一是抓好学习贯彻。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强化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的学习培训,确保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充分领会、吃透、掌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内容,并在选举工作中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定,提升选举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度,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步骤不漏。
二是做好宣传引导。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维度宣传条例内容,让广大党员了解知晓,教育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参加基层选举工作,提升积极性与参与度。
三是强化人才审核。要严格代表资格条件,确保选出合格的代表;要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严把政治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确保选出的代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分布广泛、党员拥护。
四是提升选举质量。要进一步提升党内选举质量,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选拔基层能人强人,为基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五是把好监督监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线、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确保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得到预防解决。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对选举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查出一起、处理一起,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选举条例心得篇八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会议指出,党的_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具体举措,对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搞好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广泛宣传选举工作的相关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尊重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举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基层党组织承担着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可小觑、不可放松。事实早已表明,选出一个好班子,造福一方百姓;选出一个差班子,耽误一方发展。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选举工作至关重要。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人才外流和年轻人少的窘境,基层党组织从党员队伍结构上看,结构失调,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也存在党员外出打工务工多,党支部班子成员缺少党性教育,政治站位低,影响力、号召力及公信力差的情况,对于村级事务及管理领导力不强、凝聚力不够的问题,会给基层换届选举带来一定困难;从班子队伍建设上来看,队伍建设不足,新鲜血液少;带头人、致富人少,对于基层各项工作未能起到带头引领作用。因此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要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在各行各业选贤任能,从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群众口碑、党性修养、品德建设等方面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核,严把政治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政关,着力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硬的优秀党员选入班子内部;同时落实好各项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计划,鼓励优秀人才回村任职,建立后备人才储备库,加大优秀党员挖掘力度与培养力度,为基层发展备齐人才力量,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化班子机构,提升班子政治素养和处理农村事务的能力,最大限度做到人适其位、人尽其才。
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选举条例心得篇九
最近,我参与了工会选举工作,深受启发并收获颇丰。在这个过程中,我遵循了工会选举工作条例,从中获得了许多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对此我有很多感想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条例并遵循
工会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了工会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举应遵循的原则和准则。这些规定涉及到选举的各个方面,如选民资格、提名与推举、投票与计票等,规范了选举的程序,保障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要学习条例,严格遵循条例,确保工会选举的顺利进行。
第三段:准确把握选举主题
工会选举不仅仅是一场“竞争”,更是一次“阐述”,需要明确选举主题,突出工会服务职工利益的核心任务,目的是让职工意识到工会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其中。同时,我们要理解选举具有不可逆转性,投票者的决策将会在长期影响到工会的发展方向,因此选举工作要对职工的贡献和需要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以便让选举结果符合职工的意愿。
第四段:重视宣传和宣誓环节
工会选举的宣传和宣誓环节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在选举前作出充足的宣传,让职工明确工会选举重要意义,引导他们参与投票,同时让竞选人员清晰表达自己的竞选主张和履行的责任。宣誓环节更是整个选举工作的高潮之一,宣誓是对工会对职工的承诺,竞选人员的宣誓也是他们对职工做出的庄严承诺。宣誓仪式正式宣告了工会选举的正式开始,同时也是工会对职工充满信心和尊重的表达。
第五段:总结和启示
工会选举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活动,它不仅仅是为了产生新一届工会领导,更是激发职工积极参与工会工作、捍卫自身利益权益的坚强保障。在工会选举中,我们要遵循条例法规,准确把握选举主题,重视宣传和宣誓环节。同时,也要针对选举中遇见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更多的思考和探讨,以便进一步提升工会选举的质量和效果。通过这次活动的经验和体会,我们更加清醒自身的使命和责任,并对未来的工会工作充满憧憬和信心。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
《条例》的出台,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__、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要领会好《条例》精神,一要加强学习,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保证做到入脑入心,指导实践得心应手;二要提高运用水平,严格按照要求,把好换届选举关口,坚决将不符合任职条件人员挡在门外;三要压实工作责任,把《条例》落到实处,严禁跑偏违规,把工作落到实处。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一
作为一个投票选民,我认为选举是非常重要的政治活动,无论是国家的大选还是社区的小选举,每个选票都有权利影响未来发展。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社区的选举,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选举前的准备
在选举前,我花了时间去了解候选人的政治方向和个性,以更好地理解他们的承诺和理念。我认为投票应该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而不是盲目跟随别人的选择。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计划对于做出明智的投票决策至关重要。
第二段,投票时的考虑
投票时,我记得关注候选人的个人过往和承诺,而不只是党派或主流观点。我需要考虑候选人对曾经的历史问题的看法,以及是否有能力和决心执行他们的承诺。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我确保充分地了解每位候选人的立场,以避免未来后悔。
第三段,选举后的反思
选举结束后,我对投票行为进行了反思。通过这种方法,我能够确定我对候选人的支持是否是出于感性或理性判断。我还能够学习如何更好地参与选举,以便在将来取得更好的结果。
第四段,选举过程的改善
参与选举的过程还需要改善。特别是在数字时代,选民应该更好地了解如何评估不同平台上的信息来做出策略性和有用的投票。政府和组织应该提供更好的参与平台,以便选民能够了解并参与候选人的活动和创意。
第五段,选举结果的接受
很可能选举结果不是我们期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并接受每个候选人将会为我们社区作出的贡献。无论选举结果如何,我们都需要在选举后合作和团结,以确保社区的前进。
总之,选举是我们社区的重要和必要活动,而且我们的参与对于取得良好结果来说至关重要。了解政治方向并了解候选人的承诺和价值观是必要的,我们应该做出富有策略性和明智的决定,这将有助于我们建立更好的社区。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二
选举是一项重要的公民义务,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作为选民,我们在参加选举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更是要品味选举的意义,体验选举的过程,从中汲取精神营养和经验教训。
第二段:选举的意义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选举的过程展现了政治参与、公共辩论和权利平衡的核心特征。选举不仅仅是行使个人权力的行为,它涉及着我们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态。选举让公众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让每个人的声音都得以被听到,从而推动政策制定变得更加公正合理。
第三段:选举的过程
与其说选举是一种行为,不如说选举是一种过程。在选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投票,更是要建立属于自己的思考体系,经过自己的思辨判断,找到最为合适的候选人或政党。选举的过程需要我们做出决策,要有主见、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候选人和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比较。
第四段:选举的经验教训
选举既然是一种过程,那么就不可能保证每次选举都是理想的结果,也不可能保证每个人的判断都是正确的。因此,在选举的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经验和反思教训,从错误中找到自己的不足、改正缺点,以更好地提升自己。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平和的心态,尊重他人的选择和观点,不把选举视为个人胜负的比赛,而是把它当作公共民主的核心活动。
第五段:总结
选举选举心得体会,需要从意义、过程、经验教训等多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感悟。我们在选举中应该认真参与、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在选举之后应该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完善自己的思考体系和判断标准,从而更加稳健地走上公民道路。每个人的参与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选举也正因此而成为公民与政治制度之间的桥梁,不断推动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下文是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
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2.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3.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4.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四
条例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条例是指规定某一事项、行为或组织的规则和准则的文件。条例通常由政府或组织制定,用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条例的制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因此,条例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以促进条例的有效执行。
总之,条例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条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五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的核心环节。选举条例作为选举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在保障公民参与选举、选举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选举制度逐渐完善,选举条例也经历了多次修订,旨在保护选民权益、提升选举公信力。笔者有幸参与了选举条例的讨论和制定,对于选举制度的重要性和选举条例的制定背景有了一些体会。
第二段:选举条例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体现
选举条例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有着很大的创新和突破。首先,选举条例规定了选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选民的资格条件和投票程序,比如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其次,选举条例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干扰选举活动,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再次,选举条例规定了选举人的组成和选举程序,保证了选举人的多样性和代表性。可以说,选举条例的制定充分保护了公民的选举权益,提升了选举的公信力。
第三段:选举条例在促进选举活动规范化方面的作用
选举活动的规范化对于选举的公正和民主发展至关重要。选举条例在促进选举活动规范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选举条例规定了选举活动的时间、地点和程序,明确了各个参选人和政党的权益和义务,为选举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了保障。同时,选举条例对于选举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舞弊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维护选举的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选举条例的制定不仅促进了选举活动的规范化,也为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第四段:选举条例在推动选举的公开透明方面的意义
选举的公开透明是选举活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基础。选举条例在推动选举的公开透明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选举条例规定了选举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原则,包括选举日程、参选人资格、选民名单等,使得选举过程的相关信息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此外,选举条例还规定了选举结果的公布和申诉程序,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选举条例的制定推动了选举活动的公开透明,有效提升了选举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第五段:选举条例在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的意义和展望
选举条例的修订是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选举条例的制定只是制度建设的一个开始,还需要各相关方面的努力和积极推动。首先,应加强选举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选举制度和选举条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其次,应加强选举条例的执行和监督,确保选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应进一步完善选举条例的相关细则和配套政策,解决选举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只有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和选举条例,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选举权益,促进选举活动的规范化和公正公开。
总结:
选举条例的制定是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益、促进选举活动的规范化和公正公开。选举条例制定过程中要重视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选举条例,使之更加贴近实际、科学合理,与时俱进,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夯实民主基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六
第一段:介绍选举条例的背景和目的(200字)
选举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选举是民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制定选举条例对于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选举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选举过程中的腐败和舞弊行为。通过明确选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候选人和政党的参选条件和程序,选举条例为选举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二段:选举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200字)
选举条例的制定需要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参与,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尊重多元意见。在制定过程中,政府、专家学者、选民、候选人以及各个政党等各方代表的意见都应得到充分的听取和考虑。而选举条例的实施阶段,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执行。监督机制需要包括独立的选举委员会、选民投诉渠道、媒体监督等多个方面,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第三段:选举条例的积极影响(300字)
选举条例的实施对于社会和政治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选举条例为各政治党派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了权力滥用和选举操纵。其次,选举条例明确了选民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了选民的政治意识和参与度。选民通过自己的选票来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使得政治权力更加依法运行。此外,选举条例还为候选人提供了明确的参选条件和程序,保证了选举的公开、公平和透明。这些积极的影响使得选举成为真正反映人民意愿的工具,为社会和政治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
第四段:选举条例面临的挑战(300字)
然而,选举条例的实践也面临不少挑战。首先,选举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获得广泛的社会共识,这是一个复杂和耗时的过程。而政治利益的纷争和个人权力的争夺也可能导致选举条例的制定受到干扰和阻碍。其次,选举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巨大的投入和维护,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缺乏必要的资源和专业人才可能导致监督机制的效果不理想。最后,选举过程中的腐败和舞弊行为依然存在,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和惩治。
第五段:加强选举条例的建议(200字)
为了提高选举条例的执行效果和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我们有几点建议。首先,需要加强对选举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选举的认识和理解。其次,应建立和完善选举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机构独立公正,并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培训,提高监督效果。最后,应加强对选举过程中的腐败和舞弊行为的打击,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法律和制度。
总结:
选举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民主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明确选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候选人和政党的参选条件和程序,选举条例为选举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它的积极影响包括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提升选民参与度、实现权力依法运行等。然而,选举条例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利益平衡、监督机制和腐败问题。为了提高选举条例的执行效果,我们应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并加强打击腐败行为。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
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因故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六条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选举条例心得篇十八
选举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和未来。自己参加选举,无论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都可以得到很多经验和收获。本文将分享我参与选举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作为选民的经验
首先,作为选民,我们需要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政见,这需要我们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查阅相关信息。其次,我们需要确保自己的选票被有效计算,这也需要我们仔细地阅读选票上的说明并按照要求填写。最后,对选举结果要做出正确的反应,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选民,我们都应该尊重并接受结果。
第三段:作为候选人的经验
作为候选人,首先要有明确的政治和社会目标,并向选民清晰地传达这些目标。其次,要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经验,以应对来自对手和媒体的质疑和挑战。最后,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这可以通过身体力行,言行一致来体现。
第四段:选举期间的心得体会
在选举期间,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不断吸取和学习经验,并认真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反馈。在处理和对待争议和不同意见的时候,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并与对手和候选人保持礼貌和尊重。
第五段:选举之后的反思和总结
选举之后,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这将有助于我们在下一次选举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此外,我们也需要保持联系和与选民进行互动,以增强自己的社会认识和影响力,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作出贡献。
结论:
选举是一次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不论我们是作为选民还是候选人,我们都需要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公正和尊重,保持一个积极和向上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为社会谋取更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