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孩子过继协议书(通用14篇)
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在成长中的不足和潜力。怎样写才能让人对总结印象深刻呢?以下是专家给出的提高学习效果的十个建议,请大家参考。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一
甲方(收养人):
江义之妻。
乙方(送养人):刘亚军,男,身份证号:
系刘江生父;
江芳,女,身份证号:系刘江生母。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刘江一事,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刘江,男, 年出生,现年 岁,就读于汇文中学;收养一事已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二条 收养人江义与送养人江芳是同胞兄妹关系,家信在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西街,夫妇均身体健康,有固定收入,生活稳定,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三条 送养人刘亚军、江芳于20__年离婚,被收养人刘江归女方江芳抚养,收养事宜已征得男方刘亚军同意。
第四条 甲方保证在收养关系确定以后,对被收养人视同己出,尽自己全力抚养被收养人。
甲方独立自主抚养被收养人,任何人(包括乙方)均不得出面横加干涉,
第五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甲方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乙方断绝父母与子女关系,被收养人改随收养人的姓氏,乙方不得干涉。被收养人与甲方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六条 被收养人与乙方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乙方不得随意干涉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等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被收养人跟随甲方生活。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纷争。
甲方: 乙方:
年5月10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二
甲方: 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被抚养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 因甲方暂时无法抚养孩子,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孩子交由乙方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抚养人的确定:双方确认孩子由乙方抚养,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监护,乙方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代表甲乙双方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本协议约定乙方抚养至16岁,16随后在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后,由孩子自由选择跟随父母乙方生活,孩子选择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后,本协议依然有效。
2、抚养费的支付:甲方选择下种方法支付抚养费,甲方
意,每年每月增加 元(大写:元),如上述约定无法达到孩子日常正常开支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增加的额度与承担的比例。
3、教育费用的承担:孩子上学产生的学杂费和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支付。如孩子已达到成年年龄,但还在学校就读,甲乙双方均应持续支付学费、学杂费、医药费、生活费等合理费用直至孩子学业结束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4、甲方若未依照本协议支付孩子的相关费用,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5、探视权的约定:为了孩子成长的身心健康,双方约定孩子由乙方抚养后,甲方及甲方的父母、近亲属有每半年探视一次的权利,探视可在乙方指定处探视,也可由甲方将孩子带回甲方家庭方式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3日,探视时间为节假日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为了保障孩子教育与价值观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对甲方探视期间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
6、抚养权的变更:乙方如因其它原因无法抚养孩子,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协议的约定内容,重新确定抚养人和相应的费用支付方式。
7、其他约定:孩子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予以支持。
8、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字:
年月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三
甲方: 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被抚养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 因甲方暂时无法抚养孩子,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孩子交由乙方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抚养人的确定:双方确认孩子由乙方抚养,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监护,乙方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代表甲乙双方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本协议约定乙方抚养至16岁,16随后在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后,由孩子自由选择跟随父母乙方生活,孩子选择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后,本协议依然有效。
2、抚养费的支付:甲方选择下种方法支付抚养费,甲方
意,每年每月增加 元(大写:元),如上述约定无法达到孩子日常正常开支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增加的额度与承担的'比例。
3、教育费用的承担:孩子上学产生的学杂费和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支付。如孩子已达到成年年龄,但还在学校就读,甲乙双方均应持续支付学费、学杂费、医药费、生活费等合理费用直至孩子学业结束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4、甲方若未依照本协议支付孩子的相关费用,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5、探视权的约定:为了孩子成长的身心健康,双方约定孩子由乙方抚养后,甲方及甲方的父母、近亲属有每半年探视一次的权利,探视可在乙方指定处探视,也可由甲方将孩子带回甲方家庭方式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3日,探视时间为节假日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为了保障孩子教育与价值观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对甲方探视期间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
6、抚养权的变更:乙方如因其它原因无法抚养孩子,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协议的约定内容,重新确定抚养人和相应的费用支付方式。
7、其他约定:孩子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予以支持。
8、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字:
年月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四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五
送养人:_________
被送养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经多方查找,找不到被送养人_________亲生父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____福利院。
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要求领养_________福利院_________为养子(女),并保证一定将他(她)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利。
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我们同意将_________送给他们抚养、教育。
送养人(盖章):_________ 收养人(签字):________
附件 证明
被送养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经多方查找,找不到其亲生父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____福利院,由我院抚养、教育至今,故我院是_________的合法监护人。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福利院(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六
男方姓名:
女方姓名: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 名婚生女(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有小孩的离婚协议书条款: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运营出租车,作价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 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本身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七
一、有孩子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
二、有孩子离婚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身份证号码:
女方:xx,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身份证号码:
男方xx与女方xx于xxxx年xx月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名xxx。两人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
1、儿子xxx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2、女方对孩子没有探视权,如果不遵守约定,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1、现金:男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6.5万元给女方,女方手里的存款归女方所有。
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其余财产归男方。
四、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现负债共五万元,由男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所规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五万元给对方。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_______女方: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八
甲、乙双方生育子(女)壹人,现就子(女)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归甲(乙)方抚养。
二、
1、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乙(甲)方每月付给甲(乙)方____元作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抚养费可根据对方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______十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甲(乙)方可在______(时间)探望子女,乙(甲)方应积极配合。
五、协议一经签字即为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月____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九
甲方(男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
现因双方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如甲方或者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一方隐瞒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者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帮助
因生活困难,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十
协议人:
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被抚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因甲方暂时无法抚养孩子,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孩子交由乙方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抚养人的确定:双方确认孩子由乙方抚养,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监护,乙方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代表甲乙双方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本协议约定乙方抚养至16岁,16随后在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后,由孩子自由选择跟随父母乙方生活,孩子选择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后,本协议依然有效。
2、抚养费的支付:甲方选择下种方法支付抚养费,甲方则每月(每年)支付生活、住宿、管理、护理费_______元(大写: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甲方的抚养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经双方协商同意,每年每月增加_____元(大写:______元),如上述约定无法达到孩子日常正常开支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增加的额度与承担的比例。
3、教育费用的承担:孩子上学产生的学杂费和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支付。如孩子已达到成年年龄,但还在学校就读,甲乙双方均应持续支付学费、学杂费、医药费、生活费等合理费用直至孩子学业结束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4、甲方若未依照本协议支付孩子的相关费用,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5、探视权的约定:为了孩子成长的身心健康,双方约定孩子由乙方抚养后,甲方及甲方的父母、近亲属有每半年探视一次的权利,探视可在乙方指定处探视,也可由甲方将孩子带回甲方家庭方式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3日,探视时间为节假日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为了保障孩子教育与价值观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对甲方探视期间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
6、抚养权的变更:乙方如因其它原因无法抚养孩子,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协议的约定内容,重新确定抚养人和相应的费用支付方式。
7、其他约定:孩子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予以支持。
8、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字:
_____年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月____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十一
x公(xx)治调字[201x]第xx号
主持人:xxx单位:及职务:xx派出所所长
调解地点:xx公安局xx派出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4月5日10时许,xxx因xxx欠其商店的货款,便到同妻子xxx到其工作的场所,催要欠款,后因话不投机,xxx就将xxx头部打伤,致xxx受伤住院。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一、xxx自愿向一次性赔偿xxx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二、xxx应将xxx所欠的货款xxxxx元整立即归还(从赔偿费用中扣除),xxx表示同意。
三、自本议之日起,双方要相互谅解,搞好团结,不得在纠缠此事,如有违约,后果自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印章)
_____年___月__日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十二
男方姓名:
女方姓名:
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名婚生女(年月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有小孩的离婚协议书条款: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银行存款元,归女方元,男方元;运营出租车,作价元,归女方元,男方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本身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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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离婚协议书
孩子成年离婚协议书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十三
甲方:性别:男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性别:女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甲方抚养。
二、乙方不承担女儿/儿子的抚养费,学费,医药费等费用。
三、乙方放弃自己的探视权,与甲方和孩子断绝关系。
四、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孩子过继协议书篇十四
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岁及以后,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这样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个,一般时间上还会约定每个月探视多少次,具体什么时间(应当具体到天、小时甚至有需要还可以到分,以方便双方的交接)探视,探视多长时间,约定好了这些,可以让双方生活更加和谐!
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一般就是需要注意这些,对于时间、地点、方式,在细节上一定要做好约定,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这样对于孩子在未来的成长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议定探视权协议的时候议定要充分考虑三方的权益!
在孩子探视权的协议中主要就是写清楚时间、地点、方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解决您目前生活中的难题。如果您觉得小编的介绍不能让您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的话,欢迎您详情询问我们的专业律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