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大全(23篇)
总结是检验工作效果的重要方式之一。总结要注重实际效果和成果,突出问题解决和目标达成的关键点。在这些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人的思考和总结方式,从中汲取营养。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一
(一)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扩版增量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发票版面、数量提出变更时需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
2.大宗购、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4.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超限量领购发票申请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份);
2.税控ic卡;
3.购销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3.购票人员身份证原件;
4.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
纳税人填开使用完毕的发票,按规定办理验旧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记账联;
3.填写《纳税人发票填开情况申报单》(二份)。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被盗,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份);
2.填写《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份);
3.《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两份);
4.属被盗发票的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属丢失发票的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6.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的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二份);
2.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开票信息(开户银行、账号、电话);
4.销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完税证或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等缴税凭证。
新疆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 稿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二
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购货单位:b公司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发票金额发票税额
发票总额:
发票在送货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
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文来源于/本网,请保留。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三
税务局:
我单位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税号:320501575420399),因为原因不慎将公司开给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发票代码_________;发票号码_________;商品名称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税额_________元,合计金额_________元。
特此说明。
_________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四
我公司因保管不善,将____________公司年月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号码为,金额为________元,税额为________元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五
我方(销货方):__________公司于年.月.日为购货方________公司开具一发票,发票号为________,由于在此发票寄送过程中,此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被遗失,特些证明.
此发票购货方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购货物明细如下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六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7/14 a:对不起,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不然我们公司报不了。b:不好以上我们只能开普票,也是增值税的但是是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区别: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 1
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七
纳税人上报涉税申请资料之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
纳税人需提报的文书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表》一份。(附件1)
填表说明:
1、临时增量的,应将“本次申请用量份/月”中 的“/月”去掉
2、申请理由应着重说明原限量不能满足需要的理由,如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销售收入的大幅增加;新签订的大额合同的,应说明合同情况;最近几个月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和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已申报的应税收入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表》上已经载明的项目可不再表述。
附件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八
(公司全称):
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现对自2016年5月1日起自身承包项目所购进工程物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劳务用工等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对本人承包项目经营、采购、施工和财务等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措施严加管束,保证本人承包经营项目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财务核算健全和税务资料准确,确保以上人员在涉税实务上的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上述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由上述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人愿意承担其余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人确保承包经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考核施工工程合同为准,保证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
3、本人确保自身承包经营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和合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每个工程的成本相对应,进项税额合法抵扣销项税额,确保成本核算符合税务机关和公司的规定要求。
4、在本人承包项目经营期内或终止承包项目经营期后尚有未完工工程施工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人确保依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合法有效,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法律规定和公司在涉税实务及财务处理上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等民事责任,另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的。纳税单位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安装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防伪开票系统由金税卡、系统软件、ic卡及读卡器、实物发票、打印机组成。
系统安装完必后,第一步是到税务机关购买增值税发票,此时要带上ic卡,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后会将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到ic卡上,如发票号、版本、开票限额等,这些信息与同时购买的纸质发票一致。
购买发票后,回到企业,将ic卡插入本单位开票系统读卡器,此时,发票的电子信息将被读入开票系统。
有了发票之后,就可以开具发票了,此时要注意,系统开具的发票是顺号的,在打印实物发票之前必须将系统开具发票的号码与从税务机关购得的实物发票号码核对一致。
发票打印出以后,加具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就可以将发票送给购货单位了。如果发票有错,则需要作废,此时在作废实物发票的同时,也要作废系统发票。
有时可能由于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经字发票,开票系统提供了这一功能,这时只要输入原蓝字发票,就可以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之前一定要取得购货单位到税务局办理的销售退回或折扣与折让证明单。
2、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对于开展了网上认证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在自己单位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完成认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三个月,目前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
3、抄报税。
抄报税指的是将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个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到月底,在开票系统进行抄税处理,将本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读入ic卡(抄税完成后本月不允许再开具发票),第二步就是将ic卡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将ic卡的信息读入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整个过程就完成了。
经过抄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开具的销项发票到进入到了金税系统,经过报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抵扣的进项发票都进入了金税系统,就可以在系统内由系统进行自动进行比对,确保仍何一张抵扣的进项发票都有销项发票与其对应。
4、纳税申报
完成了本月核算工作,抄报税完成后,企业就可以进行本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般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本月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根据本月销售收入与适应税率计算出,这个数字应当大于等于本月抄税中的销项税额,这是因为还可能存在未开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小于,纳税申报就会有问题。进项税额不得大于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当然如果有农产品收购、运输发票抵扣的除外)。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携带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6.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一
我公司北京乐道礼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立于
2010年06月21日,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归属于朝阳区国税三所管辖,税务登记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17%。
月-20 年
月累计销售额
万,尚未开具出
份合同发票,发票数量的需求数量大幅增加,我公司现在每月只供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我们的合同这几个月大多是单价低,份数多。现申请本月增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
特申请贵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办理为盼!谢谢!
北京乐道礼业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二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二)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符合条件作废和即时作废两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三
兹有*有限公司,前往中国石化分公司发卡网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该同志由我公司授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指定经办人,如有变动将及时以书面告知贵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有限公司从贵公司(中石化分公司)20xx年××月××日购进油品吨(大写),请给予办理。
单位(签字盖章)
20xx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四
国家税局xx市支局: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手续,品名是×××××,金额是××××元,数量××××个。请接洽!
×××××公司
20××年××月××日
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五
xxx:
兹有**********有限公司同志,前往中国石化xx分公司xx发卡网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该同志由我公司授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指定经办人,如有变动将及时以书面告知贵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有限公司从贵公司(中石化xx分公司)月日购进油品吨(大写),请给予办理。
单位(签字盖章)
20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六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用。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七
这样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情况1: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
贷:库存现金 309元
情况2: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这样的住宿费不得抵扣
情况1:公司接待客户,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8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元
情况2: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318元
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8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元
政策参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 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八
增值税发票有两种,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是需将对方公司名称和所需开票的内容输入即可。另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是需将对方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证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行许可证(以上均是复印件),联系电话及开票内容输入即可。规定是要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而且是国税的。因为国税的税务登记证上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印章。
不能开具专票的(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十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二十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xx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二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十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第十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二十二
致_________市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税号:_________),因为_________原因不慎将_________公司开给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代码____________;发票号码_________;商品名称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税额_________元,合计金额_________元。
特此说明。
xx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工作总结篇二十三
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纳税所属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方式,欢迎阅读。
1、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进行勾选确认,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首次登录平台时,纳税人需确认和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选择是否设置平台密码及找回问题。平台密码设置后纳税人需输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ca密码(非开票软件密码)和平台密码的双重密码后,进行平台登录。
4、当期勾选、确认的开始时间为您完成上一期申报之后(平台将自动获取您的申报完成情况),结束时间为您完成当期申报之后;若您一直未进行当期申报,当期勾选确认的截止时间为当期申报截止期当天。当平台成功获取您当期申报完成的结果时,将立即开启您下期的勾选确认操作窗口,请您关注平台中“税款所属期”的变化。
5、纳税人可在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和确认操作窗口期内,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必须手工确认)
6、您可以实时通过抵扣统计模块查询当期已认证的所有发票数据,作为您当期进行申报抵扣的依据。抵扣统计模块的统计表中包含了对应税款所属期勾选认证(即,勾选确认)的数据和扫描认证的数据。勾选认证和扫描认证会触发该统计表的更新,请您关注统计表右上方的报表更新时间。其中,勾选认证数据会在您完成确认操作后的当天准实时更新,扫描认证的数据会在您完成扫描的当晚进行更新。
7、抵扣统计模块中的异常发票清单,是勾选确认后变为异常(含作废、失控、红冲和异常)的`发票,不能作为当期的有效抵扣依据。建议您下载发票清单查看明细,并对此部分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右上角有“操作手册”,内有详细说明,可以下载查看。
注意事项:“勾选确认”每个月可以执行多次,注意申报前将需要抵扣的发票都要选择确认,一旦申报成功,再次“勾选确认”的为下一所属期的发票。
企业点击确认操作时,会弹出三个选择项“未完成申报”,”已完成申报“,”不确定“,请企业根据实际申报完成情况,进行选择:
3、若您无法确定实际申报工作是否完成,请选择“不确定”选项,系统将不做任何处理。
千万注意:企业未完成本期申报工作,不要选择“已完成申报”选项,系统自动将税款所属期跳转为下期,导致企业无法完成当期勾选认证工作;为避免给企业带来麻烦和困扰,请企业根据实际当期申报完成情况,慎重选择。
扫描认证目前有三种方法
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是目前税务局认可的两种方式,同样有效。建议您采用更便捷、高效的认证方式。
请注意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操作窗口和数据所属期有所差异。以1月税款所属期数据为例说明如下:
1月税款所属期发票,勾选确认的操作窗口期为2月申报前;
1月税款所属期发票,扫描认证的操作窗口期为1月1日至1月31日。(由于1月底春节放假,所以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只到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