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处置协议篇八

甲 方: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托管经营标的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___(见附件)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二、托管经营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三、托管费用

在资产托管经营实施后,被托管的资产收益权归甲方,由甲方按仪表标准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1.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0%(含)以内,乙方按净资产的1%收取管理费用;

5.净资产收益率在35%,超过35%部分乙方按30%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四、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约交付管理标的,尊重受托方的管理;

2.对受托方的正常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4.当乙方的管理活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制止;

5.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

(二)乙方

1.在受托范围内依法管理企业,遇受托不明事项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2.在受托范围内自主从事管理活动,不受甲方干涉。

3.接受甲方监督。

4.每月将经营管理情况向甲方予以通报,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

5.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6.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7.托管结束及时移交属于甲方所有的各种资质证照及相关资料。

8.本合同终止,应在30日内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逾期,由乙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五、声明与保证

1.乙方保证,自托管经营生效日期起,乙方将以正常的方法管理受托经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相关的业务。

2.甲方保证,除了已披露的负债外,在托管经营实施前,甲方委托经营资产没有其他实际的或已有的债务或责任。

3.甲方保证,在托管经营实施前,委托经营资产不附带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它担保权益(已披露的除外)。

4.甲方保证其委托给乙方经营的资产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转委托限制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事项委托第三人管理。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受托事项委托第三人管理的,乙方仍然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因乙方不适当管理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托管经营资产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2.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份,乙方___份。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委托经营管理资产一览表

(以下无正文)

煤矸石处置协议篇九

污泥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使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过程。一般,污泥的处理技术分为污泥处理和污泥处置两个环节。污泥处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污泥处置效果,它包括浓缩(含水率95%-97%)、脱水(含水率80%)、干化(含水率40%)等环节。其中,在脱水环节,还可以通过厌氧或好氧消化进一步提高脱水效率。

污泥浓缩

因原污泥的含水率通常在99%以上,所以污泥必须浓缩,以减少污泥的体积。污泥浓缩后的含水率可降为95%-97%,体积将减少到原来的1/5左右。

污泥浓缩的方法主要包括重力浓缩、机械浓缩、气浮浓缩和离心浓缩等。重力浓缩是指利用重力作用,使其自然沉降分离,不需外加能量,但是占地大;机械浓缩最初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此法占地面积小,造价低,但运行与维修费用较高[4];气浮浓缩,与重力浓缩相反,是依靠大量微小气泡附着在污泥颗粒的周围,使污泥比重减小而强制上浮,这种方法固液分离效果比较好。

污泥稳定化 污泥中含有大量有害成分,在处置之前需要将其转化为惰性成分,即污泥的稳定化。稳定化目的是降解污泥中的有机物质,灭菌除臭,直接关系到之后的污泥能否资源化有效利用。

污泥稳定化最常用的方法是消化。污泥消化不仅能使所含固体转化为惰性物质,还能减少一定的污泥体积。厌氧消化,在污泥处理工艺中应用比较普遍。它是指在无氧条件下,依靠各种兼性菌和厌氧菌的共同作用,将污泥中的有机物分解成co2、ch4和h2o等,使污泥得到稳定的过程。与好氧消化相比,厌氧消化具有成本低、不良气体排放少、污泥中的能源能被高效回收利用等优势;但是,它的运行管理要求比较高。

污泥脱水

污泥经浓缩、消化后,尚有95%左右的含水率,容易腐败发臭,需要进一步作脱水处理。污泥经过脱水,含水率可从95%下降到80%,体积将减少到原来的1/4。常用的脱水方法有自然干燥和机械脱水两种,脱水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最终的处置费用和效果。

污泥干燥

为进一步降低脱水后污泥的含水率,可继续采用干燥工艺。干燥工艺除了最简单的日晒外,还有比较常用的是热干燥技术[5]。污泥热干燥可以完全杀灭病原微生物,使污泥稳定化。

2污泥处置

最后,污泥需要处置,处置方法很多,主要包括卫生填埋、建材利用、土地利用和焚烧四种方式。

卫生填埋

污泥卫生填埋,简单易操作,成本低,见效快;但同时存在一些相当大的环境隐患,尤其是指填埋渗滤液[5]和气体的形成。污泥中的病原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无法在填埋过程中去除,最后会集中到渗滤液中。渗滤液是一种被严重污染的液体,如果填埋场选址或者运行不当,很可能导致污泥中重金属和病原菌的下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填埋场产生的气体主要是污泥在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甲烷、硫化氢等污泥气,操作不当可能发生爆炸和燃烧,而且会带来大气污染。所以,污泥填埋,除有机物得到部分去除外,其余污染物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去除,只是延缓了二次污染[5]时间而已。

建材利用

污泥的建材利用是指将污泥作为制砖、水泥、陶粒等建筑材料的部分原料的一种处置方式。这种方式不但能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资源,而且因为烧制过程中的高温作用,避免了其中病原菌和重金属对环境的污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无害化和资源化。

但是,实际上因为剩余污泥脱水后含水率还是比较高,而各地剩余污泥的化学成分又有所差别[5],所以目前的应用效果不是很好,污泥制砖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土地利用

污泥的土地利用,主要用于农田回用、园林绿化、土地修复等,具有投资少,能耗低,资源化等优点。

污泥中含有丰富的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元素,将其回用于土地,作为肥料施用于农田,不但能够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而且也使污泥得到了处置。

然而,看似两全其美,实际上因为污泥中含有大量病原菌,并且由于我国的污水处理是将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并处埋[5],重金属风险高,一般很少甚至明令禁止农田回用,而主要用于修复盐碱地、城市绿化、垃圾场覆盖等。不然,极易造成疾病的传播,而且重金属将进入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污泥焚烧

焚烧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5],它能使有机物全部碳化,杀死病原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泥体积,具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显著优点。

湿污泥干化处理后再进行焚烧,即干燥焚烧,目前应用得较为普遍。在焚烧过程中,病菌均被灭杀,重金属稳定性提高,有毒有机物被氧化分解,所以不存在重金属离子和病原菌传播疾病的问题;并且它占地省,这对于日益紧张的土地资源[5]来说非常重要。此外,污泥焚烧后只剩下极少量的无机物成为飞灰,而这些飞灰又可以作为建筑材料被充分利用。这样看来,污泥焚烧优势很明显。然而,它的投资和运行成本巨大,而且操作管理复杂,还因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噁英问题不能被广大群众所接受,选址和推广难度大。

煤矸石处置协议篇十

甲方(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人,即管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将合法所得的门店资产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管理资产

本协议项下委托管理资产的具体位置,面积及资产项目,以委托管理移交清单附件为准。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要求的方式将委托管理资产移交乙方。交付时甲方与乙方共同对上述资产进行核实与交接,并共同填写移交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条 资产管理期限

本协议项下委托管理资产的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2018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移交委托管理资产;

(二)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三个月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四)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权限和代理义务提供支持和协助;

(八)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并协助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管理;

(二)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获取经营收益分成;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利要求甲方予以相应配合或协助;

(四)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管理职能;

(五)承担因按照本协议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六)委托经营期间,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七)本协议履行完毕时,及时向甲方返还剩余的委托管理资产;

(八)接受甲方的监督,定期向甲方通报对委托资产的管理情况;

(十一)乙方在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以下事项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协助甲方进行相应处置:

1、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管理资产的;

2、放弃、豁免全部或部分委托管理资产项下的债权的;

3、委托第三方进行部分委托资产管理的;

第五条 费用分担

(一)委托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属于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按约定承担,属于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约定承担。

(二)乙方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发生的下述税费与费用,系该委托资产经营管理项目支出,计入成本核算,由该委托资产经营管理项目统一支付:

1、委托管理资产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诉讼、仲裁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等;

(三)乙方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应得利益提成等为税后所得,所需交纳税费由甲方承担。

(四)在委托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发生的上述税费与费用可由乙方先行垫付,但该垫付费用应从委托资产所有收益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委托资产管理专户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委托资产收入、结算等相关事宜。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委托资产所有收益必须存入指定账户,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扣除其应得管理费、垫付费用、应得利益分成等后,剩余部分再按指示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进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保证不擅自处置委托资产。

(五)甲方保证不干涉乙方对委托资产管理行使权利。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处置委托资产结果与本协议不符的,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并对处置结果予以认可并接受。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进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管理责任。

(四)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保证甲方所委托资产不受损害;

(五)如乙方存在违法经营,乙方无条件承担因此引发的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 委托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乙方委托管理费及收益分配标准按委托资产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计算,即乙方享有委托资产经营收益的 %。乙方有权在委托资产收入中直接扣收委托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三)甲方或乙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的证明文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继续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二)合同约定委托期限届满,且乙方已全额收到应得的管理费、应得利益分成等后,本协议终止。

(三)在协议期内,达到以下条件的,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甲方向乙方支付因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应得利益分成等后,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3、如在协议期内,甲方未达到以上条件,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将其应获得的管理费、应得利益分成等从委托资产所得收入中扣除,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项

本协议因为履行完毕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本协议项下剩余的委托管理资产和委托资产所得剩余收入(扣除乙方应得的管理费、垫付费用、应得利益分成等),由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二)在本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所涉委托资产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密

未经甲方、乙方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人透露本协议的内容,但依法应披露信息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情形。

(三)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及附件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四)下列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资产委托管理移交清单》。

2、股东会决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8年 月 日 日期:2018年 月 日

煤矸石处置协议篇十一

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正式由于此时双方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其结果就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但是本人在此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绝不是说不受任何法律保护!非法同居在财产分配上是受民法保护的,本人总结自己代理案件的经验,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东西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东西,最好双方有个互相的记录

4、在同居期间个子的父母朋友馈赠的东西最好让馈赠者协商“此物专门赠给莫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外,总结起来就是:在同居期间最好让财产最大程度的独立,不要让感情冲昏了头脑,不要自己欺骗自己,非法同居终究还是非法同居,永远不能跟合法的婚姻关系相比。

同居分手怎么样分割财产??

同居时游离在现行法律边缘上的,因为他手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动,这种关系会变得非常脆弱,而凸现出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显得不近人情,难以让人接受,其中最突出的就表现在财产的分割上。

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西安确定哪些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者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乙方完整的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

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惊经人介绍认识,南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婚姻登记。同年9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吃去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60万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发票,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互相猜忌,无感情可言,难易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做购置的财产。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原规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然是由南方出资,但财产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万元亦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是由南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然系双方共同出资,但氯仿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该平均分割。

律师分析:

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日常开支中已开支的部分很难做出区分,除非另有约定,一般来说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原则上记名属谁的就是谁的;没有记名的如股东等没有协议就很难界定。

此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应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评价分配?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使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厨子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评价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认定同居共同财产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同居开始的时间

2、同居前的个人财产的认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财产是否共同出资举证比价困难

4、涉及乙方有婚姻关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用于同居财产添置的处理

两人分手后,首先应对财产进行清点估算,先确定哪些是私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其次,应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双方会共同购置一些财产,如果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理论上讲以水的名义登记、落户额,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电等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乙方完整的获得该财产,另一方则获得相应价值补偿。

相关法律:

1、同居及同居财产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者私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乙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

2、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乙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乙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乙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3、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的,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左右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煤矸石处置协议篇十二

3、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

4、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以将来婚姻目的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面形成的一种关系。

5、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必然会有一定的经济、生活的行为。

这样就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情感、经济等方面的纠纷。

7、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1、同居关系财产分配

2、同居期间,我签了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3、同居财产分割协议书

4、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以将来婚姻目的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面形成的一种关系。

5、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必然会有一定的经济、生活的行为。

这样就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情感、经济等方面的纠纷。

7、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煤矸石处置协议篇十三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____________:审车年检事宜,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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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处置协议篇十四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抵消债权债务。

2、甲乙双方同意抵顶的债权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和利息。

(一)甲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抵顶债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抵顶的资产系合法、有效的资产。

3、为乙方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签订本协议后,以前与甲方所签订各种协议(包括借据、抵押文件等)全部交予甲方。故意隐瞒不交的,视为主动放弃债权。

1、甲乙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1、本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终结。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煤矸石处置协议篇十五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

车辆厂牌型号______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代理人办上述业务,并与代理人共同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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