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4篇)
读后感是书籍阅读之后拥有的宝贵收获和思想的延伸。在写读后感时,可以逐一分析作品的结构、人物形象、情节设置等要素。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一些优秀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这些读后感涵盖了不同类型和题材的书籍,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读书是一种享受,也是一种启迪,希望大家在阅读的过程中能收获更多的感悟和体会。这些读后感将为您打开一扇通往不同世界的大门,让您领略到不同作者的独特眼界和思考方式。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一
罗翔是谁,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厚大法考讲师?不,他是网上最火的讲刑法的段子手,在某网站有高达900万粉丝,被称为“爆火的法律男神”,听罗翔老师的课程,真的是听出了脱口秀的味道了,好久没有碰到一个这么有趣的人将法律讲得这么生动、有趣和深入了······看了罗翔的视频,真的是有些“上头”的感受,刚好罗翔老师又趁热打铁出版了《刑法学讲义》,作为一本法律通识读本书,有哪些精彩之处呢,下面我将一一剖析:
翻开这本书的第一页上写着这样一句话“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罗翔老师的确也是在实践这句话,从枯燥无味的《刑法》之中,讲的如此通俗和接近生活,而其中又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这让我想起来刘慈欣在三体中那句话“给岁月以文明,而不是给文明以岁月。”在浩瀚的宇宙中,时间是一条无限延伸的轴线,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曾涌现过无数灿烂的文明,又有无数的文明被湮没。
对于每一个人来讲,给时光以生命,给理性以生命,彰显人类文明之光和理性之光。而不是混混沌沌的度日如年,那么你的生活将跟猿猴没有区别。
人类从森林古猿到现代化社会,所改变的不仅是生活习性,更是摆脱兽性,解放人性的时刻,是大脑前额叶皮层的发育,是脱离与感性的理性发育,是"骑象人"的思想,打造了我们这个世界。
人类对于世界的理解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现代社会,除了非洲原始部落的人,肯定不会再相信天圆地方的说法,人类世界是建立在思想家的理性思想之上的,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也从天圆地方、地心说、日心说到宇宙大爆炸,我们对自身的理解也从神创造人而变成《物种起源》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而在这个理性大厦之上最耀眼的一个明珠就是法律。
拿破仑曾经说过,我一辈子打了40多次胜仗,只在滑铁卢失败一次,人们就将我的功劳抹去,但是最让我骄傲的是《拿破仑法典》,即使我失败了,甚至国家被推翻了,法典精神将永存。
这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拿破仑让欧洲封建制度产生了裂缝,间接推动了欧洲工业革命的早日到来。
罗翔老师在说中也说,法律要求绝对理性,追求公平公正,刑法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扶持操守,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我们也在现实中发现,人类的每一次错误,都是来源于情感的冲动,杀人者张三、诈骗的张三、重婚的张三······大多数被情感欺骗和蒙骗的张三都生活在理性的社会上,法律给每一个人生存都画了一道红线,而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红线画在生活的那个地方。
中国知识分子普遍的清高,这是几千年来的中华文明独特的现象,而大多数的人的认知之中,法律知识文化都是阳春白雪,而大众传播都是下里巴人。
当下移动互联网兴起的时代。然而这也是另外一种的偏见,真正的思想、真正的知识一定是跟百姓接触最接近的,例如市值最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产品微信、支付宝、淘宝,大多数中国人都在使用。越是大众的,越是流行的,越是流行的,就越会成为主流的。
能够被广大网友爱戴的知识界网红,有讲哲学的王东岳老师,讲高中物理的李永乐老师、讲李白的戴建业老师,当然还有讲刑法罗翔老师······在他们身上我们发现了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放下了傲慢与偏见,将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出去,不得不说他们都可以算得上真人、有趣的人、可爱的人。苏格拉底说过,承认自己无知是开启智慧的大门。而现实世界中,无知和自大是人生的第一大敌人,随时跟自己的无知和傲慢最对,你将变得越来越强大。
法律将文明和野蛮区分起来,也是我们最后的道德底线和人格底线,控制自己内心的那个乱跳的大象,做一个理性的骑象人,是每一个合理存在的基础。
罗翔老师在书中也给了读者最在忠实的忠告“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不要觉得你现在做的事情是渺小的,平凡的,甚至说没有价值的,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变得伟大,变得有价值。如果获取智慧呢,罗老师也给我们指出了方法理论,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和傲慢。
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武器,也是我们文明的底线,知道理解这个底线,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离法律更靠近一点,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保护自己。
罗翔老师为什么深受大家喜爱,为什么那么多人追捧,不仅仅是因为他幽默和风趣,表演式的讲解,更多的是他价值观的输出,对于普通大众的关爱,对于生命的尊重,对于理性的呼唤。
罗翔老师这样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各位有谁是自愿选择来到这世界上来的?谁的剧本是自己选的?大家有时是不是很羡慕别人家的剧本?讲老实话我有时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办法,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能选择努力演好你的剧本。虽然很痛苦,但只要努力演好,痛苦中也有精彩。
这样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观比起冰冷的法律条款更能让普通大众接受,原来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也不是无情的,而是充满了普世的价值观的,让我们走进法律、走近刑法,热爱法律,谢谢你,罗翔老师!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二
碍于过长的阅读周期和暑期读不完的论文,读到大概第六章就停止了。
全书可分作两部分,前一部分为1-3章,主要讲述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和刑罚;后一部分基本上是对法条的案例阐述。
看到一条热评说,此书从装帧到内容,都有一种基于赶工的拼凑之感。确实,自己在阅读时也发现有毛边、正版书错别字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书籍内容上的详实和精彩,在此记录一些学习到的法律观念。
1、法律要追求共性的良善而不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此才能够在社会的两极分化中加以制衡。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积极道德主义不可取。
2、法律在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中平衡:由法益入罪,由社会道德规范出罪。
3、思考问题的方法:考虑其存在的核心目的,考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4、不追求极端的清晰:适当模糊给予司法机关监察和灵活使用的机会。过于“规矩”的法律会牺牲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5、结果平等,往往更倾向于弱者。
6、定罪量刑:考虑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
7、法律的基本逻辑原则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法律来自经验而不是纯粹的逻辑。国家是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8、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扩大义务时,需要思考相应扩大的权利。
9、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另,读书时罗翔老师有一句话令人深受触动。“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朴素的声音。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
虽然“张三犯罪实录”是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走进人们视野的,但这与罗翔老师真正是一位脚踏实地、肩负尊严的法律人是毫不冲突的。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三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四
刑法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不遥远,我们可能都经历过违法事件,但刑法学内容严谨、枯燥、繁复,我们对于违法行为并不知道怎么处理。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从整个刑法框架讲起,包含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使用了大量虚构或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能让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并可以学到如何用法学的思维看待日常生活。
如果仅仅是将刑法知识进行分析讲解,充其量不过是一本法律科普书,但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最精彩之处远远不止于此。在书中,罗老师充分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民众的关怀,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罗老师反复指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刑杀之权是一种有国家垄断的暴力,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虽然某些重犯可能被处以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刑罚一旦不受控制的被滥用,那么无数善良的民众可能受到无端罹祸。所以,罪刑法定要实现权力分立,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罗老师对很多法律人士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喜欢做理性人的假设,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玩弄技术条款,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和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所以,“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要在诸多对立观点之中寻找折中,刑法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法益,也要考虑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普通人往往看重道德而忽视法律,以我们个人的感受来主张法律,主张严惩犯罪分子,但如果用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看似良善的愿望往往会被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作为一个有知识受过教育的人,也许你我都觉得我们是个“懂法”的人,然而,当你看完这本书,你会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五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对收集到的部分刑法格言所作的展开说明,在展开过程中主要说明了该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在适用过程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所以说该书在形式上来看是在介绍刑法格言,但实际上是对一些经典刑法问题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分析。因此该书对于储备刑法理论、深化学习研究来说应该是大有裨益,由于该书加上序言总共有24个刑法格言,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印象深刻的几个格言进行介绍。
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处罚的对象。其内在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原则肯定公民的思想自由,主要是因为思想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第二,用法律规制思想必然是徒劳的,这样必然导致法律没有适用标准,丧失自身特性,而且会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受损;第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第四,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此外,该格言的一个适例就是不能犯,因为不能犯的部分理论实际上就是将思想作为犯罪处理。比如说将食盐给他人食用以及在野外向稻草人开枪等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会面对如下困境:对于将食盐、白糖提供给他人食用的任何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乃至应当侦查,到头来,所有的行为都将成为被怀疑的对象,结局必然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于是任何人的权利都无保障可言。因此,我们应当确立如下观念: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只有在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而紧急避险则是最能印证这一格言的例子。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来处理,其成立应当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即刑法上被允许但民法可能要进行规制和处罚;第二,仅适用于紧急时,此处的紧急既包含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包括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排除;第三,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场合。这里就涉及到如何如何比较利益价值的大小,我们认为一般根据将不同法益作为保护对象的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进行判断,此外还要考虑危险的紧急性与重大性、损害行为的程度与副作用等具体因素。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就不得不讨论一下“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这个经典问题。比如说,著名的密里欧莱特号案、洞穴探险家案以及电车难题,关于这些经典案例,肯定者认为:生命是等价的,那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允许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否则会导致更多的人丧失生命,不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否定者认为:人的生命不应当作为任何目的的手段。张明楷教授认为生命是人格的基本要素,其本质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比较的,法秩序也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但是在被牺牲者已经被特定化而且必然牺牲,客观上也不可能行使防卫权时,略微提前牺牲该特定人以保护更多人生命的,可以认定为违法阻却事由。
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就不是犯罪人,对行为人就不能适用刑罚。其内在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人应当受到尊重,尊重人意味着尊重人的意志,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二,刑罚应当受到限制,也即只有当个人责任和行为责任作为犯罪与刑罚的前提而划定犯罪与刑罚的界限,才能保证行为人的权利与自由;第三,犯罪应当得到抑制,如果处罚没有犯意的行为就不可能抑制在将来同样状况下发生相同的犯罪行为,就不会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此外联系之前的高管性侵幼女案,正好结合该格言梳理一下我国关于奸淫幼女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该条文没有写明必须“明知是幼女”,故有人认为即使行为人不知道幼女不满14周岁,但只要事实上不满14周岁,行为人也应当负奸淫幼女的刑事责任。张明楷教授认为该规定不是严格责任的犯罪,奸淫幼女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幼女,也包括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理由如下:首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规制着主观要件的内容,就故意犯罪而言,故意的内容应符合客观要件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次,根据总则的规定,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奸淫幼女的结果是损害幼女的身体健康,所以认识到幼女,是以认识到奸淫幼女的危害结果为前提的;最后,在实践中,有些幼女发育早熟、身材高大且谎报年龄又自愿男方发生性交,这种情况下男方显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
李斯特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口号,告诉人们抑制犯罪需要社会的全面发展。第二,死刑只是比终生监禁更具有优势而已,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人们也许更愿意采用后者。第三,必须认识到并尽量消除刑罚的副作用,因为其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观念,比如说死刑及其他重刑有助于恶性案件发生的消极作用;第四,依法治国需要法治观念,而该观念的基础则是尊重人的观念,而过多的适用死刑,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观念。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几个法律时,必须依据一定的适用原则决定对该行为适用哪一项法律。而谈及其内容,当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但适用哪一个法条,则必须确立一定的原则。首先,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因为国家之所以制定特别刑法就是为了惩治特定犯罪、保护特定法益。其次,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条,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比如说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本节141-148条所列产品,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按照普通法规定定罪量刑,而且按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时明显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应当依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定罪量刑。例如说《刑法》第192条至197条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的法定刑,均不轻于甚至重于普通诈骗罪的法定刑,但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却轻于普通诈骗罪的法定刑。因此问题来了:对于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否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诈骗罪论处?张明楷教授认为即便存在这种不平衡,也只能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266条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所以如果在上述情况下仍然适用第266条规定的,便明显违背了第266条的规定。第二,法是正当化的规范,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虽然重法优于轻法符合刑法的正义性要求,但在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刑法的正义性只能是罪刑法定之下的正义性,而不能在其之外追求正义性。
综上,该书特色鲜明、说理透彻,每条格言都单独成篇,读完此书,自己不仅对书中所举的德日及他国的经典案例有所了解,而且对于最近发生的高管性侵案、张玉环冤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等热点案例也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最后,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序言中所言:“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律研究的对象;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我们更有责任去系统扎实的学习刑法教义学,掌握刑法知识的基本原理;减少对立法的盲目批判,并时刻胸怀正义,目光不断穿梭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去作出正确的法律解释。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六
刑法是法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是司法实践中必需的一门法律学科。自从刑法被写入国家法律系统以来,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地作用。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认为《刑法讲义》这本书是非常好的一部参考书。通过这本书,我加深了对刑法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刑法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探索,有了许多的体会和收获。
第二段:对刑法的认识和理解
刑法是法律领域中非常复杂的一门学科。因此,对于这个领域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刑法讲义》这本书给了我许多指引,让我深入探索刑法的核心概念、原则和最新的修正,从而更好地了解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作用。通过对刑法的深入研究,我更加了解到,人民是刑法的主体。刑法是保护人民权益、维护国家正义的重要法律规范和制度。
第三段:对刑法中的问题的思考和探索
刑法中有很多问题是复杂的和困难的。《刑法讲义》这本书给出了一些很好的问题解决方法和策略,帮助我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刑法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法律规范的定义和适用。《刑法讲义》让我更好地理解了法律规范的定义和适用,并引导我如何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问题。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地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刑法讲义》引导我研究了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更深入地了解了刑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秉持原则和方法。
第四段: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指导了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刑法讲义》让我更好地认识到,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严谨的过程,需要合理运用刑法原则、方法和适用法规等等因素,才能合理地处理案件并保障公正、公平的结果。在刑法中,法律原则是特别重要的。法律原则的运用可以引导我们从案件的法律角度更好地判断案件并作出公正判决。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刑法讲义》是一本非常好的参考书。通过这本书,我更好地了解了刑法中的核心概念、原则和最新的修正,探索了刑法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作用有了深入的了解。未来,我仍会持续深入学习刑法,并尽可能地将刑法原则和方法运用到实践中,合理地处理各种案件,为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公正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七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八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九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刑法是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在学习刑法过程中,我有幸接触到一本非常经典的刑法学讲义。通过对这本讲义的研读,我深刻认识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对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下面将分为五个方面,分享我在阅读刑法学讲义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法学讲义为我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作为一门专业的学科,刑法具有一整套系统化的原理和要求。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对刑法学的整体框架有了大致的了解。讲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核心概念。同时,刑法学讲义列举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从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理论。
其次,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了刑法的广泛适用性和深入内涵。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无论是在经济犯罪的查处,还是在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的领域,刑法都有其重要作用。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阅读,我意识到刑法作为一门学科不仅仅关乎刑事司法过程,更涉及到社会治安维护和社会公正的问题。而在这其中,刑法的内涵也越发丰富深入。对于一名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深入理解刑法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
第三,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刑事责任是刑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刑法学的讲义通过分析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培养了我对刑事责任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刑法学讲义的案例分析让我意识到,在刑事责任问题的裁定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这要求我们在研读刑法学讲义的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批判性思维和判断力,以便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刑法的理论。
第四,刑法学讲义让我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刑法学的核心价值。刑法学讲义强调了通过法律制定和适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研读,我明白了法治在刑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让刑法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人民的公正权益。
最后,刑法学讲义使我感受到了刑法学的魅力和深厚内涵。刑法学作为法学科目的一部分,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刑法学讲义中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述,引发了我对刑法学深入研究的兴趣。对于我这个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深入研究刑法学,既是对法学专业的追求和热爱,也是对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坚持。
总之,刑法学讲义的研读使我对刑法学的重要性、广泛适用性、深入内涵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深度研读,我也更加明白了自己在法学专业学习中的责任和使命。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对刑法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十
读完一本名著以后,相信你心中会有不少感想,记录下来很重要哦,一起来写一篇读后感吧。怎样写读后感才能避免写成“流水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学讲义》读后感,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之前在追《奇葩说》时,有个问题让我沉思许久——雨天外卖小哥晚点,要差评吗?开始,我的秒回答案就是“不要”,和我年纪相仿的人冒着大雨为我服务,迟到也情有可原,或许在我遇到此类事情时,我希望被温情以待;在我听完辩手们的论点后,有一条戳中我的痛点“如果不差评,对其他在雨天送外卖的小哥不公平”。做个理性人需要冷血吗?还是说做个温情的理性人太难了!
恰好此时,我有幸翻开了《奇葩说》导师薛兆丰的《经济学讲义》,本书通过118个经济学案例,贯通中西古今,来解释这光怪陆离的复杂世界。结合理论与现实,从简单的成本、价格、交易等到员工与老板的议价能力、产权兴起的动力。深入书本,使得我换了一种思路看世界,站在经济学的角度辩证地评判事物,从而做一个温情的理性人。
本书的金句非常多,以下我摘抄的几条,曾令我茅塞顿开。
有人的地方就有交易,有交易就有价格,有价格就有波动,有了货币就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公平背后是效率考量,不是单人的效率考量,而是整体社会长远发展的效率考量;小圈子靠爱心,讲同情;而世界靠讲市场讲规则。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尤其是那些惨痛的经验、那些巨大的错误。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不是一方在伤害另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
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户、酿酒商或者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
从大一第一门课《西方经济学》到大四的最后一门课《财务报表分析》,无论是经济学角度还是会计角度,从来没有离开过“成本”。而这一简单的概念在应用于生活:买菜、买车等。当我在阅读第二章《成本,不要只盯着钱》才感到惭愧,自己的见解很肤浅。
“成本就是放弃了的最大代价”
我觉得其实用“机会成本”考量成本不是应该更好吗?比如在毕业季,有人选择继续深造,有人选择进入职场,假如我选择读研,两年产生的是费用,那么我读研的成本假设为10万,而与我情况相仿的'同学可能进入了券商,顺便赶上了经济繁荣,他两年赚取了20万。那我在算自己学习成本时,20万应该更合理。尽管学习是为以后的价值增值,但用20万定义不是更能时刻警醒着目前自己失去的20万吗?才更有争朝夕,不负韶华的动力吗?其次,置身于相对的世界,而不是孤零零地计算绝对数,更符合市场化。最后,身为会计记账时确实需要用10万,这叫财务记账,会计不光是监督和核算,我的时代会计更应该是决策,所以在决策时,20万是与整体大环境贴近,便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沉没成本、边际成本也需要特别关注。
第114讲《阿罗不可能定律》,我发现视角及其重要,这能决定我们成为怎样的人,怎样的管理者,管理出什么成果。书上说: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经验:虽然开会是民主的,虽然大家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虽然最后都是投票表决,但是那个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的人实际上才是最重要的角色,因为投票的结果在他选择投票方案时就已经被决定了。”
有时候统治我们的往往是最意想不到人或事,这让我不得不反思温水煮青蛙的故事,从小就被告知,我们要有危患意识,我们要走出舒适区。现在我发现,无论做怎样的青蛙,永远都是别人盘中的棋子,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在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链条中增强话语权,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做温水煮青蛙的人,才更能够统筹大局。
通过阅读,这本书不但拓宽了我的思维,更是让我重新审视,我该怎样定位自己。作为会计系的学生,随着规模经济即财务软件的边际成本降低,单纯的做账很快会交给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工智能取代,财务、会计是微观的,经济更加宏观。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十一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十二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前述七项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4、主观上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十三
之前在追《奇葩说》时,有个问题让我沉思许久——雨天外卖小哥晚点,要差评吗?开始,我的秒回答案就是“不要”,和我年纪相仿的人冒着大雨为我服务,迟到也情有可原,或许在我遇到此类事情时,我希望被温情以待;在我听完辩手们的论点后,有一条戳中我的痛点“如果不差评,对其他在雨天送外卖的小哥不公平”。做个理性人需要冷血吗?还是说做个温情的理性人太难了!
恰好此时,我有幸翻开了《奇葩说》导师薛兆丰的《经济学讲义》,本书通过118个经济学案例,贯通中西古今,来解释这光怪陆离的复杂世界。结合理论与现实,从简单的成本、价格、交易等到员工与老板的议价能力、产权兴起的动力。深入书本,使得我换了一种思路看世界,站在经济学的角度辩证地评判事物,从而做一个温情的理性人。
本书的金句非常多,以下我摘抄的几条,曾令我茅塞顿开。
有人的地方就有交易,有交易就有价格,有价格就有波动,有了货币就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公平背后是效率考量,不是单人的效率考量,而是整体社会长远发展的效率考量;小圈子靠爱心,讲同情;而世界靠讲市场讲规则。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尤其是那些惨痛的经验、那些巨大的错误。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不是一方在伤害另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
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户、酿酒商或者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
从大一第一门课《西方经济学》到大四的最后一门课《财务报表分析》,无论是经济学角度还是会计角度,从来没有离开过“成本”。而这一简单的概念在应用于生活:买菜、买车等。当我在阅读第二章《成本,不要只盯着钱》才感到惭愧,自己的见解很肤浅。
“成本就是放弃了的最大代价”
我觉得其实用“机会成本”考量成本不是应该更好吗?比如在毕业季,有人选择继续深造,有人选择进入职场,假如我选择读研,两年产生的是费用,那么我读研的成本假设为10万,而与我情况相仿的同学可能进入了券商,顺便赶上了经济繁荣,他两年赚取了20万。那我在算自己学习成本时,20万应该更合理。尽管学习是为以后的价值增值,但用20万定义不是更能时刻警醒着目前自己失去的20万吗?才更有争朝夕,不负韶华的动力吗?其次,置身于相对的世界,而不是孤零零地计算绝对数,更符合市场化。最后,身为会计记账时确实需要用10万,这叫财务记账,会计不光是监督和核算,我的时代会计更应该是决策,所以在决策时,20万是与整体大环境贴近,便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沉没成本、边际成本也需要特别关注。
第114讲《阿罗不可能定律》,我发现视角及其重要,这能决定我们成为怎样的人,怎样的管理者,管理出什么成果。书上说: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经验:虽然开会是民主的,虽然大家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虽然最后都是投票表决,但是那个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的人实际上才是最重要的角色,因为投票的结果在他选择投票方案时就已经被决定了。”
有时候统治我们的往往是最意想不到人或事,这让我不得不反思温水煮青蛙的故事,从小就被告知,我们要有危患意识,我们要走出舒适区。现在我发现,无论做怎样的青蛙,永远都是别人盘中的棋子,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在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链条中增强话语权,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做温水煮青蛙的人,才更能够统筹大局。
通过阅读,这本书不但拓宽了我的思维,更是让我重新审视,我该怎样定位自己。作为会计系的学生,随着规模经济即财务软件的边际成本降低,单纯的做账很快会交给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工智能取代,财务、会计是微观的,经济更加宏观。
刑法讲义读后感篇十四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