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查处违法申请书(案例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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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二
被确认申请人: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20xx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字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字[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字[xx] 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三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___________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__________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_______年_______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_______万元的损失。
此致
广州市天河劳动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件:1.协议一份。
2.出国证书一套。
3.费用支出票证。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四
根据上级安排,日前,我市交警部门专题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排查隐患、加强整改,坚决杜绝较大交通事故发生。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将聚焦风险源头,狠抓隐患排查整治。督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重点车辆、驾驶员和运输企业风险隐患,严格执行驾驶员教育、车辆动态监管措施,充分利用通报、约谈、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全市道路进行拉网式排查,督促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市、县两级挂牌督办、跟踪问效、销号管理。
聚焦重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路长制,重拳整治货车超速超载、超员、农用车非法载人及酒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城区快递人员、外卖小哥等重点群体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坚持边查处、边曝光、边宣传,有力震慑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农村交通管控力量,完善“两站两员”建设,充分发挥违法劝阻、宣传服务作用,让交通违法不出村、不上路。
专项行动中将利用多种新闻媒介,通过随警采访、执勤执法直播、媒体通气会,广泛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运输从业人员、学生、农民等群体点对点推送安全信息,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引导自觉遵章出行、文明出行。加大宣传警示力度,曝光典型交通违法、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运输企业“黑名单”,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预警寒潮、雨雪和雾霾等灾害天气,降低安全风险。强化值班备勤,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决不允许迟报、漏报和瞒报行为的发生。加强督导检查,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强、进展缓慢、隐患突出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
连日来,牡丹区、市开发区、菏泽高新区等各交警大队全面开展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___个月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_______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_______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草草解决此事。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_____________年_____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六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七
在09年2月我加入了湾沚新华社区查违小组中,开始了巡查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我在查看了芜湖县和湾沚镇有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文件后,并制定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查违工作计划。
由于新华社区在去年全县大拆违中,在工作力度大,充分做了群众工作,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拆除违法建设有关文件。在后来解决查违时,矛盾比较少,容易解决这些出现的短暂性矛盾。
对本社区每日不少于两次的着装巡查工作,制定好巡查路线。和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立即上前制止并上报城建办。(在这里我理解了为什么要在违法建设不超过1米前进行发现,这就要我们早发现早制止,最大的减少老百姓的损失。)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也要像平时一样对待,不因假日而掉以轻心。
对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湾沚镇城建办的巡查车每日进行到社区主要干道进行宣传的同时,我们也在社区网站上、社区公开栏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设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防违建设中来。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做到一户一档,公示查违领导小组,查违领导小组网络图。对于社区居民举报的违法建设,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每日下午16:00时准时上报日报表,每周一上报反馈表,每月5日前上报统计报表。
在前期工作的开展中,到社区中的每个社区居民家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并对已拆的违法建设进行拍照,自己存档,做到心里有数,一方面有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让社区居民了解了从事违法建设对城镇市容的影响。
目前我们社区查违工作情况稳定有序的开展着,在发现的违法建设,都是巡查中发现,其中大部分都是对居民做工作让其自拆,对于一些顽固的钉子户由芜湖县市容局执法大队和湾沚镇城建办进行了强拆,强拆后对该居民做思想工作。
对于社区居民的危房处于快倒塌的情况,进行告知危房改造的具体流程。
关于每日巡查记录,自己都登记在册,也充分的整理好软件材料以便查阅,巡查记录、值班安排表、每月两次的会议记录、举报信件整理等。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中,我努力着开展我的工作。使违法建设没有肆无忌惮的出现。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继续认真的巡查和宣传我们新华社区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道_____号_____广场
被申请人一:__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zz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________广场筹建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zz
仲裁请求
1、裁令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__________广场b单元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2、裁令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元。
3、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于20__年10月25日签订了编号1009的《商品房购销认购书》,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认购__________广场b单元的房产,该房产面积132.7平方米,总价382176元,购房首期款为162176元,其余22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1、重申了标的物的面积、价款、房款付款方式即按揭付款;
2、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8月30日前将上述房产交付申请人使用,并应于房屋交付后30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如因被申请人责任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6%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__年10月29日申请人办理上述房产入住手续并居住至今。办理入住手续前申请人已付清全部首期款计162176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此,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如上,请裁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九
申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被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____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_________份。
仲裁协议书______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______份。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_________________
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牌、厂牌、工卡、工资表(单)、求职登记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理由与事实: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附件:_________________证据_______________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一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
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___元
(工资标准计算__________元×欠薪天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算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
申请人自(入职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 月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在(少发、未发劳动报酬起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捺手印):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住所: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申请事项: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证据份(见证据清单)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三
烟叶工业是中国国内最重要的行业之一,但这也意味着烟草的管理与监管变得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和涉及行贿等不法行为。因此,不断强化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原则。
第二段:探讨问题
尽管中国政府对烟草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但违法行为仍然在不断上演。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不惜以假冒伪劣产品、不合规的添加剂甚至流通违法烟草等方式牟取暴利。而烟草企业高管们为了达成目标,可能会使用不当手段,贿赂相关政府部门,损害社会利益。
第三段:案例分析
烟草生产销售环节中,牟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罪恶经常发生。例如,某烟草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销量,甚至使用不合规范的添加剂。还有一家烟草店,将“无公害烟草”等标签强行标注在其假冒伪劣产品上,以牟取暴利。再比如,近年来查获的一些流通违法烟草,这些烟草大量涌入市场,令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到有害物质。
第四段:心得体会
治理烟草行业的乱象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管理,也需要广大消费者的齐心协力。消费者应该时刻关注烟草行业的动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烟草产品,并引导周围人员拒绝非法烟草产品以保障自身健康。另外,在烟草行业中,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烟草企业应该遵守行业规则,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并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段:总结
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但也需要广大企业家、消费者的积极配合。我们应该肩负起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责任,以使行业可持续发展。只有在强有力的监管和严惩违法的基础上,烟草行业才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扮演更加积极发展的角色。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四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查处暴力违法行为一直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多年的执法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查处暴力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诸多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于此方面的五段式文章:
第一段:暴力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
暴力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暴力行为的出现会让社会秩序变得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便会受到威胁。更严重的是,暴力犯罪甚至会导致无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失。因此,查处暴力违法行为是我们的责任所在,也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必要之举。
第二段:加强预防和宣传
正如“预防胜于治疗”所说,加强针对暴力违法行为的预防措施,同样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此外,在公安机关的联合下,也需要加大对于暴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且积极宣传打击暴力违法行为的成果和效果,以此来促使人们积极地抵制这种威胁社会安全的行为。
第三段: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该部分是整篇文章的核心,也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最应该重视和关注的部分。我们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地查处暴力犯罪分子,从而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我们必须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且也必须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稳定和完善。因此,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的时候,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同时也要关注公众舆论和社会影响,尽可能地做出正确的处理结果。
第四段:社会动员与合作
查处暴力违法行为是一个社会管理的过程,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广大公众的配合和支持。公众可以通过主动发现并举报暴力犯罪行为,让执法人员及时得到相关的错误信息,以此提升打击暴力违法行为的效果。当然,执法机关也需要做好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动工作,共同打击暴力犯罪行为。
第五段:持之以恒,不懈努力
查处暴力违法行为是一项极具挑战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才能得到成效。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满意度。同时,我们也需要积累更多的执法经验,提高我们的执法水平,让我们在以后的执法中能够更加科学、严谨地进行调查和处置工作,以期得到更好的效果。最终,我们必须信心满满地相信,只要我们一起努力,以市民平安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为核心,我们一定可以共同打击暴力违法行为,让整个社会更加美好、更加安定。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五
暴力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严惩暴力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暴力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了一批严重的暴力违法案件,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赞誉。本文就我的查处暴力违法行为的心得做一番总结。
第二段:了解案件情况
在查处暴力违法行为中,首要的就是了解案件情况。我从警以来,遇到了一起盗抢案件。案件发生在一个湖畔小区,受害人是两位年迈的夫妇,被突然闯入家中的盗贼打伤并抢走贵重物品。从现场勘查和事主的口供中,我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一伙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我积极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第三段:集中警力围剿
在调查过程中,我通过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常常在同一区域作案,因此我们决定在该区域集中警力开展围剿行动。在这起案件中,我们采用了先试图劝说嫌疑人自首的方法,但未达到良好成效。最后,在警力的集中围剿下,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捕归案。
第四段:依法追究责任
在查处暴力违法行为中,相当重要的是依法追究责任。我们及时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移交到司法机关,并积极协助办案。在跟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伙嫌疑人曾经在其他城市作案,归案后可以为其他地方的警方提供重要线索。经过我们的积极配合,这伙犯罪团伙终于在全国范围内被一网打尽。
第五段:结尾
通过这次案件的查处,我深刻认识到,要杜绝暴力违法行为,需要各个方面的联合治理。警方应该把握好信息,妥善处理好与社会群众的关系,以此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在对于暴力违法案件的查处中,也要注重依法办案、全面深入调查等各个方面,不放过任何可能的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团伙传递强烈的维护社会安宁的信号。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彻底清除暴力违法行为。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六
燃气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而如今燃气行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燃气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加大对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参与对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中,我们也深有感触,并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到燃气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在查处燃气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意识到这些行为对社会安全的危害程度是多么的严重。比如,在冬季使用燃气取暖时,有些居民可能因为不了解燃气使用规定,不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从而导致气体泄露,引发火灾和煤气中毒等严重后果。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将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加强对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让人民群众在使用燃气时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二段:提高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查处燃气违法行为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在我国,《天然气行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行业进行了详细规定,严格要求从事燃气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当我们在查处燃气违法行为时,如果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就能够在法律上更精准地判定燃气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从而加强对燃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段: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意识
宣传是预防和打击燃气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我们通过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到使用燃气的正确方式和规定,增强了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同时,通过媒体渠道对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报道,增强了全社会对燃气违法行为的警惕性,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维护燃气安全的工作中。
第四段: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常常需要跨多个部门、单位的合作,因此,协作精神是进行燃气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重要保证。在我们的工作之中,团队成员之间互相配合、协作,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分享工作心得和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燃气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总结得出结论
燃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有严密的制度和专业的技能,并需要有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但是,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我们应该倍加珍视。通过此次工作,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燃气违法行为的危害,更加提高了我们的工作能力,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维护燃气安全的决心。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前进的步伐,才能做好工作、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伴随而来的违法建设规模和数量也在逐步攀升。这种现象既破坏城镇规划和城镇景观,又影响城镇形象和居民生活,严重制约城镇规划建设的正常发展。下文是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
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根据村民居住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条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城乡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和工商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纸质档案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信息的,应当免费;档案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纸质档案的,除复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已立案的违法建设及处理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情况,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该建设工程的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或者模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五)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供违法建设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前款所称合理误差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重大、复杂、难以定性情形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认为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足、难以提出规划定性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的勘验和测量数据不准确、难以进行定性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规划定性意见,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的,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违法建设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强制拆除时,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在组织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前,可以向公安、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法函,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协助执法函的要求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协助执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清拆和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根据实际需要责成公安、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行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严格遵守送达和期限等相关要求。
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机关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执法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因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认定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时,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违法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违法建设被认定不能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与论证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
第二十五条 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确定,房屋价格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房屋价格计算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查处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计算。建设工程参考造价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予以公布。市政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或者施工结算书的工程造价计算。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总造价,包括房屋装修工程造价。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计算违法建设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处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的办案时限处理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
依照本条例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无法或者难以查处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档案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有其他违法审批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报告、劝阻和协助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依法罢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单位、村民不了解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庄基上、院内建设并不违法,因而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私自建设。
二、明知故犯。 部分单位、村民也知道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但感到报批程序繁锁,手续复杂,规费偏高,为图省时省事,因此不愿意申办规划审批手续,心存侥幸,先斩后奏,建了再说。
三、经济利益驱使。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范围的扩大,部分单位、村民,特别是村集体 和一部分失地村民,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较多的利益,亦或在征地拆迁、城中村改建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便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监管,脱离城市规划的控制,违法建设现象不断发生, 屡禁不止,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管理手段滞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管理部门仅有责令停工建设权,而无制约停工建设的具体措施,这使得管理权缺乏应有的强制手段,加之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等原因,致使经常出现“人在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现象,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对此,执法监察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 办法,但收效甚微,使规划管理执法工作常常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