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 保护海洋环境(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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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一
水是生命之源,假如地球上没有水,那么地球母亲就不会孕育出我们人类的子孙万代。因为最早的原始生命首先是在海洋中孕育形成,逐渐扩展到陆地上。所以说,水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水。因为我们每天要喝水,粮食的生长离不开水,工业生产离不开水。水还是大自然的"空调器",炎热的夏天,正当人们感到酷暑难耐时,来一场雨该有多痛快呀!走在海边,海风习习,一扫酷热烦躁的情绪;当寒冷的冬季到来时,海水把储存的热量源源不断地送给它周围的陆地……这些都是水的作用。
一个中等城市每年浪费的水相当于一个洞庭湖的水量!3月22日是世界水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国都会宣传:大家要爱惜水资源,保护生命之水。其实,不光在这一天,在我们生命中的每一天,都应该珍惜每一滴水,用实际行动珍爱生命之水!
海域的自然资源是重要的国土资源,象陆地国土一样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基础。我国的海洋资源既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又有急需加强保护的双重任务,应该实行合理开发战略,使国家管辖海域成为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基地。
海洋矿产资源包括国家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天然气资源、天然气水合物资源、砂矿资源,国际海底区域的多金属结核资源、富钴结壳资源、热液硫化物矿产等,有巨大的潜力。要加大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力度,增加探明储量,提高国家的资源保证程度。力争在海上发现新的大型油气田,使海洋油气产量在全国油气总产量中的比重从目前的10%提高到25%以上,达到世界的平均水平。要把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列入国家计划,重点进行南海北部陆坡区相关海洋环境和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为商业性勘查做好资源、环境和技术准备。要加强有争议海区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并积极贯彻“搁置争议、共同原则”,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力争海洋权益主张重叠区域的资源份额。
重视保护已经严重衰退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捕捞业要采取捕捞量“零”增长甚至“负”增长政策,减少捕捞量,争取逐步恢复主要经济鱼类、重要渔场的渔业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滩涂和浅海的可养殖海域,减少养殖业的自身污染,保护养殖海域的生态环境,积极推广生态优化养殖模式,采取大型海湾和近海的海洋农牧化、重要经济种类的人工增殖放流、近海渔场综合整治等措施,保证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珍惜爱护每一处可用于海洋旅游娱乐业发展的海滩、海水浴场、海水运动场、珊瑚礁区、沿海红树林等资源,积极发展海洋旅游业。要重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生态环境退化,保证海洋的永续利用。
海洋生物环境是一个包括海水、海水中容解物和悬浮物、海底沉积物及海洋生物在内的复杂系统。海洋中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和动力资源等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资源宝库,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关系极为密切。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二
1、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2、爱我蓝色国土,走和平发展道路。
3、爱我蓝色海洋,。
4、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5、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
6、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7、保卫蓝色国土,维护海洋权益。
8、秉承科学航海,实现航运复兴。
9、充实海洋教育,牵手海峡两岸。
10、传承民族文化,弘扬郑和精神。
1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1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和谐发展。
13、促进友好合作,和谐发展共赢。
1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1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1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1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1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1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和谐社会。
2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21、共贺两岸直航,同创民族复兴。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共创人与自然和谐。
23、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培育中华民族精神。
24、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推进睦邻友好。
25、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强国。
26、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7、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
28、积极应对海盗,共建安全通道。
29、加强国际合作,应对金融风暴。
30、加强海洋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海洋意识。
31、加强航海教育,弘扬拼搏精神。
32、加强航海教育,提高海洋意识。
33、加强两岸合作,同创民族复兴。
34、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35、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和谐。
36、开发海洋,保护海洋。
37、科学发展统领,促进海洋和谐。
38、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39、普及航海知识,支撑经济发展。
40、庆中国航海日,迎世界海事日。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三
我喜欢听大海的声音。
有一天早上,我和爸爸妈妈去潮州的大海边玩。我们还没到沙滩,哗啦哗啦的歌声就传到我的耳朵边,大海好象在说:“欢迎你们来这里玩!”
在沙滩上,我们垒起城堡。突然,一群唱着歌的水娃娃向我们这边冲来,轰塌了我们做的城堡。我生气地对那群水娃娃说:“你们这群水娃娃真调皮,把我辛辛苦苦垒好的城堡轰塌了!”那群水娃娃好象听懂了我说的话,就哗啦啦地唱了起来,好象在说:“对不起!”
沙滩上的贝壳真漂亮,五颜六色[注: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的贝壳让我眼花缭乱[注:缭乱:纷乱。看着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迷乱。也比喻事物复杂,无法辨清。],一不小心,贝壳掉进了海里。我伤心极了,那群水娃娃好像知道我那么难过,就唱着呼啦啦的歌把贝壳送到了我的身旁。我开心地对水娃娃说:“谢谢你们!”水娃娃又呼啦啦地唱,好象在说:“不用谢!”
突然,起了一阵风,水娃娃们变成了朵朵小水花在空中飞舞。我兴奋地对妈妈说:“妈妈,你看,多美丽的浪花呀!”过了一会,浪花又从空中落了下来,扑通一声掉进了海里,又变成了水娃娃。
大海的声音真美妙。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四
地球,是万物赖以生存的家园,是人类名副其实的母亲。地球孕育了我们,可我们呢?过量的废气排放,乱砍乱伐,使地球产生温室效应,使臭氧层损坏,造成地球水资源极度缺乏……我们的母亲已经失去了往日的欢颜。
地球70%的面积是海洋。海洋培育出了我们的祖先,协助了一代又一代的人类文明的发展。可我们却忘恩负义,把海洋变成了地球的废物间和血腥的猎杀场。
地球、海洋是我们的`母亲,为了让我们伟大的母亲回复以往的平静、快乐,呼吁:保护地球,爱护环境、不要再破坏自己的家园了!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五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六
在宽阔蔚蓝的大海上有一个神奇而美丽的海洋城,这里生活着各种各样的鱼类,它们和平相处,共建美好的家园。
乐乐的遭遇
一天,一只叫乐乐的小鱼,他和爸爸妈妈去找食物。
乐乐的眼力很好,一眼就看见了海草中的海带,这可是他最爱吃的东西了,于是他迫不及待地游了过去,可是自己又把不出来海带,怎么办呢?对了,可以叫妈妈。乐乐刚想过去,却发现自己被水草缠住了。于是乐乐急忙叫妈妈,妈妈见此状况,赶紧向乐乐游去,可是谁知,一节电池不歪不斜的正好砸到了乐乐妈妈的头上,乐乐的爸爸看到了,赶紧游向乐乐妈妈。可是,电池渐渐排放出了毒气,乐乐和乐乐爸爸都晕倒了。
乐乐醒来后,医生告诉乐乐:“你的爸爸妈妈没抢救过来,而你也得了脑震荡。”听了这番话,乐乐伤心的哭了。
鱼儿们的伤心事
乐乐一家的遭遇在第一时间登上报纸头条,电视新闻也滚动播出这一灾祸。闻悉此事整个海洋城陷入了恐慌之中。大家都躲在家里不敢出门。
终于,有些鱼因为家里没有食物而饿死了。于是,政府准备开个大会来策划怎样对付这些从天而降的物品。
鱼儿们的会议
这次开会和以往不同,不光是国家人物开会,海洋国的子民也可以来开会。
大会开始了,主持人鱼说:“这次大会的主题是怎样对付这些从天而降的害鱼的东西。”话音刚落,一支年轻的热带鱼说:“我们可以拿龟爷爷的壳当盾牌用呀!”而龟爷爷却慈祥的说:“傻孩子,你们拿走了我的壳,我睡在哪里呀?”这时,一只强壮的旗鱼说:“这样吧!我们去把人类揍一顿,让他们再也不敢扔东西了。”这时,国家领导人鱼智慧却说:“话虽说的这么简单,可你能出水吗?你能打得过人类吗?”听完他的话旗鱼变得哑口无言。这时,被大家称为神鱼的“鱼因斯坦”出来了,他毕恭毕敬地对鱼主席鞠了一个90度深躬,说:“鱼主席,你看,我们可以把人类扔下来的东西收集起来,做成保伞,鱼鱼都搭着个保护伞,不就砸不到了吗?这时,“鱼因斯坦”爷爷的朋友“鱼葛亮”说:“那谁又敢去捡这些东西呢?”
话音刚落,天上就掉下了一个易拉罐瓶,把“鱼因斯坦”砸死了。大会不欢而散!
醒醒吧!人类
醒醒吧,人类!你们不要再向大海乱扔东西了,这样不仅会危害我们水族的生命,而且还会使你们的淡水湖污染,这样是不折不扣的自杀行为。
不要再执迷不悟了,不要伤害我们这些可怜的小鱼了!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七
最近,“丁锦昊到此一游”出现在埃及文物上的新闻,成为了焦点,这件事情成为新闻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文物保护的反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无不凝聚着先人的智慧,留存着沉淀了千百年的历史文明,价值不可估量。
无情的岁月风雨正在侵蚀这些珍贵的文物,同时,不少极具价值的文化遗址正在我们眼前消失。在中国的29处世界遗产中,这14处遗产中的多数都在保护与利用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敦煌莫高窟壁画的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的窘境、泰山周围环境的不和—谐、孔府及孔庙和孔林的被淹事件等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武陵源、九寨沟等自目然遗产项也因游客过多面临被破坏的危险。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为它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们、保护它们。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我向各界人士提出倡议:
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准则,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文物保护行为;
三要勇于同盗窃文物、文物、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文物案件。
四要从教育抓取,让每个人都知道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保护文物,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责任,让我们未来的子孙,都能够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文物带给我们影响。我相信,只要做到我提的这些保护文物的建议,文物就不会在遭到破坏了。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八
一望无垠的大海给人期盼,给人美感,给人温暖的母爱。
大海像一首诗,灵动跳跃;像一幅画,意蕴丰富;又像一支交响乐,浩瀚澎湃……它时而平静,犹如一面明镜;时而暴怒,涌起万丈狂澜,能掀翻航行着的小船。在我心目中,大海是蓝色的世界,也是生命的摇篮。孕育着许许多多自由自在的小生命。大海是那样的神秘,那样的迷人!
如今,大海变了样。海水不再清澈,它变浊了,变脏了。海水冲上沙滩,留下的不再是活蹦乱跳的小鱼小虾,取而代之的是一堆又一堆的垃圾,还夹杂着不少惨死的小鱼小虾,散发着阵阵恶臭。这是为什么呢?这都是由于我们人类。有人在海边欣赏美景时,顺手把恶臭的垃圾扔进海里。也有在海边居住的人把厕所的排泄管直通到海底。更可恶的是工厂排放的废水大股大股地流进海里,把海水染成了一种奇异的颜色。导致生出了许多缺少脑子`智商低的婴儿,我们的下一代—眼睛明亮`嗓音稚嫩`脸峡透红的下一代将永远见不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了。
有人曾做过一个实验,他把一盆清水比做大海,再把一滴墨水滴入“大海”中。顿时,墨水慢慢地散开、变浅、消失,“海水”几乎和原来一样干净;如果墨水一直不断滴下去,“海水的颜色就会越来越深,最后变成一盆黑水。地球上60亿人口每天生产出大量生活废水和工业污染,就像墨水一样一直注入原本清澈的海水中经快变成,现在的大海已一潭污水了。
为了我们人类的身体健康,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看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吧,像热爱生命那样热爱海洋,热爱这人类共同的蓝色家园。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九
建兰路小学五年级一班朱明军亲爱的的同学们:
人人都知道,环境保护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
环境保护与人类生存有非常重要的关系。然而,现在有许多人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事,于自己不相干,其实不然。
1.以身作则,保护环境。不要随地吐痰,不要乱扔塑料袋。多作宣传,少用一次性的东西。
3.做节约资源的表率。建议大人买菜时,尽量少用塑料袋,多用竹篮子,用笔尽量用钢笔,减少用圆珠笔。
同学们,快行动起来吧!保护环境是人类最大的问题,要解决了这个问题,会对人类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为了人类的延续,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好好保护环境吧!
倡议人:朱明军
指导教师包晓萍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十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保护海洋环境。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明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海南省20__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将正式启动,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海南是中国的海洋大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大的旅游卖点,就是海南优异的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是最重要的工作。。。
然而,不夸张地说,除了海口、三亚,海南几乎每处海域每天清晨都在上演炸鱼的悲剧,非常规律得就像每天学校的广播体操一样准时。。。凌晨5—8点左右。。。
因为喜欢海,这些年走遍海南的各个海岸,发现每个海域几乎每天清晨都能听到炸鱼的声音。。。这一点都不夸张。。。同时,也潜入过许多海域,许多海底珊瑚,是被整个炸平的。。。是平的!。。。成为海底荒漠。。。以下有潜水拍的图片,大家可以看到惨状。。。
另外,炸鱼频发,也是贫穷和落后象征,国际旅游岛怎么能是这个样子的?!政府的威信何在?!每天这么炸下去,海南的海里还剩下什么?!国际旅游岛拿什么来建设。。。
所以,恳请政府重视,严管严惩。。。同时疏导辅助,帮助贫困渔民脱贫。。。在海南杜绝炸鱼行为。。。建立合格健康的国际旅游岛。。。
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