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 除权判决申请书(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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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除权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丢票地址) 因 (丢票原因)
丢失汇票/支票 张,支付银行全称为 ,
出票人名称为 ,
收款人名称为 ,
票据号码为— ,票面金额为 ,
法院于 年 月 日出具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特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书。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二
申请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联系方式:
1.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三
1、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律冲突;
3、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5、各法域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
6、在立法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划分;
7、台湾形成与大陆港澳不同的法域;
8、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比极为复杂的港澳更为错综复杂;
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处理的基本原则与途径;
(一)基本原则;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通过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途径;
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突途径;
2、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
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
4、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统一;
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1、各地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2、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4、两岸宜完善、规范两岸的司法协作等。
5、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宜以逐步、渐进的方式进行;
两岸涉及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规与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法规
台湾涉及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过
大陆目前没有全面涉及处理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规;
3、两岸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规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大陆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到台湾申请认可与执行中的区际法律冲突
2、在律师协会、法学会等中设台湾法律研究委员会;
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四
申请人:__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__区__小区。
法定代表人:__,职务: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号码为 的银行承兑汇票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银行承兑遗失,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已满60天,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五
黄亚英﹡李薇薇﹡﹡1968年9月27日由欧共体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公约”)就缔约国之间关于民商事诉讼管辖及法院判决执行事项创设了统一的制度和规则。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在欧共体内实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在公约起草过程中,谈判者们认为确保“法院判决自由流通”最好的方法是规定一套统一的管辖原则,使争议与受理争议的法院之间毫无疑义地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样将会减少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为此,公约详细规定了缔约国之间行使管辖权的规则,限制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判决的理由。按照公约规定,在其中一个缔约国作出的判决在所有其它缔约国内应予以自动承认和执行。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它完全代替了成员国之间原有的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中的转换制度。公约因此被称之为“欧洲程序法的基础”。
一、公约的产生及发展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的缔约者们意识到,货物、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对法律义务的广泛履行存在困难,将会阻碍共同市场的发展。因此按照《罗马条约》第220条之规定,6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开始了漫长的谈判,“以期为了它们国民的利益……简化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程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有关国家于1960年设立了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相关的公约。
当时,欧共体国家之间有关判决的相互承认执行主要由成员国缔结的少数双边条约调整。这些条约不仅适用范围很有限,而且绝大多数的条约都规定了间接管辖权原则,即执行地国法院只有依据其本国法认定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方可执行该外国判决。起草公约的专家委员会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继续保持间接管辖权原则这一繁琐的程序;要么实行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即采用直接管辖权原则。正如皮特·凯所指出的:“简便、有效地执行外国判决的真正障碍是国内法上执行条件太复杂、不统一。因此需要方便、简化、统一的执行程序。由于个别成员国之间现存的双边条约内容既零乱又不完善,所以公约若采用间接的承认和执行标准将会继续导致对成员国公民的歧视。
《布鲁塞尔公约》的起草者们大胆地采用了直接管辖权原则。所谓直接管辖权原则,从执行地国法院的角度来说,是指如果外国法院适用的管辖规则与本国相同。则执行地国法院就无需对该外国判决进行管辖权方面的审查便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样就保证了法院判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内像货物、人员和资金一样自由流通。
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欧共体任何成员国意欲加入该公约必须在原公约的基础上与原始缔约国订立特别协定。1973年当英国、丹麦和爱尔兰成为欧共体成员时.它们为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与原有的6个公约缔约国进行了漫长的谈判,并于1978年签署了《加入公约》。1982年当希腊加入《罗马条约》成为欧共体成员时,也通过签订《加入公约》加入了《布鲁塞尔公约》。这些《加入公约》只在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内容基础上作了一些纯技术性的修改,并末改变公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为避免缔约各国法院对《布鲁塞尔公约》作出不同的解释,1971年6月3日欧共体6个原始成员国在卢森堡签订了《关于由欧洲共同体法院解释布鲁塞尔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授予欧共体法院对公约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布鲁塞尔公约》是以4种正式文字作成的,这样就给解释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公约没有一个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指导国内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约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1971年的这一议定书在欧洲政治、法律、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近来欧洲法院在促进成员国一体化以及宣扬欧共体法高于国内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法院从一个统一欧洲的角度出发,应该有权解释公约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
1988年欧共体的成员国又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在瑞士的洛迦诺缔结了一项《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称为洛迦诺公约。该公约是为了确保欧共体成员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6个成员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而缔结的。因为在这两大组织之间共有3500万消费者,而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50%的贸易是与欧共体进行的。《洛迦诺公约》的一般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基本一致;两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内容一样,甚至连条款的顺序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公约在适用上又是独立的。对此,《洛迦诺公约》在其第54条13款中专门规定了它与《布鲁塞尔公约》在具体适用方面的相互关系。
二、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按照领土属地管辖原则,法院判决的效力仅限于作出该判决的国家领土之内。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判决只在其本国领土内有效和执行的限制。如果一项判决的性质属于《布鲁塞尔公约》意义上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判决的事项也属于公约第1条的内容,那么该判决应在其它缔约国间予以承认,无需办理特别手续。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第26条之规定,外国判决应予以自动承认,也就是说公约不需要执行地国法院再作出一项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援引原判决。因此按照公约第26条所承认的判决就像是在执行地国作出的判决一样,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约第44条还规定,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费用减免的,有权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享受执行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优惠援助或最大减免。提供司法援助显然有利于判决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抚养和赡养费的案件。此外,申请人在一缔约国申请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判决时,不得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在被请求国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从《罗马条约》第220条的要求来看,《布鲁塞尔公约》的目的在于“简化承认和执行手续”。因此.公约已将申请执行的程序尽可能地进行了简化。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申请应依执行地国国内法规定的程序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请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如系缺席判决,须提供已将传票及判决书送达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正本或经证明无异的副本。(2)证实该判决依判决作出国法律是可以执行的并已送达对方的各项证明文件。(3)如需要时须提供证明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享受司法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的文件。公约第48条还规定.执行地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各项文件的译本。
执行地法院收到申请后应迅速作出决定。被要求执行的一方在这一阶段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只能因与拒绝承认判决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绝。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均不得审查。对申请书作出决定后须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关的法律体制,很少会出现一项外国判决与被请求承认国的法律制度或基本价值观相矛盾的情况。但是为了达到公约统一适用的目的,公约给法院保留了这一公共政策方面的审查权力。这一点与《罗马条约》中关于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公共政策审查权是一致的。公共政策审查权的行使是受到公约严格限制的。首先,《公约》第28条明确声明公共政策不适用于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也就是说,被请求承认国不得将公共政策适用于有关管辖权的审查。其次,公约第27条(1)款外的其它款项所列明的不予承认的理由也不能以公共政策理由取而代之,否则会导致法院在拒绝承认和执行方面扩大公共政策理由的适用范围。除了上述限制外,对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很难进一步界定。从欧共体国家法院判例汇编中刊载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看,有许多是将公共政策理由与第27条(2)款的缺席判决理由相互混淆。在此还应注意,被请求承认国不能仅以自己国内的公共政策去拒绝其它缔约国的判决。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国公共政策的概念很广,而且英国法院也常常表现出对外国法的排斥。但是在公约这—体制下,这些国家就有必要限制其法院的司法权力。另外,以欺诈手段作出的判决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尚不确定。斯卡拉思尔报告就援用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一项以欺诈手段作出的外国判决是否妥当提出了疑问。该报告认为,由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制度都专门规定了纠正欺诈判决的救济程序和理由,因此没有必要对欺诈判决动用执行程序中的公共政策理由加以否定。
(二)维护被告权利方面的理由
公约第27条(2)款规定:“如果因被告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的时间安排辩诉而作出的缺席判决”不能予以承认。所有诉讼当事方都应有机会出庭并陈述其主张,这是欧共体法中的重要原则。从实践来看,这一基于自然公正(naturaljustice)的要求而产生的理由在承认执行阶段引起的争议最多。
公约第27条(2)款可以看出,在下列情况下是不能拒绝承认和执行的:(1)被告已得到正当的通知;(2)该通知是及时送达的。被请求执行一项缺席判决的法院必须独立地审查判决作出的情况以决定是否可以按照第27条(2)款对该判决予以执行。然而该条款的含义存在着3个问题:(1)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缺席判决”;(2)何谓正当送达;(3)怎样才能构成使被告“有充足时间安排辩诉”。以下将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上述这些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1、缺席判决。构成“出庭”的必要条件一直很少引起争议。但在最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对“出庭”的含义给予解释。在该案中,申请人请求德国法院执行一项意大利法院作出的判决。申请人的儿子在意大利一次车祸中由于被申请人的疏忽大意而死亡。申请人在意大利对被申请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了民事赔偿请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虽然在刑事程序中通过其律师出庭,但对本案中的民事索赔没有进行答辩。欧洲法院在此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便是本案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了《布鲁塞尔公约》第27条(2)款意义上的“出庭”。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的各项行为能够表明他已得到了诉讼通知并打算为自己辩护就足以构成出庭。然而如果被申请人只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或仅对诉讼文书的送达本身表示反对,则不足以构成第27条(2)款意义上的出庭。这一观点已被德国上诉法院在该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所采纳。在德国上诉法院的这起案件中,被告收到一个传票要求他在意大利法院出庭。他采取的唯一行动是对送达的传票表示反对,要求意大利法院撤回送达。其理由是他对收到的文件从文字内容到形式都无法读懂。德国上诉法院认沙定这一行为不能构成出庭,它只是对传票的送达提出了反驳。对“出庭”一词作广义的解释符合便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这一公约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判决作出国法院的管辖异议未成功的情况下,如果异议失败的一方不参加庭审则不构成“不出庭”,而应视为出庭。
按照德国法律,在其国内诉讼程序中,即便是送达方式或途径存在缺陷,但只要能够证明文件事实上已经到达了收件人,法院便有权自行决定认可这种送达。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此向欧洲法院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作为被请求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能否也可以比照适用德国国内法上的这一规则。欧洲法院指出:“本法院无意对缔约国之间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域外送达方面存在的不同制度予以协调,但是《布鲁塞尔公约》旨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受到充分保护。为此,判决作出国法院和被请求执行国法院在各自的程序中都有权自行决定诉讼文书是否已妥当送达。应记住《布鲁塞尔公约》没有规定各国法院作上述决定时应适用的法律。既然起诉状送达的程序规则是判决作出国程序的一部分,那么是否合理送达的问题也只能适用判决作出国法律,包括可能对该国有效的国际条约来解决。因此,对送达缺陷的补救或认可问题也应受该国法律调整。”由此可见,欧洲法院只强调应适用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来判定送达是否正当。欧洲法院未能协调或统一欧共体内各国法律的差异和冲突,因此不存在统一的欧共体法来解释正当送达。
包括送达所采用的方式、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避免缺席判决而采取的措施的性质等。例如,如果争议涉及商业关系,提起诉讼的文件送达到被告营业地,那么仅仅因为被告在送达时外出不在这一事实通常不能构成无法安排辩护……”。在前面提到的devaeekerv.bouwman案中,当诉状已送到被告在比利时安特卫普的注册地址时,法院是否还要去考虑充足时间问题。按照判决作出国法律这已构成了正当送达。但是该案件中被告当时已从上述注册地址搬走。虽然他没有立即通知原告他的新地址,但从送达上述诉状到后来的开庭通知这段时间内,他的确向原告提供了一个新的联系信箱号。但开庭通知没有送达到这一新地址。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该判决仍被送到被告原注册的地址。后来对这一缺席判决的上诉期限已过,被告仍不知道有任何诉讼。当他在荷兰的银行帐户被冻结时他才知道了这一判决。他对执行比利时判决的命令提起了上诉。欧洲法院就该案所要解释的问题是,在断定充足时间时,是否还应考虑从送达到判决作出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一些新情况,如地址的变更。法院认为考虑这些新情况很重要,否则不能真正实现公约第27条(2)款确保被告有充分机会出庭的目的。
(三)与被请求承认国的判决矛盾
公约第27条(3)款规定,如果某一外国判决与被请求国就同一当事人间的争端所作判决不相容时,该外国判决不能予以承认。虽然这一拒绝理由完全可以包括在公共政策理由中,但负责起草《布鲁塞尔公约》的专家委员会为了消除“可能对公共政策作出过于宽泛的解释这种危险”,又单独列出了这一拒绝承认的理由。关于不相容判决的含义,法院在hoffmanv.krieg案中认为:“导致了相互排斥的法律结果的判决就是不相容的判决。”该案涉及到对一项德国判决的执行。该判决命令丈夫在婚姻解除后向妻子支付扶养费。但在该德国判决作出之前,执行地国已作出了涉及本案当事人离婚的另一判决。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判决作出国的德国法院的裁决被视为与执行地国国内判决涉及的事项相矛盾。执行地法院因此认为该外国判决在执行地国不应再予以执行。在deutchegenossenschaftsbankv.brasseriedupccheur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这种特殊程序仍应继续受执行地国法津支配。这种做法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执行地国法院无视本国判决的效力;避免出现外国判决比执行地国相同判决效力更为优越的局面。法院还指出,公约目标是更合理的司法管辖和更有效的程序运作。”法院强调指出:“在一个旨在促进外国判决在执行地国而非判决作出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公约中,这一目标十分重要。为了实现此目标,有必要避免各国法院重复行使管辖权,因为这样会加大出现不相容判决的风险,这也正是公约第27条(3)款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结论
《布鲁塞尔公约》标志着欧洲共同体国家在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定统一的、非歧视的规则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通过这一多边条约,确保各成员国受到统一的共同规则约束,从而消除了过去双边条约所带来的差别和冲突。自从公约签署以后,欧共体国家实现了判决的自由流通。欧共体因此也向着政治、经济和文化一体化又迈进了一大步。后采随着《洛迦诺公约》的签订,又将这一强有力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制度扩展适用于西欧所有国家。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并严格适用《布鲁塞尔公约》,为使公约成为真正的欧洲程序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约通过确立迅速、统一的承认和执行程序,满足了《罗马条约》第220条的要求。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随着判决依公约越来越多地被承认和执行,欧洲共同体更趋向于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
(本文刊载于《中国司法》杂志第5期,因技术原因将原文发表时的注释全部删去)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六
申请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联系方式:
1、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七
被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xx)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xx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06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xx年9月21日作出(20xx)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申请人:
日期:
申请判决申请书格式篇八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