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意见书 撰写法律意见书心得体会(实用15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意见书篇一
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撰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律师分析案件的重要思路,也是对客户提供法律建议的依据,更是律师工作的重要体现。但是,在撰写过程中,很多律师难免会产生一定的误区,因此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律师们工作有所帮助。
第二段:抓住核心问题
撰写法律意见书时,首先要确定客户提出的问题,抓住核心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各种证据的细节,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较,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注意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使得撰写出来的法律意见书能够被客户所认可。
第三段:精简表述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我们需要遵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精简表述。因为这样能够让客户更容易理解,从而更加信任了解我们的建议,并能够更快地作出决策。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用简单的词汇和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术语和长句子,这样能够让读者轻松看懂。
第四段:注意事项
撰写法律意见书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让法律意见书更加完美的体现出来。 首先,要正确引用法律依据;其次,要规范文书的格式、标点等;此外,律师还要遵循法律的道德规范,遵守保密义务和职业道德规范,并采取合适的方式与客户沟通交流,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
第五段:总结
简而言之,撰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抓住核心问题并进行全面分析,同时注意精简表述以便于客户理解。在撰写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精简化表述,并遵从法律的道德规范,以更好地维护律师职业的形象。 记住,一份作为律师的专业产品,须蕴含着我们的诚信、我们的智慧,而撰写法律意见书则是我们最好的展现平台之一。
法律意见书篇二
在法律领域中,律师们经常需要起草法律意见书,解答客户的法律问题并提供法律建议。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深入的法律知识和研究,还需要良好的逻辑思维和清晰的表达能力。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通过撰写多篇法律意见书,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用以指导我的工作。
第二段:了解问题
在起草法律意见书之前,第一步是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这不仅包括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文件、案例和条款,还需要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明确他们的法律需求和问题。只有全面了解了问题的来龙去脉,才能在撰写意见书时提供准确和有针对性的建议。因此,与客户进行积极的沟通以及专业的研究是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关键。
第三段:清晰的逻辑结构
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具备明确的逻辑结构,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跟随。我尽量采用清晰的标题和段落,以及有序的编号和标记,以便于读者浏览。在正文中,我会分段落地讨论不同的问题,并分析每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同时,在法律条款和案例引用时,我会标注详细的引用来源,以增加意见书的可信度和可读性。
第四段:准确的法律分析
一份优秀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基于准确的法律分析。在分析问题时,我会基于相应的法律文件和先例进行推理,并充分考虑其适用性和相关性。同时,为了增加意见书的可信度,我会将论点的分析过程和推理基础清晰地呈现给读者。通过准确和有力的法律分析,读者能够对问题进行更加全面的理解,并对意见书中提出的建议产生更大的信任感。
第五段:简洁的表达风格
最后,一份出色的法律意见书应该采用简洁明了的表达风格。在写作过程中,我尽量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表达复杂的法律概念,并且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和繁琐的表述。在选择词汇和句式时,我会考虑读者的背景和专业知识,并尽量做到层次清晰、易于理解。通过简洁的表达,我能够确保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意见书中的观点和建议,并更好地运用于实际情境中。
结论:
从撰写多篇法律意见书的经验中,我意识到了出色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多方面技巧。除了了解问题、清晰的逻辑结构、准确的法律分析和简洁的表达风格外,我还能够管理时间并确保按照规定的截止日期完成意见书。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的技能,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练习,我相信我能够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我的法律写作能力。
法律意见书篇三
在我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多年经验中,我发现书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也是对法律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在书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分享给大家。
首先,了解案情及背景是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在开始书写之前,我们必须全面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背景。这包括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协议、合同、法规和前例等。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细节,我们才有可能做出准确和全面的判断和分析。
其次,对法律条款和原则有深入理解是书写法律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在书写过程中,我们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明确判断案件是否涉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条款或侵犯了某些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检索相关的法律文献和判例,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第三,判断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是书写法律意见书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分析案件时,我们必须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这涉及到对证人证言、文件和其他物证等的分析和鉴别。我们需要审查这些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并评估其是否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只有当我们对事实和证据有确切的判断基础时,我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意见。
第四,清晰和准确地表达是书写法律意见书的重要要求。书写法律意见书需要使用专业的术语和语言,并提供具体和精确的解释和分析。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和含糊其辞的语言。我们应该清楚地陈述事实、法律和分析,并将其组织成有条理和连贯的结构。此外,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注意用词准确,逻辑严密,避免歧义和漏洞,确保意见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最后,我们在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我们在书写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并避免个人意见和情感的影响。我们必须审慎考虑并权衡不同的观点和利益,以提供客观和公正的法律意见。这样能够确保我们的意见不仅具备法律的正确性,也符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总结起来,书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需要技巧和专业知识的工作。在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法律条款和原则、判断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清晰准确地表达,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供具有可靠性和适用性的法律意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我相信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书写能力,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篇四
近年来,法律意见书在法律实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我深深体会到了撰写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和挑战。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在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以此分享给大家。
首先,撰写法律意见书时要全面收集和分析案件材料。一份优秀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基于全面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在撰写之前,我们需要耐心地收集相关的案件材料并进行细致的分析。这包括调查各方当事人的资料和权益、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先例,并进行可靠的事实论证。只有基于充分的材料分析,我们才能得出准确、合理的法律意见。
其次,法律意见书的结构要清晰有条理。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的结构必须严谨、清晰,并符合法律写作规范。在撰写过程中,我们要确保有明确的引言、法律事实、分析和结论等部分,并在不同的部分之间做好过渡,使读者能够理解和理解我们的思路。另外,使用恰当的标题、小标题和段落结构,也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们的论证过程。
第三,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要注意言简意赅。法律语言通常比较繁琐和晦涩,这就要求我们在撰写时要注意用语简洁明了,并在必要时对法律概念和术语加以解释。避免使用过于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句式,以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我们要始终记住,撰写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是为了让非法律专业人士能够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观点,因此言简意赅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法律意见书必须具备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一份合格的法律意见书不仅要有法律根据和法理依据,还必须能为委托人提供实际可行的建议。在撰写时,我们要注重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同时还要结合实际背景和业务需求,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建议。此外,在最后的结论部分,我们还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给出不同的建议和选择,让委托人能够权衡利弊,做出理性的决策。
最后,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要注意语言文风。尽管法律意见书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但我们在撰写时并不需要过度强调正式与庄重,我们需要避免使用过于生硬和冷漠的措辞。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恰当的修辞手法和例子,让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我们的观点,同时提升整篇文章的可读性。
总之,撰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需要细致入微和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工作。通过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我们不仅能提高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能力,还能提高对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希望我的这些心得体会能对广大从业者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提供一些帮助和借鉴。
法律意见书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等。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一、法人股东
******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第十四条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节董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
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第二十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十二)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节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3】年。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节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一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节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节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条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八章公司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职工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章程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所列附件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附件在本章中都已说明不再在此另列。(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的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篇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现就有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有较大差异,但是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
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以及有关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
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的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和审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1.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的介绍与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2.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是否与律师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
3.说明方案中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内容是否一致:说明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拖前职工的各项费用的解决方案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方案是否合法。
4.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
5.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现有国有资本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
6.说明方案中拟订的拟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而会引起重大误解。
(六)重要说明事项
律师可以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决定或批准前存在或出现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产权权属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方案中提出的转让标的企业重组方案问题等。
(七)结论意见
律师应当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方的主体资格、转让的内部审议、转让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概括总结,说明该法律意见书与其他材料一并向有权决定或审批的企业或部门报送,是否还存在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勤勉尽责,客观公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附和下列要求:
第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上述事项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影响。
第二、可以要求转让方就某些事项做出书面保证,但无论有无转让方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应负责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事物、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得法律意见。
第三、申报材料上报后,转让方案若有任何变动,应立即通知律师事务所,并经过其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书或就改动内容的补充法律意见应当立即报送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部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受聘的律师事务所盖章及有资格的承办律师签字。
法律意见书篇七
应华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委托,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赵珞就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相关项目材料的合法性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基金会提交的以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1、《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简介》;
2、《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第九期)申请受理公告》;
3、《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
4、《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声明》;
5、《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文件在内容和决策程序等方面都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章程,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对基金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院校法律责任说明
合作院校应谨守《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相应条款规定赋予的义务,切实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妥善利用基金会划拨的项目经费开展针对受资助学生的培训活动和支持服务。
合作院校与其所属申请人直接因就业扶助项目的具体实施而引发的任何法律纠纷,均与基金会无关,基金会不承担合作院校与申请人之间因法律纠纷而发生的法律责任。
三、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人法律责任说明
项目申请人自愿申请本项目、并按项目材料要求在基金会网站完成网上申请并由学校向基金会项目部递交全套申请材料之日起,视同申请人与基金会就“就业扶助项目”事宜按项目材料及申请材料相关条款规定达成协议,项目材料及申请材料的相关条款自此对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违反相关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鉴于此,申请人在进行网上申请并递交申请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全套项目材料,申请人在阅读项目材料时,若遇有疑问处,可向所在院校负责本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咨询,亦可直接向基金会项目部进行咨询。因申请人本人对项目材料相关条款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基金会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篇八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法律意见书有什么格式呢?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法律意见书格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1、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
2、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3、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使人读后一下就把握了重点,留下深刻印象。此外,还要注意分论点与论据、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证明的层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形结构,从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篇九
第一段: 意见书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法律意见书是一种律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文书。在法律实务中,意见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意见书是律师对客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一种形式,能够帮助客户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其次,意见书在法律争议解决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可以为客户提供弥补证据不足的依据。因此,书写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对待和精心完成。
第二段:编写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步骤和技巧(200字)
编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首先,律师应仔细了解客户的情况,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和分析。其次,在书写过程中,要注意逻辑性和结构性,将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观点进行条理清晰的梳理,并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判例,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此外,书写过程中要注重语言的简练明确,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词语,以确保意见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三段: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关键要素与技巧(200字)
书写法律意见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和技巧。首先,要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导向,始终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给出真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其次,要注意与客户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对客户的需求和关切有准确的理解,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度的法律研究和分析。此外,要注重书写风格和语言表达,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长句,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意见书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四段: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注意的困难与挑战(200字)
在书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客户的需求可能模糊或存在矛盾,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确保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准确无误。其次,法律问题可能复杂多样,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调研,对各种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此外,由于律师的言辞严谨和客观中立是必须的,要克服主观意识和偏见的影响,给出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五段:书写法律意见书的价值和意义(200字)
书写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体现,也是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对问题的全面研究和分析,书写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客户了解法律风险和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意见书在法律争议解决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因此,律师在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本着责任和专业精神,努力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意见,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总结:书写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任务,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律师在书写意见书时要注意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导向,确保意见准确可行;要注意与客户充分沟通,确保对客户需求的准确理解;要注重简明明确的语言表达,使意见书易于理解和接受;要克服困难和挑战,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书写法律意见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保障,并在法律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律师,我们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努力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意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意见书篇十
兹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协议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
1、a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同书》甲方)
2、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
3、d公司
4、e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
二、主要事实
c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的价格向a公司转让d25%的股份(相关情况见《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意c公司转让股份的决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新股东的决定》、《关于c公司出让部分股权的决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c公司的股权,a公司于8月向e公司无息借款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d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权25%其中的20.84%抵押给e公司。(相关情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决定》)。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
1、《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一段第一句规定:“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所借的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确,建议修改为“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2、《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二段规定:“根据转让合同规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在d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其中“转让在d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一句有语病,建议修改为“将在d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转让给贵公司”。
3、《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三段规定:“我司保证在d公司所转让给贵公司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于“法律责任”的含义广泛,其与“经济责任”之间是包含关系,建议将最后一句修改为“我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股权转让承诺书》第四段“……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负责赔偿。”及《借款合同书》第七项“……如果由于抵押或担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建议做相同修改。
(二)关于《借款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借款合同书》第8项规定“甲方保证按合同在每年分红款项中优先支付借款。”这里“支付”一词宜修改为“偿付”。《借款合同书》第九项也有类似的问题,建议修改。
2、《借款合同书》第11项规定了仲裁或诉讼的纠纷处理方式。从减少争议的角度考虑,建议列明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违约责任的约定。
4、建议在《借款合同书》中增添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约定。
5、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即法律禁止设立流质担保,有关流质条款的约定无效。若实现抵押权,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以抵押物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增加“公司各方股东同意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条款。
2、如选择协议管辖,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合同签订地”条款。
3、建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16条补充“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的条款。
4、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股权转让的相关约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何人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
5、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协作义务、乙方的配合义务等。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6、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违约责任的约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7、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变更及解除条款规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声明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法律意见书篇十一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住所: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后年检时间:2000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法律意见书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
提供
的.文件:(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
第届
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第届
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篇十三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式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公司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章公司的投资
第十章公司的基金托管人
第十一章监事会
第十二章关联交易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
第十四章公司收入、费用与可分配资金的分配
第十五章公司解散、清算、亏损弥补与债务承担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篇十四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法律服务所及见证人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法律见证与公证相比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法律见证的程序比较方便、灵活、快捷;见证过程中能提出法律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能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涉外投资合同、涉外投资项目的洽谈可以委托代理而不能办理公证。这些优点是公证无法具备的。
本站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见证服务:
对见证事项及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使其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2、出具法律意见书
针对当事人委托的专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依照现行法律进行审查或修改,提出综合性的法律意见。内容包括向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为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为当事人的决策或行动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法律上的参考意见。
法律意见书篇十五
应华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委托,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赵珞就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相关项目材料的合法性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基金会提交的以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1、《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简介》;
2、《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第九期)申请受理公告》;
3、《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
4、《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声明》;
5、《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文件在内容和决策程序等方面都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章程,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对基金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院校法律责任说明
合作院校应谨守《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相应条款规定赋予的义务,切实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妥善利用基金会划拨的项目经费开展针对受资助学生的培训活动和支持服务。
合作院校与其所属申请人直接因就业扶助项目的具体实施而引发的任何法律纠纷,均与基金会无关,基金会不承担合作院校与申请人之间因法律纠纷而发生的法律责任。
三、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人法律责任说明
项目申请人自愿申请本项目、并按项目材料要求在基金会网站完成网上申请并由学校向基金会项目部递交全套申请材料之日起,视同申请人与基金会就“就业扶助项目”事宜按项目材料及申请材料相关条款规定达成协议,项目材料及申请材料的相关条款自此对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违反相关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鉴于此,申请人在进行网上申请并递交申请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全套项目材料,申请人在阅读项目材料时,若遇有疑问处,可向所在院校负责本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咨询,亦可直接向基金会项目部进行咨询。因申请人本人对项目材料相关条款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基金会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