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工作计划(汇总10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税收工作计划篇一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笔者认为,从税收的性质入手,即从税收债务关系和税收权力关系的观点来看,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从税收债务关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以纳税限期为时间标志,超过这一限期,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所有权即从纳税人转移到国家,变成国家财产,而无论是否实际缴纳。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及时足额纳税,于国家而言,是纳税人延迟履行纳税债务,滞纳金就是这种支出的补偿。
而从税收权力关系的角度看,税收体现了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当出现满足法律确定的课税要素时,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行政行为的行使产生纳税义务。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处分――滞纳处分――税务罚则的模式进行。当超过纳税限期时,税务机关以其行政权的介入来核定和征收滞纳金,其作用在于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惩罚和对尽早缴纳税款的督促。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税更多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但从法技术的角度审视税收实定法时,将税收法律关系单一地划分为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是很困难的,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其中有些属于债务关系,而有些则属于权力关系。例如,更正、决定和滞纳处分所构成的关系,仅从法技术的角度观察,只能构成权力关系。
目。因此,对滞纳金的征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税收权力关系,这种税收权力关系在客观上表现为行政关系。
那么,滞纳金是行政处罚还是执行罚?从税务机关对滞纳金的科处上可以看出:(1)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科处,而滞纳金并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科处的,它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要滞纳税款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滞纳金;(2)行政处罚具有一次性特点;而滞纳金的日积月累特点,是显然不同于一次性的行政行为的;(3)《税收征管法》第62条和第32条规定,对税务违法行为可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如果滞纳金是行政处罚,同一行为课征滞纳金之后,不能再次处以罚款或其他形成处罚纳税人,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除此之外,界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规定进行探讨。在修订之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这一比率,相当于百分之七十三的年利率,远非一般意义的资金成本可比,带有强烈的惩罚性质;《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修订后,其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这一比率,相当于18.25%的年利率,大体已经相当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成本。这说明,我国滞纳金制度经过改革后,其惩罚性已经大大削弱,而损害赔偿的功能则相应大大增强。由于我国税法没有规定利息这种税收附带债务,滞纳金带有利息即损害赔偿的功能,同时还带有一些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尽早履行义务。因此,我国滞纳金具有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的性质。
二、滞纳金适用范围除外――比例原则的运用
为达成一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必须满足可以达成目的的要求,并且在多数皆能达成目的的手段中所附带的不利益为少数。换言之,以此种手段达成目的的利益必须超过附带的不利益。此种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均衡考量,在法律上,即所谓之比例原则。在法治国家中,人民的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律可以干涉权利,但这种干涉手段与干涉目的之间,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否则就会构成过度的干涉,为宪法所不容。[4]比例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宪法中,在税收的征管中可以运用比例原则来排除滞纳金的适用。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情况应当排除滞纳金的适用:
(一)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
主义原则。在德国,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国的租税通则第277条第1项,免除违反比例原则之滞纳金。
(二)纳税人过失漏税
税收滞纳金追征税款,处以行政罚款之外,还加收滞纳金。违反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其中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疏漏或少缴税的行为,而其他行为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虽然结果都是未缴或少缴税款,但其主观状态却是不同的。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可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考虑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的主观状态如何,而是对包括过失漏税在内的行为一律加收滞纳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首先,违反税收公平主义。税务案件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税基的计算也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来说难免出现百密一疏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并非纳税人故意漏报税款而逃漏税款,其在主观上并无逃税的故意,因此,与故意逃避税收的纳税人相比,二者在主观上差异较大。如果对恶性较轻甚至根本没有恶意的过失行为与恶性较重的故意行为,均适用滞纳金,是有欠公平的。
其次,违反比例原则。滞纳金的功能在于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在漏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并不知道未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不可能达到督促其缴纳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此时征收滞纳金的手段与目的不符,违反了比例原则。因纳税人过失而导致漏税的行为,与故意逃税行为相比较,其违反税法情节较轻,如果对于故意与过失行为,均适用滞纳金标准,对于过失行为来说超出其必要的程度,有违正义与公平的法理念,无法达到法律所追求并要求实现的个别案件正义的目标,也有违比例原则。
再次,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纳税人漏交税款,不需要交纳滞纳金,而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漏交税款,就需要交纳滞纳金。此条规定使得在一件税案中,滞纳金的多与少不在于纳税人的过失,而在于税务机关发现漏税情况的时间,其立法意图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而忽视了对纳税义务人权利的保护。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税款的法定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对纳税人而言,则不能以平均的一般公民的注意能力为准,而应以纳税人处理自己其他职业上或业务上的事务所持注意能力为准。[5]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负义务不同,且纳税人的义务标准比税务机关义务的标准低,税务机关违反此种义务时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而纳税人违反此种义务时需要缴纳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来说显失公平,也有违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念。
税收工作计划篇二
近年来个体税收增长很快,占整个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体税收征管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对于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而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亟待提高。
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很难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常常大于税务登记户数。二是生产经营规模难以把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体税收呈现出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帐务,不懂法律,或利用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等特点,使其个体税收征管难度极大,征管效益受到较大的局限。
(三)征管力量薄弱。由于国税、地税分设,行政管理人员增加,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征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征管的力度更加弱化,无法形成征管优势,致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有流失现象。与此同时,由于税收政策性强,实践中具体操作难度大。理论上,征与不征、征多与征少都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事关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的个体税收征管中,由于起征点调高,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操作难度较大,税收优惠往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应税”与“非税”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税务部门难于应对。同时,税收优惠的执行,增加了对非税收优惠对象依法征收的难度。
(四)发票使用、管理水平较低。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务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运用、管理水平较低,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假发票现象严重,行政事业费收据不断侵蚀发票应用领域,对填开发票的比对力度不够,“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五)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一是由于对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估计不足,轻视了对个体税收的征管,为“费大于税”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创造了机会。二是从全国来看,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总体上是受税收收入任务、税收征管效益调控的,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大于税”的状况没能得到改善。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经营场所租赁费支出普遍大于缴纳税收数额的1——10倍以上。相当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就是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费等,都大于所缴纳的税收数额。
(六)税收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强。由于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依法诚信纳税”缺乏激励制约机制,涉税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负的职责缺乏“刚性”约束。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靠部门的孤军奋战,难于形成社会综合征管合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对个体经济的发展估计不足,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意识,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居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之上,受各种经济成份税收征管投入与产出比的比较,使个体税收没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是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受落后的税收观念的长期影响,社会对依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认识一直存在偏颇,相对于国外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滞后现象。同时,受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的影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加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以至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越累越多。由于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重视不够,对个体税收征管发展目标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加之对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律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在如何与时俱进创新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缺乏有效的探索。
三是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提高对个体税收的认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筹企业税收与个体税收征管,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变税收征管中相对的“一手(企业税收)硬、一手(个体税收)软”的格局,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二是坚持属地征管原则,将街道、门牌号标示出的纳税户名称、行业、征管情况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生产经营规模等综合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进而掌握个体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三)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监控。一是积极推进《发票管理办法》向《发票法》的转换,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管理上的混乱问题。二是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努力缩小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严格规范行政性收费与经营性服务的范围,切实解决行政事业费收据对发票使用范围的大量侵蚀问题。三是通过对发票管理的立法,加大对各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当前利用发票进行偷税漏税的势头。四是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五是着力提高发票的科技含量,增大制作假发票的难度。六是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加大对开具发票与取得发票之间的比对力度,严厉打击“头大尾小”犯罪行为。
(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正确面对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时有发生的问题,从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打击的极端重要性。一是坚持依法治税,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逐步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二是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提高违章违法的处罚标准,以增大涉税违法违章的成本。三是加大查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从机制上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作法,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努力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五)着力构建个体税收征管制约的长效机制。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借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机制,建立起包含所有普通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发票的管理水平,增强发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的监控能力。二是密切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的配合,逐步扩大诸如税控加油机、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的应用领域,配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制约的长效机制。
(六)强化税收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技能。采取委培、自学、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以熟带生、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除税收、涉税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外,还应包括政治经济理论、语言表达、公务经济文书写作等,以提高受训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搞好个体税收征管的本领。要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培训工作应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机制化,始终保持税务人员素质的与时俱进。
(七)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调查研究,着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将个体税收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围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同时,讲求征管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不同类别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特点,努力把握其发展的规律性,增强征管工作的创造性,要加强不同地区个体税收征管经验的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促进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共同提高。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税收工作计划篇三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国税系统求实奋进、创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市国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领导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中心,以提高管理质效为重点,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激发活力动力为保障,迎难而上,求实创新,扎实工作,奋发有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国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二、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二)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税收分析预测。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税源变化趋势,提高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监控水平。加强对各类经济税收数据的深度挖掘,找准征管薄弱点和着力点,增强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落实组织收入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领导包片、部门包点”的收入督导机制,加大组织收入考核力度,探索建立收入质量管理评价体系。
(五)加强外部协调配合。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综合治税机制,促进税收收入持续健康增长。
三、全面落实税收政策
(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将支持产业结构优化、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小微企业等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到位。
(七)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和后续管理。加强政策效应的调研分析和评估测算,为完善税制和地方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强化后续管理,建立政策执行跟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快税收法治建设
(八)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和备案审查及外来涉税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积极组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程序和文书使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税务行政裁量权具体裁量基准和要求,重点抓好税务行政处罚、应纳税额核定等裁量权的行使。
(九)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深化疑点信息库应用,为远程和动态执法督察提供决策支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重点加强对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和税收收入质量的督察。继续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努力化解税收争议。
(十)加强税务稽查。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以及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深化税务稽查分类分级管理,推进稽查信息化建设。
五、优化纳税服务
(十一)继续开展以树立现代纳税服务理念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引导干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理念。采取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日常宣传辅导,做好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工作。
(十二)优化办税服务。加强12366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运维管理,定期开展纳税服务质量回访活动。以12366坐席人员大比武为契机,加大坐席人员培训力度,建立专家坐席团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优化办税服务,积极探索税源管理专业化模式下的专业化纳税服务新模式。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继续开展优秀办税服务窗口和办税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加强对办税服务人员的培训、激励和管理。
(十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涉税诉求渠道,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反馈程序,完善权益保护措施;切实抓好各项服务措施的创新和落实,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十四)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注税行业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做好年检工作,创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涉税中介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
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十五)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按照“两提高、两降低”的目标要求,根据总局方案和省局的部署,立足我市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税收分析的集约集中、评估管理的分级实施以及符合实际的一级稽查模式,以适应今后时期税收管理的要求。
(十六)进一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
理工作。认真总结我市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情况,重点完善对象分类、运行机制、岗责体系和管理方法,根据省局统一要求,适时规范调整,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
(十七)深化预警评估系统应用。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按照“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要求,重点抓住系统应用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深化应用工作固化流模板和税源管理指引,按照系统升级后的要求,对预警指标进行分级分类,按照不同风险进行评估实施,建立起闭环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效能。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八)全面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按照省局部署,完善领导机构及业务小组,制定运行方案,做好数据准备,加强业务培训,明确阶段目标任务,保证金税三期工程的顺利推进。做好税收改革、税源管理、纳税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深化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审核、分析、考核机制,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九)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监控、分析和考核;开展税收专题分析,做好数据、信息、情报、知识的转化应用;积极探索应用数据挖掘等现代信息分析方法,加大对数据处理分析力度,构建和完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八、强化各税种和重点领域管理
(二十)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扎实做好“营改增”工作,协调财政、地税等部门,做好数据交换、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软件完善等工作,确保新旧税制顺利转换。强化管理措施,全面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控、农产品核定扣除、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和车购税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各应用系统基础数据质量,实现数据信息增值利用。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力度,深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确保取得积极成效。扩大评估范围,强化预警评估系统应用落实力度,努力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十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探索外贸企业审核权限下放模式,深化新版退税软件应用,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效率,强化退税风险管理。探索和建立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模式,提高退税效率。
(二十三)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推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加大企业关联申报管理力度,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认真落实协定待遇,积极开展情报交换,深化“走出去”企业管理和服务。
(二十四)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按照省局征管改革的要求,建立上下畅通、横向协调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和建立税企高层对话、大企业客户协调员和税收遵从评价体系等工作制度,推广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大企业重点事项风险管理方法,构建风险特征库,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控制度,不断优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服务和管理。
九、提高干部整体素质
(二十五)强化干部人事管理。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优化结构、提升素质、改进作风。加大巡视力度,强化巡视回访检查,狠抓整改措施落实。稳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竞争性选拔为主,建立健全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真正为作风正派、踏实干事、群众公认的同志创造上升空间,加强优秀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推动干部晋升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实行上挂下派等方式,促进干部全面发展。认真落实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逐步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二十六)强化教育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继续开展领导干部高层次培训和基层干部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和考试,为迎接总局4月份抽考做好准备。深入实施青年干部业务竞赛工程,力争在省局税收基础知识达标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二十七)深入开展责任国税建设。在系统内大力弘扬重责尽责、敬业精业的风气,努力形成团结一致、心无旁骛、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大力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体活动,树立国税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十八)推进内控预防体系建设。按照中央“制度+科技+文化”的工作要求,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肤白体系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全面深入推进内控预防体系建设,促进权力规范行使。积极搭建风险防控平台,逐步实现科技防控平台规范统一。
(二十九)深化廉政教育。着力在创新教育手段、增强教育效果上下功夫,综合运用宣讲教育、情景教育、体验教育等方式,增强廉洁从税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入行。打造教育平台,不断增强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十)加强监督制约。加大对国税干部“两权”运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执法监察、明察暗访和廉政约谈等措施,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整合监督资源,探索建立人事、纪检监察、法规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信息共享、成果共用的机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浅论当前全市国税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现状的调查与思考浅论当前全市国税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现状的调查与思考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税收工作计划篇四
xxxx年国家_xx县税务局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和要求,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理念,全面提升税务干部能力素质与税收服务质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xxxx年我局法治税务建设情况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_法治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__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党委中心组学法、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前学法等集中学习制度,用好“学习强国”,结合主题教育、“三会一课”等,认真领会《_宪法》《_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法治思维为引导,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法治工作提质增效的具体举措,切实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组织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2.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大力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各类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积极服务xx县经济社会发展。
3.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便利化改革举措,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版)》,有效缩短办税时间。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等部门建立新办企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实现企业开办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当场办结。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1.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国家_对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对保留事项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
2.推动权责清单建设。以省局权责清单范本内容为基础,完善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及时调整承诺办理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进一步提升办事指南准确度。
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持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xxxx年我局未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共废止规范性文件x件。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健全集体讨论决策机制。建立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制度。二是加强合法性审查。明确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事项,将重大决策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三是聘请法律顾问,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x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x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和约束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2.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一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税务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主动、及时公开执法信息。二是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音像设备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xxxx年我局共上传xx条清单事项。三是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确定法制审核事项和标准。
3.健全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xxxx年通过“x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案件xx起。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合作,建立完善的司法协作机制。xxxx年新增破产案件x件,经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确认债券,税收债权受偿率xxx%。
4.提升征管质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局认真排查执法岗位人员执法资格情况,确保岗位人员执法资格合法。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完善内控机制,全面监督税收工作。通过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开展执法过错提醒,完成风险疑点防控核查应对任务。本年度共产生日常过错x条,自我纠错x条,确认为过错x条。
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3.拓宽渠道,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公开投诉电话、税务案件举报电话,设立来人来访接待室,广开外部监督渠道,促进税务形象进一步提升。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1.健全纳税人权利救济程序。进行税务处理决定前事先告知纳税人税务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收工作计划篇五
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普法工作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内容和形式,全面落实__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区,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做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首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党的大提出,_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_。这就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我局要按照普法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大精神落实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切实加强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新颁布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本局职工的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通过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开展普法知识竞赛,利用法制宣传日、行(!)动周、文艺演出、图片展等形式开展好今年的法制宣传日主题系列活动,切实提高我局职工的法律素质和宪法意识。
(三)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丰富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将法制学习列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局党支部学习计划,以学习党的大和“两会”精神、政府工作报告为重点,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推进依法治局有机结合起来。
(五)认真总结经验,围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落实优秀审计项目的推荐工作。参加市审计局优秀项目的评选活动;参加各项审计培训,及时了解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推进审计工作水平再上新的台阶。
(六)强化审计复核制度。年,我局将按照科学规范、提高效率、开拓创新的思路,推动复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复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严格复核为科学管理、综合分析、项目考核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税收工作计划篇六
为了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与公司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和企业价值观匹配的前提下,在《东方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五年战略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职责,制定本会计年度内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和流程,目标就是初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预防和降低公司的风险。在8月份,草拟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并报上层审议;规范投资管理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在投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的控制流程有系统总结并成文,征求意见并修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重大风险预警制度。
三是落实部门岗位职能,明确专人负责的可能风险范围;收集风险管理的初始信息,每月清理查找存在风险的事项,并进行风险评估;监督各部门按流程规定执行,加强日常的风险监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四是做好与公司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当各部门开展项目讨论时,通知风险控制部参与进来,要积极参加,从公司利益出发,献计献策,争取公司利益最大化。每个月一次对每个部门的项目作个衔接,对其中有可能涉及到的风险提出一些意见,并作总结。
六是部门的人员要工作认真负责,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执行力。培养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职业操守的品格。
希望在下半年,新成立的风险控制部将在公司领导的指挥下,认清形势、明确部门职能、创新工作方式,以规避公司经营风险为目标,努力完成部门各项工作计划,为公司发展迈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税收工作计划篇七
在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税务处理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多部税收法规,实务中,不少企业对相关业务的处理,仍存在疑惑及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杨治中先生,希望通过梳理相关税务法规,明晰处理与把控之道。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_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_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税务备案不应该与汇综发[2007]第78号中规定的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相混淆。外管局的备案是另一项规定,适用于对其中国雇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海外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461号文从2009年8月24日起生效,但在此之前已获授予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但仍未完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其有关备案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处理也应遵照461号文执行。因此,公司必须清楚对不同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以便为员工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如果在此之前跟员工的沟通中有与461号文不一致的地方,公司亦应尽快向员工澄清和解释。
税收工作计划篇八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近年来,在局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配合支持下,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财政局目标管理考核的各项指标,立足本职岗位,以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为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组织、局班子保持高度一致。
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保持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不管以前主持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还是非税局成立后担任副局长,我都能够从严要求自己,坚持做到在学习上认认真真,在做人上堂堂正正,在做事上踏踏实实。无论什么情况下,做什么工作都能摆正同组织、同事业的关系,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紧密结合起来。在工作和事业面前,能够顾全大局,从来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困难面前,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始终做到顺境时不得意忘形,困难时不失意悲观。
二、立足本职岗位,踏实工作,做到保证非税收入资金应收尽收,较好地完成了财政收入任务。
度框架,完善了我县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参照市局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程》初稿。二是加大非税收入工作的检查和稽核力度,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秩序。把实行以票控费,以票管收,清票催收作为工作的龙头环节,经常深入执收执罚单位,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要求,对单位领购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稽核,对缓缴、拖缴非税收入的单位,查清属实,形成材料,移交有关单位,按《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处理。每年经常性检查催收都达四次或四次以上,极大地提高了非税收入资金缴库专户率,尽最大努力减少了一些单位坐收坐支问题的发生。
效开展,积极出主意,想办法。
四、能够自觉履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问题。
参加工作以来,坚持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自觉做到不义之财不取,分外之物不拿。在生活细节上,日常的一举一动中,严格约束自己,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与同志们同甘共苦,遵守工作、政治、学习、生活、纪律,谦虚做事,谨慎做人。
当然,工作中也有一些不足。一是学习还欠深入,知识不够全面;二是有时工作标准要求不够高,要求不够严,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三是缺乏敢作敢为的创新意识,这些不足,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努力改进。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税收工作计划篇九
(一)改进数据质量管理方式。建立数据质量服务提醒机制,重点开展对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申报等涉税数据质量的校验提醒工作;梳理、整合、完善大集中系统前端逻辑校验规则,制定前端逻辑校验审核清单并适时发布。
(三)完善风险管理数据支撑。依托大集中系统数据仓库和全省第三方数据管理平台,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主题数据库,规范风险指标数据来源,提高识别效率;根据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补充采集部分涉税数据,为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提供数据支撑。
(四)完善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税收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管理机制,规范风险任务管理。
(五)加强风险计划管理。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业务处室的专业特长,从各处室职能角度,结合政策落实和年度工作重点,利用归集加工的内外部数据,科学分析全省税收风险分布的重点地区、行业、税种、事项等,提高风险管理计划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契合度。
(六)优化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依托各业务处室开展对税收政策的梳理分析,逐步形成分行业、分税种和分特定事项的风险特征库;配合各业务处室对全省风险识别指标体系的应用情况开展周期性的评估、清理、优化和补充,做好指标分类分级管理与反馈结果分析,形成风险指标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全省重点模型和指标建设,扩充第三方数据风险指标,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七)突出人机结合的风险分析。强化对系统自动识别风险的人工分析与验证,努力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研究制定税源信息反馈管理规范,将基层分局掌握的税源信息有效地转化为税收风险点信息。
(九)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局和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十)深化大企业分集团和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做好总局20xx年相关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同时对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风险监控;继续完成总局20xx年8户企业集团的风险应对和总结反馈阶段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改,适时将8户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工作成果推广到行业的其他企业集团;做好20xx年省局2户定点联系企业风险管理后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研究建立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制定分行业、分集团的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研究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引导帮助大企业健全内控机制,防范税务风险。
(十二)妥善处理大企业的涉税诉求。收集了解大企业涉税诉求,做好与相关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到规范受理、认真处理、及时回复;对纳税人普遍反映的涉税问题,要统筹协调并努力实现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执行的统一性。
(十三)加快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平台建设。针对大企业的特点,建立大企业财务帐套等信息采集机制,完善大企业涉税数据常态化报送管理,强化大企业第三方数据与涉税情报采集,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集团一户式基础信息库;完善现有系统和软件功能,满足集团名册管理、个性化服务、遵从评价和业务协作等管理需要。
(十四)加强涉税举报日常管理。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检举信息的研究、分析与运用,推进涉税举报业务与风险管理的融合,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受理、处理、告知等各环节管理。
(十五)提升涉税举报信息化管理水平。编写涉税举报信息化管理需求,开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检举案件转办、交办、督办的流程化处理,推进涉税举报资料电子化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税收工作计划篇十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总结交流近几年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研究部署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进一步加强税收科学管理。总理对税收工作十分关心,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作了重要批示,指出:上半年全国税收任务完成很好,谨向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表示感谢。税收关系国家发展和群众利益,税务工作责任重大。要深化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要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征管、依法治税;要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税收科学管理水平;要加强税收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总理的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上半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强调了税收工作的重要地位,对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包括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对我们的极大鼓舞和鞭策。全国税务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就税收管理信息化工作讲四个问题。
一、近几年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
伴随信息技术和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从简单地使用计算机到广泛深入地应用信息技术,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特别是强化科学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即金税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应用系统建设稳步推进。成功实施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有效运行。以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将纳税申报审核与发票交叉稽核统一起来,加强票表审核比对,实现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控税”的作用。同时,逐步实现对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和税务机关代^v^抵扣的稽核比对。积极开展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定版、试点、推广工作,并不断进行优化升级。截至今年上半年,分别有18个和13个省国税局推广应用了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版和版。部分省税务局特别是一些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应用了自行开发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完善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与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推进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整合。一些地区还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了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根据信息化总体规划进行应用系统建设。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高收入者的档案管理,推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逐步推行税控器具,加强税控加油机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开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并利用税控器具采集的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加强审核计税。实行个体工商户税收计算机定额管理,提高了定额管理的科学性。一些地方开发应用发票查询系统,推行有奖发票,加强发票管理。在部分地区试点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计算机考核,提高了税收执法监督和监察的效能。税收统计与分析软件在加强税收会计核算、提高税收分析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推广应用和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工作有序展开。在总结公文处理系统应用实践的基础上,推进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开发工作。视频会议系统开通运行。
这些年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创新管理制度,提高了管理效能。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的推广,加强了对各税种的管理,强化了税源控管,优化了纳税服务,提高了税收征收率。依靠现代科技手段,规范税收执法,减少了执法随意性,强化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大大减少,促进了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实践证明,信息化不仅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保证了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年、年、年税收收入先后突破20000亿元、25000亿元、30000亿元,税收增收额年超过3400亿元,年、年连续超过5000亿元。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入库税款19332亿元,同比增长,增收3522亿元。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v^、^v^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关心、支持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同志以及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特别是在信息化建设一线工作的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总体要求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进入21世纪,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大力推进信息化,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今年,^v^、^v^《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了未来15年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行动。^v^召开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为政府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最近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批示,又明确提出了“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税收科学管理水平”的要求。^v^审议批准了金税工程三期立项,为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些都对税务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实施金税工程三期项目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述形势,加强税务系统信息化工作,推进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加快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息应用,创新管理方式,为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托,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税收工作水平。要通过实施金税工程三期项目,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收率,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优化纳税服务,使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事项;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改革内部行政管理,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税务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使税务形象日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