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bot特许权协议 市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框架协议(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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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特许权协议篇一
甲方:**市人民政府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新注册合资公司,名称暂定为:“**有限公司”。
2、甲方以优惠价格投入符合项目环评及建设要求的土地约亩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并投入万元人民币参与合作,计划占项目注册资金的%,乙方投资万元人民币,占项目注册资金的%。
3、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城市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30年,自项目投产之日开始计算。
4、公司投入运营后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按投资注册资金进行分配,甲方利润首先满足垃圾补贴费数额,实行多取少补,保证项目基本生存。
5、乙方承诺项目投产年内按照项目评估价收购甲方投资的股份。
6、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由当地政府派人与**有限责任公司按股权比例组成,项目由**有限责任公司派人担任总经理。甲方派人担任副总经理,协调当地事务。
二、项目情况
1、本项目采用炉排炉焚烧发电工艺进行焚烧处理。乙方保证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并保证处理后的烟气排放达到国家gb18485-2001的标准要求,竣工时以国家环保验收标准为准。
2、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吨,配臵台吨/日垃圾焚烧炉和套mw汽轮发电机组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备。
三、合作条件
1、总投资额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投资额以初步设计的相应概算额为依据,实际投资额以工程结算审计为准。
2、项目投产后,甲方按实际发生量支付元/吨垃圾处理费给乙方,由甲方指定本地财政每月与乙方结算。如遇原材料及物价大幅上涨或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时,垃圾处理补贴费用经双方评估核算后另行协商。
3、本项目发电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甲方保证优先安排乙方的全部发电量入网。
4、乙方负责建设本项目厂区内的所有基建和所需设备、设施及配套项目工程,并提供技术品牌和模式专利。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装运,保证每日将合乎质量及数量要求的生活垃圾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垃圾储坑内。甲方保证每日向乙方提供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垃圾数量不少于吨的保底量,不足保底量的按保底量结算处理费,超出保底量则按实际数量结算。
验收等,并负责做好乙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
3、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取得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相关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优惠电价、税费减免、电力上网设施建设优惠等。具体优惠政策,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予以明确。
4、甲方负责项目的“三通一平”建设,并保证项目开工之间,建设用水、电、道路、通讯线路通至乙方项目用地厂界(按当地定额计价评估折算至股份),保证公司能正常开工。
五、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建设本项目所需的投资注册资金,成立项目组织机构,确保本项目不迟于 年 月 日前建成投产。
2、乙方保证在取得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项目的可研、环评、立项的批准以及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批复及《施工许可证》后,及时与甲方书面确定开工日期。
3、本项目工程建设周期预计为个月,自双方书面确定开工日期之日起计算。开工日期的推迟及工期的延期情况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试运行个月后正式投入运营。乙方应按期完成建设,保证项目如期运营。
4、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乙方应尽快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工作。项目核准通过后,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做好项目的贷款融资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进行,同时做好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作,所有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
5、项目通过核准后,对于原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列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中。项目建成后,乙方用年时间将现在垃圾填埋场积存和项目投产前进入垃圾填埋场的垃圾通过筛分后焚烧掉,彻底解决垃圾填埋带来的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实现土地再生(项目投产后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6、如国家进行生活垃圾焚烧控制标准调整修改时,乙方须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保证达到新的排放标准。与此相应,甲方应提高垃圾处理补贴费,以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保证投资者合理的回报。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若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需向乙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2、若因本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出现问题、相关项目用地使用权取得出现问题、市政规划调整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投入的所有损失。
3、若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建设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返工或改建。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逾期投入使用的,乙方应按元/天赔偿甲方损失。
4、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主要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事项的基本(原则)精神,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3、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就本协议内容签署新协议,作为项目核准工作依据。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bot特许权协议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____________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_____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______")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___保证:____________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______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____________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______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______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1托县至兴和______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__]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______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______,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______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______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______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______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____________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______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__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协议书格式。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0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托县至兴和______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托县至兴和______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______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务区)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运营
第十条 公路养护
10.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0.3公路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公路养护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路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公路投入运营后,公安、煤炭、林业、畜牧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关闭托县至兴和______的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后给予及时答复。
11.3车辆通行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公路的使用者(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费。
11.3.1在收取通行费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______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3.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在托县至兴和______上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3.3托县至兴和______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为防止车辆严重超载,公路遭到破坏,保证行车安全,该公路收费方案原则为:____________按车载计重收费,以收费价格调控运输者自觉合理装载运输。
11.4在特许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在允许第三方在公路两侧各3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与本项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当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公路(含一级公路)。如托县至兴和______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满足不了车辆运行,经可研论证确需重新修建另一条公路桥或改扩建公路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以适当的模式负责该公路桥和公路的新建和扩建任务。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托县至兴和县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内蒙交通厅、内蒙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沿线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指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沿线两侧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下同)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托县至兴和______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托县至兴和______(征地范围内)两侧的非公路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厂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托县至兴和______接收机构。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权负责该公路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托县至兴和______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托县至兴和______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连接托县至兴和______的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以保证通往托县至兴和______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确保沿线各级政府及部门颁布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和对本协议之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托县至兴和县______段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1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0万元赔偿。
18.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8.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因补修返工造成延误通车的,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相应的减少收费天数。
第八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0.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0.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0.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2.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2.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2.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2.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托县至兴和县______段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2.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2.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2.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3.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生效
2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内蒙古交通厅、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__]113号)
25.2.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__]770号)
bot特许权协议篇三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1.2“徽记”:指由_组成的标志,详见附件1;
1.3“协议期限”:指本协议第条约定的期限;
1.4“区域”:指中国内地境内。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负责邮品的报批工作;
2.2向丙方提供徽记在邮品上的使用权;
2.3向丙方提供名称在邮品上的使用权;
2.4向丙方提供委托印制协议;
2.5向乙方及丙方提供邮品委托销售授权书;
2.6负责邮品宣传广告的把关并为广告的发布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2负责邮品的设计,并负责解决设计素材的版权问题,保证时限;
3.3负责邮品的销售并保证销售额达到邮品总价值的____%以上;
3.4向丙方提供委托印制协议。
第四条丙方权利义务
4.1协助甲方办理邮品的报批及协调工作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3负责邮品的销售并保证销售额达到邮品总价值的____%以上;
4.4负责邮品制作费、无形资产使用费等资金的投入,具体资金投入项目详见附件四。
第五条邮品的设计、发行和制作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制定并认可了“邮品设计、发行方案”(见附件二)和“邮品设计样稿”(见附件三),并将以此两份文件作为邮品设计、发行、制作的原则,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任何与之不符的情况,三方须共同协商决定,并将修改内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约定。
第六条邮品的销售
6.4自首批邮品上市后,乙、丙双方应每周出具销售报表,并在累计销售收入达到____时,将销售收入划转到邮品开发专用帐户。
第七条徽记使用费的支付
7.3第三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____邮册____本,____邮册____本,____邮册____本。
第八条利润分配
8.2鉴于甲、乙、丙三方的投入方式和各自所承担的风险,三方协商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配净利润的____%;乙方分配净利润的____%;丙方分配净利润的____%。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郑重承诺,对本协议中的所有不宜公布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与他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除外)讨论或向他方披露。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第十条知识产权
甲、乙、丙三方承认并确认,徽记和名称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所有本协议项下邮品的资料均由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设计,且丙方答应按时制作。作品应于完成时,视同自动成为甲方独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资产。甲方拥有这些产品资料的全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甲方应被视为产品资料的唯一作者;产品应被认定为适用于法律意义上的、为甲方提供的“委托创作作品”。
第十一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协议(含附件)包含了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以前所有的有关口头、书面的意向、安排和约定。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须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本协议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效力持续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三条保证陈述
三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3.2本合同经三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三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因为破产、清盘或其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对履行造成的影响除外。
第十四条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三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三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3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的延误,乙方应按日向甲方和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部分逾期交货违约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三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7.4一方不履行协议使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其他方可解除本协议;
17.5一方因解散、破产等因素丧失履约能力,其他方可解除本协议;
或者部分被视为删除,但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整体效力。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8.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8.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其他
19.6本合同中标题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9.9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三方各执____份;
19.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bot特许权协议篇四
本协定系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中国主管机构名称,说明该主管机构的法律性质,如“电管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适当组建的、其主要办事处设在_______的一家私营公司_______(项目公司名称)订立。
说明
鉴于,电管局要求开发新的动力设施以保持和推动经济增长;
当事各方兹协议如下:
一、特许
第1条 用语定义
1.1 用语定义
1.2 其他说明
本协定中:
“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凡提到的日、周、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周、月和年。
2.1 特许的授予
电管局授予公司以在第2.4条规定的特许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电站以及向电管局出售电站的电力净输出和发电能力的专属权,但须受本协定各项规定的管束。
2.2 公司根据特许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公司应在特许期内负责电站的设计、建造、检验、运营和维护,费用和风险由公司自己承担,但本协定中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2.3 运营项目的权利
公司在特许期内有权运营构成电站的所有资产、设备和设施。
2.4 特许期
特许期自目标完工日开始,为期_______年,除非按照本协定另作改动。在特许期终了时,公司应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无须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将项目移交电管局。
第3条 先决条件
3.1 应由电管局履行的先决条件
3.2 应由公司履行的先决条件
3.3 先决条件未履
如果到本协定规定的日期尚未达到上文第3.1或3.2条所述任何先决条件的要求,该项条件的受益当事方可延长履行条件的时间,可放弃此项条件,也可以书面通知另一当事方的方式终止本协定。如以此种方式终止本协定,任何当事方均不应因此种终止造成的损失或赔偿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3.4 生效日
各当事方应在另一当事方应履行的所有先决条件已符合要求或予以放弃时向该当事方提出书面通知。上文第3.1和3.2条所列各种先决条件得到履行或以书面形式放弃的日期应为本协定的生效日。
3.5 电管局履行付费义务的补充先决条件
二、项目建设
第4条 现场的购置和使用
4.1 土地的购置
电管局应负责现场及其通道的购置。电管局至迟应于_______允许公司使用现场。电管局应保持现场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和债务负担,但对公司根据本协定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留置权和债务负担除外,以使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对现场的自由专属使用权。
4.2 现场使用的限制
电站应设在现场,未经有关政府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现场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
4.3 购置成本
公司应向电管局预付购置现场及其通道的款额为_______的费用。
5.1 设计要求
公司应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项目设计:
5.2 设计标准审查
公司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就附录10所列初步设计标准以及所有列明的可适用的技术规格进行审查并编写书面报告,以便就其中存在的任何不致处或模糊处向电管局提出建议或请求对其做出澄清或给予进一步的揭示,如果公司未能通知电管局、未能发现初步设计标准中存在的任何错误和疏忽之处,或未能将实际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疏忽之处通知电管局,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
5.3 公司改动设计标准的权利
公司可以在依照第5.2条编写报告时对设计标准提出改动或澄清,只要此种改动或澄清能够加快建设、减少建设或维护费用或改进项目的质量。电管局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就提议的改动是否可以接受向公司提出意见并就报告中提出的任何问题或澄清请求做出答复。
5.4 设计的审查和核准
公司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依照附录13所列程序将详细的设计图纸提交电管局审查。电管局应及时审查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如认为设计图纸不能接受,电管局应迅即通知公司,公司则应及时提供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更正,公司无权以因需提供此种澄清而造成延误或花费为由要求任何赔偿。如果电管局未在附录13规定的可适用期限内对设计图纸提出异议,即应认为电管局对此种设计图纸和规格并无异议。公司不得在未事先征得电管局的书面标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的设计图纸和规格做出任何更改。
5.5 公司的责任
第6条 建设
6.1 公司的主要义务
6.2 电管局的主要义务
电管局应负责:
6.3 交通道路
电管局应于本协定适用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依照附录1所列规格建造和完成交通道路。电管局应在特许期内维护交通道路,成本和费用自负,但交通道路因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和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读职而受到损坏者除外,此时无论是由电管局还是由其承包商进行一切此类维修的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电管局应自生效日起为便于进行初步合同工作而向公司提供进出现场的适当通道。
6.4 现场的准备工作
公司应依照本协定的所有要求为建设工程进行现场的准备工作,费用自理。
6.5 建设工程的质量
公司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本协定所列标准和规格(包括但不仅限于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实施建设工程,或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以适当的、娴熟的方式利用新的优质材料和设备施工。
6.6 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
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公司应根据附录14中说明的原则设立由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依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方案。公司应经常向电管局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制结果的完整文件。在不影响公司对本协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电管局有权参加或审查公司和任何建设承包商的质量管制检查和方法,以证实有关的建设工程符合第6.6条中的质量要求。公司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
6.7 建设人员
公司应提供或确保建设承包商提供实施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公司应将公司和建设承包商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电管局审核。
6.8 设备和材料
公司应提供或安排提供实施建设工程所需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费用由公司支付。
6.9 建设承包商的选定
公司为了履行根据第6.1条所承担的义务,应有权挑选一合格的承包商作为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承包商。公司和建设承包商还应有权将合同授予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供应商。建设承包商应按第19条的规定根据电管局核准的建设合同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承包商应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提名选定,但须经电管局核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造承包商,均应由电管局推荐。
6.10 图纸和技术细节
6.11 电管局提供的电力设施和服务
电管局应配合建设工程承担下述工作:
6.12 项目时间表;重大日期
6.13 进度报告
公司应(每月)(每季度)向电管局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进度的报告,报告应比较详细地说明已经完成和尚在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电管局可能会适当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进度报告是对公司依照第6.7条向电管局提供的关于质量管制方案的资料的补充。
6.14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6.15 设计的改动
公司可在建设期间随时对已核准的项目设计提出改动,但所有此类改动均应符合适用于项目的各项设计标准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条例。未经电管局的书面核准,公司不应做出任何此类改动。
6.16 监测
电管局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电管局承担。电管局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应给予并责成建设承包商给予电管局可能适当请求提供的进人现场的便利(包括为电管局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援助和设备,以使电管局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任何此种监测和检验均不得干扰建设工程的进展。公司应为电管局及其适当授权的代表和代理人检查现场提供并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所有设计图纸和图样的副本。凡系对机密资料或专利资料的此种检查,均须遵守第15.3条的保密规定。
6.17 工程的拒收等
电管局应有权在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拒收任何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并要求公司对此工程作出纠正或改用合适的材料及设备。
6.18 义务的不予免除
电管局未能监测、检验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解释为放弃本协定对电管局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公司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7条 检验
7.1 检验程序
当事各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附录5所列程序执行检验方案,以证实项目符合本协定中确定的设计标准和规格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条例。电管局应接受任何此种检验期间发出的全部电力,并按相当于能源费用的数额支付检验期内提供给交付点的能源费。
7.2 检验期间的燃料
检验期间使用的所有燃料均应由电管局提供,并应符合燃料规格,其一切成本和费用一律应由电管局自理。凡与检验期间使用的燃料有关的供应、数量、检验、充足性、安全性、储存和损失风险,均应受第10条和附录4中规定的管束,但附录5中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7.3 检验的参加
电管局应有权由其代理人和专家出席在现场的任何检验。如已依照第7.4条发出书面通知,且电管局已以书面形式谢绝参加检验,则可在无电管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按通知时间进行检验。
7.4 检验通知
公司至少应提前十四(14)天或在经各当事方商定的更短期限内将其提议开始在现场进行任何检验的日期书面通知电管局。此种通知应说明提议开始检验的日期和时间,并应在其他方面符合附录5的要求。
7.5 证书
单元的建设工程后,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电管局。
公司和电管局应在此种通知后迅速按附录5中的规定进行联合检查,以证实该单元的建设工程已经依照本协定完成。电管局随后应立即出具证明该单元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完工证明”)的证书,或以书面形式将出具完工证明之前尚需进行的工作通知公司。如果电管局未在附录5中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检查、出具此证明或发出通知,即应认为已在附录5规定的日期出具了完工证明。2号单元的完工证明也应视电站的完工证明。有关的完工证明一经出具或被认为已经出具,即应认为单元或电站已交付使用和已到完工日。
7.6 提前完工
如果某一单元的完工日在该单元的目标完工日之前到达,电管局应向公司支付数额为_______的提前完工奖金。
7.7 不予免责
电管局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并出具完工证明,并不免除公司对项目设计或建设中的缺陷或延误的各种责任。
7.8 检验争端
如果电管局与公司之间对本协定第7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依照第20条解决此种争议。
第8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8.1 完工延误
8.2 因公司延误的约定赔偿金
如果公司因其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非因电管局的过失而未能在某单元或电站的目标完工日后的三十(30)天内交付该单元或电站,公司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单元或电站(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电管局偿付约定赔偿。
(二)发生在上述第六十(60)天后的延误,应按每单元每日偿付_______美元的款额。
为偿付此种约定赔偿金,电管局应有权动用保证金,直至其全部用尽,而在此之后公司即不应再因建设工程完工延误而对电管局负有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8.3 长期延误;放弃
如果因为公司的过失而非因为电管局的过失:(a)电站未在电站目标完工日(目标完工日以可因不可抗拒力情况造成的延误、电管局造成的延误或电管局准许延期而延长的情况为准)以后三百六十五(365)个日历日内按完工日完工;(b)公司放弃或被视为已经放弃电站的建设,则公司在依照第8.2条支付或应付电管局的任何款额付讫之后,应以约定赔偿金的方式向电管局偿付以保证金支付后的差额部分。
8.4 被视为放弃
如果公司采取下列行动,即应认为电站的建设已被放弃:
8.5 退还保证金
电管局至迟应在电站完工日后的_______(_______)天内退还全部或尚存保证金。
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9条 运营和维护
9.1 公司的主要义务
公司在整个特许期间应按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方式负责电站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特许期间始终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经营电站,使其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并能在运营参数范围内安全而稳定地供电。
9.2 计划断电供期
公司应有权利用附录7中所规定的计划断供期,以便对单元或电站进行计划中的检修、维护、检查和维修。各当事方应在不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六十(60)天而且至少在特许期期间每年年底前六十(60)天之内议定下一年期间计划中的年度断供期,但断供期应根据附录7中规定予以修订。公司在出现任何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时立即通知电管局,并应向电管局书面提供对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可能的期间的最接近的估计,对这种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的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
9.3 安全和技术准则
各当事方应在不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一天时组织一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公司代表_______名和电管局代表_______名组成。指导委员会应不定期地举行会议,但最初时不得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_______个月,以讨论并商定运营程序和安全与技术准则,以便在运营参数和电管局系统要求范围内或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结合电站运营予以实施。一俟这类运营程序和安全与技术准则得以议定,公司即应照章对电站进行运营。
9.4 供电
供电的确定应按附录7的规定行事,以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因素为基础,包括第9.2条及适用情况下的第9:5条中所规定的计划断供期、强制断供期的未计划断供期等因素。各当事方应商定年度供电表,并应在考虑到各当事方的要求的情况下不时对供电表进行审查。在议定这类供电表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到电管局的要求并应尽最大努力予以满足。
9.5 (略)
9.6 电管局设施的维护
电管局应按照其内部运营程序、标准和准则安全而谨慎地运营和维护或安排运营和维护输送线、电网和电管局其他系统和设施,以确保电站电流净输出接收和配电系统的可靠性。
9.7 检查和维护手册
公司应根据运营参数编制电站检查和维护手册,手册中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例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以及调整和改进检查和维护方案的程序和时间安排表。公司应允许电管局查阅和审查这种检查和维护手册。
9.8 维护不履
公司应按电管局可满意接受的形式和金额提供保证、信用证或其他担保,以支付未能妥善维护项目的费用。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本协定维护电站,电管局可将未履一事通知公司。如果公司在收到这一通知后未能迅速进行纠正性维护,电管局可自行维护,风险和费用由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允许电管局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而进人电站。电局应确保所有进行这类运营的人员在尽可能少干扰电站运作的情况下从事自己的工作。
9.9 公共安全
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会发生不安全情况,电管局可对现场或运营或电站的进人实行限制,直至电管局确信电站已经安全时为止。电管局应指示公司在其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做到项目安全。公司对这类限制进人或运营的情况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9.10 电管局的进人
电管局可随时进人电站监督运营和维护工作。
9.11 运营和维护承包商
公司为了履行其根据本第9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有权选出一名合格的承包商作为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对各单元和电站进行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但须有电管局事先的书面许可。电管局有权在公司予以执行前根据第19条规定对拟议的运营和维护合同进行审查。电管局在公司提出核准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和运营和维护合同的书面请求后十五(15)天内如无书面反对意见提出,即应认为电管局已同意提议的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和提议的运营和维护合同。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的任命并不免除公司根据本协定规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10条 燃料供应
10.1 燃料交付
一切燃料均应按照附录4中所确定的交货时间表交付。当事方彼此间应及时协商,以编写对这类交付时间表的修订或修改,说明拟由电站使用的燃料的预计时间和数量。煤炭和石油均应交付至附录4中所规定的适用的转交点。
10.2 质量
一切燃料均应符合附录4中所述燃料规格。
10.3 检测
在每次将燃料交付至转交点前,将由各当事方对适当的抽样联合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保切实符合附录4中的燃料规格。一切检测均应严格按照附录4中所确定的检测程序进行。
10.4 供应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所要求的充分的燃料储备的供应。现场发生任何意外的燃料短缺时,公司应负责迅速通知电管局。应要求公司在设在现场的储存设施中保持不少于三十(30)天的燃料供应。
10.5 储存和安全
交付至现场的煤炭应存放于附录4中所指定的煤堆中。交付至现场的石油应储存于公司建造的贮油池中。一切燃料一经交付至适用的转交点,即应由公司负责其安全,并应由其负责根据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煤堆和油贮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
10.6 损失风险;保险
在燃料交付至转交点后,即应由公司负责并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燃料损坏或损失的风险。公司应确保(并应就此向电管局提供证据)一直就损坏或损失同某一著名保险公司进行了燃料的全额更新价值保险,而且任何保险收益都由电管局收取。对于保险未予包括的任何这类损坏或损失,公司应立即向电管局做出偿还。
第11条 供电;收费
11.1 供应
公司应根据电管局按照附录7规定发出的发送指示在交送点将电站电流净输出送交电管局,电管局应根据这类发送程序接收并支付所有送电,但应以附录9所列运营参数为限。在特许期间,公司应将电站约定能力专用于电管局,且在未得到电管局事先的书面同意或指示情况下,不得将电流净输出中任何部分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11.2 数量
公司交送电管局的电量应根据附录6中规定予以监测、测量和记录。
11.3 通知
只要发生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电站不能按规格规定在运营参数范围内运营的情况(不包括计划断供),公司应立即向电管局发出通知。只要发生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电管局不能按照电管局以前发出的发送指示接受送电的情况,可行时还包括第9.5条所述各种情况,电管局应立即向公司发出通知。
11.4 收费
11.5 收费发票
在本协定规定期间每一月月底前,公司即应就该月向电管局送出根据附录3编制的发票。电管局在收到发票后______(______)天之内应按每张发票上款额向公司付款。
11.6 付款
向公司支付的一切费用均应以附录3规定的货币支付并应按附录3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转人规定的账号。
11.7 收费争议
如果电管局对任何发票中所列款额表示异议,则应在收到该发票三十(30)天内告知公司并支付无争议部分数额。有关尚剩部分的争议应按第20条中规定予以解决。发票到期日以后向公司支付的一切款额均应加上按任何融资文件规定应付公司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11.8 中国银行账户的使用
公司与项目有关的需要外汇的所有财会事项,包括还本付息和收人的汇回本国,均应通过经各当事方核可的某一中国银行账户完成;但是,外国贷款人和证券投资者用以支付外国承包商或卖主所提供的服务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外汇,则可无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账户划拨而可直接向这些人支付。
11.9 对外币账户的表示同意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在必要时取得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外汇银行账户的开户和经营及收人的保留所表示的同意,包括对不仅限于向这类账户中支付所有在融资支付项下收到的外汇和从中提款。电管局应确保公司获准将为根据本协定实施和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从中提款。电管局应确保公司获准备将为根据本协定实施和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从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账户划拨至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账户,包括但不仅限于融资文件、建设合同、运营和维护合同和与项目有关的保单中所合理要求的账户。
11.10 外汇
公司应有权将项目收人从人民币兑换成_______,以便在特许期间支付项目费用、还本付息和在符合第11.11条规定情况下支付股本盈利。电管局应确保时常为这种兑换提供外币。如果公司有时候不能将其人民币兑成_______,电管局在接到公司书面请求时应负责在公司提出要求兑换的书面请求三十(30)天内按照当前的政府汇率进行这种兑换。
11.11 利润的汇出
公司有权在每一财政年度底将其年利润汇往国外、条件是:
11.12 财务报表
四、项目的移交
第12条 特许期后的移交
12.1 移交的范围
公司应在移交日在了清和清除一切债务、留置权、不动产债务、抵押权、物权担保、环境污染和除不对电站价值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不干扰其运营的电管局物权担保和其他日常性不动产债务外的各种类型或性质的债权的情况下,向电管局或其委派人移交公司在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电站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其使用现场的一切权利。公司还应在该日向电管局提供运营手册、运营简介、移交说明、设计图纸以及电管局为能继续电站运营而可能直接或由其委派人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2 最后检修
公司应在经与电管局协商的情况下在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内对电站进行一次计划中的维护性全面检修。
12.3 备件
各当事方应在移交日前至少六(6)个月内举行会议并就拟移交的备件清单、移交的技术细节和有关保证安排成一致意见。在移交时,公司应向电管局移交足以满足电站为期( )个月正常需要的备件。
12.4 保修
在移交日时,公司应保证电站处于良好运营状况,维护妥善(正常耗损除外)而且符合本协定规定的一切安全和环境标准。公司还应进一步保证它将对自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期间项目任何部分因材料、工艺或设计的缺陷或因公司(或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在特许期间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普通损耗除外)实行纠正。电管局在发现任何这类缺陷或损坏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此类通知无论如何至迟应在十二(12)个月保修期到期之前发出。公司在收到该通知时应尽快纠正缺陷,费用由公司自理。如果公司在电管局通知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能或拒绝纠正缺陷,则电管局有权自行或雇请第三方纠正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纠正工作的合理而必要的费用。
12.5 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
公司在移交时应将承包商和供应商所有未到期保证和保修单以及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移交给电管局或其委派人。
12.6 技术的移交
在移交之日,公司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公司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电管局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电站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以许可证或副许可证的方式。
12.7 培训电管局人员
公司应根据附录6所列培训方案自费安排向电管局指定的为电站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和电管局应开展联合测验方案,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而能接管电站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12.8 合同的取消,转让
在接受第12.5条和第12.6条管束的情况下,如果电管局提出要求,公司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他合同应由公司予以取消,电管局不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取消费用负赔偿责任,而且在这方面公司应给电管局以赔偿并使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公司应努力将这些合同转让给电管局。
12.9 为公司所有物品的迁出
公司应在移交日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将为公司所有的一切物品自现场迁出,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如果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这类物品,则电管局在将其意向通知公司后可将这些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这种移运和存放所涉及合理的费用和风险应由公司承担。
12.10 风险的转移
在移交日之前,公司应承担电站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损失或损坏系因电管局违反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者例外。
12.11 移交的费用
对于第12.1条至12.6条所规定的移交和转让,不应由电管局向公司支付任何赔偿或采购费用。公司和电管局应各自负责自已的费用和开支,包括由电管局或其委派人移交电站所涉及的法律费用和开支。电管局应自费取得或实现一切核准并采取可能为这种移交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2.12 维护保证金的退还
电管局应在不晚于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的时间内退还全部或尚存的维护保证金。
12.13 移交程序
电管局在公司应在特许期结束前六(6)个月内举行会议并就电站移交的详细程序达成协议。在这种会议上,公司应提交拟移交的结构物、设备、设施和物品的详细清单及其负责移交的代表的姓名,电管局应将其负责移交的代表的姓名通知公司。
12.14 移交的效力
自移交日起,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应予终止,但第12.4条规定的公司义务除外;电管局或其委派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
五、各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第13条 电管局的一般义务
13.1 遵守法律和条例
电管局任何时候均应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
13.2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协定之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或与任何核准有关的任何物质条件发生了对公司权利和义务有着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公司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对本协定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公司处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公司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适当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的费用增长情况及公司建议如何应付这类变动的意见。如果本条适用的任何支出的增长中包括资本支出,公司应在有关项目的经济寿命期间努力为这一支出融资。公司不得根据本行规定就电站在合理和谨慎运营状况下本来不会产生的费用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13.3 纳税优惠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就其不实施本协定方面可能应纳的任何税款取得享受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条例规定所许可的最大限度的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13.4 税法和条例的变动
应允许公司利用有利于公司的中国税法和条例的一切变动。如果本协定签署后发生的中国税法和条例变动减少或取消了第13.3条所述纳税优惠待遇或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应给予公司以适当的补偿。这类补偿的确切性质和方法应由当事方相互协议确定。
13.5 必要核准、许可和授权一览表
电管局应向公司提供电站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一切核准、许可和授权的一览表。
13.6 协助取得核准、许可和授权
电管局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公司取得一切核准、许可和授权。在适用的规章制定规定可行的范围内,电管局还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协调这类核准、许可的授权的过程,并减少公司在取得或延长核准、许可和授权方面须与其进行交涉的不同政府机构的数目。电管局根据本条规定所承担的协助公司义务不应免除本协定所规定的公司应取得必要的核准、许可和授权的义务。
13.7 进出口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授权代表可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电站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各种物品的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备件。此类进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和条例缴纳优惠进口税和海关规费。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和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人有权不受限制地出口根据本条规定进口的各种物品和设备,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和条例缴纳这些物品和设备的优惠出口税和手续费。电管局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加快为进口和出口这类物品和设备所需的任何同意书的签发。
13.8 人境;就业许可
如公司提出要求,电管局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加快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的外国人员和其他为电站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人境和就业许可的签发。公司的任何这类要求均应包括所有有关申请费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人境和就业当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3.9 公用事业设施
电管局应确保向公司及时地提供一切公用事业设施如电、水和通信等为电站建设、运营和保养所必需的设施,并按不高于对利用与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相当的服务的商业客户的一般收取标准优惠收费。除非另有规定,电管局应自费负责这类设施同与现场邻近的各点的通连和扩展。
13.10 不予干涉
在接受本协定规定管束的前提下,电管局不得干涉电站的建设、运营的维护工作,但出于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和履行其法定职责需要时除外。在公司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电管局应做出最大努力减少第三方可能对项目的任何干涉。
第14条 公司的一般义务
14.1 所有权的变动;股份转让的限制
14.2 遵守法律和条例
公司应始终遵守政府当局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公司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项目的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应始终被视为已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14.3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协定之日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大大有利于公司的变动,电管局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对本协定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公司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
14.4 安全标准
公司应遵守以下文件中所列保健和安全标准:
14.5 环境保护
公司应保持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应以一种使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免受污染的方式运营和维护电站、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设施、建筑物住区的干扰。
14.6 核准、许可和授权
在受本协定规定管束的前提下,公司应自费取得的保存为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要求以或可能以公司名义取得的一切核准、许可和授权。
14.7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电站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他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公司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电管局。电管局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公司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公司应以应有的小。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电管局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以适当延长施工期或特许期或二者同时延长作为补偿。
14.8 中国服务和货物
14.8.1 使用
凡是中国的服务和货物在质量、服务、有关专门知识、交付时间和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时,公司应利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并应确保其承包商和分包商遵守这一规定。
14.8.2 公开招标
国承包商,并应要求其承包商在分包合同方面也这样做。在对合同标书进行总体评估时,公司应考虑到投标者利用中国服务和货物的情况。公司应负责确保其承包商和他们的分包商遵守这些规定。
14.8.3 未来特许
在对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关于未来特许的投标进行评估时。电管局可考虑到公司在开发、建设和运营电站时利用中国服务和货物的情况。
14.9 利用中国劳动力
除公司固定工作班子和所需最低限度的外国专家外,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时应雇用有竞争力的中国劳动力。公司应遵守中国劳动法和尊重工人的权利。公司应负责确保其承包商和他们的分包商遵守这一规定。
14.10 项目文件的协调
公司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公司持股人间的任何协议、公司章程和与项目有关的各种保单同本协定各项规定保持一致。
14.11 税款、关税和费用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任何其他政府当局适用的法律和条例缴纳一切税款、关税和费用,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公司应付的所得税和公司税。
14.12 保险
公司应自费取得附录16所要求的保险并使其在生效日至完工日期间保持有效;公司应向电管局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14.13 为承包商负责
公司应像为公司及其雇员的行为和不行为负责那样为其承包商和他们的雇员的行为和不行为负责。
14.14 融资文件中的规定
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在融资文件中包括下述规定:
14.14.1 贷款人以可供电管局合法实施的方式向电管局作出的一项有约束力的承诺,即,只要本协定生效和只要电管局不发生带有经常性的违约情况,贷款人将不采取任何行动(根据本协定授予公司的权利行事除外)干扰、影响或妨碍电管局根据本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享受其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的权利,并且在电管局得到下文(b)项所规定的补救权以前将不采取任何行动终止或影响本协定。
14.14.2 贷款人同意
14.14.3 贷款人承认电管局的留置权和物权担保应从属于融资文件中所规定的贷款人的留置权和物权担保。
14.15 电管局的物权担保
在财务交割时,公司应授予电管局以对本协定和其他项目文件中所规定的一切公司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和物权担保,以作为公司履行本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保证,并应授予电管局以为根据适用法律完成和行使这种物权担保所需的其他权利。此种物权担保须有贷款人的核准,并应仅从属于根据融资文件向贷款人提供的物权担保。
第15条 电管局和公司共有的义务和权利
15.1 不可抗力情况
15.1.1 因不可抗力情况暂停履约
各当事方均应有权暂停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但仅以这类履约受到超出其控制的情况如天灾、战争、敌对行动、禁运、火灾和进出口限制(均属“不可抗力情况”)等为限。本协定15.1.1条中所述情况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在协定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遇到不可抗拒力情况的当事方应在不可抗拒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15.1.2 适用于公司的例外情况
15.1.3 适用于电管局的例外情况
15.1.4 程序
宣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当事方发出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当事方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
15.1.5 费用;订正时间表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各当事方均应负责自己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费用,但下文第15.1.8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本规定为履行某项义务而规定的任何时间期限应适当延长一段与不可抗力情况对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相当的期限。
15.1.6 因不可抗力情况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情况妨碍或阻止某一当事方履约的时间长于自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日起_______天,则各当事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定的条件或经相互议定终止协定。如果在自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日起_______天内各当事方不能就这类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或不能经相互议定终止协定,则任何当事方均可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协定。
15.1.7 协商和减轻影响的义务
受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应作出适当的努力减轻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这类措施可能的效果支付适当的款额。各当事方应彼此协商,以确定为减轻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对各当事方的损失而应予以实施的合理的措施。
15.1.8 毁坏与电站的维修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情况对建设工程或电站造成了大大损害公司履行根据本协定所承担义务的能力的重大损坏,而且这种损坏未为保险所包括或可得到的保险收益不及时对这种损坏进行维修所需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则除非未予承保系公司未能根据本协定规定投保所致,否则,公司在双方就电站建设的完工或维护的条件达成协议以前没有义务完成电站的建设或对其进行维修。除非这类协议可在合理的范围内期待确保公司投资的经济收益能基本得到保证且不致受到重大影响,否则,公司没有义务接受任何此类协议。在发生这种不可抗拒力情况时,各当事方应迅速秉诚开展讨论,以期达成此种协议。
15.1.9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的终止
如果在这类讨论开始后九十(90)天内各当事方不能就电站建设的完工或维修达成协议,则任一当事方均可在事先发出书面通知三(30)天后终止本协定。在发生这种终止时,各当事方即均不承担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如系在终止后仍明确有效者除外。
15.2 对文件的权利
15.2.1 电管局文件
电管局向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主要根据这类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编制的文件或计算机程序,应为电管局的财产。这同样也适用于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公司不应将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目的。除非电管局和公司另有协议,否则,在特许期到期时应将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退还电管局。
15.2.2 公司文件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主要根据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编制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应为公司的财产。这同样也适用于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电管局或其委派人在电站移交电管局或该委派人后,在对电站的运营和维护方面应有权得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复制件的复制件和一份已全额交费且不需付版税即可加以使用的许可证。
15.2.3 守约
各当事方应确保所有能利用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者均能遵守本第15 .2条的规定。
15.3 保密
无论哪一当事方或其代理人所得到的本不属于公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文件(不论是金融、技术还是与其他方面有关的),均应予以保守机密,且不得在未得到另一当事方事先的书面核准情况下向第三方或公众泄露,但法律要求者除外。这一禁制不应妨碍任何当事方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发布与项目进度有关的且其中所载并非敏感性资料的新闻。本规定在本协定终止后仍应有效。
15.4 合作义务
当事方彼此间应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定的各项目标。凡某一当事方要求另一当事方给予同意或核准时,不应无理加以拒绝或延误这种同意或核准的给予。
15.5 防止不当付款的声明
15.5.1 公司声明
15.5.2 电管局声明
电管局郑重表示、承诺、保证并声明:
(b)公司不应在已知情的情况下允许将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工程承包给身为电管局官员或雇员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授予或项目管理的任何这类官员或雇员的近亲(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中的任何人,只要这样做就为不合法或会造成利益冲突。
第16条 终止
16.1 由电管局提出的终止
16.2 由公司提出的终止
下述情况如果并非因公司违约或不可抗拒力情况所引起,应属于如果不在允许的期间内予以补救即应赋予公司以在向电管局发出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协定的权利的电管局违约情况。即,如果电管局违反其根据本协定规定所承担的任何重大义务且未能在收到公司指明这一违约情况并要求电管局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对此种违约情况实行补救。
16.3 通知贷款人
发生第16.1或16.2条项下违约情况时,各当事方应迅速将其就这一违约情况同另一当事方或来或往的一切通知的副本提供给贷款人,但应要求电管局将这类副本仅向贷款人的一位代表或代理人提供。
16.4 贷款人的权利
在财务交割前后且融资文件仍然有效的期间,电管局不应在未先给贷款人以补救公司违约情况的机会并给予贷款人以本第16.4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终止本协定。贷款人可进行要求公司进行的任何支付或采取要求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动,其作用与公司进行或采取的相同。如果贷款人未能或不能或不愿在收到第16.3条中所述通告后三十(30)天内对公司违约情况进行补救,电管局可立即终止本协定。此种终止应自向公司或贷款人代理人或代表送交这一终止的通知之时起生效。
16.5 补救的累积性
本协定所规定的当事方终止本协定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排除该当事方进行本协定所规定或按照法律条文规定的其他补救。补救是累积性的,而且某当事方对一种或多种补救的进行或不进行不应限制或排除该当事方进行其他补救或构成对其他补救的放弃。
第17条 责任和赔偿
17.1 相互赔偿
对于因赔偿当事方履行本协定的情况所引起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赔偿责任、损坏、损失、费用和任何性质的有关人身伤害和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的索赔,各当事方应给另一当事方以赔偿、保护并使其免负赔偿责任,但此类伤害、损坏或损失系寻求赔偿的当事方的疏忽或有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者除外。
17.2 环境损害
公司应对由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给电管局以保护、赔偿和使其免负赔偿责任,但此种损失、费用或索赔纯系由电管局的疏忽或有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者除外。
17.3 义务的继续有效
第17.1和17.2条所规定的各当事方的义务在本协定到期或终止后就此种到期或终止之前所发生的任何行为、不行为、问题和事项而言应继续有效。
六、转让;合同的核准
第18条 协定的转让
18.1 由电管局的转让
电管局不应在未事先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根据本协定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本第18.1条并不妨碍电管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其他政府部、司、主管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行政分部门或全部或大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分部门所有的任何公司进行合并或联合或向其转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受让人或合并后实体应负责履行本协定规定的电管局的各项义务并承担这方面的全部责任。
18.2 由公司的转让
公司不应在未征得电管局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根据本协定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是,为了项目融资安排或再安排的目的,公司应有权根据本协定或任何其他项目文件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并为贷款人设立这些权利和权益的物权担保。公司不应在未得到电管局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设立或允许设立针对根据本协定或任何其他项目文件规定的或对电站的权利和权益的任何其他物权担保、留置权、抵押权或资产债权。
第19条 合同的核准
19.1 合同的核准
公司不应在未得到电管局事先的书面核准的情况下订立除附录17中所列合同以外的任何需要的合同期间支付超出_______的款项的合同。
19.2 核准程序
公司的合同核准请求中应包括关于提议的承包商。合同主题事项、用以选定提议的承包商的方法和根据第14.8条利用中国承包商等方面的资料。电管局应在其收到公司的请求书后十五(巧)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公司。如果电管局未能在此10-15天期间内采取行动,即应认为该项请求已获核准。
19.3 合同核准的效力
电管局对某一合同的核准,并不解除公司根据本协定规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赔偿责任。
七、争端的解决
第20条 解释规则
第21条 争端的解决
第22条 杂项规定
〔盖章〕 鉴证人:_____________
鉴证: 姓名: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名称〕
鉴证人:_____________
鉴证: 姓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bot特许权协议篇五
框 架 协 议(标准版)
甲方: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政府
乙方: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授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项目公司 “______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期)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30年[不含建设期],按通行的bot方式运作。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独立经营,甲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利润分配。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能正常运行的本项目无偿的移交给甲方。
2、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自行负责投资建设、经营本项目,本项目投资方为乙方或乙方授权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上述所有权和本项目相关权利,但抵押期限不能超出特许经营期限。
3、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甲方承诺不在同一地区内批准建设从事相同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类其他项目,且不得允许存在与乙方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公司及其他行业机构)。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期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吨,投资预计为万元人民币;
二期扩建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吨,投资预计为万元人民币;
……
3、本项目一期建设用地面积亩,由甲方以行政划拨的形式无偿提供,使用期限为年(即建设期、试运行期与特许经营期之和)。考虑到本地区生活垃圾增长因素,甲方同意另在本项目周边预留亩土地,作为乙方项目二期扩建用地,预留年限年,甲方同意在乙方进行二期扩建时将上述预留土地以行政划拨形式提供给乙方。
三、合作条件
1、投资额:总投资额万元(一期),投资额以初步设计的相应概算额为依据,实际投资额以工程结算审计为准。
2、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单价为元/吨,垃圾处理费由甲方指定本地财政每月与乙方结算。项目投产次年起,垃圾处理费单价随物价指数相应幅度调增,具体在双方《特许经营协议》中详述。
当乙方运营本项目出现非经营性亏损或因当地物价指数变化使乙方运营成本大幅度提高时,双方应参照建设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调整垃圾处理费单价,或者给予乙方适当补偿以确保乙方保本微利正常运营、维护本项目。
4、(如有)本项目投运后产生的炉渣、蒸汽、热水等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安排使用并积极协助优先推广应用。
程,并提供技术品牌和模式专利。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立经营核算,保障本项目连续、可靠、安全的运营,自行承担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乙方全权经营项目公司,出于投融资及企业发展目的,可以依法变更项目公司股东。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装运,保证每日将合乎质量及数量要求的生活垃圾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垃圾储坑内。甲方保证每日向乙方提供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垃圾数量(一期)不少于吨的保底量,不足保底量的按保底量结算处理费,超出保底量则按实际数量结算。
2、甲方应完成本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公共管理机构规定的各种相关许可和批准,以便双方履行本协议之需;同时,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及时办理项目用地地勘、项目的前期报批、环评、立项、可研等所有手续,获取所有必须的许可和批准,以便乙方如约履行本协议。各项许可、批准及手续的详细取得时间按《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执行。
若因本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出现问题、相关项目用地使用权取得出现问题、市政规划调整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投入的所有损失。
3、基于本项目属环保公益事业性质,甲方应负责将本项目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或重点项目。甲方应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发电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享受政府招商引资及公益(环保)项目的优惠政策,给予本项目享受土地、税收、立项等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和当地对同类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甲方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予以明确。
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向省发改委申请立项、批文、上网电价的报批及获得优惠待遇,争取上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财政资金补助。
以本项目申请并取得的各项资金和财政补贴补助,无偿、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申请到的国债资金按规定要求提供给本项目使用。
护本项目所需的公用设施服务,如供水、排水、供电等,甲方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对优惠政策进行详细约定。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员工膳食、住宿交通、生活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5、本协议签订日后,甲方应成立由同级政府领导任负责人的专门工作小组,并指定一职能机构及负责人员与乙方进行日常工作对口衔接,具体负责协调本项目审批等相关事项,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投产。甲方应负责本项目全部建设、运营期间的关系协调,协助协调解决与当地各有关部门及群众的各种事项。
6、甲方负责最迟于前完成项目用地所涉及的拆迁安置、“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以及相关土地变更等手续,接至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的道路、供电、通讯、排水、排污,并完成场地平整。项目如需采用自备井取水,甲方给予办理取水批复手续,保障可用水、电量达到项目建设、生产需要。以保证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项目公司能正常开工。
7、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全力协助解决本项目发电并网供电事宜。红线外电力接入系统由甲方负责与电网企业沟通并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8、如因炉渣砖市场受限,过剩的炉渣填埋到甲方无偿提供的填埋场,填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完成注册本项目公司的相关手续。
2、项目开工时限要求:乙方保证在取得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项目的可研、环评、立项的批准以及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批复及《施工许可证》后,及时与甲方书面确定开工日期。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双方无法确定开工时间或不能及时确定开工时间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定。试运行3个月后正式投入运营。乙方应按期完成建设,保证项目如期运营。
4、乙方负责本项目整体技术方案、设备、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本项目垃圾焚烧处理标准应完全达到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
5、乙方的垃圾焚烧工艺必须按国家规定安装在线检测系统,并接受甲方环保部门的监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排放不合格,环保部门将依照项目规定处理。
6、如国家进行生活垃圾焚烧控制标准调整修改时,乙方须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保证达到新的排放标准。与此相应,甲方应提高垃圾处理补贴费,以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保证投资者合理的回报。
7、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垃圾处理厂经营管理的监督,提供有关运行和排放的记录数据,若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达成的唯一有效的框架协议。
2、本协议具有排他性,在此期间,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协议。
3、在本项目公司注册后60日内,甲方应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及相关文书,本协议所有精神均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具体体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精神,并共同遵守。《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刻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甲方应负责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本项目用地的征用和“七通一平”工作,具备施工条件。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若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为乙方取得土地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需向乙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文字为中文。
或在《特许经营权协议》及相关文书体现,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在本协议生效的一个月内,在本协议基础上甲方与乙方指定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甲方(章):
代表:
年月日
乙方(章): 代表:年月日
bot特许权协议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x保证:____________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____________
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1托县至兴和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____________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xx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4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协议书格式。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托县至兴和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托县至兴和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托县至兴和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务区)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运营
第十条 公路养护
1.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3公路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公路养护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路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公路投入运营后,公安、煤炭、林业、畜牧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关闭托县至兴和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后给予及时答复。
11.3车辆通行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公路的使用者(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费。
11.3.1在收取通行费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3.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在托县至兴和上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3.3托县至兴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为防止车辆严重超载,公路遭到破坏,保证行车安全,该公路收费方案原则为:____________按车载计重收费,以收费价格调控运输者自觉合理装载运输。
11.4在特许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在允许第三方在公路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与本项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当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公路(含一级公路)。如托县至兴和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满足不了车辆运行,经可研论证确需重新修建另一条公路桥或改扩建公路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以适当的模式负责该公路桥和公路的新建和扩建任务。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托县至兴和县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内蒙交通厅、内蒙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沿线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指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沿线两侧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下同)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托县至兴和xx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托县至兴和(征地范围内)两侧的非公路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厂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托县至兴和接收机构。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权负责该公路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托县至兴和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托县至兴和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连接托县至兴和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以保证通往托县至兴和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确保沿线各级政府及部门颁布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和对本协议之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托县至兴和县xx段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1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万元赔偿。
18.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8.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因补修返工造成延误通车的,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相应的减少收费天数。
第八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2.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2.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2.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2.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托县至兴和县xx段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2.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2.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2.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3.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生效
2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内蒙古交通厅、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6]113号)
25.2.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5]77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bot特许权协议篇七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账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账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账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账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账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账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bot特许权协议篇八
发电即利用发电动力装置将水能、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热能、核能以及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转换为电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科普知识,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垃圾焚烧发电为什么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符合“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三原则。
1、减量化:垃圾焚烧后,一般体积可减少90%以上,重量减轻80%以上。垃圾焚烧后再填埋,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2、无害化:高温焚烧后可消除垃圾中大量有害病菌和有毒物质,可有效地控制二次污染。大量生活垃圾露天焚烧和填埋场自燃向大气中排放的二噁英,是同量垃圾经过现代化焚烧排放二噁英的几千倍。来自德国的研究显示,当垃圾被运往焚烧厂时,二噁英单位含量就已达50纳克,生活垃圾经过焚烧后,垃圾中原有二噁英得到分解,向空气排放的二噁英不高于0.1纳克。
3、资源化: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热能可用于发电供热,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垃圾发电不但能变废为宝,产出电能,还能节约煤炭资源。国际上通常认为垃圾的.平均低位热值能达到3000千卡/千克,标准煤的热值是7000千卡/千克,大约燃烧2.3吨垃圾可节约1吨煤。我国的城市垃圾以生活垃圾为主,含水量较大,热值只有1000千卡/千克,但即便如此,焚烧7吨垃圾也可节省1吨煤,假使全年城市垃圾的一半用作焚烧,则可省煤2000多万吨。
垃圾焚烧发电污染物如何处理?
污水怎么处理?
垃圾储坑产生的污水(即“渗滤液”)约占垃圾总量的25%,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经过“厌氧发酵+好氧反应+超滤+纳滤+反渗透”组合工艺处理才能达标排放。垃圾源头干湿分类,可以减少末端渗滤液产生量。
烟气怎么净化?
垃圾燃烧产生大量的烟气,通过向炉膛内喷洒尿素溶液,向烟道内喷洒熟石灰粉末(或石灰浆)、活性炭粉末,通过布袋除尘器过滤和氢氧化钠溶液洗涤,实现对烟气中粉尘、nox、hcl、sox等污染物的去除。
飞灰怎么稳定化?
飞灰主要是布袋除尘器过滤下来的粉尘,约占垃圾总量的1~3%,吸附了大量的重金属,是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必须经过稳定化处理。常用方法是利用化学螯合剂“锁住”重金属元素,使其不能释放到土壤和地下水中。
炉渣怎么处理?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过高温无害化处理,再经过磁选等分离后,可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比如可以作为路基材料或制作砌块、行道砖,不能综合利用部分可送至卫生填埋场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