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规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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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规定篇一
1、事假
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并给予教师每周一晌自由支配时间,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
2、病假
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
教师初婚的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不超过一周;再婚的凭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天。
4、产假
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 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计划外生育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5、引流产及绝育手术假
教师引流产或做绝育手术的可请此假,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周。
6、陪护假
教师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的可请陪护假,请假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7、丧假
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期限为三天。周年时准假一天,三年时准假两天。
8、房屋修建假
教师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请此假,期限不超过一周。
9、其他假
除以上原因,教师需要请假的(如自学考试、职称晋升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假期。
10、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姜楼小学教师请假单”。
11、请假不超过三天的,本人自行调好课,事后补上;请假超过三天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其他教师上课。
12、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中心校批准;请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报教育局批准。
13、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14、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权限,不准越权准假。
15、学校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中心校批准,并安排学校部门负责人代为处理学校工作;学校部门负责人请假要报校长批准。
16、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7、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请假规定篇二
(一)年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其休假时间为: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干部职工年休假,一般为本地休假,如果到外地休假,应在休假审批表上说明。
3、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只限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累计。
(二)婚、产假
1、干部职工结婚,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程序审批。婚假3天,晚婚假18天(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具备晚婚假,总婚假为21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女干部职工休产假须填写请假报告,假期为6个月。其配偶护理假为一个月。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同志,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结婚第二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事假、病假
1、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2、因病请假的,须写出请假报告,并附三等甲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3、患有抑郁症、精神病者,如在家休养,请假时除持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外,其亲属要将监管责任书一并递交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一)县(处)级休假请假须报局长批准。
(二)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局属二级机构正职领导请假,2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3日以上经主管副局长、主管人事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属各级正职离开xx一律按程序报局长批准。
(三)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二级机构副职领导请假,需写出请假报告,2日内由科(室),二级机构主要领导批准,3日内报主管副局长批准,4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四)机关、二级机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请事假,2日内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4日报主管副局长批准,5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五)凡5日以上病假需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病假报局长批准。
(一)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姻法》、《劳动法》和xx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洛办文〔2007〕61号)文件,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二)全局干部职工各类假期批准后,须将请(休)假报告交局人事教育科登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类假期结束后,本人需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需办理续假手续,不得出现"口头"请假、批假现象。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按程序办理。
(四)干部请(休)假时应主动安排好工作,向科(室)领导或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并留下联系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
(五)凡干部外出学习、培训,需到人事教育科登记。干部出境、出国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人事、纪检部门备案。
(六)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的请(休)假管理责任主体是主管科室、二级机构的主管局领导和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探亲假不适用于xx市地区。
(八)请(休)假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和干部个人考核体系。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局人事教育科。
员工请假规定篇三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树立本公司的良好形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公司有关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能擅自离岗、串岗。
二、请销假制度。全体员工要做到有事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一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书面请假的,须先打电话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写假条,但事后请假无效。
三、公司职工请假天以内(含天),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小组长签字后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天以上(含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董事长审批,不得越级请假。请假得到批准后,须持请假条到考勤人员处备案,否则请假无效,按照旷工处理。员工请了假,应按批准的.时间,按时返厂,否则按旷工处理。出差或外勤人员因公外出的,须提前告知考勤人员,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四、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达小时以上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虽然写了假条,但未经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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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员工请假规定篇四
1、保安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和调班。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或主管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2、保安员如有事外出2个小时以上的需写请假条,报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开。
3、保安员请假外出1天的需填写请假条,并向主管讲明去向和事由及归队时间,报管理处主任批准,主管做好记录并妥善安排好值班。
4、保安员请假外出1天以上的`需填写请假条,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2―3天的需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主管应问清事由及去向和归队时间,并做记录,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及时向各级汇报情况和销假工作。
5、保安主管请假需填写请假条,合理安排好工作后,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2―3天的需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主管应说明事由及去向和归队时间,归队后应及时向各级汇报情况和销假工作。
1、保安人员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同意后后报管理处主任审批,配备的服装及物资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转正后提出辞职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次日起方可离职。
2、保安辞职未获批准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结算任何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辞职获批准后必须在1天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辞职人员在未获批准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从事服务工作。
员工请假规定篇五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8天,包括周末也法定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员工请假规定篇六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中秋节
6.国庆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三)结婚: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二天。
(四)分娩: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三)经理人员由经理助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一、年休假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4、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不享受年休假。
二、事假
三、病假
四、其它假
五、销假和续假
六、休假请假程序
凡休假、请假人员必须填写《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向办公室备案。
员工请假规定篇七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员工请假规定篇八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如因病或因事需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1、婚假:3天
2、丧假:直系亲属因故死亡,可请丧假3天(不含往返时间)。
3、产假: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假期含节假日),小产假7天。
4、病假:因病不能上网,需持医生证明请假,请假期限视病情而定。
5、事假:个人因私事确需请假,其请假期限依情况而定。
1、一天以内(含一天),各处室主任审批。
2、三天以内(含三天),经处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3、三天以上,经处室主任、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4、行管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
凡需请假者,先到相关处室领取请假单,自己填好后依据请假时间逐级报有关领导审批,再将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查。完成上述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假毕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超假而又未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同意,私自调课、调工,以旷工论处。
2、产假期间,聘任人员及发档案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其他人员只发基本生活费。
3、请事假1天,扣发一天工资;请病假1天,扣发半天工资;无故旷工1天,扣除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当月总工资50%;旷工3天,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旷工4天,作辞退处理。
4、请假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其续聘或解聘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