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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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一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开除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并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 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篇 分
则
第四章
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
(—)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六)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单位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
第三十六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 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章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六条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第五十条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与企业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六条 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企业领导人员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八)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
第六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 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六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出国、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六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纠正;数额较大或者拒不纠正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第九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的,对直接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对直 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
第六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损失重大的,给予降职(级)直至开除。
第六十九条 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十章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十条 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一条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二条 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 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四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五条 包养情妇(夫),或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直至开除。
第七十六条 参加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参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
第七十七条 吸毒、贩毒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贩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七十八条 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包庇严重违规违纪员工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八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八十一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篇 附
则
0 第八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党员员工,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 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 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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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三
一、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员工处罚原则、处罚执行按《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的规定执行。
三、员工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四、处罚员工时,可分别实施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也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实施经济处罚;员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可追加经济赔偿责任。
五、罚款: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关规定的,处以10元(含1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并处500元罚款。
六、警告: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关规定、被处以50元以上、130元(含)以下罚款的,给予行政警告处罚一次。
七、记过: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关规定、被处以130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罚款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一次。
八、记大过: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尚未构成开除者,予以行政记大过处罚一次。
1、连续旷工两天,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4天的;
2、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4、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损失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6、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九、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罚
1、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的;
2、自第一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计,12个月内累计受到行政警告处罚4次、或行政记过处罚3次、或行政记大过处罚2次以上的;行政警告处罚2次可计算为行政记过处罚一次,行政记过处罚2次可计算为行政记大过一次。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四
(v1.0)
文件编号
编制单位
审 核
hf/hr 2015[23] 组织人事部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物质处罚与非物质处罚相结合。第三条 有错必纠,处罚分明。第四条 以事实为依据。
第五条 处罚积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与奖励积分相抵。第六条 员工享有举报权和申诉权。
第七条 各级单位只能在本单位授权内审核、审批处罚。
第八条 超出本单位授权的处罚,需按授权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下发。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惠丰全员。
第十条本条例适用事项为内蒙古惠丰医药有限公司内部之日常处罚、年终评议等所 有涉罚之情形,已经纳入月度绩效考核中的事项不再纳入本条例。
第三节
处罚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罚分:根据处罚的不同档次,公司分别设定了四个不同的行政处罚分值(2分、5分、10分、20分)。
第十二条 行政罚分具有累积效用,与员工薪酬升降及职位晋升相关,行政罚分直接默 认附带经济处罚。在一定考核期内,处罚积分与奖励积分遵循“小奖不能抵大过”的原则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三条 处罚的基本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停职察看、解雇。
第十四条 通报批评,指因员工存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司以发文通报的形式予 以公开批评。
第十五条 警告,指因员工存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司对其进行警示并要求其纠 正违纪行为,同时扣罚该员工行政分数2分。
和处分,同时扣罚该员工行政分数5分。
第十七条 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罚的,最近12个月行政处罚分累计达到 12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累计行政处罚分系指净罚分部分,非系与行政奖励分相抵后得分)。
第十八条 记大过,指因员工存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司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记 载和处分,同时扣罚该员工行政分数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给予行政处罚20分。被记大过者,从处罚决定日起一年(连续12个月)内不得升职。
第十九条 降职降薪,指受罚人职位、职级及薪酬将视违规违纪情节被降低1-3级。受到降职降薪处罚起一年(连续12个自然月)内不得升职;如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问题的,将直接给予解雇。
第二十条 停职察看,指受罚人自处罚决定日(含)起至停职察看期满为止,暂停其 任何职务,停职察看期一般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在核算阶段性绩效奖金时,被停职的时间从核算时段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解雇),指由于受罚人达到公司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所 协定之情形,而被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以上处罚方式均备载于员工档案。
第二章
处罚分则
条例中列示的违规违纪事项处罚,为针对该行为的标准处罚,如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视具体情节,公司可给予上一级或更高级别的处罚。
针对以下事项,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赔偿,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损失,公司同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并向上级管理者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对违规违纪行为提供协助和配合的人员,按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并追究上级管理者责任。
对经核实任职期内无过错责任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和连带管理责任。主动发现、查处或积极上报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本分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停职察看、解雇。
第一节
通报批评
员工存在本节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200元以内的处罚。通报批评不影响员工的加薪升职。
2、不爱护公物,使用公共资产处理私人事务的(未造成经济损失);
3、责任区卫生不符合要求;商品及物资(含个人物品)码放不规范;
4、日常工作中因服务不到位、态度恶劣等,受到员工投诉的;
5、收取各项费用不力,导致欠收的;
6、为其他违规违纪人员请托求情的;
7、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情节较轻微的行为。
1、未按公司制度及流程召开、主持、组织、参加各类会议的;
2、未按公司规定进行盘点、对账等工作,经查未造成账实不符的;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轻微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将被给予 通报批评。
第二节
警告、行政扣罚2分
员工若发生本节“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行政扣罚2分,并给予200元(含)-1000元(不含)的处罚。警告处分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处罚生效之日起连续12 个月),有效期内不影响员工的加薪升职。
1、着装或仪容、仪态违反公司规定且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2、不按考勤制度办理各项考勤手续的;
4、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员工之间团结的;
6、违反公司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的;
7、服务态度恶劣、行为举止或承诺不兑现等直接引发顾客投诉的;
8、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性质较为严重的行为。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的;
3、工作中出现纰漏、错误,月度超过3次或致使员工、客户投诉的;
4、未按文件流转要求流转文件,发生延迟、缺漏、超范围流转的;
7、不配合部门间工作,互相推诿的;
8、赠品未按规定在促销活动前配发到门店的;
9、赠品、物资、物料等采购未执行三方询价的;
10、赠品不入库、不执行系统发放的;
11、门店美化布置、广告宣传、赠品等未合理验收,存在数量差异的;
12、未审核签约资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以及合同终止后,违规合作的;
14、办理退换货或入库不及时的;
以下的;
17、采购不及时造成办公物资短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
18、违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规定的;
19、相关人员未严格审核,造成应付账款出现借方余额的;
21、未按规定将各类印鉴分开由专人保管、使用的;
22、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按时归还及收回公司借款、赊款的;
24、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较严重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
第三十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赔偿,公司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节
记过、行政扣罚5 分
员工若发生本节“中度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行政扣罚5 分,并给予1000元(含)-3000元(不含)的处罚。记大过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处罚生效之日起连续12个月),员工在有效期内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不能升职。
3、旷工 1天及以上,3天(不含)以内;
4、顾客首次客诉未接待或未解决问题,导致顾客投诉升级的;
5、唆使顾客投诉的;
6、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给统计工作带来不便的;
7、未按工作要求做好记帐工作,导致工作账目混乱的;
8、未按工作要求及时上交营业款的;
3、对公司各项调查工作不配合,制造障碍或困难,影响调查工作开展的;
4、不配合部门间工作,情节恶劣、造成负面影响的;
5、审核人员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
8、未按厂家随货同行单的价格办理入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实际执行的促销活动方案与审批的促销活动方案不一致的;
11、对外发布的广告内容信息有错误,影响公司品牌形象的;
12、员工未办理入职手续;未建立或建立虚假员工档案的;
14、装修材料、材质与预算批复不符的;
15、外租到期未按时收回的;
16、对于具有保质期的商品、赠品、礼品等,在到期前未合理处置的;
17、擅自报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
18、化整为零拆分报销各种费用的;
19、未按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安排行政用车的;
24、未按规定当日赔偿日常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短款,情节较轻的;
25、未尽职责,未经授权审批坐支现金的;
27、违反定金管理规定,违规结转、使用定金的;
30、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2、超授权任命,岗位调整及人员异动未按公司流程操作的;
3、超授权进行奖励或处罚的;
4、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用印或强迫用印、借阅的;
5、未经授权,未按公司制度规定随意调整更换展台位置,卖场布局的;
6、超标准、超授权发放赠品,造成公司损失金额0.5万元以下的;
7、未按照公司制度或规定私自出借发票的;
8、其他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名誉损失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中所列违纪违规行为较为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第三十七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四节
记大过、行政扣罚10 分
员工若发生本节“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行政扣罚10 分,并给予3000元(含)-5000元(不含)的处罚。记大过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处罚生效之日起连续12个月),员工在有效期内取消评优资格、不能升职。
1、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一贯自由散漫或有不道德行为;
2、弄虚作假,代他人打考勤卡或委托他人代自己打卡;
4、员工被投诉后骚扰、威胁恐吓顾客的;
5、将各类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规使用发票、收据、印章,情节严重的;
7、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2、未对合同及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合同履行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的;
9、因部门、门店监管不到位产生恶性或集中重大客诉的;
10、对投诉处理不当,相互推诿,延迟处理时间,引起负面影响的;
13、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较严重损失的行为。
3、未按公司制度规定随意调整更换展台位置,卖场布局,情节严重的;
4、其他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名誉损失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泄露公司机密,对系统运行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人为调节库存,逃避考核的;
4、窃取、冒用他人各类系统账号,造成公司信息数据泄露的;
6、拒报、瞒报、虚报或伪造、篡改通信统计资料的;
7、其他不诚实、不诚信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1、未经授权领导审批同意,私自选择合作的;
2、串通、包庇业务合作方与公司达成合作的;
3、对上述情况知情不报的。
第四十四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的,金额在5万以上(含),10万以下的,给予记大过 处分,同时行政扣罚10分。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恶劣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予 记大过处分,同时行政扣罚10分。
第四十七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节
降职降薪
员工若发生上述记过(行政扣罚5分)或记大过(行政扣罚10分)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降职降薪处罚,或可直接单独给予降职降薪处罚,并视情节严重性给予5000元(含)-30000元(不含)的处罚。
受到降职降薪处罚,如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问题的,将直接给予解雇。
第六节
停职察看
为便于公司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外部机构调查处理问题,公司可以在调查期间对有关员工进行停职处理。
停职察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有严重违规违纪、重大不诚实、贪污腐败嫌疑或失职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需停职察看的行为。
第七节
解雇
员工若发生本节任何一条“不可原谅违纪行为”,给予行政扣罚20分,予以解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入非法组织(如恐怖组织等);
4、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毒或酗酒、赌博的;
6、恶意诋毁公司、顾客、同事名誉,散布对公司污蔑性言论;
7、故意破坏团结,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8、连续旷工 3天(含)以上的或累计旷工 5次(含)的;
10、犯有偷窃行为的;
11、歪曲事实、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申诉人的;
13、违反营销活动规定,将原定赠送给顾客的赠品窃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14、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情节恶劣且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行为。
2、未按公司下发合同范本、相关审批意见及流程操作,擅自签约的;
4、将公司的有价资产、代金性质的资产转租、转借他人的;
7、业务人员故意销毁厂家报价单或书面调价通知等,造成公司损失的;
8、促销活动前未正确下发活动指导书,引发客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2、擅自对外出租或出借房屋(仓库)、对外提供仓储服务的;
14、未按规定期限内赔偿日常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短款,情节严重的;
16、商品不入库或库房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发货的;
17、私自倒卖商品的;
22、监察人员故意造成关键性证据灭失,且无法补救的;
24、监察人员在查处违规行为过程中,故意帮助行为人逃避处罚的;
26、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五十条 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额1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7、财务人员为谋取私利,私自向外泄露财务机密资料的;
9、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
10、其他泄露公司机密,对系统运行和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的;
3、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
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
7、进行非法交易、私卖等行为;
8、擅自扣留、挪用合作商保证金的;
9、在促销费、奖金等核算、发放过程中,存在侵占、截留行为的;
12、虚开、出售、倒卖发票的;
13、私设账户,出借银行账户的;
19、未经授权领导批准,私自对外招租,谋取私利的;
22、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23、以系统外收款形式侵占营业款项的。
(2)监察人员包庇违规责任人的;
(4)其他类似以上行为的。
(5)其他诸如以上行为的。
3、各类上报、申请事项中存在虚假信息,虚报伪造各项经营数据的。
(2)虚开、出售、倒卖发票,或转借、虚开收款收据的;
(3)财务人员冒充相关领导签字,私自开出支票或办理承兑汇票挪用资金的;(4)物流人员故意涂改或者伪造总部运价规定,或私自修订物流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5)其他诸如以上行为的。
6、上报设计验收资料时弄虚作假,上报虚假竣工照片、虚报制作单价等;
7、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
8、涂改、篡改、伪造各类对帐数据和结果的;
12、虚报、篡改、销毁数据资料,情节严重的;
13、其他严重的不诚实行为。
5、其他罔顾安全,情节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3、经授权领导审批通过,允许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外开设公司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时,员工本人未能主动回避的。
第五十六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第五十七条 已被停职察看的员工违纪行为经调查得到证实,或在停职后再度违纪,给 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以解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做出了受社会广泛谴责的行 为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第六十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极其恶劣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第六十一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者责任追究分则
为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保证各体系正常运营,规避企业风险,特针对公司管理中涉及管理责任的行为制定本分则,根据违规性质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本条例所述的管理者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垂直管理责任。其中:
1、领导责任:指各单位管理者在职责范围内,从行政管理序列所承担的管理者责任。
2、垂直管理责任:指各体系管理者在职责范围内,从专业条线对本体系下级单位所负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节
管理者责任追究原则
3、对于员工受到解雇或行政扣罚20分的处罚,将视情节按照公司授权流程追究上一至三级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上一级至上四级领导给 予行政扣罚5-20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管理者责任。
1、主动发现并上报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
2、主动上报并积极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
3、全部挽回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的;
4、举报其他严重违规行为,为公司避免、减少、挽回损失的;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第二节
一、虚报、造假
第六十五条 对攒票销售等业绩造假,逃避考核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责任人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对上一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处罚5 分;对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处罚2 分。
第六十六条 虚报伪造各类数据信息、协议、合同、印信资料等,虚报各类费用等严重 不诚实行为,对责任人解雇;对上一级主管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处罚10 分;对上二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处罚5 分;对上三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二、漏计漏收
第六十七条 对于漏计漏收金额在5万以上(含),10万以下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一 次,行政扣罚10分;给予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漏计漏收金额在10万(含)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解雇;给予上一级 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三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所述的漏计漏收的款项本身无合同依据或 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不视为违纪,不予处罚。
三、账外销售
第七十条 门店内发生账外销售,给予责任人解雇处理;给予门店店长记大过一次,行 政扣罚10分,并降职降薪;给予联管经理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并降职;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的,给予营销部长不低于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四、索贿受贿、盗窃、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刑案件
(一)索贿受贿
第七十一条
发生索贿受贿案件,在0.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解雇;对于上一级领导 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并降职,对上二级领导给予警告,行政扣罚2分。
第七十二条 发生索贿受贿案件,数额较大,在0.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 人解雇,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并降职;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并降职。
第七十三条 发生索贿受贿案件,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上一级领导解雇处理;对于上二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并降职降薪;上三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二)盗窃
第七十四条 发生一般盗窃案件,数额较大,在0.05万元至0.2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七十五条 发生重大盗窃案件,数额巨大,在0.5万元至2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 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第七十六条 发生特大盗窃案件,数额特别巨大,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 分;给予上二级至上三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 分。
(三)诈骗
第七十七条
发生诈骗案件,数额较大,在0.3万至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七十八条 发生诈骗案件,数额巨大,在3万元-1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第七十九条 发生诈骗案件,数额特别巨大,在2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或清退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解雇处理;对于上二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三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四)职务侵占
第八十条 发生职务侵占案件,金额在0.3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对于上一级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八十一条 发生职务侵占案件,数额较大,在0.3万至2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或清退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第八十二条 发生职务侵占案件,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同时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解雇处理;对于上二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三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五)挪用资金(含变相挪用资金)
第八十三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未达到《刑法》规定起刑点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对于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对于上二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对于上三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八十五条 其他涉刑案件应该追究管理者责任的比照上述情形严肃追究。
五、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外开设公司承揽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于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外开设公司承揽公司业务的行为,从横向及纵向两个条线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并在月度、半考核指标的扣减项中体现:对于员工本人及业务经手人触犯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分数,在绩效考核得分中扣除,同时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追究管理者责任,并在绩效考核得分中予以扣除。
六、严重泄密行为
第八十七条 对于泄露销售数据、促销计划、商品库存、连锁选址等商业机密的严重泄密行为,给予责任人解雇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给予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三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七、妨碍办案
第八十八条 违规行为发生部门未采取措施防止公司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对部门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扣罚10分,并作降职降薪处理。
第八十九条 违规行为发生部门或资料保管部门未及时保存或遗失、遗漏相关证据材料,造成违规行为无法查清,或者不配合支持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该部门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做解雇处理,对其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扣罚10分,并做降职降薪处理。对违规行为责任人有包庇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做解雇处理。
第九十条 主管部门和人员,在接到报案信息或授权通知、批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查处时机错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做解雇处理;对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扣罚10分,情节严重的做降职降薪、解雇处理。
第九十一条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节
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规行为人应按其所造成损失的4倍予以赔偿,同时追究上一至三级管理者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分别为:上一级管理者按损失金额的3倍予以赔偿;上二级管理者按损失金额的2倍予以赔偿;上三级管理者按损失金额《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22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的1倍予以赔偿。
第四章
处罚说明及申诉
第一节
处罚补充说明
第九十三条 各级单位需严格把控行政扣分的使用时机及力度,严格监控累计处罚分的变化状况,不可肆意滥用行政扣分的处罚手段。
第九十四条 连续12个月内员工处罚积分单次或经与奖励积分抵扣后达到或超过20分的员工,原则上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各级单位第一负责人需在员工单次或累计罚分达到20分(含)以上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绩效管理备案,并按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做解除劳动合同与否的确认。参与公司股利分配者取消其红利分配权。
第九十五条 连续12个月内员工处罚积分经与奖励积分抵扣后达到或超过15分的员工,将被降职,并且2年内取消提职涨薪的资格。各级单位第一负责人需在员工累计罚分达到15分(含)以上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绩效管理备案,并按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做降职的确认。
第九十六条 连续12个月内员工处罚积分经与奖励积分抵扣后达到或超过10分的员工,将被降薪,各级单位第一负责人需在员工单次或累计罚分达到10分(含)以上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绩效管理备案,并按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做降薪后薪资的确认。
第九十七条 单次处罚5分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内具备评选资格期间累积处罚相抵后处罚10分的员工,取消参加优秀员工评比,且半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评选。
第九十八条 试用期、代理期内,单次被处罚10分,或处罚相抵后满15分的,将给予延期转正的处理,延期时长按授权报批确认。
第九十九条 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灰色收入、侵占、盗窃等均硬性的诉诸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罚款,同时严格追究其上级和提供协助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一百条 对经查属实的处罚,员工本人拒不签字者,经公司组织人事部仲裁、见证人签字及上级领导审批后,处罚同样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停职察看的员工在被证实嫌疑不成立时,公司将无条件补发停职期间的全部薪水。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中未罗列的违纪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参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节
申诉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诉人必须以书面申诉函的形式进行申诉。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对任一次处罚向处罚签批人或其上一级单位申诉的权利。当处罚对象对事实存在异议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应于处罚通知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公司组织人事部提请书面申诉。如逾期,则视处罚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对员工申诉的接纳,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真复议,对申诉所涉之内容展开充分调查,对于由本单位签发的处罚,组织人事部原则上应于接到申诉函之日起5日(含)内以书面申诉回复书的形式回复申诉人。
第一百零六条 经复议证明申诉人申诉理由详实、充分的,可由签发处罚的部门出具撤销处罚或调整处罚的书面通知,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通知送达申诉人,并转送所在组织人事部进行相关后续调整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经复议签发处罚的部门仍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处罚有效,由所在公司组织人事部通知申诉人复议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 如对申诉回复书内意见有异议,申诉人可向公司监察部上诉。第一百零九条 上诉人必须以书面上诉函的形式上诉,并且应附申诉回复书。第一百一十条 申诉受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受理每一件上诉,对上诉所涉之内容展开充分调查,并且原则上应于接到上诉函之日起5日(含)内以书面上诉回复书的形式回复申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复议期间对当事人的处罚正常执行,待复议结果正式出具后,可根据结果进行相关调整。凡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复议期间进行待岗处理。凡当事人需缴纳的赔偿款超过个人月预期收入的,可酌情按比例分月进行扣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采取两诉终裁方式,上诉回复为最终裁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诉期限逾期,处罚生效,发文单位则不再受理申诉。
第三节
审批流程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处罚的审批流程参见最新《惠丰管理授权》执行,不得超授权审批、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不包含团队绩效考核、系统排名,相关内容处罚办法以相关制度或相关通知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下发后,遇到授权更改时,本条例中关于审批流程部分以新下发的授权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制度流程中关于处罚形式、标准与本条例相冲突的,以下发日期最新者为准,若争议较大或情况复杂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生效,原《惠丰处罚条例》同时作废。
《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25 / 25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五
2.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4.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处罚种类
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记过、辞退等(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警告处罚;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口头警告处罚将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行政记过处罚给予辞退处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未经授权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可接受
三、经济处罚标准:
1、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1、处罚程序
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经其部门领导确认、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受处罚人员送达处罚通知单,纳入人力资源部留档,记过(含)以上的处罚3日后在公司oa系统上公布处罚结果。
2、救济途径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六
为了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任何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
(四)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三条 因违规行为已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选择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3.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6.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3.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同责任人;
4.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 领导责任的区分: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致发生重大损失或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责任认定程序
第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
第二条 违规事实调查。
(一)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调查。
1、对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总经理带领被检举人的直接领导人组织实施。
2、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主管、厂长配合调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内部渠道发现违规行为的调查。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违规事实证明材料不充足的应予以补充调查核实,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材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 责任认定。
总经理、厂长、承担全厂重大违规行为责任认定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处理权限:
(一)批评教育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执行办理。
(二)经济处罚由总经理签字执行办理。
(三)行政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节 批评教育程序
第一条 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责令其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的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实施;诫免谈话由总经理、厂长共同实施。
第二条 批评教育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合并做出。
第三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稽核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条 经济处罚决定做出后,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规定复议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应建立登记制度。每宗经济处罚,处罚单位应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通知单最少应保持三联,稽核部门或处罚决定机构、财务部门、被处罚人各执一联。
第四条 经济处罚一般通过薪酬发放部门在违规人员的薪酬中代扣。所收罚款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实施经济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5元。
第四节 行政处理程序
第一条 行政处理决定由总经理与生产厂长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条 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可予以免职或调任。具体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被处分人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组织处理不服的,可向本级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查复议。
被调离原岗位、免职、解聘职务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违规人员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五节 复议程序
第一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总经理申请复议;总经理领头稽核监督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生效。
第二条 案情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做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1.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的;
2.不遵守单位职工行为规范或守则、岗位职责的;
3.影响或干扰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的;
2.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公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4.拒不执行上级单位(部门)或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服从的;
第三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1.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作设备、工具,浪费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和指挥,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
秩序的;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取消月满勤奖及年满勤奖,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予开除处分,并根据情况给与适当的经济惩罚:
1.盗用、挪用单位财产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2.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机会,转让业务,从中牟利,损害单位利益的;
5.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在严禁烟火的生产车间区域内吸烟或产生火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罚款。
7.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有贪污,侵占公款,受贿,敲诈勒索或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行为的10.其他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11.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上承担比例为损失额度的10~30%。具体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由公司根据损失的大小和事故的性质另行确定,每月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
事实,取得证据,调查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充分的申辩,再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处分建议,报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本办法经征求员工或者员工代表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七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经营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三、原则及定义:
(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司规司纪。
(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四、职责
(1)管家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3)管家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六、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七、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九、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十、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1)有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4)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十三、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
(1)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2)因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决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4)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5)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十四、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客户资料、经营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3)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4)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二次以上的。
十五、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1)偷盗公司货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失,经查证属实的。
(2)恶意破坏公司经营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3)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货品报废的(个人货品报废率在10%以上的;年内综合报废率在15%以上的)。
十六、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一至两个月。
(1)偷盗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的。(2)在公司范围内打架斗殴的。(3)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4)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
(5)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6)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人的。
(7)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实加暴力或实施3、4、5、6的行为的。
十七、部门或员工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降职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1)因个人失职造成经营混乱。
(2)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上班安排,导致工作延误。(3)
(4)部门返工率过高,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成本增加。(5)员工无法如期完成部门下达的产量定额导致部门货期延误的。
(6)部门收发或qc员失职导致不合格货品流入下家部门的,使下家部门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
(7)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造成部门生产混乱的。18.生产部门或员工因第十七条原因造成下家部门怠工,直接责任人在受到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视其情况赔偿下家部门因怠工造成的损失。
19.员工因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二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20.8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1.员工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降职并降5%--10%的津贴、留职察看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书面警告。
22.3遗失厂证或其他厂区适用的特殊证件不报,造成后果的 22.4乱动厂区或宿舍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造成后果的 22.5私自开启消防门。
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3.2上班期间吃零食或私自带早餐到厂区的
23.5不按规定排队刷卡或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妆或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佩带厂证。
23.6不遵守物品(人员)的放行规定,经强行通过门岗经劝阻无效的
23.11不按规定搞好车间或宿舍房间、床位的清
洁卫生
23.1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八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每天办公室必须进行卫生清理,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周一进行卫生大扫除。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值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电灯等。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10、会议期间,电话必须调成振动或静音。
11、打印机不得打印或者复印个人用品。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人力资源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各部门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人力资源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人力资源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人力资源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人力资源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规定篇九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员工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交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交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