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篇一
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从本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了住宅手册、建设方案和竣工公示三大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须有说明书和保修证。目前住宅使用手册正在设计编制中,将于年底印发实施。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统一监制。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了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及时维修。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了平面布局、房屋结构、特殊工艺、性能指标、管线走向等,便于用户根据生活习惯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个性化改造,为装修提供方便。
记者了解到,我市在20xx年就下发过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交房时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虽然大部分企业都能做到,但还是有部分企业随意增删手册条款,或者根本就不提供手册。因此,新条例将住宅手册纳入其中,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强制要求房地产企业交房时提供住宅手册,并使用统一标准文本,不得随意增删。目前该手册正在设计编制中,将于今年印发实施。
“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包含的各部分条款,明确宣告买房人的权利内容及范围,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作出合理约定,以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避免了日后奔波之苦。 ”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手册还为消费者购房后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与提示,使得购房者在维权时有了书面依据。
针对延期交房的问题,新《条例》也新增了两项制度,防止开发商的“拖延症”。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条件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通过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开发主管部门可以清楚掌握每个开发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建设内容和进度情况,对开发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现延迟的,及时预警并督促企业调整方案、加快建设,以保证项目按期交付。
还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此,《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要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明确标准、证明公示,确保验收结果阳光、透明,扩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便于业主维护合法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
(20xx年4月28日青岛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市)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工商、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七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开发经营进展情况延续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期限可以与项目开发期限一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予延续。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主要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将新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报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统计、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应当记载企业守法守信、社会监督与评价等信息,并同时记载其主要投资人的信用信息。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遵守情况应当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定期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管理、用地、融资、建设、预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应当对建设总量、供应结构、开发进度、旧城改造等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
土地部门在编制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
第十四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界定以及建筑节能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应当作为编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条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内容。
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公安消防、人防、地震、气象、卫生等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或者统一审查,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应当完成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具备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需要依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应当完成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具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项目前期支出费用、金融机构存款等凭据可以作为资本金缴存证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条件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
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分期制定开发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日内,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项目管理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方案实施以及调整、项目审查批准手续等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并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减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序和进度要求,拟定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清洁能源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进度进行建设和验收,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权属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属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由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地产成本价回购;属社区养老、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排使用,也可以由区(市)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回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回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产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由其依法约定或者委托的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保房屋质量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测绘报告以及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等文件和材料;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计价单位、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同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备案的合同共同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解除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明确注明房屋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特殊工艺、性能指标、管线走向、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承担主体,附具该责任主体提供的保证函。
第三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的保修期限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维修;买受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核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制定开发建设方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或者公示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篇二
一、挑战与措施
由于开发商前期的广告力度不够、市内售楼点不突出等原因,导致前来咨询的客户非常少。虽然x月份在__都市报做了1/2版的广告,登记了约有__组的咨询电话,但时间拖得太长(x月份才开始对外销售),许多客户都遗忘了这个项目或是已在其它楼盘购买了住宅。为此,公司与开发商进行讨论,决定为迎合“五一”黄金周__广场房展会,推出__套特价房吸引购房者并发放金卡,结果当天在展会现场就有__%的房源被意向定购,这也为__的公开认购积累了客户,x月份成功认购住宅__套,签合同__套。
1、成交客户的职业背景分析:目前的成交客户中以__及__占大多数,两者之和占总数近__%的比例。
2、成交客户的认知途径分析:主要的认知途径还是朋友介绍及广告媒体,两者占到__%。因此,本项目今后还要加大客户维系力度,多与客户进行沟通。此外,上网了解的也占到一定比例,但比例太小,建议今后须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毕竟本案的目标客户层次较高,网络对他们的影响力会比较大。
3、成交原因分析:“__平方米花园”及“有绿化环境”是项目吸引客户的两大重要原因。同时,相对不高的价格,极高的性价比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
4、未成交原因分析:离__市区较远及周边生活配套不完善一直是本项目的劣势,此次分析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二、工作感触
马上就要到__年年末了,掐指一算,我到公司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回想刚进__的时候就仿佛还是在昨天发生的事情。一年的时间公司在不断的发展,不断的壮大。
__年x月x日,第一次踏入百年这个“大家庭”,感到的是稀奇和新鲜;第一次从事房地产行业,由认识到熟悉,感到的是一种对工作的冲劲与激情;第一次到外地工作,感到了一点点的茫然和一点点的兴奋;第一次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感到了一点点的胆怯与陌生。__年是我学习的一年,学习接受新的事物和信息,学习与人沟通,学习“微笑服务”,自我感觉成绩不错。我坚信__年我会创造更好的成绩,会交出一份合格、满意的答卷。
三、收获与教训
__年虽然“动荡”,但我感觉非常充实。相比去年,今年的我思想更加成熟,思考问题更全面,在现场管理方面、房地产销售方面等有了一定的提高。在担任__的项目经理时,我根据自己的想法并结合市场动态及需求,制定了一份__的定价报告和__的认购程序。虽然写得不是很专业,但这是我第一次尝试写东西,而在这之前我所做的只是负责好销售现场的工作。通过写报告,我明白用心去了解项目,用心去参与项目每一个环节,尝试着用心去写每一个与项目有关的方案,才能完全融入到这个项目,了解其真正的卖点。
当然,有所收获就必然也有教训。在__别墅的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部与工程部联系不紧密,造成房屋朝向更改、位置变动却亳不知情,结果在推销过程中没有按实际情况介绍,导致客户要求退房。虽然通过我们的努力,客户最终没有退房,但这件事,却让我明白销售经理的职责重大,对己对销售员都不能一丝一毫的放松。
四、__年工作展望
在总结过去工作的不足之处时,也为新的一年制定了工作计划及目标。
3、培训销售人员,为公司培养出更多的有用之才;
走过“动荡”的__年,迎来“辉煌”的__年。__的每位成员都强烈感受到公司在改变,公司在壮大。首先是公司增加了新的“血脉”,让公司更加强大;其次是公司的运行体制也变得更加完善,从以前的销售与策划结合不够紧密,到现在每个项目都有固定的策划师跟盘,公司总部还增设了拓展部与招商部;最重要的是百年由代理变为开发成功转型。种种的变化都让我们雀跃不已,在未来的岁月里,愿我们与成功有约,与快乐有约。
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篇三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增了住宅手册、建设方案和竣工公示三大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须有说明书和保修证,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版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从本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了住宅手册、建设方案和竣工公示三大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须有说明书和保修证。目前住宅使用手册正在设计编制中,将于年底印发实施。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统一监制。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了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及时维修。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了平面布局、房屋结构、特殊工艺、性能指标、管线走向等,便于用户根据生活习惯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个性化改造,为装修提供方便。
记者了解到,我市在2019年就下发过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交房时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虽然大部分企业都能做到,但还是有部分企业随意增删手册条款,或者根本就不提供手册。因此,新条例将住宅手册纳入其中,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强制要求房地产企业交房时提供住宅手册,并使用统一标准文本,不得随意增删。目前该手册正在设计编制中,将于今年印发实施。
“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包含的各部分条款,明确宣告买房人的权利内容及范围,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作出合理约定,以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避免了日后奔波之苦。”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手册还为消费者购房后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与提示,使得购房者在维权时有了书面依据。
针对延期交房的问题,新《条例》也新增了两项制度,防止开发商的“拖延症”。《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条件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通过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开发主管部门可以清楚掌握每个开发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建设内容和进度情况,对开发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现延迟的,及时预警并督促企业调整方案、加快建设,以保证项目按期交付。
还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此,《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要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明确标准、证明公示,确保验收结果阳光、透明,扩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便于业主维护合法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
不少人在购置新房中,遇到开发商延期交付的状况。记者昨日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获悉,本月开始实施的新《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出现的最主要变化,就是新增竣工公示制度,明确项目交付条件;新增建设方案制度,防止项目延期交付;强化住宅手册制度,明确项目质量责任等,这三大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新增制度与购房者权益息息相关,参与《条例》起草的法律专家对此进行全面解读,让市民能够及时掌握维护权益法律依据。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纠纷。”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法律顾问孙强参与了该《条例》的起草工作,他说在房地产商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中,因为延期交付问题占了绝大多数。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要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以前采取的是备案制度,业主要了解房产是否具备交付条件需要自己到相关部门去查询,并且大部分人并不十分清楚该查哪些证明。”孙强说,新《条例》新增了竣工公示制度,明确项目交付条件,可以确保验收结果阳光、透明,扩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便于业主维护合法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
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篇四
1、施工单位务必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务必到达优良标准。
2、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务必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务必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务必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务必向甲方带给《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务必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带给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状况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务必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用心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务必有值班工长外,还务必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状况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带给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务必立即整改,一切职责由施工单位负责。
1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职责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所有进场材料均需带给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务必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持续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职责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14、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各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务必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搅拌过程中务必在搅拌机旁张贴施工配合比挂牌,并设立专人计量监控,夜间也不得例外,监督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索赔。
16、各施工单位务必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工作,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生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工地现场协调管理制度
1、各单位包括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带给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经甲方考察认定进入施工补充协议,方可安排进场。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务必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潜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
2、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务必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日24小时畅通,工地有人值守。
3、监理公司人员务必保证每日8小时以上现场工作时间,保证每一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4、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5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务必提交开工报告。
5、各施工单位务必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6、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状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务必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7、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职责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
8、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务必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9、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立即直接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10、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甲方制定的作为施工补充协议附件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甲方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11、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通知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将给予500—2000/项次。
工地现场会议管理制度
1、为了便于衔接,甲方实行现场周例会制度,以及不定期安排临时现场专题会,时间、地点由甲方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人员务必是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职责工长,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迟到者罚款50元/人,缺席者罚款100元/人。
2、与会人员手机均调为振动或关机,会场中手机不能发出声响,不得在会议场中接听手机,否则罚款50元/人。
3、甲方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职责制,即每周例会时提出下周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礼貌施工),同时检查本周计划完成状况。配合协调状况、约定事项的执行状况、材料供应状况、违规通报、各种材料、设备准备、重大问题的论证解决等。
4、会议记录由与会各方各自进行记录整理,会议当日之内务必构成正式文本报甲方进行汇总整理。
5、若会议中有重要决议问题可单独构成会议纪要,经各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认可后即作为合同附件,产生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工期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进度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
1.1开工日期:单栋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a、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因素。
b、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2、各施工单位务必在甲方总体工期控制节点前提下,于每月25日前报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上周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所有报送的进度计划文件务必由项目经理及职责工长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竣工日期的控制:
3、甲方另行安排的刚性进度指标务必按时完成。
4、竣工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5、按照合同,以及双方对工期控制节点的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使工期延误将处于1000—5000/天的罚款。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1、甲方在工地上统一设置配电房,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任何人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私自接近及开启动用。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需根据自身用水用电量的大小自备水电表,并准确记录起始数字,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
3、临时水电表安装位置应经甲方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4、水电线路的敷设应贴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5、水电抄表应于每月25日完成并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施工单位负责人给予签字认可。
6、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自付。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7、发现火警时候,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8、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篇五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也在加快,城市房地产开发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城市房地产开发在给人类提供物质保障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问题。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建设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和扶持普通居民住宅建设,控制开发建设高档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禁止使用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九条设立开发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四个等级,兼营和单项开发企业不定等级。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单项和兼营开发企业,二、三、四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开发企业非法收取费用,也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品房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作为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以划拨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项目转让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应当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商品房预购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预售人按照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购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与商品房预购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协议报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结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三)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七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预售的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含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当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销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不得向社会公开出售。
第三十三条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品住宅,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承担超过其资质等级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非法向开发企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开发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造成商品房不能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使用的,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开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县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五千元以上的,须报经上一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8日起施行。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篇六
第六章房地产权属办理与考核
第一节测定商品房面积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预售面积
1、总工室须在每期楼宇三层会验后3天内,将确认的实际施工图纸提交给预决算部和开发部。会验后确定的施工图含地下室、裙楼、住宅、天面、机房等平面图及阳台飘窗大样图,并加盖总工室章,总工室不得自行变更。没有及时提供图纸或未能按时索取图纸的,扣罚总工室主任、预决算部、开发部经理各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三层会验下发图纸后,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预售面积的计算;同时开发部委托当地房管局或房管局认可的测绘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并在三层会验后10天内取得预测结果,并于1天内提交预决算部复核。预决算部在7天内完成复核、协调并确认后,在1天内将面积确认结果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开发部没有及时取得测绘结果的,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预决算部没有按时完成审核的,扣罚预决算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确权面积
1、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开发部必须取得测绘公司实测的确权面积,提交给预决算部;并于10天内取得面积实测结果。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50元。营销部考核。
2、预决算部收到实测的确权面积后,须在7天内与开发部、测绘公司共同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名后1天内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备案。未及时复核,每延迟1天扣罚预决算部、开发部经办人100元,部门经理50元。由集团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开发部、预决算部必须准确做好商品房面积计算及审核工作,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必须控制在―0。3%至―0。6%(含本数)范围内。超过此范围的户数占该期楼宇总户数30%的,每超1%,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如其中又出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0至0。6%(含本数)或―0。6%(不含本数)至―3%范围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倘若出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每户扣罚开发部经理、预决算部经理各200元(注:面积误差比系指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差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之比)。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工程部未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1%以内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50元;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1%的,每户扣罚工程部经理2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二节确权考核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
得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否则,扣罚开发部经理5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6天内办理完毕房管部门的权属归档手续并具备查册条件。否则,每迟一天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八条《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每出现一次错误或漏项,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品房分户图出现错误或漏项,每出现一户,扣罚开发部经理10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三节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考核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财务部未能在收到营销部提供须开购房发票清单3天内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交营销部的,每迟一天,扣罚财务部经理50元。营销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一条财务部、营销部遗失购房发票(办证联),每遗失一张,扣罚财务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各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四节办理房地产权证考核办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营销部必须在确权归档后6天内,将整理完毕的该期楼宇办证资料报房管部门,并将房管部门收件回执及送案表复印后存档。每违反一次,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未能做好收件回执及送案表的存档工作,每次扣罚营销部经理50元(经催收未收到资料的除外)。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三条营销部必须在报案后45天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房地产权证》。如在46―60天内完成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5元;如在61―90天内完成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元;如超过90天完成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5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房地产权证》的报批过程中,每错报一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五条办理完毕的《房地产权证》出现错误,而报案人员未发现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发现错误而未在2天内报房管部门更改的,每户扣罚营销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一百二十六条营销部办证经办人员未分类管理好业主资料、回执,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备案证明》等办证资料遗失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每份扣罚营销部经理10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七章其它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在地区公司内部的执行由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并于每月底前汇总考核结果,每月5日前经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考核结果于每月8日前报管理中心备案。对于集团各部门的考核,由地区公司综合计划部汇总提出,管理中心负责考核。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地产开发方案及计划篇七
1、做好后期工程扫尾工作。
1)消防整改。消防工程已于20__年1月16日进行了初验,并提出了29条整改意见。在经过与消防部门的大量工作后,把整改数量由原来的29条减成8条。目前,该8条问题已完成大部分,预计于3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成,尽快申请消防复验。
2)节能整改。节能工程于3月12日进行了节能材料的实地检测,由于保温材料设计为岩棉,施工中改用聚苯板,不符合设计要求,经与检测单位多次沟通,基本可以给通过。另外楼梯间、地下室保温不符合要求,正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能够达到验收要求。
3)电梯整改。目前d楼、f楼电梯、b楼扶梯于20__年1月22日进行了验收,提出一些问题,现在已全部整改完毕,并进行了复验,基本合格。预计3月底可以拿到合格证。剩下的电梯3月底全部整改完毕,具备验收条件,已督促电梯厂家尽快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4)未完成工程。主要包括小区道路、围墙、附属用房、地下室地面、散水、台阶等,已与施工单位沟通,准备在本月22日做地下室地面,剩下部分根据天气及土层解冻程度陆续进行,争取按原计划完工。
5)已完成工程的维修及整改。目前完成工程的保护不到位,加之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问题较多,现已要求各家参建单位抓紧时间维修。
2、做好阳光·财富城工程验收各项工作。
1)消防验收。争取于月底报复验,下月初验收。
2)节能验收。正在做相关工作,争取尽快验收。
3)电梯验收。督促厂家准备对剩下四部电梯进行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整理资料,待三项验收完成后,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报告工作。
3、做好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1)工程方面:今年工程上主要工作是已完成工程的整改、维修和未完成工程的监督处置上。目前,项目部已进行了分工,由我负责主要的协调工作,张工负责抓技术、质量。对后续工作,加强监督,把各项目问题圆满处理好。
2)物业方面:目前,物业管理未全部接收,与项目部工作方面存在盲区,例如在公共设施的管理上,各种设备的使用上现在仍由项目部代管。因管理角度不同,导致管理混乱。该部分容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造成二次维修,与后续保修发生冲突,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投入。下一步工作上,项目部尽力做好配合工作,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陆续进行移交,做好后续维护等工作。
3)销售方面:做好销售部后勤工作。销售是今年阳光·财富城重中之重。项目部会全力配合,由我主要负责为销售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创造好的硬件环境,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增加销售额。
4)当代商城、华林超市的协调、配合。当代商城、华林超市主要是维修和处理各种突发问题。项目部已与两家企业建立联络关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部,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快速、及时的处置,为两方与精工公司的共赢发展打好基础。
5)对外的各项协调工作:阳光·财富城工程后续办手续、对外交际方面的事会比较多。项目部由我负责该方面工作,争取为公司少花钱,多办事,且办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