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技术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援助技术方案篇一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城乡广泛覆盖,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过程中创先进、争优秀,取得新的成效。
工作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地根据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出规划,又要采取分步建设的方式,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乡镇制定下设若干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工作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有成效地开展工作。2、统一标准,分步规范。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挂牌设计、统一制度上墙、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案卷归档的“四统一”标准,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对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规范。3、便民利民,注重实效。从着眼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着眼于贫弱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目的,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二、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拓展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
1.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主动为接访中涉及的相关案件和其他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二)强化窗口建设,落实便民措施
1.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和服务规范等方面,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
2.贯彻执行《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讨论稿)》,从人员、职责、制度等方面规范工作站、联系点建设,推动示范工作站、联系点创建工作。推行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系点联系申请、有关部门引导申请等申请形式,使困难群众获得更加简便高效的法律援助。
3.推行柜台式服务,发挥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功能。
4.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实行标准化审批流程。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完善与劳务输入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
5..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援助方法
1.全面提升网络服务水平。在政法专网系统,推进全案全员全流程应用,法律援助中心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案件即办即录、谁办谁录、全流程应用。
2.根据案情实际和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提供形式适当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减少讼累,促进和谐。规范完善援调对接工作,探索建立援访对接工作机制。引进心理咨询等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关注受援人的心理疏导,实现最佳援助效果。
(四)丰富活动形式,营造良好氛围
1.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便民服务窗口良好的公共形象。
2.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开展向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征询对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等活动,引入社会监督和公共评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业务技能,在创先中改进工作作风。
三、实施步骤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与管理:全县乡镇(街道)法律援助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司法所,是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之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全称为:××(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也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聘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或接纳法律援助志愿者。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范围1、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授权,受理、审查本辖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审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属于工作站所在地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可自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审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应当由县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出具初审意见,并指导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2、代拟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3、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和案件信息、工作动态报送工作。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建设结合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法律援助办案规程,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条件及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等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重要工作情况请示报告、案件集体讨论、奖优罚劣等工作纪律和服务承诺。要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印章;有各种法律援助专用格式文书、表格、案卷用纸等必需的办公用品;有必要的业务学习书籍资料;各项工作制度、职责、工作流程图表装裱上墙明示。
(四)加强培训,注重宣传。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合格的法律服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注重培养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宣传意识,以生动、典型的事实与案例开展宣传,让广大群众能够清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创新。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是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本县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办公室、处、科、基层科等科室负责人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中心。各中心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扎实推进活动开展。
(二)加强基础保障。要充分利用开展活动的契机,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建立与财政收入和办案量增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相应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要积极争取推进便民窗口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范标识。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业务装备水平,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活动的措施和成效,形成声势,为开展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八月)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三、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与人数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自治县、市)推广。试点单位的政府律师人数不限。
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
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辩护的。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2.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3.政府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6.政府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2.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3.法律援助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
4.法律援助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第一阶段:
8月中旬:调查摸底。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现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分布情况。
8月下旬:确定设立政府律师单位。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公务员的部门,可向市司法局申请成为第一批设立政府律师的试点单位。
单位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查。
9月中旬:举办政府律师岗前培训班,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9月下旬:总结第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
10月以后,待第一批政府律师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启动第二批政府律师试点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法律援助机构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转为公职律师,具体方法与步骤由市司法局拟定并组织实施。
九、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公职律师的设立与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援助技术方案篇二
本标段包括天书崖中桥、红尘峡小桥、小壶口瀑布吊桥;
天书崖中桥:桥跨组成为:5x13米,桥梁全长为75.04米。桥梁上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下部结构为:桥台采用u型桥台,扩大基础;桥墩采用圆形柱式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交角为45,桥梁纵坡为3.5‰。
红尘峡桥:桥跨组成为:2x13米,桥梁全长为34.04米。桥梁上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u型桥台,扩大基础;桥墩采用圆形柱式墩,钻孔灌注桩基础。
小壶口瀑布吊桥:桥跨组成为27m+27m两跨连续加劲梁悬索桥,桥梁全长69.4m,桥梁索塔采用门式索塔,钻孔灌注桩基础;重力式锚碇。
建设单位:汉中黎坪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陕西鑫瑞市政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交院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公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和其它安全施工的规定进行。
工程施工完全按照《公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和其它安全施工的规定进行。
1、杜绝因工死亡。
2、不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故。
3、不发生施工人员高空坠落、脚手架攀爬失手事故。
4、杜绝因施工造成的门路交通间断,管道、通信、电力管线损坏等施工责任事故。
(一)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坠落
导致高空作业人员坠落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导致伤者高空坠落原因不是因为物质不定而引起,而是伤者本人身板失稳造成坠落称为直接高空坠落,另一种是因为物质变型、移位、打击使身板失稳而导致坠落。
1、直接高空坠落形式:
(1)行走中被障碍物所绊而失足。
(2)在脚手架、爬梯上下攀爬失手而坠落。
(3)在管道、小梁行走运脚步不稳(如打滑、踩空)身板失控坠落。
2、直接高空坠落原因有:
(1)高空作业思惟不集中或开玩笑、追逐、嬉闹。
(2)酒后进行登高作业。
(3)因深度睡眠、苏息不足而精神不振。
(4)现场孔洞及高处边缘缺乏栏杆或盖板。
(5)高空作业不戴工具袋手抓物件而失足坠落。
(6)高空作业不扎安全带。
3、间接高空坠落表现方式:
(1)踩中易骨碌或不定物件而坠落。
(2)操作中用力过猛或猛拉猛甩不受力物件。
(3)脚手架上的脚手板、架子管因变型、断裂而失稳导致人员坠落。
(4)事情中梯子攀折或全部倒出下导致人员坠落。
(5)触电、物件打击或其它方式导致人员坠落。
4、间接高空坠落原因:
(1)高空作业地点无栏杆。
(2)通道上摆放过多物品。
(3)操作人员操作不妥。
(4)脚手架不按规定搭设,梯子摆放不稳。
(二)高空落物伤人事故高空落物原因阐发
1、起重机械超重或误操作高空维修高空维修高空维修造成机械损坏、全部倒出、吊件坠落。
2、各种起重机具(钢丝绳、卸卡等)因承载力不够而被拉断或攀折导致落物。
3、用于承重的平台承载力不够而使物件坠落。
4、起吊过程吊物上零星物件没有绑扎或清理而坠落。
5、高空作业时拉电源线或皮管时将零星物件拖带坠落或行走运将物件碰落。
6、在高空持物行走或传递物品时失手将物件跌落。
7、在高处割切物件材料时无防坠落措施。
8、向下抛掷物件。
1、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板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事恋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3、在墩顶、台顶以及其它危险的边沿进行作业,临空一壁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4、在没有脚手架或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作业,高度跨越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靠得住的安全措施。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健壮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法律援助技术方案篇三
从表2可知,母液主要化学成分为氯化钠与硫酸钠,且处于共饱和状态,根据含氯化钠与硫酸钠水溶液的三元体系相图,当温度下降时,母液中十水硫酸钠(硝)溶解度下降明显,而氯化钠溶解度的变化幅度很小。
根据这一原理,利用冬季气温较低的自然条件,可大量提取出母液中的.硝。根据现场试验的结果和分析,当最低气温达-5℃左右时,母液中主要盐类含量见表3,自然冷冻析出的固体物主要组成见表4。从表3与表2的比较中,可以看到:母液自然冷冻提硝的效果十分明显,冷冻提硝后母液中硫酸钠含量明显下降,氯化钠含量有所上升。
从表3与表1的比较中,不难看出:自然冷冻提硝后的卤水已经达到原料卤水的标准,而且优于淮盐矿业供应的原料卤,完全可以回收,继续晒盐。
从表4中,可以看出:母液自然冷冻析出的固体物,是盐硝混合物,主要成分是芒硝,氯化钠所占比例很小。
依据上述分析,并利用我公司现有条件,确定了母液除硝技术方案为:利用秋季扒盐后的结晶池,经过自然冷冻后,使得母液中的大部分硝被提取出来,提硝后的母液回收到制盐卤台,参与日晒制盐,而提硝后的固体———盐硝混合物,用水力管道收盐机组进行清除。
2.1事前准备
2.1.1池板准备秋季扒盐结束后,选择作为除硝的结晶池应停止活碴,避免除硝时,将新长盐与芒硝除掉。
2.1.2卤水准备将日晒盐的母液用泵全部重新并到准备除硝的结晶池中。当强冷空气来临时,将母液灌池深度增加到(25~30)cm,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进点小雨(3mm以下),以保证芒硝的充分析出,减少氯化钠的夹带析出量。
2.1.3机械准备秋季扒盐结束后,迅速组织对水力管道收盐机组的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冬季收硝操作的顺利进行。
2.2冷冻后池内卤水的回收及硝的清除
2.2.1卤水的回收当芒硝充分析出、卤水中硫酸钠含量达10g/l左右时,回收提硝后的母液,可以调进卤台或其它结晶池,参与制盐生产中去。
2.2.2机械安装要求除不使用大架外,按照水力管道扒盐的要求组装除硝机械,调节好供卤阀门,保证淡水不漫出吸流机塘,连接好输送管道,保证淡水不漏进结晶池。统一使用定制的除硝大扒斗扒硝,与扒盐一样,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证收硝的效果。
2.2.3收集后固、液体的处理除出的固液混合物,经自然分离后,液体排进中心排淡河,经再次自然冷冻后,回收进卤台投制饱和卤,固体作为盐硝联产企业的生产原料。
2.3除硝后结晶池板的维护
2.3.1用无纺布卷成15~20m长龙,拖去除硝池板上的碴渣,达到池面平整、清洁、无杂物。
2.3.2及时进卤,清净的飘花卤慢慢进池,按冬季储卤要求,使结晶池卤深达到规定标准。
2.3.3整理滩场,清除杂物,达到文明生产的要求。
3.1避免了浪费同时符合环保要求
生产实践证明,矿卤日晒后的母液,经过自然冷冻除硝后,能够得到充分回收,使有限的矿卤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了资源浪费,同时符合环保要求。
3.2效益测算
根据冬季除硫实际情况统计,在60公亩结晶池中,对1500方母液进行自然冷冻除硫,可产生盐硝混合物约160t,回收母液约1200m3,效益测算见表5。从表5分析,母液自然冷冻除硫成本低、收益大。
生产实际证明,硫酸钠型矿卤日晒制盐后产生的母液,经过自然冷冻除硝后完全可以回收利用,且水力管道收盐机组用于大面积盐田收硝操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该技术工艺成功实施为实现母液回收再利、提高硫酸钠型矿卤的利用率提供一条新路径,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可以供同类型生产企业参考。
法律援助技术方案篇四
培训时间3-5天。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各团场务农人员等
二师党校
1、电子商务的概述
2、电商与传统营销的区别
3、电子商务对农产品销售的意义
4、农产品贸易与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相结合的发展趋势
5、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法律援助技术方案篇五
1、知识目标:使学生学会在幻灯片中插入视频、声音的方法;学会调整幻灯片的方法。
2、技能目标:能熟练地在幻灯片中插入视频和声音;掌握幻灯片移动、复制、删除的操作。
3、情感目标:使学生了解山东的景观名胜,丰富知识,开阔视野。
1、重点:向幻灯片中添加视频和声音的方法。
2、难点:向幻灯片中添加视频和声音的方法。
1、 向幻灯片中添加视频。
2、 向幻灯片中添加声音。
3、 幻灯片的移动、复制和删除。
1、知识目标:感受背景对美化幻灯片的重要作用,掌握各种背景的设置方法;培养学生设计为主题服务的意识。
2、技能目标:能够设置图片、文字的动画效果。
3、情感目标:了解家乡的历史名人的思想、事迹和影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
1、设置幻灯片的背景。
2、设置可选对象(图片、文字)的动画效果。
(二)难点:设置可选对象(图片、文字)的动画效果。
1、背景的颜色设置和填充效果设置。
2、背景设置对话框中应用和全部应用的区别。
3、对幻灯片中插入的对象的动画效果设置。
4、幻灯片的放映。
1、知识目标:了解超级链接在幻灯片中的作用;感受幻灯片切换在放映中的动画效果。
2、技能目标:学会利用设置超级链接来灵活组织幻灯片,增强多媒体作品的感染力。
3、情感目标:渗透地理文化教育及情感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
1、演示文稿中各幻灯片之间的超级链接的设置。
2、幻灯片切换效果的设置。
1、在文稿中各幻灯片之间建立超级链接。
2、幻灯片切换效果的设置及设置中应用和全部应用的区别。
1、知识目标:学会对制作好的多媒体演示文稿进行成品处理;学会评价作品。
2、技能目标:使学生能从各个角度客观、准确地评价多媒体作品,培养学生的综合评价能力。
3、情感目标: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喜悦,培养学生资源共享的意识;激发学生对信息技术学科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人生观、价值观。
1、对制作好的多媒体演示文稿进行成品处理。
2、作品的综合评价能力的培养。
1、作品的打包与释放。
2、作品的评价角度。
法律援助技术方案篇六
按照20xx年基层农技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补助项目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县玉米生产情况确保玉米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100%,促进玉米主导产业的发展,经县级专家组和相关技术人员编制、修改、审定,特制定玉米主推技术实施方案。
重点选择抗性强,产量高,耐密性较好的优良品种。以丹玉86、冀单28、弘玉9号、安玉13、瑞丰8号为主。
1、 实施“良壤、良机、良种、良制、良法”五良配套,把握“密植栽培”核心,主推“高产玉米良种、地膜覆盖、“313”增密种植模式、2×2玉米间作马铃薯或玉米间作大豆种植模式、测土配方施肥、辅助授粉、绿色化控、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八大技术”。
2、一增四改,即:增加种植密度,每亩种植4000株左右;改平墒直播为起垄沟播种,改常规种植为标准化间套种,改常规施肥为测土配方氮磷钾锌肥并重施肥,夏播玉米改麦茬套中为深耕整地播种。
3、间作套中,2×2玉米套马铃薯或玉米套豆,玉米套马铃薯播幅2米,行间距均50厘米,玉米株距30厘米,马铃薯穴距40厘米。玉米4400株、马铃薯3300棵。
4、春播玉米规范盖膜,播种前在冬耕基础上开挖施肥沟,沟宽7—8寸,沟深6—7寸。粗大有机肥施于施肥沟的下层,化学肥料匀撒于有机肥上,盖土做成低度瓦背型,将垄面土块整细整平,春季雨水较少,应把握盖膜时机做到足墒盖膜,等待播种。盖膜时四周用细土压紧,膜面光洁,采光面达70%以上。
5、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高密度栽培需要相应的增施肥料和科学平衡配方施肥的方法,以充分发挥品种的增产潜力,依耐密品种的特性、需肥规律、土壤肥力、目标产量等制定施肥方案,确定施肥数量和施肥方法,做到因地、因时、因产施肥。
根据县土肥站田间取样分析,高产创建示范区施肥量应保证氮20公斤、磷5公斤、钾8公斤。结合今年我县玉米生产实际,在施肥上应增氮、稳磷、增施钾肥,补充锌肥。
基肥:亩施优质农家肥2500-3000公斤。在农家肥中加1.5公斤硫酸锌混拌均匀一同施入。
种肥:亩施硫酸钾型复合肥(总养分含量45%)20公斤。随播种施入,种肥隔离。
追肥:在玉米大喇叭期追尿素35公斤。追肥深度10厘米,追肥后要复土。防止肥料损失。
采用玉米专用肥(总养分含量51~53%)亩施40公斤。此外还需补施粒肥,在玉米抽雄后开花授粉前追施速效氮肥10公斤。
6、综防病虫。以玉米螟,大小斑病、青枯病和纹枯病为防治重点,用频振灯或生物防治玉米螟虫,用低毒高效多菌灵和井岗霉素进行综合防治,实现无化害生产。
7、化控防倒。当田间玉米抽雄2—3%,亩用3 0毫升玉米健壮素兑水l5公斤,均匀不重复喷施,降低植株高度,防治玉米倒伏,促大穗,增粒重。
玉米灾情应变预案
1.灾害应对预案:
(1)适时播种,根据玉米生理特点和气候准确把握春玉米播种时间,我县春播适时期在4月15日前后。夏播尽量提早播种。
(2)适当浅播浅覆土。
(3)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势不同土壤类型科学安排播种顺序。确保一次播种出全苗。
(4)加强田间管理。
一要及时查田补苗缺苗,缺苗较多的地块要毁种早熟品种。缺苗不重的可就近留借苗或坐水移栽。
二要及时间苗定苗,当玉米长出3片叶时掉弱苗病。
4.叶时定苗。对弱苗采取偏肥偏肥水管理,促进幼苗早生快发。
――旱灾应对预案:选用抗旱品种,增施有机肥,实行土壤深松,应用地膜覆盖栽培等措施,减轻干旱的影响。在严重干旱或玉米生长发育关键时期有条件的可采取喷灌沟灌等补水灌溉措施。
――涝灾应变预案:玉米生长前期怕涝,淹水时间不能超过半天,生长后期对涝渍敏感性降低,但淹水时间不能超过一天,遇涝应及时排水。
――雹灾应变预案:拔节期前遇雹灾,应及时中耕,通气增温,并追施少量氮肥,亦可喷施叶面肥,促其恢复减少产量损失。拔节后遇雹灾,应及时进行田间诊断,视灾害程度酌情采取相应措施。
――雹灾风灾应变预案:小喇叭口期前遭遇大风,出现倒伏,可不采取措施靠植株自直能力恢复,不影响产量。小喇叭期后遭遇大风而出现倒伏应及时扶正,并浅培土,促进根系下扎,增强抗倒伏能力,恢复叶片自然分布状态,降低产量损失。在高产田需采用化控技术适当降低株高,防止因密度过大植株过高发生倒伏或遇风倒伏。
法律援助技术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
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サ诙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