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机构收费方案图片 舞蹈机构复课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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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机构收费方案图片 舞蹈机构复课防控方案篇一
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总体形势,按照科学精准防控和分批有序返校复学原则,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逐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具体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时间和范围以正式通知为准)。为安全、稳妥、有序推进全市教育系统师生员工返校复学,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人员全面排查。
返校复学前,封闭在校的师生员工非特殊情况不得离校。各学校要对拟返校师生员工进行全面细致排查,重点排查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的14天内健康状况、旅居史、接触史和隔离管控等情况,建立登记台帐,做到人头清、人数清、位置清、管控措施清。具备条件的师生员工方可返校。
1、自市域外重点地区(重点管控和重点关注地区,下同)来(返)x师生员工(包括共同居住人)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所在社区和学校报备,并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x,抵x后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师生员工本人或与共同居住人返连后有过接触史的,需待管控期满后,持本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
2、自市域外非重点地区来(返)x师生员工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所在社区和学校报备,并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x,抵x后24小时内再做1次核酸检测,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
3、师生员工(包括共同居住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在病愈出院并解除隔离观察后,师生员工须持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或共同居住人出院证明、社区出具的解除居家健康监测证明,以及本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并按要求落实随访监测。
4、师生员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人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未满,应暂缓返校。待管控期满后,持社区出具的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证明以及本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
5、对于行程卡带星号的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学校应跟踪确认其是否去过重点地区,并核查已落实管控措施后方可返校。
6、师生员工实际居住地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和未公布但比照“三区”管理的暂不返校。待以上地区解除相应管控措施后,师生员工持本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校。
7、师生员工(包括共同居住人)14日内到过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按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期满后,师生员工持本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校。
上述人员须于入校前一天将有关材料通过微信等途径提交给所在班级班主任或所在部门负责人,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返校。各学校要建立信息化排查系统,加强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动态排查。
(二)做好入校前核酸检测。
师生员工返校前两天在校内分区、分时、分批次每天进行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两天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返校。实行封闭化管理的学校,住宿师生员工核酸检测后不许离校,实行封闭管理,校外师生员工(包括前期居家学习的走读学生、教职员工等人员)在入校前两天由学校组织在校外设点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每一名师生员工入校前进行核酸检测,建立检测人员台帐,不落一人。检测时,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保持至少1米线距离。尽量安排在户外操场检测,确需安排室内的要选择通风良好的走廊、体育馆等场所,单口进入、单口离开,人员不交叉。师生员工往返学校核酸采样途中须加强个人防护,做到家校点对点、“两点一线”。以上核酸检测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免费安排,各学校要在复学前主动与属地做好沟通对接。
(三)做好环境清洁消杀。
返校复学前要全面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提前做好教室、卫生间、图书馆、卫生室(保健室)、阅览室、实验室、会议室、教研室、食堂、宿舍、浴室、超市、电梯、运动场等公共场所、重要部位的彻底清洁和通风换气,对校园内使用的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进行清洁和预防性消毒。要对学校食堂及学校饮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清洁消毒,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学校在复学前,要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对校内各场所和物体表面至少进行1次预防性消毒,确保无死角、无遗漏。
(四)做好防疫物资和健康监测场所储备。
各学校要盘点现有防疫物资储备,根据学校规模、师生数量、应急要求等,按照1个月需求量补足校内防疫物资,包括口罩、消毒液、体温计、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鞋套等。要核对防疫物资有效期,对原有过期的防疫物资要及时更换。寄宿制学校要挖潜自身资源,按照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健康监测场所。
(五)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各学校要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主体责任,组织人员对教室、宿舍、食堂、专用教室等重点场所建筑,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燃气、水电和危化品,食品原料存储保质等校园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六)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复学审核。
校外培训机构拟恢复线下教学活动须提前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教育等相关部门现场审核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xx年8月版)的通知》规定,凡不具备全面实施场所“封闭式”管理、按要求进行通风换气等疫情防控条件,或不能落实错时错峰安排培训场次、有效落实全员健康监测、准确登记师生名单以便流调、每天对培训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以及教职员工在恢复线下教学前48小时内全员核酸检测和人员排查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切实保障师生公共卫生安全的,一律不允许恢复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教学活动后,要对参加培训学生严格落实“日排查”、健康监测、体温检测、全程佩戴口罩、不串班级、不聚集及比照中小学落实师生员工核酸检测等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传入风险。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师生参加或举办校内外聚集性活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严格审核、加强指导,加密加严跟进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七)做好入校秩序管理保障。
学校在返校复学前要认真做好校门前的引导分流隔断设施、观察区、一米线标识、测温和安保设备等准备,安排好足够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返校复学时入校测温、验码有序、规范、不聚集。校门醒目位置应设置来访人员测温、验码、手消、登记等流程提醒图示。
(八)强化应急处置。
复学过程中,学校或学校所在区市县出现核酸检测异常情况的,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马上研判,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一)严格把好校门关口。
坚持“四个一律”原则,即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门,确需入校的,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行身份验证、卡码联查、测温登记;师生员工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行程卡和健康码(学生除外),并检测体温;对疑似症状者一律实行隔离观察、就诊排查;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
(二)严格做好健康监测。
每日进行健康监测,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实施师生员工晨午检(住宿学生增加晚检)和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措施,掌握师生员工健康状况。严格执行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做好登记台账。建立并完善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健康状况和风险接触信息档案,建立“一人一台账”,重点监测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肌肉痛、结膜炎和腹泻等症状。加强多病共防,做好流感、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水痘等校园常见传染病的监测、分析、预警、处置工作。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如有发热、咳嗽等上述症状、或者健康码“黄码”以及因其他疫情感染或传播风险增大等原因,要主动配合落实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等措施,在感染风险排除前不返校、不出行。
(三)坚持做好“日排查”。
各学校要安排专人专班负责“日排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复学前有关要求做好返校人员排查,并要在每日收到《域外重点地区汇总表》后,立即反应、第一时间组织按表排查,排查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所有师生员工(含各类外聘人员),也包括师生员工的共同居住人员,做到及时、全面、精准掌握情况,确保“四个查清”、不漏一人。
严格落实域外来(返)x师生员工(包括共同居住人)的提前报备、核酸检测、对表排查和管控要求。学校要加大对家长主动、如实报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健康状况、旅居情况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平日随机抽检,休息日、节假日返校前一天加强查验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行程卡、健康码等措施,杜绝因瞒报、迟报等原因导致的违规返校现象。
师生员工为入境人员的,需入境超过28天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校。共同居住人员入境闭环管理,师生员工可以正常到校。
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为密切接触者的,需按规定落实14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服务管控措施后,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校。
师生员工的共同居住人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国际机场相关人员及船舶引航员等登临外籍船舶作业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进口冷链食品加工企业一线人员,口岸进口管理服务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线人员等)的,在其闭环管理解除后7日内,师生员工与其有接触史的,学校要认真排查并报属地教育组,经研判排除风险后方可返校。
返校复学后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如出现被隔离管控等情况的,学校要根据风险等级立即对师生员工在校内活动轨迹及人员接触情况进行排查,及时对关联的师生员工进行核酸检测,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未按要求报备和落实管控措施,导致师生员工违规返校,造成校园疫情传播风险的人员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是家长的可视情节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四)加强师生员工闭环管理。
住宿的师生员工非必要不离校,离校须请假报备,登记离校行程轨迹,不去登记之外的地方,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走读学生和通勤教职员工实行家庭、学校“两点一线”闭环出行,严禁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师生员工上班上学尽可能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私家车的师生员工要乘坐私家车到校;家校距离相对较近的采取步行方式到校,途中避免与他人接触;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须加强个人防护,佩戴n95口罩、一次性手套,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交流,尽量不触碰其他物品,下车后及时手消毒、更换口罩,并在校门口的消毒区做好脚底消毒。
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都要做好健康管理并进行承诺,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减少社会活动,非必要不外出,不网购境外商品,接收和拆封快递要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外出应远离人员密集场所。自域外来(返)x的学生共同居住人,抵x后7日内尽量避免与孩子直接接触。严格执行师生员工离连参加会议和活动审批制度。通过学生轨迹app小程序、学生自记日记等措施,做好学生日常行程轨迹管理。加强校门口管理,家长自驾车接送孩子,在指定位置接送后快速离开。家长在校门口接送孩子时不聚集、戴口罩、即接即走。
(五)加大核酸检测频次。
各学校师生员工要严格落实返校复学前核酸检测要求。返校复学后,所有中小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每周按照比例进行核酸抽检。师生员工每周抽检2次,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和星期四或星期二和星期五两天。其中,学生(含幼儿)每次抽取25%,每周完成50%人员检测(采取同桌隔座抽取);食堂、保洁、安保等后勤工作人员(含校内临时聘用的后勤工作人员),每次全员检测,每周完成2次;其他教职工和与重点人群共同居住的学生每次抽取50%,每周完成1次全员检测。
每次抽取的学生做到班级全覆盖、宿舍全覆盖、专业全覆盖。每次抽取的教职工要覆盖全校各部门。幼儿园幼儿按照家长“知情同意”原则进行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频次和要求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安排进行调整。
按照市防指综合协调组《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常态化核酸循环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疫指综发〔20xx〕xx号)要求,各中小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市县(先导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统筹属地教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免费检测。
(六)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加强重点区域的巡查巡检,排查潜在风险,及时整改。落实对教室、卫生间、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会议室、教研室、食堂、宿舍、浴室、超市、电梯、运动场等重点场所通风换气、保洁及环境消毒等措施。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装运设备每日必须消毒。加强食堂就餐管理,实行错时错峰、同向就坐或安装物理隔离板、保持适当距离。浴室要延时长、分时段、限人数使用并减少学生淋浴时间,加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七)加强活动管理。
除正常教学活动外,不组织大型聚集性活动,50人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精心安排课间操活动,保持1米距离,做好防护。因校制宜实施网格化防控,尽可能划小管控单元,学生不串班级、不串楼层、不串宿舍,做到学习、生活空间相对固定,初三、高三年级与学校其他年级尽量不交叉。
(八)加强个人防护。
幼儿园教职员工应佩戴口罩,在园幼儿可不佩戴口罩。中小学师生员工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室内场所均要佩戴口罩,户外运动可不戴口罩,户外聚集性活动应佩戴口罩。学校校(楼)门值守人员、保洁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在校期间须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超过4小时、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坚持勤洗手、不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宿舍要勤消毒,多通风。坚持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睡眠,提高身体免疫力。
(九)加强入校物资防疫管理。
进校物资实行无接触配送,加强消杀和人员防护,司乘人员不得入校。严禁外卖、快递及网购物品进入校园,防止疫情输入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材尤其是冷链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管理,食品等原料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来源可追溯。校外供餐单位送餐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全程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健康码和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学校。
(十)加强人文关怀与心理辅导。
要关心关注师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妥善解决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回应合理诉求与关切,加强被管控师生员工的人文关怀,重视线上线下教学转换期师生心理疏导。建立心理辅导团队,积极疏导师生心理压力,强化心理支持与援助。
(十一)提高校园后勤服务水平。
增加校园后勤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能力,保证学生洗浴等校园生活不受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活必需品准备充足、供应有序、价格稳定。提高食堂饭菜质量,丰富菜品菜式,为学生提供营养丰富、多样化、高质量饮食。
(十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加强校园安全的全面排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强化校园治安管理,建立健全考勤、报告制度,强化值班值守和巡查巡逻,加强楼内管控,防止脱管、漏管。确保校园运维安全,开展校园燃气、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保持安全运转,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好水电暖运转、维修、垃圾清运、消毒、校园环境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别要对电路线路安全性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安全检测,对学校电力负载容量进行测算,如果容量不够要进行扩容,坚决防止用电火灾发生。
(十三)召开复学前线上家长培训会。
各学校要在复学前精心设计并组织召开一次线上家长培训会,对心理状况欠佳的学生要进行线上家访,指导家长遵循孩子成长规律,尊重孩子个性特点,注重保护孩子的自尊心、自信心,理性看待孩子学习和进步,关注孩子心理健康,不说过激话、不做过激事。指导家长理解并配合学校工作,形成家校合力,确保线上线下教学平稳过度。严格落实市防指《守护校园安全我们同心同行——致全市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内容要求,指导家长和学生充分理解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要求履行好学生及其共同居住人的疫情防控责任。
(十四)继续做好暂未返校学生线上教学。
各学校要对因病、隔离管控等原因未能返校的学生,摸清底数,统筹调配资源,继续做好线上教学。要科学安排学科课程教学、老师在线辅导,引导学生根据学习进度、项目与任务,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居家健身活动,做好学法指导、知识答疑、心理疏导及家校沟通,保证在线学习和锻炼效果。要保证针对相关学生群体实施线上教学的全覆盖。
(十五)强化疫情监测与应急处置。
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立即激活疫情防控应急指挥体系,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责任落实,认真排查辖区学校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及时跟踪整改到位。学校要加强应急处置保障,对师生员工做到排查、管控、督导、宣教、关爱“五个到位”。
(一)抓细抓实,全面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要高度重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复学工作。各地区、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作为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在当前国内疫情复杂严峻形势下,承担着严防疫情传入校园,确保校园师生身体健康、安全的重大责任,务必牢固树立“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等要求,抓细抓实校园疫情防控工作。要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提升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的防控意识,加强师生员工健康监测和筛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教育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强化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九个到位”,疫情防控措施部署到位、应急预案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人员组织到位、设施完善到位、物资储备到位、制度落实到位、风险排查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科学、有序组织返校复学工作,守牢不出现校园疫情底线。
(二)要切实提高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大连市全面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按照“一地一案”和“一校一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三案一图”,即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隔离转运方案和应急处置流程图,建立学校疫情防控组织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负责全面落实常态化时、本地出现疫情时和学校突发疫情时三个场景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体系完备、科学精准、快速反应、防控有力。要加强联防联控,学校要与属地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疾控机构做好对接,做到“点对点”“人对人”,确保沟通顺畅、保障有力。要强化疫情防控多场景、实操性应急演练,保证应对突发疫情处置及时、有序、有效。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守住四个底线。
在做好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同时,守住“四个”底线。一要守住校园安全底线,落实好“三管三必须”原则,完善教育系统场景化全链条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压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二要守住疫情防控底线,坚定不移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校园一方净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三要守住生命健康底线,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精准干预及家校协同。四要守好信访稳定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管理,加大不稳定因素、信访苗头及矛盾纠纷预防、排查、稳控力度,依法、及时、有效化解,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稳定。
(四)强化督导检查。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力量对校园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开展自查和巡查,发现隐患,立查立改,及时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完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全员疫情防控责任。督导组要下沉到基层,重点对校园疫情防控重点环节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舞蹈机构收费方案图片 舞蹈机构复课防控方案篇二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存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包装材料的储存期限以及超期物料的管理。
2. 职责:
.仓库:负责物品的标识、超期物品的报检,库存不能使用物料的报废。
.品质:负责超期物品的抽检。
.生产部:配合仓库和品质对物料进行全检。
3. 管理规定:
物品的储存期限(以原材料或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日期计算)。
仓管员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有超期物料的就必须标识出来,填写《报检单》备注送检原因送交品质部检验,品质将按标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库存超过1个月的成品,在出货前,生产须送交品质部检验,品质将按标准抽检,抽检不合格者,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检验后应做好相应的标识并将检验结果记录于相应的检验记录单中。
仓库对超期或重新送检不合格者,经判定不能使用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于《报废清单》中。
舞蹈机构收费方案图片 舞蹈机构复课防控方案篇三
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人员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九条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在听取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
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标准细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的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使用人)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双方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实行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自定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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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汽车可能不是你想开就能开的,首先得看看自己的腰包。争议多年的交通拥堵费政策出台在即,北京已率先制定方案。那么北京初步制定的拥堵收费方案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下面跟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5月26日,北京市政协召开雾霾治理问题提案办理协商会。针对委员建议,北京市环保局、市交通委等答复表示,该市已初步制定了交通拥堵收费政策方案和技术方案,目前正在组织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
一度被业界认为已搁浅的交通拥堵费政策,再次进入公众视线。
其实,北京市政府去年已明确表示,2016年将研究试点征收拥堵费。
交通部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洪洋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征收拥堵费就像当年的汽车限购政策一样,只要有一个城市起头,就会逐步在其他地区推广开来。
数据显示,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超过560万辆,年排放污染物70万吨。据2014年北京的pm2.5来源解析显示,机动车排放占比约1/3,为pm2.5本地来源最大头。
2013年9月,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将治理重点直指机动车排放。该文件强调,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研究城市低排放区交通拥堵费征收方案,推广使用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
不过,此后有关征收拥堵费的消息渐渐沉寂。
2015年,北京征收拥堵费的话题再引各界关注。
北京市“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实施更有力度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适时出台拥堵收费政策及其他管理措施,切实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和中心城区交通流量。
去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给出了明确时间表,2016年将研究试点征收拥堵费。
昨日,北京市政协召开雾霾治理问题提案办理协商会,证实该市已初步制定了交通拥堵收费政策方案,目前正在组织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
去年以来,北京市官方曾多次发声,强调研究征收拥堵费。或许,北京出台全国首个拥堵费政策只是时间问题。
按照高德地图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主要城市交通分析报告》,2015年度中国“堵城”排行榜中前10位分别为:北京、济南、哈尔滨、杭州、大连、广州、上海、深圳、青岛、重庆。
单从下班开车的艰辛程度上看,广州在18点后的晚高峰时段的拥堵程度“冠绝全国”。
2015年7月,住建部原副部长仇保兴曾在一个会议上表示,广州人口比伦敦多出三倍,交通用地仅为总用地的.10%~12%,比伦敦更需要用拥堵费来治拥堵。同时,他强调,对于大城市治堵问题,征收拥堵费是早晚问题。
实际上,早在2013年4月,广州市政府采购网挂出的一家监理公司斥资110万元对“交通拥堵费储备研究”进行招标事宜。
2015年底,广州市重大城建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针对广州城市拥堵问题紧急召开“广州拥堵情况研讨会”,向广州市交委、市住建委、市交警支队等建议,高峰期征收拥堵费。
同时,在是否征收拥堵费问题上,上海市政府也有表态。今年3月,上海市市长杨雄在访谈时表示,上海目前没有考虑实施单双号限行、收拥堵费,而希望通过其他更好的方法来解决拥堵问题。
一位知情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上海、广州、西安等城市多年前就已开始研究征收拥堵费政策了,且已经有了方案了,只是没有实施,只要有一个城市率先实施,预计很快会有更多城市效仿。
吴洪洋介绍,北京确定拥堵费的费率可以参照新加坡、伦敦的经验,一般考虑的是用车成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国际上有一个通行的指标,人均交通成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如果超过8%,很多人就会觉得承受不起。
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8458元。以此来推算的话,北京用车成本的费用分水岭在每年4000元左右。
吴洪洋介绍,这个费用不包括购车、折旧成本,主要指油耗、过路费、停车费、拥堵费等,北京可以参考这个定拥堵费的收费标准。不过,部分有车族的可支配收入可能会高于平均水平,他们可承受的能力相对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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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校车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师生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统一指挥原则;
2、紧急处置原则;
3、协调一致原则;
4、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总指挥长:朱延军
副总指挥长:徐京峰
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提出要求支援的具体事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报告校
长,校长必须掌握的情况有: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强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况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配合_门开展工作,还应根据需要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参与现场救护。
组长:朱延军
1、在场人员应首先检查师生受伤情况。如果有师生受伤,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师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配合_门开展工作,还应根据需要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参与现场救护。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马上接替在场领导、教师对受伤师生
校后有人引导。急救车到达后,组长应立刻向急救人员报告情况,派班主任和医生随车参与救治。
2、老师及时通知家长事故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长到医院,通知教师家属发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属到医院。
3、抢救小组、保卫应组织在场人员,组织事发现场人员简单调查事件发生的过程,用分隔调查形式,不诱导;并实事求是做好书面记录,被调查人员要签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待公安交警部门赶到后及时移交现场保护。
组长:徐京峰
1、接到校长通知启动预案后,联络小组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部门、部门负责人和报告人。报告内容经校长审查同意后送交上级部门。属校方责任保险事故还要及时报知保险公司。之后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起不必要的混乱;对情绪反应较大者安排心理教师进行辅导;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校长和上级部门同意,由小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组长:朱延军
1、组长根据校领导通知启动本组工作及通知保卫人员防止肇事车辆逃脱。
2、看望、援助、救助伤亡师生家庭。如有个别家长来访,教导处领导、政教处领导、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总务处、工会领导分别协助处理伤亡学生和教师的善后工作,安排住院师生的家属的食宿。
3、要依法调解安抚,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学校在无力调解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时,组长报请上级部门介入调解解决。
4、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由校行政起草《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整理病历卡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报保险公司理赔。
5、保卫组织人员严格核查外来人员身份,不准非当事人家长和闲人进入校园,保证校园的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组长:朱延军
1、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及调查工作。调查事故原因,整理事故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2、向教育局报告事故处理结果。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布假消息的,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的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