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的吊装方案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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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的吊装方案有几种篇一
摘要:本文阐述笔者通过对房屋鉴定工作内容的一些理解与认识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屋鉴定、理解、认识、探讨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xxx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6.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结构的吊装方案有几种篇二
该桥为新建桥梁工程,跨径为1*13m,预应力板梁共计中梁4块边梁2块。13m中梁重13.77t,边梁重17.89t。吊装采用汽吊安装,吊装索具安全计算按最重边梁考虑计算。桥面梁板分布见平面布置图。
二、编制依据
3、施工现场场地条件及进出道路情况。
4、50t汽吊起重性能表。
5、吊装索具性能。
三、施工计划
计划在20xx年8月20日吊装,预计工作时间1天。设备配置见下表:(见附表1)
四、施工工艺
4.1、施工准备
1、吊装前对梁板强度进行检测,达到安装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吊装。
2、对梁板的外观进行检查,有缺棱掉角的及时修补到位,确保运到施工现场的梁板完好无损。
3、吊装前桥台台后填土分层夯实,分层厚度按规范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保证安装吊车设备地基的安全支撑。
4、吊装前对已完成的桥台标高、跨距、支座的尺寸、平面位置等进行复测,并进行下部结构的验收,确保板梁的吊装能顺利进行。
5、台帽与上按图纸标出每块梁板的安装控制线和支座中心线。
4.2、梁板运输
1、运输路线经可行性分析和实地踏勘决定:青洋路——河海路——玉龙路——星港大道——施工现场。
2、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避开车辆行人上下班高峰期进行运输,确保运输安全、通畅。
3、梁板用两只3t手拉葫芦紧固在车身上。
4、梁板下所垫枕木须结实、平直,支点应在支座位置。
5、梁板两侧设有彩条绳警视。
6、梁板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特别是进入施工现场应做到慢、稳、准,保证运梁安全。
7、梁板车驶上新架的梁板时,梁板上需铺设钢路基板,使梁板平均承受车轮压力。
4.3梁板安装
1、中梁安装
梁板拖车进入施工现场停靠一侧桥台,50吨汽吊停靠在梁板拖车旁。汽吊吊臂选用18.1m,工作半径8m,汽吊的起重能力为15t13.77t(13m中梁重),满足要求。汽吊将梁板从拖车上缓慢升起向桥方向回转,到达预定的安装控制线上方后将板梁缓慢放下就位。以上述方法将该桥4片中梁安装完(如附图一所示)。
2、边梁安装
桥台填土压实至桥台同一标高,梁板拖车驶上安装好的板梁上,另一侧桥台设置25t汽吊一辆。50t汽吊作业半径7m起重能力为19.4t,25t汽吊吊臂选用17.6m作业径5m,起吊能力为14.2t。两台汽吊的起重能力为tt89.1756.228.022.14(13m边梁重)。两台汽吊分别挂住边梁两端吊环将板梁从拖车上抬起,将两片边梁分别安装就位。
4.4、梁板吊装技术措施在梁板起吊时,速度要均匀,构件要平稳。梁板下放时须慢速轻放,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1、根据梁板上的编号及梁板排列图将梁板吊装至预定的位置。梁板支座型号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调换。
2、梁板吊装时注意型钢伸缩缝预埋钢筋的位置,梁板不可掉头。
1、施工现场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设警戒线有专人负责监护。
2、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安全驾驶,严禁急转弯等野蛮驾驶行为。汽吊驶上安装好的梁板后每个支腿下加垫3排枕木,支腿位置在绞缝处,确保荷载均匀分布在至少4块梁板上。
3、各种起重设备、吊装索具应符合标准,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长期不用的起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根据20xx版起重吊装技术手册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倍(安全计算见附图)。
4、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5、梁板吊装过程中应注意吊索的变化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即继续施工。
6、挂钩工岗位安全要求
1)、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3)、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4)、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5)、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6)、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7)、挂钩工在悬空构件上行走或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确保安全。
7、指挥信号工岗位安全要求
1)、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2)、正确地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3)、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4)、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5)、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6)、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7)、应掌握所指挥的汽吊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六、吊装组织及人员配备
吊装领导小组成员:金正华、石海龙、史建洪、宗建平、
项目负责人:金正华
现场吊装指挥:卞寿林
运输负责人:宗建平
安全员:石海龙
汽吊驾驶员:戴根海、邹产兴
操作工:5人
七、梁板吊装应急预案
1、目的:为及时应对该桥梁板吊装中的突发性事件,高效有序的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2、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联系方式:
组长:金正华
副组长:史建洪
组员:吊装现场施工及指挥人员
责任及分工:组长:
全面决策、指挥;
副组长:负责该方案实施;
组员:负责执行任务。
联系方式:
金正华13775037978
石海龙13706125215
史建洪13601593120
3、危险源的辩识、评价、及危险源日常监控
事故的引起会是多样的,主要有:操作失误、设备故障、操作失控、钢丝绳断裂、吊具失效或滑钩等。
影响分析:负荷超过设备的最大允许吊重,可能使设备自身出现损坏或倾覆。所吊梁板没挂稳或钢丝绳出现损坏,重物中途脱落,造成安全事故。指挥信号有误,使梁板的吊运路线或位置错误,导致汽吊吊臂与梁板碰撞造成事故。汽吊回转半径内有人或梁板拖车,操作人员失误可能引发机械伤害事故。
4、预防措施
1)、吊装前对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工种职责明确。
3)、汽吊所吊梁板不得超过其最大起重负荷(详见汽吊起重性能表),所吊梁板重量必须进行准确计算。
4)、操作人员定期检查钢丝绳,起吊时经指挥人员确认所吊重物已经挂稳,方可起吊。
5)、吊装每个步骤必须按指挥人员指令操作,开始前指挥人员再次确认各岗位是否就绪以及所涉及区域内是否安全。
6)、现场负责人应了解现场天气预报,特别是大风的预报。出现超过安全警戒的大风、大雨天气时,迅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暂停施工。
5、事故应急处置
1)、事故最早发现者应当及时了解产生的状况及可能的事故原因。并向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进行报告。并实施阻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如有需要迅速向当地主管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领导机关报告事故情况。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展救援,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扩大,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伤者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重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4)、当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挥下,组成由安全、设备、生产、技术和事故现场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6、社会救助联络电话
受伤人员救护:
120火灾、防爆:
119现场控制及保护:
110
八、计算书
梁板吊装索具安全性计算
九、施工人员操作证及汽吊起重性能表
见附件
结构的吊装方案有几种篇三
:大型港口码头使用卸船机整机吊装上岸需要制定周密的设计方案,也需要准确把握整机吊装施工中码头现场条件限制、整机重心的把握等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对大型港口卸船机整机吊装方案的设计分析,旨在为缩短整个吊装项目周期,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效率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国内高品质的起重产品赢得了先机,卸船机是大型港口和码头必选的重型设备,具有复杂的结构,通常在生产现场完成安装和调试,再借助大型船舶将整机运输到客户所在的码头,通过转运上岸。这种整机吊装上岸的做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在码头进行基础调试的时间,也便于在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还能够降低现场安装制作的成本,有助于卸船机早日投入使用。因此,整机吊装上岸的卸船机非常受广大用户的青睐。然而,由于卸船机结构复杂、体积较大,整机吊装上岸也需要使用很多的辅助设备来配合,否则受码头现场空间的制约或者已建成的皮带机廊道等基础设施的限制就很难实现整机拖拽上岸。那么,采用大型浮吊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是顺利完成卸船机整机上岸的有效途径。
业内人士均知,大型卸船机具有紧凑的机构设计,它是由钢结构、机器房、漏斗卸料系统,缓冲托辊组、大车运行机构、动力电缆卷盘、钢丝绳缠绕系统、司机室、主副小车、抓斗、防风安全装置、梯子平台等组成。[1]从其构造不难看出,卸船机具有复杂的结构和繁多的部件,属于比较昂贵的设备。对其进行整机吊装上岸需要我们使用大型船舶和浮吊工具,整机吊装花费较高。如何安全、稳定地一次性完成吊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这就要求我们立足实际,制定一个安全稳妥的整机吊装方案。
本次吊装的卸船机整机总重量约为1400吨,体积约为17万立方米,此次吊装任务为将卸船机从运输船上吊装到码头指定位置。为了保证卸船机的重心处于整机中心位置,作业人员将该机前大梁扬起,抓斗放回,小车在煤斗正上方锚定位。根据此次吊装任务的参数要求,我们选用了1800吨大型工程船和单个起重吊臂长为149米的大型浮吊。为了确保此次卸船机整机吊装上岸一次成功,总工程师还要求对码头的风速、风向、最大风速、强风向等天气状况进行了解,该码头年均风速为30.m/s,一年中大于6级的风速日约为26天,这些基础工作完成后,对作业参数进行详细分析。一是吊点的选择,本次整机吊装上岸的吊点选在最大腿压3700kn的卸船机海陆侧门腿上方,使用绳圈直径为156,长为70米,经对钢丝绳的最大破坏力和安全系数的分析,满足作业的工程要求。二是吊装作业的指标限制。大型浮吊吊装作业场地也高度必须符合指标要求,半径为45米,高度为102米,经查阅其性能表,角度、起重量能够满足此次吊装作业要求。
上述基础工作完成后,需要我们设计详细而稳妥的的整机吊装上岸方案。目前,大型工程船和大型浮吊以及相关配套设备均已经就位,我们需要首先对作业水域的水流速度和水深进行测量,通过跑锚定位,为后续移动作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为确保作业水域附近不发生事故,还要利用专人值守、树旗指挥等方式确保作业水域附近没有其他船舶靠近。在对绳索等设备再次检查确认后,对臂架角度、大型浮吊船的位置等进行调整,再次确保所有需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上述前期工作完成后,需要我们针对整机吊装上岸的作业程序进行周密设计,根据以往国内外成功的吊装经验,我们将本次卸船机整机吊装采取伸钩、起吊、就位、加固捆扎的作业流程。第一步:伸钩。首先将浮吊吊臂顶端的小钩松开,将索具等移动到卸船机附近,此时将主钩松开,使其与卸船机上表面保持大约1米的高度,由专业的工作人员将主钩连接到卸船机的起吊点,并安放定位钢索,为后续对吊件微调做好准备。工作人员再次对各个连接点进行复查,充分确定各连接点安全可靠后,有关工作人员撤离到制定的安全位置。第二步:起吊。总指挥确认安全后发出起吊指令,此时副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起吊要求发出起吊手势,指挥操作卷扬机的工作人员开始升降操作,待卸船机离开运输船大约20厘米高时,按照总指挥的停止起吊指令,全部设备停止起动进行二次确认,没问题后将浮吊将卸船机吊起至指定高度。第三步:就位。指挥核准吊件的摆放方向和位置,浮吊正、副指挥对接指令,指挥浮吊缓缓松钩,将吊件停放在指定位置上。[2]认真观察吊件的方位是否需要调整,如果不需要调整,进行下步操作,如需要对方位进行调整,则使用提前备好的钢丝绳将吊件的另一端与备用卷扬机上,借助主钩轴承的旋动来调整角度、调整方位。第四步:加固捆扎。操作人员迅速将吊件加固捆扎后,向总指挥发出加固捆扎完毕的信号,总指挥待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后,发出大型浮吊解开所有连接点的指示,待工作人员确认所有的连接点均以解开后,浮吊方可将吊装索具收起撤离现场。
总之,经对卸船机整机吊装上岸方案的精心设计和认真研究,顺利地实现了对此大型卸船机吊装上岸作业,且一次性成功,大大节省了吊装时间和吊装成本,值得推广借鉴。然而,此次整机吊装上岸作业方案设计看似简单,但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不容忽视,只有把握住吊装作业的要点和关键点,确保重心处于中心,对相关参数细致分析,对码头水域的自然条件全面掌握,才能保证整机吊装上岸作业的安全进行。
结构的吊装方案有几种篇四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所有人使用人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八条(备案申请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依申请备案制度。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核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义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四条(转让、出租人义务)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设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标准文书。
第十八条(申请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毗邻者权力)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委托)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三条(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鉴定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专家进行鉴定,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鉴定收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鉴定结果告知及报送)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危房治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危房强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险情处理)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三条(危房租赁)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危房代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可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诉请房屋所有人偿付。
第三十五条(共有共用治理)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按照xxx《异产毗琏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义务)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后危房管理)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条(重建手续)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结构的吊装方案有几种篇五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总包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