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所筹建方案下载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鉴定所筹建方案下载篇一
为保证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xxx办公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市抗震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近年来,本市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通过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以及校舍日常维修工作的保障落实,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由于早期建造的校舍执行抗震标准相对较低,抗震设防要求及施工工艺水平不高等原因,不少校舍尚不符合本市现行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
在本市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检测、加固工作,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从20xx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对全市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本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对20xx年5月后已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本市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区县教育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加固改造;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列入区县学校布局发展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进行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对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校舍建筑,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同时完善校舍的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鉴定所筹建方案下载篇二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第二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优势
一、组织优势
二、技术优势
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等。
三、市场优势
四、模式优势
五、其他优势
第四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规划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先进性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规划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
(一)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二)土建总图布置
(三)场内外运输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三、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案
四、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节能方案方案
五、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消防方案
六、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建设生产劳动安全方案
七、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鉴定所筹建方案下载篇三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以社区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将社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5、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 m2,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500m2; 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
(2)展览陈列室:作品展示、形势宣传、科普展览、藏品陈列等;
(3)休闲娱乐室:设置棋牌室、游艺室、视听室等;
(6)党员活动室:建立党员服务站点:
(7)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室:即电子阅览室,为社区居民提供信息服务;
(8)图书阅览室:提供图书借阅,报刊杂志阅览服务。
三、运行管理
1、经费保障。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县、镇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县、镇两级政府承担主要建设经费,活动经费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经费包括人头经费、公用经费、文化服务经费。建立和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实行县、镇分级负责管理。每年对社区文化中心运行经费的'投入增幅应当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社区文化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2、人员配备。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文艺、体育、图书、信息、行政管理等专业岗位。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资质,符合岗位要求。同时可招募社区志愿者辅助管理文化活动中心事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人员配备需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
3、业务管理。县文化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负责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发展规划、运行规范和日常监管,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提供文化资源支持,指导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培养基层文化骨干。规划、教育、体育、科技、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 也可采取建立社区文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
文山县文化局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解放思想、整合力量、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不断提高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水平,努力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19.3平方米和161.8平方米两个类型。达到有党员活动室、两委会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和计生服务室以及文化广场,做到设施互补、一室多用。
2、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县、乡分别设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专户”,所有资金统一经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专户划拨到乡镇专户后,按照进度表实行报帐制。乡镇党委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使之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满意工程”。
3、整合资源,务求实效。村级活动场所要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等工作统筹兼顾,有机结合,要充分考虑农村学校布点调整等实际情况,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好属于公共财产的闲置土地、房屋等现有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4、合理选址,保证标准。各乡镇党委、各村要根据建设类型,依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村子规模和村民居住状况,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在村子中心位置或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做到既方便正常的村务活动开展,又方便村民日常休闲和娱乐。各乡镇党委、各村要严格按照图纸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房屋正面采用外墙涂料,广场要硬化、绿化、美化,要达到广场平面规划图纸要求。
二、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2015年全县15个村级活动场所新建工程总投资243.01万元。
其中主体工程投资201.06万元,广场及宣传栏投资30万元,设施配套投资12万元。
1、阵地建设。坚持“多方筹资、以县为主、项目管理”的原则,在争取中、省、市各级补助的基础上,以县财政投资为主,同时采取部门帮扶、乡镇配套,县管党费以奖代补、党员群众投工投劳、施工企业优惠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中央每村补助4.05万元,省级每村补助0.81万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配套解决。
2、广场建设。广场及室外宣传栏和村务公开栏,由乡村筹措资金,于2015年底全面完成广场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3、家具及办公用品。根据省、市统一要求,村级活动场所建成后,由中、省、市、县财政给每村配套8000元左右的办公家具。办公家具由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招标,配置到村。
三、实施步骤
1、计划审定。县经济发展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按程序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组织部负责将建设项目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2、招标建设。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于2015年5月底,对全县15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后,组织部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全力做好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室统一向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4、设施配备。活动场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根据验收通过的数量,向市财政局申请国家财政(含中、省、市三级)补助资金,配备内部设施。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组织部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也要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乡镇党委书记是这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投入足够精力,抓好抓实场所建设工作。县上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做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参与各级优秀党组织的评定。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村级组织要保证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3、落实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和协调解决工作中有关事宜。组织部要负起牵头抓总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经济发展局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民政和规划、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全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督促检查。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中,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将抽调组织、经济发展、财政、规划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督查组,加大督查力度,对各乡镇的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进度;乡、村两级也要抽调人员对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鉴定所筹建方案下载篇四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所有人使用人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八条(备案申请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依申请备案制度。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核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义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四条(转让、出租人义务)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设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标准文书。
第十八条(申请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毗邻者权力)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委托)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三条(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鉴定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专家进行鉴定,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鉴定收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鉴定结果告知及报送)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危房治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危房强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险情处理)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三条(危房租赁)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危房代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可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诉请房屋所有人偿付。
第三十五条(共有共用治理)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按照xxx《异产毗琏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义务)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后危房管理)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条(重建手续)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鉴定所筹建方案下载篇五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10月,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出台,降低准入门槛,全国各地村镇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组建村镇银行,可有效改善我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的状况,对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我市组建村镇银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推进我市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已成立村镇银行地区的.经验做法,规范运作,勇于创新,循序渐进,防控风险,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造成为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有特色、有活力、有较强盈利能力、有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精品银行。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发布信息。通过耒政网、新耒阳报、耒阳电视台和耒阳政报等媒体广泛宣传,特别是在金融系统内部作好宣传。
(二)寻找合作伙伴,确定主发起人、出资金额。主发起人要求占总出资额的51%以上。
(三)考察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到已经组建实施村镇银行的兄弟县市学习成功经验,如祁阳县。
(四)协助主发起人搜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五)协助主发起人筹建前期的论证和挑选参股人。
(六)协助主发起人向银监局提交筹建申请报告。
(七)协助主发起人物色合适的办公和营业场所。
(八)制订优惠政策,对村镇银行总部、网点选址给予租金和物业过户登记等优惠。
(九)协助主发起人依法注册登记,向银监分局或当地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报告。
(十)村镇银行正式开业。
(十一)支持村镇银行开展信贷业务,适当将行政性存款向村镇银行倾斜,推介优质信贷项目等,与村镇银行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领导机构
顾问:
袁延文(中共衡阳市委棠委、耒阳市委书记)
组长:
李辉(中共耒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李学玲(耒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肖龙云(耒阳市人民政府副调研员、财政局局长)
李兴武(耒阳市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琦(耒阳市人民银行行长)
徐文艳(衡阳市银监局科长)
成员:
李四毛(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梁志雄(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信息化办公室主任)
陆世杰(耒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丹(耒阳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陈纪元(衡阳市银监局主任科员)
王晓洪(衡阳市银监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为图、李小芽、张小勇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市政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本着便于监管、立足本地的原则,鼓励本地经营规范、效益良好、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支农意愿强烈的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
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社会认知度低,资金来源有限,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尚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又承担较多的政策性支农任务,其抵御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相对薄弱。有关部门要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现实意义、政策内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共同关心、支持试点工作的良好局面。
监管部门要客观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宏观形势、市场环境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跟踪监督,使其规范运作,确保农村金融的稳定。
以成立村镇银行为契机,改善优化耒阳市金融服务生态环境,建立耒阳市金融业的诚信体系。
五、工作设想
为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具体工作设想是:
我市属农业大市,农村范围广,村镇银行进入市场的总股本要大,打算总注册资金要突破1亿元,要求主出资人占51%以上的股份,其他出资人控制在10人以内。
村镇银行筹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争取盛市有关部门积极指导,严格按照程序推进有关工作。
通过资料收集,对各地村镇银行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析,挑选1~2家作为参照样本,并组织相关部门到先行点参观学习,吸取成功经验,作为确定耒阳市村镇银行涉及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股东结构等的参考依据。
及时向上级金融部门报送我市的工作做法、经验以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上级在政策上的支持和重视,以推进我市村镇银行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